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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号(关于印发《湖南保监局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101号(关于印发《湖南保监局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101号(关于印发《湖南保监局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保监发〔2009〕101号

关于印发《湖南保监局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湘一级分行、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长沙银行,湖南省邮政公司,各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为规范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营行为,完善风险预警机制,提高保险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我局制定了《湖南保监局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湖南保监局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营行为,完善风险预警机制,提高保险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湖南保险业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湖南保监局在综合分析湖南辖内各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内部综合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合规管理等相关信息的基础上,监测、评估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风险状况,并据此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的过程。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经湖南保监局批准设立的在湖南辖内经营的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四条湖南保监局依据本暂行办法对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12个月以上的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省级分行或法人机构(含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统称被测评单位)进行测评和分类;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不足12个月的机构参与测评,但不确定类别。

第五条分类监管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所有分支机构或下属单位统一归并到省级分行或法人机构进行测评和分类,各

级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统一归并到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进行测评和分类。测评指标覆盖湖南省所有代理了保险业务的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网点。

(二)公开性原则。分类监管采取被测评单位自评和湖南保监局测评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湖南保监局将依法公布测评指标、测评结果、分类监管措施等事项。

(三)务实性原则。湖南保监局对被测评单位的分类测评通常为每年1次,依据测评结果进行分类并确定不同的监管措施,必要时开展专项测评,适当调整分类和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六条分类监管包括信息归集、监测与评估、分类监管、信息披露四个环节。

第二章信息归集

第七条湖南保监局根据需要全面收集日常监管信息用于分类监管,包括数据信息和非数据信息。信息主要来源渠道为监管部门、保险行业组织、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外部审计机构、举报投诉、舆情动态及其它真实有效渠道。

第八条湖南保监局建立信息报送制度,被测评单位应按要求报送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湖南保监局可以通过函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要求被测评单位确认或答复有关问题。

第十条湖南保监局可以现场查验有关资料,约见被测评单位负责人了解、核实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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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监测与评估

第十一条湖南保监局根据湖南辖内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现状和合规情况建立分类监管测评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分类监管测评指标主要有4类:综合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合规管理(具体指标及分值参见附件)。

第十三条湖南保监局将4类测评指标细化为17项50小项,总分100分,其中被测评单位自评指标分值为70分,湖南保监局测评指标分值为30分。每一测评指标扣分直至该项测评指标分值扣完为止。被测评单位综合得分等于湖南保监局测评分加上湖南保监局抽查和复核后的各被测评单位自评分。得分90分(含)以上为日常监管单位,75分(含)-90分为关注性监管单位,75分以下为重点监管单位。

第十四条被测评单位每年应按设定指标要求,对本单位系统进行自我测评,评估结果于每年3月1日前报湖南保监局(见附件2),根据各单位的自评结果,湖南保监局可以视情况组织抽查和复核,并对自评分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湖南保监局在收集整理相关信息的基础上,组织进行监管测评(见附件3),综合被测评单位自评及监管部门抽查和复核的结果,完成年度测评和分类。对抽查核实存在故意虚报自评信息的被测评单位,不再评分,直接列为重点监管单位。

第四章分类监管

第十六条湖南保监局根据分类情况制定年度监管计划,实施分类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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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对日常监管单位,湖南保监局原则上采取定期收集、分析、监测市场运行情况等非现场监管方式,对其开拓业务提供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对关注性监管单位,湖南保监局除对其实施非现场监管外,对其管理和合规的薄弱环节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管,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进行风险提示,要求限期整改存在的薄弱环节,并提交整改报告;

(二)对涉及薄弱环节的行政许可事项严格审查,必要时实施现场查验;

(三)针对薄弱环节进行现场检查;

(四)其他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对重点监管单位,湖南保监局除对其实施关注性监管单位的监管措施外,还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

(二)要求提出整改方案,限期整改,提交整改报告;

(三)对该单位行政许可事项严格审查,必要时实施现场查验;

(四)增加现场检查频率;

(五)将监测和分类结果通报该单位上级管理部门;

(六)其他监管措施。

第二十条对于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不足12个月的机构,实施对口联络指导,引导其完善内部管理,提高合规意识,防范化解风险,加快业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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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湖南保监局对被测评单位分别建立分类监管档案。

第二十二条湖南保监局及时向被测评单位反馈分类监管结果,视情况在行业内通报或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未经湖南保监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披露被测评单位测评得分及分类结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湖南保监局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湖南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类监管测评指标体系

2.湖南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类监管自评表

3.湖南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类监管测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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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湖南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分类监管测评指标体系

湖南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类监管测评指标体系由综合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和合规管理4类指标组成,细分成17项50小项,具体内容及分值安排如下:

一、综合管理(25分)

评价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综合管理能力,主要内容有:

(一)组织架构(3分)。组织架构是否健全,三级以上支行是否设立专门岗位管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是否明确了分管领导;

(二)人员情况(6分)。管理人员是否能胜任本职工作,是否相对稳定、变更后1个月内及时报告;从事代理保险工作的人员是否均持有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对业务人员是否进行了培训,岗前培训、持续教育培训是否达到相关规定要求;

(三)信息化水平(2分)。是否开通银保通系统,信息化水平是否能保证业务的正常开展;

(四)档案管理情况(4分)。各种会议记录、文件、培训档案等是否完备;是否建立了代理保险从业人员档案、业务档案、财务档案等,保管是否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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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许可证管理(10分)。辖内代理了保险业务的机构是否都办理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登记的事项(名称、地址、代理险种、有效期等)发生变更是否按照要求进行变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遗失等是否及时按要求办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是否按要求悬挂和摆放。

二、业务管理(15分)

评价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当前业务发展情况以及未来的发展潜力,主要内容有:

(六)业务管理制度(4分)。是否按照要求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兼业代理协议;业务管理办法及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得到有效执行;是否制定并有效执行保险业务非正常退保预案。

(七)业务管理台帐(5分)。是否建立业务台帐,并保管完好;业务台帐是否分网点、分被代理单位建立,并逐笔列明代理网点、客户名称、险种、保单编号、保费收入、佣金比例及金额等项目;

(八)展业行为管理(4分)。业务人员是否存在欺诈误导行为;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建立了信访投诉渠道,及时处理信访案件。

(九)保险单证管理(2分)。保险单证领用和核销是否按照要求进行;是否建立保险单证管理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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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务管理(20分)

评价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财务管理合规性,主要内容有:(十)财务管理制度(2分)。是否建立了代理保险业务相关财务制度;是否对代理保险业务进行单独核算;代理佣金收入是否全额入账,是否存在账外核算和经营;

(十一)保费收入情况(4分)。是否设立了专门的保费代收帐户并由专人管理;代收及代付款是否及时解付;是否挪用或侵占保费;

(十二)佣金收支情况(10分)。是否以保费收入抵扣佣金;是否收受保险公司在协议规定的佣金标准外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业务推动费、网点维护费、劳务报酬及以业务竞赛或奖励名义给予的旅游、实物等其他利益;是否存在预收佣金情况;是否在办理本系统人员或自有财产的保险业务时提取佣金或收取其他费用;是否向客户支付回扣或其他形式的好处费;是否如实、详细记载支付给柜台代理人员报酬;

(十三)中介发票情况(2分)。是否严格执行了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的相关制度;是否开具虚假发票为保险机构、其他单位及投保人套取资金;

(十四)帐务处理情况(2分)。帐务处理是否规范,凭证、报表是否按要求管理;是否能独立生成保险代理业务报表和凭证。

四、合规管理(40分)

评价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和管理情况,主要内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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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政府监管(20分)。是否按照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是否如实记录代理保险事项,是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参加保险监管部门各种会议是否存在迟到、早退等现象;是否按要求执行监管部门安排的有关工作任务;是否主动向监管部门咨询相关监管政策;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被保险监管部门监管谈话、下发监管函或行政处罚;是否因代理保险业务受到工商、税务、统计等有关部门的处罚;

(十六)内部审计(10分)。是否设置了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是否每年对辖内机构开展代理保险业务进行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是否在全省范围整改;审计结果是否及时报送保险监管部门;

(十七)社会监督(10分)。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等行为被媒体曝光;是否存在被查实的举报投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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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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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注:若涉及到时间因素,则按照执行时间/全年时间(365天)乘以所得分数,从而得出某项指标的最后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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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保险兼业代理分类监管办法通知抄送:中国保监会中介部。

内部发送:局长室,中介处、法制处。

编录:刘秀峰校对:熊碧爱湖南保监局办公室 2009年11月26日印发

山西省市晋升主任医师(卫生系列正高职称)的评审条件规定和报名要求---山西晋升医师评审条件

山西省市晋升主任医师(卫生系列正高职称)的评审 条件规定和报名要求 山西省市晋升主任医师(卫生系列正高职称)的评审条件规定和报名要求---山西晋升医师评审条件 2015年度山西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管理、指导下,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4〕31号)要求,结合我省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实际,现就2015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评审范围 全省各类型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中在卫生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上,包括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仍继续从事卫生计生专业技术工作,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分离的全民事业单位人员以及申请评审两个及以上系列(专业)任职资格者,申报评审的任职资格档次,不得超过允许设置本单位的相应最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与所在专业技术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系列(专业)相一致,本单位未设置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得推荐评审相应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下列人员不在申报评审范围:①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截止当年《评审工作计划》中确定的相应评审委员会召开时间,已年满法定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未经规定部门批准延长退休,或批准的延长退休时限已满的人员;③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未与所在组织签订正式有效的聘用(劳动)合同的人员;④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聘用手续的非占编人员。 二、评审条件 逐步建立分类评审制度,根据卫生计生机构的功能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对不同级别、类别的医疗卫生计生机构提出不同的业绩和成果要求。逐步提高省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三级医院晋升人员以及晋升正高者的业绩与成果要求,适当地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专业技术人员的业绩和成果要求进行调整。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是指全省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占编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列入社区卫生服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机构),不含由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为县(区、市)级医院的二级医疗卫生机构。 (一)基本条件 1、政治及职业道德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积极工作,勤奋学习,克己奉公;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能全面、熟练地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医疗、预防、科研及培养指导下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务,团结协作,圆满完成本职工作。 2、学历要求。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关于学历认可,均以本单位经过学历清查登记证实的,国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卫生行业人力资源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卫生行业人力资源信息填报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卫人[2006]26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6.07.04 【实施日期】2006.07.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卫生行业人力资源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 (晋卫人[2006]26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厅直各单位: 根据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省卫生厅在卫生部建立的全国卫生资源统计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建立了山西省卫生行业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为各级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准确掌握信息,科学分析现状,制定人力发展规划,提供了查询服务平台。为了进一步健全卫生人力资源信息库,实现卫生人事人才工作的有效管理和监督,现就组织填报山西省卫生行业人力资源信息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构和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要设立卫生行业人力资源信息系统的审

核管理机构和填报机构。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医政管理等部门的配合下,健全卫生行业人力资源信息填报制度,对企业、学校等其他非卫生系统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要做好协调管理和统一填报工作。全省卫生行业的人力资源信息都登录“山西卫生信息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5812008589.html,)”,实现山西省卫生行业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抓紧做好数据填报录入与数据库的建设 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录入本单位的全部人员数据,建成本单位的数据库。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由所辖单位录入的全部人员形成各自的区域数据库,即建成每个医疗、卫生机构和每个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单位职工人事档案的管理部门负责填报录入,单位领导人事档案在上级干部管理部门管理的仍由本单位填报录入。企业、学校等其他非卫生系统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及民营医疗机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人事部门负责配合其单位填报录入。填报、审核工作从今年8月15日开始,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务于10月31日前完成,其余部门至11月31日前完成。由于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数据质量要求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相关单位的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选配精通业务、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信息专管工作。工作中要做好长期维护,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严肃性。工作中要严明纪律,对个人信息的填报、修改和审核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并通报全省。 三、积极开展数据库的动态维护与数据统计利用 医疗、卫生机构的专管人员负责个人信息的实时变更,当年度的人员信息变化于11月30日前完成修改工作。变更内容包括:增加新进人员、删除流出人员、修改原有人员中有变化的内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人事部门负责所属医疗、卫生机构人力资源数据的审核。对首次填报信息需要逐项进行审核,之后按年度对填报单位的变更信息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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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办妇社发〔2010〕75号 部机关各司局,驻楼各单位: 为积极营造清洁健康的工作环境,保护楼内工作人员及来访者免受烟草烟雾危害,促进职工身体健康,依据《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和《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部机关实际,制定了《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doc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 一、卫生部机关办公大楼内全面无烟,即无人吸烟、无烟味、无烟头。禁烟区域包括楼内所有场所。 二、成立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三、卫生部机关办公大楼内职工(以下简称为职工,含借调人员)应当树立从我做起的意识,争当控烟表率,自觉不在禁烟区域吸烟,不给他人递烟,不给领导敬烟,不接受他人敬烟。 四、在卫生部机关大楼外设立室外吸烟区,职工和来访者只能在室外吸烟区内吸烟。 五、会议室、传达室、机关大楼入口处、一楼大厅、地下车库、食堂、楼梯、洗手间等重点区域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一楼大厅会客区摆放控烟宣传材料与戒烟指导手册供取阅。 六、每年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活动。 七、办公大楼内禁止销售烟草制品,禁止摆放烟缸烟具,禁止发放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 八、鼓励和帮助吸烟职工戒烟,对主动戒烟并成功戒烟一年的职工给予奖励500元。 九、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负责本司局(本单位)的控烟巡查,机关服务中心房管物业处负责来访者的控烟巡查。设立控烟监督举报电话(2371)和举报信箱(食堂门口意见箱)。 十、职工在办公大楼内吸烟或摆放烟缸烟具,发现1次通报批评,发现3次建议取消当年评选优秀公务员资格。司局一年内发现超过3人次在办公大楼内吸烟或摆放烟缸烟具,建议取消当年该司局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评选优秀公务员资格。来访者在办公大楼内吸烟,被访者有义务进行劝阻,如不听劝阻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给予批评教育。十一、每位职工都有义务对控烟工作进行宣传和监督,对吸烟者耐心劝阻,坚决制止。对举报他人吸烟的,经查实给予奖励100元。 十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进行抽查,不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并通报结果。 十三、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监督、检查和解释。 十四、本规定自2010年5月31日起施行。 附件: 1. 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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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豫卫基妇[2009]7号) 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 为推动我省卫生工作“五大工程”的顺利实施,加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根据卫生部《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卫妇社发[2006]48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06]49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五日 河南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一、基本职能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依法为辖区妇女儿童提供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本辖区妇幼卫生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进修和业务考核,开展与妇女儿童健康密切相关的临床诊疗服务。 二、科室设置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所承担的职能合理设置科室。在满足各项基本职能需要的同时,突出以人为本的妇幼保健服务特色,充分保护患者隐私,并符合卫生学标准,做到布局合理,流程科学。 (一)公共卫生服务科室:要求环境温馨、舒适,为健康人群服务的场所要与病理区分设。 1、妇女保健:可设置青春期保健、围产保健、更年期保健、乳腺保健、妇女病查治、妇女心理卫生等科室。 2、儿童保健:可设置散居儿童保健、集体儿童保健、儿童生长发育、儿童常见病防治、功能训练等科室。 3、婚前保健:可设置独立男、女婚检室、综合体检室、宣教室等,并符合《婚前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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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洁切口。手术未进入感染炎症区,未进入呼吸道、消化道、泌尿生殖道及口咽部位。 (二)清洁-污染切口。手术进入呼吸道、消化道、泌尿生殖道及口咽部位,但不伴有明显污染。 (三)污染切口。手术进入急性炎症但未化脓区域;开放性创伤手术;胃肠道、尿路、胆道内容物及体液有大量溢出污染;术中有明显污染(如开胸心脏按压)。 (四)感染切口。有失活组织的陈旧创伤手术;已有临床感染或脏器穿孔的手术。 二、外科手术部位感染的定义 外科手术部位感染分为切口浅部组织感染、切口深部组织感染、器官/腔隙感染。 (一)切口浅部组织感染。手术后30天以内发生的仅累及切口皮肤或者皮下组织的感染,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切口浅部组织有化脓性液体。 2. 从切口浅部组织的液体或者组织中培养出病原体。 3.具有感染的症状或者体征,包括局部发红、肿胀、发热、疼痛和触痛,外科医师开放的切口浅层组织。 下列情形不属于切口浅部组织感染: 1.针眼处脓点(仅限于缝线通过处的轻微炎症和少许分泌物)。 2.外阴切开术或包皮环切术部位或肛门周围手术部位感染。 3.感染的烧伤创面,及溶痂的Ⅱ、Ⅲ度烧伤创面。 (二)切口深部组织感染。无植入物者手术后30天以内、有植入物者手术后1年以内发生的累及深部软组织(如筋膜和肌层)的感染,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切口深部引流或穿刺出脓液,但脓液不是来自器官/腔隙部分。 2.切口深部组织自行裂开或者由外科医师开放的切口。同时,患者具有感染的症状或者体征,包括局部发热,肿胀及疼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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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导意见 为建立科学的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体系,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院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群众就医满意度,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建立健全以公益性质和运行效率为核心的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制度。通过绩效考核的激励和导向作用,推动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持续改进医疗质量,提升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合理确定指标,规范考核程序,确保考核结果的公信力。 (二)公益导向,有利发展。落实深化医改总体要求,立足公益,着眼社会效益,提升服务能力和质量,促进医疗机构全面发展。 (三)综合评价,全面考核。综合考虑质量、安全、服务、费用和满意度等多方面因素,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采取多方参与、多级赋分的方式,进行综合考核。 三、考核对象 县级公立医院。2015年先在我省前期确定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市、区)实施,重点是66个国家级试点县。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扩展到全省县级公立医院和市管二级公立医院。 四、考核内容 围绕医疗卫生公益性目标,重点考核功能定位、公益性职责履行、合理用药、费用控制、运行效率和社会满意度等内容。省卫生计生委制定了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量化指

山西卫生职称评审认可的期刊目录---山西卫生职称评审认可期刊目录在哪有

山西卫生职称评审认可的期刊目录 山西卫生职称评审认可的期刊目录---山西卫生职称评审认可期刊目录在哪有 2015年度山西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管理、指导下,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4〕31号)要求,结合我省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实际,现就2015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评审范围 全省各类型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中在卫生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上,包括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仍继续从事卫生计生专业技术工作,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分离的全民事业单位人员以及申请评审两个及以上系列(专业)任职资格者,申报评审的任职资格档次,不得超过允许设置本单位的相应最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与所在专业技术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系列(专业)相一致,本单位未设置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得推荐评审相应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下列人员不在申报评审范围:①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截止当年《评审工作计划》中确定的相应评审

委员会召开时间,已年满法定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未经规定部门批准延长退休,或批准的延长退休时限已满的人员;③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未与所在组织签订正式有效的聘用(劳动)合同的人员;④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聘用手续的非占编人员。 二、评审条件 逐步建立分类评审制度,根据卫生计生机构的功能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对不同级别、类别的医疗卫生计生机构提出不同的业绩和成果要求。逐步提高省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三级医院晋升人员以及晋升正高者的业绩与成果要求,适当地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专业技术人员的业绩和成果要求进行调整。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是指全省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占编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列入社区卫生服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机构),不含由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为县(区、市)级医院的二级医疗卫生机构。 (一)基本条件 1、政治及职业道德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积极工作,勤奋学习,克己奉公;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能全面、熟练地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医疗、预防、科研及培养指导下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务,团结协作,圆满完成本职工作。 2、学历要求。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关于学历认可,均以本单位经过学历清查登记证实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承认的,与本人所实际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为准。其他任何证件或证明都不能作为相应的学历依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豫政办[2004]44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04.28 【实施日期】2004.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豫政办[2004]44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3]131号),在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组建河南省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继续承担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 (二)增加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的职责。 (三)划入省卫生厅承担的保健品审核报批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有关部门拟订地方性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研究起草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有关政策。 (二)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的安全监督工作。 (三)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根据省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开展全省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和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五)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和保健品市场准入标准;拟订中药材、中药饮片标准、炮制规范和医疗机构制剂规范;负责药品注册和保健品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和药品行政保护制度;负责药品、保健品生产、经营许可工作;审批药品、保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 的通知(2010修订)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证临床诊断科学、合理,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我部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卫医发〔2002〕10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障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质量和实验室生物安全,保证临床诊断和治疗科学性、合理性,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是指通过扩增检测特定的dna或rna,进行疾病诊断、治疗监测和预后判定等的实验室,医疗机构应当集中设置,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以科研为目的的基因扩增检验项目不得向临床出具检验报告,不得向患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实验室审核和设置 第六条医疗机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责验收行政部门执业许可证》(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拟设置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平面图以及拟开展的检验项目、实验设备、设施条件和有关技术人员资料; (三)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需求以及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运行的预测分析。 第七条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组织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技术审核工作。 第八条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应当制订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办法,组建各相关专业专家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导则》对医疗机构进行技术审核。技术审核办法报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医疗机构通过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组织的技术审核的,凭技术审核报告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相应诊疗科目项下的检验项目登记备案。 第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开展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置应符合国家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关规定。 第三章实验室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登记后,方可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应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导则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20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 动方案(2010-2012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10]82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09.16 【实施日期】2010.09.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2010-2012年)的 通知 (晋政办发〔2010〕8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2010-2012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山西省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2010-2012年)

为全面贯彻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全体会议精神,落实《2010-2012年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的要求,进一步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有效预防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传播,提高群众文明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优化经济发展和人居环境,努力建设经济繁荣、环境优美、充满活力的和谐山西,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综合治理、长效管理”的工作方针,以增强城市功能、改善城乡环境、促进全省可持续发展为统揽,把整治与建设、当前与长远、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紧密结合起来,采取有力措施,全民动员,全社会参与,全面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不断改善城乡人居环境。 二、目标任务 大力加强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集中整治城乡环境卫生“脏、乱、差”问题,巩固全省城乡环境卫生清洁工程成果,建立健全工作运行、目标责任考核、检查评比和典型经验交流等制度,进一步完善城乡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推动环境卫生管理城乡一体化进程,全面提高城乡居民卫生意识、健康素质和生活质量。 通过实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到2012年底,力争达到以下目标: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6%; --城市生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 急预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07]130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12.04 【实施日期】2007.1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7〕13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1 目的

为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体系,制订本预案。 1.2 工作方针和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山西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试行)》 《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随着我国医学科学的发展,为规范临床营养学科建设,我部印发了《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临床营养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号),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设置临床营养科。为指导临床营养科的设置和管理,推动临床营养科的发展,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要按照《指南》要求,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专科医疗服务水平。目前条件尚不能达到《指南》要求的医院,要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建设,增加人员和培训,配置设备,改善条件,健全制度,逐步建立规范的临床营养科。 卫生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临床营养学的发展,提高营养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二级及以上医院应设立临床营养科。 第三条临床营养科是对不同生理和病理状态下(包括疾病和医源性因素引起)的营养代谢改变者,通过营养检测和评价进行营养诊断,使用各类肠内营养相关制剂、肠外营养相关制剂和治疗膳食等进行营养治疗的临床业务科室。 第四条临床营养科应在医院医疗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指导和监督;医院应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落实其功能任务,保证临床营养科按照安全、有效、及时、经济的原则,开展营养诊疗工作。 第二章执业条件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 准(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 【发文字号】豫卫基妇[2009]6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9.03.15 【实施日期】2009.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豫卫基妇[2009]6号) 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豫政〔2006〕66号),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范化建设,不断满足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的需求,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五日

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一、基本功能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辖区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一)公共卫生服务 1、卫生信息管理。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针对报告制定干预措施,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 2、健康教育。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逐步形成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3、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预防控制。负责疫情报告和监测,协助开展结核病、性病、艾滋病、其他常见传染病以及地方病、寄生虫病的预防控制,实施预防接种,配合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4、慢性病预防控制。开展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筛查、干预工作,实施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 5、精神卫生服务。实施精神病社区管理,为社区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导。 6、妇女保健。提供青春期保健、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围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开展妇女常见病预防和筛查。 7、儿童保健。开展新生儿保健、婴幼儿及学龄前儿童保健,协助对辖区内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指导。 8、老年保健。指导老年人进行疾病预防和自我保健,进行家庭访视,提供针对性的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大纲试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 2010-12-30 14:13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 发布日期:2010-12-30 执行日期:2010-12-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基层卫生人才培养,贯彻《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发改社会〔2010〕561号),落实2010-2012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任务,我部研究制定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大纲(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大纲(试行) 一、培养目标 以全科医学理论为基础,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全科医生的综合服务能力为目标,通过较为系统的全科医学相关理论和实践技能培训,培养学员热爱、忠诚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事业的精神,建立连续性医疗保健意识,掌握全科医疗的工作方式,全面提高城乡基层医生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 达到全科医生岗位的基本要求。 二、培训对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正在从事医疗工作、尚未达到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要求的临床执业(助理)医师。 三、培训时间和方式 培训时间:不少于 12个月。其中,理论培训不少于1个月(160学时),临床培训不少于10个月,基层实践培训不少于1个月,全部培训内容在1-2年内完成。 培训方式:采取按需分程、必修与选修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可采用集中、分段或远程式理论培训、科室轮转、基层实践等形式。 四、培训内容及要求 培训内容分为理论培训、临床培训和基层实践培训三个部分,具体内容和要求如下: 第一部分理论培训 理论培训分为全科医学及社区卫生服务相关理论、医患关系与人际沟通、社区康复、社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规范(2012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规范(2012版)》 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12〕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特别是做好聚集性和暴发疫情的应对处置,保护人民群众特别是儿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部组织制定了《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规范(2012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规范 (2012版)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开展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手足口病聚 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 第一条聚集性疫情是指一周内,同一托幼机构或学校

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以上,但不足10例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班级(或宿舍)发生2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个自然村/居委会发生3例及以上,但不足5例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家庭发生2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 第二条暴发疫情是指一周内,同一托幼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个自然村/居委会发生5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 第三条医疗机构、托幼机构和小学等单位发现手足口病聚集性或暴发疫情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聚集性或暴发疫情报告,或在主动搜索或进行网络直报信息审核时,发现聚集性或暴发疫情时,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做好记录。 经核实确认的暴发疫情,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相关信息的报告。 第四条发生聚集性疫情,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开展调查处置。

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

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卫[2008]22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8.02.28 【实施日期】2008.02.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修改依据】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通知【失效依据】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意见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试 行)》的通知 (晋卫〔2008〕22号) 各市卫生局、财政局: 现将《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指导各县(市、区)认真执行,以市为单位确定一至两种统筹补偿方案,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备案。各地在方案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建议应及时向省卫生厅农村卫生处反馈。 附件: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试行)

山西省卫生厅 山西省财政厅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八日附件: 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模式和补偿方案,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新农合工作会议精神和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07]253号),经对近几年全省各地合作医疗运行情况进行分析,结合各地区地域条件、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提高筹资标准 从2008年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从人均50元提高到100元。即中央财政每人年补助40元,省市县三级财政每人年补助不低于40元,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每人年20元。原则上省、市、县三级财政按20︰10︰10补助,其中人均财力相对较高的县(市、区)按16︰10︰14补助;国定贫困县按照24︰10︰6补助,其它县(市、区)按照20︰10︰10补助。 二、规范统筹模式 2008年起,我省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模式规范为两种: (一)大病统筹+门诊家庭账户 (二)大病统筹+门诊统筹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饮食 【发文字号】晋卫监字[2001]33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1.12.25 【实施日期】2001.12.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06年7月1日)废止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 《山西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卫监字[2001]33号2001年12月25日) 各市(地)、县(市、区)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现将《山西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山西省食品卫生条例》和《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铁路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直接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时,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重新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按申领《卫生许可证》程序办理。 第五条同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不同的地址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分别申请领取《卫生许可证》。 不同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分别申请领取《卫生许可证》。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申领《卫生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山西省食品卫生条例》及有关规章和规范规定的卫生要求。 第七条食品卫生许可证申领程序: (一)申请: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开业前或者《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直接管辖的

河南省卫生厅

河南省卫生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豫卫医[2005]127号 各省辖市和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卫生局:现将《河南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卫生厅反馈。 二○○五年十二月日

河南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若干规定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审批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实行医疗机构申请设臵审批和执业登记评审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建立及评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医疗机构的设臵审批、执业登记、校验、变更、歇业、医疗技术应用等准入项目的评审工作。 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其中主任委员应由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兼任。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组,委员由卫生行政、财务、医疗、护理、医技、医院感染控制、妇幼保健、医学教育、科研、统计、建筑、后勤等方面的行政管理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 二、申请设臵医疗机构除按照《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提交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㈠《医疗机构设臵规划》; ㈡《医疗机构分类申请书》; ㈢有资质的金融部门出具的近3个月的资信证明;

㈣关于《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有关说明; ㈤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一式10份。 三、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论证、现场考察,并提交评审报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评审报告及有关规定办理设臵审批手续。 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四、实行医疗机构建设情况定期报告制度。新设臵医疗机构应于每季度末将建设进展情况报送向其颁发《设臵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卫生行政部门。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设臵医疗机构批准书。 五、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除《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㈠医疗机构人员名录,卫生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调令或劳动合同书及复印件; ㈡医疗机构拟注册人员的注册(或变更)申请表; 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床位、执业人员和必备专科医疗设备对应关系表(见附件一); ㈣《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申请表; ㈤基础医疗设备和与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名录及购买发票、合格证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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