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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工业大学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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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工业大学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模板】

**大学文件

校政字〔2014〕93号签发人:展永

关于印发《**大学协同创新中心

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单位:

《**大学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学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大学

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大学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和《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教科[2012]1号)精神,为做好我校协同创新中心培育建设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协同创新中心培育建设遵循“需求导向,多元开放,深度融合,创新引领”的原则。

第三条协同创新中心培育建设应以重点学科建设为基础,以机制体制改革为重点,以创新能力提升为突破口。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学校成立“2011计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学校协同创新中心的整体发展规划,协调并解决协同创新中心培育建设的重大问题,落实人才、政策、资金及其它配套条件建设。

第五条学校成立“2011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学校协同创新中心的培育建设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第六条协同创新中心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中心应成立理事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等机构,设立必要的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政策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人才、科研和分配等相关政策。

第三章类型与层次

第七条协同创新中心分为:科学前沿、文化传承创新、行业产业和区域发展四种类型。

第八条协同创新中心分为学校、河北省和国家三个层次。

1.学校协同创新中心。依托学校二级学院优势科技资源,联合学校内外多方资源培育建设,经学校认定。经认定的学校协同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大学XXX协同创新中心”。

学校同意建设,但未经认定的学校协同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大学XXX协同创新中心(培育)”。

2.河北省协同创新中心。依托学校优势科技资源,联合校外多方资源培育建设,报请河北省协同创新中心主管部门认定。命名按河北省有关文件执行。

3.国家协同创新中心。依托学校优势科技资源,联合校外多方资源培育

建设,经河北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请国家协同创新中心主管部门认定。命名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条件要求

第九条学校协同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大学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重点学科提升工程”、“人才高地建设工程”和“卓越人才培养工程”要求;

2.协同创新各方内在需求强烈,能够带动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创新能力的提升,有利于依托学科的特色发展;

3.协同创新的总体目标明确,阶段性任务可行,内容具体、合理,操作性强;

4.具备培育建设协同创新中心的基础与条件。依托学科为校级以上重点建设学科,具有校级以上科研平台,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与内容,创新点突出;

5.中心负责人具有正高级职称,研究团队有充实的科研任务,主持承担了一定数量国家、地方或行业等方面的重大项目;

6.协同创新中心机制体制建设比较完善,方案具体可行,学术组织和管理机构健全,各类管理制度完备;

7.协同创新中心参与单位不少于4家。参与各方具有前期实质性合作,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具有较好的协同创新氛围;

8.协同创新中心参与各方有相关的配套支持政策。

第十条河北省和国家协同创新中心认定条件,遵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学校协同创新中心认定程序分为:单位申报、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公示和认定五个阶段。

1.单位申报。采取限额申报的方式,以学院为牵头单位组织申报,由牵头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到学校“2011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形式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3.专家评审。经形式审查合格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按照申报的类型,采取书面或答辩的方式对申请认定的协同创新中心材料进行评审,并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

4.公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审专家组的评审意见,按一定比例择优提出拟认定的建议名单,报学校“2011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拟认定的“**大学协同创新中心”在学校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天;

5.认定。公示期内无有异议的,学校发文认定为“**大学协同创新中心”。

第十二条河北省和国家协同创新中心的申报认定,从学校协同创新

中心中择优推荐。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在人员聘用与评价制度、人才培养机制、招生指标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方面,赋予协同创新中心改革的相对自主权。

第十四条在研究生招生、优秀人才计划、公派出国学习和交流等相关资源配置方面,给予协同创新中心重点倾斜支持。

第十五条在组织申报国家相关科技、文化、人才以及行业重点任务时,给予协同创新中心优先支持。

第十六条对认定的学校协同创新中心,学校给予一定数额的经费支持。

第十七条对认定的河北省和国家协同创新中心,学校按河北省和国家有关文件要求,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第七章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学校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周期为4年,每两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

第十九条河北省和国家协同创新中心绩效评估,按河北省和国家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其它

第二十条学校协同创新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由学校“2011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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