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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及要求的法律规定

再谈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及要求的法律规定
再谈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及要求的法律规定

再谈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标

准及要求的法律规定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再谈船舶生活污水排放要求的法律界定

摘要:针对我国沿海航行船舶生活污水管理的现状,比较分析了我国对于沿海以及国际航行船舶生活污水排放的不同法律规定,认为国内航行船舶排放生活污水应当遵从国内标准,以及船舶在港内排放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当属合法的结论。同时对如何完善我国对船舶生活污水管理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船舶;生活污水;排放;界定

作者简介:郭江(1975-),男,河北栾城人,大连海事大学海事行政法博士研究生,联系电话:04,,

Re-discussion on the Lawful Boundaries of Ship’s Sewage Discharging Requirements

Guo Jiang

(Law School,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Dalian 116026) Abstract: For the actuality of the sewage management about domestic voyage ship, using the methods of the comparatively analysis analyzed the different discharging requirements of domestic voyage and overseas voyage. The conclusion is that discharging sewage by domestic ship should obey the state standard, otherwise if the ship discharging the sewage which final disposed is lawful. The suggestion of improving ways about sewage management was put forward.

Key words: ship; sewage; discharging; boundary

引言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MARPOL公约附则Ⅳ)已经对我国生效,但业内人士在公约执行过程中仍存在着分歧,如对公约的适用范围、排放要求理解不一等。同时针对船舶是否可以在港内排放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及国内航行船舶如何执行排放标准的把握方面,存在着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无论是航运界还是海事部门,掌握并准确的执行公约规定,避免由此产生不当的PSC行动和行政处罚都十分必要。本文以国内船舶生活污水排放现状为切入点,深入分析了船舶生活污水管理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标准的具体规定,同时针对船舶港内排放生活污水的是否合法得出了结论。

一、国内航行船舶生活污水排放现状及问题

(一)生活污水排放现状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以下简称《生活污水规则》)作为MARPOL公约的附则Ⅳ部分,适用于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对于国内航行船舶不强制执行。《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五篇第5章“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定”也只适用于申请发给《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以下简称《防污证书》)的国内航行船舶。亦即,国内检验规则对内贸船不强制要求。目前,内贸船对于规则的执行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持有《防污证书》的国营大公司船舶,此类船舶大多配备了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能够达到处理和排放的要求,达到了国际航行船舶的标准;

二是申请发放《防污证书》的地方公司船舶或私营船舶,此类船舶基本都没有配备污水处理装置,但是设有污水储存柜;

三是未持有《防污证书》的国内小型船舶,该类船舶既没有污水处理装置,又没有污水储存柜,生活污水不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入海。

(二)存在问题

虽然国内部分船舶申请发放了《防污证书》,但并不能表明这类船舶已经遵守了船检规则的规定。在检查中,发现上述船舶所设置的污水储存柜基本处于空置状态,生活污水全部直接排海。未持有《防污证书》的船舶更是如此。此种做法与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政策严重相违背。

二、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关于船舶生活污水排放要求

(一)《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排放要求

1.《生活污水规则》生效及修改情况

为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于1973年通过了《生活污水规则》,但是直到2000年,规则仍不能生效。为使规则尽快生效,MEPC于当年审议了《生活污水规则》修正案,缩小了规则的适用范围,降低了排放控制标准,并规定在原规则生效后实施。2002年9月26日,《生活污水规则》达到了生效条件,并于2003年9月27日生效。IMO于2004年4月1日通过了经修订的《生活污水规则》,并于2005年8月1日正式生效。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2006年11月2日加入公约并于2007年2月2日正式对我国生效。

2.《生活污水规则》关于生活污水排放要求及标准

2005年《生活污水规则》第11条详细规定了生活污水排放的标准和要求。具体总结起来,包括以下几点:

①船舶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使用生活污水粉碎和消毒系统,排放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航行途中排放(航速不小于4节);

②船舶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排放未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航行中排放(航速不小于4节);

③经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的生活污水,只要水中无可见漂浮固体,排放水域和是否在航行途中规则没有明确。

建议的排放标准

根据《生活污水规则》第9条的要求,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应经主管机关型式认可,并考虑IMO制定的标准。其建议标准规定于(Ⅵ)决议,主要内容有:生化需氧量低于50 mg/l;悬浮物低于50mg/l;大肠菌群低于250个/100ml。该标准高于国内《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排放要求。

(二)国内法律法规及规范的排放要求

1.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防污条例》)第15条规定:“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向海洋排放的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对于我国国际航行船舶来说,首先应当遵守国际条约的规定,也就是《生活污水规则》中所列的排放要求。对于国内航行船舶来说,因为我国在加入规则过程中做了保留,不适用公约规定,应当遵守国内规范的要求。关于我国对船舶生活污水的排放要求,在《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中有明确规定,该标准适用于中国籍船舶和进入中国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具体排放要求见下表:

由此看出,外国籍船舶和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应当执行《生活污水规则》的排放要求,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应当执行GB3352-83的排放要求,造成二者执行标准不统一的现象。

2.地方法规、规章的特殊规定

有些地方法规或规章对船舶污染有单独的规定,但都没有涉及到具体标准。《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1999年)关于船舶生活污水的排放只是重述了上位法的规定。《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上海市政府1996年第28号令),一方面重述了上位法的规定,明确船舶生活污水不得任意排放,确需排放的,必须遵守国家标准;另一方面扩大了船舶的适用范围,将适用范围由400总吨降低到15总吨。

三、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的界定

(一)国内航行船舶排放生活污水的界定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于1993年制定,借鉴了IMO以前的推荐标准,也就是国内标准沿海4海里以内的排放要求与IMO推荐的经过污水处理装置的性能标准相一致。亦即,如果船舶在中国沿海4海里以内排放生活污水,必须达到相当于污水处理装置的处理过的污水的水质标准。这也是为什么国内标准同时适用于外国籍船舶的缘由。

这也说明,如果国内航行船舶排放生活污水,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也就是说在内河和沿海4海里以内排放生活污水,必须经过污水处理装置处理或者达到同等水质才能排放。不经处理直接排放入海显然达不到标准要求,可以间接界定为超标排放。

由于《生活污水规则》以及IMO推荐的污水处理装置性能指标已经修改,造成国内标准关于4海里内的排放标准与IMO新标准出现不统一:一是规则将“距最近陆地4n mile 以外”降低到“距最近陆地3n mile以外”;二是悬浮物从150 mg/l降低为50 mg/l。由此可见,新标准要求的指标更加严格。

(二)船舶港内排放经处理的生活污水的界定

1.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国际航行船舶及部分国内航行船舶安装了经认可生活污水处理装置,那么这种经过处理装置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是否可以在港内排放呢这个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观点不一。

一种观点认为,公约没有对港内是否排放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对沿海3海里以内如果污水处理装置正在运转,就可以排放污水。港内当然属于3海里以内的范围,应当允许排放;

第二种观点认为,也是一些专家的意见,认为虽然经过了处理装置的处理,但港内仍不能排放生活污水。其理由是《生活污水规则》及《渤海碧海行动计划》的相关规定。认为《生活污水规则》关于在3海里以内的排放必须满足航行途中。

实践中,航运界及管理部门几乎都认为港内不能排放经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但究其缘由,都不能明示一二。存在着执行者不知为何执行,管理者不知其法律依据的问题。

船舶在港期间的实际操作是,对于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来说,在港停泊期间保持处理装置正常运转,舷外排放阀关闭并加锁。处理后的污水排入污水舱,如果污水舱容积不够,生活污水经溢流孔溢流至舱底与舱底水混合在一起。对于未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来说,将未处理的或半处理(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排入污水舱,如果污水舱容积不够,同上述,生活污水溢流至舱底。

2.问题分析及结论

本文认为第一种观点符合《生活污水规则》所定义的排放要求,第二种观点将规则所列的可以排放的几种情形之间的关系混淆了,其之间的关系是“或”而不是“并”的关系。亦即,根据《生活污水规则》的规定,下述任何一种做法都是符合要求的:第一,3海里以内经污水处理装置处理;

第二,3-12海里粉碎和消毒,航行途中;

第三,12海里以外,航行途中。

对于船舶实际操作中,污水舱满后溢流到舱底的做法,应当分情况对待。如果是经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的污水,因为达到了排放要求,此种做法未尝不可,但是要在油类记录簿中明确记载。

但是对于未经处理或半处理的污水,直接溢流到舱底就有问题了。这样就有可能违反了MARPOL附则Ⅰ的规定,见该附则条款:“任何含有在数量或浓度上会危害海洋环境的化学品或其他物质,或是借以违避本条所列排放条件的化学品或其他物质,均不得排放入海”。如果在PSC检查中发现此类问题,可能会被认为是重大缺陷,甚至会导致被滞留的严重后果。

四、完善我国对船舶生活污水管理的相关建议

(一)修改国内标准,使之与公约相适应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是1993年发布实施的,其适用于所有中国籍和外国籍船舶。但是该标准已经与修正后的《生活污水规则》在排放要求上有了较大差异,造成国内标准与国际公约的不一致,建议依据国际公约考虑实际情况作出修改。另一方面,我国应对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如内河、水源地等)制定更严格的标准,以保护当地的环境安全,这也是公约赋予缔约国的权利。

(二)国内航行船舶应当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或设施

虽然《生活污水规则》对国内航行船舶未强制生效,但为了符合我国的国家标准,船舶如需在12海里以内向海洋排放生活污水,必须安装相应的设备或设施,否则必须设置污水储存柜排岸接收或到距岸12海里以外排放。

建议海事部门要加强对任意排放生活污水行为的监督检查。一是严格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依据新生效的《防污条例》对港内违规排放行为进行管理;二是加强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和设施设备的PSC或FSC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三)在港内排放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不应视为违章排放

如没有当地立法或特殊规定,船舶在港内排放经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的污水不应视为违章排放。当然,其条件是上述装置经过型式认可且正常运转,对于未经处理或半处理的生活污水不得在港内排放。

(四)船舶不得将未完全处理的生活污水溢流至舱底

船舶如果将未处理或未完全处理的生活污水溢流至舱底,可能会因为违反MARPOL附则Ⅰ的规定而被处以严厉措施。如果是经过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的污水可以进入舱底,但由于此种做法导致了舱底水数量的改变,需在油类记录簿中作出详细记录。

(五)港口应配置生活污水接受设施,切实履行缔约国义务

在港口配置生活污水接收设施,是《生活污水规则》缔约国所应承担责任和义务。一方面可以及时接受生活污水,减少船舶的任意排放;另一方面,避免船舶生活污水储存柜不足时向舱底溢流情况。

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PSC检查

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检查 海洋和沿岸不仅随时可能被航行在本国海域的船舶排放的生活污水污染物所污染,而且也可能被本国领海以外的船舶排放的生活污水污染物由于扩散和漂移等而造成污染。近年来,随着海上运输量逐年增加,世界船队的发展以及船舶数量增加,船舶所排放的生活污水对海洋的污染日益严重。国际上对处理后的生活污水用三个指标来评定,其标准为:生化耗氧量≯50mg/l;悬浮固体量≯50mg/l;大肠杆菌≯250mg/100ml。如何保证船上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以满足以上标准,是船舶管理人员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PSC检查官在船舶安全检查中经常检查的 项目。 1.法律依据 MARPOL73/78公约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中第二条规定:本附则适用于200总吨及以上的新船,或小于200总吨但经核定许可载运10人以上的新船。现有船舶,自本附则生效之日的10年以后适用。 第四条规定:凡从事航行前往其他缔约国所辖港口或近海装卸站的船舶,应备有主管机关检验后签发的《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ISPP证书),证书自签发 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八条规定:(1)除本附则第九条的规定外,应禁止将生活污水排放入海。但下列情况除外:(1.1)船舶在距离最近陆地4海浬以外,排放经主管机关许可的设备打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或在12海里以外,排放未经打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但不论何种情况,不得将集污舱柜中生活污水顷刻排光,而应在船舶以不小于4节的船速在航行途中,以中等速率排放。(1.2)船上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正在运转。且此装置经主管机关验证符合IMO制定的各项操作和性能要求,同时该设备的实验结果已写入该船的ISPP证书,并且排出的废液,在其周围的水中不应产生可见的漂浮固体,

新标准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MEPC159(55)

SWCM型膜法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用于处理船舶,海洋钻井平台,游轮等厕所下水道粪便污水(又称黑水),使之达到国际排放标准排放至舷处。本装置也可用作船上灰水的处理,但灰水应作预处理和选用容量较大的装置相匹配。 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属IMO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公约《MARPOL 7 3/78》附则IV的关键设备。现行的排放标准和性能试验准则是1976年12月3日颁布的MEPC.2(VI)决议(称为老标准),本系列装置遵守2006年10月13日颁布的MEPC.159(55)决议(称为新标准),公约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凡是吊装到不论新老船舶上的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都应满足新标准的要求。 汇总各种规则和排放标准如下: 东台市东方船舶装配有限公司根据新公约的要求,结合多年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设计、生产的经验,已开功开发了新一代“序批式—膜法”船用膜法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并顺利通过了CCS组织的系列产品型式认可试验,以及盐水试

验,倾斜试验和零负荷等多项试验。 SWCM型膜法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将船上产生的生活污水容纳在收集缓冲柜内用粉碎泵进行粉碎,然后泵入序批柜内进行“进水—曝气—沉淀—排水—休闲”一体化的程序控制处理,再经MBR处理后,通过紫外线消毒可全面过到IMO.MEP C 159(55)决议标准要求。 SWCM型膜法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内置膜设计更能适应船舶的特殊工作条件,无需折卸、自动清洗保养使膜寿命更加长,长期使用。装置采用PLC自动控制,适用24小时无人机舱,也可用于真空收集的浓缩污水,由于水力负荷较小,膜法更能适应。 SWCM型膜法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利用活性污泥、接触氧化和膜生物反应器MB R的处理原理消解有机污染物质。MBR 能达到高效、彻底和干净地处理污水,使排放水满足IMO 新标准和其他更严酷的要求。 SWCM型膜法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可适用10-300名船员的各类船舶及海洋石油钻井平台使用。

《餐饮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餐饮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编制说明 (报批稿) 《餐饮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组 二O一O年十月

目录 前言 (1) 1、项目背景 (1) 1.1项目来源 (1) 1.2工作过程 (1) 2重庆市餐饮船舶业基本情况 (1) 2.1餐饮船舶的来历与定义 (1) 2.2重庆市餐饮船舶发展概况 (2) 2.3重庆市餐饮船舶水污染状况 (3) 2.4餐饮船舶污水治理状况 (8) 2.5餐饮船舶污染管理状况 (8) 3其他地区餐饮船舶发展与污染控制 (9) 4船舶污水治理技术分析 (9) 5国内外餐饮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沿革及比较 (11) 5.1餐饮船舶污染控制的现行标准 (11) 5.2现行标准产生的背景 (11) 5.3国内外相关标准的发展状况 (12) 5.4现行标准存在的问题 (13) 6标准制定的必要性 (14) 6.1保障饮用水源水质安全 (14) 6.2更好地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15) 6.3适应和促进船舶水污染控制技术发展 (15) 6.4建全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 (16) 7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16) 7.1指导思想 (16) 7.2法律地位及适用范围 (16) 7.3标准的基本构架 (16) 7.4术语及定义的来源 (17) 7.5标准控制指标和限值确定 (17) 8本标准与国内外相关标准的比较 (22) 8.1本标准与其他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相关标准比较 (22) 8.2本标准与国内相关标准比较 (23) 9标准实施的环境效益及经济技术分析 (23) 9.1环境效益分析 (23) 9.2经济效益分析 (24) 10对实施本标准的建议 (25) 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Ⅰ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船用常规设备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操作规程

船用常规设备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操作规程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操作规程 一、初次运转的准备: 1.检查粉碎泵,气泵(风机)轴承、填料函内是否有油,但气泵进出口内不要加油,因为气泵叶片是油润滑的。 2.检查水泵转向是否正确。 3.打开阀V4,关闭阀V1、V2和V3。 4.打开消防水入口阀,向柜内加水,待消毒室内液位到达中位时粉碎泵将自动起动,此时应保持阀V4常开,并停止消防水进入,待消毒室内液位达到低位时,粉碎泵自动停止。 二.培养菌种: 1.打开污水入口阀,让厕所来的污水进入装置。 2.将气泵(风机)转换开关转向“连续”位置,气泵(风机)连续运转。 3.打开V3、V6。 4.待消毒室液位到达中位时,排放泵自动起动,待液位到达低位时,排放泵自动停止。 5.排放泵如前起停三次后,关闭污水入口阀,进行“闷曝”过程。 6.每隔一天停歇气泵半个小时,然后打开污水入口阀,待排放泵起停一次后,关闭污水入口阀。 7.视环境温度和污水质量而定,培养时间约在5-7天左右,如果预先从陆地上污水处理厂假如5升活性污泥菌种的话,可缩短时间,一般仅需两天。 三.正常运行: 1.将排放泵转换开关转在“自动”。 2.将气泵(风机)转换开关转向“连续”。

3.打开污水入口阀。 4.每天打开V6、V5二次,在半透明塑料管中能看到污泥返送,每次约二分钟。视沉淀区上观察玻璃上泥多少定。 5.《白天-黑夜》即《连续-断续》开关的使用。 四.污泥排放: 1.从取样口用100ml量筒在正常状态下取出含有悬浮物的固体,静止半小时后,如沉淀物界面超过40%时,此时应排放污泥。 2.从沉淀区观察窗中看到的沉淀物超过观察玻璃2/3时,此时先加大阀V5开度,以增加污泥回流量,如无效,则也应排放污泥。 3.排放污泥时,关闭V4,打开阀V3,手动启动排放泵,将沉淀柜内污泥排出,待液位降至观察玻璃1/2时,手动停止排放泵。 4.污泥排放周期一般为三个月,且一定要在公海内排放。所以当船舶航行于公海时,不管是否到了三个月,可以将沉淀区内污泥排去一些,不要全部排空,以保留一定菌种。 5.国际公约允许在离陆地4海里外排放经粉碎消毒的污泥,在12海里外可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 五.长期停止不用:(指超过三个月不用的工况) 1.关闭污水进口阀。 2.打开V1、V2、V3阀,将全部污水排至舷外。 3.用冲洗水冲洗柜子,反复三次,排空。 4.切断电源。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UDC628.191:629.12 GB3552-83 (1983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环境保护部发布1983年10月1日实施)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船舶排放的污染物对水域污染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籍船舶和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的外国籍船舶。 1.排放规定 1.1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油轮压舱水,洗舱水及船舶舱底污水)的含油量,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1.2船舶排放的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毫克/升) 1.3船舶垃圾排放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船舶垃圾排放规定

2.其他规定 2.1名词解释 2.1.1船舶:系指海上、内河各类船舶包括水翼船、气垫船、潜水器、固定的或浮动的工作平台。 2.1.2距最近陆地:系指按照领海基线作为起点计算的距离。 2.1.3含油污水:系指含有原油和各种石油产品的污水。 2.1.4生活污水:系指含有粪、尿及船舶医务室排出的污水。 2.1.5漂浮物质:系指漂浮的垫舱物料、衬料及包装材料等。 2.1.6其他垃圾:系指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瓷品及其类似废弃物。 2.2当地方执行本标准不适于当地环境特点(如集中生活水源,经济渔业区等)

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3.标准的监测 制订本标准依据的监测分析方法是:《船舶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本标准由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委托交通部负责解释。

2018年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2018年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须知

安徽省船舶检验局文件编号:AHCJ/JZXZ008 须知文件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须知版本/状态:B/O.1 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须知 目录 1、范围 2、认可和检验依据 3、术语定义 4、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设计技术要求 5、型式试验方法和要求 6、出厂检验 7、附件

1、范围 本须知为我省地方船检机构对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产品检验要求,适用于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型式认可和检验。 2、认可和检验依据 1)《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 2)《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 3)IMO.MEPC 159(55) 决议 4)中国船级社《产品检验指南》及2013修改通报 5)《船用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技术条件》(GB10833-89) 3、术语定义 1)生活污水:系指包括下列废弃物和/或排出物: (1)任何形式的厕所、小便池的排出物和其它废弃物; (2)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面盆、洗澡盆和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 (3)装有活的动物的处所的排出物; (4)混有上述排出物的其它废水。 2)灰水,系指:排出的洗碟水、淋浴水、洗衣水、洗澡水以及洗脸水等; 3)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系指:(除稀释法以外)以生化、物化等手段降低生活污水中耐热大肠菌群、悬浮固体量和生化需氧量等指标的装置。 4)化学需氧量(COD),系指:在一定条件下,处理水样所消耗的氧化剂量。该指标是反映水中还原性物质的一个指标,也是衡量水中有机物质含量的指标,其单位是mg/L; 5)总悬浮固体(简称TSS):系指除水中呈悬浮状态的固体,使代表性试样滤过0.45μm的滤膜,或用离心机分离后(至少5分钟,平均加速度为2800-3200g),在不低于105℃情况下干燥后,所得的的固体称重质量,或采用其他国际认可的等效试验标准处理判定,其单位是mg/L。 6)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生化需氧量系指表示水样存在培养一段时间,存放前后水样的溶解氧之差。BOD5系指水中可被氧化物质(特别是有机物)在温度为20±1℃温度,培养时间

(GB-)《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 发布时间:2011-02-28 13:21:16 环境保护部发布《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保护部日前发布《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1-2011),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十二五”期间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第一个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利于提高稀土产业准入门槛,加快转变稀土行业发展方式,推动稀土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稀土是不可再生的重要战略资源,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中的应用日益广泛。经过多年发展,我国稀土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但稀土行业发展中仍存在非法开采、产能过剩、生态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等问题,严重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的稀土储量占全球36%,产量则占世界97%。由于过度开发,我国的稀土资源储量下降迅速,稀土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以氨氮为例,稀土行业每年产生的废水量达2000多万吨,其中氨氮含量300~5000mg/L,超出国家排放标准十几倍至上百倍。由于没有针对稀土工业特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长期以来,稀土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管理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和竣工验收等,只能执行综合类污染物排放标准,稀土行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的特征污染物始终未能得到有效控制。 为解决稀土行业存在的问题,提升开采、冶炼和应用的技术水平,保护国家宝贵的稀土战略资源,环境保护部开展了稀土工业排放标准的制定工作。《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稀土工业企业生产工艺、生产装备的特点和原辅材料的成份,以稀土工业企业生产中排放的主要污染物作为控制项目,对稀土行业废水、废气和放射性物质的排放控制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为防止企业稀释排放,标准中还规定了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标准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稀土矿山开采至稀土金属、合金生产的各种规模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的水、废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稀土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和竣工验收。 这位负责人表示,《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后,新建企业必须严格按标准执行,考虑到我国稀土工业现有企业的实际情况,标准对现有企业设置了两年的达标排放过渡期,过渡期后,现有企业也必须执行新建企业排放限值。

船舶污水处理技术方案

船舶污水处理技术方案 随着科技水平的发展,各种污水处理技术和设备也在不断发展,处理方法多种多样,在各种船舶上均已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根据船舶污水的种类及数量,可以将船舶污水分为油污水、黑水、厨房灰水、洗涤灰水。 1 油污水处理: 1)根据船舶产生的油污水量的多少,一般可以在动力舱设置油污水处理装置,以处理舱底含油污水。根据舱室的大小、机械设备数量、舱室分布情况,可以设单个舱室的油污水处理系统,也可以将全船油污水通过输送泵统一收集在油污水贮存舱内,再通过油污水处理装置集中处理,经处理后排放的油污水满足《73/78防治公约》的要求,排放水的含油量不大于15ppm。通过油份浓度计监测排出水的含油量,当含油量超过排放标准时,将不合格的水返回舱底继续处理知道合格。 2)按照MEPC.107(49)决议对油污水处理设备技术条件的修改,原来普遍采用的重力法分离油污水技术已不能满足处理含表面活性剂的C类试验液的要求,因此,需对油污水处理设备进行改进,在重力分离的基础上采用超滤、膜分离、化学破乳等方法以处理乳化状态下的油污水。 3)考虑到油污水对水域污染的严重性,及时经过油污水处理装

置处理后的排放水达到国际排放标准,在部分水域、港口将来也会受到排放的限制,可以将舱底油污水通过国际通岸接头至码头接受设施,在港口外可以排至接受船。 4)经油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排出的油污可以进入焚烧炉焚烧,或通过通过国际通岸接头至码头接受设施,在港口外可以排至接受船。 5)油污水处理及排放: a. 油污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b. 在限制水域不处理排至接受设施。 2 黑水处理 1)根据船员数量、卫生设施分布,可分区设置黑水收集及处理系统,分别收集和处理船上各厕所、单元式卫生间内的粪便污水、病房和医务室内排出的废水。经黑水处理装置处理后的排放水满足《73/78防治公约》的要求。 2)按照国际防污染公约的排放要求,距最近陆地12nmile以外可以排放未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因此,在距最近陆地12nmile 以外可以通过黑水处理装置将未经处理的黑水直接排出船外。 3)考虑到部分水域、港口在经黑水处理装置处理后的排放水,即使达到国际排放标准后也不允许排放的要求,可以将黑水通过国际通岸接头排至码头接受设施,在港口外可以排至接受船。 4)由于《73/78防治公约》在2010年后可能会执行新的排放标准,目前普遍采用膜生物反应法处理黑水。膜生物反应法具有排放水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正式实行 2010年11月17日来源:中国化工机械网阅读:173 核心提示:公开征求意见已超过一年的《《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正式实行 2010年11月17日来源:中国化工机械网阅读:173 核心提示:公开征求意见已超过一年的《核心提示:公开征求核心提示:公开征求意见已超过一年的《 意见已超过一年的《 公开征求意见已超过一年的《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近日将正式发布并实行。记者11月12日了解到,《标准》的实施进一步限制了硫酸企业尾气中二氧化硫的排放量:从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的硫酸企业二氧化硫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为400毫克/立方米;2013年1月1日,现有硫酸企业二氧化硫污染物排放浓度全部达到这一限值。目前,部分硫酸企业已经开始抓紧改造以适应新标准,硫酸行业将借助新标准推动产业结构调整、设备改造和技术升级。 标准主要起草人之一、青岛科技大学环境保护研究所所长杨波教授告诉记者,硫酸行业的二氧化硫排放量在化工行业中占有较大比例,引起了社会各界和环保部门的高度重视。在即将出台的《标准》中,对于硫酸工业二氧化硫排放有了更严格的规定,对于已经建成的硫酸企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二氧化硫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为860毫克/立方米;自2013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为400毫克/立方米。 杨波表示,目前我国多个行业都对二氧化硫排放有严格的规定,现行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规定的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96毫克/立方米已经难以满足硫酸工业二氧化硫限排要求。从2008年起,环保部委托青岛科技大学、中国硫酸工业协会等单位,就硫酸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展开深入的研究,并于2009年9月公布《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综合考虑了当前我国硫酸工业技术水平和污染控制技术水平,使污染物排放限值全面与国际接轨,这要求我国现有的硫酸企业不仅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要满足目前的国家标准,而且还要为2013年后更加苛刻的排放限值作准备。 据了解,我国硫酸生产主要采用两转两吸工艺,由于受到装置转化率的限制,传统两转两吸硫酸生产装置,难以满足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制400毫克/立方米的要求,目前我国大多数硫酸装置都达不到这一要求,尤其是中小企业,为了降低装置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必然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一)污水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解读

《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解读 日前,环境保护部会同质检总局发布了《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 15097—2016),就如何理解、贯彻该标准,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司长邹首民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国际上对船舶污染排放控制的通行做法? 船舶从航行区域上可划分为国际远洋航行船舶和国内航行船舶,需满足不同的标准和管理要求。 对于国际远洋航行船舶,我国作为国际海事组织(IMO)A类理事国,往来的远洋船舶统一执行国际公约。另外,为了减少远洋船舶的排放影响,国际公约规定各国政府可以向IMO申请设立排放控制区(ECA)。在ECA,远洋船舶的污染控制要求严于国际公约,进入该区域的远洋船舶需要切换至低硫燃油和具备符合要求的后处理设施。

对于国内航行船舶(包括了内河船、沿海船、江海直达船、海峡[渡]船和各类渔船等),由各国自行立法监督管理。欧美均对国内船舶规定了严于国际公约的排放标准。我国尚未出台船舶的大气排放标准。 2、我国船舶污染控制的标准体系情况? 针对船舶排放的水和固废污染控制,已经有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且环保部正在对该标准进行修订;针对船舶的大气污染控制,长期以来排放标准是空白。目前,国际上对船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均是以船用发动机为主体进行控制,通过型式核准、生产一致性检查、在用符合性检查等环境管理方式实现对船舶大气排放污染控制。此次制定标准也采用了上述通用管理思路,且采用的测试方法与国际上现有法规标准保持一致。 另外,环保部正在制订《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控制造船过程中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大气污染物排放。 3、制定《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如何? 我国是一个内河航运资源比较丰富的国家,截至2013年底,我国拥有水上运输船舶17.26万艘,净载重量2.44亿吨。全球十大港口,我国占据八席,吞吐量约占全球四分之一。船舶运输所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据测算,

船用常规设备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操作规程

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操作规程 一、初次运转的准备: 1.检查粉碎泵,气泵(风机)轴承、填料函内是否有油,但气泵进出口内不要加油,因为气泵叶片是油润滑的。 2.检查水泵转向是否正确。 3.打开阀V4,关闭阀V1、V2和V3。 4.打开消防水入口阀,向柜内加水,待消毒室内液位到达中位时粉碎泵将自动起动,此时应保持阀V4常开,并停止消防水进入,待消毒室内液位达到低位时,粉碎泵自动停止。 二.培养菌种: 1.打开污水入口阀,让厕所来的污水进入装置。 2.将气泵(风机)转换开关转向“连续”位置,气泵(风机)连续运转。 3.打开V3、V6。 4.待消毒室液位到达中位时,排放泵自动起动,待液位到达低位时,排放泵自动停止。 5.排放泵如前起停三次后,关闭污水入口阀,进行“闷曝”过程。 6.每隔一天停歇气泵半个小时,然后打开污水入口阀,待排放泵起停一次后,关闭污水入口阀。 7.视环境温度和污水质量而定,培养时间约在5-7天左右,如果预先从陆地上污水处理厂假如5升活性污泥菌种的话,可缩短时间,一般仅需两天。 三.正常运行: 1.将排放泵转换开关转在“自动”。 2.将气泵(风机)转换开关转向“连续”。 3.打开污水入口阀。

4.每天打开V6、V5二次,在半透明塑料管中能看到污泥返送,每次约二分钟。视沉淀区上观察玻璃上泥多少定。 5.《白天-黑夜》即《连续-断续》开关的使用。 四.污泥排放: 1.从取样口用100ml量筒在正常状态下取出含有悬浮物的固体,静止半小时后,如沉淀物界面超过40%时,此时应排放污泥。 2.从沉淀区观察窗中看到的沉淀物超过观察玻璃2/3时,此时先加大阀V5开度,以增加污泥回流量,如无效,则也应排放污泥。 3.排放污泥时,关闭V4,打开阀V3,手动启动排放泵,将沉淀柜内污泥排出,待液位降至观察玻璃1/2时,手动停止排放泵。 4.污泥排放周期一般为三个月,且一定要在公海内排放。所以当船舶航行于公海时,不管是否到了三个月,可以将沉淀区内污泥排去一些,不要全部排空,以保留一定菌种。 5.国际公约允许在离陆地4海里外排放经粉碎消毒的污泥,在12海里外可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 五.长期停止不用:(指超过三个月不用的工况) 1.关闭污水进口阀。 2.打开V1、V2、V3阀,将全部污水排至舷外。 3.用冲洗水冲洗柜子,反复三次,排空。 4.切断电源。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家《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编制说明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组 2 0 0 5 年 2 月

项目主管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 项目主管人员:罗毅胥树凡冯波项目承担单位及主要参与人员: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周扬胜郑晓宇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李中和 中国煤炭科学研究院杭州环保所周如禄秦树林

目录 I 一、制订《煤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必要性 (1) (一)项目依据和制订必要性 (1) 二、标准制订总体思路 (4) (一)本标准制订依据和原则 (4) (二)本标准制订技术路线 (4) (三)本标准适用范围 (5) (四)标准框架结构 (5) 三关于标准控制项目和标准值的说明 (7) (一)煤炭工业废水排放有毒有害物限值制订依据 (7) (二)煤矿开采过程中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制订依据 (9) (三)煤炭洗选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制订依据 (20) 四其他相关技术规定和监测要求 (26) (一)煤炭工业废水资源化技术规定 (26) (二)煤矸石堆置场环境管理规定 (26) (三)煤炭的储、装、运过程管理要求 (27) (四)煤矿独立风井噪声限值 (27) 五经济评估及环境效益 (29) (一)经济评估 (29) (二)环境效益分析 (30)

图表目录 图1-12002年中国不同类别煤矿原煤生产结构 (1) 图2-2本标准技术内容框架图 (6) 图3-2石灰乳-石灰石联合处理工艺流程图 (13) 图3-3含铁酸性矿井水二级综合处理工艺流程图 (13) 表3-1现有源标准主要排放指标的对比(日均值) (15) 表3-2新源标准主要排放指标的对比(日均值) (15) 表3-3128个煤矿矿井水中SS浓度统计一览表 (16) 图3-5旋流反应-斜管沉淀-无阀过滤处理工艺流程图 (18) 图3-6水力循环澄清-重力式无阀过滤处理工艺流程图 (19)

再谈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及要求的法律规定

再谈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标 准及要求的法律规定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再谈船舶生活污水排放要求的法律界定 摘要:针对我国沿海航行船舶生活污水管理的现状,比较分析了我国对于沿海以及国际航行船舶生活污水排放的不同法律规定,认为国内航行船舶排放生活污水应当遵从国内标准,以及船舶在港内排放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当属合法的结论。同时对如何完善我国对船舶生活污水管理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船舶;生活污水;排放;界定 作者简介:郭江(1975-),男,河北栾城人,大连海事大学海事行政法博士研究生,联系电话:04,, Re-discussion on the Lawful Boundaries of Ship’s Sewage Discharging Requirements Guo Jiang (Law School,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Dalian 116026) Abstract: For the actuality of the sewage management about domestic voyage ship, using the methods of the comparatively analysis analyzed the different discharging requirements of domestic voyage and overseas voyage. The conclusion is that discharging sewage by domestic ship should obey the state standard, otherwise if the ship discharging the sewage which final disposed is lawful. The suggestion of improving ways about sewage management was put forward. Key words: ship; sewage; discharging; boundary 引言

船舶生活污水处理须知

船舶生活污水处理须知 1 目的 旨在规范船舶生活污水处理和排放,以便正确操作、防止污染海洋。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船舶垃圾管理。 3 职责 3.1 轮机长负责生活污水处理设备的操作使用的监督、检查。 3.2 值班轮机员具体负责设备的操作和排放。 4 定义 4.1 生活污水的定义 任何型式的厕所,小便池以及厕所排水孔的排出物和其他废弃物; 医务室(病房等)的面盆,洗澡盆和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 装有活畜禽货的处所的排出物; 混有上述排出物的其他废水。 4.2 集污舱的定义 系指用于收集和储存生活污水的舱柜。 4.3 生活污水处理设备 系指符合IMO制定的标准和试验方法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具有对生活污水进行粉碎和消毒的能力,该设备的型号是经过主管机关批准的。 5 设备操作程序(放在单船操作手册中) 6 须知 6.1 船舶严格按照73/78防污公约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的规定进行生活污水的 处理和排放。 6.2 船舶应按照《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的规定进行检验后,获得主管机关或其正式授权 的个人或组织签发的《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1973)》。 6.3 除6.5条的规定外,应该禁止将生活污水排放入海,但下列情况除外: 6.3.1 船舶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使用主管机关按照附则第9条1.2款所认可的设备,排放业 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或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排放未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 但不论哪种情况,不得将集污舱中储存的生活污水顷刻排光,而应于船舶以不低于4节的航速航行时,以适当的速率排放;放率应经主管机关根据IMO制定的标准予以认可。 6.3.2 船舶所设经批准的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正在运转,该设备已由主管机关验证符合《防止船舶生 活污水污染规则》的操作要求,同时: 该设备的试验结果已写入该船的《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1973)》; 另外,排出物在其周围水中不应产生可见的漂浮固体,也不应使水变色; 船舶在某一国家所辖的水域内,按照该国可能施行的较宽要求排放生活污水。 6.4 如生活污水与具有不同排放要求的废弃物或废水混在一起时,则应适用其中较为严格的要 求。 6.5 生活污水排放的不适用情况: 从船上排放生活污水,系为保障船舶及船上人员安全或救护海上人命所必需者;

电镀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00-2008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企业和拥有电镀设施企业的电镀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镀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电镀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阳极氧化表面处理工艺设施。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应排放标准要求。 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放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GB/T6920-1986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7466-1987水质总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 法 GB/T7467-1987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7468-1987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69-1987水质汞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0-1987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1-1987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2-1987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3-1987水质铜的测定2,9-二甲基-1,10菲罗啉分光光度法

环境保护部发布五项污染物排放新标准

环境保护部发布五项污染物排放新标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通过制定、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 15097—2016)、《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GB 14622—2016)、《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GB 18176 —2016)、《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及测量方法》(GB 19755—2016)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2016)等五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司长邹首民表示,实施这五项标准可以大幅削减颗粒 )污染,有效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物(PM)、氮氧化物(NOx)、二氧化硫(SO 2 环境质量改善。 邹首民说,我国是一个内河航运资源比较丰富的国家,船舶运输所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港口城市、江河沿岸城市。鉴于我国港口和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紧迫形势,环境保护部制定了船舶发动机排放标准,加强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填补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空白。 新标准适用于具有中国船籍在我国水域航行或作业的船舶(如内河船、沿海船、江海直达船、海峡[渡]船和各类渔船)装用的额定净功率大于37千瓦、新生产船用发动机的环境管理,不适用于远洋船舶,远洋运输船舶执行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另外,标准还规定了船舶使用燃料的要求以及船舶和船机实施大修后的排放要求。新标准实施后,船舶发动机的污染物排放水平将明显降低,按照每年新增船机1000万千瓦,寿命期为25年计算,实施第一阶段标准3年,所制造投入使用的船机在全寿命期内将减排NOX约140万吨,PM约40万吨;若实施第二阶段标准3年,装用这些船机的船舶在其寿命期内将进一步减排NOX约115 万吨,PM约6万吨。若所有内河、沿海及渔业船舶都能符合该标准规定的燃料要求,污染减排效果将更为显著。 邹首民说,我国摩托车行业产量增长迅速,截至2015年底,摩托车保有量达9514万辆。据测算,2015年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量占全国机动车排放量的比例为:一氧化碳(CO)占12.7%,碳氢化合物(HC)占13.5%,NOx占1.6%。我国虽然是摩托车生产和使用大国,但摩托车的整体技术水平与国际先进水平仍有明显差距。为有效控制摩托车污染,促进相关行业技术进步和结构优化,环境保护部制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国四标准。 与现行的第三阶段标准相比,主要修订了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扩大标准适用范围,新增柴油三轮摩托车的排放控制要求;二是新增污染物项目,对柴油三轮摩托车新增了颗粒物的控制要求;三是污染物限值进一步加严;四是进一步提升了排放控制耐久性要求;五是提出更加完善的环保管理和技术要求。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 准 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6-04-12批准 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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