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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中的固定资产会计处理

增值税转型中的固定资产会计处理

摘要:2009年1月1日开始推行的消费型增值税,是一次彻底的增值税转型改革。本文通过转型试点和全面转型后的会计处理的分析,深入探讨消费型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会计处理

2008年12月19日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简称财税[2008]170

号 )。财税[2008]170号规范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等涉税会计处理。这次增值税改革的核心是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使固定资产的相关会计处理发生根本性变化。

一、国家关于新增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

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 (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 )或者自制 (包括改扩建、安装 )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 ,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也就是说,在税法上允许扣除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只限定于一般纳税人,而且该一般纳税人自从2009年1月1日 (含1月1日)发生以下业务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进行全额抵扣:1、一般纳税人购进的新固定资产;2、一般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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