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安全生产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安全生产责任不

可推卸。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护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违法行为与处罚

第四条以下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一)未经审批、许可或者未备案擅自开展危险物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三)未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或者安全生产设施设备不符合要求的;

(五)未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六)未按照规定购买和使用个人防护装备的;

(七)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及时维护标志的;

(八)未配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的;

(九)未进行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的;

(十)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保存安全生产记录和相关资料的;

(十二)故意隐瞒、谎报事故信息或者拒绝提供事故调查需要的资料的;

(十三)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违法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

第六条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可以给予停产、停工整顿的处罚:

(一)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较大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

(三)多次发生安全事故,未能及时整改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

第七条对于屡教不改的违法行为人,有关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吊销或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的;

(二)限制其从事或者继续从事相关行业的经营活动的;

(三)责令停业、停产整顿的;

(四)进行公开曝光的;

(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条对于上述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处以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并可以要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因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与执法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了解违法行为的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监察措施,取证保全,保障调查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执法部门应当对于发现的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及时移交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执法部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

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串通、包庇或者泄露处理违法行为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整体推进各

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安全生产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安全生产责任不可推卸。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护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违法行为与处罚

第四条以下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一)未经审批、许可或者未备案擅自开展危险物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三)未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或者安全生产设施设备不符合要求的;

(五)未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六)未按照规定购买和使用个人防护装备的;

(七)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及时维护标志的;

(八)未配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的;

(九)未进行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的;

(十)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保存安全生产记录和相关资料的;

(十二)故意隐瞒、谎报事故信息或者拒绝提供事故调查需要的资料的;

(十三)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违法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

第六条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可以给予停产、停工整顿的处罚:

(一)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较大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

(三)多次发生安全事故,未能及时整改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

第七条对于屡教不改的违法行为人,有关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吊销或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的;

(二)限制其从事或者继续从事相关行业的经营活动的;

(三)责令停业、停产整顿的;

(四)进行公开曝光的;

(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条对于上述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处以罚款、行

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并可以要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因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与执法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了解违法行为的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监察措施,取证保全,保障调查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执法部门应当对于发现的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及时移交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执法部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

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串通、包庇或者泄露处理违法行为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整体推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安全生产处罚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为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做出积极努力。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16篇】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16篇】 (经典版) 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序言 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 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经典范文,如工作报告、合同协议、心得体会、演讲致辞、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计划书、祝福语、其他范文等等,想了解不同范文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 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Moreover, our store provides various types of classic sample texts, such as work reports, contract agreements, insights, speeches, rules and regulations, job responsibilities, operating procedures, plans, blessings, and other sample texts. If you want to learn about different sample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处罚制度(可参考合同约定的违约处罚措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部 安全违章处罚条例 一、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1、未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罚款50元/人/次,重复违章每次加倍处罚; 2、酒后作业罚款100元/人/次,并立即清离现场; 3、穿拖鞋、穿裙子进入施工现场和高空作业时穿硬底鞋罚款20元,并立即停止作业; 4、高空作业、高处临边作业未系安全带(绳)罚款100元/次,并立即停止作业; 5、打架斗殴各罚款500—2000元; 6、使用18岁以下及55岁以上的人员,处罚劳务班组200元,并立即清退出现场; 7、私拉乱接用电设备的每次罚款200—1000元; 8、非机械工操作机电设备或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电/焊机、搅拌机、施工电 梯、门架、塔机等)罚款200元/次; 9、不服从项目管理人员合理安排罚款200-2000元/次; 10、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100元/次,并立即清离施工现场。 二、损坏或擅自拆除劳动防护设施行为: 1、擅自拆除或损坏洞口、临边防护设施罚款200元/次; 2、损坏或擅自拆除各种防护门罚款100~200元/次; 3、破坏或擅自拆除脚手架(包括连墙件)罚款100—500元; 4、施工电梯楼层防护门未关闭而运行设备对操驶工50元/次/道罚款; 5、支模系统、施工作业支撑系统借搭在脚手架上的每处罚款50—200元; 6、对擅自拆除外防护架或其它安全防护设施造成安全事故并追究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三、违反消防行为:

1、乙烘氧气、液化气瓶未安规定搁置、存放罚款100—500元/次; 2^在易燃易爆处施焊、抽烟、违反明火作业规定罚款100—500元/次; 3、在现场内生明火取暖或煮饭罚款50—200元/次,在生活区使用大功率电器罚款200元, 并没收相应电器设备; 4、抽倒床烟罚款50元/次,乱丢烟头罚款10元/次; 5、未办理动火证施工动火罚款200元/次。 四、违反文明施工行为: 1、楼层内或施工现场内解大便罚款200元/次,随地小便罚款50元/次; 2、损坏文明施工设施罚款50—200元/次; 3、未做到工完场罚款100---500元/次; 4、宿舍内脏乱差罚款50--200元/次; 5、宿舍内男女混住罚款100元/次,并清退; 6、乱丢乱倒垃圾,乱泼脏水罚款50--200元/次; 7、高空抛物罚款100--2000元/次。 五、盗窃、破坏行为: 1、按盗窃材料设备价值5--10倍罚款,并清退出本工程; 2、各种车辆自行妥善保管,防止被盗和自盗; 3、贵重物品及现金随身携带并妥善保管,防止被盗;如发现自盗报假案者,处报案金额2 倍以上罚款,并清退; 4、每个职工必须爱护安全设施、设备。如人为损坏安全设施、设备者按原价处以5—10倍 的处罚; 5、有意造成安全事故,停工、停产及伤亡事故者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六、分包单位: 分包单位造成的安全事故的各种罚款及经济损失由分包单位全额承担;对劳务公司一级

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安全生产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安全生产责任不 可推卸。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护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违法行为与处罚 第四条以下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一)未经审批、许可或者未备案擅自开展危险物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三)未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或者安全生产设施设备不符合要求的; (五)未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六)未按照规定购买和使用个人防护装备的; (七)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及时维护标志的; (八)未配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的; (九)未进行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的; (十)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保存安全生产记录和相关资料的; (十二)故意隐瞒、谎报事故信息或者拒绝提供事故调查需要的资料的; (十三)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违法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 第六条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可以给予停产、停工整顿的处罚:

(一)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较大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 (三)多次发生安全事故,未能及时整改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 第七条对于屡教不改的违法行为人,有关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吊销或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的; (二)限制其从事或者继续从事相关行业的经营活动的; (三)责令停业、停产整顿的; (四)进行公开曝光的; (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条对于上述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处以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并可以要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因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与执法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是一个国家和企业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为了确保安全生产,不仅需要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还需要明确相应的处罚条例,以保证制度的有效执行和违规行为的严肃处理。下面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处罚条例两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法律法规制度 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首先应对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定,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例如,应明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2.安全生产组织制度 安全生产组织制度是为了保证安全生产管理的有效实施。包括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等。此外,还应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台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等。 3.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是具体指导安全生产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生产操作流程、设备操作规程等。这些规程应明确操作人员的职责和注意事项,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4.安全培训制度

为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应制定安全培训制度,明 确培训内容和频次。例如,在新员工入职前进行安全培训,定期组织安全 培训演习等。同时,还要建立安全教育档案,便于记录培训情况和效果。 二、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1.违规行为的分类 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将违规行为划分为严重违规、一般违 规等不同类别。例如,不穿安全防护用品、超时加班、违反操作规程等属 于一般违规;生产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操作、操作不当导致安全隐患等属 于严重违规。 2.处罚措施 对于不同类别的违规行为,应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例如,对于一般 违规,可以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等措施;对于严重违规行为, 则可以采取停产整顿、吊销生产许可证等惩罚措施。 3.处罚程序和权利保护 在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建立相应的程序和权利保护机制。包括 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等。同时,还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处罚决定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总结起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处罚条例是确保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通过制定相关制度,可以明确责任和义务,规范各方行为;通过建立处罚 条例,可以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维护安全生产的秩序和稳定。这两 方面的工作相互支持、相互促进,才能够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能够得到 有效执行,实现安全生产的目标。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 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形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责任不明确、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对于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责任不明确、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1.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2.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安全生产设施和措施不完善、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 对于安全生产设施和措施不完善、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1.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2.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足等问题 对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足等问题,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1.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2.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和技能不足等问题 对于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和技能不足等问题,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1.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2.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救援、处置等问题 对于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救援、处置等问题,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1.未发生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2.发生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的,根据事故等级和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于因未及时报告、救援、处置等导致事故扩大的,从重处罚。 第六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包括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等行为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包括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等行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如下:1.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对于多次违法或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

新《安全生产法》处罚对照表

新《安全生产法》处罚对照表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人们对安全生产问题越来越重视。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的法律体系。最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安全生产法》)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处罚规定,以制定更加严格的规章制度来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本文将对新《安全生产法》的处罚进行对照表整理,以便更好地了解该法律的实施情况。 一、生产经营单位责任追究条例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1. 责令停产停业; 2. 暂扣违法所得; 3. 罚款。 二、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明确了对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可能采取的处罚措施: 1. 责令停产停业; 2. 罚款;

3. 吊销许可证; 4. 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职务证书。 三、特别规定处罚办法 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对于特别规定的违法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1. 违反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建设、改建生产设施,可以处以罚款; 2. 违反新《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验收的,可以处以罚款; 3. 违反新《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规定,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可以处以罚款; 4. 违反新《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可以处以罚款; 5. 违反新《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可以处以罚款; 6. 违反新《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控制制度的,可以处以罚款。 根据以上对照表可见,新《安全生产法》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相对较为严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和吊销许

生产安全事故处罚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处罚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事件。为了保障安全生产,维护员工的人身安全和企业的正常运营,国家对生产安全事故有详细的处罚规定。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行政处罚:对发生事故的企业给予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具体处罚的力度和程度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后果评定,如造成人员死亡、重伤等严重后果的事故将受到重罚。同时,对事故责任人也将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行政拘留等。 2. 经济赔偿:要求发生事故的企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对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医疗费用、抚慰金、损失赔偿等。企业需依法向受害人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3. 刑事责任追究: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投放危险物质、设备的,或者明知危险物质、设备存在缺陷而继续使用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妨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4. 撤销或暂停相关许可证:对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可以暂时或永久取消其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这将使得企业无法

继续进行相关生产活动,给予企业更大的压力和警示。 需要指出的是,除了上述规定外,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还可能包括环境修复和整治、事故调查和报告、安全生产措施的改进等方面。此外,对于屡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国家还可能采取行业整治、停产整顿等措施,以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总结起来,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旨在借此惩戒企业和责任人,迫使企业重视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企业的正常运营。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做好安全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风险,从而避免承受惩罚和不可挽回的损失。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办法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合格的安全帽;职工不正确佩戴安全帽罚款10元,管理人员不正确佩戴安全帽罚款20元。 2、二米以上高处作业不拴安全带的每一个人罚款50元,临边作业无防护设施的罚款20元,"四口"无防护措施的罚款20元。 3、严禁酒后作业,违者每一个人罚款10元,不准赤脚、穿拖鞋、高跟鞋进入施工现场,违者每一个人罚款10元。 4、高空作业严禁穿硬底鞋,带钉易滑鞋,违者经纠正不听者,罚款10元并立即停止工作。 5、机械操作人员留长发不戴护发帽;维修电工,带电作业人员,调试作业人员不穿绝缘鞋,罚款10元。 6、使用导线代替插头直接插入插座上取电作业的,罚款50元。 7、用于高处作业的移动平台,未按规定设置围栏的,罚款20元。 8、脚手架(跳板)的搭设必须保证稳定、坚固不变形无跷头板,作业用单梯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用,上端要绑扎,下端应有防滑措施,禁止二人同时在一单梯上作业,违者罚款10元。 9、禁止非操作人员操作各种机械,非电工进行电气作业,电工、焊工、起重、司机(吊车)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机操证”持证上岗,违者罚款10元。 10、氧气瓶.乙炔瓶放置安全合理,间距不少于5米,与易燃易爆物品和明火距离不少于10米,乙炔瓶不准倒置使用,不正确使用者,罚款10元。 11、施工临时用电必须按规范架设,采用“三相五线制”实行三级配电二级保护,用电设备实行“一机”、“一闸”、“一箱”、“一漏”,不得一闸多用,违者对责任人罚款10元。 12、现场和宿舍禁止使用胶术灯头点大灯泡(100W以上)非生产使用电炉,使用铜、铝、铁或其他金属代替保险丝,违者罚款10元。 13、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无安全技术措施不得使用,工地负责人或工长在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针对性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班组每天无安全交底,一次罚有关责任人20元。 14、现场管理人员和安全员(兼)发现违章行为的人和事,不及时制止而发生事故后,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给予经济罚款。 15、如果在检查中发现属第二次违反上述各条规定的,将处以双倍罚款。

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是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高度重视,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如若不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就要依照安全生产处罚条例进行处罚。以下是关于安全生产处罚的相关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安全生产处罚条例》,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将会受到以下处罚: 一、对于单位来说,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可能面临以下处罚: 1. 警告。对于轻微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 2. 罚款。对于一般违法行为,根据违法所得或造成的损失情况,可以处以罚款。罚款数额为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直接造成的损失数额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 3. 暂停生产。对于严重违法行为,有可能被责令暂停生产整顿,直至达到安全生产标准,责令重新取得生产许可或者恢复生产。 4. 吊销许可证。对于严重违法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可能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或者相关审批文件,被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重新取得相关许可证或者审批文件。 二、对于个人来说,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可能面临以下处罚:

1. 警告。对于个人轻微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警告,指出违法行为,并告知其限期改正。 2. 罚款。对于个人一般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罚款数额为违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三百以下,或者直接造成的损失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 3. 暂扣或者吊销证照。对于个人严重违法行为,可以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权利。 4. 管制。对于个人实施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给予管制。管制时间为三年以内。 总之,安全生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法律会依法进行严厉处罚。我们应该时刻保持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共同营造安全的生产环境。

煤矿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煤矿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煤矿安全生产是国家的重要任务,对于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必须依法进行处罚。为了进一步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我国制定了《煤矿安全生产处罚条例》,确保煤矿企业和从业人员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 《煤矿安全生产处罚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分类和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将其分为轻微违法、一般违法和严重违法三类,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可以采取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对于一般违法行为,可以同时采取罚款、扣押违法所得等处罚措施;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可以采取罚款、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严厉的处罚措施。 第二,对事故责任的追究。《煤矿安全生产处罚条例》明确规定,对于因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并对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进行处罚。同时,还规定了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和赔偿方式。 第三,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纪律检查的规定。《煤矿安全生产处罚条例》明确规定,对于煤矿企业和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纪律的行为,可以采取勒令停产整顿、禁止从事煤矿生产等行政处罚措施。同时,还强调了相关监督部门和执法人员的职责和权利,确保监督执法工作的公正、公平、严肃。

第四,对煤矿安全生产处罚的程序和权利保障的规定。《煤矿安全生产处罚条例》明确规定了煤矿企业和从业人员在受到处罚前应当享有的申辩权利和听证权利,并对申辩和听证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同时,还规定了煤矿企业和从业人员对处罚决定不服的申诉和复议程序,保障了相关权益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总之,煤矿安全生产处罚条例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了法律支撑,加强了对煤矿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管和管理,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措施。我们要充分认识和理解《煤矿安全生产处罚条例》的重要性,严守相关规定,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煤矿生产环境。

生产安全处罚规定

生产安全处罚规定 为了维护社会生产安全,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生产安全处罚规定。以下是其中的一些主要规定: 一、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规定 1. 生产经营单位出现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并追求刑事责任。 2.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机构未履行职责,责令改正,并处以相应罚款。 3. 生产经营单位未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或者培训不符合要求,责令改正,并处以相应罚款。 4.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制度,责令改正,并处以相应罚款。 二、危险化学品管理处罚规定 1. 进口、销售危险化学品未经许可或者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继续销售的,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相应罚款,并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如果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2. 擅自改变危险化学品性质、不按要求存储、运输危险化学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包装容器,责令改正,并处以相应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 3. 危险化学品货物车辆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运输危险化学品来源及运输过程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相应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

三、建筑施工安全处罚规定 1.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相应罚款。 2. 未按照规定进行建筑施工安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相应罚款。 3. 未按照规定办理施工许可的,责令停工整顿,直至办理施工许可,并处以相应罚款。 上述规定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根据不同行业和具体情况,还有其他相关规定和处罚措施。这些处罚规定的出台旨在通过严格的责任追究和处罚措施,促使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保障生产安全。这不仅是对违法行为的警示,也是对企业和个人安全意识的提醒和强化。只有通过加大对生产安全的管理力度,才能有效降低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率,保障社会的安定和经济的发展。

安全生产法处罚规定

安全生产法处罚规定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安全的重要法律法规。为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法律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首先,在一般情况下,对于未经许可开展危险作业、违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等行为,依法可以处以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行政处罚。对于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条件开展危险作业的,可以处以警告、罚款,并责令停产整顿;对于特别严重的行为,在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罚款幅度将根据造成的危害程度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大小进行评定。 其次,在特殊情况下,对于故意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故意销毁、隐匿有力证据、进行暴力抗法等行为,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犯罪分子一经定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确保了对于重大、恶性事故的惩罚力度。 另外,为了加强对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监管,法律规定,对于因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被查处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将被处以罚款、行政拘留,并按照其经济能力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同时,法律还对监管部门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重大事故的,将严肃追究责任,依法进行处罚。

此外,《安全生产法》还对重大事故的赔偿问题进行了规定。根据法律,对于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责任方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时,灾后赔偿需要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的金额一般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等。对于无法确定责任方的,将由当地政府出资先行赔付。 总之,《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从严从快的法律制度为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提供了有力保护。在实施中,监管部门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同时,企事业单位也应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生产环境。

安全生产法罚款条例

安全生产法罚款条例 概括地说,安全生产是指采取一系列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有效消除或控制危险和有害因素,无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发生,从而保障人员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使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一种状态。下文是安全生产法罚款条例,欢迎阅读!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 (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

安全生产法处罚条例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处罚条例 1、安全生产法》对行政处罚做了哪些规定? 行政处罚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应受惩罚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和行政制裁。惩罚的社会功能主要在于督促工作人员遵守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防止和限制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对违法乱纪者予以制裁,以收到惩一儆佰之效。根据行政违法的程度、实施行政制裁的主体和制裁对象的不同,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大类: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根据法律或者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按照隶属关系,对其所属的工作人员犯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尚不够刑事处分的或者违反内部纪律的一种制裁。行政处分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行政处分只能由其所属的单位给予。根据1957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行政处分从轻到重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查看和开除等八种形式。从行政处分主体上看,行政处分主要包括两种情况:(1)国家机关对有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或者已构成犯罪但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的行政处分;(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内部规章制度对其所属工作人员实施的纪律处分,也应当属于行政处分的内容,归属于行政责任的范畴。不应当将其从行政责任或者法律责任中抽取出去,单独视为一种纪律责任而不认为是一种违法后果。违法违纪行为是实施行政处分的前提,行政处分是违法违纪行为的后果。只有当二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时,才能对违法违纪者进行行政处分。否则,不得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是,是指特定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不构成犯罪或者已构成犯罪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只能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这些机关通常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加以确定。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都无权实施行政处罚。从性质上看,行政处罚主要有五种:(1)警戒罚,即给予违法行为人以批评、训戒、警告、通报等,使其认识到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以免今后再度违反。(2)财产罚,即给予违法行为人以财产上的惩罚,使其经济上受到损失。财产罚主要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3)行为罚,即给予违法行为人以剥夺某种行为能力的处罚,使其失去或者暂时失去从事某种行为的权力,以便引起违法行为人的重视,不再实施违法行为。行为罚主要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暂停或者取消从业资格等。(4)人身罚,即给予违法行为人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使其在一定时间内失去人身自由,以便促使其悔过自新,改正错误。人身罚主要包括行政拘留等。(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违法行为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行政处罚是行政违法行为的结果,只有当二者构成一定的因果关系时,才能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否则,不得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同属行政责任,但二者之间也有区别:(1)二者的对象不同。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处分的对象则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2)二者的依据不同。行政处罚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行政处分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3)二者的程序不同。行政处罚的程序主要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行政处分则主要是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件》以及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进行。(4)二者的救济措施不同。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只能向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申诉。(5)二者的内容不同。行政处罚的内容主要是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非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分的主要内容是警告、记过、记在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新安全生产法处罚规定安全生产

新安全生产法处罚规定 1、《安全生产法》中发生重大事故的规定及处罚?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按以下法律规定处理。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安全生产处罚条例5篇

新安全生产处罚条例5篇 制定和变动地方政府规章,是一般地方立法又一项常规性立法权。这一权力的法定来源是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的直接确定。怎样写生产安全条例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生产安全条例5篇,仅供参考,希望大家喜欢! 生产安全条例篇1 1、自觉参加队组每周一次的安全学习,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 2、刻苦学习技术业务,坚持科学养路,严格执行养护安全操作规程。 3、不准违章、冒险作业,采料时严禁挖神仙土,如有违章、冒险现象,一经发现立即纠正。 4、出工前应穿戴好安全标志服帽,同时检查好各自使用工具。 5、随车出工时,要按规定乘坐,放置好工具,严禁谈笑戏闹,车未停妥时,严禁跳车、扒车。 6、平原地区作业随小四轮和拖拉机带拖斗上下班时,严禁在三角架上站人,有栏杆的空拖斗只许乘坐四人,拖砂石材料的拖斗只许乘坐二名装卸工,其它载货拖斗一律不许带人,不许超载超坐。山区视情况而定,但原则上严禁小四轮和拖拉机拖斗带人。 7、用镐开挖路面时,应并排前进,左右间距须保持一米,避免对面作业,如必须对面作业,相互间距不得小于五米。 8、在公路维修作业时,应在作业区的二头离作业场所10-15米处,放置安全圆锥柱(墩)或红白相间的施工标志牌,弯道应适当放置远一些。交通繁忙地段同时还要牵线划块作业,以保证养路工作时间顺利和安全。 9、在路上作业中不准来回奔跑互相打闹戏耍,不准在公路上乘坐和休息,随时注意来往车辆及行人状态。 10、雨季要坚持值班巡路,发现塌方阻车问题应做好标志,同时立即报告上级,组织力量抢通,并保持水沟畅通及时清理路面杂物。 生产安全条例篇2 1、参与生产运营体系的规划与建设,并负责组织落实;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