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XX学院学生手册-XX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

XX学院学生手册-XX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

XX学院学生手册-XX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
XX学院学生手册-XX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

XX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和《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违法、违规或违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尚未构成犯罪,或者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四)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和规定的。

第四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必须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以下处理:

(一)取消当学年内的各种评奖评优的评选资格、经济困难资助的申请资格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资格;

(二)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相应职务;

(三)享受各项奖学金者、助学金和资助者,受到违纪处分后,停发其自处分决定当月起计的剩余月份的奖学金和资助金,或者追回已发放的助学金;

(四)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留校察看期为一年。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须给予留校察看的,以毕业前剩余期限为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

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八条学生有策划和参与打架、结伙打架或者殴打他人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凡动手打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事后有报复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先动手打人的,给予记过处分;动手打人致他人轻微伤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持械打人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打架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结伙打架为首者,未直接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接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结伙打架先动手打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挑起事端或者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扩大的,给予记过处分;由此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未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勾结校外人员殴打校内人员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凡打人使对方致伤者,要承担经济损失。对侮辱、殴

打教师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九条学生未经批准或者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一学期内累计旷课或者擅自离校连续天数(双休日、节假日不计算在内)达到以下学时或天数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20学时或者擅自离校连续2至3天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30学时或者擅自离校连续4至5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达40学时或者擅自离校连续6至7天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达50学时或者擅自离校连续8至9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累计达60学时以上(包括60学时)或者擅自离校连续10天以上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如果拒不承认错误,不到校办理退学手续,则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算, 国家和学校规定的节假日不计。

无故不参加学校或系部组织的各种教育活动或集体活动者, 按上述规定处理。

第十条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按照《XX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其中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

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利用网络、通讯工具或以其他方式制造、复制、查阅和传播有害信息的,视情节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的,给予下列纪律处分:(一)拒绝管理,或者妨碍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处分;刁难、谩骂或者殴打管理人员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劝告或者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外来人员导致宿舍损失或者引起纠纷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屡次违犯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学生宿舍内存放大功率电器、煤火炉、酒精炉或液化气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宿舍内使用上述物品或私拉乱接电源线给公私财物造成损害的,给予记过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批准在校外住宿或者无正当理由经常晚归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六)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违反学校住宿管理制度中其他有关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按《XX学院解除学生纪律处分管理办法》执行。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四条对学生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本人申请,学校可以发给学习证明。并在处分决定公布生效后三日内办理离校手续离校。拒不离校的,由学校保卫处或公安部门强制离校。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对本实施办法未列入的学生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参照本实施办法相近条款及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本条例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XX学院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许职院文〔2014〕14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大学分团委学生会章程

大学分团委学生会章程 (2011年修订案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性质:大学分团委学生会是大学全体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的群众性组织。在院党委的领导和院团委的指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本会接受校团委和校学生会的指导,并欢迎来自其它方面的建议、帮助和监督。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代表和维护广大经管同学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大同学综合素质的提高和学院的发展。 第三条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传达校、院工作决议和精神,疏通学生与学院的正常民主渠道,倾听和反映学生的建议、要求和意愿,协调各种关系,参与涉及学生的学院事务的民主管理,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合法权益。 (二)倡导和组织同学进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以促进同学成才为出发点,积极组织有意义的学习、科研、文体、公益活动。对下属各部门及社团实行规范有效的管理,切实做到为广大同学服务。 (三)加强与兄弟院校学生会及校内外相关单位的合作,增进友谊,交流经验,加强合作,在独立自主工作的同时也欢迎来自各方面的指导和帮助。 (四)认真负责地完成上级组织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并努力发挥自身的能动性、创造性,使学生工作做出经管特色。 第四条章程制定的目的:为发挥沟通学院与学生的桥梁作用,推动学生会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学生会各项工作切实服务与广大同学,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成员 第五条凡经济与管理学院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承认本会章程,愿意为同学服务并在本会中积极工作者,均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第六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推荐候选人承担本会的组织管理工作;有权接受或拒绝被推荐成为学生会干部候选人。 (二)监督权。有权监督本会的工作,对本会工作进行质询以及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本会工作中的错误提出批评;有权要求按照正当程序罢免本会中不称职的工作人员。 (三)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并通过符合本会章程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四)有权要求本会维护个人合法权益,有权享有本会为广大同学提供的一切便利条件。 第七条会员的基本义务:

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2006年8月修订)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通过注册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本科生、研究生、预科生等全日制各类学生。 第三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影响大小、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特殊情况,学校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四条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1年(至毕业时间不足1年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限至其毕业离校之日),从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留校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降低一级处分;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降低一级处分。但经教育不改或继续违反校规校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管理秩序者,学校给予以下处分: (一)发表文章或在公共场所发表演说,散发传单,或采用张贴大小字报、标语等手段来传播政治谣言,侮辱或诽谤他人,攻击

党和政府,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非法游行、示威、集会,扰乱、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经劝阻能停止活动、解散队伍的,给予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及过激行为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若不听劝阻,给予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及过激行为者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经学校核准登记的社团必须解散,否则对其组织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以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活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及过激行为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及过激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一般成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学校的管理秩序和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利用网络、电话、信函以及各种宣传媒体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利用网络、电话、信函以及各种宣传媒体制作、复制、传播危害社会治安信息,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进行恐吓、谩骂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参与非法传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令、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判劳动教养、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违纪处分细则

学生违纪处分细则 1.不遵守学生公寓(宿舍)作息时间,影响他人休息,经教育仍不 改正的,无故晚归3次以上(含3次)或擅自夜不归宿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在寝室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 分 3.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寝室或床位的,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或严重警告处分;私占出借,出租床位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在学生公寓(宿舍)内饲养宠物,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或严重警告处分 5.未经批准擅自离校1天(或累计旷课6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擅自连续2天(或累计旷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擅自连续离校3天(或累计旷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擅自连续离校4天(或累计旷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擅自连续离校5天(或累计旷课5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累计3次迟到按1次旷课计算。 6.违反学校消防,用电,用火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 分; 在寝室内使用酒精炉火各种电热器(如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等)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学生请假报告制度 1.请假1天以内者(含1天)由辅导员批准 2.请假3天以内者(含3天)由系主任批准 3.请假4天道7天者,经辅导员同意,由学生处长批准 4.请假7天(不含7天)以上者由主管学生院长批准 5.事假;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请假 者,应提交证明,准假全同病假。 6.准假后,学生要到辅导员,舍务登记备案,假满后应立即销假, 假满后仍不能参加学习者,须按上述规定续假。 7.在一学期内请假超过1/3者,应休学。 8.凡不按上述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不准而擅自不参加学习和 活动者,以旷课论处,原则上不允许学生事后补假。 9.一学期一门课程因事假缺课1/3者或因病假缺课1/2者,取消 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同时取消其该门课程评教资格。

东南大学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团委、学生会章程

东南大学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团委、学生会章程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东南大学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团委、学生会(以下简称“团委、学生会”)良好的运作,促进团委、学生会的发展,严格团委、学生会的管理,更好的完成学校、学院布置的工作,独立自主地开展丰富多彩的学生活动,更好的为全院学生服务,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团委、学生会是全院所有在籍学生的群众组织。组织、指导各年级学生开展院内工作和活动。 第三条团委、学生会有义务认真按时有效地完成各项相关工作,并在工作期间接受学院各级领导、老师的指导,以及全体学生的广泛监督。 第四条团委、学生会对全院学生负责。全院学生有权利参与团委、学生会工作,向团委、学生会提出任何意见、建议,并有权直接向团委、学生会反映问题。 第五条团委、学生会成员有义务积极配合团委、学生会的工作,热心团委、学生会组织的活动,接受团委、学生会统一组织的管理、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团委、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1.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科技、文化、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2.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的团结,搭建师 生之间沟通的桥梁,协助学校营造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3.加强学校以及学院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 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及学院事务民主管理,维 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第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东南大学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团委、学生会。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任何时刻,东南大学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团委都应该保持良好的体系和完整的机构,下设四大学生组织,分别为:电子学院学生会、电子学院研究生会、电子学院学生科技协会、电子学院学生志愿者协会。 第二条电子学院研究生会章程另见“东南大学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会章程”。电子学院学生科技协会章程另见“东南大学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科技协会章程”。电子学院学生志愿者协会章程另见“东南大学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三条电子学院团委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下设团委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电子学院学生会主席团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团委秘书处、学生会下设:组织部、宣传部、新闻部、文化部、体育部、生活部、实践部、学习部、外联部。各部门各司其职,主要职责如下: (1)、团委书记、副书记:指导团委、学生会开展工作。 (2)、秘书处、主席团:统筹团委、学生会整体工作;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规划团委、学生会发展蓝图。 (3)、组织部:管理团委、学生会的文档;策划与实施团委、学生会内部各项培训活动;配合主席团、秘书处监管和考核团委、学生会所有成员。 (4)、宣传部:负责相关海报、视频等宣传物品的制作;通过各种途径对团委、学生会的各项学生活动与工作进行前期宣传;进行团委、学生会的自我宣传。 (5)、新闻部:负责院刊《电子之光》以及电子小报的编辑与制作;负责团委、学生会有关文档的美化编辑工作;开展“电子之光”征文活动,对学院内外各项活动进行采访,撰写通讯稿,对新闻素材进行搜集,策划与实行摄影、报道等相关活动。 (6)、文化部:牵头组织、策划并实施校级、院内的各项文化活动,发掘与培养学院内部有文化才艺的同学。 (7)、体育部:牵头组织、策划并实施校级、院内的各项体育活动,发掘与培养学院内部有体育才能的同学。 (8)、生活部:组织团委、学生会及学院的温馨工程建设,营造团委、学生会内部和谐温馨的氛围,负责全院学生的权益保障工作,服务全院同学与生活相

中国海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中国海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海大学字[2005]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研究生、本科生和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悔改表现的,可按期解除察看;对表现突出的,经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教育中心研究,报主管校长批准,可以做出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的决定;对认为应当延后解除留校察看的,学校可以做出延长留校察看的决定;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内又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本科生、高职生不能毕业;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内不得进入毕业论文答辩阶段,察看期满,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获批准后,可进入毕业论文答辩阶段。 第七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之日起,对处分无异

议者,应当于一周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离校者由学校公安处处理。 第八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研究生指年度;本科生、高职学生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和学部、院(系)各类奖励评定的资格;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自处分文件下达之日起停发一年。 (二)取消其当年可享受的未发放的各类奖学金(研究生普通奖学金除外)、资助和贷款,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离校前须一次性偿还贷款; (三)取消其当年获得的由学校自行评定和由学校推荐评定的各类荣誉称号;(四)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论其课程修业程度如何,只发给学习证明,不发给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五)有其它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说明违纪行为,检查认识深刻;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说明,认错态度好; (三)积极举报违纪行为的; (四)其它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曾受过两次处分,第三次违纪时,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以上(含两条)规定的;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本条例的; (六)涉外活动违纪的; (七)煽动、组织群体性违纪事件为首者; (八)其它应当给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章权限与程序 第十一条学生工作处、研究生教育中心负责本条例的具体执行。

XX学院学生手册-20、XX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

XX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造就良好的学风,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学生积极参加和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与各项活动,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在校学生考勤自新学期报到最后一天晚自习开始,新生自报到结束后第一天开始考勤。 二、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劳动、军训、社会实践、以及规定参加的会议、活动等都实行考勤制度。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正常上课时间,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算,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实习、社会实践、军训以实际学时计;属于其它缺勤(如旷操、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一次缺勤不足1学时以1学时计,超过1学时以实际学时计。 三、教师每次上课前应先点名考勤并记录在教师上课考勤表上,课后按学校规定向学管理部门转递考勤情况并录入校园管理系统。 四、学生在节、假日期间,必须按规定的时间离校和返校,同时实行安全提示和“签来签去”制度,具体办法由各系部确定。

因故需要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须经系部、学生处批准,擅自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均以旷课论处。 五、各系应建立相应的警示制度,对旷课、假满未归或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辅导员或班主任、班干部应给予帮助和教育,督促其及时改正。 六、学生因事或因病请假时,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因病请假须有院医疗室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因事请假必须书面陈述理由,并附必要证明。原则上除直系亲属或抚养人病重或去世可请假—周外,其它探亲访友、参加婚礼、参加活动等请假不能超过三天。 七、学生请假的批准权限及相关要求 1.学生课堂上临时请假由任课教师批准; 2.1~3天由辅导员批准; 3.4~7天由辅导员和团总支书记共同批准; 4.8~14天由辅导员、团总支书记和系部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共同批准; 5、15~30天由辅导员、团总支书记、系部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系部书记或主任共同批准; 6、超过30天时,应按休学处理,办理休学手续。 八、学生干部和其他老师无权批假。学生代他人请假一律无效。如学生无法亲自到校办理请假手续,可由学生监护人到校办理请假手续。

运城学院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学生到课情况(八)

运城学院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学生到课情况(八) 运城学院学生处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系 别 班 级 上课 教室 抽查时间 应到 人数 实到 人数 请假 人数 缺课 人数 任课 教师 班级 辅导员 到课率 (%) 日 期 时 间 政法系 1506 4403 2016.11.24 17:00 49 49 - - 王莉丽 许 静 100 外语系 1502 2303 2016.11.23 17:00 54 54 - - 王彩霞 刘海鸥 100 美术与工艺设计系 15011 4101 2016.11.18 17:00 29 29 - - 张晶洁 韩宝娟 100 应用数学系 1503 4105 2016.11.18 17:00 55 55 - - 董海珠 路爱英 100 应用化学系 1501 4114 2016.11.23 17:00 56 56 - - 乔晓华 高晓娜 100 经济管理系 1502 4105 2016.11.24 17:00 63 60 3 - 董海珠 耿晓丽 100 体育系 1501 4406 2016.11.24 17:00 39 39 - - 乔晓华 姜亮亮 100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1502 4406 2016.11.23 17:00 49 48 1 - 任姚鹏 藏宏业 100 音乐系 1502 4105 2016.11.16 17:00 48 46 2 - 杨 淼 侯 磊 100 物理与电子工程系 1507 2301 2016.11.24 17:00 52 50 2 - 程 妮 催婷婷 100 机电工程系 1505 4101 2016.11.14 17:00 53 51 2 - 张晶洁 张慧鹏 100 教育与心理科学系 1502 4205 2016.11.16 17:00 60 56 4 - 南 艳 闫亚松 100 中文系 1503 4306 2016.11.23 17:00 52 46 4 2 刘转玲 杜全忠96.15 生命科学系 1501 4403 2016.11.24 17:00 58 54 1 3 王莉丽 李 新 94.83

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安阳师范学院人文管理学院文传学院 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处分享有申诉权;对处分有异议者,可按照本办法第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和专科学生。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学生违纪处分分为下列五个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进行处分时,应当视学生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就第五条中一种给予处分。 第七条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时,应当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八条留校察看期限为18个月。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明显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坚持不改或者另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必须给予留校察看者,可酌情减期。 第九条学生违纪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有违纪者赔偿经济损失并负担医疗费用。 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校纪律,在其毕业就业以后学校才发现的,将其违纪情况向有关单位通报,不再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违纪情节及后果较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纪的; (五)主动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问题的情况属实的。

团总支学生会章程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重庆三峡职业学院 经济贸易系总支部简介 共青团重庆三峡职业学院经贸系总支部是经贸系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担负着团结和教育我系广大青年学生,执行党的青年工作方针,创造性的开展工作的职能。系团总支始终围绕在党的周围,坚持“党有号召,团有行动”的优良传统,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在本系各项事业的发展进程中发挥了独特而重要的作用:承“博学储能,成就梦想;搏击商海,财富人生”的系训,团结带领广大团员青年立志成才;始终坚持“育人为本”,努力为党的事业输送一批坚定的青年人才。让更多优秀青年在共青团里锻炼、成长,成就自己未来的人生。 在新的历史时期,我系团总支在学院党组织和上级团委的正确领导下,坚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团结刻苦,和谐奋进,紧密围绕学院的中心工作,坚持服务青年成长成才的工作原则,充分发挥党联系青年的纽带作用,发挥共青团组织听党的话、刻苦学习、自觉奉献、勇挑重担、敢当先锋的优良传统,形成以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素质教育和团的自身建设为核心内容的学院共青团工作的基本格局。 我系团总支积极引导学生参加学生社团活动,积极支持各团支部的文化活动。团结带领广大青年,坚定不移地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

进步,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中,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接班人,努力为党输送新鲜血液,为国家培养青年建设人才。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重庆三峡职业学院 经济贸易系总支部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共青团重庆三峡职业学院经济贸易系总支部(以下简称经贸系团总支)是在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的前提下,根据系团总支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经贸系团总支是受学院党委、系党支部直接领导;在系党支部的具体指导下,配合院团委、院学生处在本系范围内开展各项共青团工作,是全面具体负责经贸系的学生团员工作的机构,是系党支部,院团委的得力助手。 第三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本系团总支的整体建设和内部管理,规范学生团员及团员干部的行为,明确各部门责任,提高学生团员、干部素质。为了使经贸系团总支成为一个具有较高纯洁性,较强凝聚力和坚强战斗力的工作集体,特制定本章程。 第四条团总支全体干部应具有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刻苦学习、努力工作、积极创新。树立全局观念,积极配合院系相关部门的整体工作,按期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全体团总支干事成员应当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于律己,率先垂范,发挥好团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按照有关准则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

XX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持学校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育人机制,培养优良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X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在籍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的同时,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义务。 第四条学院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并依职权实施对学生行为的规范和管理。学院坚持教育和管理相结合,重在教育,努力创造良好的学生成长环境。 第五条学院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应当严格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学院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视其违纪性质、情节、危害和影响程度,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七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根据各自的作用、情节、危害后果,按共同违纪分别予以处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纪律处分: 1、违纪情节明显轻微的; 2、违纪后主动向学校报告,并如实承认违纪事实的; 3、违纪是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纪律处分: 1、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实施报复的; 2、违纪后为逃避处分,隐瞒不报,私下了结的; 3、违纪后恶意串通,向组织隐瞒实情或者唆使他人提供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 4、同时犯有多种违纪行为的: 5、受纪律处分后,再次违纪应受处分的。 第十条受到两次纪律处分后,第三次违纪应受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为一年。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果必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为半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表现良好的,经本人申请可按期

学生手册制度(教务处提供2016.11)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 规定 (2016年5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学籍管理,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新生入学,必须持本校《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

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如下一年度该专业同学制班不招生,则不予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课程的修读与考核 第七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学校现阶段实行学年学分制,课程修读、课程考核、成绩记载、免听和免修、补考和重修等有关问题,按照《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执行。 第九条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按照《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持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旷考论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

运城学院数学与信息技术学院

运城学院数学与信息技术学院毕业实习手册 系别: 专业: 班级: 姓名: 指导教师(校外): 实习单位: 实习时间: 数学与信息技术学院印制

(一)实习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如有特殊原因必须请假时,应首先征得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和主管领导的同意,然后按我院实习请假制度办理请假手续。 (二)集中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的请假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1、一天之内的请假,由实习单位指导教师签字批准。假条交实习小组长处存放,假期结束找实习组长销假。 2、一天以上,三天以下的请假,先经实习单位指导教师或主管领导批准,再由学院带队教师批准生效。假条交指导教师处存放,假期结束找指导教师销假。 3、三天以上,一周以下的请假,先经实习单位指导教师或主管领导批准,再由所在系辅导员和系主任签字批准(加盖公章)生效。假条交指导教师处存放,假期结束找指导教师销假。 4、超过三天以上的病假必须持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超过三天以上的事假必须持所属班、系证明或家长证明。 5、请假期满必须销假,如需续假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三)分散实习的学生在实习期间需要请假的,五天以下的请假,由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和分管领导批准;五天以上的请假,必须在电话请示系指导教师和辅导员后,由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和分管校领导批准。没有提前请示或电告的,一经查出,以旷课论处。 (四)实习生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离开实习岗位者,以旷课论处。 (五)实习期间旷课累计3天或3天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旷课累计5天或5天以上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实习成绩按不及格论。 (六)凡请假时间(因公请假除外)累计超过实习时间的三分之一者,按未参加实习处理,不给予实习成绩。

中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细则

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中学生,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坚持教导领先,学校配合,把违纪处理作为教育的手段。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程序、权限 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五种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留校察看。 第五条:各种处分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填好有关表格、签名,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报学校政教处。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全校公布。 第六条:学生处分须经学校校务会讨论通过。 第七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以罚款。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三)主动赔偿损失者;(四)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者;(二)认错态度不好者;(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四)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的)者;(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六)

团委学生会章程(草案)

数学计算机学院团委学生会工作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数学计算机学院团委学生会是数学计算机学院全院学生的群众组织,接受院党总支行政的领导和院团委的指导、帮助,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条数学计算机学院团委学生会的宗旨是:团结带领全院学生,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以广大同学的成长、成才为中心,为学院的改革发展和广大同学的素质拓展服务,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 贯彻“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方针,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条数学计算机学院团委学生会的主要任务: (一)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和要求,热情为同学服务,沟通学院与广大同学的联系,协助和促进学院的教育管理工作。(二)根据学院的发展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活动,为全院学生成长为具有人文精神和科学精神的、具有完善人格的创新型人才创造良好条件。 (三)积极配合学院做好新生、毕业生、家庭困难同学、心里障碍同学的工作,维护学院整体工作大局。 (四)发展与兄弟学院学生组织的友好关系,树立数学计算机学院在学校上的良好形象。

第二章组织和职权 第四条数学计算机学院团委学生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五条数学计算机学院团委学生会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体成员。全体成员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是数学计算机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和班级学生会议。 第六条数学计算机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大会对团委学生会成员负责,受团委学生会全体成员监督。 第七条数学计算机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数学计算机团委学生会的最高权利机构。 (一)学代会每2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学生委员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可以提前或者推迟举行。学代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学代会的召开须经院党总支行政和院团委的批准。、 (二)在召开学代会之前,应成立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筹委会),筹委会委员主要由上届团委学生会委员及现任团委学生会主要干部组成,负责筹备学代会的各项工作。学代会的代表名额由学代会筹委会决定。 (三)学代会的职权: 1、听取并审议上届团委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和决定团委学生会今后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制定和修改团委学生会章程,并监督其实施。团委学生会章程的修正须经学代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在表决其他问

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doc

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北京地区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其它类型学生参照执行。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 第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有: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明显改正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在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有再次发生违纪行为或无明显改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进行纪律处分的,应由所在学院或相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四条对已经办理离校手续、尚未离校的学生发生违纪的,暂扣其档案等相关材料,待事实调查清楚,处理完毕后,将处理结果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章纪律处分的适用 第五条对于违纪者决定处分时,应当根据违纪事实、违纪性质和危害程度,依照本办法的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六条违纪者符合本办法有关从重处分、从轻处分情节的,应当在规定的限度内给予处分。 在违纪事实和证据面前拒不承认违纪行为、态度恶劣者,或对当事人、检举人、证人、管理者等有关人员报复、辱骂、恐吓者,给予从重处分。 确系过失违纪或他人胁迫、诱骗发生违纪行为,或主动交待违纪事实并积极协助学校调查处理者,给予从轻处分。 第七条违纪者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给予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八条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各自的违纪事实,分别处理。 第四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一节触犯法律的违纪行为

XX学院学生手册-18、XX学院学生证管理办法

XX学院学生证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学生证是高等学校学生表明身份、参加学习和其它活动的重要凭证。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证管理的通知》(教学厅〔2001〕8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我校学生证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证的发放 新生入学报到三个月后,经资格审查符合入学条件的并取得学籍后,由学校免费办理并发放学生证。学生领到学生证后必须妥善保管,规范使用。 二、学生证的使用 1.学生证限本人使用,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严禁转借他人。 2.学生证如有遗失,须立即挂失并向学生处申请补发。 3.持证人由于转学、退学等原因离校时,须办理学生证注销手续。 三、学生证的注册 学生在每学期开学报到时,按《XX学院学生注册管理实施办法》办理注册手续,学生证经注册盖章之后方为有效。 四、学生证的换发和补办 1、学生证的换发 (1)学生因升留级、休复学、转专业等原因学籍发生变动时,应持原有学生证及时办理学生证换发手续。

(2)因破损、残缺需更换学生证者,应填写《学生证换发或补办申请书》。 2、学生证的补办 学生遗失学生证后,应及时办理补办手续。补办学生证具体要求如下: (1)每学期开学后第三周由学生所在系部统一到学生处办理,其它时间不予办理; (2)补办学生证时,首先由学生《学生证换发或补办申请书》,系部团总支核实后签字盖章,然后到学生处办理。 (3)不接受学生个人补办学生证; 3、换发和补办学生证须缴纳工本费。 五、乘火车优惠卡的发放和使用 新生入学取得学籍后,由学生处统一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学校和家庭住址不在同一城市且需要乘火车回家者)购买火车票优惠卡,优惠卡由学生本人粘贴在学生证上。学生证中“乘车区间”一栏内的到达站名,应填写家庭所在地就近的火车站名,填写后不得涂改。 如果家庭所在地变动,需要更改时,必须由学生持户口本或房产证等证证件办理变更手续。学生往返家庭与学校区间乘坐火车时,凭附有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的学生证购买优惠火车票。 六、违规使用学生证的处理 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除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将其所持证

运城学院毕业证样本学位证样本历任校(院)长学校代码

运城学院毕业证样本学位证样本历任校(院)长学校代码 运城学院学院简介 运城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独立设置的一所综合类普通本科院校,地处山西省运城市。运城古称河东,素有晋秦豫“黄河金三角”之美誉。这里历史悠久,人杰地灵,是中华文明的发祥地之一:文化底蕴十分厚重。 学院占地面积2818亩,盐湖新区规划3000亩新校园[1],设15个系,3个公共教学部,8个科研机构,47个本、专科专业,其中25个本科专业涵盖法、教、艺、农、文、理、工、农、管等9大学科门类;面向全国24个省(市、自治区)招生,各类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19581人,成人函授和夜大学学员千余人;有各类实验室50多个,教学仪器设备总价值10956.3万元,其中现代电子技术实验室、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实验室、生物实验教学中心、机电工程基础实验室等被评为省级基础课示范实验室;近代物理实验室、网络实验室和先进制造技术实验室在省财政厅的绩效考评中,综合评价为优;应用数学学科被评为省重点扶持学科,河东文化研究中心被评为省人文社科研究重点基地,管理科学与工程学科被评为院级重点扶持学科,正在朝着省重点扶持学科努力;现有教职工1139人,其中专任教师864人,教授40人、副教授187人。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以教学为立校之基,走科研强校之路;坚持“规模、质量、结构、效益”协调发展,以人为本,科学管理,崇尚真理,涵养大气;立足运城,面向山西,放眼全国,突出

应用,服务基层,努力造就爱岗敬业、开拓创新、适应社会发展的合格人才,建设特色鲜明的教学型地方本科院校学院坚持走科研强校之路,围绕山西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双新基地”建设,依托河东文化地域优势,结合地方经济和产业结构特点,注重科研的应用性和技术转化能力开发,大力加强学科建设。河东文化研究中心、西游记文化研究中心、俗语研究中心、非公有经济研究中心等研究机构取得显著成果,其中西游记文化研究在国内外享有一定声誉。升本以来,学院教师共出版专著、教材250余部(本),辞书40余套,发表国家一级论文380余篇,二级论文2000余篇。先后荣获省科技进步奖一项;省教学成果奖10项;发明专利2项;国家及省级教学科研项目共计114项。 历任校(院)长:现任校长:姚纪欢(如学校人员调动,未及时更新,以实际为准,此数据仅供参考) 学校代码:10123 1:1998年-2006年的学位证书采取全国统一编号,证书编号为12位数,前五位为学位授予单位代码;第六位为授予单位的级别,后四位为各校按授予人员排序的顺序号码。 2: 2006年后学位证书编号为16位。1 : 普通博士、硕士、学士学位证书编号调整为16位数:前五位为学位授予单位代码;第六位为授予学位的级别,博士为2,硕士为3,学士为4;第七至第十位为授予学位的年份。 2 : 普通学士学位中的“双学位”和“第二学位”证书,分别在第十一位用一个汉语拼音字母“S”和“E”加以区别,其余与普通学士学位证书编号方式相同。总位数为16位。3 :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所获学位证书,在起始位置加“C”,与普通学士学位证书加以区分,其后续编号为16位数, 成人学士学位证书第十一位为9,普通学士学位证书第十一位可使用0至8中的任何数字,但不得使用数字9,证书其他位的编制规则相同。4 : 自考生

郑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郑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 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郑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和研究生的纪律处分。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是共产党员或者共青团员的,学校纪委或者团委应当分别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进行组织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条违法、违规或者违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一)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但尚未构成犯罪,或者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四)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和规定的。 第四条学校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给予学生相应的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与学生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二章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和具体运用 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 畅牛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附加下列处罚:

(一)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当学年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和奖学金参评资格;是学生干部的,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已经担任的应 当按照有关组织程序免职。 (二)受纪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能否授予学位,按照郑州大学普通本科生、研究生授予学位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违法、违规或者违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者免予纪律处分: (一)能够主动承认错误的; (二)经教育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并有真诚悔改表现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八条违法、违规或者违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理: (一)认错态度不好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有意包庇其他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屡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五)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 (六)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不改或者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留校察看的考察期,从学校正式下发处分决定书生效之日算起。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按期解除; 有突出先进行为者,可提前解除,但留校察看期不得少于半年。 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毕业班学生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因留校察看期不够一年的,学校按记过给予处分;受到纪律处分后又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应当给予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学生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条学生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一条学生有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依法处以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