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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第十一章

劳动第十一章
劳动第十一章

第十一章劳动争议处理

第一节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一、分类和立法意义

(一)劳动争议的分类

劳动争议,也称劳资争议,是指劳资关系当事人之间因为对薪酬、工作时间、福利、解雇及其他待遇等工作条件的主张不一致而产生的纠纷。

根据争议的主体不同,可将劳动争议分为个别争议和集体争议两种;

根据劳动争议性质不同,劳动争议可区分权利事项争议和调整事项争议;

在市场经济国家,劳动争议种类还可以从其内容上进行分类,区别为下列四类:

1.由于双方对劳动契约或集体协议规定条款的解释、理解不同而发生的差异,或者对合同条款的执行与否发生的争执。

2.双方对工资、工时及其他劳动条件在议定载入劳动契约之前所发生的争议。

3.有关工会的承认或确定集体协议代表权,以及其他团体交涉问题发生的争议。

4.有关劳工与雇主或其他代理人之间的一切人事问题引起的争执。

在中国,目前通常把劳动争议分为“一般劳动争议”和“因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劳动争议立法的意义

无论这些立法如何完善和周密,仍不能绝对避免劳资争议的一再发生,同时也不能以现有的劳动立法完全解决所有的劳资争议问题。

二、劳动争议的特征

劳动争议具有以下特征:

(一)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是特定的

(二)劳动争议的范围是限定的

我国劳动争议的范围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

(三)劳动争议内容和形式的特定性

(四)不同的劳动争议适用不同程序处理

一般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三、劳动争议处理的目的

劳动争议处理的目的是为了和谐劳动关系,化解冲突。

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用人方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是劳动争议立法的直接目的。

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是劳动争议处理立法的间接目的。

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是劳动争议立法的根本目的。

四、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原则

调解应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应当依法进行,包括依照实体法和程序法。

(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原则

正确处理调查取证与举证责任的关系。按照“大法优于小法,后法优于先法”的顺序处理。

(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土一律平等原则

五、劳动争议处理方法

劳动争议处理方法,分为一般调整方法和紧急调整方法。般调整方法,又可以具体分为协商、斡旋和调解、仲裁审判。

(一)一般调整方法

1.协商

协商是争议双方采取自治的方法解决纠纷,根据双方韵合意或团体协议,相互磋商,和平解决纷争。协商解决劳动纠纷,不是基于法律的强制,而是基于当事人自主选择。

2.斡旋和调解

斡旋是在争议双方自我协商失败的情况下,由第三者或中间人介入,互递信息,传达意思,促成其和解。调解是第三者或者中间

人介入争议处理过程,并提出建议,促使双方达成协议。与斡旋相比,调解人的角色更加独立,可以提出解决争议的具体方案或建议,供双方参考。

3.仲裁

仲裁是仲裁机构对争议事项做出的裁决决定。

4.审判

审判是法院依照司法程序对劳动争议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的诉讼活动,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

第二节劳动争议调解

一、劳动争议调解的概念

劳动争议调解是一种力求达成一致的过程。调解人不能将自己的决定强加于当事人。

二、劳动争议调解机构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进行调解工作的机构。

三、劳动争议调解的原则

(一)自愿原则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遵循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自愿原则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是否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2.在调解过程中,始终贯彻自愿协商的原则。

3.调解协议的执行是自愿的。

(二)民主协商原则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专门处理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

(三)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

(四)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调解的最长期限为30日。

四、调解案件的受理范围

(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1.必须是劳动争议;

2.必须是本企业范围内的劳动争议;

3.必须是我国法律规定受案范围内的劳动争议;

4.必须是争议双方自愿调解的劳动争议。

(二)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1.调解本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2.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3.对员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五、调解的程序和期限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一般包括调解准备、调解开始、实施调解、调解终止等几个阶段。

六、调解协议的执行

调解协议是在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按照自愿原则达成的。对一方或双方不履行协议的,双方当事人还要通过仲裁或诉讼使问题最终得到解决。

第三节劳动争议仲裁

一、劳动争议仲裁的含义

劳动争议仲裁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明确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做出裁决的活动。当事人要向人民法院起诉就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人民法院不受理未经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仲裁的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的,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采用“三方性”的组织原则。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的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三、仲裁管辖

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可以分为:

(一)地域管辖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实行属地管辖原则。

(二)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指上下级仲裁委员会之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三)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指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受理了劳动争议案件后,发现该案件不属于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从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仲裁机关。

(四)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由于辖区不明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两个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发生争议时,由他们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下级某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行使管辖权。

四、仲裁时效

时效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劳动争议当事人不行使申诉权,申诉权因期满而归于消灭的制度。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侵权行为开始的时间,而不应理解为侵权行为终止的时间。

五、仲裁人员的回避

回避,是指劳动仲裁委员会组成成员或仲裁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不参加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和裁决。

六、仲裁调解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仲裁庭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只有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才应及时地做出仲裁裁决。因而,调解并不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专利”。

仲裁调解应当按照一定的步骤开展,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调解准备;(二)主持调解;(三)结束调解;(四)制作调解书。

七、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是仲裁庭做出的、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的、具体解决争议的决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程序主要包括三个步骤:立案、裁决和结案。

第四节劳动争议诉讼

一、劳动争议诉讼的概念

劳动争议诉讼,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劳动争议诉讼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由人民法院参与处理劳动争议,从根本上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纳入了法制轨道。

二、劳动争议诉讼的原则

应体现密切与有关单位配合的原则。劳动行政机关、工会、劳动争议仲裁机关。

三、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l.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四、劳动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五、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证据

对劳动争议而言,应特别注意:

(一)举证责任后果

在自己的主张最终不能得到证明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的责任。

(二)举证时限制度

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三)证据交换制度

(四)界定了非法取证的范围

(五)被告的答辩义务

六、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节集体争议处理

一、集体争议的含义

争议权行使的目的在于缔结集体协议,凡不以缔结或修订集体协议为目的的行为,均不得称之为“集体争议”。

二、集体争议处理方法

大致不外乎以下三种:

(一)自行交涉

劳资双方在争议发生后,自行谋求适当的解决办法,不求助于政府或私人的第三者进行协助解决。

(二)调解

调解也称为调停,是由第三者包括私人或政府所设立的调解机构派出的人员出面所进行的斡旋,以协助劳资双方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仲裁

仲裁是解决集体劳资争议最有效,也是最后的方法。仲裁分为自动仲裁、自愿仲裁和强制仲裁三种。

三、我国集体争议处理

集体争议的产生与集体谈判、集体协议的发展密切相关,是工会与雇主、雇主组织因参与集体谈判、签订和履行集体协议而发生的争议。

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将集体争议具体分为“因集体协商发生的争议”和“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两类。前者通过行政调解程序解决,后者则主要依据个别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即协商、仲裁和诉讼。

第六节争议预防和处理技巧

一、健全和完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的健全完善和可具操作性,是避免引发劳动纠纷的基础。

二、提高争议预见能力,掌握应诉技巧

(一)规章制度措辞要准确,条款要严谨,并注意及时更新

(二)处理员工要以事实为根据,预先准备好证据

(三)依法保护权益,增强仲裁时效意识

三、几种特殊争议处理应注意的问题

(一)企业追索劳动者培训费争议的处理

这类争议多见于劳动者要求调动、解除劳动关系、违约出走时发生。处理这类争议应注意以下几点:(1)享有向劳动者迫索培训费权利的用人单位,必须是有支付货币凭证的对劳动者进行各类技术培训的用人单位。(2)在试用期内,即使用人单位出资培训了职工,若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不得要求职工支付培训费用。(3)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4)只有在试用期满,合同期内,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可要求职工支付培训费用。(5)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

(二)精神病患者解除劳动合同争议的处理

(三)员工未缴纳风险抵押金、股金等而被开除、辞退、安排下岗的争议处理

第二章 劳动法律关系

第二章劳动法律关系 第一节概述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调整的结果。我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一旦同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就与该用人单位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应当按照劳动法律规范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在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平等的主体,双方是否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由其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确定;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后,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处于提供劳动力的被领导地位,而用人单位则成为劳动力使用者,处于管理劳动者的领导地位,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 (二)劳动法律关系具有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 劳动法律关系是按照劳动法律规范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形成的。既体现国家意志,又体现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劳动法律关系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因此,劳动法律关系体现的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并不是平等的,当事人的意志虽为劳动法律关系体现的主体意志,但它必须符合国家意志并以国家意志为指导。 (三)劳动法律关系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 劳动法律关系形成的现实基础是劳动关系。只有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实现社会劳动过程,才可以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三、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 (一)联系 二者相互联系、相辅相成。法律关系以社会关系为实际内容。因此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现实基础,而后者是前者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 (二)区别 1、两者所属的范畴不同。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物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而劳动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思想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2、两者产生的前提不同。劳动关系的形成是以劳动为前提,发生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内。 3、两者的内容不同。劳动关系以劳动为内容,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双方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以法定的权利义务为内容,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享受权利并履行义务。 四、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 (一)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划分,可分为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个体经营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私营企业的劳动 法律关系、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法律关系等。由于《劳动法》不分所有制性质,所有的主体一律平等地按照统一规范和要求建立劳动关系,因此按用人单位的所有制性质分类的方法将逐渐失去意义。(二)按照劳动者人数,可分为个人劳动法律关系,即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集体劳动法律关系,即劳动者集体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

人力资源电子教案第十章劳动关系(精)

第十章劳动关系管理 [本章学习目标] 在学习完本章之后,你应当掌握如下内容: 1.劳动关系的含义、类型和处理原则 2.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3.集体合同的含义 4.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不同 5.劳动职业安全卫生风险 6.劳动职业卫生和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 7.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程序 8.劳动争议的预防 第一节劳动关系管理概述 一、劳动关系的含义及内容 (一劳动关系的含义和特征 劳动关系又称为劳资关系、雇佣关系,是指社会生产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生产劳动过程中所结成的一种必然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经济利益关系。 劳动关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任何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从事劳动而结成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从狭义上讲,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劳动关系是指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的劳动关系,即

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 根据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与劳动有着直接的联系。 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劳动者的所在单位。 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 (二劳动关系的内容 劳动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关系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我国《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的主要权利有:①劳动权;②民主管理权;③休息权;④劳动报酬权;⑤劳动保护权;⑥职业培训权;⑦社会保险权;⑧劳动争议提请处理 权等。劳动者承担的主要义务有:①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②学习政治、文化、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③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④保守国家和企业的机密。用人单位的主要权利有:①依法录用、调动和辞退职工;②决定企业的机构设置;③任免企业的行政干部;④制定工资、报酬和福利方案;⑤依法奖惩职工。 其主要义务有:①依法录用、分配、安排职工工作;②保障工会和职代会行使其职权; ③按职工的劳动质量、数量支付劳动报酬;④加强对职工思想、文化和业务的教育、培训; ⑤改善劳动条件,搞好劳动关系和环境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释义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第七章法律责任 法条内容: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劳动合同制度是我国重要的法律制度,劳动合同的订立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但完整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并不仅仅存在于劳动合同的存续期间,还包括先劳动合同义务和后劳动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是合同法上的一个概念。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善后事务,称为后合同义务。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一规定明确确定了合同的后合同义务。虽然劳动合同在性质上与合同法意义上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有着显著的区别,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的一种协议,但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样也存在着后劳动合同义务。后劳动合同义务是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原劳动合同的约定负有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本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这一规定明确了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为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后劳动合同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如何理解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如何理解?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这其中,第(六)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如何理解?实务中有各种意见。此处依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作出相应厘清。 最先对此问题进行说明的是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4)。该《意见》第29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意见》采取最为广义的理解,将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以及因情节轻微等被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分三种情况均纳入追究刑事责任范畴,但同时又补充规定被判处拘役以及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可以解除。这里有一个疑问,既然以上三种情况均属于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第3款要补充规定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

刑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实这个第3款没有必要规定。不过,仍大抵上理解为,进一步明确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也可以解除。 此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2003)对“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又给出了具体答复: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不属于《劳动法》第25条第4项规定(博主注:对应《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6项)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复函》直接排除了对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进行了明确。应该说,这是对1994年《通知》的修正。 接下来的问题是,因情节轻微等被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分此种情形能否解除呢?2003年的《复函》没有明确,按照1994年《通知》的规定,仍应属于可以解除的情形。 简单归纳一下,“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以及“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因情节轻微等)免予刑事处分的”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犯罪情节轻微等)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说明一下,基于人权观念的时代发展、体现教育优先以及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场,对“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于免于刑事处分的”,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也应排除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外。但此仅作为立法建议之参考。相关法律政策

第二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 法律制度(附答案)

第2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例题·单选题】郑某于2014年6月15日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1个月。但6月2日郑某就已经到甲公司上班。郑某与甲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是( )。 A.2014年6月15日 B.2014年6月2日 C.2014年7月15日 D.2014年7月2日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例题·单选题】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无效劳动合同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时起没有法律约束力 B.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C.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D.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单选题】张某工作已满15年,2014年上半年结婚,享受婚假15天;下半年父亲去世,按公司规定享受丧假3天,同期因悲伤过度而生病请病假2个月,则张某2014年可以享受的带薪年休假为( )天。 A.0 B.5 C.10 D.15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题目中张某工作已满15年,且不满足带薪年休假的排除事项,因此可享受10天的年休假。 【例题·单选题】老侯在甲公司已工作15年,经甲公司提出并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已知老侯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 000元,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200元。甲公司应向老侯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额是( )元。 A.12000 B.15000

劳动关系专员岗位职责

劳动关系专员岗位职责 一、岗位职责: 1、熟练掌握国家的各种劳动法律法规,熟悉各种办事的流程; 2、负责公司合同书的制定和完善,对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进行管理,与所有试用及正式录用的员工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并及时存档; 3、负责公司劳动关系方面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对可能出现的情况,由有效的解决措施方案和预防办法; 4、及时收集员工的各种信息,了解员工的各种动态,做好人事调查工作; 5、负责员工的调动、辞职、转正、待岗、辞退、开除等日常手续的办理,并及时存档; 6、负责辞职、离职、辞退、开除等员工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手续; 7、负责各种劳动纠纷的处理,及时跟地方劳动主管部门沟通、协调,把影响和风险降到最低,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8、负责员工档案的日常管理(电子档案和文本档案),对档案进行及时更新和存档,对所有要求存入员工档案的证件及各种奖惩记录等均应进行编号、审核; 9、做好档案的查阅、借阅管理,严格按照公司规定进行档案的借阅、查阅登记,保证档案做到不丢失、不泄密; 10、每周日下午六点之前,认真填写公司的人事日报表,报主管领导审阅; 11、做好员工档案的保密工作,任何无关人员未经领导批准,绝对禁

止私自查阅电子及文本档案; 12、按时按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二、考核办法: 1、不能熟练掌握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更新,使得公司制定的劳动合同书存在不合法的,给予50元/次考核; 2、未按公司规定,及时办理各种员工手续,造成不良影响的,考核20元/次; 3、对于出现的劳动纠纷不能及时处理,也不向主管领导汇报,造成恶劣影响的,考核100元/次; 4、档案库不及时更新及存档,造成数据的不准确和档案丢失的,考核50元/次; 5、未按公司规定执行,私自进行档案查阅、借阅的,导致档案丢失和泄密的,考核50元/次; 6、未按公司规定及时向主管领导上报人事周报表、月报表,导致工作延误的,考核50元/次; 7、不服从领导安排,工作迟迟完不成,也不及时汇报的,考核50元/次。 三、任职资格: 1、性别不限,24岁以上; 2、大专以上学历,人力资源和法律类相关专业; 3、1年以上相关岗位工作经验; 4、熟悉国家和地方的各种法律法规,语言表达能力强,有较强的沟

自考劳动关系学历年真题分章节汇编(第十章三方协商机制)

第十章三方协商机制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三方协商机制是有关发挥三方协商作用的组织体制、法制制度及其()(200610)A.制度运行的总称B.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总和 C.相应的规章和制度的总称D.规则、程序的总称 2.我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工作必须遵循三项工作原则:合法、公正、及时原则;相互理 解、信任、支持、合作原则以及()(200610) A.维护国家利益的原则B.维护企业、职工利益的原则 C.国家保护企业、职工合法利益的原则D.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的原则 3.政府在三方协商中除维护国家利益、组织、平衡协调与服务等作用外,还包括()(200901) A.监督作用B.控制作用 C.引导作用D.分配作用 4.根据我国协调劳动关系的具体情况,三方会议应遵循的工作原则是:合法、公正、及时原则,相互理解、信任、支持、合作原则,兼顾国家、企业、职工的利益原则和()(200901)A.平等协商原则B.独立自主原则 C.全面履行原则D.民主集体原则 5.从三方协商机制的构成和运行实践看,其特点是主体独立、权利平等、民主协商、充分合作和()(200910) A.定期协商 B.降低成本 C.保持均衡 D.避免分歧 6.三方协商的职能除磋商和咨询职能及判断决定职能外,还包括()(200910) A.监督和控制的功能 B.维护企业利益职能 C.仲裁和协调的职能 D.经济和政治的职能 7.三方协商机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处理劳动关系的基本格局和制度,我国建立的三方协商机制是由()(201001) A.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职工代表组成的 B.政府劳动行政部门、雇主(企业)组织和工人组织组成的 C.国家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职工组成的 D.国家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董事会组成的 8.三方协商的级别包括国家一级的协商、产业一级的协商、地区一级的协商和()(201001) A.行业一级的协商 B.企业一级的协商 C.劳工协会的协商 D.雇主协会的协商 9.在劳动关系学中,三方协商机制中的三方是指( )(201010) A.国家、集体和个人的代表 B.政府、雇主和工会三方代表 C.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私人业主 D.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工人组织

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从权利义务的主体出发,可以划分为劳动者的法律责任和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从调整的法律部门出发,也可以将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划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鉴于劳资关系的不对等性,为了保护劳动者该弱势一方,平衡两者的地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于劳动合同的干预较多、且将更多义务性规定置于用人单位一方。下面将依据相关规定对违反劳动合同的具体法律责任进行分析。 一、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1)违约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关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有且仅有两类: 第一类: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了劳动者的服务期和违反服务器约定所应支付的违约金。那么,当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时,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是违约金的数额有严格限制,即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并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二类: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需要的注意的是: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一般普通员工有可能不具备竞业限制的资格。 (2)损害赔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第八十六条规定,若因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劳动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而劳动者对此存在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则除了违约金之外,劳动者还应承担该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之和应与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相当。

第二章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第二章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关于劳动合同的特征,下列不正确的有()。 A.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B.对于劳动合同,法律规定了较多的强制性规范 C.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时,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D.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 2、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特殊行业外,劳动者需达到一定的年龄才可以订立劳动合同。该年龄为()。 A.13周岁 B.15周岁 C.16周岁 D.18周岁 3、关于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职业危害、劳动报酬等情况 B.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工作与生活的各种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C.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但是可以扣押其他证件 D.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可以要求劳动者适当提供押金 4、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法定期限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法定期限是用工之日起()。 A.15日内 B.1个月内 C.2个月内 D.3个月内 5、2009年1月10日,张某应聘到某餐厅工作;2009年3月10日,张某与某餐厅订立了劳动合同;2009年5月10日,张某在餐厅老板胁迫下修改了劳动合同,减少了一些劳动者权利;2009年7月10日,有关部门裁定张某与餐厅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无效。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起算时间是()。 A.2009年1月10日 B.2009年3月10日 C.2009年5月10日 D.2009年7月10日 6、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下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是()。 A.劳动报酬 B.试用期 C.保守商业秘密 D.福利待遇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范本_1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79914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Model of a labor relationship manageme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1、目的 为规范员工的行为,保证员工行为与公司政策、规章制度和程序相一致。改善员工的工作表现,创造和谐、融洽的劳动关系。 2、适用于XXX有限公司。 第二节职责权限 1.职责与权限 1.1行政人事部:劳动关系管理的统筹部门,负责编制、改进劳动关系管理的相关制度,统筹劳动关系管理。 1.2其他部门:在行政人事部门指导下,正确开展劳动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节劳动关系管理 1、劳动关系分类 劳动关系管理、奖励与违纪事件处理、健康管理、特殊时期员工关系管理等。 2、劳动合同管理 2.1.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公司实际情况,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2.2.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由行政人事部统一组织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具体合同范本由行政人事部核准。 2.3.劳动合同办理时间: 新入职员工: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在职员工:合同期满前30天由行政人事部知会该员工直属部门,根据该员工的工作表现、工作业绩和公司用人状况并结合该员工的意愿,共同决定是否继续聘用该员工,如果继续聘用,则由行政人事部通知该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否则合同期满自动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2.3.3行政人事部将劳动合同信息录入电脑系统,便于集中、规范管理。 2.3.4行政人事部对已给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3、劳动关系证明 行政人事部应员工本人的要求,经调查核实后为员工开具相关证明,包括工作证明、离职证明和退社保证明。 4、劳动争议处理 4.1劳动争议是企业运转过程中产生的正常现象,各级管理人员要本着沉着、冷静、务实、灵活的原则,规避法律风险,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4.2劳动争议的情形:因职工重大违纪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等。 4.3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着重调解;及时处理;依法处理;积极配合。 5、员工意见管理 5.1.员工是公司最大的财富,加强对员工意见的管理,

2012年1月劳动争议处理概论试题和答案

2012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争议处理概论试题 (课程代码11471) 重要提示: 1、本试卷共6页,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50分钟。 2、应考者必须在“答题卡”上按要求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各项能作为劳动争议主体的是 A.不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B.所有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外国公民 C.各类独立的企业法人 D.非法组织 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集体争议主要是指 A.多数劳动者或者劳动者团体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 B. 多个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 C.一个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 D.特指多个劳动者和一个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 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是 A.协商 B.调解 C.仲裁 D.诉讼 4、下列各项属于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是 A.用人单位 B.用人单位工会 C.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D.地方检察院 5、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争议时,实行 A.两审复议制 B.审终审制 C.两审终审制 D. 一裁两审制 6、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的时效是 A.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 B.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 C.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45日内 D.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0 日内 7、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下列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的是 A.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六个月金额的争议 B.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C.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条件、劳动环境等劳动标准方面发生的争议 D.因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对妇女怀孕期的规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8、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是 A.用人单位与劳动管理部门 B.劳动者与劳动管理部门 C.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D.工会与劳动行政管理部门 9、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哪一组织申请调解? A.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B.人民法院 C.企业工会 D.组织单位

人力资源管理电子教案第十章劳动关

第十章劳动关系管理 [ 本章学习目标] 在学习完本章之后,你应当掌握如下内容: 1. 劳动关系的含义、类型和处理原则 2.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3. 集体合同的含义 4.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不同 5. 劳动职业安全卫生风险 6. 劳动职业卫生和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 7. 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程序 8. 劳动争议的预防 第一节劳动关系管理概述 一、劳动关系的含义及内容 (一劳动关系的含义和特征 劳动关系又称为劳资关系、雇佣关系,是指社会生产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生产劳动过程中所结成的一种必然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经济利益关系。 劳动关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任何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从事劳动而结成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 从狭义上讲,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劳动关系是指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的劳动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 根据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 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与劳动有着直接的联系

2. 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劳动者的 所在单位。 3. 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 (二劳动关系的内容 劳动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关系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我国《劳动法》第 3 条规定劳动者享有的主要权利有:①劳动权; ②民主管理权; ③休息权; ④劳动报酬权; ⑤劳动保护权; ⑥职业培训权; ⑦社会保险权; ⑧ 劳动争议提请处理权等。劳动者承担的主要义务有:①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②学习政治、文化、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③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④保守国家和企业的机密。 用人单位的主要权利有:①依法录用、调动和辞退职工;②决定企业的机构设置;③任免企业的行政干部;④制定工资、报酬和福利方案;⑤依法奖惩职工。 其主要义务有:①依法录用、分配、安排职工工作;②保障工会和职代会行使其职权;③按职工的劳动质量、数量支付劳动报酬;④加强对职工思想、文化和业务的教育、培训; ⑤ 改善劳动条件,搞好劳动关系和环境保护。 二、劳动关系的类型 一个国家或地区劳动关系的性质和特点,不仅受该国或地区所有制结构以及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影响,而且还受到国家或地区的历史传统、经济发展和文化积淀的影响。劳动关系的性质,主要是关于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关系的性质。由于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关系的性质和利益关系的处理原则不同,劳动关系分成了不同的类型。目前世界各国的劳动关系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利益冲突型的劳动关系,又称传统型的劳动关系。 (二利益一体型的劳资关系。 (三利益协调型的劳动关系。

第二章--劳动法练习答案及解析

第二章课后练习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C 【解析】(1)选项ABD: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包括合法原则,公平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一致原则,诚实信用原则;(2)选项C:订立劳动合同之后,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具有了支配与被支配、管理与服从的从属关系。 2.【答案】C 【解析】劳动者需年满16周岁(只有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可以例外),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答案】B 【解析】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本题中,罚款总额应大于等于2500元,小于等于10000元。 4.【答案】D 【解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5.【答案】A 【解析】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因甲公司无拖欠工资的行为,已经支付过一倍工资,所以只需再支付一倍工资即可,1500×11=16500(元)。 6.【答案】A 【解析】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本题中:(1)选项AC:王某已经在甲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有权要求甲公司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选项B:如果王某自己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选项D:王某满足强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只要王某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甲公司就应当与其订立,不存在协商的问题。 7.【答案】C 【解析】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8.【答案】A 9.【答案】D 【解析】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10.【答案】B 【解析】(1)选项A: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休假最长天数为“15天”,60天已经多于15天;(2)选项B: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3)选项C: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4)选项D: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包括3个月)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1.【答案】B 12.【答案】C 13.【答案】B 【解析】(1)选项AB: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加班工资没有“不能安排补休”的前提条件;(2)选项CD: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14.【答案】B 15.【答案】D 【解析】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因为本题中,甲公司并未与王某约定,所以适用劳动合同履行地D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16.【答案】C

劳动关系专员的岗位职责

劳动关系专员的岗位职责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专员岗位职责有哪些,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劳动关系专员岗位职责,欢迎阅读。 岗位职责1:劳动关系专员岗位职责 1、负责组织员工劳动合同签订、核对、签章及发放、存档; 2、负责开展及完善劳动合同分级管理; 3、负责员工劳动关系转移相关事项; 4、负责员工岗位不胜任调岗处理等事宜,如换岗、辞退等; 5、负责处理员工违纪处罚决定报批及下发,监督执行; 6、负责劳资纠纷协调处理、组织材料准备等相关事宜; 7、劳动关系方面管理规章制度的完善。 岗位职责2:劳动关系专员岗位职责 1、办理新员工入、离职手续; 2、维护员工档案,员工档案的整理、更新、归档,保证员工档案的完整性及保密性; 3、负责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包括新签、续签、解除等,以及劳动合同的签收及存档; 4、负责员工试用期管理,安排入职一个月的新员工工作总结述职管理、组织安排员工转正述职; 5、负责员工晋升、调岗管理,组织安排晋升、调岗流程工作、通知相关人员调整晋升、异动人员的账号权限、更新人员基础信息表; 6、负责办理社保、公积金相关业务,及时跟进政策变动,及时反馈,并建议调整相关操作流程及制度;每月度提交工资台账所需的辅助社保数据; 7、负责考勤管理工作; 8、负责人事异动统计报表; 9、负责为员工出具相关证明(包含离职证明、实习证明、在职证明)

10、其他与劳动关系相关的事宜; 任职资格: 1.学历专业证书: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力资源相关专业毕业,优异者可放宽要求; 2.工作项目经验:一年以上人力资源从业经验,具备劳动关系、基础人事从业经验; 3.专业能力技能:熟悉Microsoft软件操作,Excel运用熟练;有较强的公文撰写能力;熟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4.综合素质:端正严谨的工作态度、具备较强的条理性、较好的亲和力、责任心较强,较强的协调和协助的能力;较强的保密意识。 岗位职责3:劳动关系专员岗位职责 1.定期或不定期做好员工调查活动,了解一线员工生产和生活情况。 2.处理员工投诉,审核各类员工纠纷处理结果。 3.协调企业与员工关系,处理工伤事故。 4.深入了解员工的思想活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项活动,丰富员工业余生活,提高生产积极性。 岗位职责4:劳动关系专员岗位职责 1、熟练掌握国家的'各种劳动法律法规,熟悉各种办事的流程; 2、负责公司合同书的制定和完善,对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进行管理,与所有试用及正式录用的员工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并及时存档; 3、负责公司劳动关系方面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对可能出现的情况,由有效的解决措施方案和预防办法; 4、及时收集员工的各种信息,了解员工的各种动态,做好人事调查工作; 5、负责员工的调动、辞职、转正、待岗、辞退、开除等日常手续的办理,并及时存档; 6、负责辞职、离职、辞退、开除等员工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手续;

第十一章我国劳动就业法规与政策

第十一章我国劳动就业法规与政策 劳动就业是民生之本,世界各国政府都努力解决就业问题,满足老百姓就业的需要。为此,国家在就业方面制定了系列的法规与政策。本章主要介绍我国劳动就业方面的法规和政策,包括促进就业的法规与政策,关于劳动合同的法规,劳动者工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劳动保护与职业培训的规定、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方面的规定。 第一节促进就业的法规与政策 我国劳动力资源十分丰富,从总体上看,我国劳动力市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出于供大于求的状态。为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就我国的就业方针政策、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方面做了规定。 一、促进就业的原则及政策支持 (一)促进就业的原则 1.国家促进就业的原则 《就业促进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可见,促进就业是国家的责任。根据《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的有关规定,促进就业的国家责任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 (4)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 (5)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踧踖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6)建立和完善劳动就业的服务体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2.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原则 《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但应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原则主要体现在《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的具体规定中。 (1)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3)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企业实施《劳动合同法》应注意的风险、责任和对策

企业实施《劳动合同法》应注意的风险、责任和对策 一、规章制度 风险:企业建立规章制度的程序、内容不合法。 责任: 1、不合法的规章制度,在仲裁或诉讼中不能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民主程序制定”、“合法”,“公示”三个条件,才可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2、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策: 1、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履行民主程序,并保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的书面证据,履行公示程序; 2、对旧的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款进行修订或删除; 3、公示方法: (1)员工手册发放(要有员工签领确认); (2)内部培训法(注意一定要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培训内容、与会人员签到); (3)劳动合同约定法; (4)考试法(开卷或闭卷,保留试卷); (5)传阅法(保留员工签名); (6)入职登记表声明条款(保存有员工签名的登记表); (7)意见征询法(保留员工意见的签名和书面资料)。 尽量避免如下公示方法:

(1)网站公布;(2)电子邮件告知;(3)公告栏,宣传栏张贴。 二、职工名册 风险:企业未建立职工名册或者违反有关规定。 责任: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精神,依据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建立职工名册制度的通知》(泰劳社发[2008]215号)的规定建立企业职工名册。 三、录用审查 风险:企业录用劳动者未进行严格审查。 责任: 1、劳动者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可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2、招用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策: 1、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其提供与前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明。如招用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要求其原单位提供同意意见的书面意见。 2、认真核对劳动者提供的相关材料,比如身份证、学历证明、健康证明、从业经历等。以上情况,需要劳动者提供有关的书面证明材料,企业应该保留、掌握和管理。 四、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风险: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责任: 1、自用工之日第二个月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企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企业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策: 1、使用劳动合同管理软件,提高劳动合同信息化管理水平,防止因遗忘、工作失误等人为原因导致未订立劳动合同。 2、劳动者拒不订立劳动合同的,要保留送达《劳动合同订立(续订)通知书》、

第十二章劳动关系

第十二章劳动关系 【教学目的】西方国家工会所要达到的目标以及集体谈判的基本模式和原则是本章需要了解的一个方面;此外,需要进一步掌握解决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和途径。 【教学要求】通过学习,了解集体谈判的三种基本模式以及应注意的一些原则;掌握解决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和途径。 【学习方法】在学习本章的过程中,应对西方国家工会的发展历史作一个简要的了解(可以参看本章的附录),在掌握解决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和途径的基础上,能正确处 理我国各类企业、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所出现的一些基本问题,理论联系实际始 终是要提倡的学习方法。 第一节劳动关系的内涵 一.劳动关系的含义 我国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劳动关系作了明确的界定。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不是泛指一切劳动者在社会劳动时形成的所有的劳动关系,而仅指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其作用是从法律角度确立和规范劳动关系。 二.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劳动法所规范的劳动关系主要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1.劳动关系是在现实劳动的过程中发生的关系,与劳动者有着直接的联系。 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所在单位,如企业、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等。 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 劳动关系的基本内容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与奖惩、劳动保险、职业培训等方面形成的关系。此外,与劳动关系密不可分的关系还包括劳动行政部门与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劳动就业、劳动争议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关系,工会与用人单位、职工之间因履行工会的职责和职权,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发生的关系等。 在西方国家,劳动关系又常常被称为“劳资关系”,指为保持劳资之间的良好关系和解决双方分歧所作出的努力。它包括在这方面的努力中组织的调解、措施和政策。鉴于有组织的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在劳资关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劳资关系的主要问题又往往体现在组织管理当局同工会之间的关系上。 第二节劳动者的地位和权益 一.劳动者的地位 劳动者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是企业财富的创造者,也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任何一个企业或事业单位,没有全体劳动者的辛勤劳动,是无法达到组织目标,实现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因此,劳动者在企业内处于主体地位,而经营管理者则处于主导地位,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当然,从根本意义上说,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也是劳动者。 在我国,由于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劳动者是国家的主人,在整个社会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无论在何种性质的企业内,都拥有法定的民主权利。这是无庸置疑的。 二.劳动者的权利 我国的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各项权利: 1.劳动者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⑴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权也称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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