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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支票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XX银行支票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XX银行支票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XX银行支票业务的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基本概念

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单位、个人之间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清偿债务等款项支付,均可以使用支票。

支票根据用途不同可分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第二条基本规定

(一)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二)单位和个人在同城或异地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跨票据交换区域的异地使用支票,遵循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

(三)单位和个人签发支票必须包括以下要素:表明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四)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五)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

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同时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六)对于屡次签发空头支票或印鉴不符支票的单位或个人,应按人民银行的规定上报。银行有权停止其签发支票,并对其进行黑名单管理。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出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金额。如果存款低于支票金额,银行将拒付。这种支票称为空头支票,出票人要负法律上的责任。

(七)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必须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支票一经背书即可流通转让,具有通货作用,成为替代货币发挥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职能的信用流通工具。

(八)凡当地人民银行对支票业务有其他规定的,各分行可以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出售支票业务处理

第三条审核要求

(一)客户领购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应填制“重要空白凭证购买清单”在开户营业机构领购。

(二)银行出售支票时,如领购单位是第一次领购,应当零张少量出售,日后根据领购单位结算量再酌情出售。—般每个账户一次1本,对业务量大、路途较远的,可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酌情出售,但应以控制风险为主。出售3本以上的,由会计经理审批并在《重要空白凭证购买清单》签字后方可出售。

(三)对于全国通用的支票应在支票正面右下角支付密码栏下方加盖付款银行的银行机构代码(即支付系统行号)。

第四条业务处理要求

(一)开户营业机构审核要求

开户营业机构须指定专柜出售空白凭证,对客户身份及其填写的“重要空白凭证购买清单”进行审核。具体审核要素有:

1.审核领购单位的名称账号是否相符,核对印鉴是否正确无误。

2.确定领购单位领购人,发现疑问应向凭证领购单位联系确认。

3.根据客户的结算情况,判断客户申领凭证的数量是否在合理范围之内。

(二)开户营业机构出售凭证

1.审核无误后,柜员根据凭证箱中的实物,按照顺序号段在综合业务系统进行出售处理。

2.收取手续费时应区分收费交易类别是现金或转账,可根据客户需要选择是否出具发票。

3.打印“重要空白凭证购买清单”,作为记账联附件。

4.为控制风险,柜员出售支票时,需要会计经理或B 级复核员授权,然后柜员确认“重要空白凭证购买清单”上打印的凭证号码和实物一致后将凭证实物交客户,同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使用情况登记簿》,并由客户签字确认。

(三)己出售重要空白凭证缴回注销

1.客户因故缴回已出售重要空白凭证,经办柜员在综合业务系统中进行查询,确认是本网点已出售给客户的重要空白凭证,经办柜员在核点凭证无误后,在缴回的凭证上加盖“作废”字样或剪角作废。

2.经办柜员在综合业务系统内进行账务处理。

3.打印“客户交回未用空白重要凭证核点清单”一式两份,由单位加盖公章,一份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后入账户档案保管,一份和收回的重要空白凭证一起,随当

日业务传票送分行事后监督审核处理。未设事后监督的分行送分行会计档案管理员审核处理。

第三章转账支票业务处理

第五条审核要求

柜面收到客户递交的转账支票和三联进账单,应当对支票的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如下:

(一)支票是否为本行受理的支票,是否为统一规定印制,是否真实,是否在提示付款期内。

(二)如业务受理网点非账户开户行,该账户是否允许通兑。

(三)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四)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与进账单的金额是否相符。

(五)持票人的名称是否与进账单上的收款人名称一致。

(六)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七)使用支付密码的,支票上需有相应支付密码。

(八)背书转让的支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转让,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粘单骑缝章为粘单第一背书人,收款人必须做委托背书。

(九)若受理的是跨交换区域的全国性支票时,还需认真审查支票是否记载银行机构代码并确认支票金额在规定限额(50万元)之内。

第六条业务处理要求

柜面收到客户递交的转账支票和三联进账单,若为同城

交换,分收款人为我行开户单位而出票人非我行开户单位;收款人非我行开户单位而出票人为我行开户单位;收款人、出票人均为我行开户单位等三种情况处理。若为异地交换,通过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进行处理。

(一)同城交换支付结算

1.收款人为我行开户单位,出票人非我行开户单位。即出票人在他行开户,收款人的款项不可即时抵用,须待对方确认付款后“收妥抵用”。

(1)审核

柜面在受理此类支票业务时,除按以上要求进行审核,还需特别审核支票背面的委托收款背书,包括持票人在支票背面的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有开户银行名称。

(2)审核完毕后,在进账单回单联加盖业务受理章交持票人,支票按照票据交换的规定及时提出,参加人民银行同城清算交换处理。

退票时间过后,若出票人开户银行不退票,进行入账处理,进账单第一联作贷方凭证,第三联加盖清讫章后交给收款人或放入回单夹。此联做为收款人的收账通知。若因各种原因支票被退票,抽出保管的第一、三联进账单,连同支票一并退还持票人,并做好签收登记工作。

2.收款人非我行开户单位,出票人为我行开户单位。受理银行即时记账扣款后,将款项通过交换清算至收款人开户银行。

(1)审核

①柜面在受理此类支票业务时,需区分出票人是否为通存通兑户进行处理。若出票人非本网点开户且非通存通兑户,则需提示客户至开户行办理。若出票人非本网点开户且为通存通兑协议户,可予以受理。

②受理的支票,除按照支票审核要求进行审核外,由于是持票人向付款人(受理银行)提示付款,无需作委托收款背书,持票人直接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即可。

(2)支票审核完毕,并经核验印鉴准确后,进行账务处理。记账完毕后,即将进账单第二联加盖业务受理章交持票人或放入回单夹;若为通存通兑户,则通过内部交换传递至开户行。将第一、三联进账单加盖业务清讫专用章。

按照票据交换的规定及时提出,参加人民银行当地票交所的交换处理。若对方银行因收款人账号户名不符等原因进行退票,分行账务中心须及时联系受理网点,从而进一步联系出票人,根据情况进行后续处理。

若出票人余额不足,则将支票连同三联进账单一并退给持票人或出票人。

3.收款人、出票人均为我行开户单位。.

网点柜面在受理此类支票时,根据出票账户是否通存通兑进行不同的处理:

(1)非通存通兑账户。

由于账户是非通存通兑,该类支票业务的处理同收款人为我行开户单位,出票人非我行开户单位的处理。审核完毕支票后,在第二联进账单上加盖受理章后交给持票人。依据当地交换场次在支票上加盖清算章戳记,支票按照票据交换的规定及时提出,参加人民银行当地票交所的交换处理。第一、三联进账单通过内部交换传递至账务中心。退票时间过后,若出票人开户银行不退票,进行入账处理,第一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第三联加盖清讫章后交给收款人或放入回单夹,或通过内部交换传递至开户行。若因各种原因支票被退票,抽出保管的第一、三联进账单,连同支票一并退还持票人。

(2)通存通兑账户。

对于通存通兑账户的出票人签发的支票,在审核完支票后,视同内部转账进行账务处理。收款人及出票人的进账单回单可根据持票人的不同,交给持票人或放入回单夹或通过后台打印贷方补充报单。

(二)异地交换支付结算

1.网点柜面收到客户递交的支票和三联进账单,若非本交换区域的付款人,需通过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进行处理。除对支票进行常规性的审核外,还需特别注意支票是否记载12位银行机构代码并确认支票金额在规定限额(50万元)之内。

2.审核完毕后,将进账单第二联加盖受理章后退给持票人。根据所采用的方式(分散、集中直联、集中间联),将支票相关要素形成电子信息,并采集相应的支票影像,在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中一并提出处理。

3.对于出票人开户行同意付款的,收到对方行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送的支票业务回执后,打印小额支付系统来账凭证,将受理的支票和进账单第一、三联加盖业务清讫章后作为小额支付系统来账凭证的附件。

对于出票人开户行拒绝付款的,直接作退票处理。抽出支票和进账单并连同退票理由书交收款人。

第七条转账支票支付用途的审核

(一)单笔支付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与开户单位财务部门进行“双热线”查证,查证时应登记联系人及电话号码。

(二)对新开户后前十笔支付业务,必须进行审核确认。对属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交易,应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三)下列款项可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入个人结算账户:

——工资、奖金收入。

——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个人贷款转存。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继承、赠与款项。

——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纳税退还。

——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其他合法款项。

(四)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向某一个人结算账户支付款项,每笔或一日累计超过50万元的应要求支付单位出具单位证明并提供相关劳务、购销、借款等合同,涉及退还款项的,还应附原始缴款、转账凭据。特殊情况下单位不能提供支付依据的,需经与单位“双热线”对账,支行行长审核签字后方可办理。

第四章现金支票业务处理

第八条审核要求

出票人开户行经办员接到收款人持现金支票支取现金时,应认真审查:

(一)支票是否为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是否真实,是否为本行出售支票,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

(二)支票填明的收款人名称是否为该收款人,收款人是否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其签章是否与收款人名称一致。

(三)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四)使用支付密码的,支票上需有相应密码。

(五)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六)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其他记载事项更改的、必须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受理的支票不得为已挂失支票。

(七)支取的现金是否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和本行有关规定。

第九条业务处理要求

柜面受理持票人提交的现金支票后:

(一)按以上审核要求对票面的要素进行认真的审核。

(二)对账户性质进行审核。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基本账户、临时账户和专用账户可支取现金,对于大额资金还需经过审批。

(三)对于非本网点开户的出票人提交的现金支票,根据出票人是否为通存通兑户进行处理,若为通存通兑户,且支取金额在规定限额以下的,予以办理;若非通存通兑户,或为通存通兑户,但支取现金金额超过限额,不予办理。

(四)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印鉴核验准确,在业务系统内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条现金支票支付用途的审核

(一)对存款人办理现金支取业务的,必须审核存款人具有办理现金业务的资格,按照国家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单笔支取金额20万元以上的应在联网核查系统核查取款人的身份信息。

(二)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原则上以开户单位三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核定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现额,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十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三)开户单位只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结算起点为一千元)

---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要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加盖开户单位公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第五章支票挂失业务处理

第十一条基本规定

(一)支票丧失后,失票人必须到开户行请求挂失。

(二)办理支票挂失业务时,经办员应要求客户在3天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客户没有按时出示人民法院的公示催告,则“挂失止付通知书”在挂失12天后失效。

第十二条业务处理要求

(一)审核

开户行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应审核:

1.失票人提交的“挂失止付通知书”各项内容是否齐全,是否签章,且签章是否与预留银行印鉴相一致。

2.“挂失止付通知书”必须记载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

和原因;票据的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收付款人名称;挂失人姓名、营业场所或住址以及联系方式等。

3.确认该款项确未付款。

(二)挂失业务处理环节

1.经会计经理审核同意后,经办员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对支票作挂失处理,确认无误后授权签章。

2.第一联挂失止付通知书上加盖业务受理章作为受理回单交给失票人,第二、三联专夹保管,凭以掌握止付。

3.挂失止付期满后应及时将原挂失支票做解挂处理。

4.办理解挂业务时,会计经理应审核经办柜员解挂业务凭证是否正确,各要素与原挂失支票是否相一致,审核无误后签章确认。

第六章风险提示

第十三条严格审核支票与所附进账单金额及各要素是否一致。

第十四条背书必须连续、完整,使用粘单的,应按规定由第一个使用粘单的背书人加盖骑缝章。

第十五条填写支付密码的支票未同时加盖预留印鉴,或支付密码错误,经办行应视同签章与预留印鉴不符退给客户。

第十六条必须严格履行先审票后记账的业务处理顺序。

第十七条记账时必须选择正确的票据种类,录入正确的号码。

第十八条对多次签发印鉴不符、余额不足支票的客户,应停止向其出售支票。

第十九条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的,必须在支票背面作委托收款背书,背书签章应与“收款人名称”相符。通过票据交换办理的,应坚持“收妥入账,不予垫款”原则。

第二十条严格掌握票据抵用时间,及时处理退票;换人核对提出交换的票据。

第二十一条严格审核取现账户的性质,对通兑户的现金支取实行限额管理。

第二十二条支票绝对记载事项记载不齐全的,银行不予受理挂失止付。已挂失止付的支票,应严格审查防止冒领。

第二十三条严禁出售专柜柜员为本人、关系人出售凭证,严禁授权员为本人、关系人的银行业务进行授权。

第二十四条要对支票出售数量严格控制,否则容易造成客户保管不善丢失,或控制不严任意套取银行信用等案件发生。

第二十五条出售的支票未加盖付款银行的银行机构代码,导致支票不能全国通用。

第二十六条存款人销户时,未将空白支票等重要空白凭证全部交回银行,或交回银行后未剪角作废,或未加盖“作废”章,容易造成实物凭证等被盗取使用或流失在外。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及操作规程由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浙江省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为,维护良好的收单市场秩序,促进银行卡业务有序发展,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9?142号)等有关银行卡业务管理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内银行卡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银联分公司、特约商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与特约商户签订受理银行卡业务协议并向该商户承诺付款的银行机构及有资质从事专业化收单业务的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与收单机构签约并同意使用银行卡进行资金结算的商户。 本办法所称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从事银行卡收单非核心业务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银联分公司是指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

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仅适用于人民币银行卡收单业务。 第五条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坚持“谁发展的特约商户谁负责”、商户与收单机构双向自主选择、同一商户“一柜一机”、联网通用、公平竞争等基本原则。 第六条人民银行浙江省内各级分支行负责指导、管理、监督、检查辖内银行卡收单业务。 第二章收单机构管理 第七条在浙江省内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金融许可证的银行机构或已经取得资质从事专业化收单业务的非金融机构; (二)须在浙江省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三)内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健全,配备的人员素质和数量符合管理要求; (四)具有完善的收单业务处理系统和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 (五)具备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所需的场所和硬件设施; (六)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已取得有权管理部门认定的资质,在浙江省内从事收单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于业务开办前向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

关于基层银行加快电子银行业务发展的几点思考

关于基层银行加快电子银行业务发展的几 点思考 一、电子银行发展目前存在问题分析 、认识方面存在的问题 1、外部认知不足客户的认识偏差直接影响推广力度 从实际营销工作中的反馈情况来看,客户不接受网上银行主要有3大问题。一是对网上银行安全顾虑重重。由于网络中存在的众多安全隐患,加上大众及媒体对网络安全问题的负面宣传,客户对虚拟银行存有怀疑和戒备心理。二是对网上银行功能知之甚少。由于我行营销宣传网络的建设尚不健全,特别是电子银行示范网点数量少,且示范作用发挥不明显,使大部分客户主要依赖于客户经理的简单讲解,对网上银行功能的认识停留在简单的查询和转账结算上,网上银行银企互联、集团理财、在线支付、贵宾室、收费站、代报销等优势功能却不甚了解。 2、内部驱动不够员工的认识偏差成为业务推广的阻力 企业网上银行作为分流柜面压力、优化客户结构、提升竞争力的有效途径而得到各家银行的高度重视,但我行在实际发展中却出现动力匮乏与不足,部分领导和员工对网上银行发展的认识偏差已成为业务推广的一大阻力。

首先,就基层负责人而言,目光停留在短期效益上。网上银行作为全新的业务处理平台,赢利模式尚未出现,短期效益体现不足。而网上银行在稳定客户、提高竞争力、降低营运成本、转移结算风险、改良业务运作模式上有着传统模式无可比拟的优势,而支行人员却对此缺乏足够认识,长远规划不足,对电子银行的认识仅限于是一项单纯的业务,能够增加电子银行客户,增加电子银行交易额,产生中间业务收入,还没有完全认识到发展电子银行业务在分流柜面压力、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客户满意度方面的优势,以及为全行带来的巨大的整体效益。支行业务发展目标仅限于分行下达的指标,自发营销的意识淡薄,致使网上银行营销陷入被动局面。 其次,就基层客户经理而言,营销意识亟待转变。由于网上银行业务由客户自行操作,银行不能直接监测客户资金动向,给收贷、收息、资金管理和资金监控带来难度。特别是目前我行存款指标仍是各支行及网点负责人最看重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的开通,必然造成月末、季末存款实点数无法控制。对此客户经理常常不会主动寻求解决方案,更多的是在营销时顾忌太多、底气不足、力度不够。大多数客户经理将网上银行营销作为成功营销客户后的捆绑产品来进行推销,而未将其作为对传统柜面业务处理的渠道弥补和低运营成本、提高竞争力、有效竞争客户的得力手段,从而使网

商业银行通讯员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通讯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通讯员队伍建设,助力宣传工作落地,构建本行和谐企业文化,激发本行通讯员积极向行内周报、社会媒体的投稿热情,建立科学合理的通讯员工作评价和激励机制,推动本行宣传工作有力开展,确保上下联动的新闻宣传格局,保障信息宣传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部门(支行)通讯员由部门(支行)负责人推进或自荐产生,通讯员工作内容由综合管理部统一考核并提供奖励和考核依据。 第三条通讯员因工作调动、离职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通讯工作的,由所在部门(支行)另行推荐人选,一周内上报综合管理部。 第二章指导思想 第四条各部门(支行)通讯工作须围绕杭州联合银行主发起村镇银行的发展实践,结合本行实际要求,以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为宗旨,发挥好舆论的宣传导向,推进本行稳健有序健康发展。 第三章通讯员任职资格 第五条热爱本职工作,具备良好的道德、思想素养,具有较强的新闻敏感性。 第六条热爱宣传工作,熟悉全行工作导向及部门(支行)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具有较好的文字写作水平和摄影等专业技能。 第八条勤于思考,善于沟通,具备良好的协调能力和团队精神。 第九条具有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具备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较强的学习能力。 第十条积极主动参与行内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和营销活动。 第四章通讯员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围绕企业文化重点工作,宣传所在部门(支行)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团队建设及业务产品推进情况。

第十二条负责搜集部门(支行)的新闻线索,定期汇总或拟成通讯稿件上报综合管理部。 第十三条保证稿件质量,并按时完成每月供稿数量,确保完成全年宣传工作目标任务。 第十四条协助综合管理部做好杭州联合银行月报的信息上报工作,主动收集关于改进本行企业文化建设、周报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本行稿件在报刊、杂志等各大媒体的录用率,扩大本行的影响力。 第十五条完成政务信息上报工作,确保本行与中国人民银行以及银监局等部门的联系。 第五章通讯员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各部门(支行)通讯员每月保证2篇投稿,全年各级媒体录用稿件数量达到年初宣传工作制定的目标。 第十七条报送信息内容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上级精神及重大工作进展情况反映和跟踪情况,例如“支农、支小”、“走村镇、访企业”等相关工作动态。 (2)执行各项政策的新举措、新办法、新思路、新成效。 (3)各村镇银行发展进程中的新经验、新典型、新气象、新风貌。 (4)各村镇银行在经营管理、企业文化建设、业务营销、创新 (5)各种新产品、新业务的介绍。 (6)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相关意见或建议;工作中取得的成效,相关经验交流与感受。 (7)文化生活类综合信息。 第十八条稿件要求主题鲜明、文笔通畅、语言生动、清晰简练,内容充实、真实新颖,有思想性、趣味性和可读性,并具有原创性、真实性,名称、时间、数字一定要核实准确。配图要求清晰,原始图片要求存档以备后用。 第十九条报道稿件要注意时效性,要及时,避免因为滞后性导致质量好的稿件未被采纳。 第二十条各部门(支行)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关心和支持信息宣传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及通讯的报送工作(即部门通讯员)。全体人员要积极参与信息宣传工作,尤其是信息宣传骨干,要在部门中发挥联络沟通作用,带头挖掘素材,撰写稿件。 第二十一条通讯员应对稿件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违反企业文化、职业道德的通讯员将取消通讯员资格,影响恶劣者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重大信息知情不报、漏报,报送信息内容严重失实的部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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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贵金属销售及回购业务操作规程 为了规范实物贵金属销售及回购业务的柜台操作,根据《中国银行出纳制度》、《中国银行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及回购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品牌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行品牌实物贵金属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特制订本规程。 第一章业务介绍 第一节基本规定 一、本规程所指实物贵金属销售及回购业务包括我行自营品牌贵金属销售与代理贵金属企业销售贵金属两部分。 1、自营品牌实物贵金属销售:我行自行借入原材料或利用积存金库存作为黄金原料、自行设计并经总行指定贵金属加工企业铸造的品牌实物贵金属产品,通过我行网点或其他电子渠道向企业或个人出售。 2、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我行接受贵金属企业的委托,按照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在银行指定营业网点或通过其他电子渠道代理贵金属企业与投资者(企业或个人)进行实物贵金属制品买卖。 二、产品销售模式。产品销售模式可分为铺货式销售和订单式销售。 (一)铺货式销售是指贵金属合作企业根据银行销售需求,提前生产加工出产品并配送至银行网点,通过银行渠道进行销售,银行实现销售后根据约定的资金清算结算流程将销售基础金额上划至总行金融市场中心指定账户或将销售 款项全额划转至贵金属合作企业结算账户。 (二)订单式销售是指贵金属合作企业不提前生产产品或仅提供少量产品供网点柜台展示,客户有需求并下单订购时,贵金属合作企业再根据客户订单组织相应产品生产和配送,银行收货或客户提货后再由银行根据约定的资金清算结算流程将相应款项全额划转至贵金属合作企业结算账户。 实物贵金属销售业务中各类贵金属制品的销售模式、定价方式、销售价格、规格种类等销售信息详见总行每期发行通知。 三、个人和机构客户都可购买我行销售的实物贵金属制品。 (一)个人客户可以从阳光卡(活期一本通)转账或以现金购买。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交易金额单笔转账类5万元以上(含)、现金类1万元以上(含)的,客户需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 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第 9 号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包括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以及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 第四条收单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五条收单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

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六条收单机构为境外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适用本办法,并应同时符合业务开办国家(地区)的监管要求。 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收单机构实施本办法的,收单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章特约商户管理 第七条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第八条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第九条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特约商户为自然人的,收单机构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件。 特约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收单机构应当制定特约商户资质审核流程和标准,明确资质审核权限。负责特约商户拓展和资质审核的岗位人员不得兼岗。

电子银行业务工作总结

电子银行业务工作总结(精选3篇) 20**年,我行按照市分行制定的工作重点与计划,扎实开展市场营销,在行领导对电子银行的重视与各部门与网点的共同配合下,保持了电子银行业务的持续、快速、协调发展。 一、完成市分行下达的各项任务 年,我行企业网上银行任务45个,实际完成49个,完成率为108.89%,个人客户网上银行任务2000,实际完成3483个,完成率为174.15%;对公电话银行任务20个,实际完成22个,完成率为110%;个人电话银行任务900个,实际完成157个,完成率为17.44%;手机银行客户任务数12个,实际完成12个,完成率为100%;网上银行交易额任务为52亿,实际完成78.18亿,完成率为150.35%;电话银行交易额计划为0.6亿,实际完成0.65亿,完成率为108.33%;电子银行中间收入任务为14万元,实际完成15.22亿元,完成率为108.71%;全年电子银行交易笔数为49948笔。同时加班加点免费完成电子银行业务的几次升次与测试工作。 二、通力合作共同做好电子银行的营销工作 1、我行将公司业务部定为电子银行业务的联系部门,提供技术上的服务,负责做好电子银行业务的营销、安装与日常维护工作。下辖各网点共同努力做好宣传。因电子银行业务的开展,为我行减少了大量的柜面压力。 2、营业部为电子银行业务提供业务上的支持,具体办理电子银行的业务处理,如信息录入、落地处理、联机打印、制卡发卡、手续费收取等,以及客户在业务方面的咨询等。并按制度规定做好各项电子银行业务的处理。 3、会计结算部门做为会计结算的检查监督及业务培训部门,向下辖各网点做好业务培训、制度落实,以切实保证我行在电子银行业务操作中的安全防范与风险控制工作。 三、具体措施 1、加大营销力度,提高我行电子银行品牌的美誉度。首先我行电子银行业务的营销有公司业务部的副经理负责,并在公司业务部设立电子银行专职人员与各网上银行使用单位进行联系,处理对公网上银行的安装与售后的系统维护,保证了我行电子银行的稳步发展。 2、从严把握核算质量,防范资金风险。电子银行业务从受理客户的申请资料开始,便存在有各个环节的风险点,便开始受操作流程与规范制度的约束,我行要求经办人员严格按照流程与制度办理业务,并建立检查、通报、奖励、处罚等考核机制。保持我行电子银行业务的安全经营。 3、强化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我行针对各部门对

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与管理,明确各信贷管理部门职责,理顺信贷操作过程中各环节的关系,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资金营运效益,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的有关制度及《某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我行办理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信贷业务运行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操作遵循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不适宜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的信贷业务,要实行岗位分离或其它有效的制约形式。 第四条各支行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按要求使用信贷管理系统。 第二章基本程序 第五条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程序: 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报备审查 ——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用收回第六条支行办理授权范围内信贷业务流程: (一)受理与调查。客户向支行信贷业务部门提出信贷业务申请,信贷业务部门受理并进行初步认定,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进行调查 (评估),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材料送支行授信评审部门审查。 (二)审查。支行授信评审部门对信贷业务部门移交的调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主管信贷业务副行长签批,主管信贷业务副行长签批后,报贷审小组审议。 (三)审议与审批。贷审小组审议后报支行行长审批。 (四)报备。支行行长审批后,向总部信贷管理部门报备。 (五)经营管理。向总部信贷管理部门报备同意实施后,由支行信贷业务部门与客户签定信贷合同,负责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经营管理。 第七条办理超授权范围的信贷业务流程: 客户申请,支行受理并初步认定后,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支行信贷业务部门进行调查,支行授信评审部门初审,支行贷审小组审议,支行行长审批同意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整理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一、针对业务实质及风险管理核心进行有效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将网络渠道发起的线上收单业务与传统线下收单业务一并纳入监管。 二、严格规范收单机构特约商户管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从特约商户拓展、资质审核、协议签订、档案管理、业务培训等方面明确了管理要求。 1、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 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2、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 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3、收单机构应对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审核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人或 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如果商户是个人,则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如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4、收单机构应当制定特约商户资质审核流程和标准,明确资质审核权限。负责特约商 户拓展和资质审核的岗位人员不得兼岗。 5、收单机构应当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6、特约商户需履行:基于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背景受理银行卡,并遵守相应银行卡 品牌的受理要求,不得歧视和拒绝同一银行卡品牌的不同发卡银行的持卡人;按规定使用网络支付接口和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其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妥善处理交易数据信息、保存交易凭证,保障交易信息安全;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而向持卡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附加费用,或降低服务水平。 7、收单机构应当在提供收单服务前对特约商户开展业务培训,保存培训记录。 8、对特约商户的档案资料,收单机构应当至少保存至收单服务终止后5年。 9、收单机构应当建立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特约商户的信息并及时更新。

银行现金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现金业务操作规程 为规范我行现金业务操作,根据《xxxxxx银行出纳制度》、《xxxxxx银行柜员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一、基本规定 1.分行应在辖属网点中指定一家现金代理行(分行本部或某个网点,简称现金上级行)统一办理辖内各行现金的缴存与请领业务,资金的最终清算仍然通过各辖属网点在分行(简称账务上级行)的备付金账户进行。 2.对于采取支行派员向上级行领取现金方式的分行,各网点应在现金上级行预留印鉴,向上级行领取现金时凭加盖预留印鉴的“现金收入/付出凭证”办理。人员变动要及时更换印鉴,控制现金请领的风险。 3.现金调缴时应由双人押运,库管员与押运人员(双人)在相关凭证上签字确认,做好交接登记手续,明确保管责任。 二、向人民银行领缴现金 (一)领取现金 现金上级行向人民银行发行库领取现金时,由库管员根据库存现金情况及用款计划,经有权人审批后填写“现金收入/付出凭证”(第二联),签开人民银行现金支票或人行规定的相关凭证,并加盖预留印鉴,库管员在现金支票存根联上签章后,与押运员做好现金支票的交接手续。押运员在“现金收入/付出凭证”上“押运人签章”处签章。押运员持现金支票随同守押人员向人民银行发行库领取现金。领取现金时,应当场验看券别,逐捆卡把,清点总数。 现金领回后,押运员与库管员当面办妥交接,无误后库管员立即办理入库手续。对于原封新币,开箱、拆包、拆捆和拆把清点时,应在监控下进行,且至少二人在场。拆箱、拆包前先检查原包装有无异样,拆封后先点包卡把,后清点细数。由发行库取回的现金,对外支付拆捆、拆把时不得丢弃原封签、封条,原封签、封条在款项付出日营业终了账平款清后才能销毁。现金核对无误后,库管员凭“现金收入/付出凭证”,使用[7003现金收缴]交易,选择“现金收入”,办理现金入库手续,系统自动登记库存现金登记簿并打印“现金收入/付出凭证”核实行,将加盖个人名章及“附件”戳记的支票存根联作附件随当日传票装订。 (二)交存现金 库存现金超过核定限额需向人民银行发行库交存现金时,库管员应填制“现金收入/付出凭证”(一式两联)和人民银行的“现金交款单”,经有权人

支票管理制度(完整篇)

编号:SY-AQ-03002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支票管理制度(完整篇) Check management system

支票管理制度(完整篇)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 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 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1.支票由出纳员或总经理指定专人保管。支票使用时须有"支票领用单",经总经理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2.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总经理审批。填写金额要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帐号,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领用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3.财务人员月底清帐时凭"支票领用单"转应收款,发工资时从领用工资内扣还,当月工资扣还不足,逐月延扣以后的工资,领用人完善报帐手续后再作补发工资处理。 4.对于报销时短缺的金额,财务人员要及时催办,到月底按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5.公司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

总经理签字。总经理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这里填写您的公司名字 Fill In Your Business Name Here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3〕第9号 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现予发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 2013年7月5日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

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包括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以及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 第四条收单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五条收单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六条收单机构为境外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适用本办法,并应同时符合业务开办国家(地区)的监管要求。 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收单机构实施本办法的,收单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章特约商户管理

第七条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第八条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第九条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特约商户为自然人的,收单机构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件。 特约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收单机构应当制定特约商户资质审核流程和标准,明确资质审核权限。负责特约商户拓展和资质审核的岗位人员不得兼岗。 第十一条收单机构应当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就可受理的银行卡种类、开通的交易类型、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置和变更、资金结

农商银行电子银行演讲稿

‘金融服务惠城乡,电子银行伴身旁’。当我第一次拨打农商行的电话,听到这亲切、承诺般的声音,我对以后的工作生活更加满怀期待。参加工作后,才明白为了达到这个目标,一代代农信人付出多么大的努力,而我们作为新一代农信人,更要加强工作,贯彻服务三农的宗旨,让广大客户在家就能享受全天候的金融服务。 刚开始实习的时候,主管就给我强调了电子银行的重要性,并详细介绍了我们社的电子银行产品,电子银行业务拓展的重要性深入我心,在查询资料及咨询单位其他员工后,总结了我们农商行的电子银行业务拓展的几方面问题。 (一)电子银行业务发展的优势 1、农村信用社网点多,分布广,且深入城乡,客户群体众多,这对做好电子银行的宣传工作有很大优势。 2、在城乡以及农村基层,农信社服务和支持的贷款户较多,这些客户对信用社依赖性较强,是电子银行业务的重要客户群; 3、从长远看,随着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网络科枝的覆盖,农村市场的人口优势将日益凸显势必成为电子银行业务未来的增长点。 (二)电子银行业务发展的劣势 1、网点主要分布于乡镇,服务对象文化水平不高,观念淡薄,大多基层农民客户对新业务开发的认识不够,了解不深,缺乏参与的热情和必要的认知水平,甚至不愿接受电子银行新兴业务,他们感觉在柜台办理业务比较踏实,使电子银行产品的接受程度受到限制。 2、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起步较晚,市场日趋饱和,此时要抢占市场电子交易,面临的竞争是巨大的。 3、我们的电子银行业务相对低端,在技术水平上与各大银行都有很大的差距,竞争力较弱。还有营销机制、管理经验还是服务手段和市场策略等方面,我们和各大银行存在很大的差距。我们可以说是在夹缝中求生存。 (三)面对这种状况,我们的营销手段要有针对性 1、我行为客户垫付电子银行业务手续费是比较有竞争力的一点。基层的客户比较注重细节,在他们给生意伙伴或上学的孩子异地转账、打款等时

银行手机银行(客户端)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手机银行(客户端)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综述 手机银行(客户端)是指基于手机平台研制开发,客户只需将手机号与我行账户绑定,就能让客户的手机成为一个掌上的银行柜台,随时随地体验各项金融服务。 银行手机银行(客户端)为客户提供以下服务: (一)我的账户:账户余额的查询、历史交易明细查询、账户挂失、修改别名、账户删除、生成账户二维码名片、设置默认账号等。 (二)转账汇款:本人账户互转、行内转账、跨行汇款、跨行快汇、手机号转账、转账交易查询等。 (三)充值缴费:提供移动、联通、电信、燃气费缴费等第三方缴费项目,该业务需要与公共服务单位、通讯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后,方可实行。 (四)二维码:扫一扫收款、扫一扫付款、付款二维码、收款查询等。 (五)定活互转:整存整取、零存整取、通知存款、定活互转查询。 (六)资金归集:对于已签约网银互联支付协议的他行账户进行资金归集(此项业务需待我行网上银行跨行清算系统上线后方可使用)。 (七)我的贷款:贷款详情、还款历史、还款计划。 (八)主动收款:实现客户向他人主动收款请求,经收款确认后可收款成功,发送出收款请求后,可随时查询收款状态。 (九)公务卡:提供公务卡激活、查询密码设置修改、已出未出账单查询、公务卡还款、积分查询等功能(此项业务需待我行发行公务卡后方可实行)。 (十)个人设置:登录密码修改、限额修改、预留信息设置、个人信息管理、令牌挂失、令牌同步。 (十一)公共服务:银行公告、优惠快讯、资费标准、网点查询、安全提示、电子银行章程、联系我们。 (十二)金融助手:理财资讯、存贷款利率查询、存贷款计算器。 手机银行(客户端)客户按照注册方式不同,分为自助签约客户和柜面签约客户。我行根据不同的注册方式,为客户提供相应的手机银行服务。 手机银行(客户端)业务提供“短信”、“令牌”、“贴膜卡”三种客户身份确认方式:手机银行签约认证方式默认选择“短信”,客户可只单独选择“短信”作为唯一认证方式,也可搭配“令牌”或“贴膜卡”认证方式,其中“贴膜卡”认证仅为方付通手机银行客户设置,“贴膜卡”认证方式不得与“令牌”认证方式并存。 手机银行自助注册客户采用密码方式,无需认证。 第二章手机银行(客户端)客户管理 第一节手机银行(客户端)客户开户 一、个人手机银行(客户端)客户开户基本规定 我行个人客户可持本人活期结算存折(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到我行任意一家支行办理个人手机银行(客户端)的柜面开户业务。 支行操作员应认真审核客户的开户证件,登录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对开户人的身份进行识别,以确保客户的身份资料真实有效。审核无误后,告知客户仔细阅读并同意遵守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为,防范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维护银行卡收单业务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以下简称“收单业务”)是指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以下简称“受理终端”)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读入装臵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要素的各类支付终端,包括销售点(POS)终端、转账POS、电话POS、多用途金融IC卡支付终端、非接触式接受银行卡信息终端、有线电视刷卡终端、自助终端等类型。 银行卡收单包括人民币卡收单业务和外币卡收单业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并向该商户承诺付款以及承担核心业务主体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1 本办法所称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从事收单业务中非核心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接受使用银行卡完成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营业范围中许可开展银行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开展收单业务;非金融机构作为收单主体从事收单业务,应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取得办理收单业务的资格。 第五条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办理收单业务应遵守下列原则: 一、联网通用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公平竞争的原则; 三、安全、效率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收单机构从事的收单业务环节主要包括: (一)发展特约商户,对特约商户进行资质审核,与特约商户签约并向其承诺支付受理款项; (二)对特约商户收银员和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特约商户正确、合规受理相关业务; (三)对特约商户及其收单业务进行交易监测、现场检查; (四)负责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和处臵,承担特约商户管理不善的责任; (五)布放、维护受理终端,确保受理终端和交易发送通道的数据安全; (六)为特约商户结算收单业务的资金,处理收单业务差错和业务纠纷。 第七条收单机构不得将核心业务委托给外包服务机构办理。 核心业务是指第七条中的第(一)、(三)、(四)、(六)。

谈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趋势

谈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趋势 一、电子银行业务发展历程及现状 (一)国外发展情况 20世纪60年代,电子银行以ATM、POS的形式初次体现在人们面前。随后,以自助语音和人工客服为主要形式的银行渠道应运而生。随着互联网的兴起,20世纪末期,美国率先成立了世界上首家网络银行,这是电子银行发展史上重要的里程碑,欧洲其它发达国家纷纷效仿,在世界围掀起了电子银行领域开拓创新的浪潮。随着网络银行概念逐渐深入人心,1999年,美国再次领先推出手机银行,开启了移动便民金融新时代。经过多年的发展,国外电子银行服务种类持续完善,用户体验更加人性化,并将业务创新的触角重点延伸至移动支付领域和中间业务领域。从国外电子银行展开形式来看,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电子渠道和传统营业网点并驾齐驱式发展。第二种是不受传统营业网点的依托,单纯利用电子化渠道为客户提供服务的模式。其中第二种纯电子银行模式因为其服务的局限性在国外发展得并不顺利,绝大多数经营该模式的公司逐渐遭到大型银行的并购重组。对于国外小的地方性银行,如支持地方中小企业发展的社区银行,其业务领域随着大银行电子银行的快速发展而逐渐被蚕食。所以,绝大多数小型银行也随即大力发展电子银行业务。在跟进大银行电子银行最新动态的同时,小型银行努力寻求自身的差异化创新,着重在客户关系管理上下功夫,维持了较好的区域优势。当前,西方发达国家电子银行业务发展态势良好,电子渠道的使用几乎遍及所有消费支付活动,

已大大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成为客户日常业务办理的首选渠道。据资料显示,在欧洲,75%以上的消费者通过网络办理银行业务,电子银行系统在发达国家已发展成为银行利润的重要增长点。 (二)国发展情况 我国电子银行业务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20世纪90年代,大型商业银行才陆续开始发行银行卡、推出ATM、建设并推出网上银行。在此之前,各家银行的主要经营渠道为柜面服务,随时随地办理银行业务只出现在人们的想象中。因为服务渠道单一,过去银行柜台业务办理窗口总是排着长队,因柜面人员服务质量不稳定而引发的客户不满事件时有发生。而到如今,排队叫号功能让顾客合理安排自己的等待时间,自助银行机具无处不在,并逐渐出现VTM、ITM等新型智能柜员机,银行流程服务更加完善,网上银行的发展已经日臻成熟,手机银行也已经普遍为客户接受,用户随时随地体验到的都是友善的界面及便捷、安全的交易方式。多年来,电子银行已经成为老百姓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客户感受到的不但仅是账户管理、缴费支付、实时转账、业务办理、理财投资等随时随心的安全快捷,更是金融生活移动电子化这个质的转变,体验到了网络科技平台下的现代金融生活。数据显示,2013年,国电子银行交易规模的增长速度远远超过了银行柜面业务的增长速度,全年国网上银行交易规模达1231.6万亿元,同比增长23.7%②。与此同时,2013年个人手机银行用户比例为11.8%,比2012年增加近3个百分点,预测2014年将达15%③,手机银行业务的发展表现出巨大潜力。同时,2013年上半年绝大多数

某银行客户经理等级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客户经理等级管理办法为完善我行市场营销体制,加强对客户经理的管理,提高客户经理队伍的整 体素质和展业能力,充分调动和激发客户经理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形成有效的竞争和激励机制,促进各项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更好地推进我行精细化管理与职业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客户经理岗位等级设定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客户经理是指为客户提供资产、负债、中间业务等金融服务,承担相关业务开发与客户关系管理职责的市场营销人员。客户经理是我行对外展业代表,负责开拓市场,了解客户需求,推介产品,争揽业务,同时协调、会同行内有关部门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在主动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建立、保持与客户的长期密切联系,实现业务稳步发展,并努力降低成本,增加收益,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条按照“资格认定、管户对等、业绩优先、阅历适度、优胜劣汰”的原则,客户经理按年聘用,按季考核,能上能下。各级客户经理每年进行一次全面业绩考核,对达到年度规定的业绩标准,考核合格者予以聘用。客户经理实行绩效挂钩的考核奖励办法,在聘用期间,根据季度考核所达到的业绩标准,按季享受业绩奖金以及相应等级的职位工资、两费津贴以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三条我行客户经理职位分为高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见习六个等级。对由于综合能力、身体或年龄等原因,不适合一线营销工作岗位,经组织安排在各中心支行营销科从事内部资料管理等工作的内勤人员,不享受客户经理相关待遇。 第四条客户经理职位等级与行员等级对应为: 客户经理等级行员等级 高级客户经理 5 等 一级客户经理 6 等 二级客户经理7 等 三级客户经理8 等 四级客户经理9 等 见习客户经理9 等 第五条客户经理实行资格认定,聘用上岗。每个岗位等级客户经理上岗前,均需达到分行对其岗位所要求的任职条件,并由分行客户经理管理小组根据其综合素质和业绩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级别客户经理资格。获得客户经理资格的人员,分行可根据工作需要及其本人实际能力聘用为相应岗位的客户经理。 第六条见习客户经理见习期为一年。 第二章客户经理岗位条线设置与配备原则 第七条公司客户经理指承担各类表内外资产负债业务、中间业务、新产品推广、营销策划等职能,做好公司客户关系管理的营销人员。 第八条已被聘用为高级客户经理者对外统称“高级客户经理”;已被聘用为各岗位的客户经理,对外统称“客户经理”。 第九条客户经理配备原则及在岗最低业务指标。

银行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收单业务管理,促进收单业务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银行卡联网通用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银联《银行卡业务运作规章》、《银联卡特约商户类别码使用细则》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单业务是指我行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终端设备和资金结算服务,并按约定比例或金额向特约商户收取手续费的业务;特约商户是指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并签订协议,受理银行卡结算交易的商户;交易终端设备是指特约商户用于受理银行卡刷卡结算的机具。 第三条我行收单业务实行“直联模式,联网通用,规模与质量并重”的经营管理原则,在获取收单收益的同时,承担由此项业务带来的风险。 第四条我行所辖各分支机构开展收单业务时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职责及岗位设置 第五条个人金融业务部是我行收单业务的综合管理部门,内设客户管理岗、设备管理岗和风险控制岗。 客户管理岗岗位职责: (一)负责特约商户资料的审核及保管; (二)负责商户信息资料的录入、变更和机具密钥下载; (三)负责组织我行员工和特约商户进行收单业务培训; (四)负责商户后期管理、定期回访等; (五)负责商户服务工作及受理投诉。

设备管理岗岗位职责: (一)负责机具和耗材的采购工作; (二)负责机具的布放安装工作; (三)负责对已布放的机具进行检查、维护等日常管理,并做好耗材配送; (四)负责机具管理,包括对机具的收、发保管工作以及已布放机具的监管工作等。 风险控制岗岗位职责: (一)负责新增商户资质初步审查(包括实地调查和登录中国银联风险管理系统进行核对)及违规商户的上报工作; (二)负责商户信息资料录入后的复核; (三)负责对特约商户的巡检及风险防范工作; (四)负责对申请所报商户资料的审核及复查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商户不能成为我行特约商户; (五)负责机具程序、密钥的安装; (六)在接收到电子银行部的调单通知后进行调单处理; (七)制定风险控制方案及紧急情况下的处理预案。 第六条电子银行部是我行收单业务的清算数据接收和账务查询及差错处理的管理部门,内设业务处理管理岗。 业务处理管理岗岗位职责: (一)负责接收银联清算数据并及时提供清算资金入账流水明细; (二)负责受理账务查询及差错查询工作,及时与中国银联协调处理; (三)负责银联差错平台发起的调单接收,并将调单申请提交个人金融 业务部。 (四)负责相关差错、手工退货、手工预授权类交易处理;

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 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防范银行经营风险,保护银行客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 银行相关会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XX 银行企业网上银行业务(以下简称“企业网上银行”),是指XX 银行通过因特网向企事业客户提 供账户查询、企业付款、网上支付等金融服务。 企业网上银行客户(以下简称“企业网银客户”),是指在 XX 银行开立单位存款账户且使用企业网上银行的企事业单位用 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XX 银行个人网上银行业务(以下简称“个人网上银行”),是指XX 银行通过因特网向个人客户提供 账户查询、转账付款、网上支付、理财、代缴费等金融服务。 个人网上银行客户(以下简称“个人网银客户”),是指在 XX 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且使用个人网上银行的个人用户。 第四条XX 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或增加网上银行业务经营 品种,由总行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对无需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的业务品种,由总行事前向监管部门报告。 分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或增加网上银行业务经营品种,应事 先向总行提出申请,经总行审批后,根据总行网上银行上线推广 计划实施。 分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之前,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在获总行批准并取得内部授权后方可进行实施。 第五条总行电子银行运行部负责管理全行网上银行业务,负

责制定全行网上银行业务及相关内控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负责研究制定全行网上银行业务发展规划、年度发展计划,并组织、推动、管理业务运行;负责向监管部门上报开办网上银行业务或增加网上银行业务新品种的申请;负责网上银行业务需求编写,组织系统测试、验收,协助信息技术部进行网上银行系统的业务需求开发、应用设置及软件维护工作。 第六条网上银行业务的营销和日常管理工作有下列部门参与,具体分工如下: (一)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参与企业网上银行相关业务功能的需求、测试和验收。参与审核业务合同标准文本和业务章程,参与对分行上线审批,负责总行本部(XX )企业网银客户申请的审批工作等。负责组织企业网上银行市场营销策划并负责总行本部(XX )的市场营销工作。分行公司金融业务部参与开展市场营销、客户服务等。 (二)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参与个人网上银行相关业务功能的需求、测试和验收。参与审核业务合同标准文本和业务章程,参与对分行上线审批。负责组织个人网银市场营销策划并负责总行本部(XX )的市场营销工作。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参与开展市场营销、客户服务等。 (三)总行电子银行运行部负责组织推进全行网上银行业务发展和市场营销。负责分行开办网银新业务的授权台账登记和备案工作。负责全行网银业务日常业务监控,管理总行级内部用户和分行网银操作员信息,进行参数设置,负责统计并向监管部门提供网上银行监管报告,负责对支行进行 业务指导和管理,负责总行本部(XX)企业网银客户申请的处理 工作。 (四)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网上银行业务合同标准文本、 业务章程和客户申请表式的法律合规审查工作。 (五)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计算机网络基础设施、网络技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20100221稿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信用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具有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的银行卡及其特定服务设施和专用网络提供的银行服务,主要包括发卡业务和收单业务。 第三条境内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信用卡业务。 第四条商业银行从事信用卡业务应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合理规划、统一管理、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国内外行业技术标准、保障业务安全运行、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审慎开展信用卡业务。 第六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依法保护申请人、持卡人和特约商户等的相关信息安全。未经申请人、持卡人或特约商户书面授权,不得将相关信息用于本行信用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根据信用卡业务特点,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严格实行授权管理,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信用卡业务风险。 第八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定义和分类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发卡业务,是指发卡银行与符合条件的客户签约发放信用卡并在授信额度内提供信用卡业务的服务。发卡业务包括营销推广、审批授信、卡片制作发放、交易授权、交易处理、交易监测、资金结算、账务处理、争议处理、增值服务和欠款催收等业务环节。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发卡银行,是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开办信用卡发卡业务,并承担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相关责任的商业银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发卡业务服务机构,是指协助发卡银行提供初审录入、卡片制作、信函制作和传输、客户资料保管、信息传输、交易处理、系统维护、增值服务、欠款催收等外包服务的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收单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与对信用卡受理终端具备所有权、使用权的相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签约或形成授权关系,并完成支付交易结算的服务。收单业务包括商户资质审核、商户培训、受理终端安装维护管理、获取交易授权、处理交易信息、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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