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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与非诉讼解决矛盾纠纷机制

关于诉讼与非诉讼解决矛盾纠纷机制
关于诉讼与非诉讼解决矛盾纠纷机制

关于诉讼与非诉讼解决矛盾纠纷机制

相衔接的调研

黄正涛* 李福才马芙蓉

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正面临关键的临界点,各种社会矛盾,特别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率和激化率急剧上升,各种矛盾的关联性、聚合性、敏感性不断增强。矛盾纠纷的多样化、群体化、过激化、复杂化、疑难化不断突显。社会的稳定与经济发展面临严峻挑战。新时期社会矛盾的特点决定了纠纷解决不能仅仅依靠传统的解决机制,而应当充分发挥诉讼和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特点,构建科学、系统的诉讼和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体现了将司法权让渡一部分给社会的理念,标志着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利用和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如何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就我国目前现状看,已经形成了人民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诉讼调解等多种方式并用的多元化解决机制。但这些机制间尚未形成功能互补和程序衔接的有机体系,从而影响了这些纠纷解决机制应有功能的充分发挥。笔者认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涉及部门众多,是一个系统工程、社会工程,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无论形式和内容还是制度建设,都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一、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价值

(一)有利于促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承担着化解纠纷的重要使命。但是,由于纠纷解决方案的效力没有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健康发展。最高法院去年出台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在充分肯定调解协议民事合同性质的基础上,明确了经特定程序确认后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实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国家意志的有机结合,降低了纠纷解决成本,为群众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维权途径,树立了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度和权威性,使人民调解制度焕发出了新的生机和活力。

(二)有利于纠纷解决资源的合理配置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矛盾纠纷骤增,诉讼不是被作为纠纷解决的“最终途径”,而是被普遍作为第一甚至唯一的选择,而我国的诉讼资源却非常有限,与诉讼需求产生了剧烈的冲突,有限的司法资源已难以承受汹涌而至的案件之重。与诉讼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资源显得供大于求,资源严重闲置,造成巨大浪费。构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非诉讼解纷机制的便捷高效、程序简单的特征,一方面可以为群众提供一种可供选择的低成本的救济方式,减少纠纷的诉讼对抗性,以平和的方式化解矛盾;另一方面,通过诉讼外解决纠纷,实现案件繁简分流,让法院可以有足够的精力把现有的审判工作做精做细,从而促进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三)有利于正义的实现

正义是法律的核心价值所在,公正与效率是正义的两个重要标准。在公正与效率之间,人们往往更重视公正的获得,但繁琐的司法程序往往使处于同等重要地位的效率陷于尴尬的境地,出现了“迟到的正义”。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不仅能够分流法院案件的压力,而且能够为社会主体提供多种更为便捷和适宜的纠纷解决途径。因此,将诉讼与非诉讼解纷机制进行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使司法与社会力量优势互补,形成合力,促进纠纷尽快得到解决,有利于真正实现公平正义。

(四)是解决当前日益复杂化、多样化社会矛盾的基本途径

当前,社会矛盾凸现利益主体多、关联因素复杂、处理难度大等特点,一方面,信访渠道和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已难以应对社会纠纷解决的需求,另一方面,现代社会各种纠纷越来越专业化,法院由于专业技能和诉讼程序的限制,已无法对解决此类纠纷进行实体上的判断。

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多元的主体、多元的方式和专业化的调处方法来应对社会矛盾多元化、专门化和扩大化的大趋势,有利于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途径,满足各种不同的纠纷解决需求,有利于形成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纠纷解决的合力,有利于充分发挥不同主体在解决纠纷中的优势,有利于不同特点的矛盾纠纷及时得到妥善解决。

二、西宁两级法院诉讼与非诉讼解纠机制运行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内解纠机制基本情况

1. 加强立案大厅规范化建设,打造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和纠纷分流平台。目前,各法院积极推进审判改革和规范化建设,注重在诉讼内寻求和构建协商性程序,以促进诉讼和谐。全市法院都建立了集受理起诉、接受咨询、指导诉讼、收结退诉讼费等功能于一体的规范化立案接待大厅,在加强便民服务和诉前指导的同时,注意根据纠纷性质等因素,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等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实现纠纷的分流,不断创新能动干预举措。

2. 创新司法为民机制,以便民利民化解矛盾纠纷。一是创新司法利民便民机制,基层法院依托乡镇、村社、街道、社区基层组织着力构建便民诉讼网络,便利群众诉讼。二是创新司法救助机制,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在全省法院率先启动和实施司法救助基金制度,切实解决刑事受害人及其家属和申请执行的特困当事人的实际困难;继续为涉及农民工和其他弱势群体的诉讼当事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减、缓、免交诉讼费。三是根据老年人、农民工特殊维权需求,开设专门通道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四是开通法院专递送达法律文书通道,切实解决因“送达难”影响审判效率问题,降低诉讼成本。五是以创建“西宁金天平”机关服务品牌为载体,不断改善诉讼环境,改进涉诉服务,便利群众诉讼。六是继续开通“天平热线”、推行首问负责制、开展法律咨询、发送诉讼指南、提示诉讼风险、告知诉讼权利义务等,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3. 推行速裁机制。在简易程序的基础上,西宁两级法院创新司法组织形式,创新案件速裁机制。针对不同的司法需求,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在立案、审判环节设立民事案件速裁组,进一步简化程序,在确定当事人之间争议焦点、了解当事人态度后,尽可能为当事人达成和解创造条件。将调解原则贯穿始终,在快速结案的同时,不忽视案件审判质量,严格按照民诉法规定的简易审的调解程序进行调解,确保各方当事人充分行使其诉讼权利,平等对待和依法保护各类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矛盾纠纷,真正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力求实现“简出效率、繁见质量”,为全市法院逐步摆脱相对资源的束缚积累经验。

4. 加强专业法庭、巡回法庭建设。目前,有的法院已设立交通事故、消费者权益、劳动争议等专业法庭或者巡回法庭,对行业性、类型性纠纷实行快速、集中、专业、就地解决的方法,在时间、人力、物力方面进行合理投入,充分调配审判资源,有效提高法官的专业意识。

5. 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全市基层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重新选任人民陪审员,进一步扩大司法民主,发挥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贴近群众、服务群众优势,通过他们了解民情、宣传法律,实现人民陪审员制度沟通民意功能的最大化。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强化执行监督,结合西宁法院实际,制定《关于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明确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对破解“执行难”起到了积极作用。

6. 建立健全“全程、全员、全面”调解机制。全市法院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将诉讼调解(和解)贯穿于民商事诉讼立案、审判、执行的各个环节,贯穿于一审、二审、再审、信访的全过程,形成承办法官、庭领导、院领导注重调解、参与调解的新格局。(二)诉讼外解纠机制运行的基本情况

全市两级法院大力推进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力争让大部分纠纷解决在诉讼之外,化解在萌芽状态。目前,有的法院制定了有关诉调衔接的规范性文件,在立

案大厅设立了人民调解窗口,选派法律业务水平高和调解经验丰富的法官担任人民调解指导员,对人民调解员实行日常性指导;有的法院设立了“社区法官”,就地解决纠纷和指导人民调解;有的法院开通了指导人民调解服务热线,方便人民调解员业务咨询。有的法院正努力探索诉前调解、立案调解、委托调解、邀请调解为内容的“四调”机制,使诉讼调解覆盖诉讼全过程,努力探索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无缝衔接。

三、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存在的问题

1. 化解矛盾纠纷组织结构单一,尚未形成党委领导,法院引导,其他部门配合的大格局。目前,参与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化解矛盾纠纷的主体主要是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调解组织,而与仲裁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的衔接仍是空白。即使是上述几个部门,有时也存在单兵作战的情况,党委及法院在该机制实际运作过程中的领导和引导地位得不到应有体现。

2. 诉讼外解纠机制有待培育和发展。目前,我国虽然初步形成了协商和解、人民调解、行政处理、仲裁等多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但均处于发展初级阶段。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普遍缺乏稳定的队伍和经费保障,面临生存危机和公信力危机,后续发展乏力。2002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仅承认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效力,使得人民调解以外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功能更加萎缩,生存空间进一步缩小。此外,人民调解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定位,已明显不符合当前实践发展的实际。各地出现的一些新型调解组织,如区域性调解委员会、行业性调解委员会,难以纳入人民调解范围。

3. 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衔接流程亟需细化并规范统一。目前,虽然相关部门在开展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中相继出台了一些配套性规范制度,对于法院与其他相关非诉讼部门开展化解矛盾纠纷衔接工作起到了指导作用,但在制度内容的设计上原则性较多,缺乏实际可操作性。

4. 各类纠纷解决机制尚未形成一个有机协调统一的整体和化解纠纷链。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问题,就是要大力提升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化解矛盾方面的作用,并在一定条件下通过赋予经由非诉讼纠纷解决途径所处理矛盾达成的调解协议以一定的执行力来化解当前的诉累压力。虽然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构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基于法院的定位和功能,不可能独立承担起统领全局的作用。同时基于行政管理权限,行政机关、基层调解组织尚未与法院行成良好互动,行政机关、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功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5. 诉与非诉对接的解纠机制定位不够明确

目前,各地法院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方面作了不少探索,但依据、做法不一,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权威性和合法性。同时,各地法院对自身在这项工作中究竟处在什么地位还比较模糊,如何依法发挥司法的支持和推动作用,防止出现工作偏移,也有不少问题需要研究解决。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目前来看,还是一个新生事物,虽然有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作为基础,但其内容大多为原则性规定,现行的法律没有规定哪些类型纠纷必须首先通过非诉讼程序解决,也未完全明确各化解纠纷主体的分工和责任,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亟待立法予以明确。

四、加强和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对策

(一)完善立法,构建科学合理的解纠体系

现有立法支持不足,是当前制约社会矛盾纠纷多方解决机制建设全面深入发展的一大“瓶颈”。可以尝试先行地方性立法,待条件成熟后再实施国家立法。立法应着重解决以下问题:1. 构建科学合理的纠纷解决体系。可借鉴其他国家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合理配置纠纷解决权能,尤其是支持纠纷解决逐步向社会回归,向基层回归,发展与培育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尤其是要重点培育和发展民间调解制度。同时,在不影响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权利

的前提下,可对部分纠纷实行强制性调解或设置前置性诉讼外纠纷解决程序,既有效疏导、分流纠纷,也着力提高非诉讼程序利用的效益。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性质进行重新定位,在继续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提升其法律地位的同时,顺应不同社会关系和纠纷解决的需要,鼓励建立和发展更多的民间性纠纷解决机制。2. 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规则体系。不够规范、透明和公开,是影响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公信力的重要因素之一,应制定完善各类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运行的程序规则,促进其规范化、科学化,保证纠纷解决不偏出最低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要求。

(二)完善诉讼内纠纷解决机制

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发挥主导作用。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出台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要求,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发挥主导作用,最大限度地将司法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将审判的全过程进行前后延伸,着力于“诉讼外解决纠纷、调解解决纠纷”。

1. 加强诉前引导。人民法院在立案接待时,要注重对当事人进行诉前指导,告知诉讼风险,释明非诉讼方式的功能、特点和优势,积极引导当事人根据纠纷的性质自愿选择以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尤其是婚姻家庭案件、相邻关系案件、简易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小标的合同案件、民间债务案件、刑事自诉案件以及争议不大的其他案件,力求通过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行政机关、工会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组织予以调解,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诉讼外。

2. 总结目前“立案调解”或“庭前调解”的实践经验,逐步推行调解与审判程序分离。各法院实践中,司法调解功能的发挥往往依附于审判部门。但在案多人少的压力下,审判部门的调解功能被弱化,且由于调审不分,调解与审判难以发挥各自的优势。既容易造成法院有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容易造成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增加。为改变现有司法调审不分、成本过高的情形,我们应当思考建立法院内部独立的司法附设调解机构,通过法院附设调解速裁中心作为推动司法附设调解的中枢,对内充分协调法院各部门间的联系,对外加强与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各行政部门的沟通与联动,达到一方面将司法调解的介入关口前移,另一方面将司法附设调解的参与形式向纵深转移的效果。逐步形成以庭前调解为主,以其他诉讼阶段调解为辅,调审适度分离的多方调解新机制。

3. 定位解纷枢纽,突出整合功能。传统司法附设调解模式主要依赖各种分散并独立于法院外的调解力量,如分散于基层各地的人民调解员,分散于各行业的行业调解员等。即使法院自身的调解人员也因为庭室划分而分散于各庭室,无法整合成为统一的司法调解力量。外力虽多,内力虽强,但合力不足,是传统司法附设调解模式的通病所在。今后我们应当在原有调解机制运行的基础上,通过实现法院附设调解速裁中心的全覆盖作为推动司法附设调解的中枢。诉前调解机制方面,主要通过调解速裁中心与其他解纷部门联动,提前掌握事态的发展,并选择适当的时机提前介入调解,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在调解速裁中心的指挥下,充分发挥诉前调解、诉调对接、立案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五大机制的功能,为实现诉讼与非诉讼的有效衔接提供保障。

4. 制定司法附设调解体系运作规则。原则上,调解应始终贯穿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始终。但若缺乏司法附设调解体系的内部机制分工,则可能出现重复调解、久调不决的情形,并最终加重法院有限司法资源的负担,还可能无法发挥既有调解人员专长优势,造成人力资源的无谓浪费,不利于法院与其他解纷部门间的有效联动。200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拓宽了司法附设调解所涉范围,明确了诉前调解、委托调解、行业调解等各类调解模式。但未就各调解模式的具体运作规则作详细规定,依然需要法院就司法附设调解之运作规则作出较明确规定。今后法院将进一步制定对口调解规定,通过细化调解流程,提高调解效率,凸显不同类型调解模

式的特色,针对不同纠纷性质对症下药。保障调解工作有序进行,避免因调解无规则状态导致的成本负担增加。使司法审判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优势互补,形成合力,促使纠纷以更加便捷、经济、高效的途径得到解决。

5、推进诉讼程序改革,促进诉讼内的纠纷分流及快速解决。一是继续探索相对独立的庭前准备程序,通过庭前程序来加强诉讼管理、推进诉讼进程,整理争点,促进和解,使其成为一种无需开庭审理而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二是继续推进速裁机制改革,为立法提供素材。积极尝试以更加简便、亲民的方式审理案件。三是对简易程序进行再改革,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力求在程序上更加简便、经济。四是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下继续探索总结示范诉讼的做法。

(三)进一步深化完善诉调衔接机制

1. 加强与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一要加强诉调衔接的平台建设。目前,西宁地区已有少数的基层法院在立案大厅设立了人民调解窗口,为这项工作的开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今后,所有基层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人民法庭都应当思考在立案场所设置人民调解工作窗口,使之成为整合社会资源解决纠纷的平台、指导人民调解的平台和化解涉诉信访的平台。二要把握诉调衔接的重点环节。完善诉前引导分流制度,对简易的民商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法院要主动向当事人宣传人民调解的特点、优势,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建立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制定相应办法,对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当事人申请法院司法确认的,积极办理司法确认手续,赋予合法的各类非诉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逐步推广“委托调解、协助调解”制度,将法院内外一切有利于调解的力量促成合力。在委托调解机制方面,主要通过中心将审判与调解职能分开,将案件委托给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进行调解,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参与纠纷的解决;在协助调解机制方面,主要通过中心邀请与当事人或案件有一定联系的单位、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的个人,协助调解员进行调解工作。建立人民调解激励机制,对要求司法确认的当事人,可以在法院调解案件减半收费的基础上,再酌情给予减免,以激励当事人接受委托人民调解;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倡导律师积极引导、主导当事人自行解决纠纷。三要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完善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的操作细则、调解材料的移送办法等相关制度,规范人民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程序和环节。四要积极探索诉调衔接的新途径、新方法,逐步扩大诉调衔接范围,包括行政调解、民商事仲裁等机制。五要通过召开例会、培训、安排旁听庭审、担任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指导员制度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人民调解等民间调解组织的指导。六要处理好尊重非诉解决结果与坚持司法监督的关系。

2. 强化部门联动,延伸拓展功能。建立长效联动协调机制,通过独立司法附设调解机构保持部门间联动运作,是法院适应社会综合维稳大趋势的必然选择。我们将摆脱单纯从裁判程序解决纠纷的狭隘视野,继续探索将诉讼与非诉手段结合起来的协同司法的新途径、新方法。依靠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积极参与和支持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与司法行政、劳动、妇联以及其他行政机关、社团组织等建立互动关系,搭建分流纠纷的“平台”,视纠纷性质与案件实际情况的不同选择相应的调解机制予以处理。对于乡邻普通民事纠纷,主要交由以人民调解员、司法协理员为主体的诉前调解机制、协助调解机制予以处理;对于专业性要求较高的商事案件,主要交由以行业调解员为主体的委托调解机制予以处理;对于案件背景较为复杂、敏感的案件主要交由专职调解法官、法官助理、人民陪审员等进行立案调解,调解不成立即进入速裁程序或正常审理程序。

3. 进一步畅通社情民意的表达渠道,建立重大舆情汇总、研判、预警机制。民意如水,宜疏不宜堵。疏导民意,首先必须畅通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信访手段在群众诉求表达方面发挥着主渠道作用。要通过完善网上信访、公开听证等具有时代特点的诉求反映机制,健全人民代表、政协委员联系信访群众制度,引导和规范律师、公证等社会力量参与诉求表达等多

种有效措施,切实尊重和保护群众的信访权利,确保信访渠道更畅通、更便捷、更有效。4. 依法维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人民调解具有传承道德价值,以及协调法律与公序良俗的特殊作用,与司法调解同样承担着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社会职能。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出台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解决了非诉调解与司法程序的有效衔接问题。人民法院对经社会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申请确认效力的,应当依法及时予以确认。一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反悔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撤销或宣告无效的,只要调解协议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一般不予支持。对当事人持已经生效的人民调解协议申请支付令,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依法予以支持。经确认的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一方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执行措施,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5. 加强对非诉讼纠纷解决主体的支持和指导。人民法院对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要注重体现引导中的指导、支持中的监督。一是人民法院要积极配合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提高依法调解的能力和水平;在审理对人民调解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件时,及时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增强指导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二是建立审理涉及有关人民调解协议案件的通报制度。(1)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调解协议被生效判决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要主动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沟通,分析原因,从而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指导工作。(2)发现人民调解员违反自愿原则,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及时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纠正的建议,以利于人民调解会员会总结经验教训,从而提高依法调解的水平。

(四)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委组织协调的领导机制

构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综合运用多种渠道、多种手段、多种方式来解决纠纷,在目前现行的体制下,必须建立起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机构,负责该项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考核、监督,对于那些不处理、不及时处理、不正确处理纠纷的各种行为纳入问责范围,才能有效地解决各纠纷解决机构之间有序的衔接和互动,才能充分发挥司法的引导、保障作用,努力促成社会各部门、各行业、各方面广泛参与,从而充分调动全社会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性,才能确保各类矛盾纠纷得到及时的化解,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五)加大宣传力度,扩大非诉讼解决纠纷的影响力

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问题,就是要大力提升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化解矛盾方面的作用,然而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刚刚起步,社会各界对此还不是很了解,很多当事人可能由于种种顾虑而不愿意选择非诉方式解决纠纷,使得非诉调解的发挥效率大打折扣。因此,应该把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纳入普法内容,通过新闻、网络媒体、开展送法下乡、法律咨询等广泛宣传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特点和优势,引导民众形成正确、理性的纠纷解决观念,让这一便民利民的制度真正起到为民司法、和谐司法的作用,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奠定牢固的社会基础。

(六)尽快完善相关立法,建立司法、行政和民间性纠纷解决机构之间的有序衔接和互动机制

通过立法,一方面将纠纷分门别类,明确各化解纠纷主体的分工和责任,设定非诉前置程序。属地纠纷要通过各级政府,专门纠纷要通过行业协会,或调解,或仲裁。当调解或仲裁失败方可启动诉讼程序。使当事人不仅能获得便利的、多层次的法律服务,充分保障其依法行使诉权。同时又能避免各主体相互推诿,化解纠纷不及时。另一方面规范调解员的任职资格以及调委会的经费保障,形成一种不同于目前的程序相对规范、人员法律素养较高、组织严密系统的体制机制,才能够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息事宁人。三是为法律服务人员参与非诉讼方

式解决纠纷设立考评机制,防止律师、法律工作者为了不正当利益而挑唆当事人滥诉、恶意诉讼和无理信访、恶意缠访等现象的发生。只有实现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完善化、制度化、规范化之后,才能真正实现诉讼与非诉讼纠纷处理机制的完美对接。

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运行, 整合了纠纷解决资源,使矛盾纠纷得到了梯次“滤化”和有效化解,在引导人民群众正确选择纠纷解决途径以及维护稳定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但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党委、人大、政府、法院、司法行政等各方面的协调与配合。针对具体实践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引起重视并加以改进。人民法院在诉讼与非诉讼解决矛盾纠纷机制相衔接的架构上,应不断完善立案大厅为枢纽的案件分流机制、联席会议为依托的工作协调机制、综治中心为平台的纠纷化解机制、司法确认为保障的人民调解权威形成机制,人民法院为主导的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机制,以立案前纠纷甄别分流机制为切入点,将案件分别导入法院内部诉前非正式纠纷解决机制和通过诉讼的审判机制。并做到两种机制互相配合,灵活转换。

(作者单位:市中院研究室)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工作制度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工作制度 1、定期排查制度。各村居(社区)每周集中上报管区矛盾纠纷排查情况;各管区每周一例会,将各村居矛盾纠纷集中梳理分析,落实调处措施。对本级无法处理或有重大稳定隐患的,及时上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 2、受理登记制度。村级调委会、管区调处中心对不同渠道收集的矛盾纠纷进行审查分类登记,受理矛盾纠纷实行一案一记。 3、分流指派制度。街道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对所有受理的矛盾纠纷进行分类汇总和分析研判,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限期办结”的运作方式,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视情况分流指派或直接组织调处。 4、联动联调制度。涉及到多部门或跨领域、跨单位的矛盾纠纷,由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联合调处;矛盾纠纷涉及到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其他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宣传、教育、疏导和化解工作。 5、突发事件应急调处制度。对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等,党委政府成立突发事件应急调处工作小组,相关部门按要求迅速抽调人员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做到及时化解。 6、限期办结报告制度。各相关部门、单位对分流调处的矛盾纠纷,应在7日内与信访人或当事人见面,了解具体情况,应在20日内办结,上报信息整卷归档。特殊情况经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最长不得超多一个月。 7、联席会议制度。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多元化解中心主任召集,街道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成员单位参加,每半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统筹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协调联动、效力衔接等问题,并研究制定相关措施,协调调处疑难复杂案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

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制度

潘津乡中心学校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依据,特立本制度,为打造“平安校园”提供有力保障,切实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好,处理得了”,确保教育教学工作顺利推进和教育大局的稳定。 二、矛盾纠纷排查方式 认真做好老师的思想建设工作,利用政治学习时间,除对国家方针政策进行集中学习外还要搜集案例对教职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教职工能在相互融洽的关系中团结合作,理解支持。对教职工之间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采取召开民主生活会,个别谈心等方式把矛盾纠纷处理在萌芽状态。我校利用家长会、学校开放日、家访等形式积极向家长宣传学校教育,争取家长及社会人士对教育的更大支持,创“家长放心,人民满意”的学校。 妥善处理校园周边关系,教育好学生不破坏周边群众设备设施,不损坏群众利益。虚心听取周边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如周边环境中存在对学校校产和师生安全极大隐患的人事,要时刻提高警惕,不能解决的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和公安机关。 三、重点疑难纠纷报告制度 对发生多次或重大纠纷不能妥善解决的,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解决,报告要做到及时,真实逐级上报。每次情况的调查和协调要做好相关记载,以备上级部门参考和检查。调查情况必须有当事外的

两人以上在场。

四、领导轮流值班制度行政领导实行24小时开机,包括节假日。在上班期间,行政人员轮流值班,保证办公室有人值班,对来访者进行接待。对来访电话进行登记、答复、处理和汇报。 五、接待登记制度 学校实行关门上课,对来访者由门卫进行登记。开门登记之前对来访者要进行盘查,盘查内容为姓名、住址、身份、来意等,在盘查时要察言观色,保证不放可疑人员进入校园,盘查还要注意文明礼貌,做到文明值勤,礼貌待人。学校全体教职工对来访者要热情接待,对来访者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要做好记录,并及时报告学校行政。 六、限期处理制度 对校园内发生的师生有关人员的矛盾纠纷进行处理,坚持及时、逐级处理原则对本班内发生的学生之间、科任教师间的矛盾原则上由班主任进行协调处理。班主任不能处理的交由教导处主任和负责安全的副校长处理。校内外其它纠纷交由分管领导先进行调查处理。不能解决的矛盾纠纷要及时报告调解主任。全体教职工必须做到不推诿责任,不把小纠纷都推向领导,不把矛盾上交,在处理中,还应兼顾学校及其它教师利益,做到以人为本。 七、督查回访制度 对校内外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处理后,要定期进行检查、了解现状,要找当事人谈心,听取当事人意见反馈。如果当事人在心里还有不服或不满,要进行开导与说服教育。以达到彻底化解矛盾,增强内部团结的目的。

学校内部矛盾纠纷排查处理制度

学校内部矛盾纠纷排查 处理制度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漳州台商投资区福井小学 学校内部矛盾纠纷管理制度 我校内部矛盾纠纷调节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一、调节领导组 组长:张志勇 成员:蔡丽芬、陈丽琰、白结弟、林慧佳 二、矛盾纠纷派查制度 认真做好老师的思想建设工作,利用政治学习时间,除对国家方针政策进行集中学习外,还要搜集案例对教职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教职工能在相互融洽的关系中团结合作,理解支持。对教职工之间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采取召开民主生活会,个别谈心等方式把矛盾纠纷处理在萌芽状态。我校利用家长会、学校开放日、家访等形式积极向家长宣传学校教育,争取家长及社会人士对教育的更大支持,创“家长放心,人民满意”的学校。 妥善处理校园周边关系,教育好学生不破坏周边群众设备设施,不损坏群众利益。虚心听取周边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如周边环境中存在对学校校产和师生安全极大隐患的人事,要时刻提高警惕,不能解决的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和公安机关。 三、重点疑难纠纷报告制度

对发生多次或重大纠纷不能妥善解决的,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解决,报告要做到及时,真实逐级上报。每次情况的调查和协调要做好相关记载,以备上级部门参考和检查。调查情况必须有当事外的两人以上在场。 四、领导轮流值班制度 行政领导实行24小时开机,包括节假日。在上班期间,行政人员轮流值班,保证办公室有人值班,对来访者进行接待。对来访电话进行登记、答复、处理和汇报。

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

七、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 (一)工作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坚持调解优先、公正高效的原则依法调解德、法、情相结合的原则引导调解与自愿调解相结合原则平等调解与公正调解相结合原则优势互补、联动联调原则。 (二)调解组织建设 1、各乡镇和村社必须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企事业单位、医院、大型集贸市场等应当结合当前社会管理的新形势新任务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必须选配一定数量的为人公道正派、具有一定知识、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组织要在继续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调解工作的同时不断拓展调解领域积极做好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 2、县行政机关都要成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开展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组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环境资源保护等领域问题发生的矛盾和争议的调解工作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乡镇派出所要结合治安案件查处建立健全以公安民警为骨干、吸收城市社区、农村村委会干部参加的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 3、县人民法院和基层法庭结合案件审理活动在相关法庭推行建立调解机制按照“调解优先”原则由审案人员兼职

开展诉前、审前、庭外等环节的调解工作解决争议做到能调则调。 (三)建立联动调解机制 1、实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联动 (1)诉前告知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均在同一辖区的民事纠纷经当事人同意的应暂缓立案告知当事人选择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以人民调解组织名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再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不予受理的民事纠纷法院应及时将案件转移至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的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做好调解息诉工作。诉前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对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义务、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申请支付令条件的案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起诉请求履行协议。 (2)诉中委托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庭审前或审理中对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应中止诉讼将案件委托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的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调解组织将《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及《人民调解协议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备案协议不成基层调解组织应当将《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及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基本

矛盾纠纷处理制度

矛盾纠纷处理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学校安全工作,创建“平安校园”、“和谐校园”,建立不稳定因素和矛盾纠纷的排查、分析机制,并及时调处、化解学校各类矛盾,全力维护校园的安定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领导小组: 组长:常志清(学校校长) 副组长:申玉龙王永红韩志刚杜海林(学校副校长)成员:学校各行政管理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学校行政办公室负责人负责日常工作,事故及隐患报告电话为:3189600。 二、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常志清校长:主抓学校各类矛盾排查、预防、处理的全面工作。 申玉龙、王永红、韩志刚、杜海林副校长:主抓各类矛盾排查、预防、处理的具体实施,并承担各部门的协调工作和家长与学校之间的协调工作。 张庆华:协调处室各类矛盾。 刘雪梅:协调教学人员之间矛盾。 田永红:协调后勤各部门、各员工之间矛盾及学校人员与校外人员之间的矛盾。 三、工作制度: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学校实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到处,责任到人,定期排查,限期解决。学校各部门党政主要领导是维护学校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可能影响学校稳定的重大矛盾和突出问题,亲自协调,

督促解决;对可能引发群众性事件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千方百计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对因排查工作不细致,调处工作不到位导致矛盾激化,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 (二)信息畅通、加强矛盾预测、预防工作 为了把各种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学校广开信息来源,拓宽信息渠道,及时发现“萌芽”。通过谈心、交流及情报信息报送制度和节假日各部门领导值班制度等形式广泛获取有关内幕性和预警性信息,切实做到上下联络畅通,信息传递及时准确。 此外,学校各部门要注意掌握广大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通过定期召开有关的座谈会、分析会,了解各种动向,研究应对措施;通过领导深入基层和校长信箱、学生座谈会、家长意见二十四小时回复等制度,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解决问题。对于反映出来的各类矛盾和纠纷落实化解责任,做好疏导工作。 (三)齐抓共管,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 学校各职能部门在对本单位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必须从学校的安定稳定大局出发,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和协调,齐抓共管,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充分发挥党办、工会、队部、保卫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和基层单位处理本单位矛盾纠纷的优势,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努力把矛盾和问题化解在本单位。以党委办公室为主,负责调解党员干部之间的矛盾;工会负责调解校内教职工之间的矛盾;保卫处、德育处负责调解学生之间、学生与校外人员之间发生的矛盾纠纷。 (四)抓好经常性与重要时期的排查调处 按照抓早、抓小、抓苗头的要求,加强预测、预防、化解工

矛盾纠纷制度

纠纷排查制度 1、调委会每月开展一次纠纷排查活动,对排查中发现的纠纷要有专人负责分管,及时处理,做到有记录、有分工、有结论,努力做到纠纷不上交。 2、纷排查以防激化为主,对有可能激化的纠纷,要及时介入、主动调处,坚决防止纠纷激化。 3、查情况要书面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 4、重大疑难纠纷发现后,要在一小时内向镇调处中心报告,三天内写出书面报告。 重大矛盾纠纷报告和预防激化制度 1、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重大矛盾纠纷: (1)影响社会稳定、社会舆论关注的矛盾纠纷; (2)有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激化为刑事案件的重大纠纷; (3)涉及人数较多,容易引发群体性上访闹事的重大矛盾纠纷; (4)严重干扰正常工作、生产、生活秩序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 (5)有可能危及国家公共安全的矛盾纠纷线索和苗头; (6)有自杀等其他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 2、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重大矛盾纠纷应立即向调解主任汇报,遇有紧急情况也可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重大矛盾纠纷应及时协调相关部门调处,防止激化。 3、人民调解员不得对重大矛盾纠纷迟报、瞒报、扯皮、推诿,因工作失误导致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责任倒查制度 1、对因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不力,导致矛盾纠纷激化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按职责逐级进行责任倒查。 2、对单位的责任追究形式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末位警示、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3、对个人的责任追究形式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回避制度 1、人民调解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纠纷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申请,要求调解员回避: (1)与纠纷当事人的近亲属关系; (2)与本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 (3)与纠纷当事人一方有其他利害关系。 2、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说明理由。回避申请可在调处前提出,也可在调处中提出。被要求回避的人民调解员在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经审核确应回避的,应暂停本纠纷的调处工作。 3、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调解员的回避,并另行指派他人负责纠纷的调处工作。 4、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在申请提出后的5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回访制度

关于建立矛盾纠纷调处和化解机制的实施方案

关于建立矛盾纠纷调处和化解机制的实施 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全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积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进一步认清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重要性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建设“平安马鞍山”、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对于维护群众利益、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市的改革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现实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相互交织,信访总量仍在高位徘徊,越级上访和突发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内部矛盾解决仍然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认清当前解决社会矛盾,特别是信访、维稳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在大趋势、新起点上严肃对待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切实提高对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的认识,努力增强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真正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紧密结合我市实际,按照集中决策、分散处理的方针,通过强化领导责任,整合基层力量,健全工作网络,加强制度建设,做到人性化和规范化,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真正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实现“小矛盾纠纷调处不出村(社居委)、单位,一般矛盾纠纷调处不出乡镇(街道)、系统,重大矛盾纠纷调处不出县(区)”的工作目标要求,为加速改革发展步伐,加快实现“两个率先”目标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强化基层基础,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网络 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必须把着力点放在基层,要进一步整合资源,健全排查调处工作网络,确保层层有人负责、有人抓、有人干,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工作网络。 (一)健全市、县(区)、大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机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综治委组织协调。市、县(区)要建立由党政领导挂帅,综治委牵头协调,信访、司法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处理、组织协调本辖区有关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解决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各企事业单位、市直各部门也要确定相关工作机构或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确立由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机制。 (二)健全乡镇(街道)、单位、系统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维稳、综治组织协调,以司法所为依托,纪检、综治、信访、土地、妇联、共青团、武装、公安派出所等部门参加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统一负责受理、调处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各大单位、大系统要结合实际,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三)健全基层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队伍。村(社居委)、基层厂矿、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聚集区、居民小区等基层单位要依托各类基层群防群治组织,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站(小组)和信息员(调解员)队伍,努力把工作触角延伸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切实提高全社会矛盾纠纷信息预警和调处化解能力。 三、坚持防控并举,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

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 为了维护校园的安全和稳定,及时化解和消除不安全、不稳定、不文明的因素,推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校园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 一、指导思想 学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要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为维护校园和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平安校园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各处室、班级负责领导、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区域师、生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二)各负其责:各处室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口排查调处本部门主管领域的矛盾纠纷和班级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排查调处内部的矛盾纠纷。 (三)积极防范:贯彻标本兼治、预防为主和立足于“抓早、抓小”的工作方针。 (四)依法调处: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班纪班规办事,解决问题。 三、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学统一领导,学校具体组织协调,各部室充分履行职责,

共同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创新适应社会矛盾新情况新特点的工作体制和手段方式;构建覆盖全学校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网络,确保大多数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有效防止各类校园矛盾纠纷演变为群体性事件或刑事犯罪案件,维护学校的和谐稳定。 四、具体实施 (一)学校组织成立专门的学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小组。 定期排查校园内各类矛盾纠纷,建立领导小组——各处室组——各班级之间信息双向反馈的畅通渠道。学校各类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在学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小组成员明确分工、各司其职。 (二)排查工作。 排查调处矛盾纠纷要遵守预防为主、发现调处为次的原则,以说服教育为主要方法,以团结、安全、稳定为出发点。 排查范围包括各处室、各班级各种可能影响学校稳定的矛盾纠纷,重点是利益关系复杂、矛盾纠纷活跃的群体。 排查分学校排查、处室排查、班级排查三类。处室排查由各处室组织排查本区域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学校稳定的矛盾纠纷。班级排查按“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的要求,由各班级主动排查内部存在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学校稳定的矛盾纠纷。 排查方式主要有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专项排查和特别防护期排

学校,矛盾纠纷调解方案,制度

※※小学矛盾纠纷调解方案、制度 一、矛盾纠纷调解方案 为维护学校稳定,促进学校稳定和学校教学协调发展,有效保障和谐校园的建设,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校园为目标。积极探索运用多种调解方式解决学校矛盾纠纷,使矛盾纠纷调解于基层、化解于初发阶段,为学校教育可持续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良好环境。 (二)、工作目标 尽快建成学校人民调解机构,力争小纠纷不出组、大纠纷、疑难纠纷不出不出校,非正常上访零发生,确保不发生有影响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三)、工作任务和要求 1、建立人民调解各项制度。结合学校本身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人民调解各项制度。 2、加强宣传,提高认识,营造氛围。积极宣传人民调解制度和大调解制度,指导各教研组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引导教师、学生及学生家长选择人民调解解决矛盾纠纷。 (四)、保障措施

1、组织保障。在上级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成立学校人民调解领导小组,负责人民调解中心的日常工作。同时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推动人民调解工作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 2、奖惩保障。对在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要通报批评。 (五)、工作步骤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尽快成立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人民调解联络员,健全机构、构成网络,明确职责分工,按上级相关部门的安排部署开展工作。 二、矛盾纠纷调解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的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积极打造“平安校园”、“和谐校园”,确保教育教学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学校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特制定《新街小学校内不稳定因素和矛盾纠纷调解制度、方案》,以使校内可能出现的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发现、有效控制,妥善化解”。 (一)、调解领导小组 组长:※※(学校后勤副校长) 副组长:※※(学校教学副校长) 成员:※※※※※※※※ (二)、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学校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江古乡中心小学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 为了维护校园的安全和稳定,及时化解和消除不安全、不稳定、不文明的因素,推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校园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 一、指导思想 学校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人为本,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平安校园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各处室、班级负责领导、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学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二)各负其责:各处室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对排查的矛盾纠纷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排查化解各内部的矛盾纠纷。 (三)积极防范:贯彻标本兼治、预防为主和立足于“抓早、抓小”的工作方针。 (四)依法调处: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办事,坚持当调则调,该判就判,调判结合,解决问题。 (五)综合治理:充分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教育等手段和综合措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社会组织调解的积极作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学校党统一领导,学校各处室具体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行职责,共同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创新适应社

会转型期社会矛盾新情况新特点的工作体制和手段方式;构建覆盖全学校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网络,确保大多数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有效防止各类校园矛盾纠纷演变为群体性事件或刑事犯罪案件,维护学校的和谐稳定。 四、具体实施 (一)学校组织成立专门的学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领导小组。 定期排查校园内各类矛盾纠纷,学校各类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在学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小组成员明确分工、各司其职。 (二)排查工作。 1、排查矛盾纠纷要遵守预防为主、发现调处为次的原则,以说服教育为主要方法,以团结、安全、稳定为出发点。 2、排查范围包括各处室,各班级各种可能影响学校稳定的矛盾纠纷,重点是利益关系复杂、矛盾纠纷活跃的处室和班级及群体。 3、排查分学校排查、处室排查、班级排查三类。处室排查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处室组织排查本辖区区域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学校稳定的矛盾纠纷。学校排查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学校组织排查主管领域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稳定的矛盾纠纷。班级排查按“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的要求,由各班级主动排查内部存在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学校稳定的矛盾纠纷。 4、排查方式主要有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专项排查和特别防护期排查。 日常排查是各处室、学校和各班级在日常工作中,随时了解、发现、掌握各种矛盾纠纷的经常性排查活动。

矛盾纠纷调解处理工作制度

矛盾纠纷调解处理中心制度 第一条对全区各类可调性矛盾纠纷坚持以调解为基础,实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对接联动。 第二条调解过程中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初发阶段,防止激化、扩大。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调解责任,加强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置等各个环节紧密衔接,在最短时间内化解矛盾。 第四条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的工作贯穿于调解的整个过程,引导群众通过正常渠道反映诉求,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各乡镇(街道)要以和谐平安联创中心为工作平台,以联调工作机制为载体,组织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法庭、信访办等职能部门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联防联调。 第六条中心负责指导管理本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对于重大矛盾纠纷的调处进行分流指派;协调各职能部

门共同参与矛盾纠纷调处;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矛盾纠纷的协调调处;对调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核验收评比,总结推广经验;对调处单位提出奖惩建议。 第七条各乡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做好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与相关部门的“三调联动”工作;积极调处上级部门交办、督办的案件,积极参与调处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矛盾纠纷及其他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及时汇报本部门、本系统开展联调工作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联动工作机制 1、行政调解案件受理来源为:行政职能部门在排查或接待来电来信来访案件及日常工作中掌握到的;公安派出所或人民法庭人民调解联络员移交的;乡镇(街道)和谐平安联创中心受理的。 2、根据行政部门的职能和矛盾纠纷的性质,先行归口调处。对归口办理单位调解确有困难或分工不明确的矛盾纠纷,交中心协调有关部门调处。 3、根据矛盾纠纷的大小,明确不同的调处期限。对于

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努力将各类矛盾纠纷及时就地化解。一般性矛盾纠纷,由社区(村)、企事业单位等调解组织优先介入调处,调处不成时,逐级流转至街道、区调解中心进行调解。街道一级,要着力调解社区(村)级移送或直接受理的各类矛盾纠纷;着力调解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决定由本级调处的矛盾纠纷,着力调解上级部门转交本级调处的矛盾纠纷,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处置因矛盾纠纷引发的各类群体性事件。 二、建立健全调解中心运行机制。街道调解中心对所有矛盾纠纷实行“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办理、限期处理”。调解中心设立一个窗口,统一受理群众申请、排查发现和移交(交办)的矛盾纠纷;受理后,调解中心按种类、性质进行集中梳理,对分流有关社区(村)或交办矛盾纠纷实行归口管理;单位要依法办理,依法合情合理进行调处;调处做到限期处理,一般民事纠纷应在受理后10日内办结或向上递送,重大复杂纠纷1个月内办结,特殊情况的2个月内办结;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要出具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 三、建立健全对接联动机制。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以及信访工作的对接联动机制,实现诉调对接、检调对接、公调对接、政调对接、访调对接。

一、实行领导接待日制度。街道每周一由班子成员轮流在调解中心值班,接待当日来访群众。 二、实行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制度。对可能引发重大矛盾纠纷或群体性事件等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要第一时间上报主要领导或值班领导。 三、实行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度。街道矛盾纠纷调解中心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矛盾纠联席分析研究中心在受理、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总结安帕矛调工作。 四、实行定期报告制度。街道每月要将中心调解工作开展情况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报表按时上报矛调办,对社区调解室调解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五、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领导不重视,工作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社区要通报批评;对因重大矛盾纠纷处置不力引发群体性事件等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要实行“一 票否决警示”和“一票否决”等规定严格责任追究。

中小学学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处理制度

学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处理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依据,特立本制度,为打造“平安校园”提供有力保障,切实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好,处理得了”,确保教育教学工作顺利推进和教育大局的稳定。 二、矛盾纠纷排查方式 认真做好老师的思想建设工作,利用政治学习时间,除对国家方针政策进行集中学习外,还要搜集案例对教职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教职工能在相互融洽的关系中团结合作,理解支持。对教职工之间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采取召开民主生活会,个别谈心等方式把矛盾纠纷处理在萌芽状态。我校利用家长会、学校开放日、家访等形式积极向家长宣传学校教育,争取家长及社会人士对教育的更大支持,创“家长放心,人民满意”的学校。 妥善处理校园周边关系,教育好学生不破坏周边群众设备设施,不损坏群众利益。虚心听取周边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如周边环境中存在对学校校产和师生安全极大隐患的人事,要时刻提高警惕,不能解决的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和公安机关。 三、重点疑难纠纷报告制度 对发生多次或重大纠纷不能妥善解决的,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解决,报告要做到及时,真实逐级上报。每次情况的调查和协调要做好相关记载,以备上级部门参考和检查。调查情况必须有当事外的两人以上在场。 四、领导轮流值班制度 行政领导实行24小时开机,包括节假日。在上班期间,行政人员轮流值班,保证办公室有人值班,对来访者进行接待。对来访电话进行登记、答复、处理和汇报。 五、接待登记制度 学校实行关门上课,对来访者由门卫进行登记。开门登记之前对来访者要进行盘查,盘查内容为姓名、住址、身份、来意等;在盘查时要察言观色,保证不放可疑人员进入校园;盘查还要注意文明礼貌,做到文明值勤,礼貌待人。

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一、矛盾纠纷受理登记制度 1、调解人员受理纠纷时要认真做好接待服务。如果是口头申请,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当事人对纠纷情况的陈述,并做好接待笔录。 2、受理纠纷登记的内容包括:调处时间、调处单位、调处人、矛盾纠纷情况、调处情况等。排查登记的内容包括:排查时间、地点、排查人姓名、被排查的纠纷种类、性质、起因苗头、当事方基本情况、责任方等。 3、受理纠纷登记后,对当事人所反映的纠纷情况要注意保密,不经当事人同意,不得随意泄漏。 4、调解人员将对受理矛盾纠纷的要求及时向分管主任或副主任汇报,由主任或副主任确定事件进行调处,将确定的调处时间、调处地点、调处人员及时告知纠纷当事方,确保当事方能按时参加调处。 二、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1、不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实行全覆盖、全方位、多层次排查,做到情况早发现、早报告、工作早到位、问题早解决。 2、实行不定期集中排查梳理矛盾纠纷工作。

3、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期和纠纷多发期,要及时组织人员集中排查;对重点人、重点事,加大排查力度,进行重点排查。及时了解和掌握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隐患。 三、矛盾纠纷预警、调处制度 1、制定完善处置群体性矛盾纠纷和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网络,及时了解和掌握矛盾纠纷信息动态。 2、对于重大的矛盾纠纷,要及时受理,多种手段并用,努力解决在初始阶段或萌芽状态。 3、发现重大纠纷隐患(可能发生群体性上访、群体斗殴现象)应当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4、受理的矛盾纠纷,能及时调处的,组织调解人员及时进行调处,不能及时调处的,告知当事方可择日调处。 5、调处矛盾纠纷时,根据情况,可指定一名或多名调解人员进行调处,对调处难度大、复杂的矛盾纠纷,可组织邀请相关部门召开调解会议参与调处。 6、矛盾纠纷调处应书写调解协议书。对无法调处的矛盾纠纷,及时上报县有关部门,并对当事双方指明合法诉求途迳。

开展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开展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一项事关社会经济发展与保持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工作,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把“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置于“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重要战略位置。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牢牢把握发展这个第一要务。注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加快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主线,以治安防控体系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建设为重点,以基层矛盾纠纷调解活动为核心,深入开展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战略目标,全社会高度重视,并把它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的重点工作,在工作中坚持全面排查与重点化解相结合,一般纠纷与定期排查相结合,以点带面,全面推动社会多元化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形式、工作机制的运转,实现“发案少、秩序好、群众满意、社会稳定”的目标,真正呈现出社会稳定、民族和睦、治安良好、群众安居乐业的大好局面。现就如何建立“多元化调解矛盾纠纷机制”浅谈如下认识: 一、X X社会矛盾基本状况 X X乡位于县城东南部,地处哀牢山和X X山中部,位于东经100°28'—100°40',北纬24°42'—24°56'之间,东接X X县和X X州X X县,南连X X地区X X县,西界X X镇,北邻X X镇。全乡总面积

251.95平方公里,境内最高海拔2790米,最低海拔1446米,平均海拔2118米,年平均气温15℃,全年无霜期300天,年平均降雨量1250毫米。全乡有13个村委会,222个自然村,290个农业小组。居住着汉、彝、白、哈尼、傣、苗、傈僳、佤、纳西、回、布朗11个民族,少数民族人口17377人,占总人口的48.8%;2015年末,全乡共有居民9561户,农业户8776户,总人口35720人,农业人口34799人,人口密度142人/平方公里;现有耕地面积28148亩,农民人均占有耕地0.81亩。农村经济总收入8865.58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414元,财政一般预算收入235万元,全年粮食总产量1138.46万公斤,人均占有粮318公斤X X乡境内有X X X、X X X、X X X三个集贸市场,境内干湿季分明、雨量充沛,雨热同季、霜期短、冬无严寒、夏无酷暑,年平均气温15℃,年降雨量平均在1250毫米,适宜多种农作物生长。上市交易的主要农副产品有粮食、蔬菜、大白芸豆和早蚕豆、碗豆等作物,是烤烟、泡核桃、茶叶等经济作物适宜种植区。 ——烤烟产业稳步发展。全乡大部分地区均适宜种植烤烟。主要品种有红花大金元,属清香型山地生态烟,所产烟叶色泽金黄,内在质量较好,2015年,全乡共种植烤烟7200亩,实现产量1.73万担,产值983.6万元。 ——茶叶种植历史悠久。全乡有茶园面积18300亩,可采摘面积17233亩,茶叶总产73万公斤,产值1095万元。主要品牌

学校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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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古乡中心小学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 为了维护校园的安全和稳定,及时化解和消除不安全、不稳定、不文明的因素,推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校园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 一、指导思想 学校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人为本,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平安校园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各处室、班级负责领导、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学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二)各负其责:各处室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对排查的矛盾纠纷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排查化解各内部的矛盾纠纷。 (三)积极防范:贯彻标本兼治、预防为主和立足于“抓早、抓小”的工作方针。 (四)依法调处: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办事,坚持当调则调,该判就判,调判结合,解决问题。 (五)综合治理:充分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教育等手段和综合措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社会组织调解的积极作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学校党统一领导,学校各处室具体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行职责,共同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创

新适应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新情况新特点的工作体制和手段方式;构建覆盖全学校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网络,确保大多数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有效防止各类校园矛盾纠纷演变为群体性事件或刑事犯罪案件,维护学校的和谐稳定。 四、具体实施 (一)学校组织成立专门的学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领导小组。 定期排查校园内各类矛盾纠纷,学校各类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在学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小组成员明确分工、各司其职。 (二)排查工作。 1、排查矛盾纠纷要遵守预防为主、发现调处为次的原则,以说服教育为主要方法,以团结、安全、稳定为出发点。 2、排查范围包括各处室,各班级各种可能影响学校稳定的矛盾纠纷,重点是利益关系复杂、矛盾纠纷活跃的处室和班级及群体。 3、排查分学校排查、处室排查、班级排查三类。处室排查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处室组织排查本辖区区域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学校稳定的矛盾纠纷。学校排查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学校组织排查主管领域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稳定的矛盾纠纷。班级排查按“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的要求,由各班级主动排查内部存在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学校稳定的矛盾纠纷。 4、排查方式主要有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专项排查和特别防护期排查。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制度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制度 为切实掌握群众矛盾纠纷和集体上访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好信访热点、难点问题,把矛盾和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全县社会稳定,根据《信访条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组成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矛盾纠纷形势,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矛盾纠纷调解方案,分析当前矛盾纠纷形势。 ???二、排查制度。坚持执行每月排查一次社会矛盾纠纷,重要时期,实行每日排查和“零报告”制度,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突出问题,要及时组织开展集中排查和研判,提出工作建议,制定调处方案。 ???三、分流制度。对群众要求调处的社会矛盾纠纷,实行统一登记受理,然后根据矛纠纷的性质、类别,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理、归口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有关部门的单位要按照分流指派的任务和要求,强化调处责任,落实调处措施,确保调处效果,并及时反馈调处结果。 ??四、联动联调制度 ?1、涉及到多个部门或跨村的矛盾纠纷,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联合调处。 ???2、矛盾纠纷调处实行领导包案负责制,各级领导对调处办公室指派负责的矛盾纠纷应当负责指导、督促或亲自参加调处工作。 ?3、矛盾纠纷确因部门决策不当或行政行为不当引起的,相关部门要立即纠正,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五、督查回访制度 ?1、定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

?2、对分流指派给有关单位的矛盾纠纷进行跟踪了解,提出调处意见。 ??3、走访当事人,了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听取群众对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档案管理制度 ??直接调处的矛盾纠纷调处结束后,应及时成卷归档。调解的简易矛盾纠纷,未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的,应填写《矛盾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统一归档。应当根据要求及时认真填写月报表、半年报表和全年报表,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各类统计报表应按时间、年限分类装订成册,建立统计档案,妥善保管备查。 ??七、责任制度 ??以严格的责任制来确保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取得实效。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解责任制和分级责任制,实行领导定期接待、包案负责制、直接参与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执行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报告制度,凡事大疑难矛盾纠纷,应及时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调处办公室报告示。建立责任倒查制度,对因矛盾纠纷调解和排查不力,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 切实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加速推进“平安城市”建设步伐,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快速排查调处机制,完善制度、落实责任,确保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取得实效。经研究,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会议制度 1、定期会议。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年初或年终须召开中心工作会议,总结工作,调整和充实排调队伍,制定继续排查调处工作年度方案,安排部署排调工作,确定排调重点,分解排调任务。并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及时掌握本街道矛盾纠纷的发展趋势、发生情况以及各级排查组织排查矛盾纠纷的情况,查找原因,分析特点,加强指导,研究制定复杂疑难矛盾纠纷的调处措施。 2、不定期会议。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组织召开矛盾纠纷调处协调分析会议,对难以解决的矛盾纠纷进行认真地分析研究,共同提出解决办法,并落实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协调会议由街道调解中心主任或副主任负责组织实施,调解中心各成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准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席。

3、定期会议由街道调处中心主任或副主任组织召开;不定期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召开,也可由其成员建议,由主任或副主任组织召开。调解中心各成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准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席。 二、矛盾纠纷受理排查登记制度 1、街道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应受理由村调委会、社区调委会未能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 2、中心工作人员、调解人员受理纠纷时要认真做好接待服务。如果是口头申请,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当事人对纠纷情况的陈述,并做好接待笔录。接待笔录要严肃认真,体现当事人原话原意,不得添加任何水分。笔录原则上要有当事人的签名或手印确认。 3、受理排查纠纷登记,要使用统一的《受理纠纷登记簿》和《排查纠纷登记簿》,受理纠纷登记的内容包括:受理时间、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或电话、纠纷的性质、起因和简单过程等。排查登记的内容包括:排查时间、地点、排查人姓名、被排查的纠纷种类、性质、起因苗头、当事方基本情况、责任方等,要逐项认真填写,不得遗漏。并注意妥善保管,严防遗失。

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思考

关于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的思考 【内容提要】近年来,我国经济实力大幅提高,民主法制建设取得新进展,人民生活显著改善,社会大局总体稳定。但由于我国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组织形式、利益格局的深刻变化也使我国社会呈现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纠纷类型多样化等特点。尤其是因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分配不公、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问题引发的多样化、群体化、对抗性、敏感性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处理难度大。新形势提出新挑战,新问题产生新任务。如何服务于改革开放、社会稳定的大局,如何提高我们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建立与完善一整套合理有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构建完善纠纷解决机制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经济体制变革不断深化、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社会矛盾纠纷处于高发时期,且呈现出纠纷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复杂化、纠纷类型多样化等特点,对现有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提出了新的挑战。应对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加快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社会资源,综合运用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形成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矛盾纠纷有效化解体系,为社会主体和纠纷当事人提供符合他们利益偏好的、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途径,从而能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研究和解决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将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内涵、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意义、基本思路、具体措施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重大矛盾纠纷的特点 (一)纠纷主体多元化。从矛盾纠纷的主体来看,过去单一的自然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居多,而现在矛盾纠纷的主体不仅涉及到企业、团体,甚至涉及到行政机关。特别是一些群体性矛盾纠纷,即使属于民事合同性质的纠纷,当事人也因为难以解决而要求政府出面,往往把对相关单位的不满转移到对行政机关的对立上来。 (二)纠纷内容复杂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矛盾纠纷也由简单趋向复杂,从过去主要以家庭矛盾和邻里矛盾为主,转变为以房屋产权、拆迁征地、劳动社保、经济纠纷、环境污染等多种矛盾纠纷共同存在。随着人们文化素质和法律水平的提高,矛盾纠纷也由以前的家里长短,逐步发展到注重自我保护和维护自身权益等实质性问题上来。 (三)纠纷本质利益化。纠纷形式多样,内容复杂,但重大矛盾纠纷通常都涉及到当事人的根本利益,对当事人的生产生活影响格外重大,事关其住房、医疗、养老等基本保障问题,当事人对自己的诉求不愿意也不可能轻易放弃,为了使自己的经济利益最大化,当事人必然用尽上访集访等各种手段来争取其基本权益,造成重大矛盾纠纷参与人数多,影响范围广,解决难度大。 (四)纠纷潜在高危化。重大矛盾纠纷通常涉及人数众多,矛盾纠纷的当事人为了及时解决问题,往往借助堵塞政府大门、阻断乡村公路等过激手段使矛盾纠纷社会化、公开化和复杂化,并以此向矛盾纠纷的另一方或政府施加压力。加上有的部门在处理一些重大矛盾纠纷时方法欠妥,从而在社会上形成了一种错误的概念,认为“不闹不解决”,这些矛盾纠纷如果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就会蔓延激化甚至酿成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影响。 (五)纠纷调处疑难化。随着社会关系变得复杂多样,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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