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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司法考试法理学——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司法考试法理学——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司法考试法理学——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一般说来,正义和非正义是人们评价法律制度正当与否的两个对立的价值标准。但是,相对于过于理性、抽象、含混的正义标准而言,非正义具有较为明显的确定性和可感受性。一项法律制度设计得再合乎正义的要求,人们往往也会熟视无睹,或者认为“本来就应当这样”。但是,某一制度或者司法实践一旦明显背离了正义的基本标准,形成一种为人们所公认的非正义,那么直接遭受这种非正义的人就会产生深深的被忽视、被贬低、被看轻甚至被侮辱的感觉。这种感觉经常会促使受伤害者奋起抗争,去“讨个说法”,甚至直接造成冲突的升级。因此,如果说人们对正义并不十分关注的话,那么非正义却会引起人们的重视,尤其是那些直接受到不公对待的人。

什么是非正义?长期以来,人们一直以为非正义主要是指实体裁判上的不公正。例如,法院对无罪者判决有罪,或者对罪轻者判处了过于苛厉的刑罚。当然,近一段时间以来,程序的正义受到较为广泛的重视,一项法律决定的制作过程如果使人受到无视或者轻视,那么一种程序或者过程上的非正义也就随之发生了。程序上的不公正有各种各样的表现形式,如裁判结论在制作中不允许利害关系人直接参与,控辩双方受到明显的不平等对待,裁判者对控辩双方中的某一方有所偏袒,裁判者随意地作出裁决,而不明确告知裁判的理由,等等。但笔者这里所要分析的是一种特殊的程序非正义,也就是由于正义来

得过于迟缓或者不及时而造成的非正义。为了便于说明问题,我们首先来看一个实际发生过的案例。

1984年7月,河南某县发生了一起凶杀案,幼童王某被他人杀死在离家不远的玉米地里,凶器是他割草用的镰刀。县公安局经过摸底排查,村民吴留索被列为重点怀疑对象。同年9月,吴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县检察院批准逮捕。1984年12月8日,某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吴留索故意杀人罪成立。认定的依据有三个:一是吴在公安机关预审中对其犯罪事实所作的供认;二是河南省公安厅对杀人现场的脚印所作的司法鉴定书,结论是脚印为吴留索所留;三是吴有犯罪的前科,曾因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随后,中级法院展开公审大会,对吴进行公开宣判,判处死刑。在公判大会上,吴留索当场喊冤并提出上诉。

1985年4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不开庭审理认为,作案工具上并无吴留索的指纹,现场的勘验材料与吴的口供存有出入,因此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中级法院则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1986年,市检察院再次以故意杀人罪对吴留索提起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重新审理,再次以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由于一直无法补充新的证据,此案久拖不决,吴留索则长期被羁押在县公安局看守所。

案件久押不决的情况经新闻媒介披露后,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在各界压力下,1998年11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案发所在地的县法

院审判庭重新开庭审理。在法庭上,吴留索否决了所有的证据,并声称自己无罪,当时所作的口供系刑讯逼供的结果。一个多月以后,一审法院认定吴留索故意杀人罪成立,并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在这一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吴留索在法院未曾作出生效法律裁判的情况下,一直连续被羁押了长达14年多的时间。如此长的未决羁押时间在建国以来确属十分罕见。对于这一案件,当地的“公检法”很可能有各种各样的说法和解释。例如,犯罪人作案手段极其凶残,案件在当地引起强烈的反响:“公检法三机关”都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破案压力;吴留索有明显的作案动机和嫌疑,只是定罪的这句还不充足;在当地群众群情激愤的情况下,将吴留索改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会带来十分消极的社会影响……吴留索一直被关押在公安局的看守所,一来可以对他实施“保护性拘禁”,二来有助于获取准确的口供,以便查明真相,不枉不纵。

但是,谁来关心吴留索的命运呢?“公检法三机关”仅凭着一些显然既不充分也不十分可靠的证据,就将他关押在看守所,并且一直把他从青年关押到人近中年。他还要不要置地造房,娶妻生子,要不要为父母养老送终呢?假如“公检法三机关”因为过于自信而把案件搞错了,那么14多年的羁押期间岂不就将吴留索的一生都给毁掉了吗?作出这一假设绝非空穴来风,因为我们的“公检法”经常认为自己“掌握了真理”,但又不时地“有错必纠”。而河南当地的法院在定罪问题上之所以再三犹豫不决,也不过是因为案件还有其他的可

能性。又假定这一案件“确实”象法院屡次判决认定的那样,吴留索在1984年杀害了王某,那么在长达14年的时间里,法院一直不作出生效裁判,吴留索一直作为嫌疑犯被剥夺了人身自由,其前途、命运甚至生命一直处于不确定和待判定的状态。换句话说,吴留索等待“政府”处理一直等了14年,这对他公平吗?

很明显,这一案件令人想起了那句源自英国的法律格言:“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

有人可能对此辩驳:迟来的正义也是正义,只不过这种正义晚到一步而已。

实际上,迟来的正义之所以为非正义,倒不是因为实体结论发生了错误或者造成了实体上的不公正,而是由于实体结论的过迟产生而造成了程序过程上的不公正。这种正义的迟到现象所损害的是司法裁判的及时性(timeliness)。

这种司法裁判的及时性一般有两个看似矛盾的要求:一是裁判的形成不得过于迟缓,二是司法程序的运作不得过于急速。换言之,及时性讲求的是一种典型的“中庸之道”,是在过于迟缓和过于急速之间确定的一种中间状态。在司法裁判过程中,过慢和过快构成了与程序正义直接背离的两种极端。

首先看过慢所带来的后果。一般来说,裁判结论形成得过于迟缓会导致结案周期的任意延长,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能大量地流失,了

解案情的证人可能出现记忆的模糊或者丧失,甚至死亡。即使是那些“当年”直接负责办理案件的“公检法”人员,也会因事过境迁而无力提供有关案件的一些必要线索。这些都会导致案件的事实真相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变得越来越难以查明,判决结果出现错误的机率在增加。可见裁判过程的迟缓和低效率,所带来的很可能不是公正的裁判结论。

退一步说,即使迟来的裁判仍然是正义的结论,但有关各方却因为这种结论的迟到而受到直接的伤害。对于被告人而言,案件的久押不决会使他长时间地处于未决羁押状态,人身自由受到长时间的限制,其自由、财产甚至生命等实体性权利也因此一直处于待判定的状态,其法律身份和地位也一直处于不确定的局面。而对于被害人而言,案件一直不能形成生效的裁判结论,“真正”的凶手无法被及时地绳之以法,其随犯罪的发生而来的报复的欲望得不到及时的实现,其权益也得不到及时的恢复和补偿。

这种迟来的裁判所造成的非正义对于不同的被告人、被害人所带来的影响有所不同。但事实上,被告人、被害人往往对此都较为敏感。这种非正义感经常使被告人、被害人以及其他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产生一种受歧视甚至被抛弃的感觉。他们会据此认为,司法裁判机构并没有将他们“当回事”,他们只不过是国家用来维护治安的手段或者工具,其人格尊严和应得的权益受到了深深的忽略和无视。因此,毫不奇怪的是,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不满的往往

不是自己最终被判处什么罪,科处多少刑罚,而是在裁判过程中所受到的对待方式。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一种在西方犯罪学界广为流行的被害人“第二次伤害”(the second harm)理论,说的就是被害人因为在司法程序中受到忽视和慢待而产生了被伤害、不公正的感觉,这里的“加害者”可能是代表国家行使刑事追诉权的警察、检察官,也可能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法官。

过于迟缓的裁判是形成非正义的一种源泉。但是,司法裁判是不是形成得越快越好呢?答案同样也是否定的。如果说裁判过迟、久拖不决会使被裁判者产生被慢待的感觉的话,那么,过于急速的裁判则容易使被裁判者无法充分而有效地参与裁判的制作过程,其权益也同样会受到忽视。在以前强调“从重从快”地惩治犯罪的时期,很多地方经常发生在短时间内使犯罪嫌疑人受到侦查、起诉、第一审、第二审、死刑复核直至执行死刑的情况,民间甚至有案发7天后被告人被定罪并被剥夺生命的传言。这就是典型的裁判过于快速的例证。

裁判过快会大大限制被裁判者参与裁判制作过程的机会。毕竟,程序正义的维护是需要有一定的时间加以保证的。没有必要的时间投入,被告人、被害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调查证据、准备防御和有效影响裁判结论方面,就很难有所作为。没有必要的时间保证,诉讼各方在法庭上也难以展开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使得法庭审判往往因此而流于形式。

裁判的急速进行对裁判者的公正形象也会造成严重的损害。因为裁判者在极短的时间里无法从容不迫地审查证据、听取各方的意见和辩论,也难以冷静地对案件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细致的评议。根据人类生活的基本经验,过于快速的裁判往往是在外部压力下造成的,因此快速裁判经常与裁判不独立如影相随。这种情况一旦发生,那么法庭审理过程就将彻底失去决定裁判结论的能力,这种裁判往往与各方的参与甚至法庭审理过程毫无关系,而成为外部权威强加而来的非理性结论。到了这种地步,司法裁判的公正性也就随之丧失殆尽了。

归根结底,司法裁判活动不应过于迟缓,否则,“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裁判也不应过于急速,否则,“急速而来的正义”会走向正义的反面。裁判制作过程无论是过于迟缓还是过于急速,所造成的都是程序上的非正义。

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二辩反驳申论

谢谢主席,大家好。感谢对方辩友精彩发言,我们先来看看正方的论点, 对方辩友第一个论点告诉我们,正义是看结果的,事情已经发生,不能再回头,知错能改就是正义。按照对方辩友的逻辑,我们只要看结果是不是正确就好了,就算过程中出现的刑讯逼供,就算过程中出现了贪污受贿,这也都不用管,因为我的结果还是对的,这件事依旧是正义的,对方辩友,你方觉得这种逻辑合理吗? 对方辩友第一个论点告诉我们,正义是看过程的,事情已经发生,不能再回头,知错能改就是正义。但是我们看到的过程是刑讯逼供导致佘祥林喊冤入狱15年,过程是食品安全监管不力例如地沟油事件损害了众多消费者健康安全,对方辩友,在这样的过程下,难道你方还会说迟到的正义是正义吗? 紧接着对方第二的论点告诉我们,人不可能尽善尽美,我们不能太严格,不能要求他们做的太完美。其实我方承认人不是完美的,假设今天我们发生第一起三聚氰胺受害者的事故,没关系,这个不是你的错,但是一直发生下去,你总就脱不了关系了吧,你方完全可以避免这样的伤害可是却不去做,所以对方辩友,请不要以人无完人做借口了。 回归我方观点,其实我只方想跟对方一起讨论导致正义迟到的原因,从而避免人为因素造成的伤害,举个例子,在2002年河北李久明冤案中,李久明本身是无罪了,那为什么在疑罪从无的大背景下,还招认自己有罪呢?其实很简单,就是因为刑讯逼供。 同样的,在2010年《刑讯逼供调查报告》中指出,受访的警察中有47.54%是承认在审判过程过存在有刑讯逼供,可是我国在立国之初所定的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专门规定了刑讯逼供的罪名,可是我们今天依然发现存在这样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那是不是可以看到你方的不作为呢,或者实行的改变收效甚微呢?所以说,今天你方说,知错能改,尽力赔偿都只是等发生冤案再平反,可是社会需要的是从源头上改变从而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防微杜渐。 请问对方辩友,导致正义迟到的原因是什么? 那好请问对方辩友,在这些原因中,有哪些问题改的? 那针对这些问题,你方怎么改呢? 可是迟到的正义已经这么久了,请您举出一些已经有成果的案例? 伸张正义怎么理解? 那些应该得到弘扬的正义,是不是应该及时性得伸张? 那我们今天要求伸张正义,是不是要让正义向及时性靠拢? 对,如果我们能够准确的及时性的获得正义,那是我们想要达到的目标? 那正义迟迟不来怎么办? 我们正反双方都认为正义应该走向及时性,而对方辩友又不能举出一些具体的有效的实例来证明正义可以及时到,那对方辩友你告诉迟到的正义还怎么是正义?

《法理学》历年真题 主观题

2002-2013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历年真题解析——主观题 案例分析题: (2003年) 案情: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决定出台一项新举措,由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通告,凡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被采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民币200 元-300 元。此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与,积极举报违章车辆,当地的交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市民满意。新闻报道后,省内甚至外省不少城市都来取经、学习。但与此同时,也发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有违章驾车者去往不愿被别人知道的地方,电视台将车辆及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张,甚至影响了当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有乘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把电视台、交管部门告上法庭的;有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认为是交管部门超范围行使权力引起的;有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后,向交管部门索赔的;甚至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的,等等。报刊将上述新闻披露后,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举措引起了社会不同看法和较大争议。 问题:请谈谈你对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注意:不能仅就此举引发的一些问题、个案谈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 答题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要求800 -1000字。 解题思路:这一题按照要求从合法性、合理性两方面进行认识。合法性问题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思考:(1)立法和执法的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2)法律渊源、法律效力方面,下位法不能违反上位法;(3)委托社会组织、个人执法的合法性。从这些方面衡量,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的这一通告应当说有合法性依据。 合理性问题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思考:(1)法律价值。如秩序与自由,维持秩序与限制自由关系的处理,是否考虑了价值排序原则、比例原则;如正义与效率,提高行政效率与实现社会正义关系的处理,是否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利益。(2)法律与道德。法律的道德基础,法律规定与社会常理的一致,善法与恶法的判断。(3)法治社会的权利保障。法治的目的、意义。从这些方面考虑,交通管理部门的这一做法缺乏合理性根据。 论述题 (2009年)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期末复习题第六章

第六章树立法制理念维护法律权威 一、单项选择题: 1. (A)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特征。 A.公平正义 B.执法为民 C党的领导 D.服务大局 2. 在中国共产党(C)全国代表大会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被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 A.第十三次 B.第十四次 C.第十五次 D.第十六次 3.(D)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是政法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是 解决政法工作中显示问题的客观需要。 A.公平正义 B.执法为民 C党的领导 D.服务大局 4. (b)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a.司法独立 b.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c.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 d.严格依法办事 5. (C)是一切法治社会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落实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 法原则的必然要求。 A.职权由法定 B .有权必有责 C.用权受监督 D 违法受追究 6.(A)是法治的重要原则,也是严格执法的合法性基础。 A.职权由法定 B.有权必有责 C.用权受监督 D违法受追究 7. (A)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A依法治国 B .执法为民 C党的领导 D .服务大局

8.(B)是做好政法工作、实现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途径和保证。 A.一切为了人民 B.走群众路线 C甘当公仆 D .尊重和保障人权。 9. (D)是防止执法腐败、促进执法公正的一剂良药。 A秉公执法 B.一切依靠人民 C.程序公正 D.执法公开 10、古人云:“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所以,作为人民的公仆,执法人员必须做到(D)。 A 勤奋敬业 B 勤政为民 C 文明执法 D 清正廉洁 11、作为法治理念的公平正义是指(C)。 A 社会成员之间的社会地位、经济收入、消费水平接近 B 每个人拥有平等的生存、发展的权利和机会 C 社会成员能依法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法律保护 D 人们享有的权利与所承担的责任相一致 12、“迟来的正义等于非正义”这一法律谚语恰当地表明了(A)对于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性。 A 执法效率 B 执法质量 C 执法程序 D 执法公正 13、“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就是(D)的重要价值所在。 A 实体公正 B 司法公正 C 时间效率 D 程序公正 14、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D)。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法理学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法理学 8.《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5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关于该条文,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表达的是禁止性规则 B.表达的是强行性规则 C.表达的是程序性原则 D.表达了法律规则中的法律后果 9.全兆公司利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便利,在搜索引擎讯集公司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上强行增加广告,被讯集公司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全兆公司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诚实信用原则一般不通过“法律语句”的语句形式表达出来 B.与法律规则相比,法律原则能最大限度实现法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C.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和特殊性 D.法律原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于个案当中 10.甲和乙系夫妻,因外出打工将女儿小琳交由甲母照顾两年,但从未支付过抚养费。后甲与乙闹离婚且均不愿抚养小琳。甲母将甲和乙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抚养费2万元。法院认为,甲母对孙女无法定或

约定的抚养义务,判决甲和乙支付甲母抚养费。关于该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判决是规范性法律文件 B.甲和乙对小琳的抚养义务是相对义务 C.判决在原被告间不形成法律权利和义务关系 D.小琳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 11.有法谚云:“法律为未来作规定,法官为过去作判决”。关于该法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律的内容规定总是超前的,法官的判决根据总是滞后的B.法官只考虑已经发生的事实,故判案时一律选择适用旧法C.法律绝对禁止溯及既往 D.即使案件事实发生在过去,但“为未来作规定”的法律仍然可以作为其认定的根据 12.在宋代话本小说《错斩崔宁》中,刘贵之妾陈二姐因轻信刘贵欲将她休弃的戏言连夜回娘家,路遇年轻后生崔宁并与之结伴同行。当夜盗贼自刘贵家盗走15贯钱并杀死刘贵,邻居追赶盗贼遇到陈、崔二人,因见崔宁刚好携带15贯钱,遂将二人作为凶手捉拿送官。官府当庭拷讯二人,陈、崔屈打成招,后被处斩。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话本小说《错斩崔宁》可视为一种法的非正式渊源 B.邻居运用设证推理方法断定崔宁为凶手

浙江工商大学法律硕士复试真题2015年至2020年持续更新中 浙工商法硕复试真题 浙工商法硕复试经验

浙江工商大学法律硕士复试专业课口试 真题 (15年-20年) 1.“携带凶器抢夺”怎么理解? 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根据司法解释,“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1.法条性质:法律拟制,而非注意规定,即只要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的,就以抢劫罪论处,而不要求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2.凶器认定:凶器分为性质上的凶器与用法上的凶器(扩大解释),即指具有杀伤力的器物。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判断器物是否具有杀伤力:(1)物品的杀伤机能的高低。某种物品的杀伤机能越高,被认定为凶器的可能越大,如塑料制成的手枪、匕首等,不能认定为凶器。(2)物品供杀伤他人使用的可能性大小。如果行为人所携带的物品属于违法犯罪人通常用于违法犯罪的物品,则可能被认定为凶器。(3)根据一般社会观念,该物品所具有的对生命、身体的危险感的程度。系着领带抢夺的,不属于携带凶器抢夺。当不具有持有资格的人持有枪支时,一般人会产生很强的危险感。但是,并非具有杀伤机能的物品都是凶器,物品的外观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汽车撞人可能导致瞬间死亡,但开着汽车抢夺的,难以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这是因为一般人面对停在地面或者正常行驶的汽车时不会产生危险感。(4)物品被携带的可能性大小。即在通常情况下,一般人外出或在马路上通行时,是否携带这种物品。根据一般人的观念,在当时的情况下,行为人携带凶器是否具有合理性。一般人在马路上行走时,不会携带菜刀、杀猪刀、铁棒、铁锤、斧头、锋利的石块等;携带这些物品抢夺的,应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3.携带认定:现实支配,行为人随时可以使用自己所携带的物品。不同于持有(事实支配,不要求行为人可以时时刻刻地现实上予以支配)。(1)使随从者(以随从者在现场为前提,但不以随从者与行为人具有共同故意为前提)实施携带行为的,属于携带凶器。(2)行为人在携带凶器而又没有使用凶器的情况下抢夺他人财物的,才适用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3)

迟到的正义是正义结辩稿

谢谢主席: 观历史,当正义没有在该出现的时候出现,在所难免的给,社会中的人因此戴上沉重的枷锁,无时不刻寻找灵魂的释然和精神的解放,时时刻刻期盼正义的到来。当正义迟迟不来,无论于社会本身,还是肉体灵魂,都会出现不公的现象,或是给予沉痛的打击。而在现实里,并不是每一次的非正义最终都会迎来正义,多少扭曲的社会事实在时间的年轮里淹没,又有多少冤死的灵魂就算在地下也没有得到申诉的机会。然而可以肯定的是,无论社会还是个体,当遭遇到不公正对待,都会希望正义最终能够到来。当反法西斯战争取得胜利,世界法西斯得到了彻底压制,饱受迫害的世人不再受到法西斯非人的迫害,因为正义到来了,即使迟到了,在受迫害群体眼中,难道说,这样迟到的正义没有意义吗?正义的迟到,延误,甚至不复存在于那个年代,但当迟到的正义最终来临时,能说这不是正义吗?在中国,当文革的烟火燃尽,刘少奇的冤案最终能够平复,改革开放的到来,举国上下为之焕然一新,这难道也不是正义到来吗?无论个人还是社会,在一切冤案面前,当正义来临,它虽然迟到,但它仍然万众期待,所以迟到不能影响正义的本质,迟到的正义还是正义。正如我方所言,我方承认迟到的正义对于个人造成的一定伤害在所难免。然而,在一些非正义的事件中,我们只是一个旁观者,无法自己去体会经历者所受的苦难,只是依靠着自己的所见所想。当美国参议院全票通过法案,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排华法案等歧视华人法律表达歉意时,不是亲历者的我们会或许会看过即忘,任何的物质补偿都已经没有意义。但是,正是这迟到了130年的正义,让一位华人如此感叹:如今我们可以告慰来美先辈的英灵,他们遭受的歧视和苦难成为后代成长和进步的精神食粮,历史和心灵的伤痛从此可以开始愈合。”由此可知,迟到的正义依旧是正义。

2017司法考试法理学真题

2017 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1[多选题]学者们认为,法律不是万能的,其作用是有限的。其理由在于:①法律重视程序, 不讲效率;②法律调整外在行为,不干预人的思想观念;③法律强调稳定性,避免灵活性;④ 法律反映客观规律不体现人的意志。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④③① B.①④② C.② D.③【答案】CD 【解析】见教材关于法 的局限性的叙述。 2[多选题]下列属于法律意识范畴的是: A.甲打赢官司后一直拿不到赔偿金,认为法院 没什么用 B.乙感到中国的法律越来越不管用了 C.丙以为偷书不算偷,不构成盗窃 罪 D. 丁不知道中国有《对外贸易法》【答案】ABCD 【解析】法律意识是一 种社会意识的一种,是人民关于法和法的现象的思想、观点、心理和知识的总称,主要包括:人们对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的看法,对现行法的理解、解释、态度的情绪,对自己喝他**** 利、义务的认识,对人民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以及人们关于法的知识修养等,故ABCD选项均应入选。 3[多选题]下列有关“法的渊源”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A .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不 能被国内法院适用的法的渊源,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习惯等 B.在我国,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主要是根据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而作出的分类 C.根据“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一切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均成当代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D.根据 有关法律规定,国家政策可能作为我国法院审理案件时的判决依据【答案】ABC 【解 析】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根据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 定,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 中国声明保留的除外;形式上的法的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 4[多选题]学生甲和学生乙就法、法律规范的概念展开讨论。学生甲的论点是:①法与法律规范的概念完全相同,因为法的构成要素等同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②所有的法和法律规 范都是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述的;③表述法和法律规范的文件被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 。学生乙的论点是:①法的要素不能等由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②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表现为法 律条文形式,但所有的法律规范都是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述的;③同一法律规范可以通过一个法律条文来表述,也可以通过若干个法律条文来表述。对上述观点进行分析,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 学生甲的论点①和论点② B. 学生甲的论点③和学生乙的论点③ C?学生乙的论点① D.学生乙的论点②【答案】BCD 【解析】法的要素的构成 一般包括法的原则、法的概念、法的技术性规定、法律规范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是法律规范的结构,如“假定、指示、法律后果”或“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因此法的构成 要素不等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 5[单选题]魏明与桂敏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并发给结 婚证书。产生魏明与桂敏法律上的婚姻关系的事实在法学上被称作什么?A.法律事件 B. 法律事实 C.事实行为 D.事实关系【答案】B 【解析】法律事实就是 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类。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行为是意志行为,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的表现。题中魏明与桂敏登记结婚的行为引起婚姻关系的产生,是一种法律行为。 6[单选题]“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 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这段话是由谁阐述的?A.马克思B.恩格斯C. 列宁 D. 亚里士多德

部编版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第八课测试题及答案

部编版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第八课测试题及答案 第1课时公平正义的价值 1.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和“三险一金”专项扣除外,还可以根据情况享受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这项改革旨在() A.引导公民依法纳税 B.促进社会公平 C.减少财政支出 D.增加财政收入 2.“我家孩子正在参加×比赛,麻烦朋友们帮忙投个票”“这是朋友家的娃、拜托投一票”……随着微信成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社交工具,在朋友圈中给孩子拉票也成了越来越多家长头疼却又无可奈何的“工作”。家长在朋友圈中进行“拉票”() A.违背了权利公平的要求,但有助于孩子建立自尊自信 B.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恰当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C.有利于营造更好的竞争环境,增强孩子的自信心 D.违背了公平的原则,不利于维护评选的公平性 3.位于上海嘉定的某楼盘开盘销售,开盘采用公证摇号方式确定购房顺序。市民马女士告诉记者,过去买房采用的排队方式常常因为偶然因素,排不到合适的房源,“采用摇号方式很公平,心理上的焦虑少了”。采用摇号方式售房体现了() A.权利公平B.规则公平 C.机会公平D.绝对公平 4.从2018年11月1日起,各地开展为期百日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执法行动,共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2.8万件,为38.9万名农民工追发工资待遇57亿元人民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这说明() ①农民工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②公平能够营造更好的竞争环境③正义是法治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④维护公平正义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 A.①②B.③④C.①③D.②④ 5.右面漫画《养老公平》表明()

司法考试法理学历年真题及答案解析——经典选择题(1)

1.下列有关法律作用、法律观念等问题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2005年卷一第53题—多选) A.“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这说明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B.“恶法亦法”观点强调法律的权威来自于法律自身,与法律之外的因素无关 C.“徒法不足以自行”,因此法律不是万能的 D.“有治人,无治法”,反映了中国古代“以法治国”的法治观 [考点]法的作用和法律观念 [分析]1在法律社会中,法的作用是不容低估的:法以其独特的方式对人类生活发生着重要的影响:首先,自从有了国家之后,法律在人类社会中扮演的角色愈来愈重要,逐渐代替了宗教、道德、习俗等社会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中原有的影响力,成为最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其次,法律是社会运动和发展的最重要的稳定和平衡的工具,它以其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为激变的社会生活确立相对稳固的规范基础。第三,法律具有其他社会规范所不具有的优点,例如它的国家强制性、权威性、公开性、程序性等等。但法并非无所不能,它也有其有限性,表现在:(1)法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2)法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3)法自身特点而产生的有限性。“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的观点充分认识了法律对自由的保障作用,而孟子“徒法不足以自行”的观点说明了法的局限性。因此,A、C两项正确。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否定法与道德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认为不存在适用于一切时代、民族的永恒不变的正义或道德准则。法学作为科学无力回答正义标准问题,因而是不是法与是不是正义的法是两个必须分离的问题,道德上的善或正义不是法律存在并有效力的标准,法律规则不会因违反道德而丧失法的性质和效力,法律的效力来自于法律本身,与法律之外的因素无关,即使那些同道德严重对抗的法也依然是法,即“恶法亦法”。因此,B项正确。 “有治人,无治法”的涵义是只有善于治国的人,不存在善于治国的法。国家的治乱取决于是否贤人当政,而不在于有没有良好的法律。该观点认为:(1)决定国家治乱兴亡的是充当统治者的人,而不是法令。(2)法是人制定的,作为统治者的人决定着作为国家制度的法律的好坏。这是一种“人治”而非“以法治国”的法治观。因此,D项错误。 [命题思路]本题要求考生在掌握法的作用和法律观念的相关概念、理论的基础上掌握不同的名言所反映的思想内涵。 [常见错误]陷阱——很多考生对“徒法不足以自行”、“有治人,无治法”等名言的涵义未能准确把握而难以判断。 [法理导读]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相对应的是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与道德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法在本质上是内含一定道德因素的概念。实在法只有在符合自然法、具有道德上的善的时候,才具有法的本质而成为法,而同道德严重对立的邪恶的法是丧失了法的本质的非法的“法”,因而不是法,即“恶法非法”。 1答案:A、B、C

思修课结课论文-《看得见的正义》读后感

《看得见的正义》读后感 前言:作为一部学术著作——尽管作者一再声明这是一本随笔集、“富有趣味的小册子”,然而各种旁征博引和精彩的论述都使得阅读《看得见的正义》不能说是一个轻松的事,更不是能浏览一遍便能对全书了然于胸并写出高屋建瓴的读后感的事,故而我在通读全书后,仅选择了部分章节进行了资料查阅和反复研读,与要求不符之处,望老师海涵。但我终究认为,不能以一篇东拼西凑、不知所云的读后感来作为这堂课的终点。 全书作者一共引用了以下23道法学格言进行分篇阐释: 1.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2.听取另一方的陈述 3.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4.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 5.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 6.正义根植于信赖 7.既听取隆著者也听取卑微者 8.一事不再理 9.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 10.无救济则无权利 11.如果原告就是法官,那只有上帝才能充当辩护人 12.疑义时,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 13.任何人不得从其非法行为中获得利益

14.谁主张,谁举证 15.不能证明的事实就等于是不存在的 16.任何人均无义务指控自己 17.行使其权力的人,得视为不损害任何人 18.任何人在自己的案件里都不被视为可靠的证人 19.人的外部行为反映其内心秘密 20.谁来监督监督者 21.刑律不善不足以害良民,刑事诉讼律不备,即良民亦罹其害 22.公平游戏 23.刑事诉讼法是被告人权力的大宪章 正如书名一样,本书中的每一篇,无一不是围绕“正义的司法程序”这一主题来写的。文章大多短小精悍,但却不乏案例的介绍和深入的剖析。同时,文风随性自然,没有采用学术论文的表达方式,也就避免了与普通读者之间的隔阂;但同时又不乏严谨与专业精神,旁征博引,分析可谓鞭辟入里。 全书二十四章题目直接就是核心引用的23条法律格言,这样一来,揭示主题的同时又带我们领略了一番世界各地的法律思想。而这其中最令我印象深刻的,便是《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和《一事不再理》两篇文章。《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所讨论的是司法裁判活动的速度,而《一事不再理》则是讨论了再审程序的问题。两个话题似乎相互分离,但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司法裁判活动过快,往往会引发冤假错案,而此时只有启动再审才能纠正之前错误的审判结果;而根据当

2018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试题及答案十

2018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试题及答案十2018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试题及答案十 1、《公司法》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司股票可以到境外上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作出特别规定。该规则属于(D)。 A.义务性规则 B.准用性规则 C.确定性规则 D.委任性规则 2、法律规范在成文法中由(A)体现出来。 A.法律条文 B.法律概念 C.法律原则 D.法律规则 3、刑法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的预备。这一规定属于法构成要素中的(B)。 A.法律原则 B.法律概念 C.法律技术性规定 D.法律规范 4、下列有关法律部门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关系表述不正确的是(A)。 A.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就是一个部门法 B.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包括不同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

C.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其规范的性质,可以归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 D.《刑法》是“刑法”这一部门法的主要组成部分 5、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被称为(D)。 A.法律体系 B.法系 C.立法体系 D.法律部门 6、在法学上,一般认为,划分部门法的主要依据是(B)。 A.法律调整的范围 B.法律调整的对象和方法 C.法律规范的数量 D.法律调整的后果 7、从法律部门的角度看,下列有关刑法的说法正确的是(C)。 A.刑法成为部门法的原因是它的调整目的具有独特性 B.刑法成为部门法的原因是它的调整方法具有独特性 C.刑法作为部门法的原因是它的调整范围和调整方法具有独特性 D.刑法是所有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8、构成法律部门的最基本细胞是(D)。 A.法律制度 B.法律体系 C.规范性法律文件

迟到的正义是正义资料

辩题:迟到的正义是/不是正义 定义: 正义:公正的,有利于人民的,迟到的正义是对损失的弥补,就是呼唤正义的表现。 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这样定义:正义包括个人正义和社会正义。在法理学上讲,正义包括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 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是英美人一种法律传统。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实体正义是指通过刑事诉讼过程而实现的结果上的实体公正和结果正义 迟到:到来的比恰当的时间晚 论点(正): 一,个人正义: 1.承认对个人的伤害,引发社会思考,制度完善,对后人的正义。 2.迟到的正义比没有正义好? 有时迟到的正义仍是正义,只要正义来得尚不算晚。徐宝宝事件之所以迅速被还原,有许多耐人寻味之处。首先这是舆论的合力。在这一事件刚开始在网络上曝露后,网议汹汹,沸反盈天,并提供了各种质疑和论证方式,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压力,随即在纸媒体的介入下,事态迅速公开化、公共化。 二,社会正义 1.一项非正义的制度使很多人的利益受到侵犯,迟到的正义可以纠正不正义的制度等,使得更多的后来人的利益免于侵犯避免非正义所造成的恶果的继续(历史论据充实) 三,其他论点 迟来的正义总比正义的缺席强。这其实很像卖淫嫖娼中的次道在中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正义姗姗来迟不可避免的情况下,需要正视这一现实,并通过合理的制度让迟到的正义能够实现,并且最大程度的补偿受害者的损害。 德的问题。就是尽管我们认为卖淫不是好现象,但是当这种现象真实存在时,我们就要正视它,并且要给小姐定期做检查和发放避孕套,至少能保证艾滋病的有效控制。 “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不过假语村言。第一、这不是一个完整的论证;第二、没有任何迹象表现其之观点,具有科学依据.第三、也没有一个专门的论证来说明这个问题。 不容忽视的是迟到的正义同时具有警示作用“如果正义的声音被掩盖或者声音微弱只会导致下政府滥权、脱离群众走向腐败。” 二战的主要发起国——德国的过错是不能避免的,但德国在责任的承担是值得我们学习的。虽然正义迟到已经无法慰藉那些客死异乡的同胞但从整个人类的角度来看责任并没有消失德国总理勃兰特对死难的犹太人的一跪。安德鲁.霍金斯在非洲的一跪。这种歉意对受过伤害的人已没有多少作用但对人类的发展却是一个标杆、一个台阶迈上去的人类不会再退下来上去的正义不会再灭失。迟来的正义更需重视它是社会的进步和人类的前进的标志。 对迟到的正义的补救和措施: 如同空气、大海法律社会有一定限度的自净能力而且是漫长的所以需要法律的努力弥补迟到的正义带来的伤害制定全面的措施扫清正义来临时的障碍。 对产生不正义的责任的承担是一种措施,笔者认为另可以通过以下四种方式实现维护正义。第一建立程序诉讼的正当行为规则的限制建立规则之治。

2020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2020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2017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1[多选题]学者们认为,法律不是万能的,其作用是有限的。其理由在于:①法律重视程序,不讲效率;②法律调整外在行为,不干预人的思想观念;③法律强调稳定性,避免灵活性;④法律反映客观规律不体现人的意志。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④③① B.①④② C.② D.③ 【答案】CD 【解析】见教材关于法的局限性的叙述。 2[多选题]下列属于法律意识范畴的是: A.甲打赢官司后一直拿不到赔偿金,认为法院没什么用 B.乙感到中国的法律越来越不管用了 C.丙以为偷书不算偷,不构成盗窃罪 D.丁不知道中国有《对外贸易法》 【答案】ABCD 3[多选题]下列有关“法的渊源”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A.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不能被国内法院适用的法的渊源,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习惯等 B.在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主要是根据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而作出的分类

C.根据“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一切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均成当代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D.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国家政策可能作为我国法院审理案件时的判决依据 【答案】ABC 【解析】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根据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 中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国声明 保留的除外;形式上的法的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 4[多选题]学生甲和学生乙就法、法律规范的概念展开讨论。学 生甲的论点是:①法与法律规范的概念完全相同,因为法的构成要 素等同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②所有的法和法律规范都是通过法律 条文来表述的;③表述法和法律规范的文件被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学生乙的论点是:①法的要素不能等由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②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表现为法律条文形式,但所有的法律规范 都是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述的;③同一法律规范可以通过一个法律条文 来表述,也可以通过若干个法律条文来表述。对上述观点进行分析,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学生甲的论点①和论点② B.学生甲的论点③和学生乙的论点③ C.学生乙的论点① D.学生乙的论点② 【答案】BCD 【解析】法的要素的构成一般包括法的原则、法的概念、法的技术性规定、法律规范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是法律规范的结构,如“假定、指示、法律后果”或“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因 此法的构成要素不等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

法理学第二十四章 法与正义 A

第二十四章法与正义 一. 名词解释 1个人正义2社会正义3实体正义4形式正义5社会体制 二. 单项选择 1.“正义具有一张普洛透斯的脸,变幻无穷,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这是哪位法学家的话()。 A.苏格拉底B.亚里士多德 C.博登海默 D.卢梭 2.坚持将法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的是()。 A.苏格拉底 B.亚里士多德 C.博登海默 D.罗尔斯 3.从法律的角度,正义并不是指个人的德行,也不是指人们之间的理想关系。它意味着一种体制,意味着对关系的调整和对行为的安排,以使人们生活得更好,满足人类对享有某些东西、实现各种主张的手段,使大家尽可能地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得到满足。这一观点是下列哪位法学家提出的()。 A.罗尔斯 B.霍姆斯 C.托克维尔 D.庞德 4.法律必须建立在道德基础之上,两者不可分离,强调“法的正义性”和“合目的性”优先,法律的权威和效力来自于法律之外;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对那些“不法的法律”、那些“恶法”有温和抵抗的权利,至少人们能够根据自己的理性判断来选择自己的行为,可以不按照恶法去从事那些反人类、反人道的“非法”行为。这一观点应属于哪一学派()。 A.自然法学 B.实证主义法学 C.马克思主义法学 D.社会法学 5.在现代社会,人类对正义的共识性程度大大提高,()构成正义的底线。 A.尊长扶幼 B.对人的尊严的尊重 C.自由、平等、博爱 D追求幸福的权利 三.多项选择 1.从正义发生和实现的领域的角度,正义可以分为() A.道德正义 B.经济正义 C.政治正义 D.法律正义 2.从正义与主体利益的关系,正义可分为() A.个人正义 B.社会正义 C.实体正义 D.形式正义 3.人类历史上实行过的分配原则有() A.无差别分配原则 B.按照优点分配原则 C.按照劳动分配原则 D.按照需要分配原则 4.公正地解决冲突的主要标志有() A.无偏见地适用公开的原则 B.类似案件类似处理 C.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 D.对弱势群体予以照顾 5.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包括( ) A.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正义 B.社会各种资源、利益以及负担之分配上的正义 C.符合被统治阶级的利益 D.社会利益冲突之解决上的正义 四.简答题 1简述法对全社会正义的促进和保障。 2简述社会主义国家的分配制度。 3简述在现代社会法律为保障冲突的公正解决所提供的规则和程序。 五.论述题 1试论正义在法律生活中的作用。 2 试论法促进和保障国际正义。 六.案例分析 28岁的甘肃打工者王斌余,因急需钱给父亲治病,并且自己因身体原因不想继续打工,和弟弟一起准备向包工头吴新国处要回当年的工钱。2005年5月11日晚,兄弟俩到吴新国住处讨要工资时,吴新国一直没有开门。住在旁边的苏文才、苏志刚、苏香兰、吴华还有吴新国的老婆过来让他俩走。吴华骂哥俩像条狗,用拳头打王斌余,还用脚踢他。苏氏父子也对兄弟二人连踢带打。“为什么我活着总是让人欺负?!”愤怒的王斌余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苏志刚、苏文才、吴华、苏香兰相继捅倒在地,又见吴新国之妻汤晓琴扶着被捅伤的苏志刚蹲在墙根处,王斌余持

2017司法考试 法理学真题

2017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1[多选题]学者们认为,法律不是万能的,其作用是有限的。其理由在于:①法律重视程序,不讲效率;②法律调整外在行为,不干预人的思想观念;③法律强调稳定性,避免灵活性;④法律反映客观规律不体现人的意志。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④③① B.①④② C.② D.③【答案】CD 【解析】见教材关于法的局限性的叙述。 2[多选题]下列属于法律意识范畴的是: A.甲打赢官司后一直拿不到赔偿金,认为法院没什么用 B.乙感到中国的法律越来越不管用了 C.丙以为偷书不算偷,不构成盗窃罪 D.丁不知道中国有《对外贸易法》【答案】ABCD 【解析】法律意识是一种社会意识的一种,是人民关于法和法的现象的思想、观点、心理和知识的总称,主要包括:人们对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的看法,对现行法的理解、解释、态度的情绪,对自己喝他****利、义务的认识,对人民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以及人们关于法的知识修养等,故ABCD选项均应入选。 3[多选题]下列有关“法的渊源”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A.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不能被国内法院适用的法的渊源,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习惯等 B.在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主要是根据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而作出的分类 C.根据“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一切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均成当代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D.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国家政策可能作为我国法院审理案件时的判决依据【答案】ABC 【解析】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根据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国声明保留的除外;形式上的法的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 4[多选题]学生甲和学生乙就法、法律规范的概念展开讨论。学生甲的论点是:①法与法律规范的概念完全相同,因为法的构成要素等同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②所有的法和法律规范都是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述的;③表述法和法律规范的文件被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学生乙的论点是:①法的要素不能等由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②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表现为法律条文形式,但所有的法律规范都是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述的;③同一法律规范可以通过一个法律条文来表述,也可以通过若干个法律条文来表述。对上述观点进行分析,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学生甲的论点①和论点② B.学生甲的论点③和学生乙的论点③C.学生乙的论点① D.学生乙的论点②【答案】BCD 【解析】法的要素的构成一般包括法的原则、法的概念、法的技术性规定、法律规范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是法律规范的结构,如“假定、指示、法律后果”或“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因此法的构成要素不等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 5[单选题]魏明与桂敏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书。产生魏明与桂敏法律上的婚姻关系的事实在法学上被称作什么? A.法律事件B.法律事实 C.事实行为 D.事实关系【答案】B 【解析】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类。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行为是意志行为,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的表现。题中魏明与桂敏登记结婚的行为引起婚姻关系的产生,是一种法律行为。

司法考试法理学——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司法考试法理学——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一般说来,正义和非正义是人们评价法律制度正当与否的两个对立的价值标准。但是,相对于过于理性、抽象、含混的正义标准而言,非正义具有较为明显的确定性和可感受性。一项法律制度设计得再合乎正义的要求,人们往往也会熟视无睹,或者认为“本来就应当这样”。但是,某一制度或者司法实践一旦明显背离了正义的基本标准,形成一种为人们所公认的非正义,那么直接遭受这种非正义的人就会产生深深的被忽视、被贬低、被看轻甚至被侮辱的感觉。这种感觉经常会促使受伤害者奋起抗争,去“讨个说法”,甚至直接造成冲突的升级。因此,如果说人们对正义并不十分关注的话,那么非正义却会引起人们的重视,尤其是那些直接受到不公对待的人。 什么是非正义?长期以来,人们一直以为非正义主要是指实体裁判上的不公正。例如,法院对无罪者判决有罪,或者对罪轻者判处了过于苛厉的刑罚。当然,近一段时间以来,程序的正义受到较为广泛的重视,一项法律决定的制作过程如果使人受到无视或者轻视,那么一种程序或者过程上的非正义也就随之发生了。程序上的不公正有各种各样的表现形式,如裁判结论在制作中不允许利害关系人直接参与,控辩双方受到明显的不平等对待,裁判者对控辩双方中的某一方有所偏袒,裁判者随意地作出裁决,而不明确告知裁判的理由,等等。但笔者这里所要分析的是一种特殊的程序非正义,也就是由于正义来

得过于迟缓或者不及时而造成的非正义。为了便于说明问题,我们首先来看一个实际发生过的案例。 1984年7月,河南某县发生了一起凶杀案,幼童王某被他人杀死在离家不远的玉米地里,凶器是他割草用的镰刀。县公安局经过摸底排查,村民吴留索被列为重点怀疑对象。同年9月,吴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县检察院批准逮捕。1984年12月8日,某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吴留索故意杀人罪成立。认定的依据有三个:一是吴在公安机关预审中对其犯罪事实所作的供认;二是河南省公安厅对杀人现场的脚印所作的司法鉴定书,结论是脚印为吴留索所留;三是吴有犯罪的前科,曾因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随后,中级法院展开公审大会,对吴进行公开宣判,判处死刑。在公判大会上,吴留索当场喊冤并提出上诉。 1985年4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不开庭审理认为,作案工具上并无吴留索的指纹,现场的勘验材料与吴的口供存有出入,因此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中级法院则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1986年,市检察院再次以故意杀人罪对吴留索提起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重新审理,再次以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由于一直无法补充新的证据,此案久拖不决,吴留索则长期被羁押在县公安局看守所。 案件久押不决的情况经新闻媒介披露后,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在各界压力下,1998年11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案发所在地的县法

2017年司法卷一《法理学》考试模拟试题及答案(1)

2017年司法卷一《法理学》考试模拟试题及答案(1) 1[多选题]下列关于权利和义务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权利总是与利益紧密联系,正是基于自利即通过法律来保护本人利益的动机才形成法律 B.没有对应义务存在的权利根本无法实现,所以不是真正的权利 C.守法行为是围绕义务而展开的 D.行使法律权利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故权利的行使排斥行为人的自主性 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权利与利益紧密相连,而通过权利所保护的利益并不总是本人的利益,也可能是他人的、集体的或国家的利益,故A选项错误。从结构上来看,权利与义务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即使是在不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只享有权利,但这项权利一定会有一项义务——赠与人的义务对应存在,没有对应义务存在的权利根本无法实现,所以不是真正的权利。B选项正确。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和机制,如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始终是围绕权利和义务这两个核心内容和要素而展开的。故C 选项错误。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的,对于法律权利,行为人同样可以决定是否实施,因而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D选项错误。 2[多选题]下列属于我国法律渊源的有( ) A.行政法规

B.地方性法规 C.判例法 D.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参考答案:ABD 3[单选题]下列机构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有( ) A.省级政府 B.较大市的人大 C.自治区人大 D.经济特区 参考答案:B 4[多选题]下列属于公法范畴的是( ) A.行政法 B.婚姻法

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

关键在于对“正义”的定义,楼主找一个对你有利的定义吧,这可真是个说不明道不清的辩题哟 作为正方:迟来的正义也是正义 正义:对政治、法律、道德等领域中的是非、善恶作出的肯定判断 正义的英文为justice 兼有审判的意思 如何做出判断?如何做出审判? 都要在事情发生之后才能判断的,任何事件,都要有发生,经过,结果之后才能作为一个完整评判的标准,所以,所有的正义,都是迟来的,是在事件发生之后才能评判的。 反方观点,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19世纪英国政治家威廉·格拉德斯通有句名言: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迟来的正义是残缺的,不完整的,是在对人造成伤害之后的补偿。这种正义就像是拔下墙上的钉子,即使在后期给予了公正,但给人造成的伤害是无法弥补的。 正方观点:对方引用为威廉·格拉德斯通的言论来作为论据是荒谬的,格拉德斯通家族因十九世纪英国废除奴隶占有制“金钱换奴隶”而发家,金钱换奴隶给了奴隶们迟来的正义,虽然这自由来得肮脏龌蹉,但成千上万的奴隶因此获得自由。任何事件的评判,都要是事件发生之后,事件发生的过程中,总会有人受到伤害,正义的意义,就是在一定程度上安抚受害者,威廉一边无耻的拿着用奴隶换来的金钱稳坐高位,一边道貌岸然的高呼“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肉食者鄙,此之谓也。 正义的意义,是做出判断,而不是恢复原状,时间倒流谁也不可能做到,以弥补伤害的程度来评判正义存在与否是幼稚的。 反方是说,迟到的正义如果无法完全弥补受害者,那是不是意味着正义不该到来? 反方:首先,金钱换奴隶并非是正义的而是英政府为美化自己而作出的作秀行为,可以说当初的“以黑奴换金钱”的丑恶交易贯穿了英国各个阶层。第二,迟来的正义是指在过迟做出裁判,或者过迟告知当事人之后所做出的补偿行为,而不是对方辩友所说伤害之后的裁决行为。而我方认为因为为了此“正义”所付出的代价实在是太大了,在牺牲很多人的幸福之后,再将其做“正义审判”,那对于牺牲的人及其家人又有何安慰与幸福可言? 插嘴 1、对面的观点是所有的正义都是迟来的,否定迟来的正义就是否认所有正义,要针对这个观点反驳啊,否则对方对辩论的自由性将会很高啊。 2、白马非马,楼主搞懂了就能上场了。 3、看了LZ和Ta的辩论,总觉得你们对迟来的这个词的定义不同啊。Ta说所有的正义都是迟来的,说明Ta所认为的迟来是事件发生后开始计时的,而LZ说迟来的正义是一种补偿,说明LZ所认为的迟来正义是指有关部门错判时开始计时的,两者的定义并不相同啊。 4、这是最基本的定义问题,如果你们不确定它的定义,那么你们的辩题就还不确定,你们如何辩论一个不确定的辩题?首先应该辩论它的定义吧。 反方说一下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比方说现在有个人在抢劫我的朋友,那么,此时我打他算不算是正义的呢?如果这样做是正义的话那我再问对方辩友;当抢劫我朋友的人和我朋友已经冰释前嫌,洗心革面,那么这个时候我再去打他是不是正义呢? 插嘴; 5、感觉不错,楼上的争论至少我懂你意思了。 lz(0.0我的个人理解)大意是:迟来的正义,这个正义由于迟到了,所以不如正点到达的正义效果好,其效果的滞后延时导致疗效不佳无法补偿“受伤的心理”和“脆弱的小身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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