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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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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

作者:李杰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06期

【摘要】个人信息权是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而产生的权利,其具有一定独特性和利益性,也正是这种独特性,需要相设计适应的法律制度予以保护;其利益性,使得个人信息权的侵权行为不断增加、对法律保护的需求性不断加大。

【关键词】个人信息;侵权;信息流转;侵权救济

当今,人类已进入了信息时代,社会的信息化程度不断加深,信息的价值也不断凸显,信息和知识成为了社会生产力、国家竞争力和经济发展的关键。个人信息同样也成为了重要的社会资源,曾经不被重视的个人信息逐渐的被人们当作重要的信息资源,也被转化为了强有力的商业资源,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由此也使得有关个人信息的各种社会关系呈现出了复杂的趋势,这也要求社会制度,特别是法律手段进行规范和限制是保护个人信息利益,稳定社会秩序,理顺社会关系所必不可少的。本文分别从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和司法救济程序的角度对个人信息权进行论述。

一、合同法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

合同是法律赋予了当事人基于其自由意志进行选择和获取利益的可能,合同也是最为有效的利用资源,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手段。在个人信息的利用中,合同行为是不可缺少的重要利用方式,合同行为不仅连接了从信息主体到信息控制人,信息控制人到信息接收人等各个个人信息流转关系主体,更是个人信息收集、利用的重要构成要素。因此,合同法对个人信息权所承载的利益进行保护具为普遍。

(一)合同中个人信息的许可使用条款

合同记载着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个人信息许可使用的约定,可以充分的保护信息所有人的利益及使用人的权利范围。根据个人信息许可使用的特殊性质,有些条款在合同中应当列明。如奥地利《联邦个人数据保护法》中规定,在获取个人信息是需要向信息主体提供信息主体的姓名、住址以及授权的范围等;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还规定了信息流转时,必须写明使用的目的等。借鉴以上经验,在我国利用合同进行个人信息许可使用的时候,应把如下的条款:信息搜集的目的、信息的用途、信息控制人(所用人)的姓名,名称和身份、信息使用人的使用范围,使用时间、信息使用人的姓名、名称、身份和住址等作为合同的必要条款。

(二)个人信息许可使用再转让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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