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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ys子弹撞击岩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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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案例

船舶碰撞案例 案例概述 2003年5月2日2332时,A轮82航次在天津新港装载后离港,驶往印尼 雅加达。航行途中,于5月5日约1111时,位置:30°21'.6N/123°00'.6E,雾中与B轮发生碰撞。 5月5日0805时,能见度1.5nmile,A轮航向180°,航速11.5kn。A轮 三副接班后,发现能见度不好,通知水手叫船长。0806时船长上驾驶台指挥, 通知机舱备车,并按雾航规定施放雾号,开启航行灯,两部雷达,两部VHF, 改手操舵。但未派人瞭头。A轮三副回忆讲,从0806时至1050时,在右前方 远距离处有几艘渔船外,航行一切正常。 A轮船长在1050时,从ARPA上发现右舷距离9nmile处,有一般大船(B 轮),DCPA为1.3nmile,经过自动标绘,B轮航向000°,航速约15.1kn。 1100时能见度下降到0.5~1nmile,船长命令三副加强,瞭望。约1104时,A 轮船长从雷达观察:与B轮相距3.8nmile,DCPA仍为1.3nmile。于是用英语 在VHF16频道呼叫来船(B轮)协调避让,但无回答。此刻A轮船长为避开右前 方的渔船和增加与来船(B轮)之间的横距,即命令由180°改驶177°,后又改 驶168°。接着再次用VHF呼叫B轮,但仍无回答。约1108时,A轮船长在雷 达上观测右舷的来船B轮相距1nmile时(注A轮从1104时与B轮相距 3.8nmile到1108时距离1nmile,时间和距离不吻合),发现B轮突然向右转向,向A轮右舷逼近,此刻A轮船长继续在雷达上观测,还未立即采取措施。约 1109时,A轮三副告诉船长:"右舷有船影了",船长跑到右舷,看到了来船B 轮,命令舵工"左满舵",拉汽笛警告。10秒钟后,在雷达上观测B轮DCPA为零,立即叫停车。约1111时,B轮右船首与A轮右后部成80°左右的角度撞向 A轮NO.4舱右后部位。碰撞时,A轮的船首向是145°。 2事故分析 2.1两轮在保持正规,瞭望方面均有过失

国际公法全套分析案例与分析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一):美参院通过"西藏问题"修正案 (一)所谓修正案是违反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原则引申出来的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它是指一国不准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外事务,不准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另一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西藏人民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成员之一.因此,有关西藏的任何问题都是中国的内部事务.别国是无权干涉的.而美国国会的少数人围绕所谓"西藏问题"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都是对中国内政的粗暴干涉.任何国家或者任何人企图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都是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坚决反对的,也是永远不会得逞的.事实上,一百多年来,帝国主义者,殖民主义者都把他们的魔爪不断地伸向西藏,妄图把西藏从中国领土分裂出去,但是他们的阴谋始终未能得逞. (二)所谓修正案侵犯了我国领土主权 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内容和表现.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然处于中国主权管辖之下,这早已为世界各国所承认.现在,美国国会的所谓"西藏问题"的修正案,妄图把西藏从我国领土分裂出去,这就是破坏和分裂领土完整,侵犯我国领土主权. (三)所谓修正案违背了美国承认的国际义务 1972年2月28日中美在上海签署的联合公报中庄严宣布:"中美两国的社会制度和对外政策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双方同意,各国不论社会制度如何,都应按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侵犯别国,不干涉别国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中美之间签署的公报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对中美双双都具有法律拘束力.而美国国会关于"西藏问题"的修正案,严重地违背了美国在中美的联合公报中承担的义务.西藏问题是中国的内政,对西藏问题以何种方式来解决也是由中国决定的内部事务,绝不允许任何外国的干涉。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二):湖广铁路债券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享有豁免权。这是因为,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不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这是因为,美国地方法院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这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对于这种将美国国内法和美国法院的管辖强加于中国,损害了中国主权,损害中国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府理应坚决拒绝。现在,本案由于中国坚决站在维护国家主权的立场上,坚持国际法的原则,最后并没有有按照美国法院的"缺席判决"执行。1987年3月9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美国债券持有人的复审要求,撤销了不利于中国的判决。 3、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因为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中国政府无任何义务继承这笔用于镇压革命的恶债。因为,这涉及新政府对前政府的债权问题,新政府如何处理债权取决了该政府政策利益等方面,国际法上的继承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它是一个国家或新政府如何处理旧国家或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问题。在这里,只涉及到新政府的债务继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推翻国民党政府而建立的新政府并且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因此,我国政府在处理旧政府的债务时,也坚决适用"恶意债务不予继承",这是久已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因此,我国政府理所当然地不予承认这一债务,这完全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且也为国际法实践所证明的。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三):光华寮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题答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题答 案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诺特鲍姆案 1、实际国籍原则指的是:国籍要符合个人与国籍国之间有罪密切实际联系的事实,最密切实际联系的事实根据惯常居住地,利益中心地,家庭联系地等。如果以一国的国籍来反对别国时,该国籍必须符合实际情况,这也是危国抗辩得到法律支持的原因。在本案中,诺特鲍姆具有两种国籍。即危国----出生取得,列国----规划5取得,从诺特鲍姆的一生活动来看,他虽然取得了列国国籍,但他与列国的联系并不密切,而长期侨居在外从事商业活动,那么在实践中个人与他国国籍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本案来看,诺特鲍姆虽然取得了列国国籍,但与列国并没有建立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法院否定了列国为他的实际国籍。 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的措施不符合国际法。因为在危地马拉,诺特鲍姆属于外国人,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应处于平等地位,如享有民事权利中的人生自由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显然,危地马拉政府逮捕诺特鲍姆,没收财产的做法不符合国际法。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 1,战犯指在战争中从事违犯战争法规和惯例行为的实施者,主要包括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共谋者等。战争犯罪是破坏世界和平,危害人类安全的犯罪,属于国际性罪行。

2,因为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实践时国际社会依据国际法对战争犯罪的各种行为进行审判和处罚的成功范例,其不仅创立了惩治战犯的各项原则,还表明建立国际法庭惩治战争犯罪是一种使国际得以遵守和执行的良好形式,为以后建立国际审判罪犯的机制积累了经验。 3,1945年《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4,共七项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集体协助原则普遍遵守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 5,没有侵略便不会有国际战争,没有国际战争便不会有杀伤、破坏、虐待俘虏、残害平民等各种战争罪行,战争犯罪是危害全人类的最严重的国际罪行,确定其概念和性质,有利于惩治这类犯罪,追究犯罪者的责任,同时也使后人遵守国际法成为顺理成章之事。 美国对尼加拉瓜的港口布雷和封锁等行为不符合国际法。 这是因为:首先,美国在尼加拉瓜港口设置水雷并进行封锁活动,并非出于行使集体自卫权的要求,因而,美国的上述行动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构成了对尼加拉瓜非法使用武力和武力相威胁。 其次,美国在尼加拉瓜港口布雷,造成了对第三国船舶和人员的人身及财产的损害,违反了构成1967年海牙第八号公约基础的人道主义原则。最后,美国的行动违反了国家领土主权原则; 本案是国际法院所判案件中极其重要的一个案件,它对现代国际法的一些基本原则进

船舶碰撞案例库

船舶碰撞案例库 1、首页 参考下图,工具栏包括首页、案例检索、案例库管理、相关知识、联系我们。 2、检索界面 类似下面的检索界面,但相对简单,具体要求见下面。 检索选项: 1、船舶碰撞事故分类(复式分级选择):

类似,分级如下图: 2、当事人 3、审理法院 4、审结日期: 3、关键词:针对全文(主要是船舶名称、事故发生日期、地点等) 最终检索出来的结果类似如下:

3、案例显示 每个案例都有编号,每个案例的显示分为7个模块,分别为: 一、事故概况 二、船舶信息:(以下各选项都显示,若案例中没有,则显示的空白,如航速:) 船名 船舶类型 船籍国 船籍港 船舶呼号 船长 型宽 型深 吃水 总吨 净吨 航速 主机功率 建造日期 建造地点 船舶所有人 三、海况信息: 航行水域 能见度 通航密度 波浪 流向 流速 风向 风速 四、事故经过(链接相关演示图片、视频等) 五、事故分析(案例中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实现与原法律相关条款链接,可实现互动。

相关资料与我联系,会提供。) 六、事故后果及法庭判决 七、安全管理建议 其他要求 案例添加、删除操作,让我能够输入案例就行。 每一步骤编程的完成最好标注下,方便我查看。 用到什么编写语言标注下。 做好之后将显示首页、案例显示页、连接页面贴出来我看看 其他和普通数据库差不多就可。 典型案例:(此案例类别:狭水道、能见度良好、对遇态势、双方过失) “运鸿”轮与“爱丁堡”轮碰撞事故 案例编号: 关键词:“运鸿”轮,“爱丁堡”轮,厦门湾青屿水道,能加度良好 一、事故概况 2001年9月20日0030时,希腊籍集装箱船“爱丁堡”与浙江省温州油船“运鸿”轮在厦门湾青屿水道发生碰撞,导致“运鸿”轮机舱破损进水沉没(沉船位置:24°23′.41N,118°06′.80E)。经组织救助,“运鸿”轮船上23名船员全部获救,期中1人受伤,总损失约2210万元。 二、船舶资料 1、“运鸿”轮 船舶种类:油船 船籍港:浙江温州 船长:118.65m 船宽:18.2m 型深:9.90m 总吨:5619.00t 净吨:3147.00t 主机功率:2911kw 船舶经营人:乐清市运鸿运输有限公司 2、“爱丁堡”轮 船舶种类:集装箱船 船籍港:希腊比利亚斯 船长:277.12m 船宽:32.26m 型深:21.17m 总吨:55889 净吨:20669 主机功率:27950kw 船舶所有人:DANAOS SHIPPING CO.LTD

船舶碰撞问题研究

船舶碰撞问题研究 前言 船舶碰撞是我国海商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随着船舶的大型化、多样化和海上石油、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品等运输量的增加,船舶碰撞对海上航行安全的威胁和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越来越大,并且由碰撞船舶自身的损失向第三人的损失及对海洋环境的破坏方面发展,由此产生的船舶碰撞问题在海上运输活动中频频出现,对此引发的损失赔偿案件纠纷不断。而且,在茫茫大海之上,一旦发生船舶碰撞,其现场无法保留,其经过也稍纵即逝,另外船舶碰撞造成第三人的损失,以及其赔偿责任的划分也成为海商法下关注的问题之一。因此,研究船舶碰撞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一、存在的问题 (一)概念的界定存在分歧 随着海上运输活动的发展,传统的船舶碰撞概念已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因而出现了新的概念。传统概念和新概念共存难免会出现争议,就中国的《海商法》而言,立法机关的当务之急是彻底解决中国现行海商立法中采用传统碰撞概念及间接碰撞类推适用碰撞法所带来的立法逻辑混乱及船舶碰撞概念自身应科学精确的问题。 船舶碰撞概念的界定如何,直接关系到各国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重大问题。随着时代的进步,船舶交通事业的发展,船舶碰撞的概念仍会不断变更,这对国际和各国的海商立法都有直接的影响和重要的研究价值。 1、船舶碰撞的传统概念 船舶碰撞概念的代表为《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舶碰撞的国际公约》做出的定义,根据该公约第一条的规定,船舶碰撞的基本含义是指船舶之间在任何水域中发生实际接触而造成一方或多方损害的海上事故。 船舶碰撞构成要件包括: (1)、碰撞双方均为船舶,船舶碰撞只能发生在船舶和船舶之间,构成船舶碰撞,必须有一方是海船,故此处所说的船舶指海船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包括海船和海船、海船和内河船,且不论是在航或沉船。船舶碰撞排除了船舶和非船舶(如码头、防洪堤、灯船等)之间的碰撞。 (2)、船舶和船舶间发生实质性接触,构成船舶碰撞,必须在船舶之间发生了实质性的或直接的触碰,即两船或多船的某个部位同时占据了同一空间而产生力学上的作用和反作用对抗的物理状态,包括一船和作为他船组成部分的船舶属具,否则就不能归结为碰撞事故。 (3)、碰撞可以发生在任何水域,凡发生在海上、与海相通的水域、不与海相通的内水水域,也不论是否允许公众航行的水域,均属船舶碰撞。 (4)、碰撞必须造成损害后果,确定碰撞损害赔偿责任 2、船舶碰撞新概念 随着航运事业的发展,船舶碰撞的传统概念已不能科学地反映船舶碰撞的客观所在,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意图不能完全体现出来。为了完善海商法律体系的具体内容,确立了船舶碰撞的新概念。 新的船舶碰撞构成要件对传统构成要件的改变主要有以下三点: (1)、扩大了适用碰撞法的船舶外延,《里斯本规则》定义不仅不限定适用碰撞法的船舶类别,还对船舶作了极为扩张的定义,“船舶系指碰撞中所涉及到的不论是否可航的任何船只、船艇、机器、井架或平台”。 (2)、船舶碰撞不要求有实质性接触,船舶碰撞只要造成灭失或损害结果即可,船舶间无须实际接触,其从而使浪损、间接碰撞尽数包括于船舶碰撞之中。

船舶碰撞事故原因探讨(通用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船舶碰撞事故原因探讨(通用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船舶碰撞事故原因探讨(通用版) 2007年10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编辑出版的《水上交通事故典型案例集》中,收集了8起碰撞事故,其中3起是对遇局面下发生的碰撞事故。这3起对遇局面下碰撞事故缘由基本相同,就是在避碰操纵过程中,一船向右转向避让,另一船向左转向避让或一连串的小角度向左转向避让。如此明显违反避碰规则第十四条的行为,并且不断重复发生,应该引起我们深思。 根据北英格兰保赔协会事故三角模型来推理,1起事故是由30起险情,3000起事故隐患和30000起不安全行为作铺垫的,可知驾驶人员在航行值班中违反规则,规定的操纵行为的次数已达到了相当大的频度。是什么有这么大能量,能视国际/国内的避碰规则、航运公司的规定和带血的教训而不顾,仍我行我素。经分析,这是船舶驾驶人员在长期船舶操纵中逐渐形成的自觉或不自觉地违反避碰规则的不良习惯造成船舶碰撞。

1驾驶人员航行值班中不良习惯的种种表现 从社会层面来看,习惯是人们在较长时间里养成的共同的生活方式和行为准则;从个人层面来看,习惯是反复做的动作或事情,是自动化了的反应倾向或活动模式或行为方式,其中包括了人的思维和情感的内容。好的习惯助人成功,坏的习惯使人受挫。对驾驶人员来讲,避碰规则和船舶管理的规章制度等,理应是应该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良好习惯。但是,由于潜意识和潜规则的表现,会经常性地违背严格且安全的行为准则。 1.1船舶避让操作 1.1.1关于向左避让现象 例1碰撞经过:某晚2036,G船和M船在日本Irako水道中发生碰撞。当时能见度很好,流向S,流速约1.5kn。M船装有航向记录器和雷达,G船装有两台真运动雷达但无航向记录器。水道两侧的航海危险物由红、绿闪光灯浮标示,航道的轴线由两个闪白光灯浮标示,方向为133°/313°,两灯浮间距约5nmile。按照日本航路指南规定,进口船应在两灯浮东面通过,出口船在其西面通过。M船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1)享有。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 (2)不适用。美国颁布的《外国主权豁免法》只是一项国内法,该法规定国家的商业性行为不能享有主权豁免,那只是美国单方面的主张。在没有国际条约规定的情况下,一国通过其国内法单方面地剥夺它国的主权豁免是不适当的。 (3)"湖广铁路债券"实属恶债。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因此,我国政府理所当然地不予承认这一债务,这完全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且也为国际法实践所证明的。"恶意债务不予继承",这是久已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湖广铁路债券没有义务继承。 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的措施不符合国际法,没收财产的做法不符合国际法,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属于国际性罪行,因为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实践时国际社会依据国际法对战争犯罪的各种行,还表明建立国际法庭惩治战争犯罪是一种使国际得以遵守和执行的良好形式,为以后建立国际审判罪犯的机制积累了经 验,1945年《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 诺特鲍姆案 1、实际国籍原则指的是:国籍要符合个人与国籍国之间有罪密切实际联系的事实,最密切实际联系的事实根据惯常居住地,利益中心地,家庭联系地等。如果以一国的国籍来反对别国时,该国籍必须符合实际情况,这也是危国抗辩得到法律支持的原因。在本案中,诺特鲍姆具有两种国籍。即危国----出生取得,列国----规划5取得,从诺特鲍姆的一生活动来看,他虽然取得了列国国籍,但他与列国的联系并不密切,而长期侨居在外从事商业活动,那么在实践中个人与他国国籍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本案来看,诺特鲍姆虽然取得了列国国籍,但与列国并没有建立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法院否定了列国为他的实际国籍。 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的措施不符合国际法。因为在危地马拉,诺特鲍姆属于外国人,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应处于平等地位,如享有民事权利中的人生自由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显然,危地马拉政府逮捕诺特鲍姆,没收财产的做法不符合国际法。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 1,战犯指在战争中从事违犯战争法规和惯例行为的实施者,主要包括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共谋者等。战争犯罪是破坏世界和平,危害人类安全的犯罪,属于国际性罪行。2,因为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实践时国际社会依据国际法对战争犯罪的各种行为进行审判和处罚的成功范例,其不仅创立了惩治战犯的各项原则,还表明建立国际法庭

船舶碰撞案例

这个典型的关于船舶碰撞的案例中,是属于双方都互有过错的损害赔偿案例:【案情】1997年12月18日,福建省福安市某海运公司(以下称原告)所属“华XXX”轮(以下称“华”轮)从广东湛江载运白糖往上海。24日0715时许进入平潭海峡,航向035度,时值班人员为船长、二管轮、水手,0950时到达草屿西南侧,草屿航道附件存有较多渔网,且靠草屿岸边的浅滩较陡小(由6.8米立即降至0.8米,0.9米,2.3米),因受渔船及定置渔网影响,转向045度,1030时左右,“华”轮船长通过雷达观察发现左舷方位约310度,距离5.5海里处有一来船,即福建省某公司(以下称被告)所属“恒X”轮(以下称“恒”轮),遂保向保速航行,当两船相距约1海里时,“华”轮拉一短声,并转向060度,在两船相距0.5海里,“华”轮再拉一短声,示意各自右让,当两船相距约200米时,“华”轮已减速为前进二,见来船不是采取右让行动,而是采取左舵,抢越其船头,因距离“华”轮左舷10米左右处有渔网及一艘渔船,右舷近距离内又有一在航船“XX515”轮,故“华”轮即采取停车并全速倒车,但仍无法避免碰撞的发生,约1100时“华”轮左舷艏与“恒”轮右舷中部发生碰撞。1997年12月24日0530时,“恒”轮从福州空载前往泉州装货,经平潭海峡,1030时到金城礁转向154度,当时值班人员为船长、大管轮、水手,1040时转向208度后发现其右前方约1海里多处有来船一艘(即“华”轮),“恒”轮即拉一短声,“华”轮回一短声,因“恒”轮认为“华”轮未采取右让措施,又连拉五短声,并由前进三改前进二,最后改前进一,当“恒”轮与“XX515”轮接近时,与“华”轮紧迫局面已形成,“恒”轮急拉两短声并采取左满舵,紧接着发生碰撞,碰撞地点的概位为N25°22′36〃E119°41′12〃。碰撞发生后,“华”轮经检查发现船舶进水,遂用应急泵、消防泵、通用泵、潜水泵全力进行抽水,但因大量进水,船长立即决定向大王马屿(海图上名为玉马屿)冲滩,1130时,该轮在冲滩过程中翻沉于大王马屿附近海域。碰撞时天气阴天,东北风6~7级,阵风8级,轻浪,视程约6海里。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均向福州港监提交了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及原告船舶证书,福州港监予以签章备查,但福州港监至今仍未作出调查报告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争议】原告诉称,1997年12月18日,原告所属“华”轮从广东湛江、载运白糖1500吨往上海。24日1000时许进入平潭海峡,航向035度,不久发

环境案例分析.docx

纸厂与环境保护法的案例分析! 来源:作者:日期:10-01-21 光明造纸厂位于某河流中上游。1998年6月,环境监测站对该造纸厂的污水进行监测,发现该厂对所排放的污水的净化处理不够,多种污染物质的含量严重超标。遂向该厂提出限期治理的要求,但光明纸厂不予理会,没有采取任何净化措施。1998年10月,市环保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征收排污费,但该厂领导却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拒绝缴纳。 环保局在多次征收未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光明纸厂缴纳应缴排污费。 问题:市环保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 答案:本题关于污染环境拒交排污费争议问题。环保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 征收排污费是我国环保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利用率,治理污染,改善环境。《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超标准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制定规划,进行治理。” 因而,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设施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经环保部门或其指定的监测单位核定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由环保部门按《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征收。本案光明纸厂不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行为是错误的。至于该厂提出的“企业效益不好,无力支付”的理由,是不能支持的,因为我国的环境 保护法并没有这类可以免费的规定。 案例分析题 1、【案情】 某市郊四个村委会起诉位于该市郊的水泥厂。原告诉称,被告在生产水泥过程中超标排放粉尘,污染环境,影响农作物生长和人畜健康,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因而请求赔偿11年的经济损失共约693万元,水泥厂停产或搬迁。被告辩称,水泥厂因建于十年动乱时期,初期的确有超标排污问题,但自《环境保护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公布以来,经过治理,排尘已经达标,成分性能与一般尘土相同,而不是水泥粉尘,因此不必承担责任。该市中院审理此案,认为原告起诉依据是以硅酸盐水泥粉尘为研究对象的试验结论,而调查化验发现被告排放粉尘主要为未经煅烧的生料粉尘。生料粉尘的危害尚无确切研究结果和定论。原告无法提供确切证据,因此不予完全支持。而被告以前确实曾有长期超标排放的行为,因此判决被告赔偿该时期的损害,并一次性赔偿原告35万元。 【问题】

船舶碰撞

第七章船舶碰撞 第一节船舶碰撞的概念和种类 一、船舶碰撞的概念 广义:两艘或两艘以上船舶的某一部位同时占据同一空间,致使一方或几方发生损害的物理状态。它需具备如下几个要件: 第一,必须要有接触。没有接触,不构成船舶碰撞。从这个意义上讲,间接碰撞或浪损,不属于船舶碰撞的范畴。可在有关的法律或国际公约中明确规定:间接碰撞或浪损准用船舶碰撞的法律规定。 第二,必须要有损害。 第三,必须发生在船舶之间。排除了船舶碰撞码头、灯塔、灯船、防波堤或其他固定建筑物。 狭义:碰撞船舶是发生在非用于军事或政府公务的船艇与海商法第3条所指的船舶之间。 船舶操纵不当或未遵守航行规定,虽然实际上没有发生船体接触或碰撞,但如果使他船的船上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也适用船舶碰撞的规定。 案例: 甲船超速航行,有与乙船相撞的危险,乙船为避免相撞采取自动搁浅措施而至损害,事后诉甲船以求索赔。甲船则认为乙船的船损并非两船相撞所致,故甲船没有赔偿的责任。 Key:船舶碰撞的请求是基于损害而不是基于受否实际相撞的。因此,有与驾驶员的过失造成损害时,虽然船舶并为实际相撞,也与船舶碰撞同论。故甲船应负赔偿责任。反之,如无损害,即使两船相撞,也无责任问题。 二、船舶碰撞的种类 (一)从责任方划分 1、单方过失责任——由过失方单独负责 2、双方过失责任——按各自过失比例分担损失 1)互有过失,一方为主;2)互有过失,责任相当;3)互有过失,责任难定。 双方过失比例相当或过失比例难以确定,各承担50%碰撞责任。 对人身伤亡,碰撞当事方应负连带责任。 3、双方无过失责任——碰撞各方互不负赔偿责任 (1)不可抗力造成的船舶碰撞(force majeure) A风力是不可预见的;B船舶曾妥善地系泊或锚泊; C照管船舶方面不存在疏忽。 (2)意外事故造成的船舶碰撞(other causes not attributable to the fault of either party) A非有意行为;B已尽合理的谨慎; C不可避免;D不可预测。 (3)不明过失碰撞(cause left in doubt) 案例: 甲、乙两船均以全速驶向某港口,在航道上,甲船因引航员登船而暂停,再加速前进时,乙船已成为追越船,因两船相互作用而发生船吸导致碰撞。乙船本应知道如果追越甲船可能发生船吸的后果,应减速而没有减速致使两船发生碰撞。事后甲船起诉乙船索赔损失。

金口“11.26”船舶碰撞事故 船舶碰撞案例分析

金口“11.26”碰撞事故 一.事故简况。 2009年11月26日08时26分,宜昌轮船公司所属“A”轮与重庆轮船公司所属“B”轮(船队)在中游金口水道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损。 二.事故船舶基本情况。 1.“A”轮(散货船);船长85米,宽11米,,空船排水量706.80吨,满载排水量1706.80吨,实际吃水 2.9米。 2.“B”轮(顶推船队);船队长165米,宽40米,最大吃水2.70米。 三.通航环境。 1.气象环境;事发当日,晴,偏南风2-3级,气温15-23度,汉口水位3.9米,视距1000-1500米左右。 2.水域环境;金口镇位于右岸一侧,铁板洲位于河心偏南,主航道在右岸一侧,州脑水势内拖且有浅滩,洲尾水势 内困有浅点。此段为中游全年单向通航航段,枯水期航 道维护水深2.9米。 四.事故经过。

1。“A”轮。 2009年11月26日06;00,“A”轮载货1150吨由武汉开往重庆,值班驾驶员樊某某引航,08;23分左右航行至铁板洲2号白浮,樊某某用高频电话联系右前方“B”轮,要求从其左舷追越,证得对方同意后即加车双十档,08;26分左右,因两船横距过近且航道水深有限而产生船吸现象,“A”轮右舷首部与“B”轮左舷驳船尾部发生碰撞。 2.“B”轮。 2009年11月26日03;00,“B”轮拖五驳由武昌锚地上驶,目的港重庆,值班驾驶员宋某某引航,08;23分常车上驶时从高频电话中听到后方“A”轮要求从本船左舷追越的要求,宋某某用高频电话回答同意对方追越,08;26分左右本船左舷驳船尾部发生异常震动(即和“A”轮发生碰撞),随即慢停车,收船于煤炭洲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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