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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借记卡)业务市场准入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借记卡)业务市场准入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借记卡)业务市场准入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借记卡)业

务市场准入问题的通知

(银监发…2006?30号 2006年5月16日)

各银监局(西藏除外):

为规范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借记卡)业务准入工作,促进农村信用社中间业务发展,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3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方式

农村信用社办理银行卡(借记卡)业务,应本着有利于促进业务发展,有利于增强服务功能,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的原则,以地、市、县联社(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为发卡主体,省联社可接受地、市、县联社外包委托,统一负责对辖内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借记卡)业务的管理、协调和服务,实行统一申请、统一品牌、统一管理政策和内控制度、统一网络信息系统、统一技术标准、统一与银联进行入网谈判等。

二、省联社申请银行卡(借记卡)的条件

省联社申请统一品牌银行卡(借记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就银行卡(借记卡)业务建立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明确的内部控制程序。

(二)有合格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相应的管理机构。

(三)已建立安全、高效的银行卡(借记卡)计算机处理系统。

三、地、市、县联社开办银行卡(借记卡)业务的条件

(一)开业三年以上,具有办理零售业务的良好业务基础。

(二)符合审慎经营规则,经营状况良好。

(三)在省联社内控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下,有明确的内部授权审批程序。

(四)有合格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相应的管理机构。

(五)已建立安全、高效的计算机处理系统。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省联社申请银行卡(借记卡)应当提交的文件、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市场预测并附辖内各地、市、县联社外包委托省联社申请统一品牌银行卡(借记卡)业务及技术、管理、服务协议和双方权利、义务协议(包括发卡主体、风险责任、法律责任、开发建设网络信息系统费用等)。

(二)银行卡(借记卡)章程或管理办法、卡样设计草案。

(三)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主要包括:1.业务管理办法;2.业务操作规程;3.会计核算办法;4.内部安全管理制度;5.风险防范措施;6.银行卡(借记卡)技术标准。

(四)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或省会城市中心支行、营管部)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系统安全性和技术标准合格的测试报告。

(五)银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应当提交的文件、材料一式两份。

五、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省联社应先将有关材料提交银监局,经银监局审查合格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银监会审批。银监会依据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省联社变更银行卡(借记卡)名称、修改章程,也应按照上述程序报银监会审查决定。

(二)地、市、县联社发卡,应按《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申办银行卡的文件、材料报银监分局初审后,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地、市、县联社取得开办银行卡(借记卡)业务资格后,向省联社提出使用统一品牌银行卡(借记卡)申请,省联社审核同意后,以正式文件进行批复。

六、其他要求

(一)地、市、县联社将发卡申请、银行卡(借记卡)管理、技术外包委托给省联社,应遵循自愿的原则。省联社负责设计银行卡(借记卡)、采用技术标准和制作空白卡;统一向银联申请银行卡(借记卡)BIN号中每个地、市、县联社的发卡行识别代码,各地、市、县联社以发卡行标识代码进入省联社区域性清算网络和全国清算网络。地、市、县联社为发卡主体和法律关系主体,实行独立核算,银行卡(借记卡)的收益全部归地、市、县联社所有,有关风险也由地、市、县联社承担;银行卡(借记卡)基本信息格式的录入由地、市、县联社负责。省联社开发、建设银行卡(借记卡)业务信息系统及系统维护费用,由外包委托的地、市、县联社分担。

(二)已经批准办理银行卡(借记卡)业务的江苏、浙江、贵州、重庆、湖南省(市)联社,由于不具备《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申办银行卡业务应“具有办理零售业务的良好业务基础”的条件,为避免法律风险,要按本通知规定进行规范,明确地、市、县联社作为发卡主体和法律关系主体,落实外包委托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规范后的相关协议要于2006年底前报银监会备案。

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是贷款人为解决借款人临时性的消费需 要而发放的期限在1年以内、金额在2万元以下、毋需提供担保的人民币信用贷款。贷款人是指中国工商银行各开办个人小额短期信用 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借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一、借款人条件 申请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的借款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 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月工资性收入需在1000元以上),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人所在单位必须是由贷款人认可的并与贷款人有良好合 作关系的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且需由贷款人代发工资; 4、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 5、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牡丹信用卡或活期储蓄帐户; 6、与贷款人签定同意从其牡丹信用卡或活期储蓄帐户中扣收贷 款的协议; 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的期限、利率 (一)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 (二)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短期

贷款利率执行,上浮幅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在贷款期间遇利率调整时,执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档次利率计息。 (三)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额度起点为2000元,贷款金额不超过借款人月均工资性收入的6倍,且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一般不办理展期。确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不能按期还贷的,经贷款人同意可予以展期一次,且累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展期前的利息按原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展期后的利息,累计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自展期日起,按当日挂牌的6个月贷款利率计息:超过6个月的,自展期日起,按当日挂牌的1年期贷款利率计息。 三、贷款的申请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 1、贷款申请审批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支持对象:40岁以下青年初次创业的小额贷款;40岁以下青年企业家二次创业的中小企业贷款。 □贷款额度:每人单笔贷款额度一般在10万元以内,最多不超过100万元;青年创办的中小企业贷款单户额度一般在500万元以下,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贷款利率:对于纳入省、地(市)、县政府信用平台的项目,实行优惠利率。转贷款模式下的微贷款利率,由开发银行和地方合作银行确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青年贷款利率优惠。

建设银行借记卡章程

建设银行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为规范龙卡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更好地为龙卡持卡人提供用卡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龙卡借记卡是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结算、转账支付、存取现金、账户管理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金融支付结算工具,必须先存后支,不提供透支服务。 第三条龙卡借记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双币种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按品牌不同分为VISA卡、万事达卡等;按发卡对象不同分为普通卡、金卡、白金卡等;按实现功能不同分为储蓄卡、理财卡等。 第四条发卡银行、龙卡借记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和龙卡受理商户应共同遵守本章程。龙卡借记卡系列下的各卡种,若根据需要特别订立自有章程的,应同时受自有章程和本章程的规范。 第五条龙卡借记卡的发行对象为符合发卡银行规定的申领条件的中国境内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境内的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和法人。龙卡借记卡申领应符合国家实名制有关规定,开户应采用实名。 第六条申请人申领龙卡借记卡时,应按发卡银行要求提供有关申请资料,填写申请表并与发卡银行签订领卡合约。申请人本人在申请表上签字,即表示知悉发卡银行有关规定、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确认履行领卡合约各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发卡银行对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发卡。 第七条龙卡借记卡账户内的存款有息,发卡银行将根据持卡人申领的卡片种类及功能,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并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自有经营场所、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商城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自有经营场所内使用的单用途卡,并对其进行统一结算管理的法人企业。在自有虚拟经营场所内自营业务收入占比低于50%的法人企业除外。 本办法所称自营业务收入是指发卡企业销售自有、联营和买断包销的货物或服务

第一章总则的营业收入。 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在单用途卡业务中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四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商城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资产总额在100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中国XX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务种类 第三章账户的开立与销户 第四章存款与取款 第五章计息及利息税 第六章特殊业务 第七章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 第八章储蓄存款的继承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目录) 第一条为加强储蓄业务管理,根据《储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等相关法律法规及XX银行的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储蓄是指个人将其拥有的人民币(外汇)存入经营储蓄业务的营业机构,营业机构为其开具存款凭证(存单折、借记卡、准 贷记卡等),个人凭存款凭证和预留支控方式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 营业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第三条营业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

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经营储蓄业务的营业机构和从事储蓄业务的人员须遵 守本办法规定开展业务。 第二章业务种类(目录) 第五条储蓄业务的种类 (一)人民币(外汇)活期储蓄存款; (二)人民币(外汇)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三)人民币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含教育储蓄); (四)人民币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 (五)人民币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 (六)人民币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七)人民币(外汇)个人通知存款(含“双利丰”个人通知存款); (八)经有权部门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 第六条人民币(外汇)活期储蓄存款是存款时不限定存期,可 随时存取的业务。人民币活期储蓄存款起存金额为1元,外汇活期储蓄存款起存金额为不低于20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 第七条人民币(外汇)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是存款时约定存期,一次存入本金,全部或部分支取本金和利息的业务。人民币整存 整取定期储蓄存款起存金额为50元,存期分为三个月、半年、一年、

XX银行九州IC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九州IC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金融IC 卡业务操作,推进业务发展,有效防范业务操作风险,根据《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2010版)、《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第七卷IC卡业务规则)、《XX银行借记卡章程》、《XX银行借记卡业务操作规范》及相关制度,结合业务实际情况,特制定此管理办法和操作规范。 第二条金融IC卡是我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借记、电子现金等功能,且符合《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2.0版》(简称PBOC2.0标准)规定的芯片银行卡;金融IC卡不配置存折。 第三条金融IC卡产品涉及如下系统:金融IC卡系统、IC卡业务前置系统、银行柜面系统、密钥管理中心系统、数据准备系统和卡片个人化系统。其中柜员操作涉及的系统有银行柜面系统;制卡由外包制卡商负责,分行申请制卡流程同现有磁条卡一致。 第二章产品定义 第四条PBOC2.0卡按照卡片介质分为芯片卡和磁条 - 1 -

芯片复合卡;按芯片信息读取方式分为接触式卡、非接触式卡和双界面卡。我行发行的金融IC卡为磁条芯片复合卡,芯片支持接触式和非接触式读取方式,即为双界面卡。 第五条金融IC卡与现有磁条卡同称为九州借记卡,通过芯片介质使用时,可在XX银行营业网点、银行自助机具、中国银联受理点符合PBOC2.0标准的机具上使用,通过磁条介质使用时,功能及使用范围同九州磁条借记卡。 第六条电子现金账户是金融IC卡所特有的小额支付账户。该账户信息不仅存在银行系统中,也安全的存储在卡片上,使用前先给该账户实施充值或圈存,使账户中具备可消费的金额,使用时即可实现快速、脱机、不输密码的快捷支付。该账户具有不挂失、资金不计息等特点,不能取现,但可以圈存、圈提。 第七条圈存是指持卡人在柜面、银行自助终端机上将现金或相关账户中的钱转到电子现金账户中。电子现金账户中的资金可以直接用于现金消费。 第八条根据人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含),单笔最高支付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含)。 第三章产品属性和主要功能 第九条金融IC卡设计采用统一的标准版面,除在现有- 2 -

预付卡管理细则

央行拟出预付卡管理细则 购卡超万元须实名在线充值只能用于网购 (记者高晨)央行昨日发布的《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购卡人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含)以上时,应使用实名。发卡机构应当识别购卡人身份,登记身份基本信息,核对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征求意见稿规定,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为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为1000元;用于小额快速支付领域的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类芯片预付卡资金限额为1000元;具有向发卡机构为客户开立的网络实名个人支付账户充值功能的充值卡资金限额为100元。 记名预付卡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预付卡不能挂失,可设置有效期,有效期不少于3年。用于小额快速支付领域的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类芯片预付卡可不挂失,可设置不少于3年的有效期。 征求意见稿规定,经人民银行批准可发行向本发卡机构为客户开立的网络实名个人账户充值的充值卡,其充值后的资金只能用于网络购物消费,不得通过任何途径提现、变现和套现。充值卡可直接用于网络购物消费,但不得用于在实体经营门店消费。 征求意见稿要求预付卡严禁以下充值行为:记名预付卡向不记名预付卡充值;不同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之间相互充值;充值卡以外的预付卡向网络支付账户充值;预付卡向银行账户充值、转账;预付卡和单用途预付卡之间互相充值;电话卡、移动充值卡、公交卡、游戏点卡向预付卡充值。 根据艾瑞咨询《2011年中国预付费卡行业研究报告》数据显示,2010年底中国第三方支付企业发行的多用途预付卡市场规模达到965亿,预计2013年底将超过3000亿元。 ■解读 美容美发卡不在管理范围 目前市场流通的预付卡有两种:一类是由第三方与众多商家签订协议发行的跨行业预付卡,可在众多联盟商户刷卡消费;另一类是由企业通过购买、委托等方式获得制卡技术并发售储值卡,卡只能在该企业内消费使用,美容美发企业等发行的消费储值卡则属这一类。 中国支付体系研究中心主任张宽海指出,类似于资和信、福卡、中银通这样多处使用的预付卡由央行监管,而像健身、美容、超市会员卡则由商务部门牵头监管。而由商务部监管的有关《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行和服务规范》目前还没出台。 多处规定体现实名信息

银行基础业务知识

商业银行业务分类大全 来看看银行都干了些什么,也就是他们的业务细分。 最通用的分类是:负债业务(商业银行形成资金来源的业务),资产业务(商业银行运用资金的业务),中间业务(银行不需运用自己的资金,代客户承办支付和其他委托事项而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一、资产业务 资产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 1、贷款(放款)业务--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资产业务 1)信用贷款: 信用贷款,指单凭借款人的信誉,而不需提供任何抵押品的贷款,是一种资本贷款。 (1)普通借款限额: 企业与银行订立一种非正式协议,以确定一个贷款,在限额内,企业可随时得到银行的贷款支持,限额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90天。普通贷款限额内的贷款,利率是浮动的,与银行的优惠利率挂钩。 (2)透支贷款: 银行通过允许客户在其帐户上透支的方式向客户提供贷款。提供这种便利被视为银行对客户所承担的合同之外的“附加义务”。 (3)备用贷款承诺: 备用贷款承诺,是一种比较正式和具有法律约束的协议。银行与企业签订正式合同,在合同中银行承诺在指定期限和限额内向企业提供相应贷款,企业要为银行的承诺提供费用。 (4)消费者贷款: 消费者贷款是对消费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或支付其他费用的贷款,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这种贷款时,要进行多方面的审查。 (5)票据贴现贷款: 票据贴现贷款,是顾客将未到期的票据提交银行,由银行扣除自贴现日起至到期日止的利息而取得现款。 2)抵押贷款: 抵押贷款有以下几种类型 (1)存货贷款。存货贷款也称商品贷款,是一种以企业的存贷或商品作为抵押品的短期贷款。 (2)客帐贷款。银行发放的以应收帐款作为抵押的短期贷款,称为“客帐贷款”。这种贷款一般都为一种持续性的信贷协定。 (3)证券贷款。银行发放的企业借款,除以应收款和存货作为抵押外,也有不少是用各种证券特别是公司企业发行的股票和债券作押的。这类贷款称为“证券贷款”。 (4)不动产抵押贷款。通常是指以房地产或企业设备抵押品的贷款。 3)保证书担保贷款:

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借记卡业务健康发展,加强管理、规范业务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储蓄管理条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中国银联《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记卡是我行发行,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使用的借记卡。借记卡具有消费结算、转账汇款、存取现金和投资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金融支付结算工具,必须先存后支,不提供透支服务。 第三条凡经办借记卡业务的我行各分支机构均须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借记卡业务分三级管理,即总行、分行、支行。 第五条开展借记卡业务必须有专门的借记卡业务管理部门和稳定的具有银行专业知识的队伍。 第六条各级借记卡管理部门要建立严格的请示、汇报、登记制度,对借记卡业务中发生超过权限的业务,要及时向本行有关领导或上级行请示,工作中遇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行汇报,日常业务中发生的一些重要问题或事件要及时登记,遇重大情况要迅速逐级报告总行。 第一节总行管理 第七条总行是全行借记卡业务的管理机构。 第八条总行零售业务部主要职责: (一)根据相关金融法规,制定、修改借记卡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借记卡发展总体战略,提出业务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三)审查批准各分行开办借记卡业务,组织、指导、考核各分行的借记卡业务工作,监督检查借记卡业务的发展情况,组织业务培训。

XX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最新版)

XX银行XX分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XX银行XX分行投资银行业务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总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由《XX银行XX分行投行业务准入标准实施细则》和《XX银行XX分行投资银行业务决策委员会实施细则》组成。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规范的投资银行(以下简称“投行”)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模式: (一)理财类:以我行名义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的方式。 (二)代理信托类:指我行接受信托公司的委托,提供融资类信托计划的资金收缴、资金退付、信托期满的本金及收益支付、代为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以及由此派生的相关服务并收取费用。 (三)投融通类:指我行通过对企业的融资需求进行结构化设计,充分利用表外资金,提供多元化投融资选择,并利用融资过程中不同类型的结构化增信措施,为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四)其他:其他利用我行网络渠道和客户资源,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可能对我行声誉造成影响的,均参照本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三条依法合规经营原则。各级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

章等相关规定开展投行业务,切实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积极保障客户和我行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集中发起原则。投行业务由二级分支机构申报,由省分行公司业务部集中发起管理,各相关业务部门协作配合。辖内分支机构未经授权或批准不得擅自开展投行业务。 第五条科学与集体决策原则。投行业务决策采取集体审议方式,确保独立运作、专业化和客观公正。 第六条流程化管理原则。投行应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流程,进行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 第三章准入标准 第七条理财类准入标准 开展理财类投行业务须符合以下准入标准: (一)客户准入标准,包括风险承担主体和目标权益类标准; (二)第三方合作金融机构准入标准,包括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及保险公司等。 第八条代理信托类准入标准 开展代理信托类投行业务须符合以下准入标准: (一)客户准入标准,包括风险承担主体和目标权益类标准; (二)信托公司准入标准。 第九条投融通类准入标准 开展投融通类投行业务须符合以下准入标准: (一)客户准入标准,包括融资方、出资方准入等;

《浙江省银行卡发卡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 浙江省银行卡发卡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银行卡发卡行为,保障持卡人及发卡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9?142号)等有关银行卡业务管理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内发卡银行、持卡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发卡银行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卡基支付工具。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本办法所称发卡银行是指经批准开办银行卡发卡业务,与持卡人签订银行卡领用合同或协议,并向其提供发卡服务的银行机构。 本办法所称持卡人是指向发卡银行申领银行卡,并使用银行卡全部或部分功能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本办法仅适用于人民币银行卡发卡业务(含双币种卡的人民币账户业务)。 第五条银行卡发卡业务应坚持“谁发卡、谁负责”,“充分了解客户”,“平等自愿、有序竞争”,保护持卡人资金和信息安全等基本原则。 第六条人民银行浙江省内各级分支行负责指导、管理、监督、检查辖内银行卡发卡业务。 第二章银行卡申领管理 第七条已在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 经营业绩良好、管理规范、具有偿还能力、符合《贷款通则》规定贷款条件的单位可申领信用卡。 第八条单位申领单位卡,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与发卡银行签订银行卡领用合同或协议,并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明文件。申领信用卡的,还应提供相关财务报表。 第九条单位申领单位卡,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被授权人应为授权单位工作人员。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示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

(完整word版)超市购物卡、预付卡业务管理制度

超市购物卡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购物卡发放流程的准确、顺利,保证购物卡在定制、移交、充值、销售、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有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购物卡,是可以在超市所使用的购物卡。 第三条购物卡的进销存业务由超市财务部负责,信息部对该业务进行配合。业务部门均须配备专职操作人员做此项工作,并明 确责任。 第四条购物卡业务的职能部门分工(一)管理部设团购管理中心,落实负责人(主管级),负责定制、前台售卡的需求统计、备 用卡领用、销售、售后服务等前台销售管理工作。(二) 财务部负责购物卡的保管、开户、开通、充值、复核;执行 与购卡单位的衔接工作,并且负责监督购物卡的使用。(三) 信息部保证会员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解决系统出现的 问题。(四)综合办采购部负责空白购物卡招标采购。 第五条空白购物卡的定制、验收、入库 (一)定制。管理部根据市场需求,按季度制定购物卡需求计划,确保常备10 万元的各面值卡;在重大节假日前要提前制定 节日用卡需求计划,一律交由采购部门进行招标采购。(二) 验收。管理部负责按批次抽检空白购物卡的卡面印刷质量及数 量后将定制的购物卡交付财务部,财务部在与需求计划核对后 交本部保管员入库。(三)入库。财务部保管员负责空白购

物卡的保管。 第六条购物卡开户、开通、充值、复核、交付(一)团购管理中心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次月购物卡需求计划表,于当月5日前报财务部。(二)财务部根据团购管理中心申报的购物卡需求计划,由财务部保管员填写《购物卡注册单》(附表1)一式两联,一联由财务部记账,一联交操作员留存。(三)财务部专职人员根据《购物卡注册单》开户、开通、充值、复核完成。 遇大宗团购,财务部需增加人员(增加人员拥有独立的开户、 开通、充值权限)。在刷卡充值前应核对每盒购物卡的初始卡号,并在开通、充值后进行复核,以核实系统号与卡号的准确性, 财务部安排两人以上复核,复核率达到100% 。(四)对无法刷卡写磁的购物卡,由专职人员填制《购物卡注销单》(附表2)一式两联,保管员与专职人员各存一联,按照废卡处理规定办 理。(五)交付。团购管理中心与财务部在确认无误后,将 已充值购物卡交付团购管理中心。 第七条购物卡的领用(一)日常待售备用卡的领用。团购管理中心负责人按一周售卡量到财务部填制《购物卡申领单》(附表3)领备用卡。《购物卡申领单》一式两联,一联由财务记账,一联由售卡人留存备查。财务部在团购负责人申领本周备用卡时,对上周售卡情况先行核对售款和库存,无误后交付本周备用卡。领卡时必须双方核对充值准确性,一旦接收视为已经核对无误。 (二)大宗团购卡的领用:团购管理中心需在重大节日前合理时

银行业务基础知识

银行业务基础知识 1会计基础知识 1.1会计科目 1.1.1会计科目的概念 会计科目是指对会计对象的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核算的标志或项目.它是设置账户,处理账务必须遵守的规则和依据,是正确组织会计核算的一个基本条件.简单说来,会计科目就是按照资金种类的不同而设置的一些分类. 1.1.2会计科目的分类 会计科目一般在银行会计中的分类大致分为6类. 1.资产类 2.负债类 3.所有者权益类 4.资产负债共同类 5.损益类 6.表外科目 资产类:是指银行拥有的各种财产和债权.一般包括银行发放的贷款,备用金,

现金等科目 负债类:是指银行的债务.一般包括各项存款等科目. 所有者权益类: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也可以称之为自有资金.可以把所有者权 益类科目看作是银行老板的钱. 资产负债共同:是指,在科目中既有资产性质也有负债性质,有这样共性的科目.资产 负债共同类科目的特点是需要根据余额方向来界定其性质是属于资 产还是负债.一般包括清算资金往来,外汇买卖等. 损益类:是指银行所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成本费用的科目. 表外科目:是相对于表内业务而言的.是指商业银行所从事的未列入银行资产负 债表以及不影响资产和负债总额的经营业务,一般包括重要空白凭证 等相关科目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对于企业来说,在银行的存款是作为资产的,而找银行借的贷款是在负债类里面的.而对于银行来说正好相反.客户存放在银行的存款,表示银行需要偿还的贷款,所以应该在负债类科目中.而银行放出的贷款,则表示银行将要收回的债权,对于银行来说则应该表示为资产类. 各会计科目分类之间的关系大约是: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1.1.3会计科目的分级 会计科目一般可对其进行分级.一般分3级.每一级会计科目都使用1-3位的数字表示.

最新-商业银行业务管理制度 精品

商业银行业务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的业务管理制度是按照一定的原则、程序和方法,从人力、资金、物资设备和信息对货币信用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指挥、监督和调节,从而达到以尽量少的投入耗费、取得最佳效果而进行设计的规范化的制度。 (一)商业银行业务管理的任务 商业银行的业务管理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任务: 第一,确定业务种类,制定管理制度。商业银行业务种类的设置应依据所属对象不同的特点,从适合于社会经济需求和有利于开展金融业务出发,确定业务种类以利于商业银行机构开展工作,更好地为客户服务。 第二,不断完善管理机构,提高银行的内部行政管理效能。完善商业银行系统业务管理机制的主要内容是:合理建立健全金融系统内部的管理机构和职能部门,改革系统内部的计划管理、资金管理、财务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等。 实行全面的业务管理、不断完善管理机构,对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商业银行的安全性意义重大。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往来,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关系。商业银行自身的业务特点决定了它在业务管理中心须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与相应的管理机构,才能在制度上保障商业银行的经营安全。 (二)存款业务管理制度必须遵循的原则 首先,必须维护存户的正当权益。商业银行存款是一种信用行为,它并不改变资金的所有权,只是资金的使用权的暂时转让。因此商业银行在吸收客户的存款时,必须维护存款户的正当权益,以保护一切存入银行的存款不受侵犯,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付给一定的利息,对居民个人储蓄存款还要严守保密,不得让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非经法定程序随意查阅。 其次,必须讲求存款服务质量。作为业务管理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存款业务制度中必然要求和规定商业银行讲求存款服务质量。办理存款的商业银行应当注意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工作,并依据存户的特点,安排合理的服务时间

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借记卡业务管理,适应业务发展要求,有效防范内部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及监管部门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理借记卡业务的**银行及所有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分(支)行”)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借记卡是指本行发行的不可 透支、对存款记付利息(电子现金除外),集多币种、多账户、多功能综合使用的银行卡。该卡不需担保且不能透支,持卡人须先存款后使用。 第四条开展借记卡业务,要严格遵守国家法令、政策和金融法规,保障国家财产及银行资金安全,维护银行、特约商户和持卡人三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产品属性和主要功能 第五条借记卡分类 (一)按发行对象划分,可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单位卡业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按适用客户群体划分,可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私人银行卡; (三)按与其他单位合作方式划分,可分为联名卡、认同卡;

(四)按卡片交易介质划分,分为磁条卡、IC 卡和磁条/IC 复合卡。 第六条卡号编码规则 借记卡卡号由银行标识(BIN)、卡类型代码、地区代码、卡顺序号及校验位组成,共有19位。卡号是我行系统内对每一张卡片按照事先定义的编排规则设置的唯一编码。 IC卡、磁条/IC复合卡具体编码规则如下: 磁条借记卡具体编码规则如下: 其中:前 6 位(BIN 号)为银行标识,由总行向银行卡组织

申请的唯一性发卡行识别标志,卡类型代码、地区代码由总行统一设定,卡顺序号及校验位由系统自动生成。 第七条根据借记卡业务的发展,需要增加借记卡新种类、品种或功能时,总行将做出统一规划,**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可将实际需求逐级上报总行审批。 第八条借记卡的有效期管理 磁条卡不设有效期。 IC 卡和磁条/IC 复合卡设定有效期为 10 年,卡片的到期日期以卡面上记载的到期日为准。卡片到期后,持卡人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网点柜面办理到期换卡手续,方可继续使用。 第九条我行借记卡采用实名制开户,以个人结算账户为主账户,该账户为Ⅰ类银行账户,可以关联多个账户,支取时凭卡和密码办理。IC 卡和磁条/IC 复合卡在磁条卡基础上增设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上限为1000 元人民币,该账户不计付利息。 第十条我行借记卡的主要功能包括消费、存款、取款、转账、代收付、外汇买卖、投资理财、网上支付等。IC 卡和磁条/IC 复合卡还具备小额脱机消费、圈存、圈提等电子现金支付功能和信息存储功能。持卡人可凭卡在营业网点、特约商户、自助终端等交易场所办理相关交易。 第三章业务处理 第一节申领 第十一条凡自愿遵守《**银行借记卡章程》并符合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立条件的个人,均可凭人民银行规定的本人实名

2020年预付卡管理办法

2020年预付卡管理办法 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或发行机构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下面是橙子给大家收集的关于预付卡的管理办法相关阅读,供大家参考! 20xx年预付卡管理办法最新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防范支付风险,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xx 〕第 2号公布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付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 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发卡机构和获准办理“预付卡受理”业务的受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第三条支付机构应当依法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四条支付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

类型和业务覆盖范围从事预付卡业务,不得在未设立省级分支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从事预付卡业务。 第五条支付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等规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二章发行 第六条预付卡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 记名预付卡是指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预付卡。 不记名预付卡是指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预付卡。 第七条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应当以人民币计价,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 5000 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 元。 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况调整预付卡资金限额。 第八条记名预付卡应当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 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不记名预付卡有效期不得低于 3 年。预付卡不得具有透支功能。 发卡机构发行销售预付卡时,应向持卡人告知预付卡的有效期及计算方法。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发卡机构应当提供延期、激活、换卡等服务,保障持卡人继续使用。 第九条预付卡卡面应当记载预付卡名称、发卡机构名称、是否记名、卡号、有效期限或有效期截止日、持卡人注意事项、客户服务

银行自助设备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自助设备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自助设备业务管理,提高自助设备运行效率,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联《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xx 银行现金清分和冠字号码留存管理办法》、《xx银行冠字号码查询涉假纠纷处理操作细则》、《xx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个人金融部涉及多家供应商的设备集中采购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助设备业务管理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流程”的原则,以实现管理规范化、操作标准化、选型科学化、布局合理化。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自助设备业务服务和管理。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自助设备业务是指通过自动柜员机、多媒体自助终端、货币兑换机、自助开卡机、远程视频柜员机(VTM)等自助设备,运用计算机、通信等技术手段为客户提供存取款、查询、转账、支付结算、修改交易密码、IC卡电子现金及行业应用、货币兑换、开卡、电子渠道签约、投资理财等各类自助式金融服务的电子银行业务。 第五条自助设备业务运营管理包括业务维护、设备配置、结账加钞管理、密码钥匙管理、账务差错处理、吞卡处理、设备上下线及业务资料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自助设备按服务类型分为现金类自助设备(以下简称现金设备)和非现金类自助设备(以下简称非现金设备)。现金设备是指自动取款机、自动存款机、存取款一体机等包含现金功能的自助设备,非现金设备是指多媒体自助终端、自助充值机、自助缴费机等不包含现金功能的自助设备。 第七条自助设备按安装场所可分为在行式和离行式。在行式自助设备是指在银行网点内运行的自助设备,包括布放在网点营业区域内的自助设备和集中布放于自助服务区的自助设备。自助服务区与网点营业区相连、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融IC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融IC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融IC借记卡(以下简称“邮政储蓄IC借记卡”)的发行和受理,做好邮政储蓄IC借记卡业务管理工作,提高银行卡风险防范能力,促进邮政金融业务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邮政储蓄IC借记卡是指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发行、以IC芯片为主要信息载体的银行借记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及代理营业机构。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统一规定邮政储蓄IC借记卡业务管理权限、业务参数和业务处理流程。各一级分行须按照所分配权限和既定流程进行业务管理,如需修改辖内业务参数,须向总行报备。 第五条总行及各级分行个人业务部负责邮政储蓄IC借记卡的市场推广和业务管理;渠道管理部负责邮政储蓄IC借记卡受理渠道建设和管理;会计结算部负责邮政储蓄IC借记卡凭证管理和会计稽核;科技部门负责邮政储蓄IC借记卡受理终端的

改造维护和IC借记卡行业合作项目的技术支撑,并负责与第三方行业应用的信息交互安全。总行运行管理部负责邮政储蓄IC 借记卡系统运行维护和密钥管理;总行信息科技建设部负责邮政储蓄IC借记卡系统功能完善涉及的系统改造。 第三章基本规定 第六条根据服务应用范围,邮政储蓄IC借记卡分为标准金融IC卡和加载行业应用的金融IC卡(以下简称“行业应用IC卡”)。 (一)标准金融IC卡是指在全国范围内通用,仅具备金融应用功能的邮政储蓄IC借记卡。 (二)行业应用IC卡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与其他行业合作发行,同时具备金融应用功能和其他行业应用功能的邮政储蓄IC借记卡。各一级分行发行行业应用IC卡须向总行报批。 第七条根据金融功能范围,邮政储蓄IC借记卡分为IC借记卡、IC小额支付卡。 (一)IC借记卡是指具备借记账户的全部或部分功能,同时可具备小额支付账户功能的邮政储蓄IC借记卡。 (二)IC小额支付卡是指仅具备小额支付账户功能的邮政储蓄IC借记卡。 第八条邮政储蓄IC借记卡小额支付账户应符合如下管理规定:

储值卡管理办法

储值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储值卡使用行为,确保储值卡在定制、移交、充值、销售、使用过程中的合理、科学安全有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储值卡的进销存业务通过“会员管理系统”进行管理。系统由酒店、大厦收银员、管理公司财务部相关人员操作,各部门均须配备相应业务负责人,并明确责任。 第三条职能分工 一,财务负责储值卡的需求统计、定制、验收、注册、分发、换卡、售后服务,同时负责储值卡全面管理。 二,一卡易会员管理系统中心保证会员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解决系统出现的问题。 三,各使用部门负责储值卡的需求上报、领用,并且监督储值卡的使用,酒店、大厦负责储值卡的销售、问题卡的处理,收银负责储值卡销售时的收款。 第四条储值卡管理业务流程 一,空白储值卡的定制 1、定制。财务根据市场需求,确定空白储值卡的相应数量,卡的类型、卡的磁性、卡的编号。卡的类型为:金卡、白金卡。 2、验收。财务负责按批次抽检供货商制送的空白储值卡。 3、保管。财务负责空白储值卡的保管,并建立《空白储值卡库存登记表》。 二,领用及保管 1.储值卡申请。酒店、大厦制定次月储值卡需求计划表,报财务部。 2.次月酒店、大厦储值卡负责人根据计划表,去财务部进行领取。酒店、大 厦需专人保管并建立储值卡发放登记表。

三,开卡 1、顾客到指定消费点,收银员根据其支付方式进行收款,并在销售管理系统的程序中操作,跟顾客核实是办理实体卡还是虚拟卡,确认后,在会员管理系统中确认储值卡已付款,发放储值卡。 储值折扣为: 1000-3000元 9.5折赠送50-150元电子券 3001-5000元 9折赠送300-500元电子券 5001-10000元 8.5折赠送750-1500元电子券 2、收银员每日与财务部核对单据、收款额,并打印开卡统计表,上交款项。 3、充值时,开具发票单位确认收入,未开票的,与顾客确认是以后开具,还是不开;做备注; 四、消费 1、顾客持实体卡或提供手机号(卡号)到指定消费点消费,消费结束后,向收银出示卡,有实体卡的须先刷卡,读卡,再核对卡片信息后,输入密码,正确后,方可收款;无实体卡的,打开手机微信卡包,点开会员卡信息,收银核对信息后,输入密码,正确后,方可收款。每日打印消费汇总表,财务核对后,根据汇总表进行账务处理。 2、储值卡打折情况,由于该卡在储值时已给予折扣,不再单独进行打折,店内打折活动可以参与。 3、刷卡消费时,新开卡根据消费汇总表,分割收入做考核调整项目; 4、旧卡升级新卡,作登记,把金额及卡号,都登记清楚,一月出一次统计表,报财务部。(备注:旧卡升级新卡,原发卡单位做新卡升级开卡及登记,原卡金额,财务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银行借新还旧贷款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洛阳银行贷款借新还旧业务 操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贷款业务管理,及时处置和降低、化解信贷风险,根据《贷款通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借新还旧业务是指为降低和化解贷款风险,对因借款人财务状况困难而不能按期全额归还的贷款,对借款主体、担保方式、还款期限、贷款利率、还款方式等合同规定的还款条件按照借新还旧方式进行调整的处理手段。 第三条贷款借新还旧业务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一)有效重组原则:贷款借新还旧应有效降低信贷风险和减少贷款损失,借新还旧的贷款风险必须低于原贷款风险; (二)规范操作原则:贷款借新还旧业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操作和审批。 第二章适用对象、条件及模式 第四条贷款借新还旧业务适用的对象包括企事业法人客户、个人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客户群体。 第五条对下列具体情形,可以办理贷款借新还旧: (一)通过贷款借新还旧,可收回部分贷款本金或利息,且贷款担保效力不低于原担保; (二)贷款借新还旧后有利于贷款安全和借款人落实还款计划,通过贷款借新还旧能使原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存在的法律缺陷得到完善,或使信用贷款转化为担保贷款,或进一步增强担保的可靠性; (三)贷款借新还旧后担保、抵质押权不会丧失或削弱,而通过其他方式处置将导致贷款担保或优先受偿权丧失; (四)变更借款人后贷款风险明显降低; (五)其他通过贷款借新还旧可以降低贷款风险的情况。 第六条对上述情形需要办理贷款借新还旧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重点扶持的行业;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且未发生实质性的、不可逆转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三)借款人经营稳定,经营性现金流足以作为还款来源; (四)在原贷款期限内未发生恶意拖欠利息、挪用贷款等情况; (五)加强担保措施,贷款担保效力不低于原担保。 第七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贷款借新还旧: (一)借款人逃废债务或恶意欠息; (二)借款人已进入破产程序; (三)借款人已严重资不抵债、濒临破产,且没有政府提供财政支持或新的投资者介入; (四)处于诉讼或执行程序中的贷款; (五)风险分类为损失类的贷款; (六)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禁止办理贷款重组的情况。 第八条贷款借新还旧的模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原贷款条件无变化; (二)更换借款主体,保留原担保方式; (三)更换借款主体,更换担保方式; (四)更换有代偿能力的和意愿的保证人或更换更有价值、更容易处置的抵(质)押物; (五)追加保证人或抵(质)押物。 第三章期限及利率 第九条确定贷款借新还旧期限要考虑借款人综合还贷能力、借款人其他主要债务的构成及到期时间、抵(质)押物(权)价值及变现能力、保证人的代偿能力等因素,防止借新还旧期内贷款风险加大。 第十条贷款借新还旧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根据我行有关贷款利率规定执行。 第四章调查、审查、审批与办理

XX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华融借记卡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维护本行、持卡人和特约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服务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本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记卡系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银联核准、由本行发行,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理财、电子现金等功能的储蓄卡。该卡属本外币一卡通借记卡,必须先存后支,不提供透支服务,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银联指定的其他国家和地区使用。 申办本行借记卡,无需提供担保。 第三条本行借记卡卡号的排列方法为: XXXXXX(借记卡BIN号)+XXXXXXXXXXXX(自定义顺序号)+X(校验位)。其中借记卡BIN号由中国银联分配,自定义顺序号的排列规则由总行银行卡事业部根据借记卡卡片产品发行规 则进行制定,校验位按照《银行卡发卡行标识代码及卡号》的相关规范由系统生成。 第四条本行借记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纯芯片卡和复合卡(以下纯芯片卡和复合卡统称IC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商务卡和个人卡;按是否配折分为有折卡和无折卡。

IC卡在实现金融借记应用(指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理财等储蓄业务)的同时支持电子现金应用。 (一)商务卡。不支持电子现金应用,可申办主卡多张,凭在本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的开户证明文件申办。其持卡人由申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指定或变更,每张商务卡的可用金额均可由单位指定或调整,商务卡所使用的资金即为其对应的基本结算账户上的资金。所有商务卡的可用金额累计不能超过其对应的单位基本结算账户余额。 商务卡在卡面左下方的适当位置凸印“DWK”字样。 (二)个人卡。包括个人主卡和个人附属卡,均支持电子现金应用。主卡持卡人最多可申办二张附属卡。借记卡申办单位或个人对其申办的主卡、附属卡产生的所有交易负责。 (三)有折卡。分为卡配折和折配卡。 1.折配卡。在本行已开立个人活期结算账户或一本通账户的客户,可到开户行凭存折、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存折密码验证后办理借记卡。 2.卡配折。在本行已办理借记卡的客户,可到开户行凭卡片、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卡密码验证后,为卡内主账户办理存折。 (四)无折卡。 1.根据客户开立个人活期结算账户或理财一本通账户不需要存折的要求,直接办理借记卡。 2.单位申办的商务借记卡为无折卡,且须在申请表上指定持卡人。持卡人为个人,其资格由申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更改或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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