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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的背景资料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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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财务报表的背景资料分析

财务报表分析的基本依据,除了财务报表揭示的信息外,还包括与财务报表相关联的其他背景资料。

面对财务报表上一系列的项目和大堆数字,还要了解相关的背景资料,才能透视数字后面的真实含义。

背景资料主要包括:财务报表附注、审计报告、合并财务报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年度报告。

2.1 附注分析

2.1.1 附注的作用

附注是对财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准则30号)。

附注是对会计报表本身无法或难以充分表达的内容和项目所作的补充说明与详细解释,是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改善财务报表,充分披露。

附注是为帮助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编制方法及主要项目等所作的解释。

1、提高报表内信息的可比性

会计准则,规定多种处理方法,允许公司选择使用,明确公司所采用的处理方

法。

会计程序、方法与原则,不得随意变更,但不是绝对不能变更。

因此,在财务报表中通过注释的方式,说明公司采用的会计方法及其变更对公

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才有助于提高财务报表的可比性。

2、增进表内信息的可理解性

对报表内的数据进行更详细的解释,有助于财务报表的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的

信息。例如,应收账款、销售收入等。

3、突出财务报表的重要性

通过注释,可将财务报表中重要的数据进一步予以分解、说明,引起读者注意

和重视。

4、提供更详细的会计信息

例如,应收账款的账龄情况等等。

2.1.2 附注的主要内容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准则中对附注的规范内容:

第六章附注

第三十一条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第三十二条附注应当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相关信息应当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的项目相互参照。第三十三条附注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

(一)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二)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三)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和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等。

(四)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下一会计期间内很可能导致资产、负债账面价值重大调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六)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终止经营税后利润的金额及其构成情况等。(七)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提议或宣布发放的股利总额和每股股利金额(或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总额)。

第三十五条下列各项未在与财务报表一起公布的其他信息中披露的,企业

应当在附注中披露:

(一)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二)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三)母公司以及集团最终母公司的名称。

1、企业的基本情况

2、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权责为生制为基础。

3、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企业应当声明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4、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应当披露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

理方法。

例如:对资产计价以市价计价还是以历史成本计价就属于资产计价的具体工作原

则,而在以市价计价的情况下,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等而下之就属于具体会计处

理方法。

1)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

(1)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

(2)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

2)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

5.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进行披露。

6、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

重要项目的构成或当期增减变动情况。

7、或有事项

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进行披露。

8、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非调整事项

利润分配方案,股利发放情况。

9、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进行披露。

2.1.3 附注的局限性

附注丰富了财务报表所提供的信息数量和内容,使其提供了信息更加完整和全面,但附注存在着无法弥补的局限性。

1)内容繁杂,直观性不强,只有经过仔细研究才能理解。

2)过多采用文字,会给用户的判断和分析带来不便,甚至会产生误导。

3)市场环境变化,公司业务的发展,会计人员难以把握那些项目、事项或业务需要注释。4)附注内容有较大的弹性,有滥用注释的情况,避重就轻、注而不释及释不解惑的现象。也就是说附注也无必能说清楚财务报表数字后的真相。

2.1.4 附注重点项目分析

一般情况下,在对财务报表分析之前,应首先阅读和分析附注。

在分析报表过程中,需要经常地结合附注分析,寻找辨别财务报表真实程度的调查分析重点。

对附注进行分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关注企业背景及主营业务;

关注会计处理方法对企业利润的影响;

分析子公司及关联方交易对利润总额的影响程度;

分析会计报表主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关注企业其他主要项目的说明

1.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分析

自学:《会计准则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

计处理方法。

会计估计,是指企业对其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

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

会计差错是指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由于计量、确认、记录等出

现的错误。

企业经营环境变化-----会计政策变化?更有效地反映情况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例如:资产计量方法,历史成本法、公允价值法?

准则28号规定会计政策变更的条件下:

1)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

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

2007年1月1日,上市公司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2006》

2)变更会计政策后,能够使所提供的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信息更可靠、更相关。(自行变更)

自行变更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

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视同该项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即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财务报表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

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应用于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估计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确认会计估计变更影响数的方法。

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会计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数影响数不切实际不可行的除外。

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

会计估计,是指企业对其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

常见的会计估计项目有:估计坏账;估计存货损失;固定资产的耐用年限净残值;无形资产的受益期;长期待摊费用的分摊期间;资产损失准备估计;收入确认的估计等。

会计差错是指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由于计量、确认、记录等出现的错误。

1)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条件分析。

会计准则28号规定,会计政策变更条件:

(1)法律、法规要求变更。

例如: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

(2)变更后,能够更可靠、更相关地提供会计信息。

坏账损失的账龄分析,同一笔账,时间推移,坏账概率增大,因此,计提坏账比例,不断提高(变化)。

本着客观性和谨慎性原则,合理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可以挤去经营成果的水份,使会计信息的质量更为可靠合理。

要注意非法定的、非强制性的会计政策变更。可能会出于盈余管理的目的。选择对自身更为有利的会计政策,在对其财务报表进行分析时,应引起注意。

从实务中看,运用会计政策变更来操纵利润的五种主要形式

(1)折旧政策。案例2-1 P24

(2)存货计价。案例2-2 P24

(3)权益性金融资产归类的改变(准则22—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对股票或其他权益性金融工具投资而形成,按新会计准则,在资

产负债表上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市场价格变化反映在当期损益(在

利润表上反映)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市场价格变化反映在资本公积。

(在资产负债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上反映)

(准则22第十九条,初始确认分类后,不能再重新分类。)

两者的分类取决于企业管理层的风险管理、投资目的等因素,可利用

其调节和平滑利润。

(4)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

权益法还是成本法

(5)合并政策。合并范围

亏损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范围内。

2)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方法的分析

分析企业披露的变更是属于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还是属于会计差错的更正,是否选择了合理的会计处理方法。

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如同该类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就开始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应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并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也相应进行调整,但不需要重新编制以往年度的会计报表。

例如:长期股权投资,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采用追溯调整法。

未来适用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新的会计政策适用于变更当期及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的方法。不适用于以前的交易或事项。不用变更期初数。

两种处理方法对企业的损益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会计处理方法。

(1)前后期具有一致性和相关性的会计政策发生变更之后,以前年度到未来的会计信息都将受到影响,要采用追溯调整法。

1999年,财政部要求上市公司必须计提4项资金准备(坏账准备、存货跌价

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跌价准备),并且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必

须有追溯调整3年的财务数据。

(2)变更只适用于当期和未来的相关会计要素和经济事项,应当采用未来适

用法。

例如:存货计价方法的变更。以前的存货可能已经变现的,无从追究。

如果会计政策变更后的累积影响数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合理确定,则应当以未来

适用法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

(3)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只计算变更后对当期的影响。

账龄变化而导致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变化,不追溯调整。

(4)对于会计差错的会计处理,要区分不同情形。

①本期发现的,本期会计差错,应调整本期相关项目。

②本期发现的,以前年度的非重大会计差错。不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

的期初数,但应调整发现当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

③本期发现的,以前年度的重大会计差错,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调整

期初留存收益和期初数。

④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年度的会计差错

及报告年度前的非重大会计差错,调整本期数。

⑤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年度前的重大会

计差错,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调整报告年度期初留存收益及相关项目。

我们只要仔细阅读会计报表附注,就能够准确地了解企业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的理由是否充分、借以分析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会计处理方法

的合理性,是否存在混淆追溯调整法和未来适用范围法的行为。

特别要注意是否影响各期会计报表的可比性。

2.关联方交易的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关联方及其交易的信息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企业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但应当披露与合并范围外各关联方的关系及其交易。

第二章关联方

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条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

府部门和机构。

(二)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第六条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第三章关联方交易

第七条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八条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担保。

(五)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六)租赁。

(七)代理。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许可协议。

(十)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十一)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第四章披露

第九条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称。

母公司不是该企业最终控制方的,还应当披露最终控制方名称。

母公司和最终控制方均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还应当披露母公司之上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名称。

(二)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股本)及其变化。

(三)母公司对该企业或者该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第十条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

(一)交易的金额。

(二)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

保的信息。

(三)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

(四)定价政策。

第十一条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

类型相似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财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关联方交易对财务报表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

第十二条企业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

1)分析关联交易的目的

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普遍存在,特别是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上市公司。

关联交易与会计报表粉饰的关系

并不存在必然联系。

公允价格定价,则没有问题。

非公允价格,则有问题。

关联方交易操纵利润的主要目的:

(1)利润转移

(2)包装上市公司

(3)避税

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手法:书上案例

(1)关联购销P28--29

(2)转让、转换和出售资产。

上市公司剥离不良资产和债务;将不良资产转卖给母公司;母公司将优质资产卖给上市公司。以不合理价格。

(3)受托经营

(4)资金往来

(5)费用分担

2)关联交易剔除法分析

关联交易,不具真实性,不具可持续性,影响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运用关联交易剔除法可以还原分析对象公司的本来面目。

关联方交易剔除法,就是将关联交易引致的收入和利润从公司利润表中剔除。从而更准确地了解公司自身获取利润能力的强弱,判断该公司盈利在多大程度不同上依赖关联企业,从而判断其利润来源是否稳定、未来的成长性是否可靠。

关联交易也是IPO过会重点审核的事项之一。

2010年主板被否企业32家,证监会给20家被否的拟主板上市公司出具了否定原因。

被否的原因主要集中于持续盈利问题(13家),关联交易问题(4家),独立性问题(3家),会计政策(1家),信息披露(1家)。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3月24日第50次发审会】

【涉嫌关联交易价格不公允和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1、申请人报告期内(2007,2008,2009三年)向关联方无锡尚德、洛阳尚德销售货

物(全部为单晶硅片)的金额分别为4,008万元、22 ,097万元和44,740万元,分别占当年单晶硅片销售收入的比重为52%、49%和80%, 2009年申请人与关联方无锡尚德、洛阳尚德销售货物的金额和比例大幅增长。

2、另外申请人2009年末的应收账款较2008年末大幅增长,由2008年末的2,638万

元大幅增长至12,263万元,其中应收关联方无锡尚德的款项为7,703万元。

3、并且申请人2009年净利润、毛利率均高于同行业的主要原因是其2009年上半年

执行了2008年延迟执行的与洛阳尚德和展丰能源的单晶硅片合同,累计合同金额为10,564万元,上述执行价大约为48元/片,而2009年6月单晶硅片市场价格为17.8元/片,若以市场价格测算公司2009年多计收入及毛利6,300万元,业绩则大幅下降。

申请人的主要关联交易方无锡尚德及其关联方因和客户签订保密协议原因,无法披露其向第三方采购的价格。因此,申请人和无锡尚德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以及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难以判断。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不符。(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3.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分析研究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

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是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表报出的日期。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两种类型: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指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是指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

第三条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表明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用的,企业不应当在持续经营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第二章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第四条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

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下列事项: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法院判决证实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现时

义务,需要调整原先确认的与该诉讼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或确认一项新负债。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确凿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了减值或者需要调整该项资产原先确认的减值金额。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资产的成本或售出资产的收入。

(四)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现了财务报表舞弊或差错。

第三章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第六条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不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

第七条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下列事项: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承诺。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资产价格、税收政策、外汇汇率发生重大变化。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因自然灾害导致资产发生重大损失。

(四)资产负债表日后发行股票和债券以及其他巨额举债。

(五)资产负债表日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六)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巨额亏损。

(七)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重大会计政策变更。

(八)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企业合并或处置子公司。

第八条资产负债表日后,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以及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利润,不确认为资产负债表日负债,但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第四章披露

第九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财务报表的批准报出者和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企业所有者或其他方面有权对报出的财务报表进行修改的,应当披露这一情况。

(二)每项重要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性质、内容,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的影响。无法做出估计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十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了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存在情况的新证据,应当调整与之相关的披

露信息。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的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者说明的事项,包括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指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是指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分析的核心内容是判断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非调整项目还是调整项目。

对于调整项目,必须进行相关的处理,并调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有关的项目。

而对于非调整事项,因其对报表使用者有重大影响,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调整如否影响公司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如因债务人破产而使应收账款发生损失。债权人公司在12月31日或之前已据有关资料判断债务人有破产可能计提10%的坏账准备。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债务人宣布破产,无法收回全部债权,要补提环账准备至80%。则要作为调整事项。

如债务人在报表日之前,财务状况良好,计提2%的坏账准备,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火灾导致债权人重大损失,应收账款有可能收不回来,由于火灾在报表日不存在,所以不作调整。不调整也要作为非调整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存在和发生的日期是判断调整与否的关键。

2.2 审计报告分析

2.2.1审计报告的含义

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在完成必要的审计程序以后而出具的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表示意见的具有法定证明效力的书面文件。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检查,并对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做出独立鉴证,以增强会计报表的可信性。

2.2.2 审计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P33案例2-12,说明

2.2.3 审计报告的类型及分析

审计报告有4种类型

1.无保留意见

2、有保留意见

有保留意见情形:P33

1)个别事项或项目不符合《会计准则》

2)审计范围受到时重要的局部限制,无法取证。

3)个别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不符合一贯性的原则。

4)存在影响会计报表的个别重大或有损失、未确定事项。

会计报表整体上公允,个别方面存在重要错误或问题而给予的一种大部份肯定、局部否定或不表态的评价意见。

对有保留意见的进行调整后的会计信息才是真实客观的。

应由上市公司自行调整。

报表使用者进行分析时,应调整相关数据。

3.否定意见P34

全盘否定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报告。

否定意见情形。P34

1)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严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

2)会计报表严重歪曲了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情况。

财务报表不足为据。

4.无法表示意见

既不能发表肯定和保留意见,也不能发表否定意见。

一般意味着,审计范围受重大限制,在审计中无法取得充分而有效的审计证据,因而无法对被审公司的财务报表发表意见。

注册会计师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表示的一种特殊审计意见的方式,说明自身不宜对被审计的上市公司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书上P37 综上所述

把审计报告视为一份体检报告单。“身体”不应指企业,只能指财务报表本身。

2.2.4 审计报告的局限性

1.从被审计企业角度来看

舞弊行为,存在较大的未能查出风险。

2.从注册会计师角度看

成本限制

时间限制

专业判断偏差

审计方法,审计过程

受编制财务报表所使用的既定会计框架限制。

审计报告,不是一种绝对的评价意见,也不能认为是对被审计企业持续经营、获利能力和偿债能力的一种保证。

按约定的要求、范围使用审计报告。

2.3 合并财务报表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0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母公司,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企业(或主体,下同)。

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二)合并利润表;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四)合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五)附注。

第四条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第五条外币财务报表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第二章合并范围

第六条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第七条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第八条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一)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二)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三)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四)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第九条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应当考虑企业和其他企业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当期可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第十条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第三章合并程序

第十一条合并财务报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由母公司编制。

第十二条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使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保持一致。

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另行编报财务报表。

第十三条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使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保持一致。

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期间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期间另行编报财务报表。

第十四条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子公司除了应当向母公司提供财务报表外,还应当向母公司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一)采用的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政策及其影响金额;

(二)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期间的说明;

(三)与母公司、其他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所有内部交易的相关资料;

(四)所有者权益变动的有关资料;

(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一节合并资产负债表

第十五条合并资产负债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应当相互抵销,同时抵销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在购买日,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差额,应当在商誉项目列示。商誉发生减值的,应当按照经减值测试后的金额列示。

各子公司之间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子公司对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比照上述规定,将长期股权投资与其对应的子公司或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

(二)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权与债务项目应当相互抵销,同时抵销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和债券投资的减值准备。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券投资与应付债券相互抵销后,产生的差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项目。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下同)或其他方式形成的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应当抵销。

对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等计提的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与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相关的部分应当抵销。

(四)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应当抵销。

第十六条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

第十七条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第十八条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第二节合并利润表

第十九条合并利润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利润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应当抵销。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期末全部实现对外销售的,应当将购买方的营业成本与销售方的营业收入相互抵销。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期末未实现对外销售而形成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资产的,在抵销销售商品的营业成本和营业收入的同时,应当将各项资产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予以抵销。

(二)在对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进行抵销的同时,也应当对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或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与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相关的部分进行抵销。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债券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应当与其相对应的发行方利息费用相互抵销。

(四)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应当抵销。

(五)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对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应当抵销。

第二十条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列示。

第二十一条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其余额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并且少数股东有能力予以弥补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二)公司章程或协议未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该子公司以后期间实现的利润,在弥补了由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所承担的属于少数股东的损失之前,应当全部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第二十二条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第二十三条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第三节合并现金流量表

第二十四条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现金流量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现金流量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本准则提及现金时,除非同时提及现金等价物,均包括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第二十五条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以现金投资或收购股权增加的投资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二)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应当与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相互抵销。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以现金结算债权与债务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四)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销售商品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五)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应当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相互抵销。

(六)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第二十六条合并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可以根据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进行编制。

第二十七条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第二十八条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第四节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二十九条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

各子公司之间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子公司对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比照上述规定,将长期股权投资与其对应的子公司或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

(二)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应当抵销。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对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影响应当抵销。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也可以根据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进行编制。

第三十条有少数股东的,应当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增加“少数股东权益”栏目,反映少数股东权益变动的情况。

第四章披露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子公司的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母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二)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表决权不足半数但能对其形成控制的原因。

(三)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其他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但未能对其形成控制的原因。

(四)子公司所采用的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政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处理方法及其影响。

(五)子公司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期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处理方法及其影响。

(六)本期增加子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进行披露。

(七)本期不再纳入合并范围的原子公司,说明原子公司的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母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本期不再成为子公司的原因,其在处置日和上一会计期间资产负债表日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金额以及本期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和利润的金额。

(八)子公司向母公司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

(九)需要在附注中说明的其他事项。

2.3.1 合并财务报表及作用

1.合并财务报表的含义

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会计主体不是法人主体,是报告主体。

2.合并财务报表的作用

1)反映由母公司和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整体经营情况的会计信息。

2)合并财务报表有利于避免母公司利用控制关系,人为粉饰会计报表情况的发生。

P39

关联交易,母公司与子公司间转移利润。

通过编制合并报表,可以将企业集团内部交易所产生的收入及利润予以抵消。

2.3.2合并财务报表的特点及种类

1.合并财务报表的特点

1)会计主体

2)由母公司编制

3)以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编制

4)编制有方法独特,不同于个别财务报表。

抵消内部投资、债权债务及内部销售等内部会计事项对个别会计报表的影响后编

制,它剔除了集团内交易对报表整体的影响。

2.合并报表的种类

合并的四表一附注

2.3.3 合并范围

准则33号,第六条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1.50%以上表决权的

2.实际控制的

3.不纳入母公司的合并范围的。

1)已宣告被整顿的原子公司

2)已宣告破产的原子公司。

3)母公司不能控制的其他被投资单位。(联营企业)

2.3.4 合并财务报表的局限性

P43

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采用母公司财务报表,选用的上市公司不应是投资控股公司,应是一个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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