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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学校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学校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学校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为落实廉政建设的有关精神,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活动,根据学校实际,就公务接待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接待范围:

上级机关领导、兄弟学校领导和教师、友好协作单位领导,以及学校特邀专家、学者等。

二、接待原则:

1.接待工作必须以有利于工作和事业的发展,以提高办事效率为前提:热情、周到、文明礼貌,杜绝铺张浪费的现象。

2.接待工作由办公室管理。学校各部门须承担相应的接待任务:

(1)上级部门、兄弟学校主要领导来我校视察、访问、调研或交流,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组织接待工作,并协调安排我校主要领导或相关主管校领导接见或陪同。

(2)上级部门、兄弟学校副职领导来我校访问、调研或交流,由学校办公室负责接待或协调我校对口部门负责接待,并协调安排相关主管校领导接见。

(3)上级部门、兄弟学校下属部门负责人到我校调研、交流,由学校对口部门负责接待。

(4)需要学校领导参与的公务接待活动,有关部门应提前与学校办公室联系,并报送有关书面材料。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分工,提出意见报请校领导批示,并及时将安排情况通知有关单位。

(5)对于重要的访问交流活动,有关接待部门要充分利用学校

各种媒体做好宣传报道。

三、接待标准:

1、餐饮

(1)餐饮标准。例行公事的一般工作人员,招待标准为10-15元/人;一般性业务往来,每餐招待标准为25元-35元/人(含酒水);贵宾或省、市重点项目专家每餐招待标准为40元/人(不含酒水)。早餐一般每人3—5元,一般按下限执行。工作日中餐不用酒,一般情况下晚餐也不安排用酒,特殊情况需用酒由校长审批,办公室安排按标准用酒,每餐不超过2瓶。

(2)在培训中心培训期间,来客一般均安排在学校食堂就餐,特殊情况时可安排在校外就餐,但不得突破上述标准。学校食堂要加强管理,按规定标准优惠,搞好优质服务。

(3)客人接待一般安排工作餐、份餐。根据需要,每批客人原则上只宴请一

次,餐饮费用不超过下限标准。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工作餐、份餐,接待部门可安排1—2名人员陪餐。学校名义的宴请,陪餐人员一般不超过5人。

(4)陪餐人员餐饮标准与届时接待的客人标准等同。在客人就餐时,确因工作、服务需要不得离开工作的人员,可安排临时工作餐。其标准为校内每人每天25元,校外每人每天35元。

2.住宿

(1)学校一般不负担来客的住宿费。接待部门可根据客人的要

求,主动帮助选择合适的住宿地点。

(2)学校特邀而需负担住宿费的客人,统一由办公室安排。

3.交通

(1)来校客人交通费用一般由客人自理。

(2)特邀而需负担交通费用的客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3)学校一般不负担来校客人的观光旅游费用。

四、接待审批:

1.为有效控制经费费开支,贯彻公开、节俭的原则,严格实行登记制度。接待部门事先要认真填写“客餐审批单”,将客人单位、职务、人数、来校目的、任务和时间、接待费数额填写清楚。专题业务会议或大型活动要事先定好接待计划请示。

2.凡以学校名义接待客人由办公室负责填写“客餐审批单”,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呈报校长批准。

3.以部门名义接待客人,由接待部门负责人填写“客餐审批单”,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呈报校长批准转办公室安排落实。承办专题会议或大型活动的接待计划和特殊原因需超标安排者,需呈报校长批准。

4.办公室为我校公务活动接待工作综合协调部门。凡申请使用学校经费接待客人而又被批准者,应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到指定的地点就餐、住宿。具体接待工作仍由该接待部门负责。

5.学校内部上下级之间及各部门之间,不得借任何名义用公款进行互相宴请。

五、经费结算:

实行一批客人一次结算的办法。由接待部门持就餐收据和“客餐审批单”到总务部门结算报销。对未有“客餐审批单”以及审批计划外部分不予报销。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带头。

第二篇:学校公务接待管理的规定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我校公务接待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务接待要严格按照勤政、廉政的要求,力戒铺张浪费。

第三条公务接待要既热情大方,又节俭务实,切实做到有利于对外交往,增进相互间友谊,达到为学校发展服务的目的。

第四条坚持对口接待的原则,一般接待来访人员由分管处室负责人报请分管校长审批,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接待。

第五条来访人员需要就餐时,由分管负责人报请校长审核,经校长知情并同意后由具体负责人统一安排。对口接待部门可安排2-3人陪同。就餐时,文明待客,厉行节约。工作日的中午本校陪同人员不得饮酒。

第六条公务接待标准。按市县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超支部分由本校陪同人员共同支付。

第七条接待来访人员一律不得用公款安排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和与工作无关的旅游活动,不得用公款赠送贵重礼品。

第八条接待来访人员之前要如实填写“公务接待呈批单”,来访

人员和本校陪同人员一律实行登记,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严禁先就餐后批单、只就餐不批单。

第九条财务部门严格凭“公务接待呈批单”、原始菜单和正式餐饮发票,给予报销,否则有权拒绝。

第十条公务接待情况是校务公开一项重要内容,每学期要利用多种形式不定期予以公布,接受教职工审查、监督。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校内其它文件与本规定相悖,以本规定为准。

中心小学民主理财小组

制定

xx年二月三日

第三篇:学校公务接待管理的规定学校公务接待管理的规定作者:未知网上收集时间:01-11阅读:855次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进一步推动我校公务接待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接待要严格按照勤政、廉政的要求,力戒铺张浪费,反对形式主义。

第三条公务接待要既热情大方,又节俭务实,切实做到有利于对外交往,增进相互间友谊,达到为学校发展服务的目的。

第四条坚持对口接待的原则,一般接待来访人员由分管处室负责人报请分管校长审批,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接待。

第五条来访人员需要就餐时,由分管处室负责人报请分管校长审

核,经校长知情并同意后由校长室或办公室统一安排。对口接待部门可安排2-3人陪同。就餐时,文明待客,厉行节约。工作日的中午本校陪同人员不得饮酒。

第六条公务接待标准。按市财政局印发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招待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执行,超支部分由本校陪同人员共同支付。

第七条接待来访人员一律不得用公款安排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和与工作无关的旅游活动,不得用公款赠送贵重礼品。

第八条接待来访人员之前要如实填写“公务接待呈批单”,来访人员和本校陪同人员一律实行登记,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严禁先就餐后批单、只就餐不批单。

第九条财务部门严格凭“公务接待呈批单”、原始菜单和正式餐饮发票(“三单合一”规定),给予报销,否则有权拒绝。

第十条公务接待情况是校务公开一项重要内容,每学期要利用多种形式不定期予以公布,接受教职工审查、监督。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校内其它文件与本规定相悖,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篇: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为切实加强我单位经费管理,规范招待开支行为,严格控制招待费用支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一、开支范围

本办法所称接待费,是指兄弟单位来公园考察学习,上级机关来公园检查指导工作,公园与有关部门、单位因工作、业务往来确需安

排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统一安排的接待而合理开支的餐宿费用和交通费用。

二、交通安排和接送

(一)对上级机关统一安排到公园考察、游览的接待活动,办公室在接到通知后及时通知售检票处来园单位车牌号、车辆数等接待车队情况,文明放行,如有必要或特殊情况,安排相应人员提前到达售检票处迎接。

(二)兄弟单位客人来公园或上级机关来检查指导工作,由办公室安排车辆和人员接待,在日照活动由办公室安排车辆并负责相关事宜;返回或长途外出,需派车送者,由办公室做出安排,如需订购车票或机票,费用由客人自理。

三、开支标准

(一)用餐标准

1、接待厅局级领导及随行工作人员,工作餐不超过115元/人·天(早15元,中、晚各50元)。

2、接待县处级领导及随行人员,工作餐不超过90元/人·天(早10元,中、晚各40元)。宴请只限迎来或送往时安排一次。

3、接待县处级以下人员,工作餐不超过70元/人·天(早10元,中、晚各30元)。

4、因工作需要安排工作餐,每餐标准不超过25元/人(含陪餐人员)。

5、陪餐人员一般控制在2—3人,确因工作需要时最多不超过5

人。

6、酒水费用按接待标准的三分之一掌握。

7、如遇上级机关统一安排的接待,根据实际情况掌握费用标准。

(二)住宿安排

厅、局级领导一般安排套房或豪华标间,县、处级领导及来宾安排标准间,住宿费由来宾自理。确需补贴的,经办公室主任报管委会主任审批。

四、审批报销秩序

1、公务接待由承办人填写《公务接待申请单》,报办公室主任审批。

2、承办人持签字后的《公务接待申请单》到指定接待宾馆饭店安排就餐。

3、接待宾馆饭店持《公务接待申请单》、原始菜单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结算。超标费用由承办人自理。

第五篇: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摘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中办发【xx】

22号)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

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七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十条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

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四川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摘要)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对口接待的原则。

第七条建立公务外出审批制度。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严格控制人员数量和经费预算。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人员和需协助安排的食宿标准。

第八条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接待单位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要统筹安排,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管理程序,根据派出单位公函拟定接待方案,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审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和报销相关经费。

第九条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经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审签后,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接待清单应当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明细。

第十三条接待对象应当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并支付费用。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执行协议价格。接待单位不得超接待对象的住宿费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和生活用品。

公务接待中的出差人员,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交纳住宿费,凭票据回本单位报销。

出席会议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有关规定,在会议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财政部门核定接待经费,严格预算执行,实行总额控制。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接待费用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不具备条件确需以现金方式支付的,应当由经办人书面说明原因,并经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十八条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制度。每批次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应当按规定及时结算。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原始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以下简称“三单”)。“三单”不齐全或者内容不一致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第二十条公务接待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没有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活动;

(二)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公款旅游;

(三)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四)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五)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六)在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

(七)以举办会议、培训等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八)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

(九)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

(十)以任何名义赠送或者接受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十一)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借接待等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

(十二)其他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相违背的行为。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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