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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化事由研究

正当化事由研究
正当化事由研究

法 商 研 究2000年第3期(总第77期)法学论坛

正 当 化 事 由 研 究

陈 兴 良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北京 100871)

摘要:正当化事由是指刑法中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关于正当化事由的存在根据存在法益权衡说、目的说与社会相当性说之聚讼。社会相当性理论较之法益权衡说和目的说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因而可以成为正当化事由的根据。

关键词:正当化事由 法益权衡说 目的说 社会相当性理论

正当化事由是不构成犯罪的情形,因而是定罪的反面。换言之,正当化事由是否定意义上的定罪。因此,正当化事由是犯罪论的不可或缺的内容。正当化事由在刑法理论上是一个争论较大的问题,关于正当化事由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正当化事由的理论根据,乃至正当化事由的称谓本身,都存在各种观点的分歧。本文拟就正当化事由中的主要问题进行学理上的分析。

一、正当化事由的概念

正当化事由在各国刑法理论中称谓不一,由此入手可以厘清正当化事由的基本理念。下面,分别对违法阻却事由、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与合法抗辩三种称谓加以分析。

违法阻却事由之说见诸大陆法系刑法理论。违法阻却事由与违法性大有关系,是大陆法系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这一递进式犯罪构成体系演绎的结果。在递进式犯罪构成体系中,违法性是评价性要件,在一般情况下,该当构成要件的行为就被推定为具有违法性,当推翻其推定成为不具有违法性的事由时,就称为违法性阻却事由。①由此可见,违法性是在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行为是否违法加以判断。违法阻却行为,虽然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但由于不具有违法性,因而不认为是犯罪。在这一犯罪构成理论中,违法阻却事由被纳入犯罪构成体系之内加以考察,因而在理论上也把它理解为消极的构成要素。②尽管对此存在不同理解,但在犯罪构成之内解决违法阻却事由的体系性地位问题是一个确定的事实。

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之说见诸前苏联及我国刑法理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称谓与社会危害性理论存在逻辑上的关联性。在前苏联及我国刑法理论中,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因而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作为非罪行为,被称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③我国学者对排除社会危害性这一用语提出质疑,其理由是:行为既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又从何而排除或免除呢?④我认为,是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还是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只是一个用语的问题,它

都是以社会危害性为理论前提的。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新近出版的某些刑法教科书开始采用排除犯罪性的行为这一概念,以取代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这一概念。⑤从这两个概念的内容上来看,并无实质性的区分,都是以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作为此类行为的本质。⑥由于在前苏联及我国刑法理论中,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而不是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因而关于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是在犯罪构成体系内论述的。⑦因此,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或者在犯罪概念之后或者在犯罪构成之后论述。

合法抗辩说见诸英美法系刑法理论。合法抗辩是以免责事由的形式出现的。在英美法系刑法理论中,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是犯罪构成的本体要件,也是犯罪成立的一般要件。合法抗辩则是通过辩护而对本体要件予以否定,因而不构成犯罪的情形。⑧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归为合法抗辩事由,与犯罪的本体要件互为补充,具有英美法系的特点。

我认为,上述三种称谓各有利弊,并且都是各自的犯罪构成理论演绎的结果。我赞同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因具有正当理由而不构成犯罪的情形称为正当化事由。⑨正当化是相对于犯罪化而言的,因而是犯罪化的反面。就此而言,正当化就是非犯罪化。正当化事由之所以在刑法中加以研究,是因为它与犯罪存在形式上的相似性,需要在定罪的过程中予以排除。这种形式上的相似性,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认为是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这一思路是以事实与价值的二元论为逻辑基础的。是否具备构成要件的该当性,是构成要件该当性的事实判断,是否具备正当化事由,则是违法性的价值判断。这种形式上的相似性,在前苏联及我国刑法理论中,称为形式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构成。⑩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而实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与违法性,因而不构成犯罪。在此,存在形式与实质的二元逻辑。英美法系刑法理论似乎没有采用形式与实质的分析框架,而是采用了一般与例外的分析框架。符合犯罪构成的本体要件,在一般情况下即为犯罪,除非存在正当防卫等抗辩事由,这是其逻辑演绎的思路。 λ?因此,英美法系将合法抗辩的证明责任转嫁给被告人,使之具有诉讼要件的印记。我认为,无论是事实与价值的分析框架或者形式与实质的分析框架还是一般与例外的分析框架,都界定了犯罪与正当化事由的关系,是正确认识正当化事由的理论基础。为了更为深刻地理解正当化事由,我想再给出肯定与否定的分析框架。定罪是一种肯定性判断;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即为犯罪。定罪这一肯定判断依据的是刑法的禁止性规范,例如,刑法禁止杀人,违反此禁令而杀人者,即为杀人罪。应当指出,刑法中绝大多数规范是禁止性的,这也正是刑法作为一种制裁法的特征之一。但是,刑法也存在个别允许规范,以限制禁止规范的内容。正当化事由就是此类允许规范。 λω从这种意义上说,正当化意味着合法化。当然,这种允许规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允许规范,而是作为禁止规范之例外的允许规范。因此,允许规范具有高于禁止规范的效力,形成对禁止规范的否定,使禁止规范失效。

二、正当化事由的根据

在关于正当化事由的讨论中,正当化事由的根据是一个最为重要的问题。为解决这个问题,各国刑法学者可谓绞尽脑汁,为正当化事由的存在根据提供理论上的论证。

法益权衡说是作为正当化事由的根据而被提出来的,并且具有一定的说服力。法益权衡说着眼于利益权衡,认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等正当化事由都是法益冲突的结果,在法益冲突的情况下,应当进行法益比较,保全重要法益而牺牲次要法益。因此,法益权衡说,亦称为优越利益说。法益权衡说受到以下两点批评:一是过于注重法益侵害结果;二是难以说明正当范围

的合法性。 λξ在上述两点批评中,第一点无关紧要,第二点则是直指要害。确实,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是有所不同的。 λψ法益权衡说对于解决紧急避险的正当化根据是十分圆满的,对于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的论述则颇为牵强。 λζ这里提出了一个是否存在统一的正当化事由的根据问题,传统的观点是强调正当防卫的特殊性,否认具有统一的正当化根据。现在出现正当化根据统一的倾向, λ{但是否统一于法益权衡,是值得研究的问题。法益权衡使正当化根据实证化,具有可考量性,这是其优越之处,但并非所有正当化事由都可通过法益比较而正当化,因而法益权衡说存在局限性。

目的说是关于正当化事由根据的又一种学说。此说是在批判法益权衡说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它不是着眼于结果的价值,而是考虑行为的价值。这种行为的价值又是通过一定的目的得以证明的。这里的目的是指国家所承认的人类共同生活的目的。因此,根据目的说,为达到国家所承认的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采取的适当手段,就成为正当化事由的根据。目的说招致的批评也有两点:一是国家主义立场;二是标准本身的不明确性。 λ|国家主义立场,指的是目的说过于强调法秩序,忽视个人法益的保护,这当然有其片面性,但还不是最主要的。目的说的主要缺陷在于其认定标准的模糊性,在实际适用上会带来一定的困难。

由于法益权衡说与目的说各有缺陷,因而一种综合上述两说的正当化事由的根据理论应运而生,这就是社会相当性说。 λ}社会相当性的观念是基于一种动态的、相对的立场,对正当化事由的根据加以把握。根据威尔兹尔的观点,社会生活是不断变动的而非静态的,在社会生活中只有对行动自由加以限制才能形成社会共同生活。但如果法律对所有法益侵害的行为都认为客观的违法而加以禁止,则社会生活就会停滞。因此,应当在历史所形成的国民共同秩序内,将具有机能作用的行为排除于不法概念之外,并将此种不脱逸社会生活上的常见行为,称为社会相当行为。换言之,行为若符合历史所形成的社会伦理秩序,其行为就具有社会相当性。 λ~社会相当性概念的提出,就把法益侵害行为分为两种:一是不具有社会相当性的实质上的违法行为;二是具有社会相当性的行为。具有社会相当性的行为,即使存在法益侵害,也不在法律禁止之列。应该说,社会相当性理论较之法益权衡说和目的说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因而可以成为正当化事由的根据。

那么,对社会相当性应如何判断呢?一般认为,对社会相当性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判断:(1)目的的正当性。在社会生活中,存在各种利益冲突。行为人基于本人立场,追求本人的目的,只要这种目的符合社会生活的一般伦理秩序,即应视为正当。例如,在正当防卫中,出于防卫的意图,就是一种正当的目的。因此,目的的正当性应从行为人的动机、行为人对正当价值的认识等主观的层面予以把握。(2)手段的正当性。这里的手段,是指实现正当目的的方法。目的正当,是成立正当化事由的前提,但并非唯一标准。换言之,不能以目的的正当性证明手段的正当性;否则,将允许行为人不惜采取一切手段实现其正当目的,从而有悖于社会伦理观念。因此,手段的正当性具有独立于目的正当性的判断价值。如果目的虽然正当,但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仍然为社会观念所不允许,因而欠缺社会相当性。(3)法益的均衡性。在判断社会相当性的时候,法益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社会相当性并不排斥法益衡量。在判断社会相当性的时候,应当对保护之法益与损害之法益进行综合判断。通过上述内容,使社会相当性的判断标准具体化,从而避免社会相当性理论的模糊性与暧昧性。

应当指出,在正当化事由的根据问题上,还存在一元与多元论之争。 μυ一元论试图将所有正当化事由统一于一定的根据,即正当化事由具有本质上的相同性,应在统一的原理下予以理

解。尽管法益权衡说、目的说与社会相当性说在正当化根据的论证上各不相同,但在试图统一正当化根据的努力上是相同的,此谓一元论。多元论则认为各种正当化事由在性质上是有差别的,因而正当化根据应予个别明确,难以用一个原理加以概括。 μ?上述一元论与多元论并非不能相容,一元论强调各种正当化事由的共性,而多元论则强调各种正当化事由的个性。其实正当化事由的共性与个性是可以统一的。因此,在揭示正当化事由的统一根据的基础上,仍然可以对各种正当化事由的特殊原理加以说明,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同意一元论的内容。因此,作为正当化事由的统一根据,必然要求具有相当的概括性。社会相当性具有这种概括性,可以成为正当化事由的统一根据。

三、正当化事由的分类

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正当化事由是基于法秩序的统一性而加以确立的。社会相当性作为正当化事由的一般根据,只是提供了一个基本原理。还要以社会相当性为指导,将各种正当化事由类型化。

根据法律对正当化事由是否有规定,可以把正当化事由分为法定的正当化事由和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法定的正当化事由是指刑法有明文规定的正当化事由,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等涉及重大法益的正当化事由在各国刑法中通常有明文规定。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是指刑法无明文规定、从法秩序的精神引申出来的正当化事由。对于法定的正当化事由,由于其正当化根据在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因而易于理解。而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既然法无明文规定何以能够成为正当化事由,需要从理论上加以解释。一般认为,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与法秩序的统一原则有关。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正当化事由是一种阻却违法的情形。而违法又有形式违法与实质违法之分。法定的正当化事由阻却的是形式违法,因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行为,刑法明文规定为不负刑事责任,因而形式的违法性也不构成。而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由于刑法上并无明文规定,因而阻却的是实质违法。 μω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不仅基于实质违法概念,而且建立在法秩序的统一原则之上。这里所谓超法规,是指在刑法上未予明文规定,但并非指超越一切法规。某些正当化事由,例如职务行为等,虽然在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但在行政法或者其他法律中确认其正当性,因而在刑法上亦应承认其正当性。 μξ我国刑法只规定了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两种正当化事由,在刑法理论上也未论及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这一概念,但还是承认刑法规定的其他正当化事由的客观存在。 μψ因此,法定的正当化事由与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是正当化事由的一个基本分类。

根据正当化事由的性质,还可以把正当化事由分为紧急行为与正当行为。紧急行为,是指在紧迫情况下的正当化事由。 μζ紧急行为是以紧迫性为前提的,在法观念中历来存在“紧急时无法律”(Necessitas non habet legem)之格言,由此形成独立的正当化事由。一般认为,紧急行为除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外,还包括自救行为 μ{与义务冲突。 μ|正当行为是指一般意义上的具有正当性的行为,其正当性的根据除法律规定的职务行为和其他依法令的行为以外,还包括依照社会伦理秩序观念确定的正当行为,因而其范围极其广泛。正当行为一般是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通常包括职务行为、 μ}被害人承诺的行为、 μ~正当业务行为 νυ等。

四、正当化事由的形式Ⅰ:防卫权

正当防卫是最重要的正当化事由,各国刑法对此一般都有明文规定。正确地揭示正当防

卫的性质、界定正当防卫的构成,对于正当防卫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正当防卫理论的核心是防卫权问题,防卫权的来源与限度,都直接关涉正当防卫制度的确立。

防卫权的来源,是关系到正当防卫性质的一个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着自然权利说与法律权利说的聚讼。自然权利说为古典自然法学派所主张,从自然权利的意义上赋予防卫权的正当性。例如,英国启蒙学者洛克把自卫权解释为一种正当的权利和自由,认为在法律不能保障我的生命的紧急情况下,我可以杀死侵犯者。只有这样,才合乎正义。 ν?法国启蒙学者孟德斯鸠则把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救济形式分为两种:第一种是诉诸法律,即所谓公力救助。第二种是直接诉诸暴力,即所谓自力救助。公力救助是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一般形式,而自力救助则是在公力救助所不济的紧急情况下,为保障本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而采取的暴力手段,是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特殊形式。 νω自然法学派从自然权利出发论证正当防卫的正当性,具有其伦理上的合理性。法律权利说则把正当防卫视为法律所赋予的一种权利。因此,正当防卫不仅具有个人自卫性,而且具有维护法秩序的功能。我认为,自然权利说与法律权利说并非截然对立。不可否认,防卫权来自人的防卫本能。人和动物一样,具有一定的先天或者遗传的机制所牢固地控制着的生物本能。食欲、性欲和防卫,是生物学家和人类学家所公认的一切生物所具有的三大本能。其中,防卫是人类社会维持个体和族类的生存和延续的必要条件之一。当然,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个人满足其防卫本能的方式是有所不同的。在原始社会,防卫本能以复仇的形式得以满足。在国家和法律出现以后,复仇被刑罚所取代。自力救助被法律救助所取代。但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还存在着复仇的残余形态———私刑。它成为刑罚的补充。随着国家刑罚权的扩张,私刑逐渐消失。但在紧迫情况下,仍然允许公民具有防卫权,并在法律上正式确立正当防卫制度,使这种防卫权的行使具有法律保障。由此可见,防卫权就其来源而言,是一种自然权利。但一经法律确认,它就转化为一种法律权利。

防卫权是有限的还是无限的,这也是关系到正当防卫性质的重要问题。无限防卫权的思想被启蒙思想家所主张,从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理念出发,认为个人权利的行使只以保障社会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的权利为限制,除此以外,个人权利是无限的,任何人不得干涉。这种理论导致了无限防卫权的思想,就是对正当防卫的强度没有任何控制。而社会法学派则以社会本位的法代替个人本位的法。反映在正当防卫的理论上,就是由过去以个人权利为基础阐发正当防卫的本质,发展到以社会利益为出发点阐发正当防卫的本质,主张立法上对正当防卫权实行一定的控制。 νξ我认为,无限防卫权的思想片面强调个人权利,在逻辑上很难与私刑加以区分,并有将国家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自由的义务通过正当防卫转嫁给公民之嫌,在理论上殊不足取。 νψ国家赋予公民以防卫权,是基于人的防卫本能,使刑法合乎情理。同时,防卫权之行使能够制止犯罪,具有一定的社会功效。但如果过分强调防卫的社会功效,甚至将正当防卫当作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手段,赋予公民以无限防卫权,就会导致因国家责任的放弃而滋生私刑。 νζ因此,防卫权不能是无限的,无限防卫权会导致防卫权的滥用。正如任何权利都有一定的限制,防卫权也应当具有一定的限制。防卫权限制的思想乃基于以下两个理念:一是社会法益平衡的观点,即在保护防卫人的个人利益的同时,还须考虑保护不法侵害人的合法权益,使两种法益得以平衡。唯此,才能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性。二是手段与目的相当的观点,即防卫行为所构成之损害,不可超越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这一限度是足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制。诚然,正当防卫是一种正义行为,是“正与不正”之关系。但任何正义行为都是有限度的;否则,正义就会转化为不义。 ν{

五、正当化事由的形式Ⅱ:避险权

紧急避险,又称为紧急避难, ν|是正当化事由之一,各国刑法对此一般均有明文规定。紧急避险被认为是“正与正”之关系,因而在性质上不同于正当防卫的“正与不正”之关系。因此,从法理上阐述紧急避险具有重要意义。紧急避险是以损害他人法益的方式保全本人的法益。这种法益损害行为何以正当?这涉及避险权的问题。

避险权之所以被社会所认可,可以从以下这句古老的法律格言中得以反映:紧急时无法律(Necessita non habet legem;Necessitas caret lege)。 ν}紧急避险存在于两种法益的冲突之中,要么丧失本人的财产或者生命,要么牺牲他人的财产或者生命。在这一法益冲突中,如果允许行为人通过损害他人法益而保全本人法益,则享有避险权。对于这种避险权,德国哲学家康德认为只是一种假定的权利,并不能由此认为合法。 ν~在此,康德提出了两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一是主观评价与客观评价的问题,二是道德评价与法律评价的问题。就前一问题而言,康德认为紧急避险之所以免责,并非客观上合法,而是主观上基于自我保全的意图。就后一问题而言,康德认为紧急避险在道德上是应受谴责的,因而法律上也不得视为合法。因此,在康德看来,避险权只是一种假定的权利,而非真实的权利。康德对避险权的思考是深刻的,但也只是提出了问题而没有真正解决问题。德国哲学家黑格尔则从法的意义上肯定了避险权, ου从法而不是从道德上论证避险权,这是不同于康德的地方。黑格尔引入了法益比较原理,将法与不法视为一对相对的范畴,并以生命、自由等这样一些更高的价值来论证避险权的正当性。 ο?由此可见,黑格尔将避险权视为从生命、自由中引申出来的一项权利。紧急避险正当性来自对人性的体谅,并且与“法不强人所难”的格言相符,这种朴素的认识无疑是正确的。 οω然而,紧急避险毕竟是一种法律制度,应当从法理上得以说明。恰恰在这一点上,学者们的认识往往存在分歧。由来已久的是违法阻却说与责任阻却说之争。 οξ违法阻却说认为,紧急避险之所以不为罪,其法理上的根据在于违法性阻却。违法阻却说的主要理论基础是法益权衡说,认为在紧急避险的情况下存在两种法益的冲突,为保全重要法益而牺牲较小法益合乎法秩序的要求。责任阻却说认为,紧急避险侵害的是第三者的正当法益,难以否认其违法性,之所以不为罪,其法理上的根据在于责任阻却。责任阻却说的主要理论基础期待可能性说,认为在紧急避险的情况下由于不可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而阻却其责任。上述两种观点的分歧在于:紧急避险是否具有违法性。违法阻却说否认紧急避险的违法性。那么,不违法是否就是合法呢?根据违法阻却说似乎应当得出肯定的结论,这种合法性来自法益权衡,在为保护重大法益而牺牲较小的法益的情况下,根据法益权衡原则肯定紧急避险的合法性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保护法益与牺牲法益价值相同的情况下,其根据法益权衡原则获得的合法性就存在疑问。为此,违法阻却说需要加以修补。 οψ责任阻却说则肯定紧急避险的违法性。违法而不处罚,仅在于因缺乏期待可能性而阻却责任。 οζ但一概地将紧急避险视为违法行为,尤其是将保护重要法益而牺牲较小法益的行为视为违法, ο{则使违法与合法的区分过于机械。实际上,违法与合法的区分是相对的,并且是可以转化的。这里可以引用一句法律格言为证:“紧急使不合法变成合法”(propter necessitatem illicitum efficitur licitum)。 ο|因此,责任阻却说断言紧急避险均为违法似有不妥。正是由于上述违法阻却说与责任阻却说各执一词,因而出现了两分说。该说认为无论是把紧急避险一律当作阻却违法性的事由,还是将其一概视为阻却责任的情形,都有片面性。实际上,在某些场合,紧急避险是阻却违法性的事由;而在另一些场合,则是责任阻却事

由。 ο}我国学者李海东则直接把紧急避险分为正当化紧急避险和免责紧急避险。正当化紧急避险与免责紧急避险的根本区别在于:紧急避险正当化成立的理论根据是冲突说,也就是说,为了避免一个较重要的法益遭受损害而牺牲一个较轻微的法益。因此,避险所保护的法益比避险所损害的法益在质或量上有本质的区别,是紧急避险作为正当化事由成立的关键。缺乏这一区别的避险行为,就缺乏行为的正当性,因而,它也就是违法的。它的可罚性将通过责任论中是否构成免责的紧急避险来决定。 ο~二分说又称区别说,放弃寻找紧急避险性质界定的统一答案,是一种较为实际的解决办法。但上述区分是以刑法规定为根据的,在德国刑法中分别对作为违法性阻却事由的紧急避险和作为责任阻却事由的紧急避险作了规定。在其他国家大多没有这种规定,因而出现了超法规的紧急避险这一概念,将作为免责事由的紧急避险包括进去。 πυ

以上争论,实际上涉及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在保全法益与牺牲法益价值相同的情况下能否成立紧急避险;如果成立,其理论根据又是什么?我认为,在保全法益与牺牲法益价值相同的情况下,应当承认其为紧急避险。从道德上来说,这是一种危险的转嫁。例如所谓卡纳安德斯之板:航船沉没后两人争夺只能载一人的木板,体强者将体弱者推开而致体弱者淹死。 π?在这种情况下,无非有四种可能性:一是其中一人舍己为人,二是其中一人舍人为己;三是二人互让同时死亡;四是二人互争同时死亡。第三种和第四种是最差的结果,第一种情况是建立在高尚道德基础之上的,如果将第二种情况视为犯罪,就是对人以第一种情况相要求。如此,则法律是以崇高的人性为基础而不是以软弱的人性为基础。但是,刑法既不强迫人们作出牺牲,也不将英雄主义强加于人。 πω因此,尽管上述第二种情况是不道德的,但在法律上不能认为是犯罪,同样应当承认是紧急避险而不负刑事责任。那么,这种法律规定是否会助长人性的残忍与冷酷呢?这里涉及对行为选择的环境问题,即在紧急情况下不能像在通常情况下一样要求行为人。既然这种保全法益与牺牲法益价值相同的情况属于紧急避险,那么它与其他紧急避险在性质上是否具有同一性呢?这也正是违法阻却说、责任阻却说与二分说的分歧之所在。在上述三种观点中,我倾向于违法阻却说,关键是如何理解这里的违法。如果仅从形式上而不是从实质上考察,即使正当防卫也不能不说是实施了一种法律禁止的行为,例如防卫杀人。但是否违法,还是应当从社会相当性上分析,并且要考虑紧急状态这一特殊情况。基于以上分析,我认为紧急避险是一种违法阻却情形,也就是一种正当化事由。 πξ这种正当性并非来自道德评价,而是基于紧急状态下行为特殊性的一种法律评价。

注释:

①在论及违法性与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关系时,日本学者指出,构成要件是违法行为的定型,符合这种构成要件的行为,就可以推定它具有违法性,所以,对于违法性只要探讨是否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即可。但是,如果出现构成要件的违法性推定机能不起作用的情况,仅确定不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是不充分的,这就有必要积极地把违法性作为基础。参见[日]福田平、大土冢仁:《日本刑法总论讲义》,李乔等译,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7页。

②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说法是把以违法为基础的事由都理解为构成要件要素,由于违法性阻却事由欠缺违法性这一实现构成要件所必须的要素,所以把它称为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对此加以批评的学者指出,这种说法是不区分构成要件和违法性的,致使丧失在违法性判断之前的构成要件的独立机能。参见[日]福田平、大土冢仁:《日本刑法总论讲义》,李乔等译,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6页。

③最初,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被译为免除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情况。参见[苏联]孟沙金主编:《苏联刑法总论》(下册),彭仲文译,大东书局1950年版,第400页。此后,才通行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一译法,并被我国刑法理论所采用,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162页。

④我国学者指出,在论述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问题时,不应把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称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既然我们都认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有益于社会的行为,当然也就是肯定它们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既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又从何而排除或免除呢?这不仅仅是个用语问题,而是涉及如何把社会主义刑法理论建立在更为严整的科学体系基础上的问题。参见曾宪信、江任天、朱继良:《犯罪构成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25~126页。

⑤我国学者指出,80年代中期,苏联的刑法论著又把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称为“排除行为的犯罪性情况”。1991年马克昌教授在其主编的《犯罪通论》中第一次使用“排除犯罪性的行为”的概念,这个概念更正确地反映了客观事物的本质。参见何秉松:《犯罪构成系统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402页。

⑥请看以下两个定义: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指外表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构成,实质上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对国家和人民有益的行为。参见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45页。排除犯罪性行为,是指那些在形式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构成而实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从而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参见高铭暄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72页。上述两个定义,称谓不同,内容上并无实质性的变化。

⑦苏联学者指出,在犯罪构成学说的范围内,没有必要而且也不可能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这两个问题作详细的研究。参见[苏联]A?H?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王作富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272页。在此,特拉伊宁并未说明为什么不在犯罪构成学说范围内论述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理由。我认为,这与社会危害性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有关。

⑧美国学者指出,仅仅是违法尚不足以提出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还要求被告人没有有效的辩护理由。一个被告人也许触犯了某种罪名,但是,如果他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适当,就可能不构成犯罪。例如,防卫杀人就不是谋杀。参见[美]道格拉斯?N?胡萨克:《刑法哲学》,谢望原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0页。

⑨在刑法理论中,正当化事由这一概念也是被采用的,只是不及其他概念那么通用。李海东博士虽然在违法论中论述正当防卫等,但并未采用违法阻却事由一词,而是以正当化事由概括之,认为正当化事由指的是在具体事件中,两个法益发生了只能保护其中一个的情况下通过牺牲较小的法益而保护较大的法益的情况。参见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6页。意大利学者指出,经法律规范授权或命令实施的行为,即刑法上的“正当化原因”。参见[意]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陈忠林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42页。

⑩参见高铭暄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72页。

λ?我国学者指出,根据英美刑法理论,刑法规范的适用是建立在这样一个普遍推定的基础之上的,即实施了符合法定犯罪要件的行为人被推定为是有实际危害的和有责任的。因此,控告一方只需要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是符合法定犯罪要件的。如果被告一方在其行为符合法定犯罪要件的情况下要否定其刑事责任,那就应当说明他的行为没有实际危害或者是没有主观责任的,这就是所谓刑法上的合法辩护。参见储槐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9~190页。

λω我国学者指出,在法秩序中,不仅有禁止规范,同时也有允许规范。这种允许规范在一定情况下会取消某种规范的禁止性。这种允许规范表现为正当化事由构成要件,它是作为不法构成要件的对立面而发挥作用的。在具备正当化事由的情况下,不法构成要件中体现作为法律义务的禁止性规范就会失效。参见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5页。

λξ日本学者指出,优越利益说把判断的标准单纯置于所谓侵害法益的结果方面,在这点上是不妥当的。作为实际问题,例如用优越利益来说明正当防卫的合法性是困难的。参见[日]福田平、大土冢仁:《日本刑法总论讲义》,李乔等译,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7页。

λψ日本学者指出,正当防卫是对不法的侵害进行的反击,即使稍微超出了侵害的程度,也必须被认为是合法的。在此,不是从平面的观点进行法益的衡量而是需要比较侵害行为与防卫行为,按照国家社会的伦理规范论及防卫行为的意义,也可以说应当根据分配的观点考虑法益的权衡。这样,仅仅根据法益衡量说往往不能充分说明违法性阻却事由的意义。参见[日]大土冢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41页。

λζ在正当防卫中,如何进行法益比较?李海东博士认为,正当防卫的法秩序根据主要体现在对于他人法益侵害的正当防卫以及由于利益对比悬殊而对防卫的限制上。参见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1页。我认为,由于正当防卫是正与不正的关系,对于正当防卫的限制因素虽然包含双方法益的比较,但更主要的还是以满足防卫为必要,防止滥用防卫权。因此,防卫人所损害的法益可大于侵害法益。

λ{我国学者指出,德国是把这些正当化原理理解为与阻却违法事由有着本质不同,强调正当防卫的特殊性、独自性,在

传统上有着论证正当防卫与其他正当化的事由迥然有别的倾向。但是,近年来也有依据阻却违法事由的一般原理来说明正当防卫的动态,用所谓“优越利益”的原理来阐明正当防卫的见解就是一个反映。参见何鹏主编:《现代日本刑法专题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2~43页。

λ|日本学者指出,目的说强调达到被国家承认的共同生活的目的,这是过分偏重国家秩序的片面想法,而且究竟什么是达到正确目的的适当手段,也不明确。参见[日]福田平、大土冢仁:《日本刑法总论讲义》,李乔等译,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8页。

λ}日本学者指出,学说上一般是把目的说与法益衡量说结合起来,从法益衡量的角度判定作为符合目的的手段的合法性界定。这种观点是基于以目的来补正法益的平面性衡量。近年,威尔兹尔想用社会的相当性(soziale Ad uanz)的观念来表示违法性阻却事由的一般原理。这种思想是与上述行为无价值说相关联的、把目的说与利益衡量说加以综合考虑的观点相一致。因而,我想完全可能把它解释为违法性阻却事由的一般原理。参见[日]大土冢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36~137页。

λ~参见黄丁全:《社会相当性理论研究》,《刑事法评论》第5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21页。

μυ参见甘添贵:《刑法之重要理念》,台湾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57页。

μ?例如,德国刑法学家麦兹格将违法阻却原理分为优越利益原理和利益欠缺原理,以优越利益原理作为公务员之职务行为、基于适法命令行为、惩戒等优越之行为义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特别之行为权能、超法规的一般法益衡量原则的正当化根据;以利益欠缺原理作为被害者之承诺、推定之承诺的正当化根据。日本刑法学家西原春夫将违法阻却原理分为正当利益之保护原理、优越利益之保护原理和必要利益之保护原理。以正当利益之保护原理作为依法令之行为、正当防卫、自救行为的正当化根据;以优越利益之保护原理作为业务行为、紧急避险的正当化根据;以必要利益之保护原理作为被害者之承诺的正当化根据。参见甘添贵:《刑法之重要理念》,台湾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58~59页。

μω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指出,依形式的违法论之见解,违法性仅为实定法规之违反。因此,该当于构成要件之行为,仅仅就法规上有无违法阻却事由之存在,加以论断其违法性为已足,无庸自实质观点承认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存在之余地。现今社会生活日趋复杂,有必要依法律予以保护之利益,亦愈扩展。不仅各种利益或价值互为交错,即法益冲突之现象,亦所恒有。因此,若仅借某个法规之形式论断行为之违法性,实在是有未济,须就其实质进一步加以探究,视其是否违反全体法秩序,以决定其违法性之有无。依此实质违法论之见解,违法性乃为具体的、实质的概念。某种行为,纵不合于法规上定型的违法阻却事由,倘若在实质上不违反全体法之秩序,亦即该行为为法秩序基础之社会伦理秩序所容许时,即属适法行为。故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乃自实质的违法论所导出之理论。参见甘添贵:《刑法之重要理念》,台湾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56~57页。

μξ我国学者指出,法秩序中的违法概念是统一的,有区别的只是在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法律后果不同而已,这就是法秩序的统一原则。因此,所谓正当化事由也必须以法秩序整体作为基础。民法、行政法、宪法或者其他法律部门的正当化事由应该同样适用于刑法领域;而刑法领域的正当化事由也同样使这一行为在其他法律领域里具有正当化。参见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7页。

μψ我国学者指出,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两种排除犯罪的事由,但从刑法的相关规定来看,事实上还存在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如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基于推定的承诺的行为、自救行为、自损行为、义务冲突等。参见张明楷:《刑法学》(上),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23页。这里所称排除犯罪的事由,就是正当化事由。但“刑法的相关规定”究系何指,不太清楚。按照我的理解,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不存在刑法的相关规定,这也是与法定的正当化事由的根本区别之所在。

μζ日本学者指出,紧急行为是在能够受到法律保护的急迫事态中,为了保护法益而突然进行的行为,是被法律所允许的。参见[日]大土冢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38页。

μ{日本学者指出,自救行为,在现行刑法上没有被规定为违法阻却事由,在解释论上一般把它解释为一种超法规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即在法治国家里,对法益受到侵害者的救济,原则上要通过国家救济机关之手来进行,但是,由于国家救济机关的救济能力不是万能的,对其不足的部分,法律上必须肯定在紧急事态下被害人自己为了保卫自己的权利所进行的行为。参见[日]大土冢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51~152页。

μ|我国学者指出,作为正当化紧急避险的义务冲突,是指在行为人所担负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义务发生冲突而他只能履行其中一项义务又使其行为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请宽。参见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9页。在此,李海东博士将义务冲突视为紧急避险的一种情形。我认为,义务冲突与紧急避险是有所不同的:前者以对两个事项都负有义务为前提,后者则不存在这种义务。

μ}职务行为是指在法律权限内根据自己的身份与义务要求所实施的构成要件该当的法益损害行为。参见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93页。

μ~被害人承诺的行为是指具体法益所有人对于他人侵害自己可以支配的权益所表示的允诺。参见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90页。广义上的被害人承诺的行为还包括推定的承诺行为。

νυ正当业务行为是指业务本身正当,而且其行为需要属于其业务的正当范围的行为。参见福田平、大土冢仁:《日本刑法总论讲义》,李乔等译,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01页。

ν?洛克指出,当为了保卫我而指定的法律不能对当时的强力加以干预以保障我的生命,而生命一经丧失就无法补偿时,我就可以进行自卫并享有战争的权利,即杀死侵犯者的自由,因为侵犯者不容许我有时间诉诸我们共同的裁判或者法律的判决救助一个无可补偿的的损害。参见[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4页。

νω孟德斯鸠指出,在公民与公民之间,自卫是不需要攻击的。他们不必攻击,只要向法院申诉就可以了。只有在紧急情况下,如果等待法律的救助,就难免丧失生命,他们才可以行使这种带有攻击性的自卫权利。参见[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卷),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37页。

νξ参见拙著:《正当防卫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9~21页。

νψ我国学者李海东认为,正当防卫本质上面临的理论问题是个人自卫权与法秩序国家垄断性之间的矛盾。保护公民生活在一个安全的社会环境中,是国家的义务,也是用公民的税金维持一支往往是庞大的治安警察队伍的合理根据。国家的这一责任与义务不应通过对于正当防卫的道义化评价转嫁到每个公民自己的身上。参见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0页。

νζ马克思指出:“公众惩罚是罪行与国家理性的调和,因此,它是国家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国家不能转让给私人,正如同一个人不能将自己的良心让给别人一样。国家对犯人的任何权利,同时也就是犯罪人国家的权利。任何中间环节的插入都不能将犯人对国家的关系变成对私人的关系。即使假定国家会放弃自己的权利,即自杀而亡,那么,国家放弃自己的义务将不仅仅是一种放任行为,而且是一种罪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69页。

ν{黑格尔指出,在道德方面,只要在“有”的范围内来加以考察,也同样有从量到质的过渡,不同的质的出现,是以量的不同为基础的。只要量多些或少些,轻率的行为会越过尺度,于是就会出现完全不同的东西,即犯罪。并且,正义会过渡为不义,德行会过渡为恶行。参见[德]黑格尔:《逻辑学》(上卷),杨一之译,商务印书馆1966年版,第405页。

ν|外国刑法一般称“紧急避险”为“紧急避难”,旧中国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现行“刑法”亦如此。我国1979年刑法在起草过程中,在22稿称为“紧急避难”。许多同志反映,“紧急避难”一词沿自旧法,不通俗、不明确,因为该“危难”通常是指实难,而实际上紧急避险的危害来源不见得都是灾难。因此,“危难”不如“危险”确切;同时,“紧急避难”也易与“政治避难”混淆,不足以表明它是对正在发生的危险所采取的一种紧急措施。故33稿改为“紧急避险”,以后各稿均照此未变。参见高铭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44~45页。立法上采用紧急避险一词,我国刑法理论均从立法。我个人亦认为,紧急避险一词要比紧急避难更为确切。

ν}这一格言也可以译为“必要时无法律”,产生于中世纪的教会法,其基本含义是,在紧急状态下,可以实施法律在通常情况下禁止的某种行为,以避免紧急状态所带来的危险。对这一格言的详尽分析,参见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41页以下。

ν~康德指出,所谓紧急避险权是一种假定的权利或者权限,就是当我遇到可能丧失自己生命的危险情况时,去剥夺事实上并未伤害我的另一个人的生命的权利。很明显,从权利学说的观点看,这就必定陷入矛盾。这种为了自我保存而发生的暴力的侵犯行为,不能视为完全不该受到谴责,它只是免于惩罚而已。可见,这种豁免的主观条件,由于奇怪的概念上的混淆,一直被法学家们视为在客观上也是合法的同义词。紧急避险权的格言可以用这样一句话表达:“在紧急状态下没有法律”。但是,不能由于紧急避险而把错误的事情变为合法。参见[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46~47页。

ου黑格尔指出,当生命遇到极度危险而与他人的合法所有权发生冲突时,它得主张紧急避险权(并不是作为公平而是作为法)。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定在遭到无限侵害,从而会产生整个无法状态;另一方面,只有自由的那单一的局限的定在受到侵害,因而作为法的法以及仅其所有权遭受侵害者的权利能力,同时都得到了承认。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30页。

ο?黑格尔指出,生命,作为各种目的的总和,具有与抽象法相对抗的权利。一人遭到生命危险而不许其自谋所以保护之道,那就等于把他置于法之外,他的生命既被剥夺,他的全部自由也就被否定了。当然有许许多多细节与保全生命有关,我们如果展望未来,那就非关涉到这些细节不可。但是唯一必要的是现在要活,至于未来的事不是绝对,而是听诸偶然的。所

以只有直接现在的急要,才可成为替不法行为辩护的理由,因为克制这种不法行为,这件事本身是一种不法,而且是最严重的不法,因为它全部否定了自由的定在。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30页。

οω我国学者指出,紧急避险恰如一个避风港,为脆弱的人性在惊涛骇浪面前开辟了一处栖息的空间。参见刘为波:《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追问———兼论紧急避险限度理论根基的解构与重建》,《刑事法判解》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57页。

οξ关于违法阻却说与责任阻却说的详尽论述,参见刘明祥:《紧急避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页。

οψ日本学者指出,在紧急避险中,既然是以“正对正”的关系为基础,虽然说违法性被阻却了,但是其合法性的程度低,按照国家社会的伦理规范,只不过是缺乏可罚的违法性。特别是在为了救助等价值的法益而牺牲其他法益的情形下,严格地说,优越利益的原则并不妥当,只是加上紧急事态中的行为,才缺乏可罚的违法性。参见[日]大土冢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42页。

οζ我国学者指出,阻却责任说的意义在于,当避险行为所侵害的利益与所保护的利益两者相当或不好比较,或确实存在社会危害性时,我们不能遂下结论,而应根据有无期待可能性来作出判断。当然,这里所谓的期待可能性判断是避险行为实施时的主、客观情况、普遍人性及一般的伦理道德规范为基础所作出的综合判断。参见刘为波:《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追问———兼论紧急避险限度理论根基的解构与重建》,《刑事法判解》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59页。

ο{“迫不得已的违法”的说法,但这也是以违法为前提的。参见[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法总论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67页。

ο|我国学者指出,刑法的禁止性规范是就一般情形下的行为而设,但现象总是有一般与特殊之分,在特殊情形下便难以遵守就一般情形所设立的规范。于是,刑法就紧急状态下的行为作为例外规定,使紧急状态下的特殊行为合法化。从形式上说,是刑法允许人们在紧急时实施一定的禁止行为;从实质上说,是因为事态紧急使得行为人不得不采取禁止行为以保护合法权益。参见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45页。

ο}超法规的紧急避险是指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紧急避险要件时,可援用实质性原理,使紧急避险具有不可罚性。如日本学者指出,即使在缺少其他要件,特别是法益的权衡时,也由于援用了期待可能性这种一般的责任阻却事由,作为超法规的责任阻却理由的紧急避险更广泛地被承认。参见[日]木村龟二主编:《刑法学词典》,顾肖荣等译,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版,第213页。

ο~李海东认为,正当化紧急避险是以冲突说为根据的。免责紧急避险是以相当说为根据的。冲突说是黑格尔的观点,根据在法益冲突的情况下法益质量比较的认识,形成了紧急避险的冲突说。相当说是康德的观点,认为避险行为虽然不是“不必可能(inculpalilis)”,因为尽管在紧急情况下,它也是违反了绝对命令的,但却是“不可罚(im punibilis)”。因此,法律不能对处于不可抵抗强制中的人提出从事正确行为的要求。基于刑罚的经济原则,对于这类行为不予处罚。参见李海东:《刑事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6页。

πυ二分说又可以分为以阻却违法为基础的二分说和以阻却责任为基础的二分说。参见刘明祥:《紧急避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页。

π?这个例子是希腊哲学家卡纳安德斯提出的,因此称为卡纳安德斯之板。参见李海东:《刑事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2页。在我所主编的《刑事法判解》第1卷,曾经讨论过李某牺牲他人生命保全本人生命案,参见该书第313页。

πω参见[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法总论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67页。

πξ意大利学者论述了紧急避险的利益平衡说与期待可能性说,认为这两种理论的差别不仅在于如何理解紧急避险的根据,更重要的是,采用这种或那种理论会极大地改变紧急避险的内容。在上述两种意义迥然不同的理论面前,我们的刑法典可以说是采取了一种名副其实的折衷主义。但是,这种作法不仅是不能令人满意地解决许多问题的原因,同时使紧急避险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也成为有争议的问题。我们将这种制度放在正当化原因中来讨论,因为这种作法更符合传统的作法。参见[意]杜里奥?帕瓦多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陈忠林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72~173页。

责任编辑 田国宝

对公司发展的合理化建议

对公司发展的合理化建议 □/项目二部 河南X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经四年的风雨兼程为广大客户打造了一个安全、稳健的投融资平台;根据公司目前的发展和现状,并结合实际情况给公司做出以下合理化建议: 一、关于员工的培训 企业之间的竞争主要表现在人才的竞争,只有拥有高素质的人才,企业才能激烈的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而获得高素质人才的途径不外乎两个,一是高薪外聘,另一是挖掘内部员工的潜力,加强对员工的培训。而员工培训是公司投资小而收益最大的投资,是提高员工素质和能力的重要途径。 1、目前现状:对员工培训重视不够。公司追求高速的发展而忽视了对员工的培训工作,对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员工的教育培训认识不够,公司不但没有专门的培训机构和培训人员,而又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并入到行政或后勤事务中。不设立独立的人事部或人力资源部。对公司内部培训根本就不够重视或重视不够,特别是中高层管理人员。即使开展培训也往往是走形式,没有严格的培训计划和考评制度,对逃避培训的员工而不受到任何处罚。 2、个人观点:就公司现状而言首先要解决的是员工对岗位本身的理解与认知的问题(比如前台人员的工作职责是什么?对自己的工作岗位是怎么理解的?等),其次要解决的是岗位业务技能的问题,而解决这个问题的前提条件则是:完善公司管理制度与标准作业流程。也就是说,员工培训必须从制度和流程开始,只有在员工对公司制度达到完全理解与认同的情况下,公司制度才能对员工产生有效的约束力,接下来还必须针对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工作岗位、每一个环节的每一个动作(特别是直接接触客户的这些人员,比如客户经理、前台和会签等),并对员工进行规范化培训,直到员工能够一丝不苟地完成本职工作为止。这样的话公司的一切管理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也只有在这个时候公司才谈得上规范管理。 3、个人建议:⑴、完善公司员工培训制度。我始终认为培训应该是长期的、持续的、不间断的企业行为。所以公司必须建立长期的员工培训计划与培训制度。

《教师专业发展》第一次作业答案

《教师专业发展》第一次作业答案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 1.教师角色——所谓教师角 色是指处在教育系统中的教师 所表现出来的由其特殊地位决 定的符合社会对教师期望的行 为模式。 2.教师专业化——具体来讲 是指教师个体专业水平提高的 过程以及教师群体为争取教师 职业的专业地位而进行努力的 过程,前者是指个体专业化, 后者是指职业专业化,二者共 同构成了教师专业化。 3.专业自主权——初任教师 ——所谓专业自主权是指专业 成员不受专业外势力的控制与 限定,有权做出“自主的”职业 判断。 4.教师专业发展——是教师 个体的专业成长或教师内在专 业发展结构不断更新、演进和 丰富的过程。 5.入职教育——就是新教师 从受聘上岗到转正前这一段时 期所接受的指导和训练。这是 新教师过渡、体验、培养责任 感和使命感、更快进入学校文 化系统扮演职业角色的重要环 节。 6.职业倦怠——是个体因不 能有效地缓解工作压力或妥善 地应付工作中的挫折所经历的 身心疲惫的状态。 7.反思日记法——反思日记 法是指教师以写教学日记的方 式来促进其反思型能力的发 展。日记的内容通常包括教师 自己在教学过程中的所思、所 感、所知、所做,并对为什么 要做某事的原因进行反思,从 中得出结论。这种方法对于教 师改善教学,提高教育质量和 专业发展水平等大有裨益。 8.微格教学法——微格教学 法是20世纪60、70年代兴 起于西方的一种教师教育方 法。它最初用于训练师范生和 在职教师掌握课堂教学基本技 能,当今又应用于教师教育教 学经验总结和课堂研究等方 面。在实践中,它是把教师的 教学活动进行录像,然后重放 录像,教师和有关人员边看边 评议,分析问题,设想解决问 题的办法。它对促进教师的反 思和专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9.教师反思——教师反思是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将自我 和整个教学活动本身作为意识 的对象,不断地对自我及教学 进行积极、主动的计划、检查、 评价、反馈、控制和调节的过 程。 二、简答题(每小题5分) 1.教师角色有哪些特点? 答:教师角色具有这样一些基 本特点:教师角色具有自主性; 教师角色具有个体创造性;教 师角色具有人格化特征;教师 角色具有多样性和发展性;教 师角色具有弥散性和模糊性。 2.当代西方对教师角色是如何 定位的? 答:当代西方是从多个纬度对 教师角色进行定位的:①经济 全球化背景下的教师角色—— 教师的职责更为突出地表现为 市场经济培育应用型人才,是 具有“全球化思维”品质、能包 容多种文化和从事多元文化教 学的人;②民族国家中的教师 角色——政治家、知识分子、 社会公共文化和个人文化之间 的传递者、社会上最重要的行 动者等;③教育改革中的教师 角色——教育改革的参与者和 决策者,是“改革派知识分子”、 “改革的行动者”。④学校情境 中的教师角色——“教师作为 管理者”和“教师作为决策者”; ⑤中小学教师的课堂教学角色 ——“教学专家”、学生学习的 “促进者”“和激发者”、“艺术 家”和“演员”、“环境工程师” 等;⑥教师的自我职业角色 ——“自我发展者”、“反思型实 践者” 等。 3.谈一谈对教师专业化理念的 理解。 答:教师专业化,简而言之, 就是指教师在整个专业生涯 中,通过终身的专业训练,习 得教育专业知识技能,实施专 业自主,表现专业道德,并逐 步提高自身从教素质,成为一 个良好的教育专业工作者的专 业成长过程。这一过程应是连 续不断的深化发展过程,是动 态的、多方面的变化过程,它既 是教师认识过程的不断变化发 展,又是教师情感、意志、个性 等方面的不断变化发展,是教 师职业生涯成熟的过程。也有 的学者认为,教师的专业化可 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广义 的专业化 (professionalization)和狭 义的专业化 (professionalism)。广义的 专业化指的是改善专业人员的 能力,使他们的知识合理化, 它主要关心教师在对学生展开 教育行为时运用了多大程度的 专业知识和技术,它将教师的 专业知识与专业实践结合起来 审视教师的专业化问题,关注 教师的“任务”、“角色”、或“实 践”;狭义的专业化指的是从集 体的前途和战略出发,提高一 种专业的社会地位,它着眼于 教学工作在多大程度上获得了 作为专业性职业的地位。此外, 也有学者从教师个体的专业化 与教师群体的专业化的角度来 认识教师的专业化问题。他们 认为,教师的专业化具体来讲 是指教师个体专业水平提高的 过程以及教师群体为争取教师 职业的专业地位而进行努力的 过程,前者是指个体专业化, 后者是指职业专业化,二者共 同构成了教师专业化。但是, 教师专业化最终体现于个体专 业发展的水平,依赖于个体专 业发展的追求。 4.简述初任教师的专业发展特 征。 答:初任教师在入职段通常要 经历两个发展阶段:适应期和 发奋期。(1)初任教师在“适应 期”所表现出的专业特征如下: 适应期通常是初任教师受聘于 一所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第一 年。这个时期的初任教师的主 要专业特征为“求适应,求生 存”。在此阶段的教师,刚踏入 一个新的环境,再加上没有太 多的实际教学经验,对教学活 动及环境只有非常有限的知 识,因此,对于所面对的各种 事物都在适应之中。所以在此 阶段,教师所关注的首先是自 己的生存问题,即能否适应新 环境并在这个新环境中生存下 来,为此每一位新任教师通常 都会努力寻求学生、同事、督 导人员的接纳,并设法在处理 每日问题和事务时获得被肯定 的信心。此外,教师不仅关切 自己的生存问题,而且会发现 他们所预想的成功与教学实际 状况之间存在着差距,也就是 说,初任教师往往会经历一种 “现实的冲击”。(2)初任教师 在“发奋期”所表现出的专业特 征如下:“发奋期”大约是从初 任教师从教的第二年开始到第 四年。这个时期的主要特征是: 发愤图强,大量学习,以便尽快 成为一个“胜任教师”。在此阶 段的教师会努力增进和充实与 教育相关的知识,并注意提高 教学技巧与能力,设法获得新 的信息、材料、方法和策略。 5.教师专业发展结构包括哪些 方面? 答:教师专业发展的结构应重 点包括以下一些方面:(1)专 业理念。教师具有的教育理念 反映的是教师对教育、学生及 学习等的看法,它指导着教师 的教育教学行为,统摄着教师 专业发展结构的其他方面。(2) 专业知识。主要包括广博的普 通文化知识、系统的学科专业 知识(本体性知识)、坚实的教 育专业知识(条件性知识)、实 践性知识、边缘学科知识和新 学科知识、最新科学技术和社 会科学信息、多元学科知识结 构。(3)专业能力。教师的专 业能力是教师专业发展结构中 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的学 者认为,教师的专业能力应包 括思维条理性、逻辑性,口头 表达能力与组织教学能力。有 的学者认为,教师应具有信息 的组织与转化能力、信息的传 递能力、运用多种教学手段的 能力、接受信息的能力,等等。 (4)专业态度与动机。教师的 专业态度与动机是教师的专业 活动和行为的动力系统,涉及 到教师的职业理想、对教师专 业的热爱程度(态度)、工作的 积极性能否维持(专业动机) 和某种程度的专业动机能否继 续(职业满意度)等方面的问 题。 6.简述费斯勒的教师发展阶段 论。 答:美国学者费斯勒于1985 年推出了一套动态的教师生涯 循环理论。在对该理论的研究 过程中,费斯勒将教师的发展 分为八个阶段:(1)职前阶段 (Pre-survive),指教师在大 学或师范学院进行的职前培养 阶段,也包括在职教师从事新 角色或新工作的再培训的阶 段;(2)入职阶段 1 / 2

第八章 正当化事由

第八章 正当化事由 第一节 正当化事由概述 正当化事由的概念 正当化事由, 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 观构成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依法不成立犯罪 的情形。 正当化事由的种类 刑法明文规定: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无法明文规定:依照法律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正当业务的 行为、权利人承诺、自救行为 第二节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概念 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 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合理的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的种类 一般正当防卫及特殊正当防卫 一般正当防卫的成立条 1、起因条件: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所谓不法侵害,一般指犯 件 罪行为的侵害,还包括一些侵犯人身、财产,破坏社会秩序的违 法行为。 2、时间条件: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 (1)“假想防卫”; (2)“防卫不适时” 3、对象条件: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4、主观条件:基于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 5、限度条件: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必要限度 重大损害 特别防卫的概念 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重伤的结果, 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特别防卫的成立条件 特别防卫除了具备起因、时间、对象、主观条件外,还必须符合 特殊的对象条件,及对严重危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 防卫过当的概念 是指行为人的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的基本特征 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第三节 紧急避险 (2018/8/4) 紧急避险的概念 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 的危险,不得已采取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1、 起因条件,必须有危险发生。出现了足以使合法权益遭受严 重损害的情况; 2、 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3、 对象条件,是对另一较小合法利益进行损害。 4、 主观条件,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5、 限制条件,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6、 限度条件,不得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 相同点:1、目的相同。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

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法律法规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310079109.html, 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法律法规 《民事诉送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第二百零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教育培训合理化建议

教育培训合理化建议 洛社镇总工会鼓励基层工会开展“合理化建议”的活动,使职工在本职工作中增长才干,岗位奉献。今年,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荣成纸业、双欢电气、天鸿化工等企业纷纷围绕合理化建议和金点子活动,通过“小改革、小发明、小创造”等,让广大职工为企业提效、增收、节支献计献策。华光轿车部件集团工会确定了经营管理、降本节支、员工教育培训等十项主题征集员工合理化建议。公司把收到的718份建议进行筛选,对277条具有代表性和实际意义的合理化建议提交公司各级、各部门进行整改或完善,公司对生产经营有明显成效的“金点子”给予了表彰嘉奖,使员工在发挥聪明才智中,感受到来自企业的尊重。该公司这项活动的参与率由九年前的不足70%,提高到了去年的89%。镇工会共收到合理化建议60份,经过评选,共有18份获奖,推选5份选送区、市参加创新成果、金点子的评奖活动。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于2010年11月24日提出了《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即积极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着力解决“入园难”问题,满足适龄儿童教育需求,促进学前教育产业科学发展的“国十条”措施。 根据“国十条”措施,我国将制定三年总体行动计划,包括确定发展目标、分解年度任务、落实项目经费,以县为

单位编制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各省份的行动计划要在明年3月底前编制完成。各地还将建立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以确保发展学前教育的各项举措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学前教育事业有了很大发展,普及程度逐步提高。但从整体上看,学前教育仍然是各级各类教育中的薄弱环节,集中表现在资源短缺,投入不足等问题,亟待解决。同时,我国学前教育发展严重不平衡,城镇学前3年儿童入园率显著高于农村地区,经济发达地区学前教育普及率远远高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地区之间、城乡之前的差距越来越大,发展越来越不均衡,越来越多的孩子接受不到优质的学前教育,甚至享受不到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和条件,这有悖于中国当前所强调的教育均衡和社会公平价值取向。 学前教育具有公益性和普惠性,保证适龄儿童都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和条件,是发展学前教育的难点和重点所在,也是体现政府教育公平的关键所在。学前教育发展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一是国家及地方政府将学前教育发展纳入整体教育事业改革发展规划中,大力开办优秀的学前教育机构,形成完善的教育网络;二是建立以政府投入、集体经济、社会力量等多资金渠道的投入与保障机制;三是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加强学前教师队伍的建设;四是建立学前教育机构

新升本科院校大学英语教师专业化发展研究

新升本科院校大学英语教师专业化发展研究 张艳玲 (安阳工学院,河南安阳455000) 摘要:大学英语教师的专业化是提高大学英语教学质量,保障新升本科院校大学英语课程达到本科水平的重要途径。通过对新升本科院校大学英语教师师资特点的分析,提出了包括进行反思教学实践、以科研促成长和建立平等合作的教师文化三方面促进其专业化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新升本科院校;教师的专业化;大学英语教师 中图分类号:H3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928(2009)05-0097-03 一、研究背景及原因 新升本科院校是指在世纪之交前后,由原来专科学校合并升格而成的本科院校。就全国来说,新建本科院校占全国本科院校总数的20%以上(唐国华,2006)。升本扩招后,教师的教学任务十分繁重,大部分教师忙于上课,很难抽出时间长期脱产外出进修学习,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更新观念,改变以往的教师进修模式(郭新和,2003)。大学英语课程作为新升本科院校基础课程,有自己的特点,既不同于以往的专科英语教学,又与老牌本科院校的大学英语教学有着较大的区别,大学英语教学教师的教学思想与教学理念急需转变,因此新升本科院大英语教师的专业化发展尤为重要。 教师专业化在20世纪下半叶成为国际上的一种教育思潮,推进教师专业化进程一直是有关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努力的目标,也是世界各先进国家当前实施教育战略的共同措施。高校教师的专业素养对学生个体发展、世界观、价值观形成有直接影响。因此本文以教师专业化为背景,通过分析新升本科院校大学英语教师的师资特点,以大学英语教师专业化发展为目标,为大学英语教学教师的专业化发展提出一些拙见。 二、新升本科院校大学英语教师师资特点 新升本科院校与老牌本科院校相比,大学英语教师队伍在数量、结构、科研方面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一)数量不足,基础薄弱 据资料统计,新建本科院校专任教师与普通本、专科学生之比离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相差很大(唐国华,2006)。虽然近年来加大了大学英语教师的引进力度,但由于扩招速度比较快,加上教师考研读博等因素,教师数量还是不够。教师数量的不足,导致大学英语教师教学任务重,精力不济,从而影响教学质量、科研成果等。另外,原来专科英语教师直接转为本科大学英语教师所占的比例比较大,与本科学校教师比有较大差距,教师队伍的基础比较薄弱。 (二)结构不合理 新建本科院校大学英语教师中高学历、高职称教师所占比例偏低,青年教师所占比例偏大。虽然高学历、高职称并不就等于有高教学水平、高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但是毕竟高学历教师本人经过了较长的持续学习和知识积累,达到了一定的学识水平,高职称教师则在自己的教学和研究领域做出了相应的成绩,因而在一定程度上高学历、高职称教师所占比例偏低会直接影响整个教师队伍的教学、科研水平。 (三)科研水平较低 新建本科院校大学英语教师科研方面存在着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首先一部分教师不能正确认识科研与教育教学质量、人才培养及自身素质的关系,因而在科研上投入的时间和精力相当有限;其次不少教师没有明确的科研方向,更没有制定可行的研究计划,因此问题研究不深入;还有大多英语教师的合作意识差较弱,缺乏合作精神,使科研水平难以提高。 (四)专业化意识淡薄 教师的专业化发展提倡“专家型”“学者型”教师,新升本科院校的大学英语教师对于如何实现专业化问题,在当前还存在着模糊的认识,缺乏专业意识。大家对教师专业性质的认识各式各样,或将教师专业等同于一般职业,或将教师专业等同于知 *收稿日期:2009-02-22 作者简介:张艳玲(1976-),女,河南安阳人,安阳工学院讲师。

技术创新合理化建议和小改小革及修旧利废

技术创新、合理化建议和小改小革及修旧利废 管理办法 为促进公司持续有序的发展,提升公司的竞争力,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并逐步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发挥员工的特长和积极性,使企业生产、发展、进步、创新、管理融为一体。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一、组织机构: 为了扎实开展好此项工作,公司成立技术创新、合理化建议和小改小革及修旧利废评审组。 组长:总工程师 组员:生产技术部、机电动力部、党群工作部、财务部、考核办负责人 生产技术部负责日常各项工作的收集、汇总。 联系人:调度长 二、职责: 1、负责本规定的制(修)订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与考核; 2、负责对修旧利废、技术创新、小改小革的指导及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对修旧利废物资的识别、鉴定工作; 4、负责对技术创新成果的鉴定工作; 5、负责对合理化建议和小改小革的收集、整理、鉴定工作; 6、负责对技术创新、合理化建议和小改小革及修旧利废成果的奖励评定工作。 7、负责对技术创新、小改小革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工作。 三、名词术语及定义 1、技术创新是通过引进先进技术、吸收消化先进技术并在此基础上加以改进、或通过自主研发得到先进技术、以及将多种相关技术有

机地融合集成形成新的技术,实施后取得好的经济效益,形成市场竟争力。 2、合理化建议,是指有关改进和完善生产工艺技术、节约生产成本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办法和措施及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新举措; 3、小改小革是指对机器设备、电气及控制、工具、生产流程、产品质量、节能、安全、改善职工工作环境条件及劳动强度、环境保护等方面所作的改进和革新。 4、修旧利废是指对设备维护过程中更换下来的零部件等物资,通过自行修复、拼装、外委维修等修复方式恢复使用用途,以达到节约零部件、原材料等生产费用或延长检修周期的一系列活动。 四、适用范围 1、技术创新 1)通过改变操作方案、参数,使石灰窑、烘干炉、电石炉产量、质量得以提高,电耗降低; 2)通过技术方案的制定,使电石炉、石灰窑、烘干炉得到突破性的改变或改进。如长时间停炉后送电、烘干炉稳定控制水分等。 3)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的; 4)在生产过程中提出提高原材料利用率、降低产品材料成本建议、方法的; 5)在生产过程中提出、改进现有产品不合理结构的; 6)在生产过程中提出、应用降低辅助材料消耗办法的,如降低焊接材料消耗、能源消耗等; 7)在生产过程中提出、应用合理焊接工艺,保证设备设施焊接质量、提高焊接效率的; 8)其它降低产品成本、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建议、方法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质量效益的。

对公司管理的合理化建议

对公司管理的合理化建议1 对公司管理的合理化建议 1 制定并完善每位员工的《岗位职责说明书》。岗位职责说明书是对岗位职责进行合理有效的分工,促使有关人员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出色完成岗位职责任务。 2 增加激励政策:如满勤奖、年度优秀员工评选表彰、员工合理化建议奖、对部门设立年度团队精神奖等。员工激励是福利政策的延伸与补充,其涵盖了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两部分。做好员工激励工作,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员工工作积极性、主动性、稳定性、向心力、凝聚力、对企业的忠诚度、荣誉感等问题。 3 定期给员工提供晋升、调动、轮岗的机会,保证人才储备。既能提高员工士气,又可以在内部培养出一人多能的核心人才,也能提高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度。 4员工培训:每月一次内训,每年一次外训(建议挑选一名内部培训讲师)。员工培训与开发是公司着眼于长期发展战略必须进行的工作之一,也是培养员工忠诚度、凝聚力的方法之一。通过对员工的培训与开发,员工的工作技能、知识层次和工作效率、工作品质都将进一步加强,从而全面提高公司的整体人才结构构成,增强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5 建立内部沟通机制:1加强员工晤谈的力度。2设立员工合理化建议箱。3其他沟通机制的完善。其目的、原因及具体措施有三点:①员工晤谈主要在员工升迁、调动、离职、学习、调薪、绩效考核或其他因公因私出现思想波动的时机进行,平时也可以有针对性地对员工进行工作晤谈,并对每次晤谈进行文字记录,晤谈掌握的信息必要时应及时与员工所在部门经理进行反馈,以便于根据员工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做好工作。②尊重、关心员工是留住员工一个最为基本的条件。了解各级层员工的需求动态,快速做出改进,尽可能满足他们,真正实现“以人为本”,提高员工满意度,把员工当作绩效伙伴而非“打工者”雇员,形成命运共同体,而非单纯利益共同体。③如员工满意度调查等。 1 / 1

大学教师专业发展

新建地方本科院校教师专业发展初探 一、教师专业发展的涵 作为一种职业,教师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但在“教师专业发展”的概念明确提出即将教师行业视作一种“专业”之前,教师更强调作为一种“职业”,在专业化程度上远不如律师、医生等。教师专业化程度不高的根本原因在于教师行业缺乏严格的准入制度,教师的成长或发展缺乏科学的、独立的评价机制。在现实中教师弱专业化的重要表现就是“谁都可以当教师”,由于大量缺乏师教育或教师教育训练的人员进入教育行业,教师队伍水平参差不齐,整体质量不高,严重影响了教育的健康发展。随着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逐步成为一个国家的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战略体系的核心,教育价值的重要性空前凸显,教育的质量、教师的水平也越来越受到关注。在这种大背景下,教师专业化、教师专业成长被提了出来。1966年,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中明确宣告教师职业是一种专业。教师被界定为一种“专业”,意味着教师成为一种专门化程度较高的行业。可见,在教育产生和发展的几千年里,教师专业化的提出和实施只是近五、六十年的事情。在我国,1971年中央教育审议会通过了《关于今后学校教育的综合扩充的调整的基本措施》,指出:“教师职业本来就需要极高的专门性”,强调要确认教师职业的专业化。1975年联合国教科文卫组织第35次国际会议通过了《关于教师作用的变化及其对于教师的职前教育、在职教育的建议》,强调指出教师职业作为专业,必须重视职前教育与职后培训的统一性和教师培养的终身化。这为教师专业发展的操作提供了指导性原则。20世纪八十年代,一篇题为《救命!教师不会教》的文章,引起了美国公众对教师质量的担忧,从而拉开了以“提高教师素质、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为核心的美国教育改革的序幕。在“教师专业发展”的理想体系里,教师队伍不再是一个大杂烩,成为一个具有严格准入制度的“专门化”行业,并且在相当程度上,这个理想的体系已经越来越向现实的实践转化。教师专业发展理念的产生及其贯彻执行随之成为教育研究与改革的热点课题。 那么,究竟什么教师专业发展?从广义的社会学视角来说,“专业”是依据社会职业划分的专门职业,即某专业相对于其他专业有着独特的技术、运行及评估机制,不同的专业之间强调

合理化建议100条创新 3篇

合理化建议100条创新 3篇 一、更新观念,转变管理模式,是实现全员降本增效的根本保证“企业兴衰,人人有责”。全面强化全体员工树立成本管理理念和节约意识,要求全体员工发扬主人翁精神,用心行动起来,从此刻做起,从我做起,加强学习工艺流程,熟练掌握操作技能,节约用水、用电、用材,杜绝一切铺张浪费现象,个性是“长流水、长明灯、长跑气”现象,消除“跑、冒、滴、漏”,以“六节约”降耗增效。工作时光办公室内尽量采用自然光,在光照条件允许的状况下,不得开启室内照明设备。办公楼走廊、厕所及其他公共场所提倡使用自然采光,白天一般不开启照明灯,夜间照明尽量减少开灯时光与数量。培养良好的节电习惯,办公室人员离开办公室时,关掉电源插线板总开关或拔下电源插头,做到“人走灯灭,人走机关”。 二、打造“精品工程”是实现全员降本增效的有效途径应对今年生产经营面临的严峻形势,我们始终恪守“以质量求生存,以服务求发展”的经营理念,严格加强质量管理,铸造“精品工程”,落实岗位质量职责,并实行质量跟踪管理,严格落实每个班的工序质量标准,如出现质量问题,直接追究职责者,依照质量奖惩制度进行处罚,严格的质量管理与自身效益的紧密关联促使每个班组与每名职工都牢牢树立起“保质保量”的意识,在施工中,在做好现场基础工作的同时,把施工井各道工序质量分成若干个质量管理点进行分工负责,并统一验收。 三、加强严细管理,对标挖潜活动贯穿生产全过程生产是一个不断变化、循环往复的动态过程,只有对生产过程加以认真周密的组织,透过查找最佳指标,持续生产各项要素在最佳的状态下运行,以最佳的指标将企业投入的各种生产要素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使产品在生产过程中行程最短、时光最省、占用和消耗最少,进而能够取得较大的生产成果和经济效益,所以在实际生产中要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施工,保证工作面的正规循环。 办公室装修应注意什办公室装修的重点应该是装修材料。上的为例。办公室经过多年使用后,旧墙会出现不同程度的开裂、粉化和霉变。这些现象,如处理不当,会导致油漆后粗糙、起皮等不良后果。我们应该怎么做呢? 1.装修的程度和档次都很难定。由于每个客户的需求不同,有人想装修一些高档档次的办公空间,也有人希望只要能满足其基本的办公需求,这种情况下的收费

作为刑法免责事由的正当化行为的过当

作为刑法免责事由的正当化行为的过当 实施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都可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我国刑法对避险过当、防卫过当的规定与罪刑均衡的原则存在冲突,应当在我国刑法中建立免责的避险过当及防卫过当制度,补足合法的正当化行为与构成犯罪的正当化行为的过当之间的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部分。 标签: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免责 一、问题的提出 在当今世界,各国刑法都规定了诸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所谓正当化事由或者违法性阻却事由。而在我国刑法中它被称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或排除犯罪的事由,还有人认为应当称之为“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而基于我国自己的现有的犯罪构成理论,笔者还是比较认同田宏杰教授“正当化行为”这一称谓的。因此,在本文中笔者对这类行为就以正当化行为称之。当前刑法学界对于正当化行为的定义与类型划分争议较大。在本文中,笔者无意加入对什么以及哪些是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的争论中。在笔者看来,所谓正当化行为,就是指那种因存在阻却行为的违法性因素而被正当化的行为。尽管在外国刑法中,法律明确规定的正当化行为早已不限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但在我国刑法中,正当化行为仍然只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都构成犯罪,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对于我国《刑法》的这一规定,笔者一直有一个疑问,正当化行为过当一定就是构成犯罪的行为吗?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是合法的行为,而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就立即跳到犯罪行为,在行为社会危害性的等级序列上似乎出了一些问题。根据罪刑均衡的基本原则,应当做到“罪当其罚,罚当其罪”。按照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的等级序列,作为一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在合法的正当化行为与构成犯罪的正当化行为的过当之间肯定存在一个违法然而无罪的正当化行为的过当,对这样一种正当化行为的过当,显然应当作无罪处理。而我国《刑法》对于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处理,很不合理地跳过了这一中间地带,造成一个有正当前提的行为要么是合法行为、要么是犯罪行为的状况,这显然违反了罪刑均衡的基本原则。因此,在刑法免责的构架中研究正当化行为的过当的免责,将其类型化并明确规定于刑法中,是很有必要的。 二、免责的避险过当 如前所述,有关正当化行为的类型划分,各国学者都有不同观点。即便是同一国家的不同学者,观点也不尽相同。但到目前为止,正当化行为的过当的类型则是比较确定的。因为,有一些正当化行为根本不存在过当的情形,比如,被害人同意、职务行为等就不可能有过当的情形。实际上,免责的正当化行为的过当只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免责的避险过当,二是免责的防卫过当。这里首先要谈的是免责的避险过当。

民事再审申请书(格式)

民事再审申请书(格式) 申请再审人(一二审诉讼中的地位):张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或其它职业,住xx省xx市xx路xx号。邮寄地址:xx省xx市xx路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 委托代理人:xxx,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中的地位):xxxxxxxx有限公司。邮寄地址:xx省xx市xx路xx号。联系电话: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男,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xx 省xx市xx路xx号。 一审被告(原审中的诉讼地位): 申请再审人张xx因与被申请人xxxxxxxx有限公司xxxxxx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中级人民法院于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xx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或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xx省xx中级人民法院(xx)xx终字第xx 号民事判决第xx项; 2、 3、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第二款:,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具体理由如下: 2、 3、 综上所述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说明:为方便当事人申请再审,提高人民法院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效率,现将申请再审的有关注意事项告知下1、当事人不服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依法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2、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其对方当事人为再审被申请人。 3、申请再审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

什么是合理化建议范文

篇一:《公司合理化建议参考》 公司合理化建议参考 各公司都会开展合理化建议征集活动,多数人都会选择提出一些不痛不痒的建议,既安全又能完成任务。现将常用的几条整理如下。 1、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旧设备有计划地实施技术更新改造,提高设备工作效率。 2、做好技术培训,提高作业人员操作技术水平,合理使用设备,使设备处于最佳工作状态。 3、适当降低显示器的亮度。因为这样每台台式机每年可省电约30度,相应减排二氧化碳29千克。 4、饮水机不用时断电,据统计,饮水机每天真正使用的时间约9个小时,其他时间基本闲置,近三分之二的用电量因此被白白浪费掉在饮水机闲置时关掉电源,每台每年节电约366度,相应减排二氧化碳351千克。 5、机械设备的维修。把主要维修点放到漏油上,针对柴油,机油,齿轮油的泄露,研究出可效食用的应对措施。可以快速解决现场临时出现的问题。每台机器配备基础的密封材料,解决突发漏油事件,比如配备高强度密封胶,防水胶布等。针对牵引机尾车液压支撑系统,压缩油缸时会在排气口喷出大量液压油,研制可行方案。 6、针对办公室内的节能。现在办公室内以大面积配备电脑,长时间不用时应该关闭机器,短时间不用应该使机器在屏幕保护节能状态。总能发现中午的时候屋里没人,电脑还开着,或许应该做个培训,教 大家怎么应用设置电脑达到物尽其用并节能。 7、打印、复印如无必要,纸张应双面打印、复印。纸张双面打印、复印,既可以减少费用,又可以节能减排。打印之前一定要检查文本是否合格,不要打出来再修改。不需要打印的东西尽量用手写。 8、垃圾分类可以回收宝贵的资源,同时减少填埋和焚烧垃圾所消耗的能源。针对办公室垃圾,大部分都是纸张水瓶等可再生资源,针对这些资源应该和其他不可再生资源分开放置,减少以后再做分开处理的重复消耗。电池等高污染材料应该专门找地方保存。 9、节纸随着互联网的兴起,无纸化办公已经在各大机关企事业单位普及,各种通知、文件通过网络发送、存储既方便快捷又节约了纸张。 10、节电下班后或长时间不使用,要把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的电源都关闭,电源插头

民事再审程序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对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四)具体的再审请求。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或者其他材料不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当要

培训、合理化建议管理办法

员工培训及合理化建议 管理办法 一、员工培训管理办法 (一)范围和原则 1、公司全体员工均享有培训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员工培训是以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为目标的,须有益于公司利益和企业形象。 3、员工培训和教育以不影响本职工作为前提,遵循学习与工作需要相结合、讲求实效。 (二)公司培训教育规划。 1、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由人力资源委员会拟订全公司培训教育规划。每年制定培训计划。 2、各部门根据公司规划和部门业务内容,再拟订部门培训教育计划。 (三)审批原则。 1、员工可自行决定业余时间参加各类与工作有关的培训教育;如影响工作,则需本部门经理同意,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2、员工外出学习(培训)的审批遵循逐级的原则,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外出由总经理决定,部门以下外出由部门经理审核后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凡外出学习(培训)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必须将申请原件的复印件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3、公司派出学习(培训)的,由公司承担费用。个人要求外出学习(培训)的,

需经公司同意,自己承担费用。 (四)培训、教育形式为: 1、公司举办的职前培训; 2、在职培训; 3、脱产培训; 4、员工业余自学教育。 (五)凡公司出资接受培训进修的员工,须签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一定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服务期的计算方法为:培训费用满一万元人民币,服务期不低于三年,超过一万元的,每满一万元,服务期相应递增一年。服务期自培训后恢复工作时间起核定。服务期未满提前离职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凡经公司批准的上岗、在职培训,培训费用由公司承担。成绩合格者,工资照发;不合格者,可调离原岗位或降级。 (七)培训费用报销范围 1、符合条件的员工,其在外培训教育费用可酌情报销。 2、申请手续: (1)员工申请培训教育时,填写学费报销申请表; (2)经各级主管审核批准后,送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3)培训、教育结束,结业、毕业后,可凭学校证明、证书、学费收据,在30天内经人力资源部核准,到财务部报销。 3、学杂费报销范围:入学报名费、学费、实验费、书杂费、实习费、资料费及财务 部认可的其他费用。

试论高校教师的专业化发展

试论高校教师的专业化发展 摘要当今教师的专业化已成为世界教育发展的共同趋势,也是我国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校教师专业化水平的不懈追求。而事实上,目前对高校教师的专业化问题关注程度仍不高,这与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制度起步较晚,同时与高等教育以专业教育为主的观念有一定的关系。推进教师专业化建设,一方面必须加大对高等院校教学改革的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强教师“校本培训”,重视教师的从教能力;另外,还要切实抓好师德教育,培养青年教师的敬业精神。 关键词高校教师专业化发展 中图分类号:G451 文献标识码:A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of Teacher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ZHOU Jia (Art Institute,Zhengzhou University for Science & Technology, Zhengzhou, He’nan 450064) Abstract Teachers’ specialization has become a common trend in the world of education development today, but also to strengthen our teachers, school teachers and comprehensively improve the professional

level of relentless pursuit. In fact, the current issue of professionalization of university teachers is still high degree of concern, which is identified with the university teacher qualification system started late,but there is a certain relationship to the concept of higher professional education based. Promote teachers ‘professional skills, one must increase the intensity of higher education teaching reform;hand to strengthen teachers’school-based training,“attention from teachers teaching ability; Also,earnestly ethics education, training young teacher professionalism. Key words college teachers;professional;development 1 教师专业化的基本含义与特征 教师专业化是指教师在教育生涯中,经过不断学习和能力训练,逐步掌握专业知识与技能,不断提高教育能力和专业素质,进而成为一名合格的教育者的过程。具体来讲,它的含义包括以下几点:(1)教师专业化既包括知识技能的专业性又包括教育方面的专业化。国家要求教师行业的任职资历,既要有学历水平的标准,更要有教育知识、能力以及职业道德的要求;(2)教师需经过国家设置的专门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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