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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修订稿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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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

目次

前言 (3)

1范围 (4)

2规范性引用文件 (4)

3术语与定义 (4)

4总则 (6)

5一般规定 (6)

基础资料调查与现状分析 (6)

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 (9)

功能分区 (9)

容量与人口 (10)

客源市场分析与预测 (10)

发展战略、主题定位和营销策划 (11)

6专项保护 (11)

保护规划 (11)

森林景观规划 (13)

生态文化建设规划 (13)

森林生态旅游与服务设施规划 (14)

基础工程规划 (16)

土地利用规划 (18)

社区发展规划 (19)

7分期建设规划 (19)

8投资估算及效益评估 (20)

投资估算 (20)

效益评估 (20)

9规划成果与深度规定 (20)

一般规定 (20)

规划文本参考提纲及图纸 (20)

附件 (20)

附录A森林公园生态环境资源评价 (21)

附录B规范文本参考提纲及图纸目录 (2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给出的规则编写。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同济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楚材、刘滨谊、吴章文、刘颂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与定义、一般规定、专项规划、分期建设规划、投资估算及效益评估、规划成果与深度规定等。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编,省级和市(县)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明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005 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

GB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6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LYJ127-91 森林防火工程技术标准

GB/T18973 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JGJ62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64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国家级森林公园 national forest park

国家级森林公园是指以森林资源为依托,生态良好,拥有全国性意义或特殊保护价值的自然和人文资源,具备一定规模和旅游发展条件,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自然区域。

3.2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 master planning of forest park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主体功能要求与建设原则,对森林风景资源科学保护与合理利用在空间、时间上所做的总体安排与布局,是指导森林公园建设、经营和管理的纲领性文件。

3.3 森林风景资源forest landscape resources

是森林公园的自然和人文资源及其环境要素中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所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相应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各种物质和因素的总称。

景物 scenic attraction

指具有独立欣赏价值的森林风景资源个体,是森林公园构景的基本单元。

景点 sight spot

由一个或多个独立、完整的景物所构成,并具有审美特征的基本境域单位。

景群 group of sight spots

由若干相关景点所构成的景点群落或群体。

景区 scenic spot

在森林公园规划中,根据森林风景资源特征或游赏需求而划分的一定用地范围,包含较多的景物、景点或若干景群,形成相对独立的分区特征。

游览线 tour route

游览线也称游线,是为游客设定的在森林公园中游览欣赏的路线。

3.9 综合功能分区 functional region

在森林公园规划中,根据资源类型特征、游憩活动强度以及功能发展需求等划分的具有相对独立特征的分区。

3.10 生态容量ecological capacity

在保证森林风景资源质量和生态环境稳定的条件下,一定空间和时间范围内所能容纳的游客的最大量。

3.11 游客容量tourist capacity

在保持生态平衡与森林风景资源质量,保障游客游赏质量和舒适安全,以及合理利用资源的限度内,一定空间和时间范围内所能容纳的游客数量。

3.12 人口容量 capacity of population

在保持生态平衡与森林风景资源质量,依靠当地资源维护森林公园正常运转的前提下,一定空间和时间范围内,允许分布的游人、员工、本地居民的数量总和。

3.13 生态文化 ecological culture

生态文化是人类在科学认识与正确处理人与自然关系方面所积累的精神与物质财富的总和。生态文化的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生态哲学、生态伦理、生态科技、生态传媒、生态文艺、生态美学、生态宗教文化等要素,这些要素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构成生态文化建设理论体系。

4 总则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任务是综合研究和确定森林公园的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布局,统筹安排森林公园各分区建设,合理配置森林公园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指导森林公园的保护、利用与发展。根据实际需要,森林公园可增编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统一布局,统筹安排建设项目,做好宏观控制;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应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分步实施。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互协调。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必须符合我国国情、林情,应充分体现“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森林公园发展方针,应遵循“以人为本、重在自然、精在特色、贵在和谐”的原则。

森林公园建设应满足发挥森林公园主体功能的要求,以保护为前提,遵循保护与开发相结合的原则。

4.5.1 森林公园建设应以森林风景资源为基础,以旅游客源市场为导向,其建设规模必须与游客规模和环境承载力相适应。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进行适度建设,切实注重实效。

4.5.2 森林公园建设应突出自然野趣,保护森林风景资源的自然状态和完整性,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形成独特风格和地方特色。

国家级森林公园(以下简称为森林公园)按用地规模可分为:小型森林公园(<20km2)、中型森林公园(≥20 km2,<100km2)、大型森林公园(≥100 km2,<500km2)、特大型森林公园(≥500km2)。

5 一般规定

5.1 基础资料调查与现状分析

5.1.1基础资料调查要求

5.1.1.1基础资料应依据森林公园的类型、特征和实际需要,提出相应的调查提纲和指标体系,进行统计和典型调查。

5.1.1.2基础资料应在多学科综合考察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取得完整、准确的现状和历史基础资料,并做到统计口径一致或具有可比性。

5.1.2基础资料调查类别

全面收集生产、科研、教学、管理等单位现有的调查资料,认真研究分析。基础资料调查类别,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基础资料调查类别表

5.1.3森林风景资源调查与评价5.1.3.1森林风景资源分类

依据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GB/T 18005-1999),森林风景资源分为地文资源、水文资源、生物资源、人文资源和天象资源五类。

5.1.3.2森林风景资源调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文资源调查应包括山体、奇峰、悬崖、怪石、峡谷、溶洞及其他地文资源的分布、规模、特征、成因等。

(2)水文资源调查应包括海湾、湖泊、河滩、溪流、滩涂、瀑布及其他水文资源的分布、规模、特征、成因等。

(3)生物资源调查应包括:

植物资源:对具有较高科学价值和观赏价值的植被,调查其区系特点、植物群落组成结构、分布规律与景观特征,珍稀和重点保护物种的种类和分布。

动物资源:对具有较高科学价值和观赏价值的动物,调查其种类、种群规模、活动范围和栖息地特征、可观赏利用情况及对野生动物有干扰的活动等。

(4)人文资源调查应包括名胜古迹、民俗风情、宗教文化、历史纪念地等情况及有价值的人工构筑物的分布、规模、特征和特殊价值、具有观赏和体验价值的林业、农业、牧业等典型的生产活动等。

(5)天象资源调查应包括云、雾、雾凇、雪凇、日出、日落及佛光等天象景观的最佳观赏时间、景观特征和观赏位置等。

5.1.3.3资源评价

资源评价应包括森林风景资源评价和生态环境资源评价。森林风景资源评价应依据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GB/T 18005)及其他相关标准进行。生态环境资源的评价体系见附录A。

5.1.4可借景物调查

在森林公园周围,具备观赏条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的自然与人文资源的分布、数量、特征及可借用条件等。

5.1.5现状分析

分析森林公园的自然和人文特点、各种资源的开发利用方向、潜力、条件与利弊、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矛盾等,明确提出森林公园发展的优势与不足、规划对策和规划重点等。

5.1.6前景分析

分析森林公园的可进入性、竞合关系、政策环境及客源市场等,明确森林公园的主要发展方向和旅游产品。

5.2 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

5.2.1森林公园规划范围与协调控制范围

规划范围即森林公园设立的批复范围。为了有利于森林公园的保护管理,有利于保持森林风景资源的完整性,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园周边划定一定面积的协调控制区。

5.2.2森林公园的性质

森林公园的性质应依据森林公园的典型特征、主要功能来确定。

5.2.3森林公园的发展目标

森林公园在社会、生态、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发展目标应依据森林公园的性质和社会需求提出,并根据规划期限,区分为总体目标和阶段目标。

5.3 功能分区

5.3.1 功能分区原则

(1)客观反映森林公园不同区域的资源特点、分布特征以及在保护、管理、游览、服务等方面的地域空间关系和需求。

(2)有利于森林游憩活动的组织和开展。

(3)为森林公园的长远发展留有一定余地。

5.3.2 功能分区类型

森林公园功能分区类型包括核心景观区、一般游憩区、管理服务区和生态保育区等。每类功能区可根据具体情况再划分为几个景区(或分区)。

(1)核心景观区是指拥有特别珍贵的森林风景资源,必须进行严格保护的区域。在核心景观区,除了必要的保护、解说、游览、休憩和安全、环卫、景区管护站等设施以外,不得规划建设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设施。

(2)一般游憩区是指森林风景资源相对平常,且方便开展旅游活动的区域。一般游憩区内可以规划少量旅游公路、停车场、宣教设施、娱乐设施、景区管护站及小规模的餐饮点、购物亭等。

(3)管理服务区是指为满足森林公园管理和旅游接待服务需要而划定的区域。管理服务区内应当规划入口管理区、游客中心、停车场和一定数量的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接待服务设施,以及必要的管理和职工生活用房。

(4)生态保育区是指在本规划期内以生态保护修复为主,基本不进行开发建设、不对游客开放的区域。

5.4 容量与人口

5.4.1生态容量

森林公园的生态容量可以通过以下方法确定:

(1)既成事实分析法是指在旅游行动与环境影响已达平衡的区域,选择不同游客量压力调查其容量。根据所得数据测算相似地区环境容量。

(2)模拟实验法是指使用人工控制的破坏强度,观察其影响程度。根据实验结果测算相似地区生态容量。

(3)长期监测法是指从旅游活动开始阶段做长期调查,分析使用强度逐年增加所引起的改变。或在游客压力突增时,随时作短期调查。根据所得数据测算相似地区的生态容量。

5.4.2游客容量

对一定规划范围的游客容量,应综合分析该地区的生态允许标准、游览心理标准、功能技术标准等因素而确定。

5.4.2.1游客容量应由一次性游客容量、日游客容量、年游客容量三个层次表示。

(1)一次性游客容量(亦称瞬时容量),单位以“人/次”表示;

(2)游客日容量,单位以“人次/日”表示;

(3)游客年容量,单位以“人次/年”表示。

5.4.2.2游客容量的计算可采用线路法、卡口法、面积法等。

(1)线路法:以每个游人所占平均道路长度计,一般为5~10m/人。

(2)面积法:以每个游人所占平均游览面积计,可按50~100m2/人估算;

(3)卡口法:实测卡口处单位时间内通过的合理游人量,以“人次/单位时间”表示。

5.4.2.3游客容量计算结果应与当地的淡水供水、用地、相关设施及环境质量等条件进行校核与综合平衡,以确定合理的游客容量。

5.4.3人口容量

5.4.3.1森林公园人口容量测算应考虑游人、员工、当地居民和暂住人口四类人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民容量应依据最重要的要素容量分析来确定,其常规要素应是:淡水、用地、相关设施等;

(2)当规划地区的居住人口密度超过50人/km2时,应考虑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需求;

(3)当规划地区的居住人口密度超过100人/km2时,必须考虑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需求。

5.4.3.2 森林公园内部的人口分布应符合下列原则:

(1)根据游赏需求、生境条件、设施配置等因素对各类人口进行相应的分区分期控制;

(2)防止因人口过多或不适当集聚造成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3)防止因人口过少或不适当分散影响管理与效益。

客源市场分析与预测

5.5.1客源市场分类

一般分为国内旅游市场和入境旅游市场。国内旅游市场通常是指我国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外的旅游市场。入境旅游市场通常是指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市场和国际旅游市场。还可根据地域市场、客源群体特征、旅游方式等划分客源市场。

5.5.2客源预测

(1)预测的依据

已开发的森林公园应根据游客的增长率以及国家、地区游客增长的态势,交通的可进入性和客源地社会经济水平发展状况进行预测。

新开发的森林公园应根据旅游资源品位高低、知名度、市场促销、交通的可进入性及邻近类似森林公园或旅游地游客状况进行参考预测。

(2)预测方法

可采用区域竞合引力模型法、趋势预测法或模拟函数预测法等方法对森林公园游客接待规模进行预测,预测过程也可结合经验值进行修正。

5.6 发展战略、主题定位和营销策划

(1)制定森林公园发展战略应根据森林公园的发展现状、区位条件及资源优势等,基于可持续发展要求,对森林公园未来发展的方向、目标、重点进行统筹谋划。

(2)主题定位应根据森林公园的资源、区位、产品、服务、文化背景和民众认知等特征,明确森林公园的旅游产品,提升生态文化品位,传播森林公园的产品和服务理念,提高森林公园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

(3)森林公园营销策划应根据森林公园的旅游产品特征,针对不同的目标市场分别制定适当的策略与方法,以增加森林公园的游客量和综合效益。

6 专项规划

6.1 保护规划

6.1.1一般规定

(1)森林公园建设应坚持保护优先、适度开发的原则。

(2)森林公园的建设项目规划必须服从保护规划。森林公园保护规划应结合地区特点,选定建设与管理方案。

(3)森林公园的保护规划包括重要森林风景资源保护、环境保护、灾害预防与控制等内容,应明确森林公园的重点保护对象,确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规划保护设施。

6.1.2重要森林风景资源保护

(1)在资源调查与评价的基础上,确定需要重点保护的森林风景资源类型、资源名称、位置、规模及保护价值等。

(2)对确定的重要森林风景资源提出保护措施,包括管理、建设和技术等方面的要求。

6.1.3生物资源保护

6.1.3.1植物资源保护

(1)根据植物区系调查与评价结果,确定需要重点保护的植物资源种类、分布、范围等。

(2)对确定的资源保护对象,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

(3)规划引入外来植物时必须经过严格筛选、科学论证。

(4)规划的各类工程设施项目,不得破坏自然植被和植物种的生长、繁衍环境。

(5)对古树名木、数量不多或逐渐减少的珍稀植物,应根据各自特点,确定适宜的保护、复壮措施。

6.1.3.2野生动物保护

(1)确定需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种类、栖息地,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

(2)规划的道路网不能过密;对影响野生动物活动的道路,应开设动物通道。

(3)引入野生动物必须严格论证,以不影响本区域野生动物生存为原则。

(4)规划的各类工程设施项目,不得危害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

(5)必要时,应规划针对野生动物生存状况、栖息地状况的监视、监测设施。

6.1.4环境保护

(1)不得规划破坏环境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

(2)防止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危害;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3)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4)不得使用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和设备。

(5)不得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必须经处理合格后排放;严禁向水体丢弃、倾倒固体废弃物。

(6)规划的各类水上娱乐项目必须符合有关水环境保护规定。

(7)对现有裸露土壤应进行绿化、美化规划。

(8)鼓励使用清洁能源。

(9)提倡因地制宜地建设生态停车场、生态厕所等。

(10)合理设置垃圾回收设施。在服务设施内及游道两旁每隔60~100m应设置分类垃圾收集设施。

(11)针对森林公园的环境特点,多规划选用有助于提高环境质量的植物种。

(12)建设项目中涉及到山体的,应注意防止水土流失和水体面源污染,涉及有害生物防治工程应考虑防止农药污染。

6.1.5防灾规划

6.1.5.1防灾规划包括森林火灾防治、有害生物防治、自然灾害防治等内容。

6.1.5.2 森林火灾防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地区特点和保护性质,设置相应的安全防火设施。

(2)在相对较高的位置建设防火了望台(可结合观景塔、台建设)。

(3)应根据森林区划系统及地形地势开设防火隔离带,建设生物防火林带。

(4)野营、野炊等野外用火的场所,必须设置防火设施。

(5)合理设置护林防火宣传牌。

(6)规划森林防火工程,应符合有关森林防火工程技术标准(LYJ127-91)的规定。

6.1.5.3 有害生物防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照“防重于治”的方针,针对森林公园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设置相关的防治设施。

(2)慎重规划引入外来物种,并须符合相关规定。

6.1.5.4地质灾害防治

应针对有地质灾害的地段做好勘测,划定范围,提出防治措施,规划防护设施。

6.1.6安全保障

6.1.6.1构建旅游安全信息系统和紧急救援系统。

6.1.6.2在危险地段应规划警示标志与安全防护设施。

6.1.6.3根据路段及地形具体情况,规划通行复线,调整路面宽度,适当设置游人短暂休息的场所及护栏设施。

6.2 森林景观规划

6.2.1 森林景观规划原则

(1)应保持森林植被的自然状态;

(2)应优先采用乡土植物种;

(3)应根据森林公园的具体情况确定森林景观建设的方向、重点、范围和内容等。森林景观规划应与森林公园的造林、残次林改造和抚育间伐等工作相结合;

(4)应充分利用森林植物群落的结构、形态与色彩,形成多样与富有变化的季相景观。

6.2.2森林景观规划内容

(1)重点在主要视线区域、景观空间和节点、景观游线等地方,做好森林景观规划;

(2)在宜林荒地,可营造风景林和游憩林;

(3)对林相单一的天然次生林和人工林有目的地进行改造,增强景观效果和保健功能等。

6.3 生态文化建设规划

6.3.1生态文化主题定位

应深入调查森林公园中森林、灌丛、草甸、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的特点,明确其在保护该地区生态安全(如水源安全)上的重要作用、其生物多样性资源对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潜在价值以及森林风景资源的独特性等;调查收集当地与森林有关的历史、文化及民俗风情等资料。据此科学定位森林公园生态文化建设的主题。

6.3.2生态文化建设规划原则

(1)深入调查森林公园的资源特点、区位特点、文化背景,围绕确定的生态文化主题,保证森林公园生态文化建设的系统性和独特性;

(2)兼顾生态文化硬件和软件规划,并与森林公园其他各项建设规划相衔接;

(3)将科学性、趣味性和参与性相结合。

6.3.3生态文化建设规划内容

6.3.3.1生态文化建设规划应包括宣教中心(游客中心)、博物馆、展览馆、标本馆、解说步道、解说牌、警示牌、指示牌等硬件设施,及在深入研究各类森林风景资源的基础上编写的导游词、标牌解说词、多媒体解说内容等。

6.3.3.2应策划具有森林公园自身特色的生态文化旅游活动,如森林浴、登山、漂流、溯溪、探险等,以及与资源特点、民俗文化、宗教文化等紧密相关的各种活动。

森林生态旅游与服务设施规划

6.4.1一般规定

6.4.1.1 森林生态旅游产品类型应包括森林观光游览、科普教育、康体度假、探险科考等。

6.4.1.2 森林生态旅游产品规划应包括森林风景资源特征分析;游憩项目组织;游憩景区组织;游线组织与游程安排等基本内容。

6.4.1.3游憩项目组织应包括项目筛选、游赏方式、时间和空间安排、场地和游人活动等,并遵循以下原则:

(1)在与景观特色协调,与规划目标一致的基础上,组织新、奇、特、优的游赏项目;

(2)权衡森林风景资源与环境的承受力,保护森林风景资源永续利用;

(3)符合当地用地条件、经济状况及设施水平;

(4)尊重当地文化习俗、生活方式和道德规范。

6.4.1.4 游憩景区组织应包括:景区的构成内容、特征、范围、容量;景区的结构布局、主景、景观多样化组织;景区的游赏活动和游线组织;景区的设施和交通组织要点等四部分。应根据景区特征、内容合理设置景点,并根据生态环境容量对游憩行为的强度进行限制。

6.4.2游线组织

6.4.2.1游览线路类型

(1)陆地游览:主要为徒步或利用必要的代步工具进行游览。

(2)水上游览:以自然或人工水体为载体,利用水上交通工具进行观光游览。

(3)空中游览:利用直升飞机、滑翔机、热气球、缆车等开展空中游览。

(4)地下游览:利用洞穴或人防工程等进行观光游览。

6.4.2.2游览线路组织

(1)根据景点分布,应避免危险区域规划游道,确保游客安全。

(2)游览线路应有鲜明的阶段性和空间序列变化的兴奋点和节奏感,做到安全、舒适,不影响游兴。

(3)在游览线路的适当位置应安排休息、茶饮、购物、娱乐、公厕等设施。

(4)游程安排应根据游览内容、时间、距离规划为一日游、二日游和多日游等。

6.4.3旅游服务设施

6.4.3.1旅游服务设施应包括餐饮、住宿、娱乐、购物、休憩、医护等设施。

6.4.3.2规划原则

(1)旅游服务设施规划应依据森林公园的性质和特点、游人规模与结构、以及用地、淡水、环境等条件,合理设置相应种类、级别、规模的设施项目。

(2)旅游服务设施建设应与游客规模和游客需求相适应,高、中、低档相结合,季节性与永久性相结合。

(3)旅游服务设施建设选址应与地貌、山石、水体、植物等景观要素和自然环境相协调。

(4)旅游服务设施建设应采用当地的建筑材料,尽可能地融入当地特色建筑风格。

(5)尽可能选用环保建筑材料。

(6)旅游服务设施的建筑高度应以不超过周边林分平均高度为宜。

6.4.3.3住宿设施

(1)应根据游客规模、需求及淡旺季变化情况,确定客房数、床位数及档次和规格比例。

(2)充分利用原有住宿设施,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社区建设合理规划“森林人家”、“农家乐”等接待设施。

(3)住宿服务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的《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

6.4.3.4 餐饮设施

(1)应根据游客规模、需求及淡旺季变化情况,确定餐饮设施的数量、规模、档次和规格比例。

(2)餐饮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的《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

6.4.3.5康乐设施

(1)康乐设施项目应集知识性、趣味性和参与性于一体,并确保安全、健康。

(2)康乐设施规划应符合现行的《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

6.4.3.6购物设施

(1)森林公园的购物网点布局,应在不破坏环境和景观的前提下,因地制宜,相对集中,统筹安排。

(2)在游客中心、游客服务站、游客聚集的区域应设立购物场所。

(3)购物网点的建设应充分考虑淡旺季变化,合理设置临时性的建筑。

(4)应开发具有地方特色、适销对路的旅游商品。

6.4.3.7医疗救护设施

(1)森林公园应建立医疗救护中心,对游客中的伤病人员,及时采取救护措施。

(2)医疗救护设施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也可与当地的医疗机构合并在一起。

(3)医疗救护建制规模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6.4.3.8保健疗养设施

(1)以森林医学为基础,充分利用森林的保健功能,合理规划森林保健疗养设施。

(2)森林保健疗养设施一般包括空气负离子吸呼区、森林浴场、森林保健中心、森林医院、康健步道和静养场等。

6.4.3.9公共厕所规划

(1)在森林公园内游客聚集和流量大的地方设置既隐蔽又方便使用的公厕,包括无障碍设施。(2)主要步行游览线路上,厕所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600m。

(3)厕所建设应参照《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8973)标准执行。

基础工程规划

6.5.1一般规定

6.5.1.1森林公园基础工程规划,应包括道路交通、供电、给排水、通信网络等内容,根据实际需要,还可以进行供热、广播电视、燃气等工程规划。

5.5.1.2森林公园内道路、水、电、通信、燃气等线路布置,不得破坏景观,同时应符合安全、卫生、节约和便于维修的要求。通信、电气、给排水工程的配套设施,应设在隐蔽地段,不得造成视觉污染。

6.5.1.3森林公园基础设施工程,应尽量与附近城镇联网,如经论证确有困难,可部分联网或自成体系,并为今后联网创造条件。

6.5.1.4森林公园尽量不设置架空线路,必须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开中心景区、主要景点和游人密集活动区,以免造成视觉污染。

(2)不得影响原有植被的生长。植被配置规划时,应提出解决新植被与架空线路矛盾的措施。

6.5.1.5需要采暖的各种建筑物或动物馆舍,宜采用集中供热。

6.5.2道路交通规划

6.5.2.1森林公园的交通应分为对外交通和内部交通,内部交通可包括陆路交通、水路交通、空中交通以及索道、溜索、观光小火车等特种交通。

6.5.2.2森林公园交通规划,应进行各类交通流量和设施的调查、分析、预测,提出各类交通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措施等内容。

6.5.2.3道路交通规划原则

(1)合理利用地形,因地制宜地选线,尽量利用原有林区道路,对景观敏感地段,应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

(2)不得因追求某种道路等级标准而损坏地貌和景观。

(3)应有利于旅游线路的组织,方便游客的出入。

(3)应避开滑坡、塌方、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段,保证道路安全。

(4)道路布设必须满足旅游、防火、环境保护及生产、生活等多方面的需要。

6.5.3供电规划

6.5.3.1森林公园的供电规划,应根据电源条件、用电负荷和供电方式,本着节约能源、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原则,科学地规划方案,做到安全实用,方便维护管理。

6.5.3.2森林公园供电容量规划,应正确处理近期和远期发展的关系,做到以近期为主,同时考虑到远期发展的需要。

6.5.3.3供电电源应就近利用国家或地方现有电源。当无现有电源可以利用或利用现有电源不经济合理时,方可考虑自备电源。在水力或风力资源丰富地区,在不会对重要森林风景资源、动植物栖息地及生态环境造成明显负面影响的前提下,可以考虑自建小型水力或风力发电站,但必须经论证并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6.5.3.4供电线路敷设,景区内一般不应采用架空线路。必须采用时,线路应尽量沿路布设,避开中心景区和主要景点,不应跨越建筑物或其他设施。高压线路不得穿越动物集中活动区。

6.5.3.5供电工程规划内容应包括用电负荷计算,供电等级、电源及供电方式确定,变(配)电所设置,供电线路布设等,并符合国家相关供电规划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6.5.4给排水工程规划

6.5.4.1森林公园给水工程应包括生活用水、生产用水和消防用水的供给。

6.5.4.2森林公园给水方式,有条件的可采用集中管网给水,也可利用简易管线自流引水,或采用机井给水。

6.5.4.3给水水源可采用地下水或地表水。取水点要求水质良好,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6749-2006)的规定。

6.5.4.4排水工程必须满足生活污水、生产污水和雨水排放的需要。

6.5.4.5排水方式,宜采用暗管(渠)排放。

6.5.4.6污水排放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生活、生产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并达标后排放,不得直接排入水体和洼地。

6.5.4.7给、排水工程规划内容应包括选定水源,确定给排水方式,布设给、排水管网等,并符合有关国家给排水标准、规范的规定。

6.5.4.8在水源缺乏地,生活污水经处理后能达到中水标准的,应重复利用,用于洗车、浇灌花草等。

6.5.5供热规划

6.5.5.1森林公园的供热工程,应贯彻节约能源、保护环境、节省投资、满足需要、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

6.5.5.2森林公园的热源选择应首先考虑余热的利用。其供热方式应以区域集中供热为主,一般不采取分散供热的方式。

6.5.5.3森林公园以及公共民用建筑的热负荷,一般采用热指标计算。当缺少有关资料时,可根据实地调查或比照类似的企业加以确定。

6.5.5.4供热管网的敷设方式,应根据地形、土壤、地下水等各种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对于温度不超过120℃的热水采暖管网,应优先选用直埋敷设的方案。

6.5.5.5森林公园公用与民用建筑采暖,应优先选用高温水或温水。

6.5.5.6供热应优先选择热值高、污染小的燃料。集中供热锅炉产生的废渣、废水、烟尘,必须按工业“三废”排放标准进行处理和排放。

6.5.5.7供热工程规划内容应包括热负荷计算,供热方案确定,热平面布置,锅炉房主要参数确定等,并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规定。

6.5.6通信网络工程规划

6.5.6.1通信网络包括电信、邮政和互联网三部分。森林公园的通信工程,应根据其经营布局、用户数量、开发建设和保护管理工作的需要统筹规划,组成完整、统一的通信网络。

6.5.6.2电信

(1)森林公园的电信工程应根据实际情况规划,坚持固定电话和无线网络并重的原则。

(2)电信规划必须便于开发建设、旅游服务和维护管理。电信工程设施不应破坏森林公园的景观。

(3)无线网络信号应覆盖森林公园主要区域。

6.5.6.3邮政:邮政代办点的设置应方便职工生活,满足游客要求,便于邮递传送。

6.5.6.4互联网:原则上公园内所有住宿设施和接待中心都应接入互联网。

6.5.6.5森林公园的通信应充分利用地方现有通信网络。公园园址应根据通信业务量设邮电局(所)或通信中心,各功能分区、景区、景点可设邮政代办点。

6.5.6.6森林公园的通信网络工程应尽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不应破坏公园的景观。

6.5.6.7森林公园通信网络工程规划,应按照现行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6.5.7广播电视规划

6.5.

7.1森林公园的有线广播,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

6.5.

7.2在当地电视信号覆盖不到或不能满意收看电视广播的区域,可考虑设置电视差转台。

6.5.

7.3森林公园广播、电视工程规划,应按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土地利用规划

6.6.1土地利用协调规划应包括土地资源评估;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及其平衡表;土地利用规划及其平衡表等内容。

6.6.2土地资源分析评估,应包括对土地资源的特点、数量、质量与潜力进行综合评估或专项评估。

6.6.3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应表明土地利用现状特征,游憩地与生产生活用地之间关系,土地资源演变、保护、利用和管理存在的问题。

6.6.4土地利用规划,应在土地利用需求预测与协调平衡的基础上,表明土地利用规划分区及其用地范围。

6.6.5土地利用规划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突出森林公园土地利用的重点与特点;

(2)保护林地、水源地和基本农田;

(3)因地制宜地合理调整土地利用,发展符合森林公园特征的土地利用方式与结构。

6.6.6编制森林公园土地利用平衡表,列明各类用地的名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百分比、人均占用面积,并表明规划前后土地利用方式和结构的变化。建设用地总量原则上不应超过森林公园陆地面积的3%。

社区发展规划

6.7.1凡含有居民点的森林公园,应编制社区发展规划。

6.7.2社区发展规划应包括现状、特征与趋势分析;人口发展规模与分布;经营管理与社会组织;居民点性质、职能、动因特征与分布;用地方向与规划布局;产业和劳动力发展规划等内容。

6.7.3社区发展规划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严格控制人口规模,建立适合森林公园特点的社会运转机制;

(2)建立合理的居民点与居民点系统;

(3)引导淘汰型产业的劳力合理转向;

6.7.4应科学预测和严格限定各种常驻人口规模及其分布的控制性指标;应根据森林公园的需要划定无居民区和居民衰减区和居民控制区。

6.7.5应与城乡规划相互协调,对已有的城镇和村点提出调整要求,对拟建的旅游村、镇和管理基地提出控制性规划纲要。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7修正)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7修正) 【法规类别】森林资源 【批准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17.12.01 【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12.01 【实施日期】2017.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2009年6月25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9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2009年7月24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

然和谐相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依法登记命名,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供人们游览、休闲和进行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登记命名、规划与建设、资源保护、利用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依托城市建成区的城市绿地设立森林公园的管理,依照城市绿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森林公园的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保护优先、统筹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市、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森林公园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森林公园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提供必要的扶持。 鼓励各类社会主体投资建设森林公园。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

目次 前言 (3) 1范围 (4) 2规范性引用文件 (4) 3术语与定义 (4) 4总则 (6) 5一般规定 (6) 5.1基础资料调查与现状分析 (6) 5.2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 (9) 5.3功能分区 (9) 5.4容量与人口 (10) 5.5客源市场分析与预测 (10) 5.6发展战略、主题定位和营销策划 (11) 6专项保护 (11) 6.1保护规划 (11) 6.2森林景观规划 (13) 6.3生态文化建设规划 (13) 6.4森林生态旅游与服务设施规划 (14) 6.5基础工程规划 (16) 6.6土地利用规划 (18) 6.7社区发展规划 (19) 7分期建设规划 (19) 8投资估算及效益评估 (20) 8.1投资估算 (20) 8.2效益评估 (20) 9规划成果与深度规定 (20) 9.1一般规定 (20) 9.2规划文本参考提纲及图纸 (20) 9.3附件 (20) 附录A森林公园生态环境资源评价 (21) 附录B规范文本参考提纲及图纸目录 (2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写。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同济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楚材、刘滨谊、吴章文、刘颂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与定义、一般规定、专项规划、分期建设规划、投资估算及效益评估、规划成果与深度规定等。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编,省级和市(县)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明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005 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 GB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6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LYJ127-91 森林防火工程技术标准 GB/T18973 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JGJ62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64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国家级森林公园 national forest park 国家级森林公园是指以森林资源为依托,生态良好,拥有全国性意义或特殊保护价值的自然和人文资源,具备一定规模和旅游发展条件,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自然区域。 3.2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 master planning of forest park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主体功能要求与建设原则,对森林风景资源科学保护与合理利用在空间、时间上所做的总体安排与布局,是指导森林公园建设、经营和管理的纲领性文件。 3.3 森林风景资源forest landscape resources

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5修正)

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5修正) 【法规类别】森林资源 【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5.03.26 【实施日期】2007.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2006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森林旅游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依法设立,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可供人们游览、休闲和进行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等活

动的区域。 第三条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促进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和发展森林公园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对森林公园基础设施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的投入,组织协调、解决森林公园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森林公园有关管理工作。 森林公园的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日常管理活动。 第六条在森林公园内从事建设、经营、游览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森林风景资源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侵占森林风景资源的行为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第七条在森林公园管理、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立与建设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设立森林公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标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森林公园。 第十条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可以申请设立森林公园。 利用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承包的林地设立森林公园的,应征得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

仙女山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

第一章自然地理环境及区位条件 一、地理背景 (一)地理位置、范围与面积 仙女山森林公园地处重庆市武隆县境内,属武陵山脉,乌江北岸,位于国营仙女山林场侯家坝工区,地理位置坐标在东经107°43’6’’~107°46’40’’,北纬29°28’24’’~29°31’34”之间,东接白果乡,南接土坎乡,西邻双河、木根乡、涪陵市大木林场,北抵丰都县厢坝乡、丰都县三抚林场。公园规划总面积8190公顷,南北长约17.6公里,东西宽约12.4公里。园区到武隆﹑丰都等地的道路两旁5公里内区域属旅游规划控制区域。 (二)地质、地貌 仙女山平均海拔1750米,最低海拔1560米,最高海拔2033米,相对高度50~200米,平均坡度20度,境内为岩层断裂构成的高台地,上万亩狭长平坝镶嵌其间,形成重庆东部最大的高山草原。 天生桥平均海拔高度780米,最低海拔607米,最高海拔1142米,相对高度200~500米,平均坡度70度,境内为岩层断裂剖面,形成特有的洞峡景观。 (三)气候、水文 仙女山地处中亚热带湿润季风性气候区,受海拔高度的影响,呈亚热带中山气候。雨量大、云雾多﹑湿度大﹑光照不足﹑无霜期短﹑积雪期长﹑冬季严寒积雪﹑夏季凉爽温和﹑春季雨雾绵朦。年均气温低于11.2℃,月平均最高气温7月低于21℃,最低气温出现在1~2月,月均温0.4℃,无霜期仅为200天左右,相对温度78%。年降雨量高于1214.3毫米,年蒸发量为854.9毫米,低于降水量359.4毫米。年平均日照为921.9小时,十月中旬至次年三月上旬为下雪期,下大雪时积雪厚度可达15厘米。

二、交通条件 仙女山有便捷的水陆外部交通条件,经涪陵到重庆主城区约250公里,由重庆机场可直达全国主要城市和海外地区,陆路可直达成都地区,水路经大三峡与宜昌﹑岳阳﹑武汉﹑南京﹑上海联系。目前重庆主城区沿长江水路经涪陵城转乘公路至仙女山约需4小时。随着二,三年后渝涪高速公路的建成,从重庆经陆路至仙女山可缩短至2.5小时;由重庆经南川至武隆的高等级公路已规划修建,建成后重庆至仙女山的路程在2小时以内。涪陵城到仙女山只需要1个多小时,丰都县城到仙女山只有40多公里路程,仙女山上有乡村公路与丰都三扶林场直接相连,现也准备规划修建为等级公路。319国道从仙女山下土坎附近通过,武隆至彭水的沿江二级公路在1998年全程硬化,东去湖南张家界更加便捷。仙女山还位于国家决定新建的渝怀铁路线旁,2005年建成后重庆至武隆铁路里程为198公里,将大大降低旅游交通成本。随着交通条件的不断改善,仙女山具有十分可喜的发展前景。 三、区域经济背景 仙女山森林公园由国营仙女山林场经办,现有正式职工74人,园区内无农户居住,无林权与土地权纠纷。仙女山地区共有草地、荒坡20万亩。目前已有人在外围地带开垦荒地,种植猕猴桃,反季疏菜,三木药材及养殖新疆美利奴细毛羊、南江黄羊、西门塔尔牛等,已初具规模。另外,该地还可开发鹿﹑兔养殖项目以发展观光农牧业。仙女山所属的武隆县,西连涪陵市﹑南川县,南接贵州遵义地区,东与黔江的彭水县相邻,北抵丰都县。武隆是国定贫困县,但近些年经济发展较快,定于明年脱贫。武隆也是三峡库区淹没移民县之一,有3470人移民安置任务,国家移民补偿金额共1.9481亿元。武隆县有39万多人口,主要粮食作物为玉米﹑水稻﹑小麦﹑红苕﹑洋芋等;主要经济作物为苧麻﹑烤烟﹑油菜﹑蚕桑;主要工业门类有采矿﹑电力﹑造纸﹑化工﹑麻纺﹑食品加工﹑烟叶复烤等;武隆羊角醋﹑羊角豆腐干已成为游客喜爱的土特产品。丰富的农林牧产品为满足游客食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

前言 1范围 .......................................... ..... ........ ... ............. 第4页 2规范性引用文件 ..................................................... .... ........ 第4页 3术语与定义 ....... .. ......................................... ......... .. ...... .第4页 4总则 ...................................................................... 第6页 5 一般规定 .................................................................. 第6页 5.1基础资料调查与现状分析 ................. .. ............................... 第6页 5.2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 ...................................................... .第9页 5.3功能分区 ............................................................ .……第9页 5.4容量与人口 ............................................................. .第10页 5.5客源市场分析与预测 ....................................................... .第10页 5.6发展战略、主题定位和营销策划 ............................................. .第11页 6专项保护 ................... ...................................................... 第11页 6.1保护规划 ................. ...................................................... 第11页 6.2 森林景观规划 ......... .. .................................................... 第 13 页 6.3生态文化建设规划 ....... .… ..................................................... 第13页 6.4森林生态旅游与服务设施规划 … ................................................... 第14页 6.5基础工程规划 ............ ..................................................... 第16页 6.6 土地利用规划 ............ .… ..................................................... 第18页 6.7社区发展规划 ........... .… .................................................... 第19页 7分期建设规划 ............... ..................................................... 第19页 8投资估算及效益评估 ...................................... .... .................. 第20页 8.1投资估算 ............................................. ..... ................... 第20页 8.2效益评估 .......................................... ...... ..................... 第20页 9规划成果与深度规定 ................................. .... ..................... 第20页 9.1 一般规定 ....................................................... ....... ....... 第20页 9.2规划文本参考提纲及图纸 .......................................... ..... ....... 第20页 第20页 附录A 森林公园生态环境资源评价 附录B 规范文本参考提纲及图纸目录 9.3附件 第21页 第22页

公园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合肥市环城公园管理办法》的决 议 (2007年8月24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 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查了《合肥市环城公园管理办法》,决定予以批准,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编辑本段合肥市环城公园管理办法 (1987年10月29日合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通过 1987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 次会议批准 2007年6月29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2007年8月24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环城公园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景区资源,保护生 态环境,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城公园是指环城景区(含银河、西山、琥珀潭、 黑池坝、环北和环东等景区)、包公园、逍遥津公园和杏花公园,其具体范 围以环城公园绿线为准。 本办法所称环城公园建设项目控制区是指环城公园绿线外延50米以内 地带。 第三条环城公园管理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永续利用、服务公众 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城公园的保护工作,保障对环城公园保 护管理经费的投入。 第五条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部门)负责环城公园的 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环城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维 护工作。 市建设、规划、市容、国土、工商、环保、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环城公园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城公园资源和设施的义务,并有权 制止、检举破坏环城公园资源和设施的行为。 对在环城公园保护、利用和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园林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编辑本段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环城公园的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应当符合环城公园规划。? 第八条环城公园规划按照法定程序编制、修订。 编制、修订规划应当对现有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予以充分保护。

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

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 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 Standard for Overall Design of Forest Parks LY/T5132—95 主编单位:林业部调查规划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 施行日期:1996年1月1日 林业部关于颁发《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东北、内蒙古国有森工(集团)总公司(总局): 根据林业部林计通字[1993]73号文下达的编制任务,由林业部调查规划设计院编制的《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业经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审查通过,现批准为林业行业推荐性标准,代号LY/T5132—95,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设计规范》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林业部负责。林业部调查规划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目次 1 总则 2 总体布局 2.1 一般规定 2.2 森林公园区划 3 环境容量与游客规模 3.1 环境容量 3.2 游客规模 4 景点与游览线路设计 4.1 景点设计

4.2 游览线路设计 5 植物景观工程 5.1 一般规定 5.2 植物景观设计 6 保护工程 6.1 一般规定 6.2 生物资源保护 6.3 景观资源保护 6.4 生态环境保护 6.5 安全、卫生工程 7 旅游服务设施工程 7.1 一般规定 7.2 餐饮 7.3 住宿 7.4 娱乐 7.5 购物 7.6 医疗 7.7 导游标志 8 基础设施工程 8.1 一般规定 8.2 道路交通 8.3 给、排水 8.4 供电 8.5 供热 8.6 通信 8.7 广播电视 8.8 燃气 9 设计文件组成 9.1 一般规定 9.2 设计说明书 9.3 设计图书 9.4 附件 附录A 术语解释 附录B 森林旅游资源调查 附录C 森林旅游资源与开发建设条件评价附录D 容量测算推荐公式

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森林旅游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依法设立,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可供人们游览、休闲和进行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促进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和发展森林公园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对森林公园基础设施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的投入,组织协调、解决森林公园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森林公园有关管理工作。 森林公园的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日常管理活动。 第六条在森林公园内从事建设、经营、游览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森林风景资源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侵占森林风景资源的行为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第七条在森林公园管理、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立与建设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设立森林公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标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森林公园。

第十条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可以申请设立森林公园。 利用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承包的林地设立森林公园的,应征得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 (二)面积在100公顷以上,森林覆盖率70%以上; (三)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国家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二级以上标准; (四)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清楚,林地界线明确; (五)管理和经营机构健全,职责和制度明确,并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申请人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森林公园的批准机关应当在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四条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明确省级森林公园的名称、位置、面积和四至界线,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经批准设立的省级森林公园,需要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县级森林公园的设立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在已经批准设立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实验区、地质公园内申请设立森林公园的,应当报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批准机关备案。在已经批准设立的森林公园内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或者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的,应当报森林公园批准机关备案。 森林公园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实验区、地质公园地域范围基本一致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精简、效能和有利于保护利用的原则,确定一个机构负责实施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经批准设立的森林公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报批准。 经批准的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森林公园保护、开发和建设的依据,任何单位和

国家森林公园标准体系综述

国家森林公园标准体系 综述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国家森林公园标准体系综述 标准的制定及编制情况:相关标准有哪些,主要涉及哪些方面(管理、技术、服务等),这些标准是否适合国家公园建设的需要等等 本文主要探讨我国现有的国家森林公园标准体系以及该体系与我国现有的国家公园标准适应性。 目前我国已出台的森林公园标准有《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国家森林公园设计规范》两项国家标准;《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中国森林认证森林公园生态环境服务》、《中国森林认证森林公园生态环境服务审核导则》、《中国森林认证森林公园生态环境服务操作指南》、《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森林公园工程技术规范》六项行业标准以及各地地标五项。(红字标准需购买) 《国家森林公园设计规范》为适应森林旅游与森林公园建设的需要,规范森林开发建设和工程设计,确保设计质量对森林公园的内部区划;环境容量与游客规模;景点与游览方式设计;植物景观工程设计;保护工程设计;旅游服务设施工程设计(包括生态文化及科普宣教设施、餐饮、住宿、娱乐游憩、购物、医疗保健、导游标志及信息化管理系统);基础设施工程设计,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作为森林公园保护、开发、建设和管理的依据,规定了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评价的原则、方法、风景资源基本质量与风景资源基本质量公式;森林公园区域环境质量评价;森林公园旅游开发利用条件评价;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对于森林公园的基础资料调查与现状分析;森林公园的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功能分区;容量与人口;客源市场分析与预测;发展战略、主题定位和营销策划;保护规划;森林景观规划;生态文化建设规划(包括宣教中心、博

《XX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方案及思路

XX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2019-2028 年)方案及思路 XX勘察设计研究总院 XX年XX月

目录 一、编制目的 二、规划范围及目标 三、森林公园各功能分区要求 四、时间安排 五、人员安排 六、资料收集清单 七、附表 表1 XX省级森林公园-社区居民分布情况统计表 表2 XX省级森林公园-管理局(处)人员现状统计表 表3 XX省级森林公园-基础设施现状统计表 表4 XX省级森林公园-建设项目统计表 八、附件 附件《LY/T 2005-2012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

一、编制目的 根据XX等文件精神,要求自公园设立批准之日起十八个月内,须按批复的面积和范围完成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为能继续有效发挥森林公园的主体功能,进一步提高森林公园的保护与管理水平,有效开展森林公园建设和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利用,有必要及时对森林公园进行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总规的评审与审批。 二、规划范围、目标 1、规划范围:按XX号文批复的面积和范围进行规划),总面积为XX公顷(约XX万亩)。 2、规划目标:按照“XX”的规划思路,以“全面保护、合理利用”为前提,将XX省级森林公园打造为XX精品乡村旅游线路上的绿色节点,构筑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本规划必须遵循森林公园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程规范,并与区(县)级、市级旅游规划及其他上位规划进行充分有效衔接。 三、森林公园各功能分区要求 目前,省级森林公园没有相应的总体规划编制规范,依照《LY/T 2005-2012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进行编制。根据该规范,森林公园功能分区类型包括核心景观区、一般游憩区、管理服务区和生态保育区,每类功能分区可根据具体情况再划分为几个景区(分区)。 1、核心景观区

玉龙山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

第一章基本情况 第一节自然地理条件 一、地理位置与范围 大足县地处四川盆地东南,在重庆市西部,位于东经105°28'~106°02',北纬29°23'~29°52'之间,面积1399.97hm2。西部与内江市安岳县相邻,东邻重庆市铜梁县,北靠重庆市潼南县,南与重庆市永川市、荣昌县毗邻。 玉龙山国家森林公园(以下简称公园),其前身是国营大足县西山林场,位于大足县东南边陲,坐落于巴岳山脉分水岭西侧,地理坐标为东经105°46'~105°57',北纬29°25'~29°39'。西山林场场部距全国著名的“小五金之乡”龙水镇7km,距县城23km,距成渝高速公路邮亭镇出口27km。公园总面积3517.39hm2,东靠铜梁县,南接永川市,西邻重庆双桥区,地跨大足县境内的玉龙镇、龙水镇、邮亭镇和拾万镇。 二、地质构造 (一)地层 玉龙山出露地层为中生界三迭系、侏罗系,总厚度374~1750m。其中三迭系嘉陵江组(下统)出露于玉龙山轴部岩溶槽谷,玉龙镇也有零星出露;须家河组(上统)分布于整个玉龙山低山区,分下亚组和上亚组;侏罗系珍珠冲组(下统)分布于玉龙山背斜山麓中丘;自流井组(中下统)分布于玉龙山背斜山麓中丘,从玉峡口至龙水湖成狭窄带状;下沙溪庙组(中统)分布于玉龙山背斜与须家河组相连并行起止相同的宽带状地区。底砂岩极不稳定。 (二)构造 大足县境构造属新华夏系第三沉积带四川沉降褶带。地质构造形迹东西有异,大致以荣昌县荣昌场至境内龙水镇、万古镇一线为界,其东南称东带,属川东褶皱带,其西北称西带,属川中褶皱带。 1、褶皱 西山背斜于雍溪乡东由铜梁延入古龙乡,向南经鱼口坳抵永川太平镇附近倾没。区内长约38km,宽6km。北段轴向北45°东,在鱼口坳之南向北偏转为北20°东,向北西弯凸呈S状。背斜中段核部嘉陵江、雷口坡、须家河组为走向断层破坏,两翼迭次出露珍珠冲组至沙溪庙组。两翼倾角50°~60°,西南倾没倾角12°~35°,为不对称单箱状背斜。 2、断层

森林公园管理处主要职责

森林公园管理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益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桃江县桃花江国家森林管理处机构规格等事项的批复》(市编发〔2012〕3号)文件精神,为理顺管理体制,切实加强桃花江国家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经县编委会研究,明确桃江县桃花江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为县人民政府管理的副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森林公园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实际制定公园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发展计划和公园建设、经营、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公园森林及其他风景资源的保护。做好森林及其他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监测、保护、培育和管理工作;做好植树造林、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林木林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及古树名木、古园林建筑、历史遗迹的建档保护等工作。 (三)负责公园森林和其他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并管理经营公司,做好旅游景区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对园内参与建设和经营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管理和监督。 (四)负责公园旅游秩序、安全、环保及卫生的管理。做好旅游秩序、安全、环保及卫生维护的宣传、相关基础设施和标志的设置、维护管理等工作。 (五)受委托负责公园管理的相关行政执法。做好公园内违反森林公园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相关案件查处有关工作。

(六)完成县委、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 (一)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桃花江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设4个内设机构: 1、办公室 负责内外关系的协调和联络;负责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事务管理等工作;负责财务管理和项目资金执行工作;负责园内国有资产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县里下达的中心工作和其他临时性工作。 2、市场营销科 负责公园旅游市场经营行为及秩序管理,对园内经营旅游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管理和监督,制定景区收费标准,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园内服务质量检查监督,受理游客投诉并进行查处;负责公园旅游产品的宣传与营销;负责招商引资、立项争资融资等工作。 3、建设管理科 负责组织公园各类建设规划的编制、报批,以及各类规划的执行管理;负责公园开发建设、设施设备维护维修、项目实施管理和园内其他主体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园卫生、环保及安全等管理。 4、资源保护科 负责环境监测;负责园内森林资源的管护与改造、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自然资源的调查并进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公园管理的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项目招投标书范本

千里马招标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588097862.html, 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盱眙分中心招标文件 采购人: 盱眙县第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盱眙第一山古城运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名称: 盱眙县第一山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项目 招标代理:江苏安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九月

前附表

第一章招标文件 第一部分:招标公告 江苏安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盱眙县第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和盱眙第一山古城运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就该单位的盱眙县第一山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现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项目名称编号:盱眙县第一山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项目,项目编号:XYGK-安厦-。 、招标项目简要说明: 本次招标通过第一山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确定森林公园的性质、规模、发展目标、功能分区,科学分析与预测客源市场,统筹安排景区景点、植被与森林景观改造、资源与环境保护、生态文化建设,合理配置森林公园各项基础设施,正确处理好资源保护与利用、景观打造与林业经济的关系,指导森林公园的保护、利用与发展;盱眙县第一山国家森林公园总面积约公顷,其中林地面积约公顷,位于盱城境内的林地面积约公顷,芦苇面积约公顷,水面约公顷,预算价为万元。 、投标人资质要求: ()投标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并提供下列材料(按顺序装订到投标

说明:本次招标采用资质后审方式,在整个采购过程中,由采购人组织评委会将对投标人的资质进行审查,若发现投标人的资质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可随时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 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the forest park master planning (征求意见稿) My dent ist ha d jus t pu him neys w ere bu ilt ab ove se a-lev el. In 1860, a b etter plan was put f orwar d by an

目录 1 总则 (5) 2 术语 (5) 3 一般规定 (7) 3.1 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 (7) 3.2 资源评价 (14) 3.3 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 (15) 3.4 布局、结构与综合分区 (16) 3.5 容量与人口 (17) 4 专项规划 (19) 4.1保护保育规划 (19) 4.1.1 一般规定 (19) 4.1.2 生物资源保护规划 (20) 4.1.3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20) 4.1.4 防灾规划 (22) 4.1.5安全保障规划 (22) 4.2森林景观规划 (22) 4.3 生态文化建设规划 (23) 4.4 游憩规划 (24) 4.5 基础工程规划 (27) 4.5.1 一般规定 (27) 4.5.2 道路交通规划 (28) 4.5.3 供电规划 (28) 4.5.4 给排水工程规划 (29) 4.5.5 供热规划 (29) 4.5.6 通信网络工程规划 (29) 4.5.7 广播电视规划 (30) 4.5.8 燃气规划 (30) 4.5.9 医疗救护规划 (30) 3 , a bette r pla n was put forwa rd by an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1994年1月22日林业部令第3号;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 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公园,是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公园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 第四条在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国有苗圃、集体林场等单位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应当依法设立经营管理机构;但在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管理机构也是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机构,仍属事业单位。 第五条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对依法确定其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水域、景点景物、各类设施等,享有经营管理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森林公园分为以下三级: (一)国家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特别优美,人文景物比较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高,地理位置特殊,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旅游服务设施齐全,有较高的知名度; (二)省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优美,人文景物相对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较高,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具备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有一定的知名度; (三)市、县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有特色,景点景物有一定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在当地知名度较高。 第七条建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图表、照片等资料,报林业部审批。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设计,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组织具有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负责编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林业部备案。修改总体规划设计必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的审批,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晋升为国家级森林公园。

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7修订)

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7修订) 【法规类别】森林资源 【发文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12.01 【实施日期】2017.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2015年4月1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涉及“放管服”改革规章的决定》进行修 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规范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认定、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

源与环境条件,经认定,可供人们游览观光、休闲健身、进行科学技术普及和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区域。 森林公园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县级森林公园。国家级森林公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森林公园的基础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是生态建设和自然保护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性事业,其主体功能是保护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普及生态文化知识、开展生态文明教育、发展森林生态旅游。 第四条森林公园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公园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森林公园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森林公园规划建设和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目标体系。 第六条森林公园建设和保护管理资金实行多渠道筹集,鼓励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捐资建设森林公园。 对政府投资建设并经营管理的公益性森林公园,其资源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日常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对社会主体投资建设并经认定的森林公园,可以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或者奖励。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森林公园有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相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对在森林公园建设、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修订稿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

目次 前言 (3) 1范围 (4) 2规范性引用文件 (4) 3术语与定义 (4) 4总则 (6) 5一般规定 (6) 基础资料调查与现状分析 (6) 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 (9) 功能分区 (9) 容量与人口 (10) 客源市场分析与预测 (10) 发展战略、主题定位和营销策划 (11) 6专项保护 (11) 保护规划 (11) 森林景观规划 (13) 生态文化建设规划 (13) 森林生态旅游与服务设施规划 (14) 基础工程规划 (16) 土地利用规划 (18) 社区发展规划 (19) 7分期建设规划 (19) 8投资估算及效益评估 (20) 投资估算 (20) 效益评估 (20)

9规划成果与深度规定 (20) 一般规定 (20) 规划文本参考提纲及图纸 (20) 附件 (20) 附录A森林公园生态环境资源评价 (21) 附录B规范文本参考提纲及图纸目录 (2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给出的规则编写。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同济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楚材、刘滨谊、吴章文、刘颂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与定义、一般规定、专项规划、分期建设规划、投资估算及效益评估、规划成果与深度规定等。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编,省级和市(县)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明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005 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 GB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6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LYJ127-91 森林防火工程技术标准 GB/T18973 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JGJ62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64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国家级森林公园 national forest park 国家级森林公园是指以森林资源为依托,生态良好,拥有全国性意义或特殊保护价值的自然和人文资源,具备一定规模和旅游发展条件,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自然区域。 3.2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 master planning of forest park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主体功能要求与建设原则,对森林风景资源科学保护与合理利用在空间、时间上所做的总体安排与布局,是指导森林公园建设、经营和管理的纲领性文件。 3.3 森林风景资源forest landscape resources 是森林公园的自然和人文资源及其环境要素中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所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相应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各种物质和因素的总称。 景物 scenic attraction 指具有独立欣赏价值的森林风景资源个体,是森林公园构景的基本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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