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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

2017年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
2017年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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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

根据2017年四川省律师收费标准最新消息,《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试行)》从2017年6月16日起开始实施。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去了解一下2017年四川省律师收费标准有哪些新的变化吧!

律师服务收费,制定本行业指导标准。

一、收费方式

1.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单独或综合采取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

代理等方式。

2.采取固定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及执业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并在委托合同中确定。

3.采取计件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的大小,按照一定费率,确定收费金额。可适用于业务简单、标的额较小的律师业务。

4.采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大小,按约定的比例分段累计计算法律服务费用。

5. 采取计时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执业风险、律师事务所成本、律师法律服务水平等因素协商小时费率。多个律师共同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按各律师从业时间和资历经验分别计算小时费率,也可以按平均小时费率统一计费,各律师的服务时间累积计算。律师在本地办理法律事务的路途时间减半计算,在外地乘交通工具花费的时间及必要停留时间减半计算。律师应当及时、准确填写工作日志,报送委托人的计时清单应当经过主管合伙人或者事务所负责人审核。

6.采取风险代理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争议标的金额大小、实现代理目标的难易、代理工作覆盖的诉讼阶段多少等情况协商确定。

二、行业指导价格名录及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可合理上浮。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件收取;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7%-9%;

(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6%-8%;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7%;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4%-6%;

(6)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含2,000万元)为3%-5%;

(7)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4%;

(8)5,000万元以上部分为1%-3%。

3. 上述两项收费标准是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律师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仅就民事部分的代理人的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案件的,或者代理仲裁案件,或者代理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书的,按照上述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同一律师事务所再次代理同一案件的不同审理阶段的,可以给予下浮不超过50%的优惠。代理本诉同时代理反诉、反请求案件的,反诉、反请求按标的额以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4. 涉外(含涉港、澳、台)案件的收费标准,原则上按照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执行。如果涉及到多语种法律服务的,可以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上浮不超过 3倍收费。经委托人同意,也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5.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可以在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再上浮不超过3倍收费。下列案件为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1)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一审的案件;

(2)当事人一方人数在3人及3人以上的共同诉讼案件;

(3)知识产权纠纷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商誉权、名誉权纠纷等案件;

(4)取证困难的案件;

(5)新类型案件;

(6)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

(7)涉及专业知识,需要聘请具备非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方能办理的案件;

(8)其他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双方认为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6.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涉及财产关系的,风险代理收费标准为争议标的额的6%-30%,可另比照该案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案件受理费收取基础代理费,原则上不能采取不收取基础代理费的全风险代理方式。

7.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可以采取计时方式收取律师费。计时收费的标准为500元-3000元/小时,符合上述第5项规定的案件,可以在前述标准基础上再上浮不超过2倍收费。

8.执行案件:

(1)单独承办的执行案件,根据执行标的额,按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费;

(2)曾承办一审或二审的案件,原则上根据执行标的额,按一审阶段收费标准的50%-80%收费。执行难度很大,执行程序复杂的重大执行案件,按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费;

(3)代理执行案件亦可按照上述收费标准进行风险代理或计时收费。

9.代理民事申诉案件,按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

费,复杂、疑难的案件可以再上浮不超过1.5倍收费,亦可按上述规定进行风险代理或者计时收费。

(二)代理行政案件

1.代理行政诉讼、复议、听证等案件的收费标准,参照上述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2.代理行政案件的申诉,参照民事申诉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非诉讼业务专项收费

非诉讼业务收费标准一般采取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或按涉及金额收费。

1.计时收费的标准为500元-3,000元/小时,复杂法律服务项目可以在前述标准基础上再上浮不超过2倍收费。

2.计件收费的,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涉及金额大小和项目复杂程度在以下最低收费的基础上合理上浮:

(1)法律咨询及简单的合同修改,最低收费不低于500元;

(2)起草合同或者修改比较复杂的合同,最低收费不低于2,000元;

(3)参加简单的项目谈判,最低收费不低于2,000元;

(4)就简单的单一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最低收费不低于5,000元;

(5)对需要在初步尽职调查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书,最低收费不低于3万元。

3.投资融资、改制上市、兼并重组、清算注销、重大工程建设、涉外业务等需要进行较为全面的尽职调查、设计交易结构、参与项目谈判、起草主要交易文件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等非诉讼法律服务项目,按照所涉及金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0万元以下部分(含100万元)收费不低于50,000元;

(2)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

(3)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3%;

(4)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

(5)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为0.9%;

(6)1亿元以上部分为0.5%。

(四)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1.若采用年度固定收费方式的,可根据预计的律师工作时间、顾问单位上年度营业额、顾问单位法律风险程度、律师事务所成本、律师法律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年度收费额,可参照以下标准收取:

(1)担任机关、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3万元-20万元/年,可合理上浮;

(2)担任大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10万元-80万元/年,可合理上浮;

(3)担任中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6万元-60万元/年,可合理上浮;

(4)担任小(微)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2万元-20万元/年,可合理上浮。

2.若采用年度计时收费方式,计时收费的标准为500元-3,000元/小

时,涉外、证券、知识产权、税法等专门领域的常年法律顾问的小时费率可以在前述标准基础上再上浮不超过2倍收费。

(五)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六)以下类型案件实行政府指导价: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的案件;

2.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请求基于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

3.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

三、附则

1.律师事务所应在醒目位置公布符合本行业指导标准的本所律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2.律师事务所不按照本行业指导标准收费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四川省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对该律师事务所采取约谈其负责人、进行内部通报等监督管理措施。

3.应当在双方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载明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律师服务费收取的有关事项。

4.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向委托人开具等额、合法、有效的发票。

5.本收费行业指导标准由四川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6.本收费行业指导标准经四川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6月16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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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财务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所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财务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办法。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原则上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并要专款专用。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司法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根据承办各项业务的性质种类、繁简程度、需时长短、标的大小等情况,以低于现行律师收费的标准,计算收费数额。 有关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业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手续、收费减免办法以及与公证处、律师事务所联合办理业务的收费分成比例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拟定,报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业务收费,必须办理当地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业务收费,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并建立收据的领用、缴销手续和制度。 基层法律工作者不得私自收费。 第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财务工作应由专人管理,要建立健全财务会会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会计账目,收支有凭证。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财务制度和财务活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要坚持勤俭办所的原则,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 第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经费开支包括: 1、专职人员(含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费等; 2、兼任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的司法助理员的职务补贴; 3、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办公费和业务费。 第八条有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事业发展基金、奖励基金和福利、保险基金,其中实业发展基金一般不得低于年终业务结余的百分之六十。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的报酬,应当在综合考评的基础上,与其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遵守职业道德情况挂钩,实行按劳分配原则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职业条件,经核准职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依据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

企业法务必备的四项基础素质

企业法务必备的四项基础素质 摘要 法务工作以来,从大型上市房地产企业到国内上市外资油服企业,再到知名的电商行业,短短几年,经历了几个不同行业的法务工作。随着工作的成熟,对企业法务工作也有了更加深入地理解,有时会自问,什么样的企业法务人员才是合格的法务人员?法务人员应该具备哪些基本的素质?回顾这若干年的从业经历,做以总结,希望能对初入法务工作的同行有所帮助,起到抛砖引玉的效用。个人看来,一名合格的企业法务应至少具备扎实的专业能力、审慎的工作习惯与工作态度、对业务模式的深入理解、良好有效的沟通技能四个方面的基础素质. 一扎实的专业能力 一般来说,企业的法务团队通常为数人乃至数十人的专业团队,支持工作以业务框架为基础,每个或每几个法务人员分别为框架下的业务线提供相应的支持。企业业务本身不可能涉及到方方面面,作为一名企业法务也不可能精通所有类型的法律。在这种设置下,对于业务的支持特别是新业务的支持,最为需要是法务人员扎实的专业功底以及法律的逻辑思维能力,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讲: 首先,法务人员应对业务对应的法律法规有所了解与掌握,特别是对合规性风险的把控,以租赁合同为例,根据法律规定,如实际使用用途与规划不符的,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这就要求法务人员在审核租赁合同时,需了解租赁的使用用途及租赁物的规划用途,并清楚地了解租赁合同以及房地产、土地管理等相

关的法律规定;其次,法务人员应具备最基础的文字表述功底,作为企业法务人员,无论是合同审核还是对外发函,文字工作是必不可少的,表述的准确性、专业性,是每个企业法务应有的专业能力,一个字的错误都有可能影响到双方的权义与责任;最后,法务人员应具有行业法律经验的专业支撑,随着对业务的深入与了解,企业法务需要了解行业内的易产生纠纷的业务场景,拥有对业务纠纷的敏感嗅觉并熟知处理高频率纠纷的解决方案. 企业法务人员的价值以扎实的专业能力为基础,只有拥有合格的专业能力,才能有效地发挥出企业法务的价值,专业性是法务人员素质构成中的基石. 二审慎的工作习惯与工作态度 在法律行业,流行着一则由于法律助理的疏忽因此让一家银行付出了15亿美元的代价的案例:某银行贷了3亿美元给某汽车企业。同时,某银行还在另一个完全无关的协议中,和其他贷款人一起出借给某汽车企业15亿美元.当某汽车企业准备偿付第一笔3亿美元贷款时,它需要准备文件去解除自己对某银行3亿美元借款的担保。某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合伙人将这项工作派给一位律师,并要求他准备一份交易结束的检查单和一份文件草案——用于偿付合成租赁和解除汽车公司对银行的担保。这个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步骤是制作一份担保登记档案,列明为这笔贷款做担保的抵押物.为了准备这份档案,该主办律师要求一位并不熟悉此次交易或是并未理解这个要求目的的一位律师助理检索与该3亿贷款有关的担保登记。可惜这位律师助理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2015版)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 通知 结合我省律师服务的实际情况,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部分律师服务收费,制定行业指导标准,以供四川省各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部分律师服务收费,四川省各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 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13 号)的要求办理。 一、收费方式: 1.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单独或综合采取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等方式。 2. 采取固定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及执业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并在委托合同中确定。 3. 采取计件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的大小,按照一定费率,确定收费金额。可适用于业务简单、标的额较小的律师业务。 4. 采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大小,按约定的比例分段累计计算法律服务费用。 5. 采取计时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执业风险、律师事务所成本、律师法律服务水平等因素协商小时费率。 多个律师共同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按各律师从业时间和资历经验分别计算小时费率,也可以按平均小时费率统一计费,各律师的服务时间累积计算。律师在本地办理法律事务的在途

时间减半计算,在外地乘交通工具花费的时间及必要停留时间减半计算。律师应当及时、准确填写工作日志,报送委托人的计时清单应当经过主管合伙人或者事务所负责人审核。二、行业指导价格名录及其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1.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 元-30,000 元/件,可合理上浮。 2. 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 万元以下部分(含10 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 元的每件按5,000 元收取; (2)10 万元至50 万元部分(含50 万元)为7%-9%; (3)50 万元至100 万元部分(含100 万元)为6%-8%; (4)100 万元至500 万元部分(含500 万元)为5%-7%; (5)500 万元至1,000 万元部分(含1,000 万元)为4%-6%; (6)1,000 万元至2,000 万元部分(含2,000 万元)为3%-5%; (7)2,000 万元至5,000 万元部分(含5,000 万元)为2%-4%; (8)5,000 万元以上部分,为1%-3%。 3. 上述两项收费标准是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律师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 讼当事人仅就民事部分的代理人的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案件的,或者代理仲裁案件,或者代理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书的,按照上述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同一律师事务所再次代理同一案件的不同审理阶段的,可以给予下浮不超过50%的优惠。代理本诉同时代理反诉、反请求案件的,反诉、反请求按标的额以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完整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收费办法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收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盈科所)律师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依据《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律师行业和盈科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收费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盈科所全体执业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盈科所各地分所可根据当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做适当调整。 第三条:律师服务费是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承办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交通费、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 (3)复印费、资料费、长途通讯费等。 (4)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律师服务计费要考虑如下因素: (1)完成委托事项所需花费的工作时间; (2)完成委托事项所需人员的配备; (3)委托事项的复杂程度;

(4)委托事项所涉行业的专业性和法律专业性,法律顾问要考虑企业规模或工作量; (5)委托事项的经济价值; (6)办理委托事项所涉及的语种; (7)办理委托事项所涉地域范围; (8)主办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9)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可以预收全部或部分费用,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在提供法律服务期间或完成法律服务后收取。 第六条: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 律师个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预收办案差旅费的,相关案件承办律师应当留存合法票据,及时向委托人出具。 第八条: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本所律师应当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对于有其它特殊情况,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拟低于本办法所确定的最低标准收费的,需经本所执行合伙人同意。 第二章收费方式

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应当解决的问题

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应当解决的问题 基层法律服务所完成脱钩改制后,已成为“自愿组合、自我管理、共同出资、共担风险”的合伙制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经过一年多运行,我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总体状况是:一方面在主观方面普遍增强了担忧心理、求富心理、进取心理和期望心理;在客观方面仍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人民政府委托,配合当地司法所协助承担调解民间纠纷、普法宣传、法律援助 、148法律服务等司法行政工作,参与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但积极性、主动性、责任心明显下降;在自身建设上大多数服务所都改善了硬件设施,重新选址,装修办公房,添置了新型办公用具及通讯设施。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各种问题,诸如内部分工不明确,业务开展不顺畅,办案质量不讲究,财务管理不规范,卷宗材料不齐全,内部人员不团结,制度建设不完善,合伙人员不到位等等。笔者认为,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已成为迫切议题。妥善处理和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加强管理,摆脱目前自上而下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缺乏过硬依据、缺少必要手段”状态,解决好“准确定位、资格准入、严格监管手段”等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准确定位问题。基层法律服务所从诞生起直至现在完成脱钩改制的十多年发展时间,其定位一直处在不确切和不连续的变化状态中。基层法律服务所从最初的“事业法人体制”,实行与乡镇政府司法所“政事合一”、“合属办公”;到按照“国办发[2000]51号”和“清办函[2000]9号”文件精神艰难地完成脱钩改制,“不再属于行政挂靠机构或事业单位,实行自主执业、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自律性运行机制,成为符合法律中介服务行业规制的合伙制执业组织形式”;再到目前张福森部长在全国司法厅(局)长座谈会上,要求从基层法律服务所立足社区、亲民近民、服务便利、收费低廉等特点,以及在满足城市低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体的法律需求等特殊作用出发,将大中城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职能定位在“以街道社区为依托,面向基层、面向社区、面向群众,提供公益性、非营利性法律服务”上,使得基层法律服务定位在短时间内出现政策上的反复性和不连续性,以及定位本身带来的难以把握性和难以操作性。其一,关于“以街道社区为依托,面向基层、面向社区”。这一定位很好理解,是指基层法律服务要面向最基层,立足社区,亲民近民,为广大公民提供最便捷的法律服务,使之成为法制需求渗透到每一社会角落的重要载体。但大家是否意识到,这一规定的同时也明确限定了基层法律服务的活动范围和执业区域!试想,目前的社区法律需求是否能够满足基层法律服务的基本生存需求?供需是否能达到基本平衡?在已经脱钩改制的今天,只有当社区的法律需求供不应求时,基层法律服务所才有生存的可能,除此之外只能自生自灭。既然如此,“面向群众”又从何体现?其二,关于“提供公益性、非营利性法律服务”。何为公益性?非营利性?公益乃公共的利益,多指群众性福利事业,通常表现为“使社会广大公民获得利益而不谋求回报”,往往是国家和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非营利性乃不以赢利和获得利润为目的,行为本身注重和追求的是社会利益而非经济利益。因此,非营利性常与公益性结伴而行。但“提供公益性、非营利性法律服务”的定位与脱钩改制后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要求相去甚远。试想,如果完全符合公益性、非营利性要求,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将如何生存?何以为计?即便可以符合“收费低廉”要求适当收费,又如何把握以公益性、非营利性为目的的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尽管“收费低廉”,但“收费低廉”本身与公益性、非营利性要求是否相互矛盾?其三,关于“满足城市低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体的法律需求”。这一点,在基层法律服务的职责中属于“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一类,而且义务有限。除此之外,笔者认为,“满足城市低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体的法律需求”职责不应当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担当,因为,“满足城市低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体的法律需求”在本质上属于法律援助范畴,属于政府职能范畴,是应当由政府发挥公共职能,通过完善法律救济制度(如大力发展公职律师等)渠道解决的问题,而作为符合法律中介服务行业规制的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人员不具备这些社会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版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 通知 结合我省律师服务的实际情况,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部分律师服务收费,制定行业指导标准,以供四川省各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部分律师服务收费,四川省各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 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13 号)的要求办理。 一、收费方式: 1.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单独或综合采取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等方式。 2. 采取固定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及执业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并在委托合同中确定。 3. 采取计件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的大小,按照一定费率,确定收费金额。可适用于业务简单、标的额较小的律师业务。 4. 采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大小,按约定的比例分段累计计算法律服务费用。 5. 采取计时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执业风险、律师事务所成本、律师法律服务水平等因素协商小时费率。 多个律师共同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按各律师从业时间和资历经验分别计算小时费率,也可以按平均小时费率统一计费,各律师的服务时间累积计算。律师在本地办理法律事务的在途

时间减半计算,在外地乘交通工具花费的时间及必要停留时间减半计算。律师应当及时、准确填写工作日志,报送委托人的计时清单应当经过主管合伙人或者事务所负责人审核。二、行业指导价格名录及其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1.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 元-30,000 元/件,可合理上浮。 2. 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 万元以下部分(含10 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 元的每件按5,000 元收取; (2)10 万元至50 万元部分(含50 万元)为7%-9%; (3)50 万元至100 万元部分(含100 万元)为6%-8%; (4)100 万元至500 万元部分(含500 万元)为5%-7%; (5)500 万元至1,000 万元部分(含1,000 万元)为4%-6%; (6)1,000 万元至2,000 万元部分(含2,000 万元)为3%-5%; (7)2,000 万元至5,000 万元部分(含5,000 万元)为2%-4%; (8)5,000 万元以上部分,为1%-3%。 3. 上述两项收费标准是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律师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 讼当事人仅就民事部分的代理人的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案件的,或者代理仲裁案件,或者代理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书的,按照上述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同一律师事务所再次代理同一案件的不同审理阶段的,可以给予下浮不超过50%的优惠。代理本诉同时代理反诉、反请求案件的,反诉、反请求按标的额以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一、代理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收费 对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5000元/件; 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收取2000元的手续费外,按照下列规定标准分段收取 争议标的额(元)收费标准速算办法 10,001-100,0005%标的额×5% 100,001-500,0004%标的额×4%+1000 500,001-1,000,0003%标的额×3%+6000 1,000,001-10,000,0002%标的额×2%+16000 10,000,001元以上1%标的额×1%+116000 二、非诉讼法律事务收费 根据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性质、工作量、标的金额、难易程度和市场行情等综合因素,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一揽子收费金额。 涉及财产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可以按照涉及财产金额(争议财产、总资产、净资产、交易金额等),参考其他因素,按0.5%-5%收费. 客户可与律师事务所协商,按照如下费率和律师代理工作实际发生的有效工作 高级合伙人律师 ¥1600/小时 合伙人律师 ¥1200/小时 律师 ¥800/小时 助理律师 ¥400/小时 律师服务费以外币支付时,按照双方约定日期,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结算。 律师工作小时按照行业通行规则记录和计算:律师与委托人共同工作或律师现场处理委托事务的,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律师起草、修改文件,按照通常熟练律 师有效工作耗时计算。律师应定期向委托人提交工作记录单,写明工作事项、工作时间、时间统计、费率和账单,经客户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三、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收费 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初始年度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根据顾问工作范围、性质、工作量测算、拟安排服务的律师等级,协商确定 固定年费:普通客户人民币5- 10万元/年,VIP客户人民币10万/年以上。具体数额根据客户基础工作量的测算确定,多不退,少不补。 每一年度服务期满,将根据上年度全体服务律师按小时标准收费的计费总额,与客户协商调整以后年度的收费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 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浙价服[2011]21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1.06.10 【实施日期】2011.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服〔2011〕212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精神,现就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以及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律师事务所提供其

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律师事务所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案件难易程度,律师社会信誉、服务能力、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以及委托人的支付能力等,在规定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二、附件中的收费标准,为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死刑复核、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同一律师事务所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诉讼代理收费标准按不高于前一阶段收费标准的70%执行。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按照一审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反诉案件的收费,可在本诉案件收费的基础上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可按较高者

安徽省最新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物价局 司法厅 皖价服〔2011〕91号 关于明确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司法局,广德、宿松县物价局、司法局:鉴于安徽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的通知》(皖价服〔2008〕195号)文件有效期已到,为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业健康发展,现就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是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我省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核准执业登记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属重要的中介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 — 1 —

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中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办理见证事项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根据承办业务的繁简程度、工作量的大小、标的额大小、提供法律服务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以及委托人的承受能力等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事务文书、法律顾问服务等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三、除简易法律事务外,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承办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或《法律顾问应聘合同》,约定委托事项、收费方式和金额( 比例)以及其它有关事项,也可以签订专门的收费协议。 四、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应减收或免收基层法律服务费,具体情况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五、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应持相关资质证件,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和与收费有关的信息,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的监督和— 2 —

法务人应掌握的十条基本商业逻辑(上)

法务人应掌握的十条基本商业逻辑(上)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核算单位和商业社会最敏感 的主体,商业经营和盈利才是其目的。要成为一名优秀的企业法务,不但需要扎实的法律知识,还需要了解商业规则与逻辑。公司及其法务人员只有在充分了解一些商业知识,才能真正明白自己的定位与价值,运用法律技能来应对商业世界的千变万化。一、企业只有有能力去管理风险,才能赚取利润动态的商业环境通过风险和获利来体现。利润(profit)是企业获取的、扣除所支付的工资和经营所需的其他费用的总金额数;亏损(loss)则发生在企业成本与支出超过收入之时;而风险(risk)是企业家在商业活动中所承担的、遭受时间与金钱无效益的损失几率。市场经济是责任制度,利润是一种考核方式。企业业务中风险越大,责任和利润越大。所以,一个企业只有有能力去管理风险、承担责任,才能赚取利润。 企业所有者需要对企业承担严格责任,所以他们雇佣法务人员来管理和防控企业经营环境中所要面临的风险,以降低自己的损失,增加利润。企业运行中的主要风险包括:战略风险、市场风险、财务风险、人力资源风险、法律风险、信息系统风险以及其他风险。虽然法律风险作为一类单独列出,但是它贯穿于各部门内部,无论市场还是财务、人力资源,

无一例外地存在法律风险,这也突出了法务人的重要性。法务作为企业内的法律工作者,承担着防范和控制诉讼和非诉讼法律风险的责任。这不是一个法务部门就能完成的,还需要具备上述商业思维,站在所有者、投资者、决策者的角度进行商业思考,与各业务部门进行联系。比如了解财务部门中公司现金流情况和相对应的融资情况,以及掌握人力资源部门的劳动用工管理情况。在互联网+时代,商业性是更加复杂,公司面对的竞争和风险趋于多样化,企业的法务部门和法务人员应当主动将法务管理工作融入到企业经营过程之中,以此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降低企业运营损失,侧面为公司创造利润。但需要注意的是,法务不可主导企业决策,否则可能会使企业丧失活力与积极性,因为这跟法务人的保守法律思维有一定关系。二、知识要素是当今企业的第一生产要素生产要素是维系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必须具备的基本因素。传统的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力、土地、资本、企业家才能四种,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知识也作为相对独立的要素投入生产。在知识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知识的经济化与经济的知识化更加突出知识经济的重要作用,知识也成为了凌驾于劳动力和资本之上的第一生产要素。当今发达国家之所以富有,关键就在于对技术的有效应用和知识的整合。企业内部工作者通过运用所学到的知识,令企业成长,从而增加财富(企业利润)和个

成都律师收费标准

有时候律师报价因人而异,甚至可能”看人下菜“。如果您找熟人引荐,更不知有多少水分。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严格在《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试行)》范围内收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通过协商,是不会高过此标准的,更不会欺骗当事人。 同时,以人为本,是泰仁律师事务所的一贯理念,如果当事人经济条件非常困难,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还可以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免费协助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经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如果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就由政府指派律师,免费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因为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是四川省司法厅法律援助中心及成都市青羊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成员,清楚、了解、熟悉法律援助申请程序及条件。选择泰仁律师事务所,您一定不会后悔! 附件:《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试行)》 一、收费方式 1.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单独或综合采取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等方式。 2.采取固定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及执业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并在委托合同中确定。 3.采取计件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的大小,按照一定费率,确定收费金额。可适用于业务简单、标的额较小的律师业务。 4.采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大小,按约定的比例分段累计计算法律服务费用。 5. 采取计时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执业风险、律师事务所成本、律师法律服务水平等因素协商小时费率。多个律师共同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按各律师从业时间和资历经验分别计算小时费率,也可以按平均小时费率统一计费,各律师的服务时间累积计算。律师在本地办理法律事务的路途时间减半计算,在外地乘交通工具花费的时间及必要停留时间减半计算。律师应当及时、准确填写工作日志,报送委托人的计时清单应当经过主管合伙人或者事务所负责人审核。 6.采取风险代理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争议标的金额大小、实现代理目标的难易、代理工作覆盖的诉讼阶段多少等情况协商确定。 二、行业指导价格名录及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可合理上浮。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件收取;

天津市律师收费标准行业指引

天津市律师收费标准行业指引 (2014版)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我市律师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并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更好地保障律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律师收费的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我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在天津市登记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各类法律服务工作,按照本指引收取法律服务费用。 一、收费方式 1、律师收费分为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以及协商收费等四种方式。 2、全部律师业务可采取计时方式或协商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采取协商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可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及执业风险等因素协商具体收费数额。 3、业务简单、标的额较小的律师业务可以采取计件方式收费。 二、案件代理收费 (一)民事、行政和国家赔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3000—12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根据诉讼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具体收费金额不低于如下比例: (1)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部分12%,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

(2)1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8%; (3)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6%; (4)1000001元至5000000元的部分4%; (5)5000001元至10000000的部分3%; (6)10000001元至50000000的部分2%; (7)50000001以上的部分1%。 律师代理一审、二审、再审、执行案件以及代理仲裁案件,按照上述标准收取法律服务费用。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可以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100%-500%。 对于民事、行政和国家赔偿案件可以采取计时方式收取律师费,每小时收费500-3000元。 (二)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5000-10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5000-10000元/件; 3、一审阶段:5000-30000元/件; 4、二审阶段:5000-30000元/件; 5、刑事犯罪涉及指控数额的,可以参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再审案件、死刑复核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的代理人的,参照民事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取法律服务费。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可以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上

湖南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一、解答法律询问 (一)简易法律咨询免费 (二)涉及财产的法律咨询收费 (1)不涉及财产关系:5元/件 (2)涉及一般财产关系:10元/件 (3)涉及商业性财产关系:15元/件 二、代写法律事务文件 (一)申请、申明、委托书及其他一般文书:30元/件(二)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申诉状及其他诉状和申请仲裁书等:50元/件 (三)家产分单、遗嘱、赠与及其他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文书:60元/件 (四)民事合同、契约:70元/件 (五)涉及法律事务文书:100元/件 三、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 (一)代理民事诉讼 (1)不涉及财产关系:2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案件受理费每件150元外,还可按下列比例实行收费: 争议标的额收费比例 5000元以下免费 5001-10000元3% 10001-50000元2% 50001-100000元1% 100001以上0.5% (二)代理经济诉讼

代理参与案件的调解、仲裁、诉讼,除收取案件受理费每件150元外,还可按下列比例实行收费: 争议标的额收费比例 5000元以下免费 5001-10000元3% 10001-50000元2% 50001-100000元1% 100001以上0.8% (三)代理行政诉讼,按下列标准收费: (1)治安行政案件:100元/件 (2)劳动争议案件:200元/件 (3)专利行政案件:300元/件 其他行政案件,由双方协商收费。有财产争议的,按民事案件中涉及的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四、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一般法律事务:100元/件 (二)资信调查、咨询建议书、法律意见书、涉及经济关系的法律事务:200元/件 (三)审查、起草、修改经济合同、章程、参加项目谈判,根据实际工作量或按合同标的数额的一定比例由双方协商收费,收费标准是: 100000元以下1-1.5% 100001-500000元0.5-1% 500001-1000000元0.3-0.4% 1000001元以上0.1% (四)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参照代理民事诉讼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管理知识-务实技能中小企业法务管理的三种模式 精品

[务实技能] 中小企业法务管理的三种模式 滦深公司没有自己的法务人员,也没有聘请法律顾问;好宝箐没有自己的法务人员但是聘请了法律顾问,欧艾斯鸿润则拥有属于自己的法务部。三家公司代表着我国中小企业法务管理的三种模式,上演着不一样的公司法务故事 在中国人喜气洋洋、张灯结彩欢度春节的时候,张满珍、明毅和旷峰却都与官司扯上了关系。不过,不是他们个人要打官司,而是他们所经营或服务的公司遭遇到了法律纠纷。 张满珍是深圳滦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滦深公司”)的负责人,明毅在美丽的云南经营“好宝箐”农业生态园(以下简称“好宝箐”),年轻的旷峰则是欧艾斯鸿润设施管理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艾斯鸿润”)的法务负责人。 三人所在的三家企业恰能代表中国企业法务管理的三种模式。滦深公司没有自己的法务人员,也没有聘请法律顾问;好宝箐没有自己的法务人员但是聘请了法律顾问;欧艾斯鸿润则拥有属于自己的法务部。 《公司法务》将身处不同城市、行业、企业的三个人联系起来,一起聆听他们的法务故事。 老板兼法务:其实也有很多风险 没有自己的法务部,也没有聘请法律顾问,但这不等于滦深公司就没有法务。实际上,老板张满珍同时兼任了法务总监这一角色。 声音温柔的张满珍一副典型的贤妻良母模样,还是“上得厅堂、下得厨房”的那种,但是骨子里还是潮州人的精明能干。30刚出头的她已经创业近十年,她的滦深公司现有管理及营销人员60多人,年营业额达6000万元人民币。 来自有着重商传统的潮汕之乡,张满珍经营企业的一个核心理念就是“诚信”,“你诚信我诚信,大家才能互惠互利。”诚信理念给滦深公司带来了大批一流客户,包括国美、苏宁、沃尔玛、麦德龙这样的大公司。 但是“诚信”也让张满珍吃了苦头,直到今天滦深公司还因此陷在诉讼风波之中。

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规则

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规则 ( 2009年1月11日省律协六届第四次理事会通过, 2010年5月16日省律协六届六次理事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律师执业秩序,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规范律师协会对违规会员惩戒处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章程》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协会应设立惩戒委员会,负责对违规会员进行惩戒处分,行使对会员的执业监督权和对违规会员的调查处分权。惩戒机构根据本规则对会员作出的处分决定对会员具有约束力。会员应当接受和执行惩戒机构的处分决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会员违规行为是指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律师协会制定的各项行业规范以及本行业普遍认同的行业准则,会员有违规行为应当受到行业惩戒处分的,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惩戒机构对违规会员的惩戒处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独立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律师协会的各项规范为准绳,严格执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并依照规定保障会员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及申诉权。 被处分的会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省律师协会惩戒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 第五条向律师协会控诉、举报、检举会员有违规行为的称为投诉。向律师协会控诉、举报、检举律师协会会员有违规行为的人统称为投诉人。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据本规则对律师协会会员进行投诉。 第二章惩戒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六条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可以对会员的违规行为作出以下惩戒处分: (一)训诫;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取消会员资格。 训诫处分适用于初次因疏忽或过失违规情节较轻的会员。训诫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方式实施。采取口头训诫的,应当制作笔录。 通报批评、公开遣责原则上适用于严重违规、经训诫后再次违规或者违规行为较为严重的会员。 第七条律师协会惩戒机构可以对有违规行为的会员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责令纠正违规行为; (二)强制培训; (三)暂缓年度考核。 责令纠正违规行为适用于要求违规会员依惩戒机构的决定履行特定义务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退还委托人因会员违规收取的律师费及其他费用、返还违规占有的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材料和实物、因利益冲突退出代理或辞去委托、向委托人送交致歉函等。 强制培训适用于违规会员执业水平和操守低于律师职业最低要求的会员违规案件。强制培训可以采取组织集中培训方式,亦可采用增加常规培训课时的方式。对于违反执业操

西安市律师收费标准 (1)

各律师事务所: 《西安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意见》已于2016年2月1日经西安市律师协会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实施。 西安市律师协会 2016年3月10日 西安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意见 为引导律师事务所合理收费,促进我市律师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精神,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求,以下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要按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范围、原则和方式 除上一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应当考虑服务成本、资信水平、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因素,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方式,与委托人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价格。 律师事务所不得通过降低服务质量,肆意压价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律师事务所应当公示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采取计件收费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的,代理一个案件多个诉讼阶段的(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仲裁程序),从第二个阶段起,可酌情减少收费。 三、按件收费指导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事诉讼案件(含附带民事诉讼仅就民事部分代理的案件)、非诉讼调解的民事纠纷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可以计件收费。每件收费数额可在3000元至300000元幅度内议定,具体价格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批复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 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川价字费[2000]231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0.12.25 【实施日期】2000.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批复 (川价字费[2000]231号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省司法厅,各市、地、州物价局: 你厅“关于请予批准《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印发的《乡镇法律服务收费办法》,结合我省基层法律服务实际,现将《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所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原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区乡(镇)法律服务所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通知》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一:

第一条为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委托基层法律服务所办理法律事务的法人和自然人(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4号)第四条、《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基层法律服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境内,经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委托人。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法律服务,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 (一)解答法律询问; (二)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三)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轻微刑事等诉讼活动; (四)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六)主持调解纠纷; (七)办理见证事项。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根据承办业务的繁简程度、所需人员数量、需时长短、标的大小、提供法律服务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以及委托人的承受能力等情况,在收费标准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计算收费数额。 第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也可与委托人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或《法律顾问聘应合

法律顾问企业管理知识:企业战略类型.doc

法律顾问企业管理知识:企业战略类型 西方战略管理文献一般将企业战略分为企业总体战略和企业经营战略两大类。企业总体战略考虑的是企业应该选择进入哪种类型的经营业务,经营战略考虑的则是企业一旦选定某种类型的经营业务,则应该如何在这一领域里进行竞争或运行。 1.企业总体战略 企业总体战略是涉及企业经营发展全局的战略,是企业制定经营战略的基础,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型: (1)单一经营战略 单一经营战略是企业把自己的经营范围限定在某一种产品上。这种战略使企业的经营方向明确、力量集中、具有较强的竞争能力和优势。比如,我国四川的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其生产领域就主要以电视机为主,成为我国最大的电视机生产基地。单一经营战略的优点是:把企业有限的资源集中在同一经营方向上,形成较强的核心竞争力;有助于企业通过专业化的知识和技能提供满意和有效的产品和服务,在产品技术、客户服务、产品创新和整个业务活动的其他领域开辟新的途径;有利于各部门制

定简明、精确的发展目标;可以使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减少管理工作量,集中精力,掌握该领域的经营知识和有效经验,提高企业的经营能力。世界上许多企业都是通过单一经营而成为某一领域的主导者。单一经营战略的风险是企业把所有的鸡蛋都放在同一个篮子里,当行业出现衰退或停滞时,难以维持企业的长远发展。 (2)纵向一体化战略 纵向一体化战略是指企业在同一行业内扩大企业经营范围,后向扩大到供给资源和前向扩大到最终产品的直接使用者。企业实行纵向一体化战略的目标是提高企业的市场地位和保障企业的竞争优势。后向一体化可以在原材料供给需求大、利润高的情况下,把一个成本中心变成利润中心,还可以摆脱企业对外界供应商的依赖。前向一体化的好处是保证企业分销渠道的畅通,维护生产的正常秩序。纵向一体化战略的不足是:需要的投资资本较大。 (3)多元化战略 多元化战略是指企业通过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相配合而扩大经营范围的战略。这种战略一般适用于那些规模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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