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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登记表

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登记表

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登记表

责任单位名

称(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

建设单位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责任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类别□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建筑保温□用途改变)

岗位名称姓名身份证号码执业资格证编号专业本人签字日期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相关责任人(根据实

际或分专业填写)

注:1、“责任单位”是指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含土建施工、消防施工或装饰施工)、监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检测单位)等;

2、随表需提供需提交各“责任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盖单位公章;“相关责任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的执业证明文件复印件,本人签字或盖单位公章;

3、此表内的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应与提交的消防行政许可、备案资料一致。

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行政许可指南

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一、办理程序 1、新、改、扩建及内部装修工程的设计依法应由消防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2、建设单位到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原市便民服务中心)消防窗口领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公章; 3、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图纸一并报送消防窗口; 4、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为“同意”的意见,即按审核同意的施工图纸资料进行施工; 5、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为“不同意”的意见,则应当按照意见书的要求修改有关消防设计,并按程序重新申报防火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二、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各阶段需提交资料 1、新建、扩建工程施工图设计阶段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建设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法人签字、被委托人签字、被委托人、法人身份证双面复印件);【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甲、乙级建筑勘察设计资质和消防专业设计资质);设计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和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云公消【2009】102号文件】 (5)消防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单位出具的消防设计专篇、总平面图、建筑施工图、给排水施工图、采暖通风施工图、电气施工图、建筑灭火器配置图、工业建筑中相关的工艺施工图及设计说明等的设计蓝图及电子光盘)。【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6)涉及专家评审工程,请提供专家评审申报材料(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集体会审、专家评审意见及有关记录和材料)。 (7)质量回执(窗口、消防) 注:1、请带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原件或扫描件审核; 2、授权委托只能委托建设方人员办理。 2、内部装修改造设计阶段

2020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三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四章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 第五章档案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部门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 第三条本细则是和《暂行规定》配套的具体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暂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细化本细则。 第五条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意见一并出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中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并入联合验收。 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二)消防设计文件内容齐全、完整(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内容齐全、完整);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已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已提交批准文件。 第七条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封面:项目名称、设计单位名称、设计文件交付日期。 (二)扉页: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和项目总负责人的姓名及其签字或授权盖章,设计单位资质,设计人员的姓名及其专业技术能力信息。 (三)设计文件目录。 (四)设计说明书,包括: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填写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填写 Revised by BLUE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2,2020.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一)适用范围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是公安消防机构接受消防行政许可事项中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而使用的法律文书。 (二)程序要求 公安部119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三)制作要求 本文书属多联式填充性文书,包括封面、申报表和填表说明三部分。 1、封面。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和填表日期。 “工程名称”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名称填写;“建设单位”填写负责工程项目开发建设的单位名称并加盖行政公章,申报日期以建设单位将申报资料收集并送达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当日日期。 2、申报表。由工程项目基本信息和工程项目申报内容基本信息组成。此联由建设单位根据申报工程的验收情况如实填写。 (1)工程项目基本信息。 建设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按照开发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法定名称填写;工程名称和工程地质:按照项目立项批准单位出具的有效文件如实填写;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内容要按照各单位营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法定名称填写;工程使用性质部分则按照实际施工的类型和量勾选。

(2)单体建筑基本情况一栏,项目涉及的建筑如果有多栋则需分别填写,如果其中部分建筑结构、层数、高度、面积等信息一致,则可按一栏填报,如“XX区1-5栋”,该栏基本信息需按照设计单位设计图纸如实填写。储罐、堆场、建筑保温和装修工程涉及的表内内容必须按照设计单位的设计图如实填写,消防设施同样按照工程涉及的部分勾选,材料提交勾选栏按照建设单位自己提交的材料进行勾选,因工程类别不同则部分材料不需要提供。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可以在尾栏进行填报。 3、填表说明。该部分规定了填表的注意事项,以及采用的墨印和报表规格等。 (四)注意事项 1、对不属于消防验收范围的申报项目移送备案验收,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在对申报材料进行检查时,如发现申报项目不属于消防验收的项目,则应将建设项目变更为消防备案验收项目,或者移交至项目所在地的消防大队进行消防备案验收,进入备案流程; 2、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涉及多个施工、设计、监理方的,则一并填写申报,并提供相关资质和执照。如:某单位土建、消防设施施工和外墙保温施工均为不同单位,则均需填报; 3、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受理过程中,如遇申报项目内容参照地方规章和公安部119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相矛盾冲突的,参照后者执行; 4、对于建设工程立项单位审批通过的一个建设项目,如果分区或者分期报验的,需在其他相关情况内作说明。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工程名称XX工程建设项目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

一、概述 1 范围(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略) 3 术语和定义(略) 4 一般要求(略) 5 验收内容5.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内容包括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 测试。5.2审查资料包括:a)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b)工程竣工验收报 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以及相关隐蔽工程施工和验收资料;c)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d)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e)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更多规范关注图图规范微信公号f)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g)施工、工程监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h)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文件,特殊消防设计文件专家评审意见,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和消 防设计变更情况。 特别提醒,易犯错误:①广泛存在图纸不全、变更混乱的问题。 ②私自修改平面布局、高度等,缺少正式变更设计。 5.3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内容包括:a)对建筑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 场抽样查看;b)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 度等可测量的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c)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查测试;更多 规范关注图图规范微信公号d)对消防产品进行抽查,核对其市场准入证明文件; e)对其他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进行抽查测试。 特别提醒,易犯错误:①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证明缺失。②盲目修改内装修面 层做法,导致面积或宽度等不符合设计要求。 二、验收评定标准 6.1一般原则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应按照先子项评定、后单项评定的程序 进行。 6.2子项评定6.2.1子项按其影响消防安全的重要程度分为A(关键项目)、B(主要项目)、C(一般项目)三类,分类标准如下:a)A类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 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b)B类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 “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c)C类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的其他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子 项的名称及对应的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见附录A 6.2.2子项的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应符合以下要求: a)每一项的抽样数量不少于2处,当总数不大于2处时,全部检查;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的设置及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数量应全部检查;b)B类项抽查中若发现1处不合格,应再抽查2处,不足2处的全部抽查;c)子项的检查内容涉及抽查消 防产品的,应对检查内容中至少一个品种的消防产品进行抽查,核对其市场准 人证明文件。更多规范关注图图规范微信公号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 一、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0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二、受理部门及审批单位(一)以下项目由市公安消防局受理和审批:1、高层民用建筑,独立的地下工程;2、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或单栋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多层民用建筑或建筑群;3、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油库、液化气站及其它甲、乙类火灾危险场所;4、甲、乙类厂房、仓库,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或单栋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丙、丁、戊类厂房、库房。(二)以下项目由工程所在地的公安消防大队受理和审批:除第(一)项范围以外的建筑工程报工程所在地的公安消防大队受理和审批。 三、审批时限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发出《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对于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同时将延长审核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并发出《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对于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同时将延长验收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申办应提交材料(一)建审材料: 1、申请报告。由建设单

位提交申请消防审核的书面报告,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申请事由及相关情况说明。2、申报表单。建设单位根据所申报的建筑工程类别有选择地填写并提交《建设工程总平面(方案)设计消防审核申报表》、《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3、规划批文。新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立项批文及规划红线图。4、设计图纸。(本项所列各类图纸在报审时应同时提交其设计光盘,文件扩展名格式为.dwf。)①总平面设计:工程总平面布局图;②方案设计:工程总平面布局图,工程单体平、立、剖面方案设计(含相关设计说明资料);③扩初设计:总平面图、建筑扩初图、建筑给排水扩初图、建筑供暖通风扩初图和建筑电气扩初图;④施工设计:总平面图、水总平面图、建筑施工图、建筑给排水施工图、建筑供暖通风施工图和建筑电气施工图; ⑤装修设计: 装修设计平面图、立面图及设计说明资料(应包含装修材料明细说明); ⑥自动消防设施设计:自动消防系统(设施)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资料(自动灭火系统应包含设计计算书);⑦变更设计:变更后涉及到的建筑、水、电、暖通设施等的设计图纸。5、消防设计专篇。对于国家、省级、市级重点工程和其它设置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提交消防设计专篇;6、资证及前期法律文书。装修和自动消防设施设计申报审核时,应提交设计单位设计资质及原建筑工程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7、评估报告。对于设计超出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或规范未予明确的建筑工程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客观与公正,规范消防验收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新建、改建、扩建和建筑内部装修等建筑工程竣工后实施的消防验收。 消防验收由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实施,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等单位予以配合。 第三条消防验收应当按照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并如实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见附件1,表中未涵盖的其他灭火设施,依据此表格式自行续表)。 第四条消防验收的资料审查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资料(包括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消防设计审查意见、消防设计变更情况、消防设计专家论证会纪要及有关说明等); (三)竣工图纸及隐蔽工程监理记录资料; (四)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 (五)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抽样检验报告及其它燃烧性能证明材料,阻燃制品的燃烧性能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五条消防验收的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应当依据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进行以下内容: (一)对建筑防火、消防设施等外观质量进行现场查看; (二)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宽度、长度、面积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测量; (三)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现场测试; (四)通过现场检查和专业仪器对消防产品进行现场判定。 第六条消防验收的评定,应当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的结果,按照子项、单项、综合的程序进行。 消防验收的评定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第七条子项是指依照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重点抽查的项目,子项的名称、类别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 子项质量缺陷的确定,根据对建筑工程消防功能实现的影响及其整改的难易程度,划分为严重缺陷(A)、一般缺陷(B)、轻度缺陷(C)三类,已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中给出。 第八条子项的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当子项功能为建筑消防设施控制功能时,按照设施运行最复杂的情况抽查1次; (二)除第(一)款外,其它子项的抽样数量均不少于2处,当总数少于或等于2处时,全部检查;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 月日

说明 1.此表由建设单位填写并加盖印章,没有单位印章的,由其负责人签名。填表前请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2.建设单位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填写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或打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4.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应划去。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必须填写。未确定监理单位的,不填写相应栏目。表格中的“□”,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申报局部验收的,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中注明。 5.申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2)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3)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4)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5)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6)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证明文件”、“合格证”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6.通过网上申报备案的,应按要求提交全部电子申报材料。请注意领取备案文书。面对强大的对手,明知不敌,也要毅然亮剑,即使倒下,也要化成一座山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程序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该帖被浏览了1350次 | 回复了14次 哈尔滨消防支队 当前位置:首页 >> 办事指南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 2008-11-7 15:01:00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一款,《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第四条。 二、条件 (一)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的消防设计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二)建筑火灾危险性类别、耐火等级、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建筑构造的消防设 计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安全疏散、消防电梯、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的消防设 计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四)消防给水、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源及其配电、防(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消防设计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建筑灭火器配置的消防设计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六)建筑内部装修的消防设计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七)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防爆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八)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要求。 三、范围 (一)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 (二)辖区内建筑内部装修工程。 (三)辖区内建筑用途变更工程。 四、程序 (一)申请人按照示范文本,视申请内容填写并向本机关报送《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建筑内部装修设计 防火审核申报表》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本机关审查申报材料,依法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根据审核情况,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制作审核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建筑工 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四)依法送达《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审核不合格的,依法说明理 由并告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五)符合听证条件的,由本机关依法组织听证。 五、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般工程应当在10日之内,国家、省级重点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当在20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

2020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6月1日施行!住建部发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规定适用于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全文如下: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第二章有关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二)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 (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五)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填写模板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一)适用范围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是公安消防机构接受消防行政许可事项中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而使用的法律文书。 (二)程序要求 公安部 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三)制作要求 本文书属多联式填充性文书,包括封面、申报表和填表说明三部分。 、封面。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和填表日期。 “工程名称”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名称填写;“建设单位”填写负责工程项目开发建设的单位名称并加盖行政公章,申报日期以建设单位将申报资料收集并送达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当日日期。 、申报表。由工程项目基本信息和工程项目申报内容基本信息组成。此联由建设单位根据申报工程的验收情况如实填写。 ( )工程项目基本信息。 建设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按照开发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法定名称填写;工程名称和工程地质:按照项目立项批准单位出具的有效文件如实填写;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内容要按照各单位营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法定名称填写;工程使用性质部分则按照实际施工的类型和量勾选。 ( )单体建筑基本情况一栏,项目涉及的建筑如果有多栋则需分别填写,如果其中部分建筑结构、层数、高度、面积等信息一致,则可按一栏填报,如“ 区 栋”,该栏基本信息需按照设计单位设计图纸如实填写。 储罐、堆场、建筑保温和装修工程涉及的表内内容必须按照设计单位的设计图如实填写,消防设施同样按照工程涉及的部分勾选,材料提交勾选栏按照建设单位自己提交的材料进行勾选,因工程类别不同则部分材料不需要提供。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可以在尾栏进行填报。 、填表说明。该部分规定了填表的注意事项,以及采用的墨印和报表规格等。 (四)注意事项 、对不属于消防验收范围的申报项目移送备案验收,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报表(盖章原件); (2)建设、设计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3)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和相关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的执业证明文件; (4)消防设计文件及消防设计质量承诺书;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及附图; 新建、扩建工程,大中型或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改建工程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或提高容积率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改建工程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途的或者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提供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属于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工程的,应当提供建筑原消防审核、验收(备案)意见书及土地证、所有权(产权)证等确权文件; 上述证明文件、确权文件等复印件应当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窗口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相关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执业证明文件应当由原单位或相关人员盖章或签名确认。 申报材料说明: 1、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等(申报时提交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指:建设工程依法应当取得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报时应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改建工程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或提高容积率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改建工程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途或者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提供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4、既有建筑改建、装修,未改变原土地、建筑性质的,应提供证明该建筑物自身合法证明文件(土地证和房产证,申报时应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合肥市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合肥市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简介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新建、改建、扩建和建筑内部装修等建筑工程竣工后实施的消防验收。 消防验收由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实施,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等单位予以配合。 一、验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1

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 对验收范围、参加验收的单位、验收程序、验收内容、法律文书的出具做出具体规定。(三)、标准、规范 2

(四)、规章 二、验收内容 包括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 三个部分。 资料审查 消防验收的资料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资料(包括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消防设计审查意见、消防设计变更情况、消防设计专家论证会纪要及有关说明等); (三)竣工图纸及隐蔽工程监理记录资料; (四)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 (五)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抽样检验报告及其它燃烧性能证明材料,阻燃制品的燃烧性能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3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

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竣工验收自检记录表 编号:【】第号 工程名称建设单位 工程地址现场检查日期受理凭证文号 □改变用途 联系人联系电话 火灾危险性 层数 工程类别□新建□扩建□改建 ( □装修□建筑保温)使用性质 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建筑高度( m)单项名称评定结论单项名称评定结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情况和综合评定意见: □建筑类别□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其他灭火设施 □防烟排烟系统 □安全疏散□合格□不合格: □总平面布局 □平面布置主责任承办人 (签名):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复核意见: 技术复核人(签名):年月日 □消防水源 □消防电源□防烟分区 □装修防火□消防电梯 □建筑保温□防爆年月日□防火分区□灭火器 □室外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资料审查 □其他: 单位类别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签名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现场施工负责人(签名): 此记录由公司工程部存档

表 A.2建筑类别、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验收检查记录 子项评定 单项 名称 单项 评定 子项名称 建筑类别 防火间距 消防车道 内容和方法 要 求 验收检查情况 重要程度 是否合格 建筑 的 规模、高度和定性 A A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 文件要求 消防设计文件中有要求 的 防火 间距 查看设置形式 查看设置形式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 文件要求,且严禁擅自改变用 途或被占用,应便于使用 A 消防车 登高面 建筑 类别、 总平 面布 局和 平面 布置 A 查看设置位置 测试应急照明 首层或地下一层或单独建造 正常 工 作照度 B B 消防 控制室 管道布置 无影响设备使用等管道穿越 A A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 文件要求 查看设置位置、防火分隔 消防 水泵房 查看疏散门 直通室外或靠近安全出口 正常 工 作照度 A B A 测试应急照明 查看设置位置、防火分隔 其他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 文件要求 特殊场所 测试应急照明 B 注:特殊场所是指人员密集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儿童活动场所,锅炉房,变压器室、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等设备用房。 建设单位负责人: 监理单位负责人: 施 工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告知单 一、办理范围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用途变更的工程 二、办理程序 1、领取《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报表》、《建筑内部装修防火审核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填报《申报表》、报送图纸资料 3、分工审核 4、复核 5、领导审批、签发 6、领取《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三、申报材料 1、《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建筑内部装修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批准文件(规划许可证、规划图) 3、工程设计图纸按统一规格(20×30cm)装订成册,并装入城乡建设档案馆规定的标准盒内。报审的图纸应为全套正式施工蓝图,具体包括:①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图; ②总平面图(包括工程周围现状、工程位置、消防车道、总平面布置及室外消防设施等);③建筑平、剖、立面图;④室内、室外有关消防的设计图。 4、必需的设计任务书、说明、预算书、消防设计专篇;水、电、使用原料和生产半产品、成品的理化性质、数量以及运输、储存方式等资料。送审的图纸需盖设计单位图纸审查专用章。 5、内部装修工程需报送以下资料:①申请报告;②装修改造方案(包括工程概况、消防设计说明等;)③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④电气设备、电气线路敷设及照明灯具安装图; ⑤改变或新增设的消防部分设计图(包括消防用水、通风、空调、煤气供应、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防排烟设施及移动灭火器材配置图);⑥装修所用材料的名称、品种、数量、使用部位(包括顶棚、墙面、地面、隔断)及格部位使用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的检测证明;⑦工业、科研建筑内部装修改造还应有可行性研究报告、生产、科研工艺、使用原料、研制生产产品的理化性质等。 四、承诺时限 一般工程10个工作日,过久、省级工程20个工作日之内签发《建筑仿瓷消防设计意见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规范

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1、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一二类三四类。 2、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应做防火保护层。 3、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一二级最大防火分区的长度250米。最大允许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 4、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间,以及超过20m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5、关于排烟 (1)建筑高度超过32米,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2)内走廊超过20米。并设有自然采光、自然通风设施。应设机械排烟设施。(3)面积超过100平方米,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4)通风和空调系统应设置排烟系统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二、建筑防火分区、防火间距及疏散出口 6、建筑物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马廊、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 7、地下、半地下建筑内的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 8、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1000m2。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应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9、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6-9米。 10、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 11、九层及九层以下,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的塔式住宅,可设一个楼梯。 12、高层建筑安全处口或疏散口必须设置两个安全出口。 13、建筑中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建筑中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14、直接通向公共走道的房间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距离:一级二级25米,环形通道22米。设有自动喷水系统的建筑疏散距离可增加25%。15、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当层数不超过四层时,可将对外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超过15m处。 16、太平门应为推闩式外开门。

住宅消防验收规范

住宅消防验收规范 2010-4-24 19:47:32 本站原创本站 ★住宅的耐火性能、疏散条件和消防设置 住宅建筑的耐火性能、疏散条件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防火安全要求。 “耐火性能”是指由不同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建筑所体现出来的综合耐火能力。 “疏散条件”是指用于火灾时人员疏散的水平通道、疏散楼梯间、对外出口以及用于紧急疏散使用的其他特定设施等。 防止住宅火灾造成伤亡的重要条件是制定实施疏散计划、一旦发生火灾,人员要立刻离开房子,并向消防部门报警。许多死于火灾的人是由于他们在火灾初期因穿衣服、搜寻贵重物品花费了不该花费的时间。另外,重要的是当主要出口被火封住的情况下,尚应有第二条可供选择的疏散路径。 “消防设施”是指设施火配置在建筑内部,用于防止火灾发生、扩大及在火灾发生时及时发现、确认、扑救火灾的设施总称,包括用于探测、传递火灾信息,为人员疏散创造条件和实现对建筑进行防火、防烟分隔的装置,包括住宅家庭配备的必要的灭火器与逃生用品等。 在我国的家庭中,可在厨房和易发生火情的地方设置家用灭火器以备应急之用,同时还要掌握正确使用灭火器的方法,这是保证及时迅速扑灭初期火灾的关键。 针对住宅火灾,日本正推广并逐步普及家用防火装置,同时向住宅的不燃化方向发展。日本消防部门在家庭中推广和普及安装煤气泄露报警器,在一些新建的居民住宅中在施工时就将煤气报警器安装上,其成本摊在煤气施工费用中,不需居住者去购买;对其他住户则推广使用一种价格低、性能好的简易小型煤气报警器。同时也推广一种简易火灾报警器等。已研制出一些具有防火性能的制品进入家庭,其中包括窗帘、被褥、垫子、家具等,但不是要求清一色的都是配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流程及流程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程序1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2、公安消防机构受理案件后,验收具体经办人应查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不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申办单位补齐,并在验收前1-2日通知建设单位做好验收前相关准备。 3、按消防工程验收程序的规定由不少于二人的消防监督员到现场进行验收,参加验收的消防监督员应着制式警服,佩带《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和执法记录仪,具体验收程序如下: (1)参加验收的各单位介绍情况。建设单位介绍工程概况和自检情况,设计单位介绍消防工程设计情况,施工单位介绍工程施工和调试情况,监理单位介绍工程监理情况,检测单位介绍检测情况。 (2)分组现场检查验收。验收人员应边检查,边测试,并如实填写消防验收记录表。 (3)汇总验收情况。各小组分别对验收情况作汇报,根据总队制定的《陕西省建筑工程消 防验收评定规则(试行)》,按子项、单项、综合的程序进行评定、评定结论在验收记录表中如实记载,并将初步意见向建设、施工、设计等参加验收单位提出,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要及时向建筑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4、参加验收的建设、施工及设计单位发表意见或提出问题时,消防机构验收参加人员应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给予解释。 5、消防工程验收或复查合格后,各单位参加验收人员和消防机构参加验收人员在验收申报表上签名。 6、工程验收承办人应及时填写验收意见书,行文呈批表,并整理验收档案送领导审批。 7、建设单位到窗口,出具回执取回验收意见书; 8、验收和复查不合格时,建设单位应组织各有关单位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提出 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向公案消防机构申请复验,复验程序与申请验收程序相同。 9、建筑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申报资料将不予退还。申请复验时,申报资料与正常申报验收资料相同。 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验收时限公安消防机构在接到建设单位消防验收申请时,应当 查验消防验收申报资料。资料齐全后,应当在10日之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 收,并在消防验收后7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合格或不合格)验收意见书》。复查验收与正常验收办理时限相同。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主要内容及重点: 1、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 2、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3、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4、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5、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申报资料

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申报资料(一卷): 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建设、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化工储罐区、加油加气站、天然气输送枢纽等易燃易爆场所需提供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 竣工资料装订要求: 一、竣工资料要求装订成A4纸张; 二、封面用浅蓝色带花纹硬纸,封面字样(见附录1), 三、封面后装订目录(见附录2); 四、按目录顺序装订上述7项资料,每一大项用红色带花纹硬纸分开(未包含某项内容时,在目录中的该项后标注“无”)。 五、册子侧面竖排标明工程名称加“(一卷)”字样(一号宋体);

附录1:封面样本 建设工程消防竣工资料 (一卷)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编制日期:档案册号:第(一)卷,共(二)卷鄂尔多斯市公安消防支队监制

附录2 目录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页码,以下各项均需标注页码)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 (按以下顺序装订,每页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3.1探测器……………………………………………… 3.2 手动报警按钮…………………………………….… 3.3 火灾警报装置 3.4 消防专用电话 3.5 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 3.6 手动启泵按钮 3.7 消防控制设备 3.8 报警系统运用的导线或电缆 3.9楼层显示器 3.10 水流指示器 3.11 压力开关 3.12 报警阀组 3.13 信号(电磁、电动)阀 3.14配水管材 3.15 压力表 3.16 阀门 3.17 减压孔板 3.18 气压供水设备 3.19 稳压消防泵 3.20 消防泵 3.21 水泵接合器 3.22 室外消火栓 3.23室内消火栓箱 3.24 室内消火栓水喉

浙江地标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

备案号: 浙江省建设地方标准 DB33/ -2010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 Code for fire acceptance of building engineering (报批稿) 2010- - 发布 2010- - 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8年第二批浙江省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〇八年度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要求,为规范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统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质量评定标准,保证建筑工程建设质量,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的制定遵循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经验的基础上,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等国家工程建设施工及验收标准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广泛征求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审定。 本规范共分十二章,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术语,第三章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第四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第五章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第六章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第七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第八章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第九章电气,第十章建筑工程内部装修,第十一章建筑灭火器配置,第十二章消防验收判定规则。 本规范12.0.1、12.0.2和12.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 本规范主编单位: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 本规范参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联合工程公司 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 杭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宁波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湖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金华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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