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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未成年人司法规律建立分级干预体系(最新)

尊重未成年人司法规律建立分级干预体系(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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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未成年人司法规律建立分级干预体系(最新)

自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起,我国一些地方开始探索未成年人司法建设,积累了一些符合国情的做法与经验,同时也遇到一些问题。其中,如何处置未成年人罪错行为是焦点问题,实务界和理论界有着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同样应当坚决打击,坚持惩罚和制裁的思路;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未成年人身心状况特殊,犯罪原因有别,坚持教育、感化、挽救。这种分歧归根到底,根源于对未成年人司法的特殊性和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处置规律缺乏深入的认识。

从历史发展、科学依据、司法实践三个角度总结与提炼处置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规律,可以总结为注重保护、强调恢复、积极预防。第一,注重保护。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产生后,始终保持了一定的独立性,目的是避免未成年人进入成人司法系统,因为成人司法的一些制度、程序和措施会给身心特殊的未成年人造成难以弥补的负面影响。第二,强调恢复。未成年人身心特殊,简单地予以惩罚很难发挥预期作用,甚至有可能形成惯犯。未成年人犯罪后,根据情况采取适当的分级干预措施,包括一些带有惩戒性质的措施,矫治其心理行为问题,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和社区,继续完成社会化。如此处置犯罪的未成年人,既有利于实现未成年人最佳利益,也能真正防卫社会。第三,积极预防。成人司法背后的逻辑是评价行为人的“行为”,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由于强调恢复,未成年人司法关注“行为人”,根据个别化处遇的原理,预防其实施犯罪行为。因此,未

成年人司法突破了传统刑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对于未成年人非犯罪的问题行为进行干预,预防发展为犯罪;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后进行专业矫治和帮教,预防其继续犯罪。

注重保护、强调恢复、积极预防,具有内在递进性,构成未成年人司法规律的本质内容,也是处置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规律。观察域外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宏观上都朝着上述这一趋同的方向发展,体现着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处置规律,微观上都建立了一套符合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处置规律、轻重有别、逐渐递进的措施体系,对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进行分级干预。而且,这一分级干预体系有着共同的特征:第一,贯彻教育保护理念。未成年人心理具有易感性、易变性,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针对性解决未成年人存在的问题。第二,坚持早发现、早干预原则。涉罪未成年人之前的不良行为或违法行为,大多都经历了一个由轻到重逐渐演变的过程,应早发现、早干预。第三,坚持专业干预原则。对心理行为偏常的未成年人简单进行惩罚,与社会隔离,极易导致重新犯罪,因此应引入专业人员参与干预,避免对其融入社会带来不利影响,注重干预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未成年人出现心理行为偏常,往往是由于青春期发育的冲动及受到外部不良因素影响而形成的,对其干预应当持续一定时间。第四,强化综合治理导向。落实家庭责任,保障学校教育的正确引导,创造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社区和社会环境。第五,明确司法保留原则。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性的措施,应经过司法机关裁决,防止滥用。由上可见,规律是“里”,分级干预是

“表”,建立符合规律的分级干预体系,是未成年人司法建设的正确方向。

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具体处置措施类型。就我国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处置而言,梳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适用的主要措施有:一是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时,不满14周岁的不予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行政拘留不予执行,但均可以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二是12周岁至17周岁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不适宜留在原校学习,但又不够收容教养或刑事处罚条件的(包括被学校开除或自动退学、流浪在社会上的17周岁以下的青少年),经本人及其监护人同意,转入专门(工读)学校。三是有犯罪行为,但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予以训诫,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时由政府收容教养。四是有犯罪行为,且已达刑事责任年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被判处缓刑,接受社区矫正,也有可能被判处实刑,在未管所服刑。通过观察大量案例、收集相关数据进行研判,可以看出,实践中上述这些措施实施仍有亟待完善之处,集中表现是无法有效解决未成年人存在的心理行为偏常,导致有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和反复再犯,根源就在于没有充分体现和尊重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处置规律。

独具特色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体系具体设置。对此,应当借鉴域外有益经验,吸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教训,立足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与国情,通过修改法律建立一套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体系。所谓分级,可以从多个维度界定。一是适用对象分级。适用对象为未成年人,区分为不满12周岁、已满12周岁两类未成年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 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11805 【发布部门】中共安徽省委员会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5 【实施日期】2015.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5月)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三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纪检监察机关因查办案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需要,组织部门因政绩考核和考察干部的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向司法机关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以上机关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领导干部的姓名、职务以及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情况,并可根据领导干部表达的方式留存相关材料。通过电话表达,有电话录音的,应当留存电话录音;通过电子信息表达的,应当留存电子信息;通过纸质文字表达的,应当留存文字材料。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五条司法机关应当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上旬,对上一季度本机关司法人员记录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以专题报告的形式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并附带相关留存

建立分级诊疗体系 演讲稿

建立分级诊疗体系——演讲稿 老师、同学们大家下午好: 今天我们组为大家介绍的是——建立分级诊疗体系。 那什么是分级诊疗呢?首先我们得弄清楚这一个问题。所谓:分级医疗,就是按照疾病的轻、重、缓、急及治疗的难易程度进行分级,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承担不同疾病的治疗,各有所长,逐步实现专业化。将大中型医院承担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分流到基层医疗机构,形成“健康进家庭、小病在基层、大病到医院、康复回基层”的新格局。 为什么我们要建立分级诊疗体系呢?让我们来看看这其中的原因吧。医疗资源配置严重失衡、高水平医生集中在高等级医院,从而患者就医过度集中在高等级医院,是中国特有现象。这种局面形成的根本原因还是我们的医疗体制:首先,国营医院利用行政力量垄断医疗服务供给,此格局迄今未变。中国的医生则不是自由执业者,而是拥有所谓事业编制身份的“国家干部”,或者通俗说法是“单位人”而非“社会人”。 在医疗服务市场由公立机构主导的情况下,医疗资源包括作为核心资源的医生,也包括与之相对应的医生薪酬等,都必然按照行政等级分配。行政级别越高的医疗机构获得的优秀医生越多,处于越高等级医院的医生获得的资源和薪酬越高,而处于最底层的基层医疗机构获得的肯定是最差的医生,他们的薪酬也最

低,可支配的资源也最少,这是行政主导体制的必然结果。国内通过区域卫生规划等计划式的行政手段来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等,并基于此分配资源。 医患关系的矛盾冲突,根源在医疗体制上,即我国现行医疗体制所导致的“看病难,看病贵”,也是医患矛盾激化的根本原因。正是没有形成良好的分级诊疗体系,患者不得不大量集中到高等级医院看门诊,漫长的挂号、短暂的诊疗、医患沟通的严重缺失、痛苦的就诊体验,这一切都是造成医患冲突的最直接诱因。 让我们一起来我国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的三级诊疗情况吧。北京市2012年全市总诊疗1.92亿人次;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在内的所有基层门诊机构完成了总诊疗人次的30.8%,其中社区中心(站)完成21.3%;二级医院完成了20.8%;三级医院承担的量最多,达到42.1%。上海市2011年总诊疗2.02亿人次;二、三级医院承担了58.9%;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诊所等基层门诊机构完成了36.6%。简言之,京沪这两个经济最发达城市,大多数门诊都是由大医院完成的。 但是我们再看看其他国家的情况呢?英国90%的门急诊由全科医生首诊,其中90%以上的病例没有进行转诊,由全科医师完成治疗。也就是说,英国患者大部分就诊是在家门口的诊所完成,中国的大部分患者要到二三级医院极不方便地排长队看病。 这是中国特有的“看病难”现象,与此相伴随的则是中国特色的“看病贵”问题。北京市三甲医院2013年均次门诊费已

38.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14-1)

0.更改记录 1.目的 2.适用范围 3.职责 4.运转程序 5.相关/支持文件

1.目的 1.1为加强对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护,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女工和未成年人在工作中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女工和未成年人(包括招用的临时合同工)等。 3.总则 3.1根据女性生理特点安排劳动就业以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安排女性就业时,对适合女性从事的职业应尽 可能多招些女性;对那些使女性生理机能不能保持正常状态,对女员工和下一代健康有不良影响的职业,禁止或限制女性参加。 3.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企业招工对象的年龄一般为18~25周岁。因特殊需要招用未满16岁的学员,应经 本地劳动部门批准。 4.职责 4.1人事部负责在招工及工种安排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总则要求,合理安排女工或未成年人的工种、工作。 4.2办公室及工会负责检查、督促各部门执行本制度的实施情况。 4.3各部门、车间负责严格执行本制度。 5.女员工特殊保护 5.1各部门在录用员工时,除不适合女员工的工作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员工或者提高对女 员工的录用标准。 5.2各车间、职能部室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而拒用、辞退女员工或降低其工资。在员工的定 级、升级、工资调整等工作中不得歧视女性,必须坚持男女平等,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5.3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依法保护女员工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女员工从事的工作和 劳动,禁止女员工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Ⅲ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和有毒有害的作业。 5.4根据女员工的生理特点,女员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更年期的特殊保护期内,可暂时调任适宜的工作 或不上夜班。 5.5女员工在怀孕初期及临产三个月或哺乳期内,每天应给以1小时工间休息和哺乳时间;按规定工资照发。 5.6由医务所每年定期对女员工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妇幼卫生保健工作。 5.7对一些有害女员工身体健康的工作,车间应采取缩短工作日、轮班制、四班三运转等改变劳动组织的措施。 6.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6.1根据劳动部《关于技工学校学生的学习、劳动、休息时间的暂行规定》,对未满16周岁的学生,在进行生 产实习时的劳动时间规定为,第一学年每天不得超过6小时;第二学年每天不得超过7小时;第三学年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

河南博爱县法院关于内设机构和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调研报告

优化审判资源促进效率提高 ——河南博爱县法院关于内设机构和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调研报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当前,全国各级法院年收结案数量大幅上升,各级法院都存在案多人少问题。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最大限度地挖掘审判潜力,是摆在审判工作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通过对机构和人员分类管理运行情况进行专项调研,以期为在现有审判资源条件下如何高效开展审判工作提供参考。 一、基本情况 2013年,博爱县法院共有干警97人,法官55人;2014年,共有干警93人,法官52人;2015年,共有干警94人,法官53人。近年来,博爱县法院的人员和法官数量不仅没有增加,还略微有所下降。 2013年,博爱县法院受理各类案件3168件,审执结2718件。2014年,受理各类案件3359件,审执结2939件,同比分别上升%和%。2015年,受理各类案件4464件,审执结4109件,同比分别上升%和%。 2015年3月份以前,博爱县法院内设机构共有20个,其中综合部门9个,审判部门11个,综合部门和审判执行部门分别占全院部门的45%和55%。其中综合部门法官人数25名,审判执行部门法官人数28名,分别占全院法官人数的47%、53%。 二、改革前存在的问题

1.机构职能运行无法保障。由于人员相对较少,完全不能满足内设机构人员配置,导致机构职能难以正常运行。 2.权利和义务不清晰。机构设置过多过细,导致一人要承担几个部门的工作,权利义务不对等,往往会出现工作标准不高,极易产生应付的心理和现象。 3.不利于廉洁司法监督。出现一人庭或一人多庭,由于缺少相互监督,易导致“六难三案”现象发生。 4.影响审判质量和效益。由于法官资源配置比例失衡,造成部分业务庭法官业务不精、不专业现象,影响审判质量和效率。 5.增加工作管理难度。由于内设部门人员不均,导致在安排工作时常常出现以个人工作较多为由而拒绝新任务的情形。 三、改革基本情况 为有效改善法院案多人少这一矛盾,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从2015年3月开始,博爱县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精神,先行先试,从机构设置、管理制度、人员配备等方面,对内设机构大胆进行改革创新,通过整合综合部门相关职能,合理调配审判资源,从而增强管理能力,提高工作效率。 1.将政治处、办公室、后勤服务中心三个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组建为“司法政务保障中心”。“司法政务保障中心”将原来的政治处、办公室、后勤服务中心三个部门按相关职能整合为一个部门。经整合后,“司法政务保障中心”下设财务政工、文秘宣传、后勤保障三个小组。分流出4名法官和2名干警分别到劳动庭、许良法庭、执行局等审判执行一线工作。 2.将立案一庭、立案二庭、技术室三个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组建为“诉讼服务中心”。

分级诊疗策略

分级诊疗的实现之日,也就是医改的成功之时。”前段时间,国家卫计委相关负责人如是说。在去年9月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70号文)明确提出了分级诊疗的目标,“两年逐步完善,初见成效;五年全面提升,成熟定型”。目前,全国共有近20个省市出台了分级诊疗政策,医联体、“三师共管”、“1+1+1自愿签约”多种形式精彩纷呈。试点的病种包括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和肿瘤等领域,涵盖最集中的疾病谱。 供给侧改革逐渐发力,将对市场格局产生哪些影响?企业如何应对? 影响未来市场格局 ⒈市场结构变化 国内外多家专业机构联合对中国的疾病进行了全面评估。研究表明,城市化、收入增加和老龄化导致非传染性疾病突增。在1990年,中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非常类似,导致居民健康损害的主要疾病是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下呼吸道感染、卒中。20年后,损害健康的主要疾病是恶性肿瘤、心脏病、脑血管病。评估还显示,膳食因素、高血压和烟草是影响中国居民预期寿命的主要危险因素。 疾病结构的变化决定了药品市场的结构变化,与前四大疾病密切相关的大类,抗肿瘤、心血管、中枢神经、消化道的市场份额持续上升。预计2019年这四大类药物的市场份额合计超过一半,达到51.8%。在IMS研究的11个慢病中,高血压、血脂异常和糖尿病是三个最大用药规模的病种。基层市场的品类结构将发生重大变化,与慢病相关的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晚期肿瘤、慢性肾病等将成主角,市场规模和市场比重双双提升。 终端市场结构中,公立医院仍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2014年达到了69%。基层医疗机构的比重由8%上升到9%,零售终端则由26%降低到23%。随着分级诊疗的全面深入推进,城市大型公立医院的用药比重有望下降,基层市场快速上升。零售在电商和医保等相关政策支持下,迎来新的发展拐点。电商可能成为重要的终端渠道。大医院、基层市场、零售、电商等终端市场的多元化和均衡发展,更好地适应了医疗服务和用药需求的新变化。 2消费行为变化 我国因慢病导致的死亡人数占全国总死亡人数的85%,医疗费用负担占全国疾病负担的70%。由于基层能力不强、药物种类较少等原因,大量慢病患者习惯上涌向大医院。调研发现,到大医院就诊的门诊患者中,83%-85%是慢性病患者,其中高血压和糖尿病占据了慢性病的主体,他们仅单纯开药就为三级医院贡献了30%的门诊量。 厦门市的分级诊疗实践则表明,2015年1-7月,全市三级医院的普通门诊量同比下降15.5%,基层社区诊疗服务量同比上升了36.3%。厦门的改革目标是,到2015年底三级医院的门诊量要同比下降35%以上,基层上升35%以上。

网站系统安全防护体系建设方案

网站系统安全防护体系建设方案

目录 一、需求说明 (3) 二、网页防篡改解决方案 (5) 2.1 技术原理 (5) 2.2 部署结构 (6) 2.3 系统组成 (7) 2.4 集群与允余部署 (9) 2.5 方案特点 (10) 2.5.1 篡改检测和恢复 (10) 2.5.2 自动发布和同步 (10) 三、WEB应用防护解决方案 (12) 3.1 当前安全风险分析 (12) 3.2 防护计划 (13) 3.2.1 开发流程中加入安全性验证项目 (13) 3.2.2 对网站程序的源代码进行弱点检测 (14) 3.2.3 导入网页应用程序漏洞列表作为审计项目 (14) 3.2.4 部署Web应用防火墙进行防御 (15) 3.3 WEB应用防火墙功能 (16) 3.3.1 集中管控功能 (16) 3.3.2 防护功能 (16)

3.4 预期效益 (17) 四、内容分发网络解决方案 (19) 4.1 内容分发网络简介 (19) 4.2 CDN服务功能 (19) 4.3 CDN服务特点 (21) 五、负载均衡解决方案 (22) 5.2 广域负载均衡 (24) 5.3 关键功能和特点 (25) 六、应急响应服务体系 (27) 6.1 事件分类与分级 (27) 6.1.1 事件分类 (27) 6.1.2 事件分级 (27) 6.1.3 预警服务事件严重等级 (28) 6.2 应急响应服务体系 (29)

一、需求说明 针对Web应用防护安全需能实现以下功能: 一、针对网站主页恶意篡改的监控,防护和快速恢复: (1)支持多种保护模式,防止静态和动态网页内容被非法篡改。 (2)能够防止主页防护功能被恶意攻击者非法终止。 (3)具备核心内嵌技术,能实现高效快速实现大规模的网页攻击防护。 (4)支持实时检测和快速恢复功能。 (5)支持多服务器、多站点的主页防护 (6)支持对常见的多种网页文件类型的保护。 (7)支持网页快照功能,根据需要即时提供快照页面,以满足客户端的访问。 二、对Web网站进行多层次检测分析与应用防护: (1)有效保护网站静动态网页以及后台DB信息,实现多方位攻击防护。 (2)灵活的策略设置,能够针对各个WEB应用的特点,设置个性化的防护策略。 (3)不反射保护网站(或WEB应用)程序代码防止受到各种已知攻击(如SQL 注入,跨站脚本,钓鱼攻击等)和未知攻击;并能限制未授权用户透过网 站访问数据中心,防止入侵者的通信流程。 (4)能够根据操作系统、应用平台及评估渗透工具等特征,形成完备的特征库。综合并发连接、并发请求及流量限制,阻断攻击探测或扫描;同时 能够对访问数据流进行协议检查,防止对WEB应用的恶意信息获取和特征 收集。 三、行为审计: (1)能够记录和有效统计用户对WEB应用资源的访问,包括页面点击率、客户对端地址、客户端类型、访问流量、访问时间及搜索引擎关键字信息;并 实现有效的用户行为访问统计分析,如基于区域的访问统计,便于识别 WEB应用的访问群体是否符合预期,为应用优化提供依据。 (2)对攻击来源和攻击行为支持分类记录探测,数据处理结果形成详细的统计及排序,支持依据威胁的级别生成防护策略。 (3)提供多种审计报表,为系统的安全审计提供详细的数据并作为可靠的决策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 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文字号】法发[2015]10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5.08.19 【实施日期】2015.08.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两高工作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发〔2015〕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自2015年8月20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实施细则备案和执行情况定期报送工作,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8月19日 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 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 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办发〔2015〕23号,以下简称《规定》),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人民法院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得执行任何组织、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二条人民法院以外的组织、个人在诉讼程序之外递转的涉及具体案件的函文、信件或者口头意见,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均应当全面、如实、及时地予以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永久存储、有据可查。 领导干部以个人或者组织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案件处理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人民法院均应当记录,并留存相关材

XX医院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XX医院 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是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医药卫生事业长远健康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为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我院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和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实际,遵循医学科学规律,按照以人为本、群众自愿、统筹城乡、创新机制的原则,以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分级诊疗为突破口,完善服务网络、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形成科学合理就医秩序,逐步建立符合国情的分级诊疗制度,切实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可及。 (二)目标任务。 到2017年,分级诊疗分工协作机制基本形成,优质医疗资源有序有效下沉,医疗资源利用效率和整体效益进一步提高,就医秩序更加合理规范。 到2020年,分级诊疗服务能力全面提升,保障机制逐步健全,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层级优化、职责明晰、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医疗服务体系基本构建,基本建立符合国情的分级诊疗制度。

二、完善分级诊疗服务体系 (一)明确诊疗服务功能定位。城市三级医院主要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的诊疗服务。城市二级医院主要接收三级医院转诊的急性病恢复期患者、术后恢复期患者及危重症稳定期患者。县级医院主要提供县域内常见病、多发病诊疗,以及急危重症患者抢救和疑难复杂疾病向上转诊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康复医院、护理院等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康复期患者、老年病患者、晚期肿瘤患者等提供治疗、康复、护理服务。 (二)提升基层卫生机构服务能力。通过组建医疗联合体、对口支援、医师多点执业等方式,鼓励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或者定期出诊、巡诊,提高基层服务能力。 (三)整合推进区域医疗资源共享。整合二级以上医院现有的检查检验、消毒供应中心等资源,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慢性病医疗机构开放。探索设置独立的区域医学检验机构、病理诊断机构、医学影像检查机构、消毒供应机构和血液净化机构,实现区域资源共享。加强医疗质量控制,推进同级医疗机构间以及医疗机构与独立检查检验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四)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提升远程医疗服务能力,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医疗资源纵向流动,提高优质医疗资源可及性和医疗服务整体效率。促进跨地域、跨机构就诊信息共享。发展基于互联网的医疗卫生服务,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在分级诊疗中的作用。 三、建立健全分级诊疗保障机制

xx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方案

xx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 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国家保护未成年人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在上级教育部门的领导下,通过全体教师的共同努力,发动社会广泛参与,力争最大限度地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促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促进未成年人在优良环境中得到健康成长。 二、总体目标 (一)健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网络化、经常化、制度化。 (二)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使我校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得到顺利开展。 (三)充分发挥德育处、少先队的职能作用,加强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综合管理,营造一个良好的校园环境,使未成年人的身心得到健康发展。 三、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x及各班班主任

四、具体目标 (一)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防范与矫治工作。 1.把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列入学校工作议事日程,纳入依法治校、精神文明建设和普法教育的内容中,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2.加强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教育,使未成年人充分认识违纪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以及明白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3.学校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并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4.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以身作则,科学育人,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科学的方式教育被监护的未成年人。 5.未成年人应当自觉遵纪守法,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不良行为的引诱和侵害,使自己品行符合道德规范。 (二)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1.教师应当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执教,为人师表。杜绝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促进良好校风、学风、教风的形成。

国家分级诊疗制度汇编

国家分级诊疗制度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 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和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实际,遵循医学科学规律,按照以人为本、群众自愿、统筹城乡、创新机制的原则,以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为重点,以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分级诊疗为突破口,完善服务网络、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形成科学合理就医秩序,逐步建立符合国情的分级诊疗制度,切实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可及。 (二)目标任务。 到2017年,分级诊疗政策体系逐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基本形成,优质医疗资源有序有效下沉,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医疗资源利用效率和整体效益进一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量占总诊疗量比例明显提升,就医秩序更加合理规范。 到2020年,分级诊疗服务能力全面提升,保障机制逐步健全,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层级优化、职责明晰、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医疗服务体系基本构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逐步形成,基本建立符合国情的分级诊疗制度。 ——基层首诊。坚持群众自愿、政策引导,鼓励并逐步规范常见病、多发病患者首先到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对于超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的疾病,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患者提供转诊服务。 --- 双向转诊。坚持科学就医、方便群众、提高效率,完善双向转诊程序,建立健全转诊指导目录,重点畅通慢性期、恢复期患者向下转诊渠道,逐步实现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 疗机构之间的有序转诊。 ――急慢分治。明确和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急慢病诊疗服务功能,完善治疗一康复一 长期护理服务链,为患者提供科学、适宜、连续性的诊疗服务。急危重症患者可以直接到二 级以上医院就诊。 --- 上下联动。引导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建立目标明确、权责清晰的分工协作机制,以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为重点,推动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和纵向流动。 二、以强基层为重点完善分级诊疗服务体系 (一)明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诊疗服务功能定位。城市三级医院主要提供急危重症和疑 难复杂疾病的诊疗服务。城市三级中医医院充分利用中医药(含民族医药,下同)技术方法 和现代科学技术,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的中医诊疗服务和中医优势病种的中医门诊 诊疗服务。城市二级医院主要接收三级医院转诊的急性病恢复期患者、术后恢复期患者及危 重症稳定期患者。县级医院主要提供县域内常见病、多发病诊疗,以及急危重症患者抢救和 疑难复杂疾病向上转诊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康复医院、护理院等(以下统称慢性病医 疗机构)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康复期患者、老年病患者、晚期肿瘤患者等提供治疗、康复、护理服务。 (二)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基层在岗医师转岗培训、全科医生定向培 养、提升基层在岗医师学历层次等方式,多渠道培养全科医生,逐步向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 过渡,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2—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加强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建设 和管理,规范培养内容和方法,提高全科医生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发挥全科医生的居民健康“守门人”作用。建立全科医生激励机制,在绩效工资分配、岗位设置、教育培训等方面向全科医生倾斜。加强康复治疗师、护理人员等专业人员培养,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健康

领导干预造成冤假错案追刑责

领导干预造成冤假错案追刑责 《规定》明确司法人员要全程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令这些违法干预有据可查。同时,建立每个季度的报送制度,使通报成为常态。而那些违法干预司法的领导干部,将会受到党纪、政纪、军纪等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京华时报记者杨凤临新华社 □举措 1记录 司法人员需全程记录 《规定》提出,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同时,为了防止司法人员不如实记录,《规定》指出,如果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将被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还会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此外,为了给司法人员的记录行为提供保障,《规定》还特别指出,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解读 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告诉记者,凡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不管什么形式,都应当如实记录,随案入卷。作出这样的规定,一是可以防止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选择性记录,二是在案件出现问题时,可以倒查责任。 蒋惠岭说,为了保证司法人员能够如实记录每一次受到的干预,规定作出了比较完善的制度设计,也对司法人员提出了十分严格的要求。首先是保护如实记录的司法人员,第二是严肃处理不如实记录的人员,从而增强司法队伍本身的法治意识。 2通报 干预司法会影响仕途

《规定》指出,司法机关应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还可以向社会公开。此外,党委政法委在研究相关情况后,还要报告当地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 此外,干预司法将成为政绩考核项目,会被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依据。 >>解读 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表示,“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的用意就在于方便这些部门对相关领导干部进行考察。 蒋惠岭认为,干扰司法行为将对官员的“仕途”造成影响,必将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行为起到有力的制约作用。用一句话说,干扰司法不仅影响升迁,连“官帽子”都可能不保。 3追责 明确两种情形要追责 关于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规定》明确了两种情形。一是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办案处理,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将给予党纪、政纪、军纪等处分,造成冤假错案 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二是领导干部对于如实记录的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军纪等处分,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局负责人表示,责任追究是对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领导干部的一种惩处,这也是告诉广大领导干部不要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定职责处理案件,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领导干部都是怎样插手办案的? □追问 递条子、打电话最为常见

分级诊疗体系

医院分级诊疗管理制度 一、分级诊疗的含义:所谓分级医疗,就是按照疾病的轻、重、缓、急及治疗的难易程度进行分级,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承担不同疾病的治疗,各有所长,逐步实现专业化。将大中型医院承担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分流到基层医疗机构,形成“健康进家庭、小病在基层、大病到医院、康复回基层”的新格局。大医院由此可“减负”,没有简单病例的重复,可将主要精力放在疑难危重疾病方面,有利于医学水平的进步。基层医疗机构可获得大量常见病、多发病人,大量的病例也有利于基层医疗机构水平的提高,从而更好的为人们的健康服务,步入良性循环。 具体措施如下: 1、加快县、乡、村三级医疗和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改革,要做到机构设置合理、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群众可以在基层医疗机构享受到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建立健全社区卫生中心、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合理分工的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理顺县、乡、村三级医疗服务网络,鼓励大医院与区县医院协作联合。 2、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大医院专家到基层医疗机构服务,加大基层医疗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不断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医生的诊疗水平和服务能力。这是分级医疗制度的重中之重。老百姓小病、大病都愿到大医院来,说到底是对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不信任,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尤其重要。具体措施,可采用“请进来、走出去”理规范,群众可以在基层医疗机构享受到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建立健全社区卫生中心、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合理分工的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理顺县、乡、村、三级医疗服务网络,鼓励大医院与区县医院协作联合。 (a)急性期治疗后病情稳定,需要继续康复治疗的病人: (b)诊断明确,不需特殊治疗的病人: (c)各种恶性肿瘤病人的晚期非手术治疗和临终关怀: (d)需要长期治疗与管理的慢性病人: (e)老年护理病人: (f)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病人:

未成年人在学校保护制度

未成年人在学校保护制度 1.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认知能力、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健全学生行为规范,培养未成年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 2.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启蒙教育,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3.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4. 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5.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关爱;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帮助。

学校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建立留守未成年学生、困境未成年学生的信息档案,开展关爱帮扶工作。 6.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 7. 学校应当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帮助未成年学生掌握必要的劳动知识和技能,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 8.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珍惜粮食、文明饮食等宣传教育活动,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意识,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习惯。 9.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 学校不得占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 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10. 学校、幼儿园应当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在校、在园未成年人的卫生保健工作。 11.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人民法院干部体制的调研报告

三一文库(https://www.wendangku.net/doc/5f10437144.html,)/总结报告/调研报告人民法院干部体制的调研报告 为了进一步深化工作改革,促进法院干部队伍建设,我院就干部体制分4个专题进行了深入的调查了解,现将调查情况汇总如下: 一、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改革措施和建议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是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个关键举措,是实现法官精英化的有效途径,但在现实中存在以下问题: 1、法院后勤部门对分类管理存在一定的忧虑心理,因为毕竟很多后勤部门的人员具备法官职务,只是由于工作需要而从事后勤工作,分类管理后不同人员心态不平衡,法官在综合部门不办案件有意见,办案法官任务重、风险大、待遇不高也有意见,法官助理、书记员工作积极性难调动; 2、基层法院案件比较多,息诉止争,化解矛盾是其中心任务,很多案件,均是烦琐的事实调查,有的并不涉及高深的法律知识,目前法院审判人员都比较紧缺,分类管理后,只有少数的人能被任命法官,这少数的法官能否承担如此大量的案件?法官助理的积极性如何调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第29条“试行法官助理制度。法官助理是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由于法官助理的工作非常笼统,不好量化,最终又回到以前的审判模式:法官审理案件和拟写法律文书,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和装订卷宗等,法官助理无所适从;如果让法官助理拟写法律文书,又因法官助理没有参加庭审,必然要通读卷宗,将会出现重复劳动;即使法官助理在法官授意下拟写法律文书,还存在一个责任心问题,因为案件质量的好坏和法律文书的优劣都由法官来承担后果,调动不了法官助理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对法官助理进行考核。又由于法官助理的心理调适有个过程,相当长时间内不能投入工作,以往与法官一样开庭审理案件,如今被剥夺了审判权,仅从事一些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工作,心理不平衡,工作带有情绪,不愿配合法官工作;而法官碍于情面,许多本应由法官助理做的工作现在都落在法官和书记员身上,法官助理形同虚设,法官压力大。 4、由于法院参照公务员管理,使法官管理也带有行政化色彩,从法官等级就可以看出,行政级别一定程度影响着法官等级的高低,这造成法官的晋升与其法律水平不挂钩,是由其年限、职务、职级决定的。 我们认为法院人员的分类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我国长期落后的法制现状造成的。任何一项改革无不受到本土法治资源的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方案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树立全社会共同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工作理念,努力构建以村(社区)为基础,社会参与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积极探索搭建一个集预防、发现、干预、回归安置、持续跟踪等为一体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服务和转介平台;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参与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体系,最终达到帮助流浪乞讨、失学辍学、监护缺失、遭受家庭暴力等困境未成年人解决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扫除侵蚀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丑恶现象,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目的。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区级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区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属于阶段性工作机构,试点结束后即撤销。 三、机构设置

设立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负责全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各乡镇、村(社区)设立相应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站、点,并各明确一名同志负责本辖区内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四、保护对象 (一)流浪乞讨未成年人; (二)家庭贫困、重病、监护缺失、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和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孤残儿童、困难留守儿童; (三)失学、辍学未成年人; (四)其他遇特殊困难的未成年人。 五、保护措施 (一)救助保护 1.建立受侵害未成年人早期预防、及时发现、报告和响应机制。各乡镇要充分利用新农村建设、彝家新寨建设成果,整合资源,在村(社

区)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点,依托家庭、村(社区),开展辖区内未成年人评估摸底工作,掌握未成年人底数和生存现状,按流浪乞讨、失学辍学、留守流动、监护缺失、家庭暴力等情况,确定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困境类型,建立乡镇困境未成年人基本信息档案。在此基础上,宣传、民政、教育、公安、司法、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联合建立辖区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基础信息数据共享平台,开展相应的救助保护工作。建立乡镇未成年人随访和定期回访制度,及时发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可能遭受侵害、外出流浪的因素和迹象,采取主动介入、积极干预的措施,预防侵害行为和外出流浪行为的发生。村(居)委会要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与网格化管理有机整合起来,组织动员辖区居民密切关注困境未成年人的生活状态,一旦发现有侵害行为发生或发现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处理,对未成年人采取保护措施,并根据救助需要护送其到救助保护机构、医疗机构。 2.建立家庭监护指导服务和监督机制。以“法律七进”为载体,通过在村(社区)举办法制夜校等方式,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贯彻力度,强化家庭保护责任意识,明确家庭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发动全社会监督家长依法履行第一保护人的职责和义务。开展困境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能力和寄养、收养家庭监护抚养能力评估工作。教育引导家庭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提高科学教育子女的能力,确保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

检察官与辅助人员的职责划分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之探析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我国检察制度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人事改革。党的十八界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简单讲,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以检察官专业化为理论基础,核心在于突出检察官的司法属性,维护其独立的司法人格,形成以检察官为核心的权力运行模式和资源分配模式,其最终目的是去除司法人员身份泛化的弊端,实现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更好的保证案件质量,维护司法权威。”但是,目前我国除了在上海部分地区试点实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制度外,大部分地区仍在继续原来的检察人员管理制度。B区检察机关是我国基层检察机关的组成部分,其现行检察人员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具有代表性。笔者结合长期在B区检察院从事检察工作的实践经验,分析实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必要性,以期对推动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有所裨益。 一、我国现行检察人员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 以B检察院区为例,我国现存检察人员管理制度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 (一)行政管理色彩严重 1.我国检察机关内部检察人员管理混同,行政管理色彩浓重,检察职能与行政职能不分,检察官和其他行政工作人员一样,采取行政职级管理。一方面,使检察官与行政人员之间的界限模糊,无法突出检察官在检察院的主体地位,不利于增强检察官的荣誉感、责任心。另一方面,检察制度附属于行政管理制度的现状,强化了上下级之间的服从和依赖,无法凸显检察官的司法属性,使得检察官在行使职权时,难以实现责、权、利相统一,制约着检察权的独立行使,打击检察官工作积极性。 2.地方党政机关干预办案,检察官难以独立行使职权。由于检察院的人事管理权(人员编制、录用任免、工作考核、职务晋升等)、财政经费等均受地方党政机关控制,检察机关与地方党政机关存在依附关系。这种依附关系,一方面,使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一旦涉及地方利益,往往受到诸多干扰,阻碍司法独立。另一方面,这种依附关系容易助长检察官的“官本位”思想,无法确立检察官的“案本位”思想,不利于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 (二)资源配置不合理 检察院内部资源配置不合理,检察队伍庞大,但办案人员急缺,比例十分不协调。以B区检察院为例,B区检察院除领导外工作人员总数共计93 人,而从事检察业务工作的人员只有48人,所占比例仅为51%。其余部门工作人员(包括政治处、行政科、办公室、研究室、监察科、预防科、法警队、技术科等)占了49%,这一部分人从事检察事务性工作,不属于办案人员。从事检察业务工作的人员中,有部分人员未通过司法考试,不具有办案资格;而从事检察事务性工作的人员中,含有部分具有办案资格的检察官、助理检察官。让没有办案资格的人员从事检察业务工作,让有办案资格的人员从事非业务性工作,都是一种司法资源的浪费,影响了检察权的优化配置,不利于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而且,B区检察院没有专门的书记员,办理案件的检察官除了审查案件还要做大量的辅助性、事务性、技术含量底的工作,如:送达告知文书、制作庭审记录、接待当事人、整理卷宗等等,这样的人员配置结构,必然造成办案效率低下,办案质量得不到保证。 (三)职业保障水平低 目前,我国检察机关职业保障现状是:高要求、低回报、同酬、不同工。 1.进入检察系统不仅需要通过公务员考试,往往还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和其他行政机关公务员相比,检察系统对任职条件、专业素养要求更高,但是其工资福利、职业保障却和其他公务员一样,甚至不如一些行政机关公务员。检察官工资和其他公务员一样与职级挂钩。实际情况是,检察机关的职级数远远低于同级党政机关,检察管晋升困难重重,使得部分检察官放弃检察事业,投身党政机关,造成检察人员不断流失。 2.同样是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不同工作岗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不一样,检察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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