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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浅析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浅析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摘要

随着近年来互联网的普及,网络游戏已被越来越多的人了解和喜爱。网络游戏的收入已经超过网络广告收入成为网络运营商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网络游戏产业的高速发展使得游戏的虚拟财产交易发展成了一个全新的经济体系。然而,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游戏运营日益规范化,服务商与玩家之间、玩家与玩家之间针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而发生的矛盾也越来越多。游戏帐号和游戏装备的法律地位、运营的法律责任、玩家的权益保护等诸多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直接阻碍了我国网络游戏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加快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以保护本国的网络游戏产业已经到了迫在眉睫的地步,本文分别从加强和完善相关立法、明确游戏运营商与玩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侵犯虚拟财产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三个方面阐述了如何构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制度。

关键词:物权,动产,虚拟财产

With the popularity of the Internet in recent years, online games have been more and more people know and love. Online game revenue has exceeded the online advertising revenue and become the main profit source of network operators.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network game industry makes the game virtual property trade development has become a new economic system. However,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network technology, game operating increasingly standardized, the contradiction of virtual property in network games between the service provider and the game player, game player and the game player and there are more and more. The legal status of the game account and the equipment and operation of legal liability,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the interests of players of many legal issues and social issues, such as directly hindered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China's online game industry. Therefore, to speed up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protect domestic online game industry has been to the imminent, This paper respectively from the strengthen and perfect the relevant legislation, clear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between game operators and players, virtual property infringement shall bear civil liability of the three aspects elaborated how to build a network game virtual property the legal protection system.

Keywords:In rem of property,Movable property,Virtual property

一、前言 (1)

二、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概念及特征 (1)

(一)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概念 (1)

(二)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特征 (1)

三、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现状 (2)

四、保护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必要性 (3)

五、如何构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制度 (3)

(一)加强和完善相关立法 (3)

(二)明确游戏运营商与玩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4)

(三)侵犯虚拟财产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4)

六、结语 (4)

致谢 (6)

参考文献 (7)

一、前言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游戏已被越来越多的人了解和喜爱。网络游戏的收入已经超过网络广告收入,成为网络运营商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网络游戏产业的高速发展使得游戏的虚拟财产交易发展成了一个全新的经济体系。然而,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游戏运营日益规范化,服务商与玩家之间、玩家与玩家之间针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而发生的矛盾也越来越多。游戏帐号和游戏装备的法律地位、运营的法律责任、玩家的权益保护等诸多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直接阻碍了我国网络游戏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加快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以保护本国的网络游戏产业已经到了迫在眉睫的地步。

二、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概念及特征

(一)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概念

关于虚拟财产的概念,目前主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概念侧重于对“虚拟”的理解,认为只要是数字化的、非物化的财产形式都可以纳入虚拟财产的范畴之中,包括信息流及数字媒体等,外延很广泛。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这一类型的虚拟财产还可能不断增加,其所涉及的财产权利的内容也有较大差异,它除了包括虚拟财产以及其他虚拟物品等。而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即依赖于网络空间中的虚拟环境而存在的、属于游戏玩家控制的游戏资源,包括游戏账号、游戏角色,及其游戏过程中积累的具有一定价值的虚拟物品等。因此本文主要探讨狭义的、存在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法律问题。

(二)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特征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应具有以下特征:

1.虚拟性与现实性的结合。虚拟财产的最大特征就是具有虚拟性,又称无形性。这种虚拟性表现为它以数字化的形态存在于虚拟的“赛博空间”。正如学者指出的,“虚拟财产首先要满足虚拟的特性,这就意味着虚拟财产对网络游戏虚拟环境的依赖性,甚至在某种程度不能脱离网络游戏而存在,当然也正是这一特征使得按照现行的法律难以调整与规范。”①但是,虚拟财产如果仅仅发生在虚拟空间里也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虚拟财产,只有与现实社会发生了某种联系才有可能被界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由此,就排除了纯粹游戏行为产生并仅存在于虚拟空间的财产,对玩家而言在虚拟世界里是有一定意义的,但这不能作为法律上的虚拟财产。但如何判断这种联系,这种联系达到何种程度才能称其具有了现实性这一特征呢?笔者以为,一个可的衡量标准就靠是,这种所谓的虚拟财产能在

现实中找到相应的对价,而且能实现在虚拟世界和现实社会间的自由转换。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是依托于网络中的特定游戏而产生的,其本质是一组存储于服务器上的数字信息,在现实中并无任何物理形态和作用。

2.可转让性。网游玩家对于自己的虚拟财产可按照自己的意愿赠与或出售给他人。可从游戏运营商构建的虚拟商城中、其他网站的推广活动和其他玩家手中买入虚拟财产。

3.可再现性。存在于网络空间里的虚拟财产,由于它以数字化的电子数据形态存在,如果遇到数据丢失(如电脑死机)的情况,在多数情况下,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重新获得该份数据,达到虚拟财产再现的目的。所以,网络中的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可再现性。

4.价值性。网游中的虚拟财产是通过玩家的个人劳动所得,是在玩家耗费了大量资金、时间和精力的基础上才得到,虚拟财产中包含着玩家的体力劳动或脑力劳动。

5.期限性。期限性这一特点对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界定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然,这也是理论和实务中都最易引起争议之处。笔者认为,虚拟财产是具体网络游戏的组成部分,并依托其而存在,否则便荡然无存。作为自主经营的ISP 向市场推销的一种依托于网络的娱乐服务,网络游戏必定随着ISP的经营状况、经营成本以及市场需求等因素的变化而存在服务期限,该期限也就决定了虚拟财产的期限性。①否则,会给ISP带来难以估量的影响:游戏中虚拟财产往往数额巨大,勉强维继经营某些衰落的游戏,ISP将无利可图甚至不堪重负,尤其是当ISP经营不景气而被申请破产时,面临对玩家巨大的损失赔偿,无疑会给新兴的网络游戏产业成长带来毁灭性的打击。

三、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现状

2003年的“李宏晨诉北极冰”案是中国首例虚拟财产失窃案。网络游戏玩家李宏晨花费了几千个小时的时间和上万元的现金在一个名叫《红月》的游戏里积累和购买了各种虚拟装备。但有一天当他进入游戏时,却发现自己库里的所有武器装备都不翼而飞。其中包括自己最心爱的3个头盔、1个战甲和2个毒药等物品。后经查证,这些装备被一个叫SHUILIU0011的玩家盗走了。而最终李宏晨在该游戏当中的网络虚拟财产由于缺乏明确的立法,没有得到相应的法律的保护,造成了当事人一定的直接经济损失。

然而,网络游戏营运公司对游戏玩家承担义务一般为保护玩家的虚拟财产,及时解决玩家在游戏当中的问题,因此当玩家的账号出现了被盗的状况时,网络游戏营运公司有义务帮助玩家及时解决情况,同时我们更加应当意识到实施网络盗窃行为的是实施主体本人,而营运商与盗窃者之间对玩家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盗窃者实施的盗窃行为侵犯了玩

家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笔者认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应当属于物权法保护的动产的范畴之内。而公民的物权是应当受到物权法所保护的,所以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保护应当从属于民法之中的物权的范畴,但是物权法之中并未对此进行明文的规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放任了这种现象的发生。

四、保护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必要性

1.保护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需要

我国《物权法》保护公民的物权不受他人的侵犯。其内容包括保护公民的动产权不被侵犯。动产指的是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玩家在游戏中的虚拟财产能够交易和转让给其他玩家,因而符合了物权法中对动产的定义,但当相关的案件发生之时,却并未按照该法律来调整,只是按照一般的违约行为来处理。处理的方式仅仅到玩家发现自己被盗物品之前的状态,而在被盗之后到发现被盗情况之间的损失却不予赔偿,这在客观上侵犯了玩家的动产权,但是该情况别没有及时的被适用于《物权法》,致使玩家受到了一定的经济损失。①

2.保护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社会需要

随着近年来互联网的普及,网络游戏已被越来越多的人了解和喜爱,网络游戏产业近年来的发展势头不可阻挡。据统计,我国网民总人数现已达到2.1亿。其中,经常玩网络游戏的用户有1000多万。偶尔上网玩游戏的用户有近8000 万。有关数据表明我国网络游戏产业总值以每年200%的增幅递增现已达到221.6亿元人民币②。网络游戏的收入已经超过网络广告收入成为网络运营商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网络游戏产业的高速发展使得游戏的虚拟财产交易发展成了一个全新的经济体系。以此同时,玩家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安全性的需求也日益增加,但是相关的法律并没有明文提出公民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应当受到保护。致使社会需求和法律之间存在着某种程度的断层。

五、如何构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制度

(一)加强和完善相关立法

加强和完善相关立法是保护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有效措施之一。从立法角度解决与虚拟财产有关的问题的一个重要而便捷的途径就是,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笔者建议我们应当尽快完善《物权法》之中关于保护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相关条款。其实关于这方面,我国台湾地区已经走在了前面。台湾地区“法务部”已经做出函释,确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

①王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价值分析.载于https://www.wendangku.net/doc/5c10472363.html,,于2013年1月6日查阅。

财产和账户都属存在于服务器的“电磁记录”而“电磁记录”在刑法“诈欺罪”及“盗窃罪”中均可看作“动产”,视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这就直接承认了“网财”所具有的财产价值。在网络游戏中窃取他人虚拟财产会被视为犯罪行为,最高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我们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这种做法。介于这种情况的发生我们应当对“财产”的范围做一下扩大解释,使其能够涵盖这种新出现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以保护我国游戏玩家的财产性权益。

(二)明确游戏运营商与玩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保护必须论及虚拟财产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玩家与游戏运营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常情况下都是由运营商提供的格式合同事先规定的。基于自身利益的保护,大多数运营商在合同条款中为玩家设定了诸多的义务和限制条件,而对自己应尽的义务只是寥寥几行提及,有的还利用格式合同滥设免责条款,对于玩家来说是极不公平。同样,玩家在游戏过程中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能使用外挂和破坏运营商的系统安全。但是,玩家与服务商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是与我们通常理解的服务合同有一定的区别的,玩家不仅仅是单向的接受服务商提供的服务,玩家在接受服务的同时也付出了劳动。

(三)侵犯虚拟财产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虚拟财产纠纷中民事责任的承担应当参考我国民法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来规定。损害事实的发生是确定民事责任的首要条件。权利人必须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其次,存在违反民事义务或侵犯他人民事权利的违法行为。再次,损害事实和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最后,过错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①虚拟财产权具有债权和物权的双重关系,因而,当这些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应当承担法律不利后果的当事人在民事责任方面就应当根据情况承担违约责任或是侵权责任。

六、结语

信息技术与网络的迅猛发展将虚拟财产展现给世人,它使法律界遭遇到前所未有的新问题,对传统法律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影响。伴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异军突起,侵犯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案件日益增多,传统的法律又无法直接适用于网络空间,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面临无法可依的窘迫局面。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正确认识到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保护的重

浅析虚拟财产的执行

浅析虚拟财产的执行 论文摘要计算机与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网络虚拟财产应运而生,而随之而来,虚拟财产的执行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论文关键词虚拟财产执行可行性 2003年2月17日下午,网络游戏玩家李宏晨发现存放在“国家主席”ID下的装备全部被盗,遂联系游戏运营商要求提供盗号者真实资料,却被拒绝,之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也被拒绝。李宏晨以游戏运营商没有尽到保障游戏者私人财产安全义务,侵犯游戏者安全保障权和知情权为由,将运营商北极冰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北极冰公司公开道歉,恢复其丢失和被删除的游戏装备,并支付一万元的精神损失赔偿金。2003年12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虚拟财产具有价值含量,因此判定北京北极冰科技公司在游戏中恢复原告丢失的虚拟装备。作为我国首例虚拟财产案件,本案掀开了虚拟财产类案件的序幕,也掀开了学界关于虚拟财产性质,是否具有可执行性及其执行措施的热议。 一、虚拟财产的内涵及其分类 从中文字面上看,虚拟财产由“虚拟”与“财产”两个词构成。于“虚拟”二字,由西人James Martin所著《生存之路——计算机技术引发的全新经营革命》一书中“虚拟本身不是物理存在,而是通过软件实现的存在”的叙述或许最为贴切地提供了理解的铺垫,如其所述,虚拟即为那些相对于那些在现实之中业已存在的事物及其发展的

变化过程,通过程序而映射到由计算机及相关技术所支撑的运行环境之中的,以模拟现实环境中事物真实的活动过程。由此,虚拟财产或可简单解释为存在于以现代计算机及网络技术为支撑虚拟空间内的、虚构的、缺乏现实的物质存在载体的财产。 有学者将虚拟财产的定义划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类。狭义的虚拟财产仅仅局限于网络游戏中,特指那些依赖于游戏中的虚拟环境,可由游戏玩家操纵并具有在离线交易市场内通过交易获得现实利益具备现实交易价值可能性的网络游戏资源,具体包括:游戏账号、虚拟角色(包括游戏等级)以及游戏玩家在游戏过程中所积累的包括虚拟金币(货币)、虚拟装备(武器、装甲、药剂等)、虚拟动植物(宠物、盆景)在内的一切有价值的资源。在狭义虚拟财产的背景下,也可以这样理解虚拟财产,作为现实生活中社会关系的延伸和扩大,网络游戏玩家们自身及其相互间在由运营商所运营的虚拟架构世界环境中所进行的一系列符合游戏设置游戏活动催生出了一种全新的、存在于虚拟的非物质世界的社会关系,而虚拟财产就是作为这种社会关系的客体的存在,在网络游戏中出于游戏的目的依照游戏的设置为网络游戏玩家所控制支配、调取使用、或交易获益。而与此相对应,所谓虚拟财产,根据对广义的虚拟财产定义研究最具代表的杨立新在与其博士生王中合合著《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以及基本规则》一文中的观点,是指“虚拟的网络本身以及存在与网络中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是一种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豍”。其他学者也在此基础上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就是存在于网络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概念及特征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概念及特征 1.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概念。 关于虚拟财产的概念,目前主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概念侧重于对“虚拟”的理解,认为只要是数字化的、非物化的财产形式都可以纳入虚拟财产的范畴之中,包括信息流及数字媒体等,外延很广泛。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这一类型的虚拟财产还可能不断增加,其所涉及的财产权利的内容也有较大差异,它除了包括虚拟财产,还包括其他虚拟物品,如游戏开发商初期设定的承载一定游戏功能但是不归玩家拥有和支配的,只有使用价值没有交换价值的虚拟物品,如游戏中的堡垒(可以起到防御功能)、拍卖行(玩家都可以在此进行游戏内物品的买卖)等。而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即依赖于网络空间中的虚拟环境而存在的、属于游戏玩家控制的游戏资源,包括游戏账号、游戏角色,及其游戏过程中积累的“货币”“地产”、“装备’、“宠物”等物品。因此本文仅探讨狭义的、存在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法律问题。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或渠道获得:在游戏中获得。在大部分网络游戏平台中,都存在着一些有助于虚拟人在虚拟世界中各项指数提高的物品,它们的出现一般都由服务器端随机决定,也许需要用户完成游戏中规定的某个任务,也许是用户在与人工智能控制的人物的战斗中缴获。所以,玩家们可以通过游戏的方式获取自己所欲取得的虚拟物品。

直接向运营商购买。网络游戏参与者为了缩短在游戏中升级的时间表,可以用实际的货币向游戏运营商直接购买游戏中使用的虚拟物品。 玩家之间在游戏中交易。玩家们为了获取自己所希望的物品,可以与别的玩家在网络空间中进行交易,以物易物,或以虚拟货币购买虚拟物。 玩家之间的离线交易。在实际当中,网络游戏者之间均接受以现实金购买“网络货币”、“宝物”、“武器”等。而这也是诱发相关纠纷的最多见原因。 在拍卖网站上购买。由于玩家的虚拟财物不仅在游戏中具有使用价值,而且由于存在着需求市场,所以,在各大拍卖网站上经常有网络游戏虚拟道具、财物的拍卖活动。 2.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特征。 ①虚拟性与现实性的结合 虚拟财产的最大特征就是具有虚拟性,又称无形性。这种虚拟性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目录 目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摘要. (1) Abstract (2) 引言 (1)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基本理论概述 (1)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1) (二)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属性的相关学说 (1)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的特点 (2) 二、网络虚拟财产产生的法律问题及其保护的现实必要性 (4) (一)网络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的产生 (4) (二)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现实必要性 (5) 三、我国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现状概述 (6) (一)我国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的适用 (7) (二)我国在处理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时存在的法律问题 (8) (三)世界其他地区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法律保护 (9) 四、完善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建议 (10) (一)建立健全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体系 (10) (二)实行网络实名制—保障诉讼主体的确认 (10) (三)确立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11) (四)确定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判断标准......... (11) (五)建立专门的网络财产纠纷解决机构——网络仲裁委员会 (11) 结束语 (12) 参考文献 (13) 致谢 (14)

摘要 进入21世纪后,我国互联网迅速发展,网络成为大众生活不可缺少的部分。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日趋频繁,针对网络虚拟财产产生的纠纷和侵害也日趋增多,逐渐成为互联网时代关注的热点。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已经成为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必然要求。但由于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穿越传统形态的新生事物,其法律性质存在争论,我国在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方面上立法与司法都相对落后。本文通过了解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特征,分析虚拟财产在我国现实中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并参考国外其他地区的法律保护经验,对我国的网络虚拟财产的具体保护措施提出好的建议,从而减少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和侵害,促进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发展。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网络实名制;网络仲裁委员会

网易公司游戏营销策略浅析

第 1 页共11 页 南京理工大学泰州科技学院 学年论文 网易公司游戏营销策略浅析评语:

指导教师(签名) 年月日 目录 1引言 (5) 2 网易公司的经营理念 (5) 2.1网易公司简介 (6) 2.2网易公司游戏特点 (6) 3网易公司游戏营销策略浅析 (6) 3.1梦幻西游营销策略浅析 (6) 3.1.1梦幻西游游戏介绍 (6)

3.1.2梦幻西游营销策略浅析 (7) 3.2天下贰营销策略浅析 (7) 3.2.1天下贰游戏介绍 (7) 3.1.2天下贰营销策略浅析 (8) 4网易公司游戏营销策略对中国网游的启示 (8) 结束语 (10) 参考文献 (11) 摘要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其产物之一网络游戏也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网络游戏产业即将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在今后的经济发展中将会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2006-2007年中国网络游戏市场第二位一直被网易霸占.本文浅析了网易公司游戏的营销策略,探讨了网易公司是如

何运用其营销策略建立起强大的竞争优势.并为中国的网游事业带来一些启示. 关键字:免费游戏,收费游戏,网易游戏,经营理念

网易公司游戏营销策略浅析 卞昊 (南京理工大学泰州科技学院2009级市场营销3 班 0906100328 ) 指导教师: 1引言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其产物之一网络游戏也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以日本和韩国为例,网络游戏已经成为两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是娱乐文化业的支柱产业,国家的年GDP增长率,有五分之一来自网络游戏业。中国的网络游戏起步较晚,但近几年来发展迅速。据中国社科院发布的文化蓝皮书《二00七年: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报告》,2006全球网上游戏营业额将达到56亿美元,而中国网络游戏的市场规模亦达到80.3亿人民币。2008年1月8日上午9:00,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了《Netguide2008中国互联网调查报告》,报告显示,2007年中国网络游戏市场规模达到93.6亿元人民币,较2006年增长57%。其中,2007年中国网络游戏用户达到4800万,环比增长17.1%。该报告还显示,预计2008年用户增长率将超过20%,用户规模接近6000万,2009年用户规模将接近7000万。由此可见,网络游戏产业即将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在今后的经济发展中将会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是从目前的状况来看,网络游戏作为一个探索中的媒介载体,我们必须正确使用营销策略. 2网易公司简介 经营理念即是系统的、根本的管理思想。管理活动都要有一个根本的原则,一切的管理都需围绕一个根本的核心思想进行。这个核心思想就是我们这里所说的经营理念。所谓经营理念,就是管理者追求企业绩效的根据,是顾客、竞争者以及职工价值观与正确经营行为的确认,然后在此基础上形成企业基本设想与科技优势、发展方向、共同信念和企业追求的经营目标。 2.1网易公司的经营理念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各方关系问题之分析(邓张伟 戴 斌 谢美山)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各方关系问题之分析 邓张伟戴斌谢美山 上传时间:2004-3-25 一、概述 自1999年网络游戏在中国登陆以来,以网络游戏为代表的数字娱乐产业在中国呈现快速发展趋势,4年内市场规模增长60倍,而2003年其全球市场分额则超过350亿美元,成为与电影、电视、音乐等并驾齐驱的娱乐产业。在这个庞大的产业中,游戏中的装备、虚拟人等虚拟物品成了核心内容,追求升级和高级装备本身就已成为了游戏消费者参与游戏的一个主要目的。 中国约4000万网络游戏玩家参与的百余款网络游戏中,需求惊人的虚拟物品在游戏者间,游戏者和服务商间进行着交易,其价格从数十到上万元不等。虚拟物品虽然是观念上的,但价值却是实际的,其一般商品的属性不言而喻,被称为虚拟财产。因这种特殊性质的财产而发生法律纠纷,甚至刑事犯罪随着市场的扩大逐渐增多。李宏晨诉“红月”案[1]是全国首例玩家围绕虚拟财产问题提出的具有代表性的诉讼,这个案件尽管判决上并不能使人满意,但至少表明司法先于立法承认了这样的问题:虚拟财产具有现实价值,是公民的合法财产。还有就是近期19名律师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为虚拟财产立法[2]。这些事件都发出了明确的信号,现在我们讨论的不应该再是网络虚拟财产是否该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而是怎么保护的问题。 二、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问题 要讨论虚拟财产的法律问题,首先就要界定它的法律属性。现在对虚拟财产的属性认定主要有物、智力结果和债等三种观点。 将虚拟财产认定为物目前得到较多的认同。这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本质上就是电磁记录数据,应属于无形物,是玩家付出了精力、时间等劳动性投入或者直接通过货币购买而取得的,享有当然的物权。最有代表性的是台湾法务部关于该问题作出的函释,确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物和账户都属存在于服务器的“电磁纪录”,而“电磁纪录”在刑法诈欺及盗窃罪中均可看作“动产”,视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在一定程度上确实符合玩家的利益,利用物权法的相关规范也可以解决一些现实问题,但在理论上却有不妥之处。 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财产权,无须借助他人行为,仅依自己的意思管领标的物并取得其权利内容,不特定的他人只负有不得侵害或妨害其权利行使的消极义务。然而在网络游戏中,玩家要实现其虚拟财产的权利内容却恰恰要求服务商的积极配合,并且要求的对象只能是特定的服务商。进一步分析,在实务中将虚拟物认定为电磁记录并不能反映出虚拟财产的内容及价值。电磁信息的形式是单一的,但其承载的虚拟物的价值却相差很多,在评估虚拟财产的价值时,我们如何以单一的形式去估算千差万别的标的价值呢?从本质上说虚拟物确实是一堆电子数据,这也可以适用于针对以数据提供商为受侵害主体的案件,因为对于玩家价值不等的虚拟物在公司眼中是同等的数据,但却无法很好的保障玩家权益。本质上,虚拟物品只是观念的存在,直接作为法律上的物不妥。 第二种观点将虚拟财产认定为是玩家的创造性智力结果,认为玩家在游戏过程中耗费了

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毕业论文 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学生姓名:学号: 系部: 专业: 指导教师: 二〇一一年六月

诚信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本论文及其研究工作是本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的,在完成论文时所利用的一切资料均已在参考文献中列出。 本人签名:年月日

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设计(论文)题目: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系部:专业:法学学号: 学生:指导教师(含职称):专业负责人: 1.设计(论文)的主要任务及目标 随着网络产业的迅速发展,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不断出现。面对日益增长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网络虚拟财产规定的法律缺位,使得大量的纠纷难以得到很好的解决,网民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地保护,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本文通过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特点进行分析,论述了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一般财产的特征,并通过对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体例选择,立法步骤以及如何解决司法过程中的一些困难也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权法律问题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产生的,对网络新生事物的出现,我们应该以积极务实的态度去接受,同时要争取在现有法律及理论框架内去解决问题,以保证法律体系的稳定。我国现行法律在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方面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有明显的落后趋势,仅以此文,希望更多的人可以关注这个问题,以促进我国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健康发展。 2.设计(论文)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现代社会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产物,具有自己独特的属性和特征,它的出现给传统的法律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促使各国不得不积极寻求应变,在自己的法律体系中给予网络虚拟财产适当的保护。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权法律问题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产生的,对网络新生事物的出现,我们应该以积极务实的态度去接受,同时要争取在现有法律及理论框架内去解决问题,以保证法律体系的稳定。 本文通过举例说明我国目前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现状,通过对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对比,在借鉴吸收前人对网络虚拟财产相关问题的分析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综合运用了对比分析法、实证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定性分析法、宏观分析法、微观分析法等方法进行研究,并且借助于案例和法理上的理论进行论证,最后提出个人建议。

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开题报告

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含文献综述) (2010届) 题目: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学生姓名卢晨昳 学号 201008010213 专业班级法学102班 系名称人文系 指导教师陈海嵩_ 2013年 12月20日

一课题的研究目的与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网络对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影响越来越重要,从信息共享到网络游戏,人们不断地刷新着网络在生活中留下的痕迹。从实物货币到纸币再到现在的虚拟货币,财产的形式发生了新变化,但对网络中产生的虚拟财产应不应该保护?怎么保护?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应不应该给予适当的定罪量刑?如果应该予以定罪量刑,那给于怎样的定罪量刑才符合法律规定?这些都是现在法律界争论的问题。网络虚拟财产属于一种无形的、无法触摸的财产。它产生于网络,运行于网络,有效地提高了人们的支付效率,促进了网络产业的发展和虚拟经济的蓬勃发展。同时也给我们的经济、法律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和冲击。面对虚拟财产,本文倾向于把它纳入公民的合法财产里面,对它进行适当的保护,因为它也是公民付出脑力劳动或体力劳动得来的。虽然目前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和法律属性的明确界定有些困难,但是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是宪法赋予公民的重要权利,也是国家制定法律的重要目的之一。面对现在网络使用率的不断提高,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也势在必行。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有利于扩大我国网络产业的规模,也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 从广义的角度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第一,电子邮箱。包括免费的邮箱和不免费的邮箱,因为高效、便捷等特点,邮箱在电子商务、办公上应用广泛。它里面包含了许多个人信息和公民之间联系的信息,有的甚至是商业秘密或者是个人隐私,所以它必须作为公民的财产得到保护。第二,腾讯QQ。从传统的离婚分房屋、分存折、分股票到离婚分虚拟财产,这不仅仅是社会的发展和变化,也是对我们面对新的财产形式提出了新的考验。例如腾讯公司提供聊天、QQ 秀等许多功能,这些都是以虚拟财产的形式存在的。公民在里面发表评论,展示自己的照片等投入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公民已经把自己注册的QQ 账号作为自己财产的一部分,如果QQ 被侵犯,公民以前所花费的时间、金钱就受到侵犯,这也是侵犯公民权利的一种表现。第三,各种电子币。电子币在网络环境中一般具有支付功能,能够衡量物品的价值,而且与现实的货币具有密切的联系。在网络的环境中,有的甚至可以直接替代货币使用。虽然这是网络运营商为了刺激消费,推销自己的虚拟产品,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消费者的消费欲望,为了获得更多的电子币,消费者为此不断地投入更多的人力和财力。 持狭义说的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仅存在于网络游戏中。具体解释就是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是网络用户通过注册账户,然后通过这个账号拥有这个虚拟网络游戏中所用的武器、级别、宠物等,玩家自己可以支配、调取、与其他玩家进行买卖这些保存在游戏运营商或者服务商提供的

浅谈中国民族网络游戏营销策略

中文摘要 网络游戏是一个新兴的产业,从1997年在我国诞生以来,一直快速发展。而到现在则是它快速发展的时期。然而国内网络游戏企业的生存状况并不乐观,企业数量增加迅速,市场竞争加剧。本文介绍了网络游戏的概念以及分类和特点,从描述我国网络游戏营销的发展历史出发,分析了我国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营销的现状,借鉴国内几个网络游戏开发运营商成功与失败的经验,从4P的角度阐述了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营销策略制定的相关影响因素:产品与消费者需求的不同、企业收入主要来源与产品价格和相关捆绑产业的发展、营销渠道的发展现状和未来趋势、以及网络游戏企业对于产品所做的促销活动。然后分析不同类型的消费者心理及消费行为,以及网络游戏产品所遵循的生命周期,并举例说明了应对生命周期的不同方法。最后,站在消费者的角度为网络游戏企业营销方面的发展提出了一些个人意见。分析了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相关影响因素:市场需求的大小、资本对网络游戏产业的促进、相关捆绑产业的发展和网络游戏企业本身的发展。然后分析政府对产业的直接和间接影响和社会对产业发展的影响,综合国内外的络游戏产业的现状和成功经验,从网络游戏产业的外部环境如政策、观念的角度和网络游戏企业内部的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企业制度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等多方面的视角,提出了加速我国网络游戏产业发展从观念、政策、体系、监管等多方面建设的相关建议,指出我国发展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方法和对策。 关键词:民族网络游戏 SWOT 4P

ABSTRACT The network game, which was produced in our country in 1997, is a newly developing industry, and it is developing very fast from then on. Now it is the time when it develops fast, but the situation of the network game isn't optimistic in our country, the number of this kind of industry is increasing rapidly, what is worse, the competition in the markets is becoming fierce. The text introduces us the concept, identification, and character of the network games, it begins with the description the history of managing and selling about the games in our country, synthesiz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managing and selling about the games and follows the experience of failure and success that some businessmen have when they exploited and managed their companies, it also analyses the related factors about the games from the4P. the factors are: the difference between products and the needs of the consumer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main resource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price of the products and the products which are tied up with the network gam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ways to sell the products and its future trend, and some encouraging activities that the industries take about selling the products. Then it analyses the psychology of the different kinds of consumers and their actions, it also analyses the life span that the products of the games should follow, meanwhile it gives the examples to illustrate some ways to deal with the life span .Finally, it offers some advice and suggestions about to the network industry about managing and selling as a consumer and shows the ways and countermeasure to develop the managing and selling on the network games in our country. Keywords:National Network Game SWOT 4P

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2007级法学专业研究生班雷志军 2009年5月12日,《魔兽世界》大陆服务器例行更新之后,玩家在登陆时发现其用户条款出现变化,其中第七条声明第九城市有权终止和删除用户账号。此条款引发玩家不满,纷纷将矛头对准九城。但很快,九城发布声明称该补丁并非自己所为,自己对此毫不知情。而游戏开发商暴雪则表示,该条款去年10月份就已修改成现有内容,不过是这次更新才出现而已。5月20日中午,CCTV2的《全球资讯榜》栏目中出现了《魔兽世界》的报道,持续时间长达5分钟多,且被冠以“今日特稿”,节目对魔兽“补丁门”事件做了大致回顾,虽然有“买装备花数十万人民币”这种语句出现,但一改以往“战网魔”的立场,完全视作是对日常民众生活的正常报道,态度上客观正面。值得注意的是,这是CCTV第一次旗帜鲜明对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进行了关注。 一、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意义 虚拟财法律保护问题首先是一个认识问题。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后发国家,大众对这一财产形式还没有形成普遍的认同,因此,明确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意义是在立法、司法等环节保护虚拟财产的前提条件。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

什么是虚拟财产?一般认为,虚拟的财产,非现实的财产,又称网财,实际上是存贮在游戏服务器上的电磁记录,是一组数据,一个程序。因此,虚拟财产一般定义为:数字化的、非现实的、观念上的财产。虚拟财产不仅指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还应包括ID号、QQ号、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等。 可以称之为“虚拟财产”的事物,都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现实性的结合 虚拟财产的最大特征就是具有虚拟性,又称无形性。这种虚拟性表现为它以数字化的形态存在于虚拟的“赛博空间”。正如学者指出的,“虚拟财产首先要满足虚拟的特性,这就意味着虚拟财产对网络游戏虚拟环境的依赖性,甚至在某种程度不能脱离网络游戏而存在,当然也正是这一特征使得按照现行的法律难以调整与规范。”但是,虚拟财产如果仅仅发生在虚拟空间里也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虚拟财产,只有与现实社会发生了某种联系才有可能被界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由此,就排除了纯粹游戏行为产生并仅存在于虚拟空间的财产,比如大富翁游戏里的楼房、股票等,对玩家而言在虚拟世界里是有‘定的意义的,但这不能作为法律上的虚拟财产。但如何判断这种联系,这种联系达到何种程度才能称其具有了现实性这一特征呢?笔者以为,一个可的衡量标准就靠是,这种所谓的虚拟财产能在现实中找到相应的对价,而且能实现在虚拟世界和现实社会间的自由转换。 2、可再现性

网络游戏营销策略研究

南开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位论文网络游戏营销策略研究 学号: 13093553905258 姓名: 朱丽珠 批次: 1309 学院: 现代远程教育学院学习中心: 南开大学 专业: 市场营销 完成日期: 2015年2月 指导教师: 秦勇

摘要 随着网络的进一步普及,网络游戏借此得到了迅猛的发展,网络游戏已然成为许多人特别是年轻人平时娱乐消遣的工具,并形成了以“娱乐”为核心的网络游戏文化? 近几年,我国的网络游戏市场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我国网络游戏注册的用户达到了4900万,网络游戏市场的经营收入达到了110.1亿元,到2012年,网络游戏的经营收入达到了686亿元?[1]网络游戏成为我国的新型产业,它的影响也极其广泛? 根据辩证学原理,新生事物都是在曲折中成长,其有利也有弊?网络游戏作为新的产业,其利润也是相当可观,因此,想要把一款网络游戏推销出去,让广大网络游戏消费者得以接受,网络游戏的营销很重要?然而,网络游戏产业始终是一个新兴的产业,网络游戏产品又有别与其他产品,近几年来,网络游戏产业也产生了新的营销模式,因此产生了体现对网络游戏的研究价值?本论文就是以此作为论点,做进一步的阐述? 关键词:发展产业网络游戏营销策略 [1]莫夏芸. 快速增长的中国网页游戏海外市场如何布局.www.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c10472363.html,/view/7b2911681eb91a37f1115c6a.html,2015-1-17

目录 前言 一?网络游戏的概念及其特点 (4) (一)网络游戏的概念 (4) (二)网络游戏的特点 (4) 二?网络游戏的营销策略 (5) (一)以娱乐为导向 (6) (二)以成就为切入点 (6) (三)以社交为突破点 (7) (四)以盈利为最终目的 (7) 三?未来网络游戏的营销导向 (8) (一)市场的规模:日趋完善 (8) (二)市场的主流:3D网络游戏 (10) (三)网络游戏的操作:多平台 (11) 四?结论与建议 (13) 参考文献 (14) 感谢语.................................. 错误!未定义书签。

论我国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保护

论我国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保护 目录 中文摘要 (2)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及各国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现状 (3)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 (3) (二)各国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现状 (4) (三)我国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现状 (6) 二、虚拟财产的范围、特征及其财产属性 (7) (一)虚拟财产的范围 (7) (二)虚拟财产的属性 (7) (三)虚拟财产的特征 (8) 三、虚拟财产纠纷表现形式 (9) 四、关于对虚拟财产进行立法保护的迫切性与必要性 (10) 五、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 (12) 六、关于虚拟财产主体的划分与确认(虚拟财产的归属) (13) 七、关于虚拟财产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担 (14) 八、关于游戏运行商终止游戏运行时的责任与义务 (16)

中文摘要: 随着网络游戏的出现和发展,针对网络游戏出现的纠纷频繁发生,特别是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成为纠纷的焦点之一。而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针对此问题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加快进行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以保护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游戏业的健康发展,已成为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重要课题。笔者在文中对虚拟财产的提出,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价值,虚拟财产的特征、举证责任、游戏终止运营时关于虚拟物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相关的重点问题进行了论述。希望对虚拟财产的法律研究以及相关立法起到参考作用。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虚拟财产价值举证责任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党的十六大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并提出“互联网站要成为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阵地”。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有关调查报告,2003年,我国网络游戏用户达1380万户,比2002年增长63.8%;消费市场规模达13.2亿元,比2002年增长45.8%,同时带动电信服务、IT设备制造等关联行业增长近150亿元。网络游戏产业高速发展的同时,网络游戏所引发的一些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也相继出现,网络虚拟物品和游戏装备的法律地位、运营商法律责任、玩家的权益保护等诸多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直接阻碍了我国网络游戏业的健康发展。加快进行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以保护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游戏业的健康发展,已成为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重要课题。但是我国法律,甚至世界各国法律的规定都相对滞后,都在网络游戏财产方面显露出巨大空白。网络“窟窿桥”急需法律堵“漏”。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快速发展,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不断出现,国内外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例层出不穷。关于网络虚拟财产,至今仍然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定义。而在目前我国已经颁布和实施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当中,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仍是一片空白。据悉,韩国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网络财物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我国台湾有关部门也作出规定,确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物和账户都属存在于服务器的“电磁记录”,在诈骗罪及盗窃罪中均可看作“动产”,被视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在网络游戏中窃取他人虚拟财物将被视为犯罪,最高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及各国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现状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 虚拟财产包括两点 一、长时间虚拟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这点是不能转换到现实生活中的虚拟财产 二、是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但由于目前网络游戏的盛行,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它是一种新型的财产类型,由于具有虚拟的特性,使得现行的法律难以调整。 公民的财产既包括有形的,也包括无形的,网络虚拟财产应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商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市场上获得,因而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其真实价值不言而喻。从法律对财产的定义来看,虚拟财产也应得到保护,网财的获得往往经过持有者的个人劳动(练级)、真实财物付出(购买游戏卡)、市场交易(买卖装备),网络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真实财产的基本特性。 (二)各国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现状 1、韩国在韩国,根据韩国警察厅的统计,仅2002年1月到10月,与网络有关的犯罪达到2.5万件,其中与网络游戏有关的虚拟犯罪占到 26%,达到

论我国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顾晓雯 2008年3月7日,《魔兽世界》的玩家周徐军突然发现自己经营多年的魔兽世界账号突然无法进入,随即他得知自己的游戏账号已被运营商九成公司公开宣布封停,这意味着他在该账号内的多个游戏角色和虚拟财产已全部化为乌有。 九成解释说,周徐军被封号的原因是因非法利用游戏BUG牟利。其对此多次示警禁止但效果不佳。但玩家对此却存在异议。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周徐军将九城告上法庭。浦东法院最后认为,玩家和游戏公司签订的网络服务合同,对双方皆有约束力。法院判决要求上海九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恢复玩家账号下的游戏角色和全部装备,并负担诉讼费用。① 在此之前,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这类纠纷就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而之后发生的2009年6月7日凌晨0时魔兽世界由于更换运营商而终止服务的事件,导致广大玩家面临被删号的危险。这意味着此前他们在游戏中所购置的所有虚拟装备将化为虚有。自此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虚拟财产”这一概念的激烈讨论。 事实上,自2004年全国第一例“虚拟财产”失窃案以来,全国由于“虚拟财产”而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而我国法律对此的保护是欠缺的。这就有必要对“虚拟财产”加以法律上的保护。 一、“虚拟财产”的界定 (一)“虚拟财产”的字面理解及范围 我国的“虚拟财产”财产这一概念是从英文“virtual property”翻译过来的,从字面上理解就是非实际存在的财产。它并不像软件等知识产权可以独立存在,而是依附于电脑及网络并可以和网络上的其他人相互影响的,例如网络游戏中虚拟装备的交易、电子邮件的收发等。而对于其具体的释义,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对此,大多数人将之理解为数字化,非物质化的财产形式。这就将“虚拟财产”的范围无限拉伸,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这样的理解将会使这一概念 ①魔兽玩家状告九城获胜https://www.wendangku.net/doc/5c10472363.html,/i/2008-08-14/08032390782.shtml。

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开题报告

g i 本 科 生 毕 业 设 计(论文) 开题报告(含文献综述) (2010届) 题 目: 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学生姓名 卢晨昳 学 号 201008010213 专业班级 法学102班 系 名 称 人文系 指导教师 陈海嵩_ 2013年 12月 20日

一课题的研究目的与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网络对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影响越来越重要,从信息共享到网络游戏,人们不断地刷新着网络在生活中留下的痕迹。从实物货币到纸币再到现在的虚拟货币,财产的形式发生了新变化,但对网络中产生的虚拟财产应不应该保护?怎么保护?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应不应该给予适当的定罪量刑?如果应该予以定罪量刑,那给于怎样的定罪量刑才符合法律规定?这些都是现在法律界争论的问题。网络虚拟财产属于一种无形的、无法触摸的财产。它产生于网络,运行于网络,有效地提高了人们的支付效率,促进了网络产业的发展和虚拟经济的蓬勃发展。同时也给我们的经济、法律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和冲击。面对虚拟财产,本文倾向于把它纳入公民的合法财产里面,对它进行适当的保护,因为它也是公民付出脑力劳动或体力劳动得来的。虽然目前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和法律属性的明确界定有些困难,但是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是宪法赋予公民的重要权利,也是国家制定法律的重要目的之一。面对现在网络使用率的不断提高,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也势在必行。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有利于扩大我国网络产业的规模,也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 从广义的角度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第一,电子邮箱。包括免费的邮箱和不免费的邮箱,因为高效、便捷等特点,邮箱在电子商务、办公上应用广泛。它里面包含了许多个人信息和公民之间联系的信息,有的甚至是商业秘密或者是个人隐私,所以它必须作为公民的财产得到保护。第二,腾讯QQ。从传统的离婚分房屋、分存折、分股票到离婚分虚拟财产,这不仅仅是社会的发展和变化,也是对我们面对新的财产形式提出了新的考验。例如腾讯公司提供聊天、QQ 秀等许多功能,这些都是以虚拟财产的形式存在的。公民在里面发表评论,展示自己的照片等投入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公民已经把自己注册的QQ 账号作为自己财产的一部分,如果QQ 被侵犯,公民以前所花费的时间、金钱就受到侵犯,这也是侵犯公民权利的一种表现。第三,各种电子币。电子币在网络环境中一般具有支付功能,能够衡量物品的价值,而且与现实的货币具有密切的联系。在网络的环境中,有的甚至可以直接替代货币使用。虽然这是网络运营商为了刺激消费,推销自己的虚拟产品,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消费者的消费欲望,为了获得更多的电子币,消费者为此不断地投入更多的人力和财力。 持狭义说的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仅存在于网络游戏中。具体解释就是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是网络用户通过注册账户,然后通过这个账号拥有这个虚拟网络游戏中所用的武器、级别、宠物等,玩家自己可以支配、调取、与其他玩家进行买卖这些保存在游戏运营商或者服务商提供的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摘要: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形成了独立的网络信息产业,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个体的权利从现实社会延伸到虚拟空间,形成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权利,由此产生了多种类型的网络虚拟财产,因为其法律属性符合我国关于财产的界定,理应受到相关法律的调整,但目前我国在虚拟财产的法律调整方面处于空白,为加强对网络产业的管理,彻底解决虚拟财产侵权行为的定性、定罪问题,不仅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制定规章加强管理,更需要在立法上给虚拟财产作一个明确的定位,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从立法上对虚拟财产进行调整。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属性侵权法律保护 引言 互联网是高科技的产物,是二十世纪人类最伟大的发明之一,互联网改变了世界,成为人和人之间相互交流、传播信息的有效工具,由快速兴起的Blog拉起互联网个人化时代的帷幕,引发个人生产力的巨大提升和生活方式变革拓展了人们的生活空间。 因此,每个人基于现实和虚拟空间必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每个人的权利(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延伸至网络空间也是必然的,虚拟财产的产生也是符合社会发展的潮流,法律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将是维护网络产业发展重要标准,同时也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胡锦涛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以创新的精神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有效管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思想教育、行业自律等手段,加快形成依法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规范有序的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切实维护国家文化信息安全。”这表明了国家已重视网络信息这一特殊产业。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和属性 通常所称虚拟财产,是指网络游戏的ID(注册账号)、虚拟装备和货币等,但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形式,同样具有广泛性的特征。我们讨论的网络财产,应当从实际出发,基于最广泛的网络用户的角度,广义的网络财产还应当包括免费与收费的邮箱、特定网站的注册账号(包括论坛和社区的ID等)、特定软件的帐号(MSN、QQ、UC账号等)、QQ币、盛大通宝等有财产价值的帐号和虚拟物品。我们认为网络财产可以概括为:开发者通过一定数据、信息、符号虚拟出的物品和服务,民事主体通过网络活动在特定网络环境中基于特定的协议使用,这种权利能和现实社会的权利相联系,能够通过货币的形式表达出来,形成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摘要】随着网络的不断普及与发展,网络游戏在历经半个世纪的发展正不断的改变着我们的传统的生活方式。网络游戏的出现给人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娱乐生活体验,众多玩家在网络游戏中通过网络角色的扮演获得在现实生活中无法得到的满足感。而随之带来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也随之成为众多网络玩家关心的热点话题,因为我国法律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使得众多网络游戏玩家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笔者认为刑法应该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进行适当的保护,来引导大众在一个安全健康的环境下来放松娱乐,本文将对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问题进行简单的论述。 【关键词】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刑法保护 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2011年的数据统计,截止到当年我国上网用户人数已经达到了6800万,网上游戏在上网用户经常使用的网络服务里占了18%。据统计,内地网络游戏爱好者已经达到了数百万人,每天约有几百万的游戏玩家同时在线。这使得像游戏账号、角色装备、游戏中的骑乘以及宠物等,这些在其他人眼中可能不过是一堆看不懂的计算机代码,对他们而言这些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可笑而无用,根本一文不值,但是在网络游戏的玩家眼中,这却是他们付出了无数心血以及时间的智力成果,并且这些虚拟财产也可以让他们得到在现实生活中无法得到的尊重和自我评价的满足感。但是由于一些不法者利用一些非法技术破坏了原本宁静的网络游戏世界,使得网络玩家的虚拟财产不再安全,甚至使得一些网络游戏玩家的精品装备、骑乘、宠物、游戏账号等被盗取,从而让网络游戏玩家蒙受不仅是经济损失还有精神上的巨大伤害。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对网络游戏等虚拟财产还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这就造成公安机关对于网络游戏玩家丢失的虚拟财产没有立案依据,法院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类的案件也没有审判的法律依据,这更是让已经蒙受经济和精神双重损失的游戏玩家无处状告无门。所以笔者认为应该在刑法上给予特别的关注。 一、网络游戏的经典案例 (一)案例一:国内首例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公诉案件 2004年,颜某因为参加网易公司旗下的一款热门网络游戏《大话西游Ⅱ》的两周年大型庆典活动的服务工作而得到30多份玩家资料。颜某于是伪造了这些玩家的身份证,并将伪造的身份证复印件传真给网易公司,提出游戏安全码被盗取的理由,然后从网易公司骗取了新的安全码,接着颜某用这些新的安全码在广州的数个网吧里将他非法盗得的游戏玩家的游戏装备进行售卖,最终获得人民币3750元,后经网易公司进行评估,被盗卖的游戏装备的价值折合人民币应为4605元。2005年12月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宣判颜某盗窃罪成立,判处罚金5000元。颜某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3月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① (二)案例二:国内首例网络游戏外挂刑事案件 谈某和其妻子刘某,与同学沈某一起创办了北京通广恒泰商贸有限公司。2004年6月起,谈某未经授权或许可,破译了《传奇3》游戏服务器端与客户端之间经过加密的用于通讯和交换数据的特定通讯协议,研发出“007传奇3外挂”。后谈某等人向玩家大量出售该外挂,牟取非法营利281万元,并使得此游戏寿命因玩家作弊程序泛滥而大为缩短。该三人后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侵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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