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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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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起上诉

作为案件当事人,如果您对一审法院的裁判结果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如果您对本院的裁判不服,应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上诉的条件:第一,您必须得有资格。也就是说您必须是案件的当事人才能上诉。第二,只有针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才能上诉。其中可以上诉的裁定共有三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以及管辖异议的裁定。第三,提出上诉必须是在法律规定期限内。

上诉期限:民事和行政判决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民事和行政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刑事判决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日内。期限都从文书送达后的第二日计算。双方当事人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日期可能不一致,其上诉期限从各自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次日起算。如果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则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

上诉状:主要内容包括:上诉人、被上诉人基本情况;上诉请求;上诉理由等。

上诉费:您须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费。如果交费确实有困难,可以申请缓、减、免缴。上诉人逾期未交纳上诉费的,又未申请缓、减、免交,或虽申请但未或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其中,因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而提起上诉的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结果: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

别处理:1、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3、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或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4、原判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法院重审。

互联网与传统行业的结合方式

枯藤老树昏鸦,小桥流水人家,古道西风瘦马。夕阳西下,断肠人在天涯。 分析家说:未来真正崛起的不只是互联网,更要的是传统行业与互联网的结合,互联网对传统行业的改变,如何改变正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 互联网最有价值的不是自己在产生很多新东西,而是对已有行业的潜力再次挖掘,用互联网的思维去重新提升传统行业。那么我从这个角度去观察,互联网影响传统行业的特点有两点: 第一,打破信息的不对称性格局,竭尽所能透明一切信息。 第二,对产生的大数据进行整合利用,使得资源利用最大化。 第三,互联网的群蜂意志拥有自我调节机制。 我把人类群体思维模式称之为群蜂意志,你可以想象一个人类群体大脑记忆库的建立:最初的时候各个神经记忆节点的搜索路径是尚未建立的,当我们需要反复使用的时候就慢慢形成强的连接,在互联网诞生之前这些连接记忆节点的路径是微弱的,强连接是极少的,但是互联网出现之后这些路径瞬间全部亮起,所有记忆节点都可以在瞬间连接。这样就给了人类做整体未来决策有了超越以往的前所未有的体系支撑,基于这样的记忆模式,人类将重新改写各个行业,以及人类未来。

以下是对各行业的盘点,涉及面较多,有些部分笔者观察尚浅,还望多包涵。 1.零售业 传统零售业对于消费者来说最大的弊端在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在《无价》一书中,心理实验表明外行人员对于某个行业的产品定价是心里根本没有底的,只需要抛出锚定价格,消费者就会被乖乖的牵着鼻子走。 而C2C,B2C却完全打破这样的格局,将世界变平坦,将一件商品 的真正定价变得透明。大大降低了消费者的信息获取成本。让每一个人都知道这件商品的真正价格区间,使得区域性价格垄断不再成为可能,消费者不再蒙在鼓里。不仅如此,电子商务还制造了大量用户评论UGC。这些UGC真正意义上制造了互联网的信任机制。而这种良性循环,是传统零售业不可能拥有的优势。 预测未来的零售业 第一,会变成线下与线上的结合,价格同步。 第二,同质化的强调功能性的产品将越来越没有竞争力,而那些拥有一流用户体验的产品会脱引而出。

有关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法律规定

有关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婚姻法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二十六条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第三十二条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婚姻法解释(三)》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互联网监管与网络道德建设》复习题

2016年继续教育复习题 《互联网监管与网络道德建设》 一、填空题 1、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建设下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发展现代信息技术产业体系,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推进信息网络技术广泛运用。” 2、2010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加快推进三网融合,三网包括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 3、在大力推进互联网建设的同时,我国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管理,不断创新互联网管理的方法和手段。 4、我国互联网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网络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依然薄弱、互联网区域发展不均衡、网络与信息安全问题依然严峻、互联网诚信缺失、互联网市场行为亟待规范、互联网产业创新活力不足。 5、网络社会的开放性不仅使得信息交流更加广泛、快捷而且也导致有害信息的泛滥。 6、我国互联网安全的具体内容包括网络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7、影响互联网信息安全的硬件因素有外部不可抗力和信息运行的基础设施。 8、从信息安全所产生的威胁看,信息安全主要有五种表现形式,分别是计算机病毒的扩散与攻击、垃圾邮件的泛滥、黑客行为、信息系统自身的脆弱性、有害信息被恶意传播。 9、目前在全球范围内,一些国际性的互联网管理组织也应道而生,如总部设在美国的国际互联网协会以便于加强国际间互联网及解决纠纷。 10、网络道德修养网络主体在一定道德思想指导下,在道德层面行的自我教育和自我塑造活动。 11、互联网信息安全的基本特征是保密性、完整性、真实性、可用性、可审查性、可控性。 12、世界上第一部规范互联网传播法律是多媒体法。 13、少干预,重自律是当前国际互联网管理的一个共同思路。 14、计算机、互联网、数字化三大技术的发展,为互联网不良信息的发布传播提供了技术支持。 15、数据加密技术是网络安全技术的基石。 16、加强打击网络犯罪的国际合作,从确保在法律上的一致性和建立专门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的部门这两个方面来着手是比较具有可能性的,实施起来相对而言比较容易。 17、社交网站具有大众传播和私人通信的特征。 18、伴随着移动互联时代的到来,借助移动终端和网络互动社区,随时随地的公民报道成为可能。 19、美计算机伦理研究组织推出的计算机伦理十戒告诫网民要恪守伦理情操。 20、网络实名制就是人们在互联网上进行相关操作的时候采用个人真实信息的方式。 21、网络道德具有全名原则、公正平等原则、兼容原则和互惠互利、无害原则、自由原则。 22、互联网不良信息的独有性特点社会危害性与传播更加快捷。 23、目前常见的不良信息传播的方式主要有 HTTP方式、手机WAP方式和P2P方式、IM方式。 二、选择题

现代社会互联网信息传播的利与弊

现代社会互联网信息传播的利与弊 互联网新媒体作为一种新兴的传播媒介形式,具有其它传播媒介无法比拟的优势。网络信息传播实现了数字化信息传递、交流、共享,使人类能够在信息的共享和交流中创造新价值,使人类由个体创新时代进入到群体创新的网络知识经济时代,将现实社会的人们联系在一起,并形成一种新型互动关系,由此构成了一个与现实社会相对应的网络社会,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彼此互补、完善推动人类社会不断发展。然而这种新型的信息传播方式也有它不可忽视的弊端。 互联网信息传播的优势 第一,网络媒体具有很好的开放性以及很高的信息共享度。它面对的是一个信息的海洋,普通的网络使用者都可以为互联网络提供信息,它承载信息的扩充性是无限的。网络媒体可以依靠这些宝贵的资源,这种信息共享无疑大大丰富了网络媒体的信息量,信息的深度和广度上都大大增强。这是传统媒体无法做到的,随着网络媒体专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这种优势体现得也就越明显。 第二,网络媒体具有便捷检索性和互动性。人们在浏览互联网查阅信息时,最直接的好处就是根据自己的需要去主动的查找信息资料,各取所需。有了互联网,受众成为信息传播的主导者,甚至还可以借助电子邮件、BBS等信息交互工具,发表自己的看法,回馈给传播者,这是网络媒体最突出的优势所在。 第三,互联网打破地域的界限,具有极为广泛的传播面。“网上无国界”,与互联网连接的主机都是平等的,无论你来自哪个国家,只要你知道IP地址或域名,都可以访问任何与互联网相连的计算机,尽管它在地球的另一半。网络媒体这种跨地域性是其他媒体无法比拟的优势。 第四,网络媒体还具有的极强的时效性。由于网页制作的过程相比与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大为简化,既不像电视要经过编辑播出(直播节目除外)也不像报纸需要排版印刷,只需更新网页内容即可。而且网页内容一更新,网页的访问者立即可以看到,这中间几乎没有时间差。因此,很多大的新闻事件,反应最快的常常是网络媒体。 第五,网络媒体是多种信息形式融合在一起的综合信息传播方式。依靠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可以将文字、图片、声音、影像视频数据等多种信息形式呈现给大众成为可能,可以大大节省网络用户下载时间,而且使得网络媒体互动、实时、整合的特征真正在音频、视频文件的使用中得到体现。 第六,网络媒体的信息发布过程简易,运营成本低廉。传播者在互联网络上发布消息,只需要在与网络与相应的计算机。相比于其他的传统媒体来说,传播者传播信息的过程大大简化。这个过程只需要少数的策划编辑人员及网页制作人

婚姻法规定:六个条件不允许离婚

当一对夫妻的感情走到了尽头,面临的就是离婚这条路。不过不是所有的婚姻都能离,以下六种情况是不允许离婚的,下面就来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一、哪六个条件不允许离婚 1、无法提供原证件 新婚姻法规定,如果夫妻两个人办离婚的时候,不能提供原有的结婚证件,那么是无法办理离婚的。 2、夫妻感情没有破裂 在离婚的时候,都会询问夫妻之间要离婚的原因,如果只是因为一些小事,无法提供感情破裂的证据,那么是不允许离婚的。 3、分居没有超过两年 法律意义上如果分居时间长,可以判定夫妻之间已经感情破裂,但是未满两年的,是不允许办理离婚的。

4、女方怀孕期 在婚姻法中,如果女方在怀孕期间或者哺乳期,男方都是不能提出离婚的,除非特殊情况。 5、有一方不同意 离婚也是需要双方自愿的,如果达不成双方的共同意愿,法院是不允许离婚的。 6、军人家庭 如果和军人结婚了,那么在离婚之前一定要征得男方的同意。如果男方不同意,或者没有什么重大错误的,是不允许离婚的。 二、离婚新规定是什么 1、新法律规定,军人的配偶如果要求离婚,必须经过军人同意,如果竟然没有触犯重大错误的,是不允许离婚的。

2、父母的关系跟子女是断不了的,所以即使离婚之后,还是有抚养父母的义务。 3、在离婚的时候,夫妻的共同财产一定要双方协议达到共识,如果双方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4、在离婚之后,如果男女双方又想重新恢复夫妻关系,那么这个时候一定要到婚姻登记处再一次进行复婚登记。 以上就是关于不允许离婚的几种情况。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要专业的人为我们提供建议。离婚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会涉及到财产分割、抚养权归属等一系列问题,还有协议书的撰写也需要找专人士咨询。这时候我们就需要律师来为我们把关,为我们争取应得的利益。

互联网时代的思维到底是什么

互联网时代的思维到底是什么 现在已经成为了互联网的时代,互联网已经颠覆了17个行业。如今被称为“互联网”的时代,概念经常被滥用,互联网思维到底是什么,莫衷一是。 阿里巴巴的首席战略官曾鸣认为,互联网精神是八个字:平等、开放、互动、迭代;小米的雷军表示,互联网的核心思想是七个字:专注、极致、口碑、快;黄太吉的创始人郝畅则总结出十个字:文艺复兴、小时代、社群、势。 如此多元的解读,使得互联网这个本来清晰的概念变得扑朔迷离。于是有人说,所谓互联网思维是个伪命题,根本不存在一种全新的模式,因为其中的任何一条(比如口碑和快),都谈不上是互联网所独有,传统的企业战略同样强调这些。 这种评论显然属于吹毛求疵,如同一个中药方子,每一味药都常见,配在一起却可能有奇效。如果片面地看待互联网,任何一点单独拿出来都没有什么奇特,互联网思维是把这些要素组合起来,产生破坏性的模式创新。 也许,要搞清楚什么是互联网思维,需要用一下排除法,思考什么不是互联网思维。鞋业英才网的笔者总结了以下四点: 1、互联网思维不等同于线上销售。很多企业认为,B2C、O2O 就是把渠道搬到线上,开设个网店,让用户找到自己。企业的互联网思维,不仅仅是开设微信、轻应用,或者在天猫开设旗舰店。互联网绝非作为一个销售渠道,就好像京东的崛起不是把货品放在网上销售

那么简单。 2、互联网思维不是“网络炒作”。网络营销不等于互联网思维,互联网天然的媒体属性、口碑效应、粉丝经济,必须以确实的用户价值创造为皈依。小米手机、雕爷牛腩强调粉丝经济和饥饿营销,但是如果产品不能确实带来让用户“尖叫”的功能,恐怕也难以为继。而有些成功的互联网企业,比如谷歌和腾讯,反而是在炒作方面非常低调的。 3、互联网思维不是以快制慢。快速迭代对一些互联网企业是重要的,但要看行业,速率更需要有度。苹果手机从四代到五代让消费者等待的时间有点长,但是极路由则在发布一代产品仅仅3个多月后,再次发布新产品,速度显然有些过快。产品更新太慢或者太快,这一点都会引起不少老用户的抱怨。追求速度并不是互联网思维的第一要义,是否快速迭代需要看市场的需求。 4、互联网思维不是低价和免费。互联网企业的烧钱行为总是你方唱罢我登场,回溯互联网的发展史,疯狂烧钱的故事从未间断。团购网站的大规模消失说明,烧钱赢得流量只是互联网发展的阶段性手段之一,决不能止步于此,必须确切通向可盈利的商业模式。这方面,奇虎360的发展历程很有借鉴意义:从免费的杀毒软件入手,获得流量后转向能发展成平台的安全浏览器,最后以广告和增值服务获得收入和盈利。 以上这些做法,经常被认为是互联网思维里的非充分但“必要条件”,但上述讨论说明,它们不但不是获得互联网时代成功的必由之

互联网与传统行业的结合方式

分析家说:未来真正崛起的不只是互联网,更要的是传统行业与互联网的结合,互联网对传统行业的改变,如何改变正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 互联网最有价值的不是自己在产生很多新东西,而是对已有行业的潜力再次挖掘,用互联网的思维去重新提升传统行业。那么我从这个角度去观察,互联网影响传统行业的特点有两点: 第一,打破信息的不对称性格局,竭尽所能透明一切信息。 第二,对产生的大数据进行整合利用,使得资源利用最大化。 第三,互联网的群蜂意志拥有自我调节机制。 我把人类群体思维模式称之为群蜂意志,你可以想象一个人类群体大脑记忆库的建立:最初的时候各个神经记忆节点的搜索路径是尚未建立的,当我们需要反复使用的时候就慢慢形成强的连接,在互联网诞生之前这些连接记忆节点的路径是微弱的,强连接是极少的,但是互联网出现之后这些路径瞬间全部亮起,所有记忆节点都可以在瞬间连接。这样就给了人类做整体未来决策有了超越以往的前所未有的体系支撑,基于这样的记忆模式,人类将重新改写各个行业,以及人类未来。 以下是对各行业的盘点,涉及面较多,有些部分笔者观察尚浅,还望多包涵。

传统零售业对于消费者来说最大的弊端在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在《无价》一书中,心理实验表明外行人员对于某个行业的产品定价是心里根本没有底的,只需要抛出锚定价格,消费者就会被乖乖的牵着鼻子走。 而C2C,B2C却完全打破这样的格局,将世界变平坦,将一件商品 的真正定价变得透明。大大降低了消费者的信息获取成本。让每一个人都知道这件商品的真正价格区间,使得区域性价格垄断不再成为可能,消费者不再蒙在鼓里。不仅如此,电子商务还制造了大量用户评论UGC。这些UGC真正意义上制造了互联网的信任机制。而这种良性循环,是传统零售业不可能拥有的优势。 预测未来的零售业 第一,会变成线下与线上的结合,价格同步。 第二,同质化的强调功能性的产品将越来越没有竞争力,而那些拥有一流用户体验的产品会脱引而出。 第三,配合互联网大数据,将进行个性化整合推送(现在亚马逊就已经将首页改版为个性化推送主页)。

我国最新单方离婚程序法律规定

我国最新单方离婚程序法律规定 离婚的形式有两种,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是指起诉离婚。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专指通过法律手续解除夫妻关系。单方离婚即同过诉讼手段进行离婚,其程序为: 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修改完后,主要是增加规定了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和表明夫妻感情不和的事由,以便于司法审判中更准确地适用婚姻法有关诉讼离婚条件的规定。这条规定的修改,并没有对1980年婚姻法规定的“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内容作实质性修改。 一、诉讼外调解 诉讼外调解,其依据来源于本条规定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这种调解属于民间性质。“有关部门”在实践中一般是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基层调解组织等。由这些部门进行调解,符合当事人的非讼心理和社会生活中的传统习惯,易于当事人认可和接受。也由于调解人一般对当事人的情况比较了解,便于做好思想开导工作,缓解夫妻间的矛盾,有助于妥善、及时地化解离婚争议。 对于离婚纠纷,诉讼外调解并不是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前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受调解后随时退出调解。调解前不能“强拉硬拽”,调解中也不能“强加于人”。因此,经过调解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结果:一种是双方的矛盾得到化解,重归于好,继续保持婚姻关系;第二种是双方都同意离婚,在子女和财产问题上也达成一致意见,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再一种是调解不成,一方

互联网监管与网络道德建设试题答案94分

互联网监管与网络道德建设(程兴起) 成绩:94分共100 题,其中错误 6 题! 1.单选题 1.()现已是一个国家的重大基础设施。 A. 信息技术 B. 科技化 C. 信息网络 D. 网络经济 参考答案:C 2.网络变化改变了人们传统那种一对一、一对多的信息交流方式,发展成为()的信息交流方式 A. 一对一 B. 多对多 C. 一对二 D. 一对多 3.为了追逐更多更大的财富,传统财产型犯罪也呈现了() A. 科技化、智能化 B. 科技化、多元化 C. 智能化、多元化 D. 低龄化、多元化 4.网络犯罪的表现形式常见得有非法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赌博、网络盗窃和() A. 网络诈骗、犯罪动机 B. 网络犯罪、网络色情 C. 网络色情、高智能化 D. 犯罪动机、高智能化 5.有专门制定单行的网络犯罪法律的,这种做法典型的是() A. 中国 B. 英国 C. 法国 D. 美国

6.网络是现代社会高科技快速发展的产物,是人类()水平达到一定水平的高度的充分体现。 A. 脑力 B. 体力 C. 聪明力 D. 智力 7.在犯罪本质上,网路恶犯罪与()具有同质性 A. 传统犯罪 B. 青少年犯罪 C. 新型犯罪 D. 高智能犯罪 8.()是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 A. 学校教育 B. 网络社区教育 C. 家庭教育 D. 网络道德教育 9.加强青少年的网络道德教育主要从()个方面来进行。 A. 1 B. 2 C. 3 D. 4 10.网络道德的本质是() A. 现实道德 B. 社会道德 C. 心理道德 D. 网络道德 11.网络诈骗是犯罪行为主体以()为目的,骗取数额较大的公共财产的行为。 A. 非法占有 B. 网络赌博 C. 社会危害 D. 犯罪客体

互联网+现代化信息化时代

“互联网+”时代,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教育评价—— 走向现代化信息化 随着我国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社会形态正在形成,以及教育中“两基攻坚”的完成,我国教育正在经历从“有学上”到“上好学”、从追求规模到追求质量的内涵发展转变;从追求学业成绩到追求“核心素养”的科学教育质量观转变。 科学教育质量观:“互联网+”时代教育评价体系改革的呼唤 科学教育质量观追求学生的全面发展,不仅关注学生知识与技能获得的表现和发展,还要关注知识与技能背后的思维品质、思维模式等深层次的表现和发展,更要关注学生情感、态度、心理健康、身心发展、爱好特长等非学业表现和发展。 科学教育质量观追求每个学生的个性发展,是面向全体的质量观,更是“每个人的质量观”,即教育发展要“以学生为本”,注重学生个性的发展,为每个孩子提供合适的教育环境、教育内容、教育方法与教育策略。 科学教育质量观追求过程和表现的持续发展,是“过程化的质量观”,人的成长不可以简单地用考试分数,或者某一次的考试分数对其能力做出终结性的价值判断,而是要关注教育教学的过程,关注学生成长的全过程。 注重学生全面个性发展的综合评价标准体系 科学的教育质量观是“基于标准的质量观”。基础教育质量标准的建立既要符合国家教育方针及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又要遵循教育自身的规律和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建立系统、全面、科学的基础教育质量标准体系,将有助于明确基础教育质量的方向和要求,引导社会树立正确的教育质量观。同时,它又是及时改进评价方式、评价技术,并有效监控教育质量的重要依据,也是促进我国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完全转变的利器。 运用大数据技术开展教育评价面临挑战 要建立科学的基础教育质量标准体系,必然要革新评价的理念与方式。只有采用先进的评价手段,才能科学地收集、评价、分析、呈现和利用教育数据。当前,在教育质量综合评价中有效运用大数据技术,还有一些现实问题需要克服。 目前,仍缺少直接反映基础教育质量的大数据。具体而言,微博、微信、百度等大数据更多来自于年轻一代的网民,网民的年龄比基础教育阶段学生的年龄大;能够直接反映基础教育过程的大数据还十分缺乏。 缺乏擅长大数据分析的专业技术人才。大数据分析既需要了解教育的专门人才,针对专业问题进行“词包”的研究,又需要大量懂得大数据分析的统计人员,还需要大量的计算机专业人员。这三者都熟悉的复合型人才更加缺乏,需要擅长不同领域的专业人才协同合作,基于共同问题开展研究。

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标准问题(一)

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标准问题(一) 论文摘要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缩影。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发展,必然牵动整个婚姻家庭生活。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离婚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即具有夫妻身份关系的男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离婚手续,从而解除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婚姻关系的终止原因有二:一是配偶的自然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二是离婚。 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决定,受上层建筑的影响,与不同时代社会形态的变迁相适应的。它在古今中外的婚姻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不同类型的社会中有着不同类型的离婚制度。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保障我国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在2001年1月11日公布婚姻法修正草案,并于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 新《婚姻法》是在总结原《婚姻法》实施经验和广泛征求民众意见,以及借鉴国外有关的婚姻家庭规定的基础上修改完成的。其中,离婚制度部分主要探讨离婚立法主义的历史变迁、离婚的法定标准、离婚后的子女抚育、父母探望权、别居制度等。本文主要探讨新《婚姻法》中对以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或者说是什么样的条件,法律才能判定离婚、说明一个合法家庭解体的问题。 关键词:离婚婚姻关系感情确已破裂 婚姻法与我们每个公民都密切相关,是一部保障人民婚姻家庭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法律。从进入20世纪60年代后,随着社会各方面的飞速发展,传统的离婚制度受到了有力的冲击,特别是离婚的法定事由,其苛刻性、严格性日益不为人们所接受。因而离婚,作为社会最小细胞的裂变所产生的社会效应,即被社会各界所关注,成为整个社会变革、发展的缩影。马克思说过:“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因此,研究离婚问题,不能脱离它的社会背景以及当时的社会条件。 于是我国在2001年1月11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出通知,公布婚姻法修正草案。针对存在问题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总结婚姻法实施经验,广泛征求意见,法定程序考察以及借鉴国外有关的婚姻家庭规定的基础上,于2001年4月20日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 我国婚姻法中对于离婚问题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不利于实践中的操作。对于我国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法定标准问题在此做以论述。 一、案例评析 张某与何某经人介绍恋爱4个月后,何某发现自己怀孕,便与张某匆忙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何某性格外向,经常出去娱乐,张某性格内向,虽不满意何某的行为,但又不把心里话明说,因而婚后不久二人就经常吵架。1998年,双方再次吵架,何某离家出走,到其哥哥家住。张某带人找何某时双方发生冲突动起手来,张某将何某的哥哥打成轻伤,何某的哥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认定张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在缓刑期间,张某到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和好。不久,双方又不断争吵并分居,经人劝说,二人虽然同意共同生活,但夫妻关系并未改善。何某仍经常外出,与异性交往甚密。张某为不让何某外出,经常在半夜给其打恐吓电话,使何某精神长期处于高度紧张状态。何某了解真相后,再度离家出走。2001年5月,何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但张某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与张某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导致双方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经

互联网时代传统企业如何转型

互联网+时代,传统企业如何转型 20年不变,5年一变,到1年就变,21世纪互联网时代彻底改变传统企业迭代更新速度。马云的阿里帝国颠覆传统商业模式、雷军的小米打造产品极致,江小白差异化情感性营销突围、E代驾便捷实惠霸占市场,短短数年互联网就开创了众多市场奇迹。 在今年的两会上,李克强总理提出“互联网+”战略,让传统行业互联网化发展互联网化发展转型再度成为社会焦点。为此,优信金融与青企协会三分会共同举办了“转型期企业互联网思维及发展策略研讨会”。来自印刷业、制造业、农业、金融业等传统行业的十多位优秀企业家与优信金融高管们同桌对话,四小时持续不断的头脑风暴,激情澎湃灵感迸发。 "转型企业互联网思维之关键" 在对柳传志、雷军、王石、马云等“大佬眼中的互联网思维”介绍了之后,优信金融合规总监蒋珂指出,现在我们已经进入“互联网加时代”,传统行业互联网化转变不可逆,每个行业都在思考如何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十多位来自不同行业的优秀企业家们,则结合各自生活经验与行业发展特征,探讨了“转型期企业互联网思维及发展策略”。他们认为,互联网减少了生产到销售中间环节,将企业与消费者直接连接起来,市场反应更快更贴合客户需求,不仅减少了企业运营成本,同时大幅提升了交易量。企业在这股转型潮流中,最重要的是掌握“互联网思维方式”,应对市场快速反应,转变思维推动产业转型,选准客群精准营销。 优信金融首席战略官秦红松说道,企业转型过程中,要善于学习并运用“差异化定位、情感个性化关怀、粉丝经济、口碑营销、大数据分析等”互联网思维方式,不断改进产品及功能服务,逼进客户真实需求,产生迭代效应。企业还应关注长尾效应、免费效应,充分挖掘其潜在价值。互联网精神的核心是“平等、参与、分享”,最大化提高人们创造能动性。优信金融副总裁文晓介绍,技术进步一直在改变人类生活,互联网时代我们不需畏惧膜拜,我们企业应积极思考如何融合参与。 优信金融,信用创造价值 以传统金融转型、互联网创新发展为例,优信金融首席战略官秦红松秦分享了互联网金融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创新能力。优信金融副总裁李广庆则以“优信金融在互联网运营方面的探索与创新”为个案,对优信金融产品研发能力、风控能力、公司资质等平台基本情况作了详尽介绍。 参会的企业家则提出,互联网发展的关键,是借助技术革新推进互联网朝着“互动、交流、交易、信任”四大层次递进发展,从最初的门户网站初步实现“网络互动”,到微信QQ的“网络交流”,再到淘宝京东的“网络交易”,而未来互联网金融将全面实现“网络信任”。“信任”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核心关键,只有解决了这一问题,互联网金融才能真正释放其潜在爆发力。

我国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什么

我国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什么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以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将夫妻感情确以破裂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何谓“感情确已破裂”呢?夫妻感情确以破裂,是指夫妻感情破裂已达到了真实的、完全的、长久的无可挽回的程度。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以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同时在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列举了几种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五)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四款中还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也应当准予离婚。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依法判决离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的,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已满两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现代互联网企业项目管理》

现代互联网企业项目管理 课程背景: 互联网十几年来一直引领者中国经济的发展,引发经济模型、企业管理模式都发生了巨大变化,然而企业管理工具和方法的发展速度却滞后快速发展的需求。比如诞生于大生产时期的金字塔模型成了官僚的孳生地;KPI绩效模式越来越限制员工的创新。互联网企业需要一个与时俱进的业务开展及公司管理工具。 在这个过程中,项目管理方法论逐步崭露头角。因为现代企业尤其是互联网企业大部分工作都以项目的形式呈现,比如战略项目、推广项目、研发项目等等。项目管理也从2000年是企业管理初锦上添花的能力,成为如今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腾讯在2007年便创立了项目管理通道,为企业选拔培养人才、提供方法论支持。 当今的互联网企业对于项目管理的认知和应用可分为几类: 一类是不知何为项目管理,沿用传统的职能型管理模式,缓慢的应付着快速变化的市场; 一类是使用这传统项目管理工具,明显感觉跟不上市场需求; 一类是引入敏捷,却为了敏捷而敏捷,进入一种盲目试错的危险处境; 少数如腾讯华为等企业,在实践中摸索出一套适合自己的项目管理方法。并不断焕发着活力。本项目管理课程系列程融合肖老师近20年的项目管理、企业管理的实战经验,结合在腾讯项目管理通道的管理经历,采用反转课堂的方式,结合学员企业自己的项目学习项目管理知识,寓教于用。课程内容突破传统项目管理架构,符合互联网企业对项目管理能力的需求。 课程时间:2天,6小时/天 课程对象:互联网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 课程特色: 以学员企业实际案例为基础,结合发展的项目管理方法论,当场分析、演练、归纳、总结,让理论和实践在课堂上就得到有效融合. 课程收益: 掌握项目在立项及需求评审阶段的工作要点 掌握项目整体架构的方法 学习项目型运作下非职位带团队的要领 学习项目常用工具

互联网经济在传统经济的影响

互联网经济在传统经济的影响 互联网经济在传统经济的影响本文简介: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出现,我国经济发展的模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巨大改变。互联网经济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与科技发展的必然产物,但是无论互联网发展如何迅速,也不会完全取代传统经济,两者之间在长时间内必须共存发展。本文主要分析互联网经济的优势,阐明互联网经济与传统经济之间的差异性,针对 互联网经济在传统经济的影响本文内容: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出现,我国经济发展的模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巨大改变。互联网经济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与科技发展的必然产物,但是无论互联网发展如何迅速,也不会完全取代传统经济,两者之间在长时间内必须共存发展。本文主要分析互联网经济的优势,阐明互联网经济与传统经济之间的差异性,针对互联网经济对传统经济产生的影响进行具体研究。 关键词:互联网经济;传统经济;影响分析 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进一步提高了人们处理信息的能力,加快了科技创新的步伐,提升了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速度。全球信息化网络的应用,进一步加快了信息在全球范围的传播,拉近了各个国家以及民族的距离,使世界经济逐渐向全球化趋势发展。互联网经济的本质主要在对信息成本进行降低,促进资源的合理分配。通过互联网经济与传统经济的结合,能够带动许多新兴经济的发展,例如物流行业的变革、外卖行业的改革等。现如今,微信支付、支付宝

支付随处可见,时刻改变着人们的生活习惯,所以,互联网经济将是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动向。 1互联网经济 互联网经济主要是以互联网为基础而产生的经济活动,在当今社会发展阶段,互联网经济主要包括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即时通讯、搜索引擎以及网络游戏五种类型。针对当前的发展状况来看,互联网经济已经成为网络信息化时代的崭新经济现象。在互联网经济时代,几乎所有的经济活动与经济行为都离不开信息网络,产品的生产、交易、分配等过程都需要通过网络来获取经济信息,通过网络进行预测与决策,甚至许多的交易行为可以直接通过网络来进行。 2互联网经济的优势 2.1支付方式更加安全 在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下,人们出门消费大多需要携带现金,非常不方便,而且存在丢失或被盗的风险。随着互联网经济时代的到来,许多全新的支付方式应运而生,例如支付宝支付、微信支付等,只要通过一部手机便可以轻松购物,给人们的消费带来了很大便捷。而且不必担心现金丢失,支付方式非常安全。 2.2提高了商品价格竞争力 互联网经济有效地提升了商品价格的竞争力,商品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通过生产厂家直接为购买者提供货源,较少中间流通环节,省去了实体店面租赁资金以及人员开销,有效地降低成本,与传统的实体店面销售相比,提高了商品价格方面竞争力。2.3商品流通更加便捷互联网经济相对于传统经济来讲,最突出的优势在于方便快捷,通过互联网,人们完全可以足不出户的购买到所需商品,体验良好的购物体验。通过网络购物可以对商品进行价格、质量方面的对比,确

判决离婚的法律依据

判决离婚的法律依据 一、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 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我国一直以来采用的是”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这一标准,换而言之,就任何情形下的离婚都要达到感情破裂,夫妻双方意见一致的除外,感情确已破裂是我国婚姻法的一贯理念。 《婚姻法》规定了五种感情破裂的情形,该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只要夫妻一方或双发出现了上述法定判离的情形,一方或双方要求离婚的,在调解无效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二、对准予离婚法定事由的理解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原则,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对夫妻感情破裂有重大过错。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不仅赋予无过错方提起离婚的权利,同时也赋予了提起损害赔偿的权利。 1、重婚,不但违反《婚姻法》,同时也是一种犯罪行为,《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须要说明的是:重婚罪属于公诉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在证据充足的情形下,提起民事诉讼,因司法实践一贯认为“先刑后民”,人民法院

应先中止民事诉讼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待刑事重婚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事诉讼。同时因重婚罪也属自诉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在情节轻微、因果关系清楚,有明确的自诉人和被告人以及不需要采取侦查手段就可以调查清楚等情形下,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重婚罪控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践种重婚的情形大致有两种: 第一,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当下婚姻登记已经联网,婚姻登记的重婚情形相对少见一些。 第二,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不进行结婚登记,但是与之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的行为。因其隐秘性且重婚行为的证据不易收集,此种情形重婚实践中最多,当然无过错方往往也因举证不能而无法保障权益,收集证据需要做全方位细致的工作,例如邻居或知情人的证人证言、村居委会的证明、房屋租赁合同,信件,聊天记录和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上述第二种情形重婚的区别,在于同居没有“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部分社会大众的情感上对”出轨与同居“的理解有时并不符合司法实践,例如与其他人非婚生子(男女皆有),在笔者查阅过的司法判例中通常不会认定为同居,因为一次婚外性行为就可能导致怀孕,多次与他人开房等出轨行为亦是如此。如果确属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甚者还出现了非婚生子,在收集证据上一定要严谨、全面,证明双方已共同居住了较长一段时间,否则人民法院的判决可能会和个人情感不统一。 (二)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何为家庭暴力?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社会生活中常说的性暴力、经济暴力或者冷暴力等并没

江苏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方案

江苏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和对接工作的部署,创新监管方式,强化顶层设计,加快我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做好与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的对接,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建设目标。 依托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加快实现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等综合监管平台监管数据的归集共享,集约化、规范化推进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形成全省联网、全面对接、依法监管、多方联动的监管“一张网”。 2019年6月底前,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主体功能建设基本完成,与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初步联通并网;2019年9月底前,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上线试运行,建立常态化监管数据归集共享机制。在此基础上,有序推进风险预警、投诉举报、评估评价等应用,为加强和创新“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协同监管和智慧监管提供有力平台支撑。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急用先行。按照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总体方案和标准规范,统筹全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围绕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应用,合理确定建设时序,逐步实现承担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管系统全面接入。 统分结合,集约共享。公共支撑和核心应用采取统建模式,行业监管信息系统采取分建模式。坚持集约利旧,对地方和部门监管信息系统做好清理和整合,充分利用各地各部门现有监管信息资源,促进信息共享和监管协同。 问题导向,着眼长远。着力解决监管业务的基础性、普遍性、全局性问题,聚焦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监管需求,不断拓展“互联网+监管”应用的广度和深度,提升监管工作精细化和智能化水平。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梳理形成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在国务院各部门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基础上,结合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等确定的监管事项,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省级相关部门全面梳理本条线监管职能范围内的监管事项,明确监管部门、监管事项主项名称、监管事项子项名称、监管方式、监管措施、监管对象、设定依据、监管流程、监管结果、监管层级等10项内容。

互联网时代忧虑观后感

互联网时代忧虑观后感 无论是要用互联网创新商业模式,还是要用互联网改造传统媒体,都必须首先了解互联网本身运行的规律,利用它自身所蕴含的无限资源和潜力。互联网这个新的生态,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一第一集《时代》 从冷战这个偶然的历史背景展开,本集描述互联网技术的诞生过程,它如何在技术、社会、文化、制度等多重因素作用下,逐步发展为连接起每个人的互联网。同时,回望人类历史长河中科学技术带给人类社会发展的巨大推动,比照农耕时代、工业时代和互联网创造的社会变革,理解互联网技术正开创人类一个全新的时代。 第二集《浪潮》 互联网技术在短短二十年的商业化浪潮中,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谱写着改变世界的产业传奇和创业人生。本集从个人兴趣的创造、风投资本的力量、创新创业的精神,解析互联网商业化过程和企业成长背后重要的动力,描绘新技术与需求在市场运动中,如何彼此发现并掀起一波波智慧创造与创业人生的浪潮,成长为今天俯瞰和照耀人类生活所有层面的新行业。

互联网在经济领域引发各产业生产方式、生产关系、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建构。本集对比传统工业时代和互联网时代,不同的分工协作方式、产业链关系、消费与生产的关系等,解析互联网如何改变、解构原有的价值链条和产业格局,创造全新的产业生态和经济模式。当然,互联网带来的效率变革,必然同时给人与机器的赛跑提出新的时代性命题。 第四集《再构》 互联网去中心化、扁平化、自组织的特性,解构并重构着社会结构,创造新的组织方式和组织形态。本集对比工业时代和互联网时代不同的组织特征,解析人类因互联网实现充分、即时的彼此连接、相互影响,让矗立千年的传统社会组织呈现出自组织、扁平、多元和碎片化的趋势。传播方式和社会结构的变化,必然也深刻影响各国政府的执政理念和施政方式。 第五集《崛起》 互联网赋予每一个人无限的可能,让个人力量增强、个人价值释放。本集通过群体智慧创造、新闻传播变革、自我价值实现的途径等,描绘互联网时代个人的崛起。互联网让普通的个人越过几百年塑造的专业屏障、权威评价和路径依赖,获得平等而充分的展现机会,个人和个人力量的汇聚释放出以往不曾有过的创造力与自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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