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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大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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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宪章》

亨利二世(Henry II)死后几年,他的最小的儿子约翰(King John)继承了王位(1167——1216,1199-1216在位)。约翰国王被认为是英格兰众王中最差劲的一位。在成为国王之前他就恶名在外了。约翰曾纠集一群野心家(careerist)对抗他的父亲。当他的兄弟理查得一世(R ichard I, also known as Richard the Lionheart)在为“圣地”(Holy Land,《圣经》中的巴勒斯坦地区)而征战时,约翰则在寻求攫取王位的机会。他贪婪地为自己聚集金钱财宝。

登上王位后,约翰国王行事更加不计后果。在他在位六年间,他把除了在法国的一小块地之外的所有大陆领土(Continental fief)全部丧失。许多英国人都相信那个传奇侠盗罗宾汉(Robin Hood)和约翰国王是同一时代的人。许多关于罗宾汉的故事在民间口头传颂,尽管这些故事很多相互矛盾。这也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民众对约翰国王治下的社会环境充斥着大量严重社会问题感到不满。

约翰国王也和教皇(the Pope)发生过争吵。1205年,坎特伯雷大教堂的僧侣(the monks of Canterbury)冒着风险没有跟约翰国王商议就选出了坎特伯雷大主教(the Archbishop of Canterbury)。新选出的主教迫不及待地去寻求教皇的承认但约翰国王迫使僧侣举行另外一场选举以使他的财政大臣(treasurer)能成为主教。然而教皇两方的人选都拒绝了。教皇命令僧侣选他所宠幸的斯蒂芬·兰顿(Stephen Langton)作为坎特伯雷大主教。愤怒的国王把遵从教皇的僧侣驱逐出了国境并没收了他们的土地收益。为了报复约翰国王,教皇于是就对英格兰下了“禁止令”(the interdict: (in the Roman Catholic Church) a sentence debarring a person or place from ecclesiastical functions and privileges.),关闭英格兰的所有教堂并停止英格兰的所有公共服务仪式。教皇下达了训令(bull)将约翰国王驱逐出教会(excommunicate)并威胁要废除他的王位。约翰国王最终被迫做出了让步,不仅同意接受教皇对斯蒂芬·兰顿的大主教任命,并且承诺提供一项年贡。

约翰国王计划用军事胜利来掩饰(whitewash)自己的失政。1213年,他建议率领他的英国群臣用战争夺回他在法国失去的,但贵族们拒绝了他这个提议。相反,众多贵族成员正计划着结束约翰国王鲁莽专制的行事方式。贵族们对国王约翰的失政越发不满。1214年,诸多贵族成员聚在一起做出决定强迫国王签署他们已经准备好了的宪章(the charter)。该宪章包含了国王不可以做的事情。当约翰国王拒绝签署这份宪章后,贵族们组织起了军队并向伦敦进发。约翰国王意识到他不得不和他的贵族们讲和。1925年6月19日,国王和贵族们在兰尼米德(Runnyme de),泰晤士河(the Thames River)中离伦敦不远的一个小岛会面。贵族们迫使国王约翰发誓遵守他们制定的《大宪章》(the Great Charter)。

Seal of King John

King John of England affixed this seal to the Magna Carta.

有63项条款(clause)的《大宪章》(the Great Charter, or the Magna Carta)是英国历史上一份极其重要的文件。它之于英国人几乎就像《独立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In dependence)之于美国人。它被称为英国历史的“基石”(“the corner stone of English h istory”)。它最重要的一些规定(provision)如下:

(1)国王必须承诺尊重他的臣属们的权利,而接着臣属们也必须尊重他们属下的权利。

(2)商人们不会因微不足道的过失而被剥夺货物,农夫们也不会因此被没收货运马车(wa gon)和农具(implement)。没有经过由大贵族组成的议会(Great Council)的同意不能征税(levy)。

(3)不许以任何方式关押、放逐、处罚自由民(freeman)除非他被由公民组成的陪审团(j ury)定罪。

(4)国王应准许商人自由的活动并且应尊重众多城镇的基本权利(the privileges)。

《大宪章》是英格兰宪政实践(constitutional experiment)的第一步。它尝试通过定义国王和他的贵族们之间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建立起他们之间的法定关系。《大宪章》规定保护商人阶层的权益,促进了商业贸易和手工业的发展。《大宪章》为英国和美国的法律体系树立了基本的准则。它规定个人的生命、财产、自由受到保护,限制了王权。判决必须在法庭审判后才能下达。每人在被判决是有罪前都是无罪的。所有这些准则最初只是为保护特权阶层而设计,但后来扩大到保护广大的平民并建立起了西方世界保护人类权利的基础。

尽管最初《大宪章》只保护了占总人口百分之十二的自由民(freeman),而占人口大多数的农奴(serf)和农民(peasant)获得的利益几乎为零,但是《大宪章》仍然象征了英国历史发展的转折点。法律条文开始挑战封建专制(feudal despotism)。选出的24位贵族外加伦敦市长(the Mayor of London)组成的委员会负责保障《大宪章》的执行。如果国王违反了条款,该委员会拥有向国王宣战的权利。

议院的开始(Beginning of Parliament)

《大宪章》于1215年签署后,约翰国王从未有执行它的意图。他反对任何妥协,认为唯一能使他的权力得到保障的方法就是战争。他雇佣了士兵并发动了战争,但最终失败并于1216年逝世避免了制造更多的问题。

他的九岁儿子被推上了王位成为亨利三世(Henry III)(1207-1272,1216-1272在位)。在他执政之初并未担当任何重大角色,因为他处于以他名义治理这个国家的一群贵族的控制之下。随着亨利三世慢慢长大,他决定接收权力并以自己的方式统治国家。亨利三世和法国公主,普罗旺斯的埃莉诺(Eleanor of Provence)结婚后便安排因此涌入英格兰的他的国外的亲信进入教堂和政府的重要位置。他向法国发动了代价高昂的战争以图重新夺得失去的领土。1258年,他为了自己的儿子要求增加开销,这导致了严重的事态。亨利三世在很多方面都很像他的父亲,一些历史学家把他们比喻成chips off the same block。

领导贵族们反抗亨利三世的那个人名叫西蒙·得·蒙特福特(Simon de Montfort)。他是法国一个古老贵族家族的成员,因为他和亨利三世的妹妹结婚而拥有很大的影响力。他被英国历史铭记不仅是因为他作为自由的拥护者(a champion of liberty),而且他还是优秀的战士。1 258年,在他的领导下,贵族们强迫亨利三世以及他的儿子爱德华王子(Prince Edward)发誓接受《牛津条例》(the Provisions of Oxford)。《牛津条例》最主要的两项条款是:亨利三世应任命新的24人议会,其中一半成员由贵族担任;国王应有一个有15个贵族和主教组成的永久性团体辅佐自己,没有该团体的同意国王不能下达旨意。国王拒绝执行《牛津条例》。在蒙特

福特领导下,1264年贵族们的军队在英格兰东南部和国王作战。结果1265年国王和整个皇族被击败并被贵族们俘虏。

在亨利三世被关押后,蒙特福特决定改革整个政府。那时已经存在由贵族和神职人员组成的大议会(the Great Council, established after the Norman Conquest and derived from t he Anglo-Saxon Witan)。国王不时召集议会举行会议以获得执行重大政府事务的建议。现在西蒙和他的支持者决定对大议会的组织结构做一些改变。除了贵族成员和高级教士(prelate),每个郡(county)的两名普通骑士以及每个高度发展的城镇(more flourishing town)的两名公民(citizens)被允许加入大议会的成员里参与讨论,大议会(the Great Council)于是就改名为议院(Parliament)。“Parliament”源自法语单词,意为“发言”(speak)。因此新的机构意思就是讨论或争论事件的地方。

早先,尽管平民代表(the commons: knights and citizens)和上层统治者(Lord: baro ns and bishops)同坐于会议厅,但受到贵族们的冷落和嘲笑,影响力有限。后来,平民选择自己单独成立一个和上层贵族分离的议会(chamber)举行会议。由平民组成的议院成了“下议院”(the House of Commons),而由贵族和神职人员组成的议院成了“上议院”(the House of Lords)。两院一起组成了英格兰的立法机构。这种机构的形式是世界历史上伟大的首创。议院的会议在泰晤士河畔的威斯敏斯特区(Westminster)皇宫大厅举行,但最初只有接到国王的邀请议院才开会。它的任务是向国王提出建议。下议院代表可以以诉状(petition)的形式向国王提交意见和建议。这些诉状实际上是最早的议院议案(Parliament bill),当国王准许通过后,便成为正式的法律。即使到了现在皇家的认同(assent)仍用法语书写——英语的意思就是“t he King/Queen permits it”。

当时议院没有选举、没有政党,而且上议院的作用影响要远比下议院重要。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19世纪末。

英国大宪章原文及其中文译文

The Magna Carta (The Great Charter) 1215 (Clauses marked (+) are still valid under the charter of 1225, but with a few minor amendments. Clauses marked (*) were omitted in all later reissues of the charter. In the charter itself the clauses are not numbered, and the text reads continuously. The translation sets out to convey the sense rather than the precise wording of the original Latin.) JOHN, by the grace of God King of England, Lord of Ireland, Duke of Normandy and Aquitaine, and Count of Anjou, to his archbishops, bishops, abbots, earls, barons, justices, foresters, sheriffs, stewards, servants, and to all his officials and loyal subjects, Greeting. KNOW THAT BEFORE GOD, for the health of our soul and those of our ancestors and heirs, to the honour of God, the exaltation of the holy Church, and the better ordering of our kingdom, at the advice of our reverend fathers Stephen, archbishop of Canterbury, primate of all England, and cardinal of the holy Roman Church, Henry archbishop of Dublin, William bishop of London, Peter bishop of Winchester, Jocelin bishop of Bath and Glastonbury, Hugh bishop of Lincoln, Walter Bishop of Worcester, William bishop of Coventry, Benedict bishop of Rochester, Master Pandulf subdeacon and member of the papal household, Brother Aymeric master of the knighthood of the Temple in England, William Marshal earl of Pembroke, William earl of Salisbury, William earl of Warren, William earl of Arundel, Alan de Galloway constable of Scotland, Warin Fitz Gerald, Peter Fitz Herbert, Hubert de Burgh seneschal of Poitou, Hugh de Neville, Matthew Fitz Herbert, Thomas Basset, Alan Basset, Philip Daubeny, Robert de Roppeley, John Marshal, John Fitz Hugh, and other loyal subjects: + (1) FIRST, THAT WE HAVE GRANTED TO GOD, and by this present charter have confirmed for us and our heirs in perpetuity, that the English Church shall be free, and shall have its rights undiminished, and its liberties unimpaired. That we wish this so to be observed, appears from the fact that of our own free will, before the outbreak of the present dispute between us and our barons, we granted and confirmed by charter the freedom of the Church's elections - a right

《英国通史》读后感

《英国通史》读后感 读了《英国通史》让人受益匪浅。以下是为大家精心整理的《英国通史》读后感,欢迎大家阅读,供您参考。 英超足球,哈利波特系列小说和电影,还有英剧神探夏洛克等等,这些英伦文化在我们身边实在太常见了。 如果说童年是被日本动漫深深影响的,那我的少年和青年时期则是被英国的各种元素陪伴成长,并在我的生活中留下了许多烙印。最典型的就如,本人曾或现在仍是:利物浦(伪)球迷,卷福脑残粉,GOT每集必追粉... 或许你会说,GOT权游不是美剧吗,和大英有何关系?权游作者曾明确表示过,权游中许多战争剧情的灵感,就是来源于英国的玫瑰战争。很多人也已经发现,权游世界的地图其实就是倒过来的大不列颠岛。可见,英国的文化和历史在全世界范围内影响何其之深。 然而惭愧的是,尽管一直受英伦文化感染,但我却一直没正正经经地去了解过英国的历史。许多自己接触的事物一直在提醒着我:要深入了解香港,不能不去了解英国;要深入了解政治学中的宪zheng和议会历史,不能不去了解英国大宪章以来的历史;包括要深入了解西方文化的源头,那就更不能不去了解具有重要代表性的大英帝国。 于是,我选择了阅读这本《英国通史》。它不像其他简史类的通俗性读物那么简要浅显,因为本书的作者是钱乘旦,各位稍微

百度一下的话就知道这位学者在英国史研究学界中的权威性。而且也正如作者在后记所言,书中在求真求客观的同时,也集中融合了许多国际学术界的最新成果。所以我才把这本书列入自己的阅读计划,仔细学习,不粗略而过。 今天先说说本书谈英国远古时期至中世纪结束前15世纪的历史,近现代部分的阅读感下回再谈。 恰如作者在书中所总结的:“不列颠的文明都是外来的,外来的文明来了去,去了又来,最后积淀成一个岛国文明,积淀了不列颠民族的心态特征。”确实如此。翻看英国远古之中世纪这段漫长的历史,不难发现,除了其本土的土著克尔特人以外,从罗马人入侵又撤退,再到央格鲁—撒克逊人(古代日耳曼人分支)时代,再到诺曼王朝和金雀花王朝,兰开斯特王朝以及约克王朝为止,就几乎全是从欧洲大陆的血统和英国本土不断通婚、交融、分化又结合、分散再重组的结果。或许可以说,英国的历史文化是欧洲文化的另类结晶,是欧洲各种文化在大不列颠开出的独特果实。 这也导致了三种可能的后果:一是英国文化在欧洲世界乃至整个西方社会有着更强的传播性。二是英式传统在历史上有着更强的生命力。三是不列颠文化对其他文化有着较强的包容性。 当我们仔细看英国在中世纪的历史时又会发现,其实很多我们过于简化的认知是有误的。比如中世纪的英国,君主制的发展与议会的起源是互逆和共生,然而又不完全是对立的。英国“自由”的传统并非由平民,而是由贵族开创,如《大宪章》的产生,其实是他们为维护自身封建权利而与国王进行的斗争。并且,这斗争极具反复性。《大宪章》虽然成为了后来高举自由民主的人们

英国史 论文

英国大宪章人权思想的产生,是英国人民反对封建专制统治的结果。在中世纪,英国王权过大,不仅广大的人民没有人权,就是上层统治阶级的权利也受到严重损害。即使尊贵如贵族似的人物,也不过是国王的奴仆而已,贵族本人甚至不能决定自己的家务事情,例如妇女的婚姻大事等。贵族家庭中妇女的婚嫁,要由国王来决定,这就损害了英国贵族的利益。英国贵族争取权利的斗争,于是从反对国王干涉贵族家庭的内部事务开始。因此,英国贵族成为反对王权、争取人权的斗士。 诺曼底公爵威廉在征服英国后,为了收买人心,争取英国教会、贵族和各阶层人民的支持,于1066年签署了给予臣民一定权利的“王冠宪章”。征服者威廉在“王冠宪章”中宣布,保证要“用正义统治人民、把国王的一切供给人民”,他还保证要制定正义的法律,并且保卫它;他特别强调将禁止各种掠夺、暴力和不公正的审判。 这时发生了影响世界历史发展的十字军东征运动。1099年十字军领导人从穆斯林手中夺取了耶路撒冷后,组织了耶路撒冷市政委员会,起草了《耶路撒冷审判书》。这份重要文件规定了在耶路撒冷,各国国王都要服从耶路撒冷市政委员会的决议。许多英国贵族参加了十字军东征,参与组织了耶路撒冷市政委员会。当这些贵族返回英国后,他们就把限制国王权力的这种精神带回了英国。此后在英国贵族反对王权的斗争中,就有了一个法律依据。这样,十字军东征在世界人权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在英国贵族的斗争下,1100年国王亨利一世被迫颁布了一个宪章,史称“亨利宪章”。这个宪章保证教会的自由,保证贵族的继承权。其中最为重要的内容是亨利一世表示限制他在控制贵族家庭妇女婚姻问题上的权力。 上述英国人权实践的发展,为大宪章的诞生铺平了道路。 英国大宪章 - 历史意义 虽然第一次发布的大宪章只维持了数星期,但是约翰死后的多次重新发布,使它成为了永久的法律;大宪章亦成为了日后英国宪法的基石。之后亨利三世及他的

英国大宪章

《大宪章》 亨利二世(Henry II)死后几年,他的最小的儿子约翰(King John)继承了王位(1167——1216,1199-1216在位)。约翰国王被认为是英格兰众王中最差劲的一位。在成为国王之前他就恶名在外了。约翰曾纠集一群野心家(careerist)对抗他的父亲。当他的兄弟理查得一世(R ichard I, also known as Richard the Lionheart)在为“圣地”(Holy Land,《圣经》中的巴勒斯坦地区)而征战时,约翰则在寻求攫取王位的机会。他贪婪地为自己聚集金钱财宝。 登上王位后,约翰国王行事更加不计后果。在他在位六年间,他把除了在法国的一小块地之外的所有大陆领土(Continental fief)全部丧失。许多英国人都相信那个传奇侠盗罗宾汉(Robin Hood)和约翰国王是同一时代的人。许多关于罗宾汉的故事在民间口头传颂,尽管这些故事很多相互矛盾。这也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民众对约翰国王治下的社会环境充斥着大量严重社会问题感到不满。 约翰国王也和教皇(the Pope)发生过争吵。1205年,坎特伯雷大教堂的僧侣(the monks of Canterbury)冒着风险没有跟约翰国王商议就选出了坎特伯雷大主教(the Archbishop of Canterbury)。新选出的主教迫不及待地去寻求教皇的承认但约翰国王迫使僧侣举行另外一场选举以使他的财政大臣(treasurer)能成为主教。然而教皇两方的人选都拒绝了。教皇命令僧侣选他所宠幸的斯蒂芬·兰顿(Stephen Langton)作为坎特伯雷大主教。愤怒的国王把遵从教皇的僧侣驱逐出了国境并没收了他们的土地收益。为了报复约翰国王,教皇于是就对英格兰下了“禁止令”(the interdict: (in the Roman Catholic Church) a sentence debarring a person or place from ecclesiastical functions and privileges.),关闭英格兰的所有教堂并停止英格兰的所有公共服务仪式。教皇下达了训令(bull)将约翰国王驱逐出教会(excommunicate)并威胁要废除他的王位。约翰国王最终被迫做出了让步,不仅同意接受教皇对斯蒂芬·兰顿的大主教任命,并且承诺提供一项年贡。 约翰国王计划用军事胜利来掩饰(whitewash)自己的失政。1213年,他建议率领他的英国群臣用战争夺回他在法国失去的,但贵族们拒绝了他这个提议。相反,众多贵族成员正计划着结束约翰国王鲁莽专制的行事方式。贵族们对国王约翰的失政越发不满。1214年,诸多贵族成员聚在一起做出决定强迫国王签署他们已经准备好了的宪章(the charter)。该宪章包含了国王不可以做的事情。当约翰国王拒绝签署这份宪章后,贵族们组织起了军队并向伦敦进发。约翰国王意识到他不得不和他的贵族们讲和。1925年6月19日,国王和贵族们在兰尼米德(Runnyme de),泰晤士河(the Thames River)中离伦敦不远的一个小岛会面。贵族们迫使国王约翰发誓遵守他们制定的《大宪章》(the Great Charter)。

1215英国大宪章

1215英国大宪章 受命于天的英格兰国王兼领爱尔兰宗主,诺曼第与阿奎丹公爵、安茹伯爵约翰,谨向大主教,主教,住持,伯爵,男爵,法官,森林宫,执行吏,典狱官,差人,及其管家吏与忠颇的人民致候。由于可敬的神父们,坎特伯里大主教,英格兰大主教兼圣罗马教会红衣主教斯提芬;杜伯林大主教亨利……暨培姆布卢克大司仪伯爵威廉;索斯伯利伯爵威廉……等贵族,及其他忠顺臣民谏议,使余等知道,为了余等自身以及余等之先人与后代灵魂的安全,同时也为了圣教会的昌盛和王国的兴隆,上帝的意旨使余等承认下列诸端,并昭告全国: (1) 首先,余等及余等之后嗣坚决应许上帝,根据本宪章,英国教会当享有自由,其权利将不受干扰,其自由将不受侵犯。关于英格兰教会所视为最重要与最必需之自由选举,在余等与诸男爵发生不睦之前曾自动地或按照己意用特许状所颁赐者,一一同时经余等请得教王英诺森三世所同意者一一余等及余等之世代子孙当永以善意遵守。此外,余等及余等之子孙后代,同时亦以下面附列之各项自由给予余等王国内一切自由人民,并允许严行遵守,永矢勿渝。 (2) 任何伯爵或男爵,或因军役而自余等直接领有采地之人身故时,如有已达成年之继承者,于按照旧时数额缴纳承继税后,即可享有其遗产。计伯爵继承人于缴纳一百镑后,即可享受伯爵全部遗产;另爵继承人于缴纳一百镑后,即可事受男爵全部遗产;武士继承人于最多缴纳一百先令后,即可享受全部武士封地。其他均应按照采地旧有习惯,应少交者须少交。 (3)上述诸人之继承人如未达成年,须受监护者,应于成年后以其遗产交付之,不得收取任何继承税或产业转移税。 (4) 凡经管前款所述未达成年之继承人之土地者,除自该项土地上收取适当数量之产品,及按照习惯应行征取之赋税与力役外,不得多有需索以免耗费人力与物力。如余等以该项土地之监护权委托执行吏或其他人等,侮对其收益向余等负责,而其人使所保管之财产遭受浪费与损毁时,余等将处此人以罚金,并将该项土地转交该采地中合法与端正之人士二人,傅对该项收益能向余等或余等所指定之人负责。如余等将该项土地之监护权赐予或售予任何人,而其人使土地遭受浪费与损毁时,即须丧失监护权,并将此项土地交由该采地中之合法与端正人士二人,按照前述条件向余等负责。 (5)此外,监护人在经管土地期间,应自该项土地之收益中拨出专款为房屋、园地、鱼塘、沼、磨坊及其他附属物修缮费用,停能井井有继承人达成年时,即应按照耕耘时之需要,就该土地收益所许可之范围内置备犁、锄与其他农附于其全部土地内归还之。 (6) 继承人得在不贬抑其身份之条件下结婚,但在订婚前应向其本人之血属亲族通告。 (7) 寡妇于其夫身故后,应不受任何留难而即获得其嫁资与遗产。寡妇之嫁盔、嫁资、及其得之遗产与其逝世前为二人共同保有之物品,俱付任何代价。〔自愿改嫁〕之寡妇得于其夫身故居留夫宅四十日,在此期间其嫁查应交还之。 (8) 寡妇之自愿孀居者,不得强迫其改嫁,寡妇本人,如执有余等之土地时,应提供保证,得余等同意前不改嫁。执有其他领主之土地者,应获得其他领主同意。 (9) 凡债务人之动产足以抵偿其债务时,无论余等或余等之执行吏,均不得强取收入以抵偿债务。如负债人之财产足以抵偿其债务,即不得使该项债务之担保人受扣押动产之处分。但如债务人不能偿还

为何纪念《大宪章》

2015年6月15日,是英国《大宪章》签署纪念日。《大宪章》虽诞生于800年前,它的光芒却未因漫长的时间而被遮蔽,未在人们的记忆中暗淡。相反,它日久弥新,被世界各地的人们心怀崇敬地纪念。 中国驻英国大使刘晓明5月13日晚应邀出席在大英图书馆举办的纪念英国《大宪章》签署800周年展览,并在年利达律师事务所为展览举办的晚宴上发表题为《法治照耀中国》的主旨演讲。他声言800年前的《大宪章》在英国历史上具有崇高的政治、法律地位,以及对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权利法案》有着深远影响,并谈及法治思想即使在中国也源远流长,中国古人就曾认为“法者,治之端也”,“一断于法”,不分贵贱尊卑。只是数千年人治历史的干扰消弭了法治的微光,使命途多舛的民族至今还在法治与人治的岔路口徘徊。 一、《大宪章》为国家制度设计奠定基石 在英国历史上,约翰王并不是一个好国王。但在大兵压境之下,为了皇位的安宁,他选择了避险之策:1215年6月15日,51岁的英格兰国王约翰(kingjohn)与起兵造反的贵族和主教们和解,签署了《大宪章》。《大宪章》其实是一个停战协议,它是一群对王权霸道、私权阙如的现实强烈不满而对限权力、保权利有强烈诉求的臣属与一个雄心勃勃而又霸气不足的君主拔剑相斗后讨价还价的结果。在这个“停战协议”中,国王对臣民做出承诺,承认臣属的权利。 《大宪章》一共有63项条款,对自由、司法公正和财产权做出了规定,最重要的部分是限制国王权力,保障臣属权利。 1864年的木刻版画描绘了英王约翰签署《大宪章》的场景其中关于自由的条款有:第1条承诺“英国教会当享有自由,其权利将不受干扰,其自由将不受侵犯”;第13条承认伦敦等城市的“拥有自由与自由习惯”;第63条除重申“教会应享有自由”,并承诺“英国臣民及其子孙后代”“充分而全然享受《大宪章》所述各项自由、权利与特权”。 关于保障臣民财产权益的条款有:第2条到第11条对继承权、未成年继承人的权益保障、寡妇的权益保障、债务人抵偿债务等方面做出规定。 关于限制王室和政府权力的条款有:第25条规定,一切郡、百户邑、小邑、小区均应按照旧章征收赋税,不得有任何增加;第28条规定,治安官和王室管家吏不得自任何人那里擅取谷物或其他动产;第30条规定,未经自由民同意,任何郡长或执行吏都不得擅取其车马作为运输之用;第31条规定,王室不得强取他人木材建筑城堡等;第23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市镇与个人修造桥梁;第5条规定,一切不正当不合法的地租与罚金一概免除。 《大宪章》第12条的内容是:如果国王被俘需要赎金,如果国王为长子举行授爵仪式需要花钱,如果国王为长女出嫁准备嫁妆需要费用,在这3种情况下,国王可以向他的直属附庸征收适当的援助金。除此而外,未经全国公意许可,国王将不得征收任何免服兵役税和援助金。 《大宪章》第14条规定,如果国王因某个事项,譬如对外战争,确实需要附庸们的经济支持,需要额外征收税赋,必须为此召开由教会主教、修道院院长和贵族参加的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召开这样的会议,国王必须提前40天向所有与会者送达会议通知,并在通知中明确会议的事由、时间和地点。 《大宪章》第38条规定了关于司法公正和法治的条款:未有可信证据,不能使任何人经受审判。第45条规定,所任命法官、治安官、郡长和执行吏必须熟知法律。第39条写道:“任何自由民,如未经同侪(地位相当的人)的合法审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该条款成为现代英国和美国“保证人生而自由”的宪法概念的基础。 除此之外,《大宪章》第61条还明确规定保障《大宪章》得以落实的监督性条款:贵族

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许多国家行政法上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学界通说认为,比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行政法中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比例原则对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目录 历史 概念 原则 1.适当性原则 2.必要性原则 3.狭义比例原则 4.综述 借鉴 1.必要性 2.实践角度 总结论述 重要作用 展开 历史 概念 原则 1.适当性原则 2.必要性原则 3.狭义比例原则 4.综述 借鉴 1.必要性 2.实践角度 总结论述 重要作用 展开 简介 行政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

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 比例原则着眼于法益的均衡,以维护和发展公民权为最终归宿,是行政法上控制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一项重要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当国家行使公权力而与基本权利发生冲突时,必须审查该公权力的行使是否为宪法所规定,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是否适度、合比例。 编辑本段历史 比例原则的思想最早可追溯至英国大宪章的规定,人们不得因为轻罪而受重罚。19世纪,德国的警察 德国行政法 法中首次出现比例原则观念,之后比例原则在理论与实践中均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德国行政法学者奥托·迈尔(Ottomayer)在1895年出版的《德国行政法》中,主张“警察权力不可违反比例原则”。1923年在同书第三版中认为,“超越必要性原则即违法的滥用职权行为”。20世纪初,德国另一位行政法学者弗莱纳(F·Fleiner)在《德国行政法体系》一书中用“不可用大炮打小鸟”的名言,比喻警察行使权力的限度。观念上倡行的结果是比例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1931年的《普鲁士警察行政法》规定,警察处分必须具有必要性方属合法。同时该法第14条对必要性定义为:“若有多种方法足以维持公共安全或秩序,或有效地防御对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危险,则警察机关得选择其中一种,惟警察机关应尽可能选择对关系人与一般大众造成损害最小方法为之。”此一立法例证,被德国各邦广泛采纳。[1]在司法实践中,当时的高级行政法院将警察采取的措施是否超过为实现目的所需的必要限度作为审查内容之一。随着民主、法制的发展,比例原则后来超越了警察法领域,被德国联邦法院赋予宪法地位,但其核心内容仍是行政成本应与行政效果之间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比例原则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在合法的范围内,注意合理的比例和协调。

试论英国大宪章人权思想的产生、发展及其世界影响

试论英国大宪章人权思想的产生、发展 及其世界影响 1215年英国国王约翰在英国贵族的压力下,签署了一个被称为《大宪章》的人权文件。这个文件是一个划时代的人权宣言:它在人类历史上首次确立了人权的基本原则,提出了保护个人的尊严、反对国王滥权的基本精神;它要求恢复人的权利,并制定一个宪法来保证这些权利。英国大宪章所强调的人权中,不仅包括了人的消极权利,而且还包括着人的积极权利,对后世有深远的影响。然而长期以来英国大宪章在人类人权发展史上的上述作用并没有受到充分的重视,因此有必要对英国《大宪章》的人权思想及其对世界人权思想发展的影响进行深入的研究。 一、英国大宪章的产生的历史背景 英国大宪章人权思想的产生,是英国人民反对封建专制统治的结果。在中世纪,英国王权过大,不仅广大的人民没有人权,就是上层统治阶级的权利也受到严重损害。即使尊贵如贵族似的人物,也不过是国王的奴仆而已,贵族本人甚至不能决定自己的家务事情,例如妇女的婚姻大事等。贵族家庭中妇女的婚嫁,要由国王来决定,这就损害了英国贵族的利益。英国贵族争取权利的斗争,于是从反对国王干涉贵族家庭的内部事务开始。因此,英国贵族成为反对王权、争取人权的斗士。 诺曼底公爵威廉在征服英国后,为了收买人心,争取英国教会、贵族和各阶层人民的支持,于1066年签署了给予臣民一定权利的“王冠宪章”。征服者威廉在“王冠宪章”中宣布,保证要“用正义统治人民、把国王的一切供给人民”,他还保证要制定正义的法律,并且保卫它;他特别强调将禁止各种掠夺、暴力和不公正的审判。[1](P110) 这时发生了影响世界历史发展的十字军东征运动。1099年十字军领导人从穆斯林手中夺取了耶路撒冷后,组织了耶路撒冷市政委员会,起草了《耶路撒冷审判书》。这份重要文件规定了在耶路撒冷,各国国王都要服从耶路撒冷市政委员会的决议。许多英国贵族参加了十字军东征,参与组织了耶路撒冷市政委员会。当这些贵族返回英国后,他们就把限制国王权力的这种精神带回了英国。此后在英国贵族反对王权的斗争中,就有了一个法律依据。这样,十字军东征在世界人权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在英国贵族的斗争下,1100年国王亨利一世被迫颁布了一个宪章,史称“亨利宪章”。这个宪章保证教会的自由,保证贵族的继承权。其中最为重要的内容是亨利一世表示限制他在控制贵族家庭妇女婚姻问题上的权力。[1](P110)上述英国人权实践的发展,为大宪章的诞生铺平了道路。 二、英国大宪章的人权思想及其发展 1199年,无地王约翰担任国王。约翰担任国王后进行专制统治,践踏一切习惯与成例,破坏亨利宪章的内容,引起教会和贵族的不满。当时英国正在进行对法战争,约翰的军队节节失利。同时,约翰由于干涉选举坎特伯雷大主教的工作,被教皇英诺森三世下令革除教籍。上述两件事使国王约翰在英国威信扫地。贵族和教士乘机联合骑士和市民,掀起了反对国王约翰的斗争,提出了一系列限制王权的要求。为了保住王位,国王约翰被迫妥协,接受了这些要求,并于1215

英国大宪章历史渊源

大宪章 1215年的大宪章以法律限制了英国王室的绝对权力。 大宪章(拉丁文:Magna Carta,英文:The Great Charter)是英国于1215年订立的宪法,用来限制英国国王(主要是针对当时的约翰)的绝对权力。订立大宪章的主因是教皇、英王约翰及封建贵族对王室权力出现意见分歧。大宪章要求王室放弃部分权力,尊重司法过程,接受王权受法律的限制。大宪章是英国在建立宪法政治这长远历史过程的开始。然而例如1509年上任的英国国王亨利八世随意杀害贵族和后妃,之后的玛丽一世杀害许多新教徒,接下来的伊丽莎白一世又处死贵族表亲,当时各地法官也由国王和贵族指派,可见大宪章并未被确实遵守。 目录 [隐藏] 1历史 2 1215年的大宪章 3影响 4参考资料 [编辑]历史 诺曼人于1066年开始入侵英格兰,在诺曼人成为英国的国王后,于十一及十二世纪逐渐强大。他们建立的集权政府,加上本地盎格鲁-撒克逊人原来的统治方法,还有盎格鲁人和诺曼人在诺曼底所拥有的土地,使英国国王在1199年成为欧洲最有权力国王。 当英王约翰在十三世纪初即位之后,一连串的事件却令英格兰的封建贵族起来反抗他,并要求限制绝对的王权。

当时英王约翰受到的压力来自三方面:首先是他夺得王位的手法遭人非议,前任英王狮心王理查在1199年死后无子,出现两名继承人,即理查的侄子亚瑟,和理查的弟弟约翰。约翰将他的对手,亦即他的侄子不列塔尼的亚瑟囚禁,之后亚瑟便失去音讯。很多人认为约翰是将他的亲人暗杀以取得王位。第二,约翰与教皇就坎特伯雷大主教的任命产生争执,于是教庭向英格兰施以绝罚,约翰被迫于1213年向教皇屈服。第三,当时法国国王占领了英国在诺曼底大部份的土地,英国的贵族要求国王夺回领土,约翰即在1214年发动对法国作战,却遭逢大败。 1215年6月10日,英格兰的封建贵族在伦敦聚集,挟持英格兰国王约翰。约翰被迫赞成贵族提出的“男爵法案”(Articles of the Barons)。同年6月15日,约翰在兰尼美德(RunnyMede)为法案盖上王室的盖章,贵族在4日后(6月19日)重申效忠约翰。最后王室秘书将国王与贵族间的协议正式登录,即成为最初的大宪章,并将副本抄送至各地,由指定的王室官员及主教保存。 1215年的大宪章中,最为重要的条文是第六十一条,即所谓“安全法”。根据该条的规定,由二十五名贵族组成的委员会有权随时召开会议,具有否决国王命令的权力;并且可以使用武力,占据国王的城堡和财产。这种权力是出自中古时期的一种法律程序,但加之于国王却是史无前例。 英王约翰根本无接受大宪章约束的诚意,他是在武力之下才被迫在文件上签署,特别是第六十一条几乎褫夺了国王所有的权力。就在贵族离开伦敦各自返回封地之后,约翰立即宣布废弃大宪章,教皇英诺森三世亦训斥大宪章为“以武力及恐惧,强加于国王的无耻条款”,教皇否定了任何贵族对权力的要求,又称这样做破坏了国王的尊严,英国旋即陷入内战。 约翰在1216年10月18日,当内战正酣时病死,九岁的亨利三世即位,王室人员希望年幼的新王会为贵族所接受。新王即位后,战事终结。10月12日,王室大臣以亨利的名义再发出大宪章,但当中部分条款,包括第六十一条都被删去。之后于1217年和1225年,亨利三世都曾再次发布大宪章。1225年的一次由十八岁的亨利亲自发出,并删除至只有三十七条。 亨利三世统治五十六年后,在1272年逝世。他逝世时,大宪章已成为既定的英国法律,日后的国王亦难以像约翰一样将它完全推翻。亨利三世的儿子,

英语国家概况

1:The British Commonwealth(英国共和国)The British Commonwealth is a volutary association of some 40 countries that were once British Colonies. 2:Whigs(辉格党)The name of Whigs originated with the Glorious Revolution .It was know by the nickname .It was a derogatory name for cattle drivers .Loosely speaking ,the whigs were those who opposed absolute monarchy and supported the right to religious freedom for Nonconformists. 3:New Deal(新政)New Deal was a program put forward by President Roosevelt to overcome the Great Depress in the 1930s. 4:(反传统文化)Counterculture was a movement of revolt against the moral values ,the aesthetic standards ,the personal behaviour and the social relatins of conventional society. 5:Bloody Mary(血腥玛丽)During Queen Mary ’s reign, at least 300 Protestants were burnt as heretics .People call her“Bloody Mary”6:The three waves of immigration to America(美国的三次人口迁移)The first big were of immigration toAmerica was between 1810-1845,the second between 1860-1890 and the third between 1890-1914. 7:Black Thursday of 1929(美国经济萧条,黑色星期四)

用中国历史解读《英国大宪章》

用中国历史解读《英国大宪章》 西元1215年,英国的一些贵族和主教同英国国王签订了一个协议,史称《大宪章》。这个《大宪章》在西方历史上具有很重要的地位,很多西方历史书都以相当的篇幅描述这个法律文件。的确,对于西方历史,尤其对于英国来说,这个法律文件是很重要。因为在此之前,西方历史上几乎没有这样的法律,它关系到贵族的权利,贵族妇女的权利,法庭审判方式,一些简单的财产权利等。《大宪章》因为它的内容在西方历史上的重要性,被西方人看得很重,这很容易理解。 但是,一些中国人也顺着西方人的结论,将《英国大宪章》说得神乎其神,就很没有道理。比方说,有的中国学者把《大宪章》称为“划时代的人权宣言”,这种高帽子基本上属于“拿着鸡毛当令箭”。之所以在某些中国学者那里会有这种观点,主要是因为他们对中国历史严重缺乏了解,也缺乏中国历史与西方历史的横向比较。《英国大宪章》的年代,相当于中国南宋宁宗(西元1194~1224在位)时期。因此,用宋朝的法律与《英国大宪章》相比较,我们就很容易看出,在很多法律问题上,到底谁先进,谁落后。 例如《英国大宪章》第七条规定,丈夫死后,寡妇应获得她原先的嫁妆和遗产。这个规定的现实基础是,贵族只能与贵族通婚,贵族女性嫁给贵族男性时,会带来值钱的嫁妆,比方说土地。因此,这个规定的意思是说,丈夫死后,女性贵族成了寡妇,她原先带来的土地之类的嫁妆,依然归她自己。类似这样的规定,在宋朝的法律条文中要彻底得多。依宋朝法律,女性对于嫁妆的权利,遍及每一个人,而不仅仅是女性贵族。甚至在丈夫未死时,嫁妆的处置权依然在女性手里。就在比《英国大宪章》稍早一点的时间,南宋有一个妇女三次改嫁,其嫁妆依然在自己手里。 再如,《英国大宪章》规定,不得强迫拥有土地的自由人“服额外之役”。在这里,英国所谓拥有土地的自由人,是指贵族和武士。而当时大多数英国农民,都是没有土地的农奴,与领主之间是没有人身自由的依附关系。在宋朝,绝大多数农民都可以自由拥有土地,自由买卖土地。宋朝没有土地的农民与地主的关系,也不是像当时英国那样的人身依附关系,而是租佃关系,用今天的话说,就是自由市场经济。《英国大宪章》所谓不得强迫“服额外之役”,意思就是国王要求的各种差役。在以前的文章中讲到《水浒》的时候,曾经提到过,北宋中期以前,中国百姓也有很多差役。王安

英国大宪章的产生的历史背景参考资料

一、英国大宪章的产生的历史背景 英国大宪章人权思想的产生,是英国人民反对封建专制统治的结果。在中世纪,英国王权过大,不仅广大的人民没有人权,就是上层统治阶级的权利也受到严重损害。即使尊贵如贵族似的人物,也不过是国王的奴仆而已,贵族本人甚至不能决定自己的家务事情,例如妇女的婚姻大事等。贵族家庭中妇女的婚嫁,要由国王来决定,这就损害了英国贵族的利益。英国贵族争取权利的斗争,于是从反对国王干涉贵族家庭的内部事务开始。因此,英国贵族成为反对王权、争取人权的斗士。 诺曼底公爵威廉在征服英国后,为了收买人心,争取英国教会、贵族和各阶层人民的支持,于1066年签署了给予臣民一定权利的“王冠宪章”。征服者威廉在“王冠宪章”中宣布,保证要“用正义统治人民、把国王的一切供给人民”,他还保证要制定正义的法律,并且保卫它;他特别强调将禁止各种掠夺、暴力和不公正的审判。这时发生了影响世界历史发展的十字军东征运动。1099年十字军领导人从穆斯林手中夺取了耶路撒冷后,组织了耶路撒冷市政委员会,起草了《耶路撒冷审判书》。这份重要文件规定了在耶路撒冷,各国国王都要服从耶路撒冷市政委员会的决议。许多英国贵族参加了十字军东征,参与组织了耶路撒冷市政委员会。当这些贵族返回英国后,他们就把限制国王权力的这种精神带回了英国。此后在英国贵族反对王权的斗争中,就有了一个法律依据。这样,十字军东征在世界人权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在英国贵族的斗争下,1100年国王亨利一世被迫颁布了一个宪章,史称“亨利宪章”。这个宪章保证教会的自由,保证贵族的继承权。其中最为重要的内容是亨利一世表示限制他在控制贵族家庭妇女婚姻问题上的权力。 二、英国大宪章的内容 这个文件是一个划时代的人权宣言:它在人类历史上首次确立了人权的基本原则,提出了保护个人的尊严、反对国王滥权的基本精神;它要求恢复人的权利,并制定一个宪法来保证这些权利。英国大宪章所强调的人权中,不仅包括了人的消极权利,而且还包括着人的积极权利,对后世有深远的影响。然而长期以来英国大宪章在人类人权发展史上的上述作用并没有受到充分的重视,因此有必要对英国《大宪章》的人权思想及其对世界人权思想发展的影响进行深入的研究。 三、大宪章的世界影响 大宪章具有深远的世界影响。《大宪章》影响了欧洲大陆的人权思想,使欧洲的文艺复兴的人文精神更加灿烂辉煌。随着北美殖民地的建立,《大宪章》的精神又传到了这块新大陆。 移民美洲的欧洲人带去了大宪章的人权思想。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采用了英国大宪章的许多观点和内容。《世界人权宣言》制定后,得到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人民的认可。《世界人权宣言》的原则正在全世界大多数国家普及。英国大宪章开创的人权原则正在影响着世界上许多国家人权政策的发展。 有时间的朋友仔细看看它的内容,在700多年前英国的这部宪章影响的不止是英国同时也影响了世界。 。。。。。。。。。。。。。。。。。。。。。。。。。。。。。。。。。。。。。。。。。。。。。。。。。。。。。 受命于天的英格兰国王兼领爱尔兰宗主,诺曼底与阿奎丹公爵、安茹伯爵约翰,谨向大主教,主教,住持,伯爵,男爵,法官,森林官,执行吏,典狱官,差人,及其管家吏与忠顺的人民致候。 由于可敬的神父们,坎特伯里大主教,英格兰大教长兼圣罗马教会红衣主教斯提芬;

论罪刑法定原则.(一)

论罪刑法定原则.(一) 摘要]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启蒙思想家反对封建专制刑法的产物,起源于著名的英国大宪章,而法国刑法典被认为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直接渊源。最后指出了现阶段我国适用该原则需注意的一些问题,希望今后有关人员在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取舍与完善的问题上有更多新颖合理观点的提出。 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内容人权刑法权 我国于1997年10月1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这就是我国刑法所确定的三大基本原则中的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十分丰富与精深,它是启蒙思想家反对封建专制刑法的产物,其理论基础在于三大原则: 1.启蒙自由主义。洛克认为,人们原本生活在自然状态中,在这种状态之下人于人之间是自由平等的关系,根据自然法他们享有人生自由权和财产权,同时也不能侵犯他人的这些权利。但每个人的这种权利会受到他人侵犯。因此就需要制定一定的法律规范来保障他们享有的各种权利,为罪刑法定原则提供了根本的思想理论基础。 2.三权分立说。孟德斯鸠认为,立法、行政、司法应该分立开来,各自行使自己的权力,不受其他机关的干扰。三权分立,使法官成为机械的适用法律的工具,从而限制了法官解释法律。这样既保障了人权自由,同时也避免了法官的擅断,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发展起了促进作用。 3.心理强制说。近代刑法学大师费尔巴哈认为,所有违法行为的根源都在于趋向犯罪行为的精神动向,动机形成源,它驱使人们违背法律,因此应建立制止犯罪的第一防线——道德教育;第二防线——求助于心理强制,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发生。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 罪刑法定原则(也称罪刑法定主义)在近现代已成为一项世界公认的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刑法学的罪刑法定原则的不断向前发展,经历了从不实行到相对实行,由相对实行到绝对实行。罪刑法定原则本身也发生了许多微妙的变化,日益紧随时代的进步而演绎出新的含义,目前,主要说来,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成文法的明确性 刑法法律的制定必须条文规范明确。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性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明确性要求立法者必须具体的明确规定刑罚法规,以预先告之人们成为被惩罚的对象的行为。 (二)刑罚适当性 刑法适当性,又称作适当处罚性,即指刑罚法规规定的犯罪和刑罚都应该被认为适当,这是针对法规内容而言的。刑法规定的适当,对某一行为作为犯罪规定刑罚有合理的根据。刑罚规定的犯罪,应顺合以行为时确实是否需要刑罚处罚的刑法为前提。 (三)禁止适用事后法 禁止适用事后法即不允许在法律规范施行后对法规施行前的犯罪行为予以处罚,又称为“刑法无溯及效力”。法无溯及既往效力,从而符合了“不知者无罪”这一俗语。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必须预告由法律规定犯罪与刑罚并公之于众,以便人们所遵守,但随着刑法的不断完善,其溯及力的确定多为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在新法为轻的情况下刑法具有溯及力,这是保障人权的要求,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刑法的权威与统一性,实现刑法预防犯罪的目的。(四)绝对禁止或排斥类推适用 类推推理是把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事项,比照刑法中最类似的事项加以解释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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