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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资金管理办法XXXX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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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资金管理办法XXXX版

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2010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资金的科学化、专业化管理,防范和化解资金风险,保障公司资金的安全、流动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货币资金包括本、外币现金、银行存款、备用金、POS卡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涉及的货币资金管理遵循国家财政部、外汇管理局、人民银行、保监会、银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的有关法律和法规,遵循集团资金部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机构。

第二章资金管理职责

第五条总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货币资金管理及考核办法,指导二级机构资金管理工作,考评二级机构资金管理工作质量,对所属机构以及委托数据科技公司财务作业部的资金工作进行管理、检查以及监控,防范资金风险。

第六条总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资金收支流程,建立和完善资金收支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总公司及二级机构资金管理职责。

第七条总公司财务部根据业务和货币资金管理需要提交系统需求和优化建议,并负责进行相关项目的测试、验收、上线和推广工作。

第八条各二级机构财务部也可根据本办法的原则,结合机构实际制定适合本机构特点的货币资金管理办法,负责监督、指导和考核本机构及所属机构资金管理工作,遵循和执行公司的货币资金管理办法,落实各级机构资金管理岗位职责。

第三章货币资金管理原则

第九条货币资金管理的总体原则是“集中管理、统一调拨、统一运用”。

第十条各机构银行账户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银行账户按照账户用途分类设置、使用和管理。收支账户必须按规定上划或回调。未经批准,不得收支混用。

第十一条各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货币资金限额管理制度,收入账户实现限额管理,超过限额部分在规定上划时间全额上

划;支出账户按照用款计划回调资金,留存资金不得超过核定的货币资金限额。现金限额严格按照总公司核定的限额管控,每日日终超过限额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账户。第十二条各二级机构的资金留存限额由总公司财务部核定,二级机构核定其所属机构的资金限额,通过资金限额管理,有效减少资金的分散和沉淀。

第十三条各机构应严格遵循货币资金收付内部控制原则,对货币资金收付必须严格按照权限、流程以及风险点进行审核和控制;货币资金支付的岗位设置必须符合不相容岗位分离的内部控制要求。

第十四条各机构应重视对重大资金事件管理,建立防范、处理和上报机制。发现重大资金事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资金损失扩大,及时向总公司财务部汇报情况。对给公司造成重大资金损失的人员进行相应处罚。重大资金事件管理的具体规定参照《重大资金事件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严禁各机构擅自在当地银行开展定期存款业务和其他各种形式的资金运用业务。公司的保费资金由总公司按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委托资产管理公司统一运用。

第四章现金管理

第十六条本章指人民币的现金管理。有关外汇现金管理见

本办法第七章第四十八条。

第十七条为降低资金风险,原则上各单位应尽量减少现金收付,采取转账、POS刷卡、银行代收付等方式,应逐步在各级机构推行“零现金”管理。

第十八条机构应严格遵照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开支范围,办理现金收付业务。现金支付的结算起点为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第十九条现金收入应于当天及时送存开户银行收入账户,严禁截留、挪用、借出货币资金。取得货币资金收入应及时入账,严禁收款不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

第二十条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坐支现金。对外出具的现金支票等同支付现金。库存现金要定期、不定期盘点。

第二十一条备用金是用作支付与公司经济业务相关的日常零星开支、零星采购等款项。各机构应根据实际用款计划,对备用金提取及库存现金核定合理的限额,如机构当地银行对库存现金限额有规定的,以银行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机构应加强现金限额管理,每日日终现金余额应控制在总公司核定的现金限额以内。现金限额管理的具体规定参照[2009]656号工作通知《关于加强现金限额管理的

通知》。

第二十三条现金管理本章未详尽事项参照总公司下发的《现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银行账户管理

第二十四条银行账户分类:

(一)按核算方式不同分为OF账户和非OF账户。凡是在公司OF财务核算系统中核算的账户叫OF账户,不在OF财务系统中核算的账户叫非OF账户;

(二)按账户用途不同分为收入类、支出类账户和其他类账户。收入类账户指收入户和银行代理户;支出类账户主要指业务支出账户、纳税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保证金账户等,其他类账户主要主要指工会账户、社保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医疗保险账户以及党费账户等。

第二十五条各机构银行账户设置的原则:

(一)账户开设要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二)账户开设必须履行事前审批、事后报备。账户开设前必

须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经过审批后方可开设账户,账户

开设后,账户信息必须在CMS中报备。

(三)账户开设原则上必须选择工行、农行、建行、中行国有

商业银行以及公司指定的银行为业务收支的主要开户银

行。未经批准,严禁在农村信用社或合作联社、城市商

业银行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户。除开立指定纳税账

户、社保账户、以及在城市商业银行开立代理收入户外,其他在农村信用社或合作联社,城市商业银行开户必须

报总公司CFO审批。在农村信用社或合作联社开户的具

体规定参照《农信社账户管理办法》执行。

(四)账户开设、变更、撤销后,相关资料信息应在CMS中及

时报备。

(五)各机构在总公司财务部批准开户后,需及时办理开户手

续;若3个月内没有办理开户的,则该批复自动失效。

除外币账户外,收支账户连续6个月没有资金收付发生的,机构应自行办理销户。

(六)严禁设置账外银行账户以及用公款开立储蓄存款账户。第二十六条银行代理收入账户开设的原则:

(一)凡申请开设银行代理收入账户的,机构应先签订《保险

兼业代理协议》。协议审批相关要求参照《关于明确资金

管理协议审批事项的通知》。

(二)原则上当地同一银行系统只能开设一个银行代理收入

账户。

(三)银行代理收入账户的开设应考虑账户效益,凡6个月以

上(含6个月)无代理保费进账的,应及时销户。各机

构每季度应上报《代理账户代理效益季度统计表》。

第二十七条四级机构的账户开设原则:

(一)收入账户: 经批准,四级机构可在总公司指定的银行开设账户。不得设立银行代理收入账户。

(二)支出类账户:原则上采用集中支付或备用金管理制度。但对年保费规模在500万元(含500万元)或距上级机构单程车程在2小时以上的,符合内部控制要求的机构可视需要申请开设支出类账户(如业务支出户、纳税账户)。

(三)不得设立费用账户,不得以现金支付各项费用。

第二十八条各机构银行账户的使用及管理原则:

(一)银行账户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类账户之间不

得相互混用。

(二)收入类账户只收取保费收入、利息收入、营业外收入、

收取的押金、培训费以及其他收入等各项资金收入,支

出上划资金、银行退票和结算费等。银行代理收入账户

为归集银行代理保费收入的专用账户,非银行保险兼业

代理的保费收入不得转入银行代理收入账户。

(三)支出类账户:

1.支出类账户只支出各类业务、费用和提取备用金以及转

入到纳税账户的资金。收取从总公司或上级机构回调的

资金、利息收入、银行退票以及存入备用金。

2.纳税账户收取从总公司回调的资金、支出账户转入的资

金、退税收入和利息收入,支出纳税款、账户结算费。

3.临时存款账户用于机构筹备期间开设的账户,该类账户

视为支出账户管理。机构正式成立后,即按规定开设收

支账户,取消临时存款账户。

4.保证金账户用于因业务需要开设的存出保证金的专用账

户,除保证金的转入、存出及相关银行费用外,不得有

其他收支。

(四)其他类账户:需要履行账户事前审批和事后报备制度。

由于该类账户的特殊性,其账户的核算、使用等管理参照有关规定。

(五)已实行自动归集功能的银行账户的管理:

1.对已实行自动归集功能的银行,机构在该银行开设收入类账户后,应及时办理自动归集手续,且应在完成该手续后,才能正式启用该账户;对上述账户的销户、账户资料变更等,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如需提前启用需经总公司财务部批准后方可提前启用。

2.对已实行自动归集功能的收入类账户,未经批准严禁各机构购买支票、电汇单以及其他银行结算方式的单证;对确有需要购买的,应事先报总公司财务部审批后,方可购买。各机构应及时关注自动归集的成败情况,将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并及时协商解决办法。

(六)各机构外币账户半年内支出量(不包括资金上划和结算

费用)在等值(含)1万美元以上的,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外币账户半年内支出量在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可以采用收支混用账户。

(七)各机构应分级监管银行账户的使用,并定期清理长期不

使用的休眠账户和只有零星收支的低效益账户。每年进行至少一次账户清查。

第二十九条POS卡作为银行账户管理,归入支出类账户管理。各二级机构应制定POS机管理办法,办法中需明确POS 机的管理人、使用人、核算方式。

第五章货币资金限额管理

第三十条货币资金限额是指允许留存在当地银行的供机构日常周转使用的银行存款金额。

第三十一条总公司财务部根据货币资金使用情况和业务规模等因素,在集团资金部核定的总体限额范围内,制定本部和所属二级机构账户的限额。各机构资金限额一般每年调整一次,年中执行过程中,无特殊情况,一般不作调整。第三十二条总公司财务部每周对各二级机构的货币资金限额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十三条资金限额核定和考核的原则:

(一)收入类账户与支出类账户分别核定限额、分别考核。其他类账户视情况核定限额。因特殊原因,无法上划资金的,经总公司财务部批准后,可在考核时剔除。

(二)收入类账户的限额采取总额控制原则,即总公司财务部统一核定二级机构所有收入类账户的资金限额总额,各二级机构在总公司财务部统一核定的限额内自行调配所辖机构收入类账户的限额。已实行自动归集的收入类账户不纳入限额考核。(三)支出类账户的限额由总公司财务部根据各机构的保费规模、所属机构数量、账户数量等因素进行核定,各二级机构在总公司财务部核定的限额内自行调配所属机构支出类账户的限额。

第六章货币资金计划与调拨管理

第三十四条货币资金计划管理是合理安排货币资金,确保货币资金效益,以及进行资金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基本条件。

机构必须明确货币资金计划的报送范围、货币资金计划编

制的责任部门、货币资金计划编制的方法,并及时报送货

币资金月计划和周计划。

第三十五条货币资金调拨应尽量遵循同行划拨原则,并采取实时汇况方式,确保资金调拨及时到账,尽量避免资金在

途。

第三十六条各机构上划应遵循“已实行资金自动归集的银行采用自动上划方式,未实现资金自动归集的银行采用主动上划方式”的原则。非自动归集账户内的大额保费(指单笔超过100万元及以上的保费)应次日主动上划,零星保费每周定期集中上划。对确有特殊原因不能上划的,应向总公司财务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延迟上划。第三十七条各机构上划资金时,工、农、中、建、交、招、平安银行七大商业银行的货币资金应实行自动归集。七大行之外的非自动归集账户统一上划至总公司平安银行。

第三十八条对已经实行自动归集的银行账户,其上划的频率以及留存的资金限额由总公司财务部确定。该账户正常使用期间,各机构不得自行与银行取消自动归集功能。

第三十九条为避免资金在途,上划资金应采用实时汇兑方式,非自动归集账户应于每周一一早上划至总公司指定账户。

遇节假日按总公司通知要求的时间上划。

第四十条各机构每周四根据下周的用款需求,编制和上报资金需求计划。资金需求计划中应分别按支付资金类型列示下周拟从总公司回调的资金金额和时间。对周资金计划上报不足的,于每周二追加本周资金需求计划。

第四十一条各机构通过CMS系统申请回调资金,申请时间另

行规定。一般情况下,当日不得回调资金。

第四十二条原则上,所有机构的资金回调均由总公司直接回调至该机构支出账户,机构同级和上下级之间(不包括向纳税户转款),未经批准不能自行划转。

第七章外汇资金管理

第四十三条本章所指外汇货币资金主要是公司从事以外币计价的经济业务取得的收入和支出。

第四十四条各机构经营外汇业务需要办理外汇经营许可证,在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外汇业务,不得擅自经营或超范围经营。

第四十五条外汇账户的开设必须选择具有经营外汇资格、规模大、信誉好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外汇账户开设后,应按照外管局的要求,在开设账户后1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管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外币账户管理、限额管理、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及资金计划和调拨原则上视同人民币账户。

第四十七条除政策允许的情况外,禁止以外币现金支付各项业务支出、业务员佣金以及发生在国内的各项营业费用。第四十八条本章未详尽事项参照总公司下发的《外汇资金管

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资金管理相关人员及岗位职责

第四十九条各机构与资金管理工作相关的岗位,包括财务负责人、主管会计、资金管理员、出纳等。本办法仅对财务负责人和资金管理员的岗位职责作具体规定。

第五十条财务负责人对本机构以及下属机构资金的安全、完整负有管理责任。

第五十一条资金管理员应是公司正式员工,并具备大专或大专以上学历。新资金管理员上岗前需进行上岗测试,测试通过后方可上岗。

第五十二条资金管理员是在本机构财务负责人领导下,协助财务负责人进行资金管理工作的人员。资金管理员按照本办法规定从事资金调拨、账户管理、上报各种资金报表、对所属机构的资金管理进行非现场及现场检查和工作质量考评,并负责对所属机构的资金管理员进行培训。

第五十三条二级机构应设立资金管理员岗位,不得由出纳兼岗,所属机构应指定人员负责资金管理工作。

第五十四条二级机构的资金管理工作质量考核纳入到二级机构财务负责人的考核指标中。

第五十五条二级机构资金管理员应加强对所属机构资金管理员的业务指导,定期检查所属机构资金管理员的工作质量,并依据本办法规定,定期对所属机构资金管理工作进行质量考核。

第九章货币资金内部控制

第五十六条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是指由货币资金管理工作相关人员实施的,旨在实现资金管理控制目标的过程。货币资金管理内部控制目标是保证公司资金安全、规避资金管理风险、提高资金管理效率。

第五十七条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包括但不限于制度建设、印鉴管理、网银管理、票据管理、档案管理、资金岗位责任制、资金管理协议审批、资金收支制度以及收付流程的制定和检视等。各机构负责人对本机构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负责。

第五十八条各机构应建立适合本机构管理要求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以及货币资金考核办法、并监督所属单位执行,对本单位及所属机构的货币资金管理质量和货币资金收付制度和流程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第五十九条各机构应当至少关注涉及资金管理的下列风险:

(一)资金管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二)资金管理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期诈而导致损失;

(三)资金记录不准确、不完整,可能造成账实不符或导致财务报表信息失真。

第六十条各机构在必要时应对资金岗位人员适时进行强制休假或轮岗。

第六十一条各机构应建立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的分离、监督。办理资金收付业务,应配备合格人员,不得一人办理资金业务全过程。同时,需对资金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资金管理员离岗时,必须建立工作交接制度,明确交接过程中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交接流程和交接内容。

第六十二条各机构应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的授权审批方式、权限、流程、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明确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权限、工作要求和需要审批的风险点。

第六十三条审批人应按照资金授权审批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按照批准意见办理资金业务,对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内的资金业务,

有权拒绝,并上报审批人的上级。各机构应当按照支付申请、复核、审批程序办理资金收支业务。

第六十四条各机构应及时了解银行账户收支账项,对异常收支情况及时处理。负责提供完整、准确的银行账户收支账项的摘要信息。审核数据科技公司编制的银行余额调节表,如果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应对银行未达账项及时跟踪、清理。

第六十五条各机构应遵照公司下发的《企业网上银行管理办法》办理相关业务。开通使用网银的单位需要相关责任人签订网银责任状。已实行主动归集的收入类账户,不得开通网银支付功能。

第六十六条各机构应遵照公司下发的《银行结算凭证管理办法》加强与资金有关的票据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使用、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流程,并应建立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严禁单位及个人伪造、变造及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

第六十七条各机构应遵照总公司下发的《二级机构财务印章管理办法》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资金支付款项所需要的全部印章。

第六十八条各机构应遵照总公司下发的《二级机构资金档案管理办法》加强货币资金档案的管理。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由总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资金管理办法(2008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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