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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级国际法期末要点

12级国际法期末要点
12级国际法期末要点

12级国际法期末整理

题型:单选10个多选10个近几年的司法考试原题,课上的练习题

判断10个

名词解释5个

简答3个

论述1个课上的重要案例

第一章导论

1、国际法的概念: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2)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是国家。

(3)国际法采取与国内法不同的强制实施方式。

3、国际法的渊源:

(1)国际条约——主要渊源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以国际法为准确立他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①约定必须遵守。是国际法院裁判案件首先适用的。

②分类:a.按缔约方的数目: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b.按内容和性质: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

(2)国际习惯——主要渊源

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通过重复类似的行为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

①构成要素:a.物质要件→通例(各国的实践);

b.心里要件→法律确信(被各国接受)

②国际习惯已经形成的证据:国家法律法规、外交文件、政府官员讲话、国际和国内法院的判决、国际组织的决议

(3)一般法律规则——补充渊源是各国法律体系中共有的原则

(4)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辅助资料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5)国际司法判例、学者学说——辅助资料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案例分析题、论述)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

1、一元论:同一法律体系

→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效力来自国内法。(否定了国际法存在的意义)

→国际法优先说:国内法隶属于国际法,国内法效力来源于国际法。(否定国家意志和国家主权)

2、二元论(平行说):不同法律体系→渊源不同、法律关系不同(过分强调区别,造成对立)

3、联系论(国际法与国内法密切相关)→相辅相成、密切联系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一)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国际法规则

1、国家应该遵守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不能用国内法的规定改变国际法的现有规则。国内法的规定不得免除国家在合法条约下的义务。

2、国际法不能干预国家按照主权原则所指定的国内法。

(二)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国家实践

1、国际习惯在国内法律秩序中的适用→并入、直接适用

2、国际条约在国内法律秩序中的适用

(1)转化

英国→制定新的国内法,赋予条约规则以国内法效力,即条约的“国内法化”

(2)并入(直接适用)

美国→条约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在国内法律秩序中直接予以适用

在实践中:①自动执行条约②非自动执行条约

3、中国的实践

(1)需要在我国执行的国际条约,我国根据情况制定相应的国内立法转化适用或者直接适用

(2)对于我国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或者有不同规定的,则按我国加入的条约或有关国际惯例执行。(国际条约优先原则)但我国保留的条款除外,并且执行惯例不得违反我国的公共秩序。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

→处理冲突的国际法规定与国际实践

1、法理上解释双方协调一致

2、可以对条约中有冲突的条款进行保留。(前提是允许保留)

→处理冲突的国内法规定与实践

1、国际法优先

2、国内法优先

3、后法优先前法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中国和印度共同倡导——1954年《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

→中国对现代国际法的重大贡献

(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中的地位(作用,如何评价)

1、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核心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原则完全一致

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并非简单的重复)

(1)通过“互”字,科学地反映了国际关系中“相互”的特点,从而坚持了主权平等原则,坚持了国家权力和义务的统一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作为一个原则体系提出来的,这对国际法基本原则而言,是一个创造性发展

(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分别把“主权”和“领土完整”,“平等”与“互利”结合起来作为一项原则,并赋予“和平共处”以新的意义

2、宪章的原则:

1)各会员国主权平等(极为重要)

2)真诚地履行宪章义务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4)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者使用武力(不禁止武力自卫权)

5)集体协助(维和行动)

6)确保非会员国遵守上述规则

7)不干涉别国内政

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

1、承认的含义: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法律行为。

2、承认的方式:

(一)明示承认与默示承认:明示承认是一种直接的、明文表示的承认;默示承认通常是以某种行为表示的承认。

(二)法律承认与事实承认:法律承认:又称正式承认或外交承认,具有全面性和永久性,不可撤销。事实承认:临时的、有限的承认,可撤销。

承认的法律效果(选择、判断)

1、法律上的承认将产生全面的法律效果

(1)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以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两国建交)

(2)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条约或协定(缔约效果)

(3)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

(4)承认被承认国本身及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司法豁免权)

(5)承认了新政府就不能在承认被推翻的旧政府(新旧政府的承认)→光华寮案中的问题

2、事实承认的效果

(1)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内立法、司法权力和行政权力

(2)被承认的国家在承认国法院享有司法豁免权

(3)双方可以建立经济、贸易关系,缔结通商协定或其他非政治协定

(4)接受被承认国的领事和商务代表等

承认与建交的关系:承认不等于建交

3、继承: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继承事项

1、条约的继承:人身条约不继承,非人身条约继承。

(一般情况条约适用于缔约国领土范围内,但这种法律联系不足以使继承国继承所有条约)人身条约→政治性条约,被继承国以国际法主体身份签订的纯属政治性的条约。比如和平友好条约........

非人身条约→处分性条约,处理一些与所涉及的领土事务相关的条约。比如划界条约、有关边界的各种条约......

2、国家财产的继承: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转属继承国,如果有涉及第三国财产,第三国不受影响。

一个标准:被转属的国家财产与领土之间有关联。

两项原则:(1)国家财产一般随领土的转移而由被继承国转属继承国。(财产随领土转移)位于所涉领土内的所有不动产,财产随领土转移

(2)关于国家继承所涉领土的实际生存原则。

属于所涉领土的动产,不以单纯以地理位置决定,而是依照和所涉领土活动是否有直接关联来决定是否继承。

3、国家债务的继承

(1)从国家继承的意义上看,债务可分为三类:

①国债:整个国家所负的债务

②地方化债务:以国家名义承担的而事实上是用于国家领土某一部分的债务

③地方债务:由地方当局承担并由该地方当局使用于该地区的债务。

①②属于国家债务,需要继承;③是地方债务,不继承

(2)恶意债务不继承:违反国际法和转移领土上人民利益的债务→“恶债”不继承

4、国家档案继承

通常由被继承国和继承国之间通过协议来解决。如无协议,一般将与所涉领土有关的档案转属继承国。

4、管辖

1)、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受豁免权者除外)、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2)、管辖权包括四个方面:

①领域管辖。也称属地管辖权或属地优越权。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一切人(享受豁免权者除外)和物以及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

②国籍管辖。也称属人管辖权或属人优越权。是指国家对一切在国内和在国外的本国人,有权行使管辖。

③保护性管辖。它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

④普遍管辖。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权实行管辖,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

5、国家主权豁免(案例分析、选择)

(一)国家主权豁免的概念:国家主权豁免亦称国家管辖豁免,是指一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非经该国的同意,不受外国管辖。

→一方面,国家元首和外交代表在东道国的外交豁免

→另一方面,国家的行为和财产的司法豁免。

根据这项规则,凡是国家主权行为和国家财产,是不能在外国法院对其起诉的,这称之为“绝对豁免原则”。

(二)国家主权豁免的发展

把国家行为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商业行为),前者可以享受豁免,而后者则不能享受豁免。这就是所谓的“有限豁免原则”或“相对豁免原则”。

(三)《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的主要内容:(书上比较详细P89)

1、规定国家及其财产在另一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原则(第5条)。

2、规定有资格代表国家的机关、单位、实体和代表。

3、规定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8项,都是商业行为)

(1)商业交易(2)雇佣合同(3)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4)财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5)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6)参加公司或其他集体机构(7)国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8)仲裁协定的效果

4、规定“商业交易”的范围及确定一项交易是否属于商业交易的标准。

5、在诉讼中免于强制措施的国家豁免。

第四章领土

1、领土取得的方式:(选择、判断、方式的含义当名词解释背)

一、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在现代国际法中有的不合法,有的不具有现实意义)(一)先占(目前不具有现实意义)

1、先占:亦称占领,是一国的占有行为,通过这一行为该国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他国主

权之下的土地主权。(目前不具有现实意义)

2、客体:不属于任何国家所有的土地(无主土地:荒岛、无人居住、虽然有土著但还未形成国家)

3、满足两个条件:①有正式占有土地的意识表示:外交文件、公开声明②在无主土地实行有效占领或控制

(二)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理权,从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

(三)添附(三角洲、火山喷发岛屿、填海):添附是指国家领土由于新的土地形成而增加。添附有自然添附和人为添附两种情况。

(四)割让

1、割让是一国根据条约把部分领土转移给另一个国家。

2、割让一般分为强制性割让(战争)与非强制性割让(交换)。

(五)征服

征服是指一国以武力占有他国一部分或全部领土,经过兼并取得该领土的主权。

二、现代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新方式

(一)全民投票:又称全民公决,它是指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自主地参加投票来决定领土的归属。

例子:托克劳公投

(二)恢复领土主权:是指国家收回以前被别国非法占有的领土,恢复本国对有关领土的历史性权利。

2、界水的利用规则

1)沿岸国对界水有共同使用权,不能影响别国利益

2)平等的航行权,但不能去对方沿岸停靠

3)平等捕鱼权,不能越界

4)不使界水污染

5)建造水利工程须征得对方同意

3、《南极条约》内容:

1)和平利用南极

2)南极科学考察自由及促进国际合作

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要求(维持现状,不代表各国放弃原先的主张,但不得扩大)

4)维持南极地区的公海制度

5)建立《南极条约》协商会议制度(满30年,可以进行审查变更废除的会议)

第五章海洋法

1、领海: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此项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2、领海的宽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国

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

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

3、领海的法律地位:

1)沿海国领海主权

①开发和利用领海内的水域、海床和底土的一

切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的专属权利。(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专属、排他权

②对领海上空的管辖权。→飞机不能飞入上空

③沿海航行权。

④制定有关领海的法律、法令并采取措施的权利。

2)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权

1、什么是无害通过权?

《海洋法公约》→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是否包括飞机?不包括飞机,仅指船舶

●是否包括军舰?包括军舰→与中国国内法冲突

2、无害通过的含义

无害通过是指外国非军用船舶为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或驶往或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在不损害沿岸国和平、安全与良好秩序情况下,继续不停和迅速地通过一国的领海。

(1)通过的要求:

(2)无害的判断:

1)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2)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

3)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

4)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

5)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

6)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

7)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

8)违反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

9)任何捕鱼活动;

10)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

11)任何目的在于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或任何其他设施或设备的行为;

12)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

3、潜水艇的通过→须在海面上航行并展示其旗帜

4、毗连区

(一)毗连区的概念→从领海基线起不超过24海里

1、毗连区是在领海以外而又与领海毗连,由沿海国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个海域。

毗连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二)沿海国的法律制度

1、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

2、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

(三)毗连区的法律地位

→沿海国管辖区→海关、财政、移民、卫生

专属经济区~公海(取决于是否有设定专属经济区)

5、专属经济区

一、含义: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一个区域。在该区域,沿海国享有专属的经济主权权利和特定的管辖权,其他国家享有某些自由权利。

二、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既非领海,又非公海,自成一类的海域

(一)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不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主权权和管辖权:(此区域包括海洋与海底)

1、经济主权权利: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以及其他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决定生物资源的可捕量与捕捞能力,如果有剩余量,有非强制的义务给内陆国或经济不发达国)

2、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

3、海洋科学研究

4、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二)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一定的自由权

1、航行和飞越自由

2、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3、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

(三)内陆国(陆锁国)和地理不利国家的权利

可以在公平的基础上,参与开发同一区域的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的剩余部分。

6、大陆架

一、含义: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路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宽大陆架国家不应超过350海里,或不应超过2500米等深线以外100海里。

二、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沿海国→主权权利:专属性、固有性

其他国家→合法权利

(一)沿海国的主权权利

1、开发自然资源,包括大陆架海床和底土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及定居种的生物。

2、授权和管理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活动的专属权利。

3、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专属权利。

(二)其他国家的合法权利

1、大陆架的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对一切国家开放,任何国家的船舶和飞机自由航行和飞越。

2、所有国家有权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

7、公海

一、公海的概念及法律地位

1、概念: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海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2、法律地位

(1)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

(2)公海只用于和平目的

(3)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之下。

二、公海上的管辖权

1、船旗国的专属管辖权(包括刑事管辖权)

国家对悬挂其本国旗帜的船舶、船上的人员和物,以及发生的事件的管辖。

2、公海上的普遍管辖权→海盗、贩卖奴隶、未经许可广播、贩毒

根据国际法规定,各国对于公海上发生的违反人类利益的国际罪行以及违反国际法上的行为所具有的管辖权。(但只有各国军舰和政府公务船才有管辖权。)

(1)海盗行为(国际罪行,人类公敌):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人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对下列对象所从事的任何非法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①在公海上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②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南极、国际海地区域等)对船舶、飞机、人或财物。

(2)贩运奴隶:包括贩卖或运输奴隶之每一种行为,是一种国际犯罪行为。

(3)未经许可广播(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船舶或设施违反国际规章在公海上播送旨在使公众收听或收看的无线电传音或电视广播,但遇难呼号的播送除外。

(4)贩运毒品:违反国际公约规定在海上从事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调理物质。

3、登临权和紧追权(名词解释)

(1)登临权:军舰在公海上有合理根据认为外国船舶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卖、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虽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有权登临检查。

①合理根据:从事海盗行为、从事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无国籍或事实上与军舰属同一国籍

②对象:不享有豁免权的外国船舶

③登临工具:军舰、军用飞机和其他经过政府授权的,有政府标志可识别的政府公务船舶或飞机。

④赔偿:军舰的船籍国给予赔偿。

(2)紧追权: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舶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军舰行使)

①紧追的理由:违法

②追逐工具:军舰或军用飞机(其他政府公务船比照适用)

③紧追的程序:被追逐船舶的位置→紧追开始(在视听可及的范围内,发出停驶信号后,不停驶)→紧追继续(连续进行,不能中断)→紧追的终止(进入被追船本国或第三国领海)④赔偿

8、国际海底区域的平行开发制度

1)概念:区域内的活动应在海底管理局的组织和控制下,一方面由管理局的开发机构“企业部”进行,同时也由缔约国及其公、私企业通过与管理局签订合同进行勘探和开发。

2)体现:

①生产政策:开发区域资源时,要顾及陆产国、消费国和所有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确定对生产者有利、对消费者公平的价格。

②技术转让:为了使管理局获得必要的开发技术,确保企业部能够有效地进行深海勘探开发活动,合同区的开发者应向企业部和发展中国家转让有关的开发技术。

③合同的财政条件:为使企业部等筹措到勘探开发第一矿址所需资金,各缔约国应按照联合国会费比额表制定的比额,向企业部提供长期无息贷款。同时,承包者在签订合同时应承诺向管理局交纳税费的义务。

④审查制度:平行开发制是一项临时性、过渡性的制度,实施15年后召开审查会议,对这一制度进行审查。

第六章空间法

1、空气空间——领土主权原则(表现)

①国家有权规定准许外国飞机飞入其领空的条件。

②各国有权制定有关外国航空器在境内飞行的规章制度。

③各国保留国内载运权

④各国有权设立空中禁区

2、外层空间——活动责任制度

赔偿制度→《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公约》

1、责任主体

(1)国家

(2)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者是发射国

(传统国际法的国家责任承担→国家只对可归因于国家本身的国际不法行为承担责任。)2、赔偿的范围

生命的丧失、身体受伤或健康的其他损害,国家、自然人、法人、国际组织的财产的损失和损害。(是否包括精神损害?环境的损害?)

主体:必须是非发射国的公民和法人。发射国以及参加发射或回收、或被邀请在发射或回收的观看受到损害不能要求。

3、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

(1)绝对责任原则

不论发射国是否有过失,只要对他国造成了损失,发射国就要承担责任。适用于空间物体对地球表面、或对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

(2)过失责任原则

空间物体造成的损害是因为发射国的过失而导致的,发射国要承担责任,若发射国无主观过失,则不负赔偿责任。适用于空间物体相互之间造成的损害。

4、求偿的途径

(1)使用国内程序(只能向一个国家提出要求)

(2)通过外交途径,由有关国家谈判协商求得赔偿。

(3)成立求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要求后满一年没有回复,成立三人求偿委员会,但其裁定只是建议性质)

第七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1、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正处在自己领土之内而受到该外国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该外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1)引渡的条件→本国国籍人不引渡

1、双重归罪原则

双重犯罪原则是指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都认为是犯罪,并可以起诉的行为;反之,则不能引渡。

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经确认犯有政治罪行的被请求人不能被引渡。(扩大到和政治犯有关的犯罪与政治难民)2)引渡效果

罪行特定(专一)原则,指请求国在将被引渡的人引渡回国后,必须以请求引渡的时候所指控的罪名或列明的刑期进行审判或惩处。

转引渡:没有经过被请求国的同意,请求国不能将被请求人转引渡到第三国。

2、庇护:是指一国对因受其本国追诉或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允许其入境、居留并予以保护的行为。(狭义庇护,领土庇护或域内庇护。)

1)庇护的条件

1、避难者的罪行确属政治罪行,或确实由于政治或其他原因而实际受到迫害或面临迫害的危险。

2、犯有下列罪行的人不得作为政治犯而受到庇护:灭绝种族、危害人类、海盗、恐怖主义、贩卖人口、危害民用航空、劫持人质、酷刑、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

2)受庇护人的地位

原则上不被引渡和驱逐。(和外国人享有同等待遇,也可能享有优惠待遇,但不能从事敌视和有害庇护国的活动。)

3)域外保护(含义、实例)

1、一国在位于其境外的本国军舰、军用飞机或军事基地、领馆以及使馆内对请求避难的外国人给予保护的行为。(广义的庇护)

2、一国在其驻外使馆中对外国人给予保护的行为又称外交庇护。

中国:国际法方面:94年和泰国签订第一个双边引渡条约。

国内法:宪法、出入境管理条例

范围:不反对域外庇护

第八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1、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内容

(一)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1)未经馆长(明示)许可,接受国官员不得进入使馆馆舍(普通人更不行)

(2)接受国对使馆馆舍负有特殊保护责任

(3)使馆的馆舍、设备、财产或交通工具免受征用、搜查、扣押或强制执行

2、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无论何时【是否断交】、位于何处均不得侵犯)

3、通讯自由

4、行动及旅行自由

5、免纳捐税(房地产税之类)、关税

6、使用国旗和国徽

(二)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1、人身不可侵犯

→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或拘禁

→受特别的尊重和保护

2、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可侵犯

3、管辖的豁免(重要)此豁免权只能由派遣国明示放弃

(1)刑事:外交代表触犯接受国刑律,接受国的司法机关不能对其进行审判和处罚(绝对)(2)民事和行政:卷入民事纠纷,接受国法院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审判或处罚;行政管辖事件上,接受国相关机关不能行使管辖(免除户籍、婚姻登记等)。

四种例外:①外交代表在接受国境内的私有不动产的物权诉讼(除非此不动产是代表派遣国为了使馆的适用而购买)

②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而为的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遗产继承人、遗产继受人的诉讼

③外交代表进行公务范围以外的专业或商业活动产生的诉讼

④外交代表主动起诉引起的反诉

注意:此处只是管辖豁免,不包括执行豁免,即使接受管辖,执行方面也可以豁免,除非派遣国明示放弃,且不得侵犯代表人身及寓所。

(3)作证义务:外交代表不得出庭作证,也没有提供证词的义务,除非派遣国明示同意。

4、免纳捐税(主要免除个人所得税、遗产税等)

5、免除关税和行李免受查验

6、其他特权与豁免:免除社保办法、个人义务等

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适用范围

1、人员范围

(1)与外交代表具有同一户口的家属(非接受国国民)

(2)使馆行政技术职员

(3)使馆事务职员

(4)使馆人员的私人仆役(主要是报酬免税)

2、时间范围:自其进入接受国领土前往就任时起至职务终止时离境之时为止。

2、领事特权与豁免

一、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内容

(一)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1、领馆馆舍不受侵犯→与使馆馆舍不得侵犯相比,领馆馆舍在一定限度内不得侵犯

(1)接受国官员非经馆长同意不得进入领馆当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部分

(2)遇到火宅或其他紧急情况,需要迅速采取行动时,得推定馆长已同意。

(3)领馆馆舍设备、财产、交通工具应免受征用,但如为此目的却有征用必要时,接受国可以征用。

2、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3、通讯自由

4、行动自由

5、与派遣国国民通讯和联络(被监禁、羁押的国民)

6、免纳捐税、关税

7、使用国旗和国徽

(二)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

1、人身不得侵犯

例外:犯严重罪行的领事官员,依接受国主管司法机关裁判,需要予以逮捕或监禁或对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的

2、管辖豁免:领事官员仅就其执行职务的行为有不接受司法和行政管辖的豁免。

只有民事和行政的管辖豁免。

例外:两类民事诉讼不能免除管辖→以私人身份订立的契约、第三者因意外事故要求损害赔偿的。

3、作证义务:领事官员仅就其执行职务的行为没有作证义务。

→除法定情形外,领馆人员得被请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到场作证

4、免除捐税、关税和免受查验

5、其他特权与豁免

二、领事特权与豁免的适用范围

(一)人员范围:领事官员,家属。领事雇员、服务人员及其家属在一定范围内享有。(二)时间范围:自其进入接受国领土前往就任时起至职务终止时离境之时为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一)宽于公约的规定:(根据对等原则,有利于保护我国驻外领事馆的安全)

1、接受国官员进入馆舍须经过馆长同意。(公约→不得进入工作区)

2、领事官员的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侵犯。(公约未规定)

3、领事官员执行职务以外的行为可根据双边条约或对等原则获得豁免。(公约→职务行为享有司法行政豁免)

(二)限制性的规定:

1、以私人身份所订契约的诉讼不适用于民事管辖豁免

2、私有不动产的诉讼不适用于民事管辖豁免

3、以私人身份进行的遗产继承的诉讼不适用于民事管辖豁免

4、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的诉讼不适用于民事管辖豁免

5、枪支子弹特别规定

6、家属范围是妻子与未成年子女

第九章国际法律责任

1、含义:指国际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主观要件:指某一不法行为可归因于国家而成为国家行为。按照国际法,可归因于国家的不法行为有以下几种:

1、国家机关的行为

2、行使政府权利要素的人或实体的行为

3、由另一国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4、逾越权限或违背指示的行为

5、受到国家指挥或控制的行为

6、正式当局不存在或缺席时实施的行为

7、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

8、经一国确认并当作其本身行为的行为

9、一国牵连入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援助;指挥和控制;胁迫

(二)客观要件:指国家的行为违背了它所承担的有效的国际义务。包括对习惯国际法规则、国际条约和一般国际法规则的违反。

国际不法行为的国际责任是由违反有效国际义务引起的,是过错责任。

国际法期末整理

国际法主要是以国家之间关系为对象的法律,是指国家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制定者是国家。国家间通过协议的方式来制定。 3、国际法的强制力量是依靠国家单独或集体的行为实施的。 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1643-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签订《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认了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原则,这是近代国际法最根本的原则和基础,标志着近代国际法正式产生。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1、自然法学派:国际法是自然法,或者说是自然法对国家关系的适用,国际法之所以有效力,是因为国际法以人类良知、人类理性、人类法律意识的共同性等自然法则作为依据。(神学的基础-“规范法学派”) 2、实在法学派:国际法效力的依据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而是现实的国家意志,这种国家意志具有完全的主权和权威。(权力政治说、政策定向说) 3、格老休斯学派:依据为自然法和国家的同意。折中学派。 4、国际法效力的依据是国家之间的协议,既不是自然法则、也不是国家意志。必须肯定国际法是法律病情应该承认它的作用。国家是姑婆激发的制定者,同时又受到国际法的约束,各国之间的协议构成国际发效力的依据。 国际法的渊源 我们认为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公认的国际法的渊源。 1、国际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根据国际法而缔结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书面协议。它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约定必须遵守”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这是指条约对于缔约的国家具有约束力,而有约束力的条约也就构成了国际法的重要内容。 2、国际习惯,指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并被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果。某种常例或通例要形成为国际习惯,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第一,各国重复类似行为。但是,这种类似行为必须是合法的行为,非法行为无论重复多长时间,最终都将为国际法所禁止,不能成为国际习惯。第二,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各国从事类似行为时,在心理上自觉地认为所从事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各国的这种“心理因素”是形成国际习惯的关键要素,是国际习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直接原因。 3、一般法律原则。指为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它可以作为填补条约和习惯的空白,但不是独立的国际法渊源。 4、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 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国际司法判例主要是指国际法院的判例,同时也应包括国际仲裁庭的判例。 国际法委员会是国际法的编纂机构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于1953年12月中国政府同印度政府就两国在西藏地方的关系问题进行谈判,周恩来总理在会见印度代表团时第一次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这五项原则是在建立各国间正常关系及进行交流合作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得到中国、印度和缅甸政府共同倡导。

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国际法学概论》期末考试题库

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国际法学概论》期末考试 题库 单项选择题库 1.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在平安险下,保险人须予以赔付的损失为()。 A.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B.意外事故造成的部分损失 C.自然渗漏 D.串味 2.将托运人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合法化的国际运输规则是()。 A.《汉堡规则》 B.《海牙规则》 C.《维斯比规则》 D.《华沙规则》 3.下列各项中,对出口方来说收汇风险最大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是()。 A. D/P付款交单 B.D/A承兑交单 C.跟单信用证 D.保兑信用证 4.美国花旗银行到中国设立分行并且提供银行服务,这种服务贸易属于()。 A.跨境交付 B.境外消费 C.商业存在 D.自然人流动 5.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又称()。 A.《华盛顿公约》 B.《东京公约》 C.《海牙公约》 D.《汉城公约》 6.只受理国家之间争端的机构是()。 A.解决争议国际中心 B.国际法院 C.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 D.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7.《海牙规则》规定的责任限制为每件()。 A.30金法郎 B.100英磅 C.835SDR D.250金法郎 8.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结婚适用()。 A.婚姻缔结地法 B.当事人的属人法 C.混合制 D.单一制 9.作为国际法渊源的一般法律原则是指()。 A.国际法基本原则 B.各国法律体系共有的原则 C.产生于一般法律意识的法律原则 D.国际法强制规律 10.下列哪些机关是联合国的主要机关?() A.安全理事会 B.万国邮政机构 C.世界银行 D.世界气象组织 11.沿海国为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可以设立()。 A.专属经济区 B.毗连区 C.渔区 D.领海 12.按我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已具有外国国籍的海外华人()。 A.允许保留中国国籍 B.可以放弃外国国籍而保留中国国籍 C.不允许保留中国国籍 D.必须放弃外国国籍 13.代表国家参加缔约谈判时须出具全权证书的是()。 A.国家元首 B.政府首脑 C.外交部长 D.普通谈判代表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中国国家工作人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入() A.领馆馆舍 B.领馆中的办公室 C.领馆馆长的寓所 D.领馆馆舍中专供工作所用的部分 15.在国际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如法院有属于一方当事国国籍的法官,则他方当事国也有权选派一名本国法官参与审理,此种法官称()。 A.任选法官 B.专案法官 C.特别法官 D.聘任法官 16.“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在这条冲突规范中,“不动产所在地”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为()。 A.连接点 B.范围 C.准据法 D.关联词 17.“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该规范属于国际私法中下列哪种规范()。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18.我国《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了法律适用方面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则:“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该条规定,在公共秩序的立法方式上,我国采用了()。 A.直接限制的方式 B.间接限制的方式 C.直接限制与间接限制相结合的方式 D.区别方式 19.在下列各项中,适用最惠国待遇的是()。 A.边境贸易的特权 B.一国给予邻国的特权 C.征收关税 D.经济集团内部成员国之间的优惠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大字版

1、国际法调整国家之间关系有法律拘束力原则规则制度总称性质法律性普遍性特征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制定者主要是国家/调整对象国际关系/实施靠国家本身的行为 2、国际法主体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地位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的不同方式来争取和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的权利特征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国际法权利义务的直接承担者 3、渊源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也是国际法的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场所分类形式渊源指制定国际法的程序和方式即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依国际法而缔结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书面协议/明示/主要渊源/约束缔约国/造法性条约{专门确立修改国际法原则规则制度条约多边}契约性条约{专为缔约国规定权利义务条约})习惯(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并被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果/默示/古老渊源/约束所有国家)和一般法律原则/实质渊源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包括成文法和习惯法 4、国际法与国内法一元论主张同属一个法律体系(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二元论平行说属于两个不同法律体系互不隶属地位相等/联系论 5、原则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特征被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基础 6、原则内容国家主权(国家固有权力国家最高最重要属性)互不侵犯(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其他方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侵犯另一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互不干涉内政(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法直接或间接地干预他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内政外交事务)平等互利(彼此尊重在法律享有平等地位不以损害他国利益的方法或手段谋取特权或利益)国际合作/民族自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7、强行法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容抑损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特征普遍性整体性绝对性同:国基原属强范围异:强不仅包括国 二、国家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要素永久人口/确定领土/政府/主权基本权利独立权(国家按自己意志处理内外事务不受外界控制干涉)平等权(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自卫权(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独立)管辖权(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有豁免权者除外)物和所发生事件及对其领域外特定的人物事件所具有的行使管辖/领域管辖/国籍管辖{国家对具有其国籍的人实行管辖}/保护性管辖{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家及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管辖}/普遍性管辖{对国际法规定的某些特定罪行,由于其危害国籍和平与安全,危及全人类共同利益不论其行为发生地为何地}2、国家豁免国家根据主权和平等原则不接受他过管辖特权分类管辖豁免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其他国家对其诉讼或以其财产作为诉讼标的/执行豁免未经一国同意其他国家不得对其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依据法院判决对其实施强制执行/诉讼程序豁免即使一国放弃管辖豁免未经其同意也不得对他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包括不得强迫其出庭作证或提供证据及其他诉讼行为3、国家承认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进行交往的行为特征单方面行为/承认新国家或新政府成立的事实及表明愿意与其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引起一定法律效果性质构成说主张一个新国家通过承认才被升格为国际法主体/宣告说一个新国家在其成立时就已是一个国际法主体承认只具有宣告确认作用形式明示默示/法律上事实上4、不承认原则承认主体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造成的事实后情势不得予以承认5、继承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引起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从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的法律行为特征依主体不同可分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的继承/对象是国际法上权利义务/发生原因是领土变更的事实和政权更替6、国家继承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引起一国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被另一国所取代而发生的法律关系条约继承国家继承发生时对被继承国有效的条约是否对继承国继续有效(政治类不继承地域类继承经济类不确定)国家财产继承国家继承发生时,按被继承国法律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利益原则国家财产随领土转移由被继承国转属继承/所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不动产转属继承国动产所涉领土有关继承)7、国家债务(国债地方化债务)继承恶债{国家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所举之债}不继承三、国籍一个人属某一国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意义是一项人权/确定属人管辖依据/提供外交保护依据取得因出生取得国籍{单双血统主义出生地混合}/因加入取得国籍{申请婚姻收养}丧失自愿解除国籍/取得外国国籍而丧失国籍/剥夺国籍中国双系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结合/不承认双重国籍/防止减少无国籍人2、外交保护国家对于在外国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通过外交机关向加害国提出求偿的行为条件限制本国国民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非法侵害/受害人持续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用尽当地救济3、引渡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而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原则政治犯不引渡/本国公民不引渡(基于属人管辖)/双重审查制(司法和行政两部门的审查缺一不可)/相同(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行为)/罪行特定(只能就作为引渡理由的罪行进行审判或处罚)对象请求引渡国国民/被请求引渡国国民/第三国国民本国公民不引渡4、庇护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被追诉或受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并给予保护行为对象从事政治或科学活动受迫害的人即政治避难依据宪法引渡法 四、人权经国际人权条约规定或联合国大会决议所宣示予以保护的基本权利分类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征普遍性平等性相对性特殊性渐进性 五、国家领土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上特定部分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底土取得变更方式先占{国家对无主地有效占领取得领土主权}添附{因自然人和人为作用使国家领土扩大人为和自然}时效{一国占有他国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占有进而取得该地主权}割让{国家将自己领土依条约规定转让他国使他国得此地主权}征服{一国通过武力强占和兼并取得他国土地主权} 六、海洋法确定各海域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各国在海洋利用各个领域中的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国际公法期末试题及答案一、二

国际公法试题及答案一 一、填空题 1.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有▁▁和▁▁。 2.国际法的制定者是▁▁,没有统一的▁▁来制定、颁布法律和法令。 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指:▁▁▁▁▁▁▁▁▁▁▁▁▁▁▁▁▁▁▁▁▁ 4. ▁▁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现代国际法主体的观点,已为国际法学界普遍接受,而▁▁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实际上已得到国际上的普遍承认。但是▁▁、▁▁都不能作为国际法的主体。 5.国际法上的国家,具有区别于其他非国家实体的四个条件:▁▁、▁▁、▁▁和主权。 6.国家的类型包括单一国和▁▁、独立国和▁▁,此外还有▁▁。 7.国家的基本权利可以概括为以下四项:独立权、▁▁、▁▁和▁▁。 8.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享有▁▁。 9.国际法上的承认,主要有对▁▁的承认和对▁▁的承认两种。 10.国际法上的继承包括▁▁、▁▁和国际组织的继承。 11.国家责任的主体主要是▁▁。▁▁和▁▁是引起国家责任的原因,国家责任是一种▁▁。国家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2.国家领土包括▁▁、▁▁、▁▁及底土。领土主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及▁▁。 13.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可以要求从测算其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海里的领海和不超过▁▁的毗连区。

14.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海自由包括▁▁、▁▁、▁▁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建造国际法所准许的人工岛和其他设施的自由、▁▁、▁▁。 15.国籍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因▁▁而取得,另一种是因▁▁而取得。国籍的丧失可为▁▁和▁▁两种。 16.根据国际实践,各国对外国人待遇,常见的有以下原则:▁▁、▁▁、差别待遇原则和▁▁。 17.在国际法上,国家▁▁引渡罪犯的义务。因而,引渡是根据▁▁进行的。庇护是国家的▁▁行为。引伸于国家的▁▁。 18.国内的外交机关有:▁▁、▁▁、外交部门。一国派驻国外的外交机关有常设的机关和▁▁。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使馆馆长分为▁▁、▁▁、▁▁三级。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领事馆馆长分为四级:▁▁、▁▁、▁▁、▁▁。 19.对一个国家来说,缔约权必须由统一行使。条约的缔结程序,一般说来包括:▁▁、▁▁、▁▁和▁▁。关于条约的遵守,有一项古老的原则,叫“▁▁”。 20.缔约条约的▁▁有权解释条约,因某条约、公约或宪章而创设的国际组织,有权解释之。 21.联合国的重要机关有大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秘书处。 练习题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国际惯例) 2.国家:机构 3.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国际法得概念 国际法(国际公法),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就是国家之间关系得,有法律拘束力得原则、规则与制度得总体。 国际法得特征 1、国际法得主体主要就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就是世界性得国际组织. 2、国际法得制定主要就是通过国家之间得协议来实现得,国际社会没有专门得立法机关。 3、国际法调整得对象就是国际关系,主要就是主权国家之间得关系。 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不同。 国际法主体得概念 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与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得实体。 国际法主体得类型 (一)国家 (二)正在争取解放得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法律地位 1、有一定得国际交往能力 2、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 3、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得不同方式来争取与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得权利 (三)国际组织 (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四)个人就是不就是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得渊源 一、条约 二。国际习惯两个因素构成: 1、物质要件:各国长期实践,反复采用 2、心理要件:法律确信 三、一般法律原则 第一章 导论 四、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学说 五、公允及善良原则 六、国际组织与国际会议得决议 七、“准条约”、“软法" 国际法得基本原则 一、《国际法原则宣言》 (一)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二)与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三)不干涉内政原则 (四)国际合作原则 (五)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 (六)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七)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 国家得概念 指定居在特定得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得权力之下得人得集合体。 国家四要素: (一)永久得人口(二)确定得领土(三)政府 (四)主权 国家得基本权利 二、与平共处五项原则 (一)互相尊重主权与领土完整 (二)互不侵犯 (三)互不干涉内政 (四)平等互利 (五)与平共处

国际经济法期末整理

国际经济法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2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历史沿革2 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2 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与基本原则2 第四节国际经济法的主体(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4 跨国公司的国际法律地位分析5 第二章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6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6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6 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商业惯例7 国际贸易术语8 第二节国际贸易术语的分类8 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10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10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10 一、要约(Offer):10 二、承诺(Acceptance)11 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买卖双方的义务12 第四节违约救济(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14 第五节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17 第五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律制度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and Cargo Insurance18 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18 第二节国际海运货物保险法律制度21 第六章国际贸易支付制度 Payment in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23) 第一节国际贸易的支付工具23 第二节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24 三、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 (24) 第七章国际贸易管理法26 第一节我国的对外贸易法26 第二节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法律制度27 专题一:反倾销法(Anti-Dumping Law)28 专题二:反补贴法(Legal System on Subsidies & Countervailing Measures)32 专题三、保障措施33 第二节 WTO的法律制度34 第八章国际投资法概述37 第一节国际投资与国际投资法37 第二节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38

1、国际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国际公法02_0001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道试题,共50分。) 1.地面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有权保留(A)。 A.国内运输权 B.飞行专属权 C.机场的建造权 D.航行资料专有权 2.英国的(B)在1618年写成的《闭海论》中,反对格老秀斯的海洋自由论点,提出英国有权占有其周围的海洋。 A.格老秀斯 B.赛尔登 C.宾刻舒克 D.真蒂利斯 3.我国采取(B)方法划定领海基线。 A.正常基线法 B.直线基线法 C.自然基线法 D.几何直线法 4.根据1971年《赔偿责任公约》的规定,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在(B )造成的损害应负有赔偿的绝对责任。 A.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 B.地球表面 C.月球表面 D.公海 5.人类的第一次外空活动是(A)。 A.前苏联发射第一颗人造卫星 B.美国宇航员乘宇宙飞船遨游太空 C.美国宇宙飞船飞入太空 D.美国宇航员登上月球 6.公海自由制度意味着公海是(A )。 A.全人类的共同财富 B. “无主物” C.国家不享有任何权利的海域 D.国家享有主权权利的海域 7.重于空气的飞机载人飞行成功是(A)。 A. 1903年 B. 1783年 C. 1918年 D. 1957年 8.目前确立外层空间法的最重要的公约是(D)。 A.营救协定 B.赔偿责任公约 C.东京协定 D.外层空间条约

9.沿海国对违反其法律规章的外国船舶可在公海上行使(B)。 A.登临权 B.紧追权 C.执法权 D.攻击权 10.国际法上的无害通过制度适用于(B)。 A.内水 B.领海 C.毗连区 D.专属经济区 11.xx是(A)。 A.领峡 B.公海海峡 C.内海峡 D.自由海域 12.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叫做(C)。 A.内陆水 B.领海 C.内水 D.毗连区 13.()是指以海水退潮时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做为领海的基线。 A.正常基线法 B.直线基线法 C.折线基线法 D.几何直线法 14.将“飞行中”定义为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的公约是(D)。 A.东京公约 B.海牙公约 C.巴黎公约 D.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议定书 15.《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在联合国主持下于1982年第()次海洋法会议上通过的。 A.一 B.二 C.三 D.四 16.在群岛国的群岛海道上适用(A)。 A.通过制度 B.无害通过制度 C.自由航行制度 D.条约规定的制度 17.国际海底区域是(B) A.公海海底 B.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海床、海洋及其底土 C.大陆架 D.专属经济区的海床和底土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宽度是(C)

国际公法整理

国际公法期中考 题型:申论题 时间:11月17日13 :30-15 :20 地点:1403 复习重点:国际法的法源+ 条约的相关内容+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第一份PPT国际法的发展史与国际法理论最后在看,先把前面三大块内容记熟下) PS:复习时最好要结合PPT来看,有哪里写的不清楚的地方及时发给我哟!!考试加油~~ 必过必过的!! 一.国际法的发展史与国际法理论(最后在看这块,不是重点) 1.1648 年西伐利亚和平会议:国际法元年 2.格老秀斯(Grotius): 国际法之父,以自然法为基础 3.法律实证主义的学说理论(简单看下就好了) (1)以国家同意作为国际法拘束力的基本原则 (2)着重法律的形式与实然面,后发展为国际法不应过度强调形式,应实质规范主权国家的行为 (3)强调国际法上的制裁效力 (4)非国家行为不具有重要角色,后发展为承认国际组织与非国家行为者的加入 4.国际法是法律,但是是弱法,即虽然有拘束力,但没有强制执行力 二.国际法的法源(重点) 1.根据国际法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国际法法源主要分为主要法源和辅助法 源:主要法源包括条约、习惯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辅助法源包括司法判决、权威公法学者学说 2.习惯国际法(形成过程:两国的习尚-他国的效仿-必须遵守的法律确信)定义: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 条规定,习惯国际法是指作为通例(各国实践惯例)的证明同时该习惯被实践的国家接受为法律(实践的国家要承认该习惯为法律)。所以依据此定义,国际习惯法有两个构成要件: (1)主观要件:主观上要有法律的确信,是指一个国家主观上认为某行为规则

具有法律性质并对国家有拘束力。简言之,一国坚信根据国际法有权利或义务为某种特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2)客观要件:一种明确而继续从事某种行为的习性,通常会通过一个国家的内国法律,或是对外单方宣言来观察一个国家的行为。即是要有“国家实践” ,其具体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①国家实践内容要有一致性,即一国的实践被他国效仿并重复实行。 ②国家数目普遍性,但不要求国际社会全体成员的实践,只需要有相关利益国家实行该行为即可。 ③实践的时间上要有持续性,一般而言是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但是也可以可能在相当短的时间内形成,称为“即时习惯国际法” ,比如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决议就有这样的功能。 3.绝对法:绝对法是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即国际社会中的所有国家都应该接受的一种规律,不得违反,除非有新的绝对法出现推翻旧的绝对法。比如禁止违反使用武力原则、禁止侵略原则等就是绝对法。绝对法的效力高于习惯国家法,习惯国际法与绝对法冲突,习惯国际法无效。 一般而言,习惯国际法一旦形成以后就对所有国家具有普遍拘束力,但它仅适用于没有对于此习惯提出异议的国家,所以一旦一个习惯受到某个国家持续且明白的反对,则该习惯不能拘束该国,此即为持续反对原则。比如英挪渔业案中挪威自始自终反对英国主观的“ 10 海里”的规则。(绝对法与习惯国际法区别: 1. 效力不同:绝对法的效力高于习惯国际法。 2. 适用范围不同:绝对法适用于所有国家,没有例外;习惯国际法一般是适用于所用国家,但不适用于提出持续反对的国家。) 4.一般法律原则定义:一般法律原则是指文明国家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是补充条约和习惯国际法没有的规定,避免法院因没有可以适用的法律,拒绝做出判决。内容:(1)类推内国法的一般法律原则, 比如法官的回避原则。 (2)国际法的一般法律原则,比如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3)依照法理,比如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5.司法判决与权威公法学说 (1)司法判决与权威公法学说作为国际法的辅助法源,二者仅是作为法律解释的主

国际法期末考试题

名词解释: 1引渡: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的/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有关国家请求,移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或处罚 2庇护: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遭到追诉或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和予以保护 3紧追权:指沿海国主管当局再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在其主权围以及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上设施周围的安全地带,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船舶进行紧追的权利 (指沿海国对违反其国家法律的外国船舶进行紧追,这种紧追必须在沿海国的水、领海或毗连区之开始) 4登临权:指军舰在公海上享有完全豁免权的船舶以外的外国船舶,除条约授权的干涉行为外,非有合理根据认为有嫌疑,不得登临该船或在必要时进行检查 (指各国的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根据被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嫌疑的商船,有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5无害通过权:指通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且在通过时不得在领海有从事公约所列举的任何一种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活动而在领海继续不停并迅通过的权利。 6国籍冲突:指一个人同时具备一个以上国家的国籍或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 (积极上指一个人同时具备一个以上的国籍即一个以上国家的法律承认某人为其国民或具有其国籍。消极上指一个人具有任何国家的国

籍,即任何国家根据它的法律不承认某人为其国民或有其国籍) 7白板规则:新独立国家不承担前殖民国家的任何条约义务 8软法:指由于一时难以制定出明确具体的且为多数国家接受的规定,因而国际社会制定一些灵活性较大、约束力不强的可以为各国共同接受的原则 9外交特权:本国为他过的外交代表因其履行职务而给予其本人的享有的特权。 10国民待遇:指国家在形态条件和特定围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 大题: 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答:A《国际法原则宣言》: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3不干涉政原则4国际合作原则5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7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 B:[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2互不侵犯3互不干涉政4平等互利5和平共处 二、国际环境法的原则: 答:1资源开发的主权原则和不损坏国家管辖外的环境原则。2国际合作原则。3可持续发展原则。4预防原则。5共同但有区分的责任原则 三、比较传统国际法和现代领土取得和变更的方式: 答:A:传统:1先占: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他的领土主权。2时效:

国际法期末总结

【名词解释】 1.国际习惯(international custom):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 2.强行法(jus cogens):在国际社会中必须绝对执行和严格遵守的,不得随意选弃、违反或更改的国际法规范 3.永久中立国(permanent neutralized state):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担任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4.国家豁免(state immunity):一国的国家行为或国家财产,非经该国同意,不受外国管辖 5.用尽当地救济(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受害者本人应用尽在居留国的所有救济程序(司法、行政),如此还不能实现其合法权利时,其国籍国即可行使外交保护权 6.引渡(extradition):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根据条约或互惠原则,将处在其境内的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请求国,以便处罚或判刑的司法协助行为 7.庇护(asylum):国家对因政治原因被追诉或受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并予以保护的行为 8.全民公决(referendum):国际法承认在特定条件下,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投票决定领土归属 9.群岛基线(archipelagic baseline):划分群岛国主权海域的界线,指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屿和各个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 10.无害通过权(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通过的权利 11.过境通行(transit passage):专为在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个部分的海峡以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的自由 12.紧追权(right of hot pursuit):沿海国当局在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在其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上,包括大陆架设施周围的安全地带内,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国船舶进行紧追 13.登临权(right of visit):一国军舰对公海上的外国船只有合理根据认为其从事海盗、奴隶贩卖、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等嫌疑的,享有登临该船的权利,甚至可以进行搜查14.平行开发制(single exploitation system):区域资源的开发权由联合国海洋管理局企业部开发和由缔约国或国营公司担保下的具有缔约国国籍或由这类国家的国民有效控制的自然人和法人与管理局以协作方式开发 15.加权表决制(weighted voting):根据一定标准和规则,分别给予国际组织成员以不同票数或不等值的投票权的表决制度 16.联合国专门机构(specialized agencies):根据特别协定而与联合国建立关系,或联合国决定而创立的对某一特定领域有国际责任的全球性、政府间、专门的国际组织 17.双重否决权(double veto):联合国安理会每一个常任理事国享有的,以投反对票阻止安理会关于实质事项和先决问题的决议通过的权利 18.条约必须信守(pacta sunt servanda):条约依法缔结生效后,即对各方当事国具有约束力,必须由各当事国善意履行 19.条约保留(reservations to treaties):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

国际法期末考点汇总

1.国际法的概念 概念: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法的渊源P48 国际条约:国家间、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间相互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的国际书面协定。是当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 国际习惯:又称习惯国际法,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做法。是最古老最原始的国际法渊源。 一般法律原则:只在国际习惯法或条约没有相应规则适用的情况下才起作用,其地位是辅助性的。将“一般法律原则”置于国际法渊源之列, 主要是为了避免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因为法律的空白,认为无法 可用而导致不能裁决案件的情况。 司法判例及学说:并不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而是确定国际法规则的辅助手段。 3.国际法渊源的位阶P55 概念:是指在国际法不同种类的渊源之间,以及在同一种类的不同渊源之间,是否存在着优先适用的问题。 由于国际社会的无政府性,现实中国际法不成体系,因此国际法的规范内部没有一个清晰的位阶体系。 4.国际强行法(名词解释)P56 概念:是指国际法中普遍适用于所有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之间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不能以约定的方式予以损抑的法律规范。 5.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方式P68 ①所谓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方式,主要是指国际法在国内生效的方式。 ②大多数国家占主导地位的理论和实践都承认习惯国际法是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可直接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可作为国内法院裁判的依据。

③国际条约在国内发生效力的方法大体有“转化”和“并入”两种方式。转化方式是指为使在国际法上对本国有效的条约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生效,需要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将国际条约转变成自己国家的国内法。并入方式是指通过宪法或法律的统一规定,从总体上将条约合并到一国法律体系中,无须采取立法的转化。 6.国际法基本原则有哪些?P89 ①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②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③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④不干涉内政原则 ⑤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⑥民族自决原则 ⑦国际合作原则 ⑧保护人权原则 7.民族自决原则(名词解释)P97 各民族一律有权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不受外界干涉,并追求其经济、社会及文化之发展。 8.为什么说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P105 ①所谓国际法基本主体是指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主要地位和起着重要作用的主体。 ②主权国家仍是国际社会首要和主要的单元,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仍是国际法律关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和基本形式。 ③国家具有最完整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国家所享有的国际权利能力的广泛程度是其他国际法主体无法相比的。 ④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关于国家之间关系的规则构成了国际法规范总体的主要部分。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国际公法),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 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联合国)。 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 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与国法不同。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国际法主体的类型 (一)国家 (二)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法律地位 1、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 2、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 3、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的不同方式来争取和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的权利(三)国际组织 (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四)个人是不是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的渊源 一.条约 二.国际习惯两个因素构成: 1、物质要件:各国长期实践,反复采用 2、心理要件:法律确信 三、一般法律原则 第一章导论 四、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学说 五、公允及善良原则 六、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七、“准条约”、“软法”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际法原则宣言》 (一)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三)不干涉政原则 (四)国际合作原则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一)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二)互不侵犯 (三)互不干涉内政 (四)平等互利

(五)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 (六)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七)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 国家的概念 指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国家四要素:(一)永久的人口(二)确定的领土(三)政府(四)主权 国家的基本权利 1、独立权 2、平等权 3、自卫权 4、管辖权 国家的基本义务 1、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 2、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法直接地或间接地干涉别国的政 3、用和平的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 4、善意履行依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以及有效的国际条约所负的义 国家管辖豁免 (一)国家管辖豁免主体 (1)国家及其政府各种机关 (2)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 (3)国家机构、部门和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力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主权权力(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 (二)国家豁免的围 1、绝对豁免 2、限制豁免 3、我国坚持国家豁免原则下,对国家豁免规定了某些例外 国家承认概念 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进行交往的行为。 国家承认的条件 两个条件限制: 一是承认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实体,而不是其他实体。 二是被承认的新国家建立的政治基础必须符合国际法原则。 政府承认 一种对新国家承认的同时对该国政府的承认 另一种一个既存国家部发生了社会革命或叛乱,导致该国发生非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建立了新政府。 国家继承的容和规则 (一)条约的继承 政治性条约(同盟、友好、共同防务条约)不予继承 处分性条约(领土、河流、边境等)一般应继承 有关经济贸易、司法协助、引渡是否继承,有争议 1978年《关于条约继承的公约》 1、部分领土转移:自继承之日起,被继承国条约停止生效,继承国条约对该领土生效。

上海海事大学国际法期末考试整理解读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510705817.html,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名词解释) 共同的责任是指由于地球生态环境的整体性,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都负有共同的责任,都应该参与全球环境保护事业。有区别的责任是指由于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废弃物和污染物的排放数量也不同,技术能力和工艺水平也不同,不应该要求所有国家承担完全相同 的责任。 举例:光污染 High technology 2.Selected Contemporary Developments 国际环境法的最新发展 A. The Role of Non-State Actors非政府行动者所扮演的角色 B.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purporting to reconcile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可持续发展:即协调环境与发展 C. Intergenerational Equity代际公平 D. The Environment, Human Rights and Humanitarian Law环境,人权和人道主义法 E. 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风险预防原则 F.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环境影响评价 G. 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 承担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 H. Polluter Pays Concept 污染者自付概念 3. 两次环境大会 (1)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大会; (2)1992年里约环境发展大会 4. The notion of “generations” of rights三代人权 1. First generation rights 2. Second generation rights 3. Third generation rights a. Right to environment b. Right to peace c. Right to development

国际法期末考试题(供参考)

名词解释: 1引渡: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有关国家请求,移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或处罚 2庇护: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遭到追诉或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和予以保护 3紧追权:指沿海国主管当局再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在其主权范围内以及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内或大陆架上设施周围的安全地带内,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船舶进行紧追的权利 (指沿海国对违反其国家法律的外国船舶进行紧追,这种紧追必须在沿海国的内水、领海或毗连区之内开始) 4登临权:指军舰在公海上享有完全豁免权的船舶以外的外国船舶,除条约授权的干涉行为外,非有合理根据认为有嫌疑,不得登临该船或在必要时进行检查 (指各国的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根据被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嫌疑的商船,有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5无害通过权:指通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且在通过时不得在领海内有从事公约所列举的任何一种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活动而在领海内继续不停并迅通过的权利。 6国籍冲突:指一个人同时具备一个以上国家的国籍或具有任何国家

的国籍 (积极上指一个人同时具备一个以上的国籍即一个以上国家的法律承认某人为其国民或具有其国籍。消极上指一个人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即任何国家根据它的法律不承认某人为其国民或有其国籍) 7白板规则:新独立国家不承担前殖民国家的任何条约义务 8软法:指由于一时难以制定出明确具体的且为多数国家接受的规定,因而国际社会制定一些灵活性较大、约束力不强的可以为各国共同接受的原则 9外交特权:本国为他过的外交代表因其履行职务而给予其本人的享有的特权。 10国民待遇:指国家在形态条件和特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 大题: 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答:A《国际法原则宣言》: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3不干涉内政原则4国际合作原则5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7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 B:[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2互不侵犯3互不干涉内政4平等互利5和平共处

3、国际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国际法练习题1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庇护权属于( ) A.请求庇护的个人 B.请求庇护人的国籍国 C.被请求庇护的国家 D.实行"议会民主制"的国家 2.一般认为对国际法渊源作了权威性说明的国际文件是( ) A.《国际联盟盟约》 B.《联合国宪章》 C.《国际法院规约》 D.《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3.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原则源于( ) A.国际道义 B.善良原则 C.主权自限 D.条约必须遵守 4.航空器的国籍是( ) A.航空器所有人的国籍 B.航空器承租人的国籍 C.航空器登记国的国籍 D.机长的国籍 5.依据犯罪嫌疑人的国籍行使的刑事管辖原则称作( ) A.属地管辖 B.属人管辖 C.保护性管辖 D.普遍管辖 6.引申出国家司法豁免权的法律原则是( ) A.一国不得干涉他国事务 B.国家间应互相尊重 C.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D.国家司法独立 7.《联合国宪章》规定负责条约登记的机关是( ) A.秘书处 B.安理会 C.经社理事会 D.国际法院 8.国际环境保护实行的原则是( ) A.差别待遇 B.优惠待遇 C.特殊待遇 D.公平待遇 9.《外层空间条约》规定,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应( ) A.为全人类的福利和利益 B.为航天技术所有国的利益 C.为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D.为发展外空技术 10.根据《条约法公约》第51条的规定,使条约无效的情况有( ) A.条约未经批准 B.条约规定与缔约国国内法冲突 C.条约规定涉及第三国利益 D.条约是在对缔约代表实施强迫的情况下缔结的 11.采取防止陆源污染的措施者主要是( ) A.联合国 B.沿海国 C.可能被污染的受害国 D.渔业大国 12.《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自然资源的权利性质是( ) A.管辖权 B.占有权 C.管制权 D.主权权利 13.《联合国宪章》关于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守的原则规定在其( ) A.序言 B.第1条 C.第2条 D.第7章各条 14.《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家有权确定的领海宽度是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 ) A.6海里 B.12海里 C.24海里 D.200海里 15.通航边界河流,若无边界条约规定,其界线一航应划在( ) A.河床中心线 B.航道中心线 C.对方河岸 D.本国河岸 16.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当我国缔结的条约与我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时,应适用( ) A.我国法律 B.该项条约 C.我国法律或该项条约,视情况而定 D.有关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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