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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发(2010)264号

宁政发(2010)264号
宁政发(2010)264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管理,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市国土局相关分局具体实施相应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物价、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公安、民政、住房与城乡建设、规划、发展改革、监察、司法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的,由征地主体单位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征地区片价补偿费和青苗及附着物综合补偿费,房屋拆迁补偿另行规定,下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克扣拖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收支状况。

第六条市政府建立被征地农业人员社会保障制度,按规定将被征地农业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征地补偿安置程序

第七条市国土局在收到征收土地省批准文件的10个工作日内,代表市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予以公告,征收街道集体所有土地的,在街道办事处所在地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青苗和附着物所有权人、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等)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部门或单位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

国土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

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辖区国土分局提出。对当事人提出正当听证要求的,在受理听证申请截止日起5个工作日内,市国土局依法举行听证。听证内容涉及被征地农业人员进入社会保障方案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时参与听证。

国土分局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国土局,市国土局代表市政府审批相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加盖“南京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区)审批专用章”,由相关国土分局具体组织开展补偿安置工作。经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由国土部门(或其征地事务机构)与征地主体单位签订征地事务协议。

第八条征地工作依法履行征地报批前听证告知确认程序。征地告知后,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对经市政府批准的征地

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征地补偿区片价、青苗与附着物综合补偿价标准有争议的,可以依法向市政府申请协调,市国土局代表市政府承办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工作;协调不成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阻挠。

第十条市国土局及其分局要会同征地有关单位将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

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完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国土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做好被征地农业人员进入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和政策宣传。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领钱的除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第三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第十一条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由征地区片价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两项费用组成。

征地区片价补偿费是指在城镇行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征地区片,并采取多种方法测算出的区片征地综合补偿费标准。它的构成包括“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市国土部门会同物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保障水平等变动情况,及时对江南八区内集体土地区片划分、征地区片价补偿费标准等进行调整和测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政府建立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价制度。江南八区范围内集体土地被征收的,不分地类,不分区片,对青苗和附着物实行综合补偿标准,多不退,少不补,由集体经济组织在所辖区域内统筹调剂平衡。市物价部门会同国土部门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制订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价标准及具体补偿指导价,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市政府实行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建设项目征收江南八区集体土地的,在征地报批前,征地主体单位按被征收土地所属的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价标准及其相应的征收土地面积,向国土部门专户预存征地补偿款。

第十三条征收江南八区集体土地的,征地区片价补偿费用按以下公式计算:

征地区片价补偿费用=被征收土地所属的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区片内被征收集体土地面积

征收土地范围涉及多个征地区片的,按照相应的区片价补偿标准及其对应的征收土地面积分别计算。

第十四条征收江南八区集体土地的,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用按以下公式计算:

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用=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价标准×被征收集体土地面积

征收土地涉及使用撤组剩余国有土地的,其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参照征收集体土地标准计算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用。

第十五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国土部门从征地区片价补偿费用中列支被征地农业人员进入社会保障费用和征地补偿调剂金后,将剩余资金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国土部门将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用支付给拥有土地所有权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与青苗和附着物所有权人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协商确定具体补偿价格,并从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用中为所有权人支付相应补偿。

征收土地涉及使用撤组剩余国有土地的,参照市政府公布的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标准向原村民小组的

上级集体经济组织支付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该上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与青苗和附着物所有权人协商、列支相应补偿。

若附着物出现市政府指导价中未涵盖种类的,或附着物所有权人对特种种植、特种养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补偿价格;协商不成的,由各区物价认证中心作出价格认证,认证结果作为补偿标准;对区物价认证中心认证结果持有异议的,由市物价认证中心进行复核,市物价认证中心复核后按其标准进行补偿。前述补偿费用全部在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用中列支。

第十六条经批准占用国有农场、林场、果牧场等农用地,导致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应参照征收集体土地标准,由征地主体单位支付征地区片价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其人员不列入被征地农业人员社会保障范围。

第十七条经批准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涉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的,双方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协商确定补偿价格。

临时用地占用农用地(耕地)的,需向国土部门缴纳复垦保证金。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在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经验收合格的,退还复垦保证金;用地单位未按期完成复垦或复垦不合格的,由国土部门组织土地复垦,复垦保证金不予退还。

临时用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由临时用地的使用者负责恢复土地的原使用状况;无法恢复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

第十八条取土及堆土用地,建设单位应当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交纳复垦保证金,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补偿协议;涉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的,双方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协商确定补偿价格。施工完毕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复垦,复垦完成后退还复垦保证金。

取土用地深度超过三米的,应办理征收土地手续。

因施工需要使用鱼塘部分面积、涉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的,建设单位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与青苗和附着物所有权人协商确定补偿价格,对整个鱼塘面积进行补偿。

第四章被征地农业人员社会保障

第十九条被征地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以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为年龄划分基准时点,从年满16周岁的本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按规定产生应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业人员名单。

第二十条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户口所在地及现居住地位于被征地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拥有宅基地并经2/3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通过、年满16周岁的村民小

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列入符合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条件的被征地农业人员。

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年满16周岁的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士兵、服刑或劳教在押人员,如入学、入伍、入狱、劳教前户口所在地在被征地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在该组织内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拥有宅基地,经2/3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通过,列入符合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条件的被征地农业人员。

经有关部门批准退职、退休回乡(含给子女顶职回乡),且领取退休工资的人员,以及本办法颁布前历次征地中已安置和保养的人员(含征地时仅农转非人员),不得列入符合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条件的被征地农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包括以转包、转租方式获得他人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人。

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地被征收或居住房屋被拆迁的农业人员,优先列入本次征地应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业人员名单。

第二十一条市政府建立征地补偿调剂金。征地补偿调剂金专款用于江南八区被征地农业人员征地补偿费用的统筹调剂,在市国土局设立专户管理。征地补偿调剂金不足支付被征地农业人员社会保障费用的,不足部分从市财政社会统筹账户列支。

第二十二条征地后应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业人员人数,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业人员人数=该组被征收集体土地数量÷该组所在征地区片的基准人均

土地

上述公式中应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业人员人数按计算得出的数据舍尾取整,被舍小数所对应的人员进入社会保障的费用纳入征地补偿调剂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按前述规定人数产生进入社会保障体系人员名单后,市国土局从征地区片价补偿费用中列支相应的被征地农业人员进入社会保障费用,资金有剩余的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被征地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内无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业人员进入社会保障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无农业人员的,市国土局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无农业人员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征地补偿费,剩余的征地区片价补偿费纳入征地补偿调剂金。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进入社会保障条件的全部农业人员少于前款公式测算人数的,根据所缺人数和本条公式中基准人均土地测算对应的土地面积,该部分土地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无农业人员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向被征地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征地补偿费,其相应剩余的征地区片价补偿费纳入征地补偿调剂金。

被征地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实际人均土地少于所在征地区片的基准人均土地时,征地时按本条公式确定进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业人员人数,待被征地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因征地撤销村民小组建制时,将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全部剩余农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若征地区片价补偿费用不足以支付被征地农业人员社会保障费用的,不足部分从征地补偿调剂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征地后应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具体名单,由被征地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

依据本办法规定的人数组织产生,并经被征地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在被征地村民小组公示10天无异议后,经村委会审核报街道办事处确认。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对被征地村民小组产生的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业人员程序有效性和名单真实性负责。街道办事处将确认的名单报送国土部门,国土部门经审核后联合劳动部门为其办理社会保障手续。

第二十四条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被征地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的两个月内,依法产生征地后应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全部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具体名单。原则上在应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具体名单全部产生后,国土部门方可进行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征地区片价剩余款的支付和补偿。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超过三个月,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产生的进入社会保障农业人员名单人数仍不足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数的,根据所缺人数和其区片基准人均土地测算对应的土地面积,该部分土地所对应的全部征地区片价补偿费纳入征地补偿调剂金。

第二十五条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区片价补偿费,可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提出征地区片价补偿费使用方案,经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使用方案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在征地后应适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进行重新分配,确保集体经济组织内未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剩余农业人员拥有必要的生产生活资料。

第五章征地补偿安置管理

第二十七条市国土局会同市公安局加快建立江南八区集体土地权属、面积与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人员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相关国土分局会同街道办事处及所在公安派出机构做好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增减的统计工作,及时进行数据更新与核减。

第二十八条征地后村民小组集体土地被全部征收的,可向市政府申请撤销村民小组建制。

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在村民小组如因本次征地而撤销村民小组建制,应对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征地主体单位另行支付。

第二十九条征地后因河流水系被破坏、道路受阻等原因造成耕种困难的,建设单位要采取工程措施满足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条件;国家、省重点铁路、公路、基础设施等工程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市国土局及其分局要依法实行征地政府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征地及其补偿相关政府信息,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为。

第三十一条市政府建立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考核制度。市国土局按年度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对工作业绩突出的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经济奖励。

第六章部门职责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各区人民政府是其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履行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属地管理职责,对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社会稳定工作负责。相关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辖区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与青苗和附着物所有权人进行价格协商、列支相应补偿费用的监管,督促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按时产生进入社会保障人员名单,及时审核确认并报送名单,对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社会稳定工作负具体工作责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为被征地农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障手续,按时发放社会保障待遇,落实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培训并积极促进再就业;财政部门要加强被征地农业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并按规定及时从政府土地出让金中列支被征地农业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资金;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使用和分配监管,督促集体经济组织严格落实村务公开、专款专用;公安部门要加强对被征地单位的户籍管理,配合完成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的户籍查询、户口迁移、数据库建设等工作;物价部门要会同国土部门做好征地补偿标准的测算和动态调整工作;其他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第三十三条违反征地补偿有关规定,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或者征地补偿不落实,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款,或者先保后征、即征即保工作不到位,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影响社会稳定的,对党政主要领导及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要实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被征地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依据村民自治原则,按规定程序和时间产生符合本办法要求进入社会保障人员的名单,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重新调整分配,负责协调解决集体经济组织内因产生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人员名单而引发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督促被征地村民小组按时产生进入社会保障的全部农业人员名单,对因组织或督促不力而超过规定期限未产生名单、造成征地补偿费用未及时拨付的,视为征地补偿不到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被征地单位或有关部门谎报有关数据,在征地过程中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冒领征地补偿费用,以及截留征地补偿费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征地补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擅自进行征地补偿安置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国土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执法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涉及的征地区片价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综合补偿费、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临时用地

土地补偿费等标准,由市物价局、市国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适时调整,制订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四十条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的,按市政府另行制订的有关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级及以上建设项目征收前款范围的土地,执行所在区(县)征地补偿标准。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颁布前已获得征地批准的项目,国土部门已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仍按原协议规定执行;国土部门未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南京市人民政府2004年4月20日印发的《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扶贫协作重庆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扶贫协作重庆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政发[2010]109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11.26 【实施日期】2010.1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扶贫协作重庆工作的意见 (鲁政发〔2010〕10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山东省东西扶贫协作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开办发〔2010〕74号)要求,我省承担的扶贫协作任务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调整到重庆市。为扎实有效地推进新形势下扶贫协作重庆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扶贫协作重庆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新形势下东西扶贫协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

然要求,是加快西部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确保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迫切需要。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关于开展东西扶贫协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扶贫协作重庆工作、促进西部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扶贫协作重庆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关于东西扶贫协作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创新扶贫协作思路,拓展扶贫协作领域,深化扶贫协作内涵,提升扶贫协作水平,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工作,坚决完成中央赋予我省的扶贫协作重庆工作任务,努力开创扶贫协作重庆工作的新局面。 二、扶贫协作重庆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结对关系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扶贫协作工作县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扶贫开发中心任务,按照“真诚帮扶、注重实效、优势互补、互惠互利、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引导相结合、无偿援助与产业合作相结合、典型示范与全面推进相结合,以政府援助为基础、企业合作为重点、人力支持为纽带,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着力做好整村推进、产业化发展、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三大任务,提高贫困人口和贫困村的自我发展能力,努力探索符合当地实际、具有山东特色的扶贫协作新路子。 (二)扶贫协作结对关系。济南市与武隆县,淄博市与石柱县,枣庄市与丰都县,东营市与酉阳县,烟台市与巫山县,潍坊市与开县,济宁市与万州区,泰安市与巫溪县,威海市与云阳县,日照市与黔江区,临沂市与城口县,德州市与秀山县,聊城市与彭水县,滨州市与奉节县结对开展扶贫协作。 三、建立扶贫协作重庆资金稳定增长机制 按照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东部对西部财政援助要协商明确基数,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

关于鲁政发〔2010〕31号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的汇报

关于鲁政发〔2010〕31号文件 贯彻落实情况的汇报 省社: 根据鲁政督字…2010?17号通知精神,现将我市贯彻落实省政府文件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做好汇报,积极争取政府政策支持 文件下发后,市供销社及时向枣庄市政府作了汇报,分管市长陈爱莉同志非常重视,作出批示,要求各级认真抓好落实。9月份,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快构建设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全面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枣政发…2010?43号),明确新供销社的目标任务,加大了对供销社的扶持力度。文件要求各区(市)政府都要设立供销社专项扶持资金,在市和各区(市)政府用于发展服务业的专项资金中,要安排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每年安排不低于15%的资金,用于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项目。中央、省财政设立的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旅服委会同供销社确定有关扶持项目。支持供销社组建融资性担保公司,给予必要的经费补贴。还要求解决供销社的土地使用问题,加快处理供销社的历史遗留问题。近几年来,市政府列入市级财政预算资金逐年增多, 2006年为50万元(流通网络建设配套资金),2007年为60万元(改革发展资金),2008、2009年为210万元(改革发展资金100万元,服务业引导资金

110万元),2010年为350万元(改革发展资金200万元,服务业引导资金150万元)。2011年我们将争取更多的资金扶持。 2010年12月初,市社对各区(市)社就全省企业工作会议和枣政发…2010?43号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督查,各区(市)政府在认真学习和研究省、市政府文件精神的基础上,滕州、山亭已着手起草贯彻落实文件。省、市政府文件下发后,薛城区社积极争取,区社机关纳入了政府财政。政府的支持力度在逐年扩大,供销社改革发展环境逐步优化。 二、全力贯彻文件精神,加快重点任务建设 省政府[2010]31号文件,明确农村经营服务体系和组织体系为新时期供销社的改革发展任务。市供销社根据省政府和省社文件要求,2011年将重点加快基层社建设和社属企业建设,市社最近就2011年的重点项目建设,已分别提出了详细的任务要求,准备近期下发。枣庄市政府已连续5年将发展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和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纳入政府年度为民办“100”件实事之一,在2011年市政府的惠民实事中,又将供销社发展200家农村日用品和农资连锁超市,建立30家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列入其中。 二0一一年元月四日

鲁政发〔2010〕61号转方式调结构进一步促进财源建设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动转方式调结构 进一步促进财源建设的意见 鲁政发〔2010〕6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若干重要问题的意见》(鲁发〔2010〕10号)精神,进一步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培植壮大财源,增强财政保障能力,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转方式调结构,实现财源建设指导思想根本转变 1.在加快转变上下功夫。当前,我省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既面临传统产业优势弱化、竞争压力增大、环境资源制约等严峻挑战,也面临着全球经济结构调整、国际国内产业转移步伐加快、国家新一轮沿海开发战略实施等重大发展机遇,财源建设的工作重点和方式方法亟需调整。各级、各部门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及时调整更新财源建设思路,把转方式、调结构作为培植壮大财源的根本措施,把是否有利于富民富财政作为衡量培植财源质量的重要评判标准,努力在加快转变上下功夫、见实效。要注重速度、结构、质量与效益的协调发展,加快由偏重总量扩张向结构优化生财转变,切实从盲目追求发展速度的模式中解放出来,着力解决三次产业比例不合理、产业层次低的问题,向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要财源;加快由偏重粗放发展向集约化生财转变,切实把发展方式转变到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和管理创新上来,着力解决发展质量不高、产业链条短、行业附加值低的问题,向质量和效益要财源;加快由偏重传统财源向依靠多元生财转变,把发展高端高质高效产业、多种所有制经济、外向型经济和集群经济作为培植壮大财源的重要途径,着力解决传统财源比重偏高、财源结构单一的问题,向拓展发展空间要财源,努力形成高点定位、多点支撑、重点带动的现代财源发展战略。 2.在发展增收上实现新突破。我省转变发展方式、加强财源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市场为导向,以富民强省为目标,以转方式、调结构为主线,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立足山东实际,发挥比较优势,创新政策机制,突出培植高效支柱财源,巩固壮大优势特色财源,着力抓好新兴后续财源,切实加强财税管理,推动社会财富和财政收入协调持续较快增长,为经济文化强省建设提供有力保障。到2015年,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上,地方财政收入要迈上一个新的台阶,确保全省完成4500亿元,力争突破5000亿元,地方财政收入占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8%,税收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达到80%,地方财政收入过10亿元的县(市、区)达到100个,各级财政状况明显改善,保障能力明显提高,财源发展后劲明显增强,财政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二、加快传统工业转型和新兴产业发展,培植壮大支柱财源

鲁政发2010第26号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鲁政发[2010]26号文件精神扎实做好“安全 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各项工作的通知 来源:山东省安监局发布日期:2010-3-23 各市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 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3 月12日,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15 号文件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活动的通知》(鲁 政发〔2010〕26号,以下简称省政府26号文件), 这是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举措, 是全面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为扎实做好 “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抓好省政府26号文件的宣传贯彻 国务院确定今年为“安全生产年”,省委、省政 府深化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进行落实。开展 “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是牢固树立安全发展 理念,健全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强化安全主体 责任,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全面提升安全生 产管理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全省安 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根本途径。省政府26号文 件从全局的高度提出了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 年”活动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各级各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迅速把省政府26号文件精神传达到基层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的重要意义,深刻理解和把握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的核心内容和工作要求,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政府26号文件精神上来,并在贯彻落实上动脑筋、想办法、出思路。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社会掀起宣传热潮,营造有利于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的良好氛围。 二、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 省政府26号文件围绕贯彻落实省委17号文件,围绕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围绕深化“打非、治违、抓责任”和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对今年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出全面部署。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省政府26号文件的目标要求、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贯彻落实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突出工作重点,落实主体责任,逐项抓好落实。要根据省政府26号文件中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性要求,制定针对性强,具有可操作性的办法和措施,把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的各项工作任务具体化、明细化,真正落实到位。各市政府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鲁政发(2006)92号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文件 鲁政发[2006]9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事关广大职工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抓好落实。省劳动保障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实施。各市要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二OO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目标和任务。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目标是:围绕落实科学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兼顾当前和长远,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和完善适合我省实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任务是:继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进行做实个人帐户试点,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不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完善省级统筹制度,加快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加强管理服务,全面推进企业养老保险工作。二、继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各级政府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明确责任,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办法,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特殊工种、因病等提前退休的政策,进一步加强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 三、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我省各类企业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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