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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人发2006-48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精)

川人发2006-48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精)
川人发2006-48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精)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

实施意见

川人发…2006? 48 号

根据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6 ? 60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离退休(职)费计发办法

2006 年7 月1 日及以后离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 .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 年的,按90 %计发;工作年限满30 年不满35 年的,按85 %计发;工作年限满20 年不满30 年的,按80 %计发;工作年限满10 年不满20 年的,按70 % 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 年的,按50 %计发。

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 年的,按90 %计发;工作年限满30 年不满35 年的,按85 %计发;工作年限满20 年不满30 年的,按80 %计发;工作年限满10 年不满20 年的,按70 %计发。

3 .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 年的,按

90 %计发;工作年限满30 年不满35 年的,按85 %计发;工作年限满20 年不满30 年的,按80 %计发;工作年限满10 年不满20 年的,按70 %计发。

(三)退职人员

1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退职后的退职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 年的,按50 %计发;工作年限满10 年不满20 年的,按60 %计发;工作年限满20 年的,按70 %计发。

2 .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因病退职后的退职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 年的,按

50 %计发;工作年限满10 年不满20 年的,按60 %计发;工作年限满20 年的,按70 %计发。

二、增加离退休(职)费的办法

2006 年6 月30 日前已办理离退休(职)手续的人员,从2006 年7 月1 日起相应增加离退休(职)费。

(一)增加离休费

离休人员以离休时职务或享受工资待遇的职务层次,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厅局级正职1220 元,厅局级副职940 元,县处级正职670 元,县处级副职490 元;教授及相当职务990 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 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 元。

(二)增加退休费

退休人员以办理退休手续计发退休费的职务序列,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50 元,县处级450 元,乡科级275 元,科员及办事员180 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 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 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 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 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 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80 元。

属以下情况的,分别按以下办法增加退休费:

1 . 1993 年工改前退休的只有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机关人员,可按原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增加退休费。

2 .符合国务院国发… 1986 ? 26 号文件规定的高级专家,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 1985 ? 67 号文件规定的原国民党招商局驾船起义人员,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 1985 ? 340 号文件规定的“两航”起义 3

人员,劳动人事部劳人薪… 1985 ? 22 号文件规定的原国民党海军起义人员,凡按照上述文件规定享受了原工资100 %退休费的,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880 元,县处级510 元,科及以下干部犯O 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 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70 元,讲师及以下干部320 元;工人320 元。

3 .符合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 1983 ? 3 号)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增加340 元退休费。(三)增加退职费

依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 1978 ? 104 号)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以退职时所任职务或技术等级,按下列标准增加退职生活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525 元,县处级315 元,乡科级195 元,科员及办事员125 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490 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280 元,讲师及相当职务195 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25 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195 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25 元。

三、离退休费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离休人员相应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适当增加退休 4

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调整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四、审批办法

省人事厅、财政厅负责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职)费工作。

省人事厅负责省级机关、省直属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职)费的审批工作。省级机关按规定填写《四川省机关增加离退休(职)费审批(汇总)表》(附件

1 )和《四川省机关增加离退休(职)费明细表》(附件

2 ) ,省直属事业单位按规定填写《四川省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职)费审批(汇总)表》(附件

3 )和《四川省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职)费明细表》(附件

4 ) ,报省人事厅审批后执行。省级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职)费的审批工作。

各市(州)贯彻增加离退休(职)费方案的意见,报省人事厅审批后组织实施。审批办法由市(州)确定。

各市沙,l )、省级各部门在审批工作结束后,及时按《审批(汇总)表》要求汇总本地、本部门增加离退休(职)费的情况(省级各部门应附所属事业单位《审批(汇总)表)) ) ,用纸质和电子文档报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各一份。五、本通知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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