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2014司考国际经济法

2014司考国际经济法

2014司考国际经济法
2014司考国际经济法

2014司考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概念

国际经济法:是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

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就其广义的内涵而言,是各国统治阶级在国际经济交往方面协调意志或

个别意志的表现。为维护各个历史时期的国际经济秩序制订了具有一定约束力或强制性的

国际经济行为规范,即国际经济法。它是巩固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

革旧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国际经济关系:一说认为国际经济关系专指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或国家政府

与国际组织之间由于经济交往而产生的各种关系;其主体限于国家、国际组织以及在国际

公法上具有独立人格的其他实体。另一说则认为国际经济关系不仅包含上述内容,而且包

含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

之间由于经济交往而产生的各种关系;其主体,不仅仅限于国家、国际组织以及在国际公

法上具有独立人格的其他实体,而且包括在国际民商法、国际私法上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人

或组织,即属于不同国家的国民个人(自然人)及各种法人。衡诸历史事实,上述第二种

见解是可接受的。法律教育网

国际经济秩序:即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发生的国际经济关系,在每一特定历史阶段往往形成

某种相对稳定的格局、结构或模式。

2014司考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涵义

一、狭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

认为国际经济法只是调整国家政府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

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是适用于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与国际公法的主体完全一致,是国家或国际组织。国际经济法的内

容限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国际公约、条约、协定以及属于公法性质的各种国际惯例。

持此类观点的主要代表物有英国的施瓦曾伯格、日本的金泽良雄以及法国的卡罗等人。

二、广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

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其调整的对象,不仅限

于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且包括大量

的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

织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但包括从事跨越国境的经济交往的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而且

包括从事此种交往的一切自然人和法人。

国际经济法的内容并不仅仅局限于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各种国际公约、条约、协定以及属于公法性质的各种国际惯例专属于单一的国际公法,还包括用以调整一切跨越

国境的经济关系的国际私法、国际商法和国际商务惯例,以及各国经济法、民商法的涉外

部分。它不仅仅是适用于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它的内涵和外延,早已大大地突破了国际

公法单一门类或单一学科的局限,而扩及于或涉及到国际私法、国际商法以及各国的民商法、经济法等,形成一种多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体。

持此类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国的杰塞普、斯泰纳、杰克逊、洛文费尔德以及日

本的樱井雅夫等人。

三、对以上两大学派观点的分析

持狭义说的学者,按照传统的法学分科的标准,严格地划清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的界限,认为国际经济法乃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新分支。理论上说,这种主张具

有界限分明、避免混淆的长处。但在当今国际经济交往的客观情况下,却存在着不切实际

的缺陷。

国际经济法,是一个涉及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国际商法与各国涉

外经济法等多种法律规范的边缘性综合体。这门新兴学科的边缘性和综合性,是国际经济

法律关系本身极其错综复杂这一客观存在的忠实反映,也是科学地调整这种复杂关系的现

实需要。

而对这种客观现实,就不应拘泥于法学的传统分科,把实际上由多门类法学犬牙交错

和相互渗透而构成的这一边缘性综合体,全盘纳入某个单一传统分科的狭窄框架,视为该

单一分科的简单分支,进行纯概念的论证;或者,把这一有机的边缘性综合体,加以人为

的割裂,分别纳入各传统学科,进行相互隔绝的纯学理的探讨。

相反,作为当代的法律学人,理应根据这一边缘性综合体自身固有的本质和特点,坚

持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的科学方法,以当代国际经济交往中涌现的各种现实法律问题作为

中心,严格按照其本来面貌和现实需要,打破法学传统分科的界限,对原先分属各门各类

的有关法律规范,进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和探讨。只有这样,才能学以致用,切实有效地

解决各种理论问题和实务问题。法律教育网

持广义说的学者们遵循学以致用、切实有效地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研究途径,从方法

论上说,是面向实际、有所创新和可资借鉴的,但是,其中某些美国学者的基本立场却带

有浓烈的殖民主义、扩张主义、霸权主义气息;或者貌似“客观”、“公正”实则为美国

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曲为辩解。这是应当批判的。

由此可见,应顺应国际经济秩序除旧布新的历史潮流,对待国际经济法的现有知识和

现有体系,“拿来主义”与消化主义并重,逐步创立起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体现第三

世界共同立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学科新体系。

例解:甲国的A公司在乙国投资建厂,这种国际性投资活动受到那些法律规范的调整

和制约?

答:

①受到东道国乙国制定的用以调整境内外国人投资的各种法律规范的调整。按照国际

公法上公认的领域管辖权原则,A公司的上述投资活动要遵守乙国的涉外投资法、外汇管

理法、涉外税法等。

②受到甲国国内立法的约束。例如海外投资保险法、担保法等。

③涉及到国内、国际贸易法。包括有关国家的国内法,诸如合同法、买卖法、以及有

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商务惯例。

④还会涉及到国内、国际税收法律。A公司在乙国投资所得利润,按国际上公认的来

源地税收管辖权原则和住所地税收管辖权原则,应当依照甲、乙两国的所得税法缴纳税款。同时,为了避免重复征税,两国之间和国际上各国常常会签订关于国际税收等各种条约,

成为跨国税收的依据。

⑤涉及到民商事诉讼和仲裁法律规范。根据国际公认的用尽当地行政及司法救济原则,应当优先适用乙国制定的法律适用条例、冲突法规范或国际私法规范。如果当地救济手段

已经用尽,或争端双方事先另有约定,则可适用有关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2014司考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关系

“内国经济法”,泛指各国分别制订的有关经济方面的各种国内立法。各国国内经济

立法中用以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立法形式有二:一种是“涉外涉内统一”,即某些法律规范既适用于内国某种经济关系,又适用于境

内同类的涉外经济关系;另一种是“涉外涉内分流”,即某些法律规范只适用于内国某种

经济关系,而不适用于境内同类的涉外经济关系;或者相反。此外,还有一些国内法,虽

然也用以调整涉外关系,但却不具备经济性质。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

确认各国(特别是东道国)涉外经济立法是国际经济法整体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必须注意排除来自西方某些强权发达国家的两种有害倾向:

一种是:藐视弱小民族东道国涉外经济立法的权威性,排斥或削弱这些法律规范对其

本国境内涉外经济关系的管辖和适适用。法律教育网

另一种是:夸大强权发达国家涉外经济立法的权威性,无理扩张或强化这些法律规范

对本国境外涉外经济关系的管辖和适用。“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这两种现象,貌似

相反,实则相成,而且同出一源。强权观念和霸权政策,乃是它们的共同基础。

2014司考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属于

国际经济法范畴;用以调整国际政治关系以及其他非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不属于国

际经济法范畴。有些综合性的国际公约,既用以调整某方面的国际政治关系,又用以调整

某方面的国际经济关系,则其中涉及经济领域的有关条款,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进一步

比较还有以下重大区别:

第一,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国际公法的主体限于国家与各类国际组织,国际经济

法的主体则包括国家、各国政府之间的经济组织、民间国际商务组织、国际商务仲裁机构

以及不同国籍的国民。

第二,所调整的对象不同: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政治、外交、军事以及经济

诸方面的关系,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则为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既突出了国家、国际组

织相互之间的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又囊括了大量的国家或国际组织与异国国民之间、不同国籍的国民之间的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法律教育网

第三,法律规范的渊源不同:国际公法渊源主要是各种领域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则排除了各种非经济领域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突出了经济性的国

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同时大量吸收了国际私人商务惯例以及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立法。

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在部分内容上虽互相渗透和互有交叉,可以相互为用,但整体上毕竟不能相互取代。它们是两种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明显区别的、各自独立的法律部门。2014司考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和区别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和区别。国际私法指的是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

异的情况下,针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关系或商法关系,指事实上或确定应当适用哪国法

律的法律。又称“法律冲突法”或“法律适用法”。其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各国涉外的私

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国际私法既是国内法,又属于西方法学传统分科中公法的范围,即实质上只是一种国

内公法。它可进一步划分为用以调整国际(涉外)私人间经济关系以及人身关系的法律冲

突规范用。前一类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后一类冲突规范所间接地加以调整的对象其关系

属于人身关系,因此,这类冲突规范不应纳入国际经济法的范畴。两者具有以下重大区别:

第一、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国际私法的主体通常限于不同国籍的国民(含自然人

与法人)以及各种民间性的国际组织机构。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则既包括经济领域中超越一

国国界的“私法”关系上的主体,也包括经济领域中国际公法关系上的主体,即国家以及

各国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以及各国政府间组织以非主权实体的身份,即一般私法法人的身份,从事超越一国国界的经济交往或经贸活动,它们才可以成为

国际私法关系上的主体。法律教育网

第二,调整的对象不同:国际私法所调整的超越一国国界的私人间关系,可分为经济

关系与人身关系两大类,国际经济法则只调整前一类而不调整后一类。

第三,发挥调整功能的途径或层次不同:国际私法是关于民法、商法的法律适用法,

而不是实体法,它本身并不直接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或解决有关的纷争。而国际经济法

是实体法。

第四,法律规范的渊源不同: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是各国有关法律冲突或法律适用方

面的国内立法,并辅以某些有关法律冲突或法律适用方面的国际惯例以及对缔约国有拘束

力的具有同类内容的国际条约。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则排除了有关人身方面法律冲突规范或

法律适用规范,突出其中有关经济方面的法律冲突规范或法律适用规范,同时大量吸收了

属于实体法和程序法性质的、有关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规范,国际私人商务惯例以及各国

国内的涉外经济立法。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具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具有不同的质的规定性。两者可以

相互为用,但从整体上说毕竟不能相互取代,是两种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明显区别的、各

自独立的法律部门。

2014司考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

神和指导思想,指的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

二战后,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和平共处的努力,遇到来自发达国家的各种阻力

和障碍。因此,在当代国际经济法基本规范或基本原则更新发展的全过程中,始终贯穿着

保护既得利益、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与争取平等地位、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矛盾和斗争。这是当代世界“南北矛盾”斗争的主要内容。法律教育网

在“南北矛盾”斗争中逐步形成的国际经济法基本规范或基本原则,为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以及有约必守原则等。

2014司考国际经济法: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具体内容:

(一)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

这是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总体现。据此,各国有权独立自主选择本国的经济制度,并

按确立和发展这种经济制度的需要,一方面,独立自主地制定各种内国的和涉外的经济政

策和经济立法;另一方面,独立自主地对外缔结或参加各类国际经济条约,开展对外经贸

往来,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压制和威胁。

(二)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永久主权宣言》规定:承认各国享有根据本国国家利益自由处置本国自然财富和自

然资源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并且尊重各国的经济独立。建立和加强各国对本国自然财富和

自然资源的不可剥夺的主权能够增进各国的经济独立。这就是把尊重东道国对本国自然资

源的主权作为南北之间一切国际经济交往和经贸活动的前提。反之,“侵犯各民族和各部

族对本族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各种自主权利,就是完全违背联合国宪章的精神和原则,

阻碍国际合作的发展,妨碍和平维持。

发展中国家关于对本国自然资源享有完整永久主权的主张,受到发达国家某些法学家

的抨击。有些人诬蔑发展中国家是什么“主权迷了心窍”;有些人则指责这种主权观念是“最大的开倒车。

“比如英国代表在上述联合国大会第6届特别会议上,公开扬言第三世界国家对各自

本国的自然资源只能享有”有限的主权“,只是行使”监护人“的职责。另外一些西方国

家代表也对永久主权观念表示了重大的保留,要求资源国的主权应当与所谓的”国际利益“互相”协调一致“。

发达国家大多是当年的殖民国家、宗主国,它们对于其本土上的全部自然资源,历来

是全权的所有者;对于殖民地、半殖民地的自然资源,则长期是蛮横的霸占者。在弱小民

族摆脱殖民枷锁、收回经济主权之际,却以所谓“国际利益”、“现代经济生活”需要为名,力图继续染指发展中国家的自然资源,其论证逻辑,无非是“我的归我独享,你的我

占一份”。

经过激烈的论战,《宣言》终于写上了:“每一个国家对本国的自然资源以及一切经

济活动拥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权。为了保护这些资源,各国有权采取适合本国情况的各种

措施,对本国的资源及其开发事宜加以有效的控制管理,包括有权实行国有化或把所有权

转移给本国国民。这种权利是国家享有完整的永久主权的一种体现。”

同时,还郑重宣布:一切遭受外国占领、异族殖民统治或种族隔离的国家、地区和民族,在它们所固有的自然资源以及其他一切资源受到盘剥榨取、严重损耗和毁损破坏时,

有权要求物归原主,并向施加上述侵害的外国殖民主义者索取充分的赔偿。

(三)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宣言》和《宪章》一再强调:东道国对于本国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享有完整的、永

久的主权,并且突出地强调对境内外国资本和跨国公司的管理监督权。

发展中国家与外国资本以及跨国公司之间管制与反管制的矛盾斗争从未止息,其实质

是侵害东道国经济主权与维护这种经济主权的尖锐冲突。经过长期的联合斗争,第三世界

众多发展中国家关于管制外国资本和跨国公司的正义要求,终于载入了《宣言》、《纲领》和《宪章》。

《宣言》特别强调:“接纳跨国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国家,根据它们所拥有的完整主权,可以采取各种有利于本国国民经济措施来管制和监督这些跨国公司的活动。”《纲领》进一步规定:国际社会在这方面应当采取具体行动,制定一套国际性的跨国公司行动准则,

借以防止跨国公司干涉东道国的内政。《宪章》重申了上述基本精神和原则,同时更为鲜明地强调了它的法律规范性,即通过东道国制定的法律规范,加以贯彻实现。法律教育网

当前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现实问题是:在吸收和利用外国资本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既要对境内外商的合法权益加以切实的保护,又按照《宪章》的基本规定,要求外商充分尊重东道国的经济主权,切实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接受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四)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按照西方殖民强国的传统观点,落后地区的东道国政府对于境内外国投资家的财产,只有保护的义务,没有“侵害”的权利。一旦予以“侵害”(包括征用或国有化),就构成所谓“国际不法行为”,本国政府就“有权”追究东道国的“国家责任”,甚至可以以“护侨”为名,大动干戈,兴兵索债。东道国“有忍受干涉的法律义务”。此种主张得到西方发达国家(多是原先的殖民强国)的支持。与此相反,发展中国家(均是原先的殖民地或半殖民地)一贯主张在征用外资时只按照东道国国内法的规定,给予赔偿,从而维护自己的政治主权和经济主权。

1962年联大通过的《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意味着在国际社会上开始普遍承认各国有权把外资控制的自然资源及其有关企业收归国有或加以征用,但它同时规定:“采取上述措施以行使其主权的国家,应当按照本国现行法规以及国际法的规定,对原业主给予适当的赔偿。

1974年联大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明文规定:“每个国家都有权把外国资产收归国有、征用或转移其所有权。对比1962年的上述决议,在征用赔偿标准上,删除了”以及国际法的规定“等字样,也删除了关于发展中国家绝不损害殖民主义者在殖民统治时期所攫取的既得利益的无理要求。

至此,终于肯定了每个国家必要时可以征用境内外资的经济主权权利,而且排除了西方发达国家按照它们的传统观念在征用赔偿问题上对发展中国家所施加的所谓“国际法上的公平标准”的约束。

(五)各国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这既是国家经济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经济主权的重要保证。之所以突出强调,是因为世界性经贸大政的磋商和决策过程中,存在着重大弊端,其首要症结在于世界经贸大政决策权力的国际分配严重不公,从而必然导致全球财富的国际分配也随之出现严重不公。所以必须从源头上根本改变。

2014司考国际经济法:公平互利原则

公平互利原则。公平与平等有时是近义的,有时却是径庭的。在某些场合和特定条件下,表面上的“平等”实际上是不公平的;反之亦反。

公平互利原则的形成过程及其主要宗旨。二战以后,由于种种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新兴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平等地位,往往遭到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者的轻视、侵害和践踏。发展中国家愈来愈感受到:仅仅从或主要从政治角度上强调主权平等原则往往只能做到形式上的平等,难以实现实质上的平等。在某些场合,发达国家往往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实质上的不平等。因此,发展中国家开始侧重从经济角度上、从实质上来重新审查传统意义上的主权平等原则和形式平等问题,并对传统原则观念加以更新、丰富和发展,明确地提出了互利原则。

互利,指的是各国在相互关系中,应当做到对有关各方互相都有利。反对为了利己,不惜损人,即不能以损害他国的利益来满足本国的要求,更不能以牺牲他国、压榨他国为手段,攫取本国单方的利益。民族利己主义和由此派生的霸权主义,是互利原则的死敌。国与国间的关系,只有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才能做到互利;只有真正地实行互利,才算是贯彻了平等的原则,才能实现实质上的平等。

中国是国际社会中最早提出并积极推行平等互利原则的国家之一。在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共同纲领》中,就明确地把平等互利规定为与一切外国建立外交关系的一个前提条件,是中国实行对外经济交往、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基本准则。法律教育网

1954年4-6月,中国与印度、缅甸一起,率先把平等互利原则与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和平共处等原则结合起来,共同积极倡导把这五项原则作为指导当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随着时间的推移,平等互利原则与其他四项原则并列,成为举世公认的国际公法基本原则。

在法理上必须澄清几个基本观念:

第一,实施非互惠的普惠待遇,既不是发达国家的恩赐和施舍,更不是发展中国家的讨赏和乞求。如今发达国家单向地给予发展中国家“非互惠的普惠待遇”,其实质是历史旧债的部分偿还,即历史上债务人的继承者对于历史上债权人的继承者的初步清偿。这本来就是国际公法上关于国家责任原则、国家继承原则以及政府继承原则的法定内容和法定要求。

第二,“非互惠的”一词,并不完全准确。从局部的、短暂的角度看,给惠国不要求受惠国立即给予直接的反向回报,因而勉强可以说是“非互惠的”。但是,从全局的、长远的角度看,给惠国实际上从受惠国不断取得重大的回报和实惠。

第三,发达国家凭借其经济实力和垄断手段,可以随意操纵各类商品的价格,两类国家两类产品价格贵贱的悬殊,并不真正体现两类商品中所凝聚的社会必要劳动量的重大差异。采取“非互惠的普惠待遇”,不过是对上述不公弊端的纠正,对弊端后果的补偿和补救,是“等价交换”和“等价有偿”等公平原则的恢复和重建。

第四,在现代科技条件下,国际社会中各类国家的经济在很大程度上是互相联系、互相储存和互相补益的。只有实现共同的发展,才能有效地谋求各自的繁荣。发达国家的兴旺发达,同发展中国家的成长进步是息息相关的。法律教育网

应当指出,从当前国际现状的整体上看,公平互利原则的贯彻实行,还只是略见端倪,有所进展;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关系中的不利地位,尚未得到重大改变;要真正实现公

平互利,还需要经过长期的斗争和不懈的努力。

2014司考国际经济法:信用证

1、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1)买卖双方是货物买卖关系。

(2)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是单据买卖关系。

(3)开证行对通知行是委托关系。

(4)通知行对卖方没有直接法律关系。

(5)议付行是买入卖方的单据,买入其汇票并议付货款的银行。

(6)议付行付款后再由开证行对其付款,开证行付完款最后再找买方赎单。

(7)保兑行的作用在于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2、信用证的种类

(1)可撤销的信用证和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2)保兑的信用证和不保兑的信用证。

(3)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法律教育网

(4)可转让的信用证、不可转让的信用证和可分割的信用证。

(5)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3、银行的免责

(1)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以及对

单据上所载的或附加的一般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

对真实性不负责是指银行只负责单据表面的审查,不调查其真实来源。

(2)银行对由于任何消息、信函或单据在传递过程中发生延误或遗失而引起的后果,或任何电讯在传递过程中发生延误、残缺或其他错误,概不负责。

银行自己的电脑系统出现故障和问题,传统上银行也是概不负责的;近年由于消费者

权益张扬,也作出了银行要负责的判决。

(3)银行对由于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或本身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或任何

罢工或停工而中断营业所引起的后果,概不负责。

(4)银行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或影响,不负责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及买卖当事人的

资信等。

2014司考国际经济法:反倾销措施的期限与复审

1.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

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2.对征收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复审。

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

倾销税和继续履行价格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

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两种措施的必要性进行复审。复审期限自决定复审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复审期间,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法律教

育网

例题:1.(2004/一/93)实施反倾销税的条件之一是倾销进口与国内产业损害间存在

因果关系。关于这一条件的下列表述何者为正确?

A.倾销进口是国内产业损害的惟一原因

B.倾销进口必须是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一个原因

C.其他因素造成的国内产业损害不得归因于倾销进口

D.没有倾销进口,就没有国内产业损害答案:BC.

2.(2007/一/42)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

销调查期间,可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有关价格承诺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

B.商务部在对倾销及其损害作出肯定的初步裁定之前可以寻求或接受价格承诺

C.对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商务部应予接受

D.出口经营者违反其价格承诺的,商务部可以采取保障措施

答案:A.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31条的规定,出口经营者可以主动作出价格承诺,也可以由商务部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对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

商务部决定是否予以接受。但是商务部在对倾销及其损害作出肯定的初步裁定之前不可以

寻求或接受价格承诺。出口经营者违反其价格承诺的,商务部继续反倾销调查,而不是径

直采取保障措施。可见只有A选项中的说法是正确的。

2014司考国际经济法:反倾销

1.必要条件: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2.反倾销调查;商务部可以接受申请调查,也可以自主决定立案调查。

3.反倾销调查分为初步裁定和终局裁定两个阶段。

4.有下列情形,终止反倾销调查:申请人撤销申请;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倾销幅度低于2%;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可忽略不计;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

5.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

初步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包括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其数额不得超过初步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实施之日起不得超出4个月,特殊情形下可延长至9个月。

在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的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商务部可以建议但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出口经营者不作出价格承诺或不接受价格承诺建议,不妨碍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确定。是否接受价格承诺,由商务部决定。法律教育网

商务部认为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商务部作出初步裁定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应出口商请求,或商务部认为有必要,商务部接受价格承诺后继续进行调查并作出否定的倾销或损害的终局裁定,价格承诺自动失效;作出肯定的倾销和损害裁定的,价格承诺一直有效。

出口经营者违反价格承诺,商务部可立即恢复反倾销调查;根据现有最佳信息,可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违反价格承诺前进口的产品除外。

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符合公共利益。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反倾销税税额不得超过终局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2014司考国际经济法: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的概念和成立要件

(一)共同海损的概念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与共同海损相对应,并非为了大家的共同利益而作出的牺牲,而是因自然灾害或意外

事故等其他原因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失被称为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为了大家的利益有意作出的,而后者是海上

事故直接造成的;前者应由大家来分摊,而后者应由受损者自行承担。

(二)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

1.必须有共同的、真实的危险。

所谓共同的危险,是指这种危险对船舶和货物都构成威胁,仅仅危及船舶或货物单方

的危险不会造成共同海损。如天气闷热而船上的冷冻设备损坏,可能导致货物腐败变质而

船舶本身不受影响,就不是共同危险。

所谓真实的危险,是指危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仅仅是主观臆测的危险不会造成共同

海损。法律教育网

2.必须是有意地采取了合理的、有效的措施。

3.损失必须是直接的、特殊的。

所谓直接的,是指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行为直接造成的。间接损失,如船期损失、滞

期损失、市价跌落等,都不能算作共同海损损失。

特殊的,是指损失必须是非正常的。正常航行中需要作出的开支,不得算作共同海损。

2014司考国际经济法:船舶碰撞

船舶碰撞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船舶碰撞的概念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

造成损害的事故。

(二)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

1.主体

船舶碰撞必须发生在船舶之间,而且其中必须有一方是海商法第3条规定的船舶,而

其他方可以是军事或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艇以外的任何船艇。

2.行为

船舶之间发生了粗暴性的实际接触。船舶之间没有接触不能构成船舶碰撞。

船舶之间没有发生实际接触,但一船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导致了其他船

舶以及船上人员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失,这种情况在学理上称为“间接碰撞”。典型的例子

如一船航行速度太快,驶过引起的大浪掀翻了临近的小船。“间接碰撞”不是我国海商法

上所指的船舶碰撞,但处理这种事故时,应该适用海商法中关于船舶碰撞的相关法律规定。法律教育网

3.后果

船舶碰撞必须造成船舶、财产的损失或人员的伤害。没有实际损害后果的船舶接触不

构成船舶碰撞。

4.水域

船舶碰撞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因此,在长江等与海相通的水域上发生

的海船与海船或海船与内河船之间的碰撞也是海商法上的船舶碰

2014司考国际经济法:买方义务

(一)支付货款

1.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包括依合同或任何有关法律和规章规定

的步骤和手续支付。这些准备步骤包括申请信用证或银行的付款担保,在实行外汇管制的

国家,获得必要的外汇及将货款汇出的政府许可等。没有完成一切必要的步骤和手续,也

构成违约,将引起相应的违约赔偿。

2.支付货物价款的地点。支付的地点首先应以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为准,在合同对

此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则买方应在以下地点支付价款:

(1)以卖方的营业地作为付款的地点。

①这里的卖方营业地是指合同成立时卖方的营业地。如果在订立合同后,卖方的营业

地有变动,因而加剧了买方的费用,卖方须承担该项费用。

例如,订立合同时卖方的营业地在日本,按合同规定,信用证开到日本,在日本的银

行议付。但在开立信用证以后,卖方的营业地改到了德国,卖方要求将信用证改开由德国

某银行议付。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以在新地点履行付款义务,但可以要求卖方支付因此

而增加的费用。

②在卖方有一个以上营业地的情况下,买方的支付地点为卖方与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

切的营业地。法律教育网

(2)以交付货物或单据的地点作为付款的地点。这主要适用于凭交付货物或单据支

付货款的买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实际上是规定了两个付款地点,即卖方

的交货地点和卖方的交单地点。

3.支付货物价款的时间。如果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具体约定付款时间,则买方应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下列时间支付货款:

(1)交货时付款——卖方履行交货义务的时间就是买方付款的时间,是一手交钱,

一手交货的买卖。双方义务同时进行。

[特别提示]

具体地说,买方必须在卖方将货物和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交给自己处置时支付价款,但如果买方在此时不支付价款,卖方也可以拒绝移交货物或单据。

(2)先付款,后发运——指在由卖方办理运输的情况下,卖方可以要求买方先付款,然后再发运货物。即卖方发运货物以买方付款为条件。

(3)先检验,后付款——买方在没有机会检验货物前,可以拒绝付款。但是,如果

买方这种检验货物的机会与双方约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时,则买方丧失其在付款前

检验货物的权利。在此种情况下,买方应按上述(1)和(2)规定的时间付款。

[特别提示]

例如在CIF情况下,买方只有先付款赎单,才能凭单拿到货物,所以不可能在付款前

先检验货物。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同时约定了CIF价格术语和“先检验,后付款”的条款,两者是矛盾的,那么就不能依照“先检验,后付款”条款履行义务。

(二)接收货物

1.采取行动,以使卖方能顺利交货。为了使卖方能交付货物,买方应当采取三方面的

行为:

(1)在买方负责安排运输的情况下,买方应按合同规定办理租船或订舱手续,以便

卖方在装运港能及时交货。例如,在FOB条件下,运输由买方办理,这样买方如果未能及

时派船去装运港接货,就可能给卖方带来损失。

(2)在卖方负责办理运输手续的情况下,买方应做好目的港码头接货的准备。

(3)办理货物的进口手续。

2.提取货物。这里强调的有三点:

(1)在卖方交货与合同相符的情况下,提取(接收)货物对买方来说是无条件的,

买方不得借故拒绝。

(2)接收不等于接受,接受表明买方认为货物的质量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而接收

并不表明买方对货物的质量没有异议,如货物在目的港经检验与合同不符,买方也应接收

货物,然后再进行索赔。

(3)“减损”的义务。买方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措施,减轻由于卖方违约引起的货物

损失。

【例题】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买方的义务,下列哪些

选项是正确的?

A.合同双方约定以信用证的方式付款,则买方应首先申请开立信用证

B.如买方认为卖方的货物质量与买卖合同不符,则在目的港可以不提取货物

C.买方认为卖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与买卖合同不符,也应先提取货物

D.如合同双方约定以信用证的方式付款,则买方应在收到货物后才开始履行其付款义

答案:AC.

解析:买方的义务是支付货款和接收货物。提取货物对买方来说是无条件的,是买方

应当承担的基本义务。如果买方认为卖方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合同的规定不符,

不能接受,也必须提取货物。然后就质量问题向卖方提出索赔。如果双方在合同的支付条

款中约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则买方应首先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在信用证方式中,银

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在银行将货物单据交给买方时,买方履行付款义务。信用证条件下,买方的付款不以收到货物为前提。

2014司考国际经济法:清洁提单

清洁提单,即Clean B/L.

在装船时,货物外表状况良好,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未在提单上加注任何有关货物

残损、包装不良、件数、重量和体积,或其他妨碍结汇的批注的提单称为清洁提单。法律

教育网

使用清洁提单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非常重要,买方要想收到完好无损的货物,首先必须

要求卖方在装船时保持货物外观良好,并要求卖方提供清洁提单。我国《海商法》第七十

六条规定:“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表面状况的,视为货物的

表面状况良好。”由此可见,承运人一旦签发了清洁提单,货物在卸货港卸下后,如发现

有残损,除非是由于承运人可以免责的原因所致,承运人必须负责赔偿。

2014司考国际经济法:不记名提单

不记名提单,即Bearer B/L,or Open B/L,or Blank B/L.

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内没有指明任何收货人,而注明“提单持有人”(Bearer)字样或

将这一栏空白,不填写任何人的名称的提单。这种提单不需要任何背书手续即可转让,或

提取货物,极为简便。承运人应将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谁持有提单,谁就可以提货,承

运人交付货物只凭单,不凭人。法律教育网

这种提单丢失或被窃,风险极大,若转入善意的第三着手中时,极易引起纠纷,故国

际上较少使用这种提单。另外,根据有些班轮公会的规定,凡使用不记名提单。在给大副

的提单副本中必须注明卸货港通知人的名称和地址。

2014司考国际经济法:不清洁提单

不清洁提单,即Unclean B/L or Foul B/L.

在货物装船时,承运人若发现货物包装不牢、破残、渗漏、玷污、标志不清等现象时,大副将在收货单上对此加以批注,并将此批注转移到提单上,这种提单称为不清洁提单,

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

据怀疑提单记载的货物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与实际接收的货物不符,在签发已装船提单的情况下怀疑与已装船的货物不符,或者没有适当的方法核对提单记载的,可以在提单上批注,说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或者说明无法核对。”

实践中承运人接受货物时,如果货物外表状况不良,一般先在大副收据上作出记载,

在正式签发提单时,再把这种记载转移到提单上。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银行是拒绝出口

商以不清洁提单办理结汇的。为此,托运人应把损坏或外表状况有缺陷的货物进行修补或

更换。习惯上的变通办法是由托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不要将大副收据上所作的有关

货物外表状况不良的批注转批到提单上,而根据保函签发清洁提单,以使出口商能顺利完

成结汇。但是,承运人因未将大副收据上的批注转移提单上,承运人可能承担对收货人的

赔偿责任,承运人因此遭受损失,应由托运人赔偿。那么,托运人是否能够赔偿,在向托

运人追偿时,往往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而承担很大的风险。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权利

义务是提单条款的规定,而不是保函的保证。所以,承运人不能凭保函拒赔,保函对收货

人是无效的,如果承、托双方的做法损害了第三者收货人的利益,有违民事活动的诚实信

用的基本原则,容易构成与托运人的串通,对收货人进行欺诈行为。法律教育网

由于保函换取提单的做法,有时确实能起到变通的作用,故在实践中难以完全拒绝,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海上货物运输

的托运人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的保函,对收货人不具有约束力。不论保函如何

约定,都不影响收货人向承运人或托运人索赔;对托运人和承运人出于善意而由一方出具

另一方接受的保函,双方均有履行之义务。”承运人应当清楚自己在接受保函后所处的地位,切不可掉以轻心。

2014司考国际经济法:WTO争端解决机制

WTO争端解决机制指世界贸易组织WTO,处理成员方之间贸易争端的办法。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GAIT在47年实践中形成的,又经乌拉圭回合谈判补充和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具体指WT0《管理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DSU),它是为WTO

这个多边贸易体制提供保障和可预见性的中心环节,是WTO规则实际有效执行的根本保证。这套争端解决机制在国际司法体制中是相当独特的和成功的。“解决争端机关”(DSB)在WTO职能中是与总理事会平行的、以司法为核心的机构。

解决争端的步骤分两步:

(1)协商调解程序。遇有争端,当事各方先进行外交协商,包括必要的调解与斡旋。若经过60天协商或调解仍不能解决,则转入第二步,即司法解决程序;

(2)司法解决的程序。经起诉方申请,DSB就要准自动地设立具体审案的“专家组”,由专家组调查取证,依WTO法律规则,作出裁决报告。这个报告要经DSB会议上准自动地

通过。若当事方不服专家组裁决,还可上诉到DSB设立的由七位成员组成的上诉机关。法

律教育网

该上诉机关只对专家组裁决报告中的法律问题和法律解释进行复审。复审结论“得维持、修改或推翻专家组法律裁决和结论”。复审是终局性结论,也准自动地在DSB会议上

通过。对专家组和上诉机关的审理都规定了明确的期限。DSU还规定了对裁决执行的监督。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备考口诀完整版

一、关于主要义务——-主菜:清风货运煲(方便记忆)

清——-清关:买进卖出两例外

风——-风险转移:除非“三舷”交货转

货——-交货地点:恭喜发财货交到

运——-安排运输:好运平分做买卖

煲——-保险义务:有爱(字母i)的术语必保险

(一)清关:通常情形“卖出”(卖方负责出口清关)“买进”(买方负责进口清关)。只有两个例外——掐头去尾。头:EXW,尾:DDP.

(二)风险转移:除非是三个涉及船舷的术语:FOB、CFR、CIF的风险在装运港越过

船舷时发生转移。其他的都是在交货时发生转移。

(三)交货地点(卖方于此地点完成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

e组:就一个卖方义务最小的EXW,在卖方工厂交货;法律教育网

f组:(汉语拼音fa“发”)c组(汉语拼音cai“财”)的交货地方都是于卖方所

在的“发”(fa)货地点交货。

d组:(汉语拼音dao“到”):卖方必须将货“交到”(拼音dao)买方所在的某个地方才算完成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

(四)安排运输(水运方式下即为负责租船定仓)

“好运平分”——-e、f、c、d四组术语“平分”为二:前两组e、f组“买”方负责安排运输,后两组c、d由“卖”方安排运输,即“做买卖”——-前两组由“买方”负责,后两组由“卖方”负责。

(五)保险义务:CIF、CIP有“i”的由卖方负责投保。

二、关于卖方交货时是否负责卸货——-小菜:四碟(d)发菜

(一)四碟(拼音die)——-四个d组术语:DAF、DES、DDU、DDP——-除了DEQ

(二)发菜——-FCA(汉语拼音facai发菜),但当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时,由卖方

负责装货、

三、适合的运输方式:

只适合陆运的——-大发:DAF

只适合水运的——-三舷:FOB、CFR、CIF以及“汽水”:DEQ(q拼音qi汽)、FAS

(s拼音shui水)DES(s拼音shui水)

适合各种运输方式的——-其他术语。

2011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试题及答案带答案和解析

1、关于补充侦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审查批捕阶段,只有不批准逮捕的,才能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B.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C.审判阶段检察院应自行侦查,不得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D.审判阶段法院不得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2、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对侦查机关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法院执行时可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 B.法院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顺位无需与侦查机关的顺位相同 C.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明确具体,涉案财产和被害人均应在判决书主文中详细列明 D.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应由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执行 3、下列哪些行为(不考虑数量),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A.将白银从境外走私进入中国境内 B.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旧机动车 C.走私淫秽物品,有传播目的但无牟利目的 D.走私无法组装并使用(不属于废物)的弹头、弹壳 4、甲在公园游玩时遇见仇人胡某,顿生杀死胡某的念头,便欺骗随行的朋友乙、丙说:“我们追逐胡某,让他出洋相。”三人捡起木棒追逐胡某,致公园秩序严重混乱。将胡某追到公园后门偏僻处后,乙、丙因故离开。随后甲追上胡某,用木棒重击其头部,致其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触犯故意杀人罪与寻衅滋事罪 B.乙、丙的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与该行为能否产生救助胡某的义务是不同的问题 C.乙、丙的追逐行为使胡某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但无法预见甲会杀害胡某,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乙、丙属寻衅滋事致人死亡,应从重处罚 5、甲和女友乙在网吧上网时,捡到一张背后写有密码的银行卡。甲持卡去ATM机取款,前两

2007-2015年国际法司考真题单选及解析

国际法历年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07-14年】: 【2007年】6个 29.甲国1999年发生未遂军事政变,政变领导人朗曼逃到乙国。甲国法院缺席判决朗曼10年有期徒刑。甲乙两国之间没有相关的任何特别协议。根据国际法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法院判决生效后,甲国可派出军队进入乙国捉拿朗曼,执行判决 B.乙国可以给予朗曼庇护 C.乙国有义务给予朗曼庇护 D.甲国法院的判决生效后,乙国有义务将朗曼逮捕并移交甲国 30.亚金索地区是位于甲乙两国之间的一条山谷。18世纪甲国公主出嫁乙国王子时,该山谷由甲国通过条约自愿割让给乙国。乙国将其纳入本国版图一直统治至今。2001年,乙国发生内乱,反政府武装控制该山谷并宣布脱离乙国建立“亚金索国”。该主张遭到乙国政府的强烈反对,但得到甲国政府的支持和承认。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国际法中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要求乙国政府在解决“亚金索国”问题时必须采取非武力的方式 B.国际法中的民族自决原则为“亚金索国”的建立提供了充分的法律根据 C.上述18世纪对该地区的割让行为在国际法上是有效的,该地区的领土主权目前应属于乙国 D.甲国的承认,使得“亚金索国”满足了国际法上构成国家的各项要件 31.中国人姜某(女)与甲国人惠特尼婚后在甲国定居,后姜某在甲国生下一女。根据我国国籍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姜某之女出生时未获其他国家国籍,可以获得中国国籍 B.姜某之女一出生就无条件获得中国国籍 C.如姜某之女出生时已获得甲国国籍,她也可以同时获得中国国籍 D.姜某之女出生地在甲国,因而不能获得中国国籍 32.根据国际法有关规则和我国有关法律,当发生我国缔结且未作保留的条约条款与我国相关国内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何者优先适用

国际法考试试题及解答

国际法考试试题及解答

国际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依据是C A.善意原则 B.国际道义 C.条约必须遵守 D.主权平等[C] 2.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这种管辖被称为A A.领域管辖 B.国籍管辖 C.保护性管辖 D.普遍管辖[A] 3.1907年,厄瓜多尔的外长提出以宪法程序为承认新政府的条件,这被称为B A.有效统治原则 B.托巴主义 C.威尔逊主义 D.艾斯特拉达主义 4.《南极条约》规定,缔约国此前对南极地区提出的领土要求应予C A.确认 B.放弃 C.冻结 D.重申 5.空间物体发射国应将其发射的物体报告给C A.联合国外空委员会 B.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C.联合国秘书长 D.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6.在我国,外交代表开始执行职务的日期为B

A.外交代表到达接受国的日期 B.外交代表正式呈递国书的日期 C.外交代表经接受国同意的日期 D.外交代表经派遣国正式任命日期 7.依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相关规定,外国航空器在一国领空B A.享有无害通过权 B.不享有无害通过权 C.享有“两项自由” D.享有“五项自由” 8.根据1969年修订的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的规定,禁排区是D A.距海岸50海里以内海域 B.距海岸100海里以内海域 C.距海岸150海里以内海域 D.所有海域 9.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A A.国家之间的关系 B.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 C.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 D.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 10.被称为“外层空间宪章”的国际条约是A A.1966年的《外层空间条约》 B.1968年的《营救协定》 C.1972年的《责任公约》 D.1979年的《月

2010-2015年司考真题国际经济法有问题详解

单选题 2010 40.甲公司(卖方)与乙公司于2007年10月签订了两份同一种农产品的国际贸易合同,约定交货期分别为2008年1月底和3月中旬,采用付款交单方式。甲公司依约将第一份合同项下的货物发运后,乙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变更付款方式为货到后30天付款。甲公司无奈同意该变更。乙公司未依约付款,并以资金紧为由再次要求延期付款。甲公司未再发运第二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并提起仲裁。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公司应以付款交单的方式支付货款 B.甲公司不发运第二份合同项下货物的行为构成违约 C.甲公司可以停止发运第二份合同项下的货物,但应及时通知乙公司 D.如乙公司提供了付款的充分保证,甲公司仍可拒绝发货 【答案】C 【考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关规定 【解析】选项A错误。对第一份合同,甲公司依约将该合同项下的货物发运后,乙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变更付款方式,即要求由付款交单方式变更为货到后30天付款,甲公司同意了这一变更,因此,乙公司应以货到后30天付款的方式支付货款。 选项B错误。预期违反合同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履行期到来前,一方明示拒绝履行合同,或通过其行为推断其将不履行。当一方出现预期违反合同的情况时,依公约的规定,另一方可以采取中止履行义务的措施。本题中,对第二份合同,乙公司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甲公司可以中止履行义务,不构成违约。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公约规定,中止履行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中止履行的一方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41.关于保护,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伯尔尼公约》的补充?() A.明确了摄影作品的最低保护期限 B.将计算机程序和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列为保护的对象 C.增加了对作者精神权利方面的保护 D.无例外地实行国民待遇原则 【答案】B 【考点】TRIPs对《伯尔尼公约》的补充 【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摄影作品和实用美术作品的最低保护期为作品完成后25年。该项容已经在《伯尔尼公约》中明确了,不属于补充容。 选项B正确。在保护方面,TRIPs对《伯尔尼公约》的补充表现在两个方面:在保护客体方面,将计算机程序和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列为保护对象;在权利容方面,增加了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的出租权。选项C错误。《伯尔尼公约》对作者精神权利给予了保护,不属于补充容。 选项D错误。国民待遇原则规定在TRIPs第3条,依该条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在遵

历年国际经济法司法考试选择题

?(一)违约的处理 ?1.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分三批履行,其中第二批出了质量问题。请问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卷一43题) ?A.只要第二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即可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B.只要第二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即可宣告合同对己交付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无效 ?C.如第二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构成一般违约,买方可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D.如第二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构成根本违约,买方仅可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和今后交付的货物无效 ?(解析)本题中,卖方所交付的第二批货物不合格,致使整批货物不合格,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此时,守约的一方可自行宣布合同无效。 ?【答案】 A ?2.2006年6月,佛易纳公司与晋堂公司签订了一项买卖运动器材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晋堂公司作为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发现其与合同约定不符。依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06年卷一84题,多选) ?A.如果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晋堂公司可以解除合同?B.根据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情形,晋堂公司可以同时要求减价和赔偿损失?C.只有在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晋堂公司关于交付替物的要求才应当被支持 ?D.如果收到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晋堂公司应当拒绝接受多交部分的货物 ?(解析)根本违约使另一方取得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A正确。 ?如果货物与合同不符,买方只有在此种不符合同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物,C正确。 ?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他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D错误。 ?【答案】A、B、C ?3.史密斯公司作为买方与邻国的哈斯公司签署了一项水果买卖合同。除其他条款外,双方约定有关该合同的争议应适用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并通过仲裁解决。史密斯公司在检验收到的货物时,发现该水果的大小与合同的规定差别很大,便打算退货。根据这些情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06年卷一86题,多选) ?A.史密斯公司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保全货物 ?B.史密斯公司有权一直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哈斯公司对其保全货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做出补偿为止 ?C.史密斯公司不必使用自己的仓库保管该货物 ?D.史密斯公司也可以出售该货物,但在可能的范围内,应当把出售的意向通知哈斯公司 ?(解析)买方应该先接收货物,接收并不表明买方对货物的质量无异议,而是先接收后要求索赔,至于保全货物的费用可以从出售货物的货款中扣除。

国际经济法参考答案一最新版本

.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30分) 注:本卷中出现的《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又称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两者为同一公约的两个称呼 题目1 正确 获得3.00分中的3.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不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选择一项: A. 最惠国原则 B. 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 C.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D. 公平互利原则 反馈 正确答案是:最惠国原则 题目2 正确 获得3.00分中的3.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下列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合同是哪个?() 选择一项: A.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

. B. 国际技术许可协议 C. 我国企业为产品外销而与外商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 D. 股票承销协议 反馈 正确答案是:我国企业为产品外销而与外商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 题目3 正确 获得3.00分中的3.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可以适用的货物买卖包括哪个?() 选择一项: A. 股票和债券的买卖 B. 船舶的买卖 C. 飞机零部件的买卖 D. 电力的买卖 反馈 正确答案是:飞机零部件的买卖 题目4 正确 获得3.00分中的3.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在承诺通知中对下列哪些内容有所添加、限制,则被认为是非实质性改变了要约内容的附有条件的承诺?() 选择一项: A. 货物数量 B. 交货日期 C. 货物的原产地证 D. 货物质量 反馈 正确答案是:货物的原产地证 题目5 正确 获得3.00分中的3.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当合同被一方当事人宣告无效时,()不受此项行为影响。 选择一项: A. 关于所有权转移的条款 B. 关于争端解决的条款 C. 关于货物运输的条款 D. 关于风险转移的条款 反馈 正确答案是:关于争端解决的条款

司考卷一《国际法》复习知识: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国家司法考试/备考辅导 2016年司考卷一《国际法》复习知识: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订立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订立是由被保险人以填制投保单的形式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即要约),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即承诺后),保险合同即成立。投保单中须列明货物名称、保险金额、运输路线、运输工具及投保险别等事项。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单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内容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几项:保险人名称;被保险人名称;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保险期间;保险费。 1.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保险人是保险合同中收取保险费,并在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因此而遭受的约定范围内的损失进行补偿的一方当事人。被保险人指在保险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受到损失

的一方当事人。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一般也是被保险人。 2.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主要是货物,包括贸易货物和非贸易货物。 3.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被保险人投保的财产的实际价值。投保人在投保时需说明所要投保的标的的价值,而准确地确定标的的实际价值是很困难的,因此,保险价值通常是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的。这个价值是估算形成的,因此它可以是标的的实际价值,也可能与实际价值有一定的距离。 4.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的赔偿数额。当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时为足额保险;当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时为不足额保险;当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时为超额保险。 5.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保险责任是保险人对约定的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约定的危险事故”就是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可以分为保险单上所列举的风险和附加条款加保的风险两大类,前者为主要险别承保的风险,后者为附加险别承保的风险。 6.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也就是保险责任的期间。保险责任的期间有三种确定方法:(1)以时间来确定,例如规定

Removed_2016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试题及答案完美解析

1、关于Y公司和邓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Y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B.邓某的行为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C.Y公司的行为构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 D.邓某的行为构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 2、F公司是一家专营进口高档家具的企业。媒体曝光该公司有部分家具是在国内生产后, 以“先出口,再进口”的方式取得进口报关凭证,在销售时标注为外国原产,以高于出厂价数倍的价格销售。此时,已经在F公司购买家具的顾客,可以行使下列哪些权利? A.顾客有权要求F公司提供所售商品的产地、制造商、采购价格、材料等真实信息并提供充分证明 B.如F公司不能提供所售商品的真实信息和充分证明,顾客有权要求退货 C.如能够确认F公司对所售商品的产地、材质等有虚假陈述,顾客有权要求双倍返还价款 D.即使F公司提供了所售商品的真实信息和充分证明,顾客仍有权以“对公司失去信任”为由要求退货 3、关于食品添加剂管制,下列哪一说法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A.向食品生产者供应新型食品添加剂的,必须持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特别许可证 B.未获得食品添加剂销售许可的企业,不得销售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C.生产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必须给产品包装加上载有“食品添加剂”字样的标签 D.销售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必须在销售场所设置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的专柜 4、下列哪一选项属于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形? A.甲市中级法院陈法官的妹妹接到乙县法院开庭传票,晚上到哥哥家咨询开庭注意事项。陈法官只叮嘱其妹庭上发言要有针对性,不要滔滔不绝 B.乙市某法学院针对甲市中级法院在审案件组织模拟法庭,乙市中级法院钱法官应邀担任审判长。庭审后,钱法官就该案件审理和判决向同学们谈了看法 C.林法官担任某法学院兼职博士生导师,每年招收法学博士研究生1名 D.某省高级法院朱院长担任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副会长 5、案件审理期间邓某提出,本案纠纷起因于自己与K公司的劳动关系,应属劳动争议案件,

2013国际经济法司法考试试题带答案解释

单选2013 40.某国甲公司向中国乙公司出售一批设备,约定贸易术语为“FOB(Incoterms2010)” ,后设备运至中国。依《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负责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 B.甲、乙公司的风险承担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 C.如该批设备因未按照同类货物通用方式包装造成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责任 D.如该批设备侵犯了第三方在中国的专利权,甲公司对乙公司不承担责任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贸易术语FOB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卖方义务的规定。选项A错误。FOB术语下,货物的运输应由买方负责,即由中国的乙公司负责支付运费。选项B错误。FOB术语下,卖方承担装运港船上完成交货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选项C正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卖方义务的规定,货物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包装。 选项D错误。如果该批设备侵犯了第三方在中国的专利权,除非其不明知,否则是要承担责任的。 41.2011年4月6日,张某在广交会上展示了其新发明的产品,4月15日,张某在中国就其产品申请发明专利(后获得批准)。6月8日,张某在向《巴黎公约》成员国甲国申请专利时,得知甲国公民已在6月6日向甲国就同样产品申请专利。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如张某提出优先权申请并加以证明,其在甲国的申请日至少可以提前至2011年4月15日 B.2011年4月6日这一时间点对张某在甲国以及《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申请专利没有任何影响 C.张某在中国申请专利已获得批准,甲国也应当批准他的专利申请 D.甲国不得要求张某必须委派甲国本地代理人代为申请专利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巴黎公约》中有关专利申请优先权的规定。 选项A正确。根据《巴黎公约》第4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的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该期限内,在缔约国内每一个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均为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 选项B错误。根据《巴黎公约》第11条的规定,临时性保护原则要求缔约国应对在任何成员国内举办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可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如展品所有人在临时保护期内申请了专利或商标注册,则申请案的优先权日是从展品公开展出之日起算,而非从第一次提交申请案时起算。

国家司法考试经典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经典案例分析题及答案(1) 一、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案情] 被告人:某甲,男,33岁,前苏联人,副驾驶员。 1985年12月19日,被告人某甲与机长某乙等机组人员,在原苏联境内驾驶47845号安一24型民航客机,执行某市民航局101/435航班任务。当飞机飞到东经118、09'00“,北纬52、40'00”上空时,被告人趁领航员上厕所之机,以机舱出机械故障为由,将机械师骗出驾驶舱,随即锁上驾驶舱门,扭动自动驾驶仪,持刀威逼驾驶飞机的机长某乙向中国方向飞行,机长被迫改变航向,19日14时30分许,该机降落在我国黑龙江省某县某乡农田里。 [问题] 某甲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就是否适用我国刑法?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某甲以暴力手段劫持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飞入我国境内,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了犯罪,应依照中国刑法论处。 [法理分析] 本案涉及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被告人某甲虽就是外国人,但我国司法机关有权对其犯罪行为行使司法管辖权。因为:第一,某甲劫持航空器,已违反我国参加的《东京公约》、《海牙公约》与《蒙特利尔公约》的通知规定,“如发生外国飞机被劫持在我国降落等有关涉外事件,应按我国法律,并结合上述三个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符合我国《刑法》第九条所规定的中国应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对于中华人民共与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与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第二,我国《刑法》第6条第13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的,就认为就是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犯罪。”某甲不就是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有关刑事责任问题,不需要通过《刑法》第11条之规定解决,“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即不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某甲的犯罪行为虽始于我国领域之外,但其犯罪结果却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内,依照我国的有关规定,属于我国领域内犯罪,所以,应适用我国刑法,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 [案情] 被告人:严某,男,38岁,中国公民,我国驻某国大使馆的汽车司机。 被告人严某先后利用驾车去机场接送外国人员、代表团成员的机会,在驻在国首都机场行李处多次进行盗窃,陆续窃得大量外币现钞,以及手表、照相机等财物,共折合人民币10万余元。 [问题] 严某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就是否应依我国刑法论处?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严某系中国公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国外多次秘密窃取她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依中国刑法论处,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法理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严某以盗窃罪定罪判刑就是正确的。中国公民严某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就是否适用我国刑法,这就是本案的关键。我国《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就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工作人员

历年国际经济法司考真题大汇总)

历年国际经济法司考真题大汇 总2013年 80.关于国际投资法相关条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依《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投资争端应由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当双方表示同意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撤销 B.依《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只对向发展中国家领土内的投资予以担保 C.依《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最低比例的当地产品属于协议禁止使用的措施 D.依《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限制外国投资者投资国内公司的投资比例属于协议禁止使用的措施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国际投资法的三个主要条约。 选项A正确。依《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管辖权具有排他的效力,一旦当事人书面同意在中心仲裁,有关争端不再属于作为争端一方的缔约国国内法管辖的范围,而属于中心的专属管辖,且一方不得单方面撤销。 选项B正确。依《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担保机构成立的目的是要促进生产性资金流向发展中国家,因此,公约第12条和第14条明确规定,机构只对向发展中国家成员领土内的投资予以担保。 选项C正确。依《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最低比例的当地产品属于协议禁止使用的措施。 选项D错误。依《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限制外国投资者投资国内公司的投资比例并不属于协议禁止使用的措施。 81.中国甲公司从国外购货,取得了代表货物的单据,其中提单上记载“凭指示”字样,交货地点为某国远东港,承运人为中国乙公司。 当甲公司凭正本提单到远东港提货时,被乙公司告知货物已不在其手中。后甲 公司在中国法院对乙公司提起索赔诉讼。乙 公司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可免除交货责任?( ) A.在甲公司提货前,货物已被同样持有正本提单的某公司提走 B.乙公司按照提单托运人的要求返还了货物 C.根据某国法律要求,货物交给了远东港管理当局 D.货物超过法定期限无人向某国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变卖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无正本提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选项A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承运人签发一式数份正本提单,向最先提交正本提单的人交付货物后,其他持有相同正本提单的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持有记名提单的收货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条文是对“记名提单”,的规定,本题中为“指示提单”,而非“记名提单”。因此,前述规定不适用。

国际经济法考试真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在下面A、B、C、D)四个选项中,选择正确答案,将相 应的字母填在括号中。每小题1分,共10分) 1.《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需买方自费办理出口结关手续的有( ) A. EXW B.CIF C.DEQ D.FAS 2. 2000年6月10日,香港甲公司给厦门乙公司发出要约称:“螺纹钢1000吨,单价CIF 厦门250美元/吨,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厦门乙公司 还盘:“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请立即装船”。对此香港甲公司没有回复,也一直没有装 船。厦门乙公司认为香港甲公司违约。在此情形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B.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三个月装船 C.甲公司一直未装船是违约行为D.该合同没有成立 3.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可以适用于( ) A.确定合同的效力B.确定买卖双方的风险承担 C.确定货物所有权的转移D.确定产晶责任的承担 4.《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对所运货物的责任期限为( ) A.从启运港至目的港的全部期间 B.从货物装上船到货物交给收货人时止 C.从货物装上船时起到货物卸下船时止 D.从货物装上船到收货人检验完时止 5.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关系是( ) A.国家及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 B.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C.国际私人间接投资关系 D.只涉及国际法规范关系 6.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于2002年3月2日签订买卖服装的合同,3月10日货物出 运,4月1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转卖,4月6日货物到达指定目的港。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该货物风险原则上在( )转移至瑞士公司。 A.3月2日B.3月10日 C.4月1日D.4月6日 7.中国A公司要将其从美国B公司处通过普通许可合同购得的一项技术再许可给香港 C公司使用(原合同中有允许再许可的条款),A公司和C公司签订的合同只能是( ) A.独占许可合同 B.普通许可合同 C.独家许可合同 D.交叉许可合同 8.下列损失中不属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平安险承保范围的是( ) A.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的全部损失

历年司法考试真题考点总结-国际法

1.联合国大会对于联合国组织内部事务通过的决议对于会员国具有拘束力;对 于其他一般事项作出的决议属于建议性质,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2.联合国大会表决实行会员国一国一票制。 3.对于一般问题的决议采取简单多数通过;对于重要问题决议采取2/3多数通 过。实践中也常常采取协商一致方法通过决议。上述重要问题包括: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相关的建议,安全理事会、经社理事会和托管理事会中需经选举的理事国的选举;新会员国接纳;会员国权利中止或开除会籍;实施托管的问题;联合国预算及会员国应缴费用的分摊等。 4.联合国大会由全体会员国组成,具有广泛的职权,可以讨论宪章范围内或联 合国任何机关的任何问题,但安理会正在审议的除外。 5.《引渡法》第十条规定,请求国的引渡请求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提 出。 6.《引渡法》第十五条规定,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请求国应当作出互惠 的承诺。 7.《引渡法》第十六条规定,外交部收到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后,应当对引 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节和引渡条约的规定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是否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关于引渡条件等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进行复核。 8.根据转引渡需经原引出国同意原则,如果引渡国打算将被引渡人转引给第三 国,则一般应经原引出国的同意。 9.国际法上的承认一般是指既存国家对于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事态的出现,

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接受或同时表明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单方面行为。国际法中并没有对承认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国际实践中有明示和默示两种:(1)明示承认形式是指承认者以明白的语言文字直接表达承认的意思。包括通过正式通知、函电、照会、声明等方面表述,也包括在缔结的条约或其他正式国际文件中进行明确表述。(2)默示承认形式是指承认者不是通过明白的语言文字,而是通过与承认对象有关的行为表现出承认的意思。主要包括:与承认对象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与承认对象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正式接受领事或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行为一般也被认为是一种默示承认。但是,除非明确表示,下列行为一般不认为构成默示承认: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某种机构;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对于外国的某个地区或实体给予某类司法豁免权的安排等。 10.条约继承的实质是在领土发生变更时,被继承国的条约对于继承国是否继续 有效的问题。一般地,与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性条约”,如有关领土边界、河流交通、水利灌溉等条约,属于继承的范围;而与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所谓“人身性条约”以及政治性条约,如和平友好、同盟互助、共同防御等条约,一般不予继承。但这并不排除有关国家达成协议或根据《条约法公约》的规定来决定或解决条约的继承问题。 11.联合国会员国缔结的条约应当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否则联合国机构不得援 引,不登记不影响效力。 12.安理会表决采取每一理事国一票。对于程序事项决议的表决采取9个同意票即 可通过。对于非程序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要求包括全体常任理

06《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司考真题与案例(国际技术贸易法)

第七章国际技术贸易法(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和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国民待遇原则 优先权原则 临时性保护原则 保护的独立性原则 最低标准原则 强制许可原则 【真题】(2006年卷一第43题-单选) 【真题】(2009年卷一第42题-单选) (二)伯尔尼公约 基本原则 客体范围 权利内容 保护期 伯尔尼 公约 双国民待遇、 自动保护、 独立性 宽:文学艺术、演绎作品、实用艺术品、工业品外观设计 2项精神权利 8项经济权利 严格的权利限制 一般为50年 摄影和实用艺术品25年 作者国籍标准:公约成员国国民和在成员国有惯常居所的非成员国国民; 作品国籍标准: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其作品只要是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出版,或在一个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 【真题】(2003年卷一第674题-多选) 【真题】(2004年卷一第46题-单选) (三)★★★TRIPs 主要内容(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华盛顿公约) 注意: 1.工业产权国际保护和著作权国际保护的根本区别:工业产权国际保护意味着缔约国有受理其他缔约国国民工业产权申请的义务,但是否授权须根据其国内立法个案审查;著作权国际保护则意味着享有国民待遇的一旦创作完成,在所有缔约国自动获得著作权保护。2.TRIPS 协议的特点:(1)首次规定最惠国待遇原则;(2)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3)首次规定执法程序(民事、行政和刑事程序) 具体: 1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首次)、最低保护原则、促进经济和社会福利原则 2.知识产权保护的七种客体: (1)版权:客体包括计算机程序、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内容包括电影作品的出租权

国际经济法考试真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在下面 A 、 B、 C、 D)四个选项中,选择正确答案,将相 应的字母填在括号中。每小题 1 分,共 10 分) 1.《 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需买方自费办理出口结关手续的有 A. EXW B . CIF C.DEQ D .FAS () 2. 2000 年 6 月10 日,香港甲公司给厦门乙公司发出要约称:“螺纹钢1000吨,单价CIF 厦门 250 美元/吨,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厦门乙公司 还盘:“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请立即装船”。对此香港甲公司没有回复,也一直没有 装 船。厦门乙公司认为香港甲公司违约。在此情形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B .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三个月装船 C.甲公司一直未装船是违约行为D.该合同没有成立 3. 1980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可以适用于( A. 确定合同的效力 B .确定买卖双方的风险承担 ) C.确定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D .确定产晶责任的承担 4.《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对所运货物的责任期限为() A.从启运港至目的港的全部期间 B.从货物装上船到货物交给收货人时止 C.从货物装上船时起到货物卸下船时止 D.从货物装上船到收货人检验完时止 5.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关系是() A.国家及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 B.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C.国际私人间接投资关系 D.只涉及国际法规范关系 6.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于2002 年3 月2 日签订买卖服装的合同, 3 月10 日货物出 运, 4 月 1 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转卖,的港。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该货物风险原则上在4 月 ( 6 日货物到达指定目 )转移至瑞士公司。 A.3 月 2日B.3月 10日 C.4月1日D.4月 6日 7.中国 A 公司要将其从美国 B 公司处通过普通许可合同购得的一项技术再许可给 香港 C 公司使用(原合同中有允许再许可的条款),A公司和 C 公司签订的合同只能是() A. 独占许可合同 B.普通许可合同 C.独家许可合同 D.交叉许可合同 8.下列损失中不属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平安险承保范围的是 () A.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的全部损失

09司法考试大纲—国际经济法

第一章导论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考试内容: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商业惯例、1980年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 理解: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熟悉并能够运用:FCA、FOB、CIF、CFR贸易术语的基本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救济。 考试内容: 第一节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格式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二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1990年通则的主要修改几种主要贸易术语(FCA FOB CIF CFR) 第三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公约的适用范围(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任意性中国加入公约时的保留)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 风险转移(公约确定的风险转移的时间) 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卖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买方的补救办法买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卖方的补救办法适用于买卖双方的一般规定)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基本要求:

了解: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的规定。 理解:提单及其他运输单证,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主要险别与附加险别。 熟悉并能够运用:提单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的作用,海运承运人的责任与免责。 考试内容: 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 班轮运输(班轮运输的概念班轮运输的当事人提单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提单的种类提单的内容提单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他运输单证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其他方式的国际货物运输 第二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主要险别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期限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索赔时效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附加险别) 第四章国际贸易支付 基本要求: 理解:托收各方的关系、托收支付中银行的责任与免责。 熟悉并能够运用:信用证支付的相关原理。 考试内容: 第一节汇付与托收 汇付(汇付的概念汇付的当事人汇付的种类) 托收(托收的概念托收的程序托收的当事人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托收的种类银行的义务与免责) 第二节信用证 信用证(信用证的内容信用证的种类信用证的流转程序信用证的当事人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银行的责任和免责信用证欺诈及例外原则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UCP600号) 第五章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国际法试题及答案A

国际法试题及答案A 一、单项选择(每题2分,共30分) 1、根据国际法有关规则和我国有关法律,当发生我国缔结且未作保留的条约条款与我国相关国内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何者优先适用 B、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优先适用条约的规定 C、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自由裁量,以公平原则确定优先适用 D、我国缔结的任何未作保留的条约的条款与中国相关国内法的规定不一致时,都优先适用条约的规定 2、甲国与乙国1992年合并为一个新国家丙国。此时,丁国政府发现,原甲国中央政府、甲国南方省,分别从丁国政府借债3000万美元和2000万美元。同时,乙国元首以个人名义从丁国的商业银行借款100万美元,用于乙国1991年救灾。上述债务均未偿还。甲乙丙丁四国没有关于甲乙两国合并之后所涉债务事项的任何双边或多边协议。根据国际法中有关原则和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随着一个新的国际法主体丙国的出现,上述债务均已自然消除 B、乙国元首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 C、甲国南方省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 D、甲国中央政府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 3、甲国公民詹某在乙国合法拥有一幢房屋。乙国某公司欲租用该房屋,被詹某拒绝。该公司遂强行占用该房屋,并将詹某打伤。根据国际法中的有关规则,下列救济方式哪一项是正确的?( ) A、詹某应向乙国提出外交保护请求 B、詹某可以将此事件诉诸乙国行政及司法当局 C、詹某应向甲国驻在乙国的外交团提出外交保护的请求 D、甲国可以立即行使外交保护权 4、甲国倡议并一直参与某多边国际公约的制订,甲国总统与其他各国代表一道签署了该公约的最后文本。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只有在2/3以上签字国经其国内程序予以批准并向公约保存国交存批准书后,该公约才生效。但甲国议会经过辩论,拒绝批准该公约。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

2017年和2016年国际经济法司考真题

2017年 40.中国伟业公司与甲国利德公司签订了采取铁路运输方式由中国出口一批货物的合同。后甲国法律发生变化,利德公司在收货后又自行将该批货物转卖到乙国,现乙国一公司声称该批货物侵犯了其知识产权。中国和甲国均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缔约国。依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A.伟业公司不承担该批货物在乙国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 B.该批货物的风险应于订立合同时由伟业公司转移给利德公司 C.铁路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火车时起至卸下时止 D.不同铁路运输区段的承运人应分别对在该区段发生的货损承担责任 41.中国某公司进口了一批仪器,采取海运方式并投保了水渍险,提单上的收货人一栏写明“凭指示”的字样。途中因船方过失致货轮与他船相撞,部分仪器受损。依《海牙规则》及相关保险条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C A.该提单交付即可转让 B.因船舶碰撞是由船方过失导致,故承运人应对仪器受损承担赔偿责任 C.保险人应向货主赔偿部分仪器受损的损失 D.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其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 42.中国某公司进口了一批皮制品,信用证方式支付,以海运方式运输并投保了一切险。中国收货人持正本提单提货时发现货物已被他人提走。依相关司法解释和国际惯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D A.承运人应赔偿收货人因其无单放货造成的货物成本加利润损失 B.因该批货物已投保一切险,故保险人应对货主赔偿无单放货造成的损失 C.因货物已放予他人,收货人不再需要向卖方支付信用证项下的货款 D.如交单人提交的单证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即应付款 43.甲、乙、丙三国生产卷钢的企业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中国出口其产品,代表中国同类产业的8家企业拟向商务部申请反倾销调查。依我国《反倾销条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A.如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B.如甲、乙、丙三国的出口经营者不接受商务部建议的价格承诺,则会妨碍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确定 C.反倾销税的履行期限是5年,不得延长 D.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的临时反倾销税的,差额部分应予补交 44.甲国人迈克在甲国出版著作《希望之路》后25天内,又在乙国出版了该作品,乙国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缔约国,甲国不是。依该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 A.因《希望之路》首先在非缔约国出版,不能在缔约国享受国民待遇 B.迈克在甲国出版《希望之路》后25天内在乙国出版,仍然具有缔约国的作品国籍 C.乙国依国民待遇为该作品提供的保护需要迈克履行相应的手续 D.乙国对该作品的保护有赖于其在甲国是否受保护 80.甲、乙、丙三国均为WTO成员国,甲国给予乙国进口丝束的配额,但没有给予丙国配额,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题―期末

作业 1、中国公民甲原是中国某银行地方支行行长,曾数度非法将总额为1.05亿美元公款转移到A国,以个人名义存入A国A1银行,而后潜逃该国。当得知甲藏匿于A国后,中国请求引渡,并要求A国对甲采取先行强制措施。A国以双发没有引渡条约、其国内法中没有贪污罪罪名和规定死刑不引渡为由拒绝引渡。同时,甲在A国申请政治避难,诉称他在国内时因为与其上级领导在管理方面的意见不合而遭到政治迫害。A国同意了申请,给予他庇护。 其后,由于甲涉嫌A国在野党政治献金丑闻,又由于两国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以A国暗示,如果中国保证不判处甲死刑,可予考虑。 根据案情,分析A国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中国应该如何做才能引渡甲? 2、A国总统甲因贿选丑闻陷入信任危机。他利用出席B国国际会议之机转道C国寻求政治避难,随后遭A国国会罢免。C国承认甲的C国国籍,并允许他在C国定居。A国指控甲犯有腐败罪和侵吞国家财产罪等20项罪名,多次要求C国引渡,但C国以甲拥有C国国籍予以拒绝。A国民众对此极为不满,愤怒的示威人群冲进C国驻A国大使馆,占领使馆并将使馆工作人员扣为人质。A 国政府宣布保持占领使馆和扣押人质,以向C国施加压力。C国因此派遣一支特种部队到A国解救人质,但被全部抓获。A国以非法入境罪判处他们4年监禁。A国和C国都是《联合国宪章》和《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 问题:1)C国拒绝引渡甲是否合理?为什么? 2)甲对A国指控的罪行是否享有豁免权?为什么? 3)A国对其民众占领C国使馆和扣押人质的行为是否承担国家责任?为什么?4)C国派遣特种部队解决人质的做法是否符合国际法? 5)被抓获的C国特种部队人员是否享有战俘地位? 3、一艘A国货轮驶离A国港口进入公海后,一A国船员酗酒后将一B国船员杀害。该货轮在通过C国领海驶往目的地D国港口时,B国领事请求C国协助,将A国犯罪嫌疑人逮捕。C国接受了请求,在通过其领海的A国货轮上逮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