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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华集团招标管理办法

神华集团招标管理办法
神华集团招标管理办法

神华集团公司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神华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物资采购招标管理,规范招标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机制和评标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神华集团公司招标采购管理规定(试行)》(神华企〔2015〕280号)及《神华集团公司物资管理规定》(神华物资〔2015〕15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分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物资采购招标活动,参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资采购招标是指集团公司总部集中采购物资目录所列物资(以下简称总部集采物资)及各分子公司自行采购物资(以下简称自采物资)的招标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照本办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集团公司及各级分子公司在总部集采物资招标项目中,各物资需求单位视同为招标人。

第五条物资采购招标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应招必招的原则;

(四)依法合规和操作效率平衡兼顾的原则。

第六条严禁各级领导和从业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采取任何方式违规干预和插手物资采购招标活动。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集团公司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物资采购招标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集团公司及分子公司的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物资采购招标工作的管理模式和管理体系;

(二)审核物资采购招标工作基本管理制度;

(三)审核物资采购招标工作管理流程;

(四)审批物资采购评标结果的变更;

(五)审批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比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非公开招标事项;

(六)审批物资采购供应商短名单管理方案;

(七)研究物资采购招标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集团公司物资管理部(以下简称物资管理部)是物资采购招标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集团公司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梳理和优化集团公司物资采购招标管理流程;

(二)对须领导小组审批的物资采购非公开招标事项提出意见并办理报批手续;

(三)对各分子公司的物资采购招标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组织物资采购招标工作专项检查和相关培训活动;

(五)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物资采购招标工作情况。

第九条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是物资采购招标管理的参与和配合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煤炭生产部、电力管理部、运输管理部、煤制油化工部负责相应业务板块专用设备的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的审查;

(二)法律事务部会同物资管理部对提交领导小组审议的物资采购事项中的代理商授权关系进行审查;

(三)纪检监察部负责物资采购招投标投诉处理工作,对物资采购招标事项进行监督。

第十条各分子公司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实施细则,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自采物资的集中采购招标工作,配合完成总部集采物资的招标工作。

第三章招标

第一节招标方式及范围

第十一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组织)投标。

第十二条单批次同类物资采购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物资采购项目必须招标,供应商短名单、框架采购协议、寄售协议、新产品研发合作必须通过公开招标产生。按本办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已进行供应商短名单管理的物资采购;

(四)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企业商业秘密,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第十三条邀请招标单个标包应邀请3家(含)以上,有条件的应邀请5家(含)以上供应商参与投标。已建立供应商短名单的,应邀请本类物资短名单内所有供应商参与投标,放弃投标资格的短名单供应商均须有书面文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集团公司内部单位能够自行生产或者提供;

(四)已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的新产品、新技术合作研发企业能够自行生产或者提供;

(五)只能向原中标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设备运行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七)潜在供应商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八)经两次招标失败后,需从投标人以外的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符合前款所列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神华集团公司物资管理规定》(神华物资〔2015〕158号)等相关制度,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询比价(含竞价)、单一来源等方式采购。

工程建设项目甲供物资法律法规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拟采用邀请招标或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须采用如下方式进行审批:

(一)符合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认定;其他项目由物资管理部认定;

(二)单包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总部集采物资和单批次预算总额1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自采物资项目,须报集团公司审批。其中100万元人民币(含)至200万元人民币的采购项目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2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采购项目由领导小组审批;

(三)进口备件和单包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总部集采物资项目,由集中采购执行机构审批;

(四)单批次预算总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自采物资项目,由各分子公司审批,但1年内同类物资采购审批次数不得超过4次,超过4次的应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五)国产备件采购项目由各分子公司审批。

第十六条供应商短名单邀请招标视同为有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无需按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

批。

第十七条由各分子公司审批的非招标项目,需将相关审批文件存档备查,每年12月31日之前将审批情况汇总报送物资管理部(格式见附件)。

第二节招标委托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的招标项目应委托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组织进行。各子公司通过决策程序指定工程公司为本公司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九条神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资集团)等集中采购执行机构负责总部集采物资的招标委托,各分子公司负责本单位自采物资的招标委托。

第二十条各分子公司应以《招标委托函》等书面形式,确定与工程公司的委托关系,明确代理权责。

第三节招标文件

第二十一条总部集采物资的招标文件,由物资集团牵头组织工程公司和使用单位共同编制。

第二十二条各分子公司自采物资的招标文件可自行编制,或委托工程公司编制,或共同编制。

第二十三条物资采购招标评标办法一般应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如确需采用综合评估法,各分子公司自采物资的招标文件须经本公司招标工作领导机构审批,总部集中采购物资的招标文件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审批:

(一)预算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由领导小组审批;

(二)预算金额1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不足1000万元人民币的,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三)预算金额不足100万元人民币的由集中采购执行机构审批。

第二十四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招标文件必须明确投标人规模、资质、业绩要求及标

的的技术参数、技术标准等客观标准,应慎重设置“*”(废标)条款,合理设置“△”(调价)条款。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时,原则上不设置“*”和“△”条款。

第二十五条在供应商短名单准入公开招标时,可根据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对优秀供应商予以加分奖励,所加分数不超过总分的3%。在物资采购招标项目中,不得应用各类加分(或调价)奖励政策。

第二十六条招标文件不得设立歧视条款或以不合理条件的条款指定、选择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二十七条已发布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总部集采物资,各级采购相关部门应按照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对未发布示范文本的物资,分子公司编制招标文件时可参照示范文本执行。

第二十八条总部集采物资中的年度计划物资和基建项目类主要设备的招标文件由物资集团编制完成后报物资管理部审核。其他物资的招标文件由物资集团组织审查,报物资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自采物资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由分子公司审批。

第三十条招标文件批准后,如无特殊原因,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进行修改。招标过程中,任何涉及招标文件实质性变更的澄清或修改,均按原招标文件审批程序进行。

第四节招标代理费

第三十一条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或招标人向工程公司支付。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费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二条招标代理费应按市场最低费率收取,上限为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四章开标、评标、中标

第一节发标和投标接收

第三十三条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均应由工程公司发标。除已建立的供应商短名单外,采用邀

请招标方式的,应从集团公司寻源及供应商管理系统(以下简称SRM系统)中选择3个(含)以上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三十四条各分子公司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工程公司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三十五条招标文件应明确投标截止时间和标书送达地点,以利于潜在投标人投标。

第三十六条工程公司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接收投标,收到标书的同时应当登记并由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超过投标截止时间的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应当拒绝接收。

第二节开标和评标

第三十七条工程公司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开标。

第三十八条开标由工程公司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同时,根据集团公司规定的监督权限,邀请相应层级的纪检监察部门参加。

第三十九条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当众检查标书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现场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开标一览表中需要宣读的内容。

第四十条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工程公司、投标人和纪检监察部门签字,存档备查。投标人对开标有疑义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工程公司应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四十一条评标由工程公司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含)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从招标人以外的神华系统内单位聘请的专家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从神华系统外聘请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

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十三条外聘专家应在评标开始24小时前,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由工程公司利用计算机系统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国家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经联系确认,抽中的外聘专家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到场评标的,按原程序进行补充。专家库内专家数量不能满足需要时,可由各分子公司或工程公司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但应先补充进入专家库后再进行抽选。

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四十五条同一外聘专家原则上不得连续参加对同一种物资的评标,且1年内参加总次数不得超过5次。外聘专家的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70岁。

第四十六条为保证评标信息保密,创造良好的评标环境,应严格控制参加评标会的工作人员(工程公司除外)数量:

(一)预算金额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或技术复杂的招标项目,可安排工作人员参加,但每个单位最多只能有1名工作人员;对于其他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工作人员参加;

(二)工作人员数量较多的项目,评标时工作人员与评委的工作区域应分开。

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商务、技术条款和评标办法进行评标,招标文件中没有载明的条款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四十八条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第四十九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二)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证金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出具投标保函的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三)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四)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五)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六)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七)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八)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九)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废标的其他条款的。

第五十条评标报告应做到内容完整、准确,需包含所有投标人的报价、评标价或商务得分、技术得分及总分情况;推荐意见明确,废标理由充分,并需标明具体废标条款。

第五十一条招标项目开标后,经评审后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时,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本次招标是否具有竞争性,并作出“否决投标”或“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决定。

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统一为:

(一)经评审后有3家及以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时,推荐3个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二)经评审后有3家以下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时,有几家推荐几个中标候选人。

第三节中标和授标

第五十三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

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经领导小组审批后,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五十四条中标人确定后,工程公司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无异议,工程公司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如公示期内有投诉、举报的,在问题未查清并做出结论前,不得发送中标通知书。

第五十五条各分子公司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签订合同。

第五章检查与考核

第五十六条物资管理部会同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依据本办法对物资采购招标行为实施监督。

第五十七条各分子公司应当强化招标采购人员自律责任约束,积极推行招标资格人员数量,提高招标采购人员职业素质,推进招标采购人员专业化。

第五十八条在招标活动中,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应招未招行为;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依法进行招标的;

(二)招标人为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的;

(三)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或以各种借口规避招标、直接发包的;

(四)招标人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未履行审批程序的。

第五十九条集团公司对应招未招行为实行“零容忍”管理,各分子公司有应招未招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者处以以下处罚:

(一)若1年内发生1起应招未招行为,对相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若1年内发生1起以上应招未招行为,对相关单位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者进行通报批评;

(二)视情节轻重,对责任者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条集团公司将应招未招率设为企业考评目标值,纳入五型企业考核,与分子公司负责人绩效直接挂钩。各分子公司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应招未招行为问责机制,并将应招未招行为纳入本单位绩效考评体系,与责任者绩效直接挂钩。

第六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参加集团公司的评标活动: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九)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招标人或工程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邀请招标、非招标采购审批规定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三)未经批准不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中标人;

(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随意中止、暂停招标或变更后重新招标;

(五)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六)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七)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投标;

(八)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内容;

(九)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并列入集团公司供应商黑名单。

第六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3年内禁止其参加集团公司招标项目。

第六十五条集团公司建立招标违法记录公告机制,对招标违法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条件成熟时建立统一的招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神华航运专用设备采购中心、神华风电专用设备采购中心以及中国节能减排有限公司等其他集中采购执行机构参照本办法对物资集团的有关规定开展招标活动,并接受集团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物资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神华物资〔2011〕150号)同时废止。

附件:神华集团公司二级单位自行审批非招标项目年度统计表

附件

神华集团公司二级单位

自行审批非招标项目年度统计表单位名称:提报时间:

填报人: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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