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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规避新劳动法风险资料

合理规避新劳动法风险资料
合理规避新劳动法风险资料

合理规避新劳动法风险

刘墉说:我不是教你诈,是教你看清世事;

我说:我不是教企业诈,是教企业看清新《劳动合同法》!

新劳动法一出,企业顿成“弱势群体”。

央视大裁员,华为大辞职,知名企业动作频出,犹如惊弓之鸟,而这一幕将在2008年1月1日,新《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以后达到高潮。

比起1994年的《劳动法》,新法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而且明确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核心,对企业冲击最大的莫过于以下几点:

A.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B.用工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C.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资的80%;

D.除培训费、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外,不得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企业劳动制度的民主和公开;

F.劳务派遣人员无工作期间工资不得低于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面对苛刻的新法,在保持企业竞争力与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企业该何处何从?

A.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策:2008年1月1日新法实施后,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最好以3年合同期为宜,因为按照新法规定,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这样便于企业利用试用期充分考察劳动者,掌握主动,一旦不符合条件,可以在这个期间解除合同;同时,如果该企业是一个集团公司,可以让下属多个子公司分别多次与劳动者订立有期限的劳动合同,就可以规避一个企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

“续订劳动合同的”是指谁要求续订?法律条文指向不明确,如果是企业提出续订的意思表示才能够签无固定期限的话,似乎又回到原来规定的连续工作满十年,双方当事人同意签订劳动合同上面去了,那么,企业依然可以采取不同意续订方式而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例如:近期华为公司,包括任正非(老总)在内的所有工作满八年的华为员

工,在2008年元旦之前,都要先后办理主动辞职手续(即先“主动辞职”,再“竞业上岗”),再与公司签订1~3年的劳动合同;废除现行的工号制度,所有工号重新排序。尽管华为的做法有些偏激,但毫无疑问却是对《劳动合同法》的“积极”回应,尤其对于一些历史悠久,员工数量庞大的企业来说,及时清理企业内部劳动关系应当是当务之急。

B.用工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策: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满一年不订立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不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是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企业应当改变观念,将上岗后再签合同转变为先签合同后上岗,规范管理。

前段时间央视大面积辞退“临时工”,包括中央电视台及各栏目聘请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众所周知,中央电视台机构庞大,部门众多;加之其受体制限制,正式员工数量有限。那么仅凭中央电视台的正式员工,绝难完成纷繁复杂的电视采、编、播这一系统工作,需要大量临时性或长期性的“编外人员”作为补充。但在新《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这些未与中央电视台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外人员”就违背了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而中央电视台也极有可能面对众多的劳动争议。

C.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资的80%

对策:《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试用期的规定,包含三层意思:第一是对试用期限作了法律上的限制,即劳动合同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第二是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第三是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和试用期不得单独约定,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面对这些规定,企业首先必须遵从,但可以选择签订三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充分行使六个月的试用期;需要提出的是,对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笔者认为存在问题,因为如果是辞职后再次应聘的劳动者,或再次聘用不同岗位的劳动者,按照这个规定,就无须签订试用期,但企业不可能将一个能力技术都不了解的员工直接正式聘用,这样的规定显得有些武断。

至于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工资80%的问题,建议企业可以对岗位进行细化,制定出更加详细的职位等级和工资分级,并建议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基本工资,奖金和效益工资则约定应当经过对劳动者绩效考核按月或季度确定,这样就可以避免试用期工资过高产生的系列问题。

D.除培训费、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外,不得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对策:新法规定只有专项培训,专业技术培训才可以主张培训费的损失或违约金,它不包括入职培训(基本适岗培训),仅针对如生产线国外培训、参加脱产学习、继续教育、出国考察、学习等;违约金的数额更不得超过提供的培训费用总额,承担的责任也只是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比例。

商业秘密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必须具备三个条件:非公知性(未公开)、保密性(采取保密措施、制度)、实用性(具有经济利益)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劳动法》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法》二十三条均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新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同行业、同类具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或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但是,竞业限制必须要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的补偿后,该条款才具有约束力,且应约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并不得超过2年。

企业为保护自身利益,应对高管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培训费、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承担违约金。并且,这些内容最好同时约定,以有利于收集证据。并且,如果劳动者侵犯企业商业秘密达到一定程度或获取巨大利益,就构成《刑法》上的“泄露商业秘密罪”,企业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企业劳动制度的民主和公开

对策: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用工成本的影响(可打印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它是否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这一问题,正如《劳动合同法》其它热点一样,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讨论。通过分析《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全过程产生的影响即对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关系的运行及劳动关系的终止和解除产生的影响,可以看出对一个原本守法且劳动关系和谐的企业来说,《劳动合同法》基本不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而对于一个违法、侵犯工人权利的企业,它的劳动成本将大大地增加。 企业的用工成本包括工资、社会保险、带薪休假、各项福利支出、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支出,这些本来就是企业的法定用工成本,并不是《劳动合同法》给企业额外增加的,因此,《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加大企业用工成本。《劳动合同法》增加的是企业的违法成本,而这种成本是一种隐性成本、间接成本,是一种“可能”的成本,企业只要依法用工,就能避免高额的违法成本。《劳动合同法》通过一系列制度、措施,打击、制裁违法用工,使违法用工不但不能像以前一样降低用工成本,反而会成倍增加用工成本,从而迫使企业走向合法用工的良性轨道。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关系的运行和劳动关系的终止与解除都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并且对其中一系列违法用工问题都做出相对于以前的劳动法律、法规更加详细和严格的规定,增加了企业违法用工的成本。 一、增加了劳动关系建立中不签劳动合同和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成本 1、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成本增加 企业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据之前的劳动法律规定,虽然作为一种违法的事实来认定,但是基本上不会给企业带来实际的伤害。首先劳动仲裁不会因此而对企业来作出否定性的裁决,法院也不会,如果员工向劳动监察投诉的话,劳动监察首先向企业提出改正这种行为的要求,如果不改正的话,才会进行一定的处罚。而且,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是随时可以辞退员工的。

劳动法辞退工资结算

劳动法辞退工资结算 如果劳动者是用人单位无故辞退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以及劳动者的所有工资。 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或者说辞退、开除)分以下三种情况,可以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而没 有支付给的,可以在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 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 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 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 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 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 《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 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 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 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辞退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解除所属单位职工职务的法律制度。 注:随着《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在2001年10月6 日被废止,辞退违纪职工针对性的法律依据也相应没有了。辞退违 纪职工的权力实际上被下放给了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以劳动合同 中约定或制定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所谓的辞退实际已成为解除劳 动合同的一种形式。因此,辞退员工的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25条和 劳动合同法第39条。

劳动法工作时间规定

最新劳动法工作时间规定 (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新劳动法》对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新劳动法》对休假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相关规定】: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条例 《新劳动法》对工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新劳动法下违纪员工处理与企业应对策略

新劳动法下违纪员工处理 及辞退员工与企业应对策略 第一部份 新《劳动合同法》 违纪处理技巧 01、员工违纪处理的原则和依据 员工违纪处理的原则 1、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劳动纪律的建立应贯彻说服教育和纪律制裁相结合的原则,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 2、惩罚适当;(即惩罚应当与违纪行为相适应) 3、一事不再罚; 4、过时不罚。 员工违纪处理的依据 1.违纪事实 应注意全面、及时调查,保留相关资料,履行认定程序,准确加以证实。为正确处理违纪员工及发生劳动争议做好准备工作。 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 (《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6号已废止) 3.内部规章制度及集体合同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一、正确界定员工违纪行为 什么是违纪行为? 是指员工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行为。 其含义:1、应当是员工的某种行为;2、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既包含国家(政府部门)的规定,也包括企业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3、其行为必须是侵犯了企业的利益或者他人利益,并造成了危害;4、员工应具有行为能力;5、主观上有过错(过失)。第二、熟悉手册、慎重操作 1、事前明确告知(将员工手册发给员工) 2、培训检查监督 3、公平宽容教育 4、惩处前后一致 5、把握程序、依据 处理违纪员工程序:发现错误——查清事实——准确定性——耐心教育——会议讨论——(工会意见)——本人申辩——慎重决定——告知员工——报告备案 第三、处理恰当、安渡危机 树立形象、建好声誉 重视苗头、警惕危机 充分准备、打好初战 总结经验、防止重演

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工资标准

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辞退)分以下三种情况: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一、新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二、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达成协议的。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最新劳动法工作时间规定

最新劳动法工作时间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根据《新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有些企业因工作性 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新劳动法》对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新劳动法》对休假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相关规定】: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条例 《新劳动法》对工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

2020最新劳动合同法解读(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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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同系列,下载即可用 2020最新劳动合同法解读(最新版)导语:合同目的具有确定性。一般情况下,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应该是确定的。从严格意义而言,任何人的行为都是有目的的。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也属于人的行为,而且是比较正式的行为,所以更应该具有一定的具体目的。因此,对于特定的合同当事人,其合同目的是确定的。 2017最新劳动合同法解读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

辞退员工补偿标准新劳动法

辞退员工补偿标准新劳动法 一.新辞退员工的补偿标准 新劳动实施后,正好在合同续约情况下企业内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如果劳动合同不续约的情况下,算不算违法,如果这种情况想辞退的话,要不要给经济补偿金或者其他形式的补偿呢。 新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经济补偿按什么标准算 经济补偿金应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上述的第二、四、五种情况,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新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的详细规定

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新劳动法》对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新劳动法》对休假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相关规定】: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条例 《新劳动法》对工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论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论《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摘要:劳动合同制度是企业进行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一方面有利 于建立既有稳定性又有流动性的劳动关系;另一方面,必将对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产生深远 的影响。对《劳动合同法》中与人力资源管理相关的几个方面的重点内容进行深入分析,以期用人单位能够提高法律意识,提升员工关系管理水平,避免劳资冲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从而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1劳动合同签订的新规定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1)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将面临严厉处罚。 用人单位与员工形成劳动关系,按照现行《劳动法》的规定就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不签书面合同缺乏强有力处罚措施,同时用人单位不与劳 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往往逃避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降低解雇员工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成本。受利益驱动,实践中已经建立起劳动关系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大量存在。针对上述问题,《劳动合同法》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实践作了明确的界定。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仍未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须向员工每 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以上规定对用人单位而言,可以说是非产严厉的。因此,用人单位将来应在 人力资源管理中采取各种防范措施,建立起严格的劳动合同签订规程,防止出现员工不与单 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避免与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引起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2)引导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开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当时主要针对的是新招用的企业员工, 实行的是定期合同;90年代开始在已经参加工作的员工中推行全员合同制,并引入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关系到劳动者职业的稳定性,劳动者职业的稳定性也关系 到整个社会的稳定性。现行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劳动法》第20条: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 能够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员工范围非常有限,现在企业跟员工签订合同大多是固定 期限的。可以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相成为一种福利合同。由于《劳动法》对用人单位的解除权进行了极严的限制,而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则并无多少限制。这样就导致用人单位“趋利避害”尽量签订期限较短的定期合同。 这次《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期限的相关规定就是引导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期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取消了双方同意这样特别的约束条件,改为只要在同一用人单位 连续工龄满十年,员工即可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赋予了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的单方决定权。另外,增加了两种新的须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如规定:“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项规定无疑是对员工工作稳定性的一种保 护,将在客观上使企业于更多的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企业来说,也应意识到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是不可解除的。从用人单位长远来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运用得

新劳动法关于辞退员工的规定

新劳动法关于辞退员工的规定 辞退员工中经常出问题的基本都是不正确的甚至是违法的辞退。笔者接触的许多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往往都存在着一些错误的观点,比如,试用期可以随便辞退员工;员工违纪,可以辞退;只要公司给经济补偿金并提前一个月通知,可以辞退员工……这些观点都是很危险的,实践中发生的大量案例已经证明,持有这些观点的企业往往都是劳动争议不断并且屡屡败诉的企业。 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实质上是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之一。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由于劳动合同解除事关重大,因此劳动法对其条件和程序做了严格的规定,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必须要遵守严格的法律条件和法律程序,不是说辞就可以辞。不正确的辞退有很多的情形,其中最为严重的就是违法的辞退。违法的辞退主要表现为三大类情形: 1、辞退员工事实依据不充分; 2、辞退员工法律依据不准确; 3、辞退员工操作程序不合法。 上述三种违法的辞退,往往会给公司的经营管理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根据现行《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不问解除的事由,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又分三种: 1、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况,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d、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被劳动教养的。 2、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才能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况,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标准2017年

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标准2017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实质上是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之一。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由于劳动合同解除事关重大,因此劳动法对其条件和程序做了严格的规定,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必须要遵守严格的法律条件和法律程序,不是说辞就可以辞。不正确的辞退有很多的情形,其中最为严重的就是违法的辞退。违法的辞退主要表现为三大类情形: 1、辞退员工事实依据不充分; 2、辞退员工法律依据不准确; 3、辞退员工操作程序不合法。

上述三种违法的辞退,往往会给公司的经营管理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根据现行《劳 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 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不问解除的事由,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解除 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又分三种: 1、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况,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d、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被劳动教养的。 2、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才能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况,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 作的;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 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根据上述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需 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启示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启示  [摘要] 本文以《劳动合同法》的生效为契机,对企业如何应对新法、改善企业人力资 源管理、树立新的用工观念、避免企业的用工风险、实现企业持续稳定发展进行了思考。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至此这部备受关注、被解读为“激烈的利益博弈”的《劳动合同法》终于破茧而出,该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已经实施。该法贯彻了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理念,承载着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最终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历史使命。对企业人力资源的管理方式,企业用工成本与用工模式带来了全方位的深远影响。如何适应法律变化,树立新的用工观念,避免企业的用工风险,实现企业持续稳定发展是摆在企业管理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认为,企业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应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规范企业用工 《劳动合同法》颁布前,我国企业在用工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不与员工签劳动合同,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成白用期,剥夺员工休息日,劳动合同短期化,工作时间过长,加班费不合理,滥用违约金条款等方面。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明确规范了企业的上述行为,无疑导致了企业用人成本的提高。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同时将为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等福利。工资、社会保障、休息权利的保障等均是构成劳动力价格的要素,当上述因素均处于比较高的水平时, 则劳动力的成本就会增高。规范用工也必然导致解聘职工需付出昂贵的成本。再次是企业税务成本的提高,由于此前很多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部分企业在报税方面仍有隐瞒,而用工规范后,许多“黑户口”将浮出水面。新法也增加了企业的违法成本:“用人单 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每 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旦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除非有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外, 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劳动者要支付二倍的经济补偿金。 违法用工还会导致企业劳资纠纷升级,削弱企业的凝聚力、影响力和竞争力。 二、注重劳动合同,签劳动合同宜早不宜晚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以上条款中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对不签劳动合同处罚十分严重。因此,企业应在招用员工入职之前签劳动合同,最晚在入职当天签。否则企业一旦出现失误,会让工作陷入被动。如在员工开始工作之后再签合同,假如员工再提出其他要求时企业不想满足,员

20XX国家劳动法工作时间

20XX国家劳动法工作时间 2017国家劳动法工作时间最新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是怎样的?劳动者月平均工作时间为21.75天。劳动者的工资需要折算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按每日8小时,每月174小时进行折算。 以下是新劳动法关于工作的时间的相关规定内容: 1.什么是工时?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是多少? 答:工时,又称为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在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中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工时是劳动者进行劳动的时间,是劳动的自然尺度,是衡量每个劳动者的劳动贡献和付给劳动报酬的计算单位。工时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工作日,即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内的工作时间长度。所谓标准工时制度,是指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而消耗时间的最长限度的一种工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在正常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2.哪些企业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答: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应当明确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

概念。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企业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等原因不能均衡生产,必须在一定时间内连续生产或工作,以一定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一种特殊工时制度。根据国家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的有关规定,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一是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是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是因受季节条件限制,淡旺季节明显的瓜果、蔬菜等食品加工单位和服装生产,以及宾馆、餐馆的餐厅和娱乐场所的服务员等;四是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作制的职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一般以周、月、季、年为周期,且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时间基本相同。 3.符合哪些条件的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答:所谓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劳动者因生产条件或工作的特殊性,在一段时间内必须进行连续生产或工作,而不受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不进行固定计算工作日而无定时工作,采用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的一种特殊工时制度。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的有关规定,

新劳动法对中小企业的影响

2009年6月(总第207期) 法制与经济 FAZHIYUJINGJI NO.6,2009 (Cumulatively,NO.207) 2008年1月1日起,新的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作为我国第一部在法律层面上独立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充分的保障。无可争议,新劳动法作为一个制度规范,是从社会公平的角度出发,同时也兼顾劳资双方的利益。但新法的“诞生”同时却对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值得讨论的是,中小企业所面对的是哪些影响,以及如何利用新法本身消除影响、发展中小企业,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一、中小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 在我国的经济构成中,近年来中小企业发展迅速,市场份额不断扩大,已经成为经济生活中的一只重要力量。目前,全国工商注册的中小企业总数已超过1000万家,占我国企业总数的90%,中小企业工业总产值、销售收入、实现利税、出口总额分别占全国的60%、57%、40%和60%。在经济发达的浙江省、江苏省这个比例更高。在流通领域中,小企业占全国零售业的90%以上,中小企业还提供了约75%的城镇就业机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企业得到迅速发展,有力地推动了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 二、新劳动法实施后,中小企业面临的压力 (一)企业成本增加 比如从员工进企业的“进口”来说,试用期员工的工资企业不能随便定,按照新法的规定,试用期的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再如从员工离开企业的“出口”来说,新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在一般情况下,企业都要支付补偿费,这与《劳动法》原有的规定显著不同,明显加重了企业的补偿支出。而该法强调“同工同酬”后,企业或多或少会提高某些低收入职工的收入,导致劳务支出增加。由此可见,无论从显性成本还是从隐性成本来看,企业用工成本都会有所提高。这一问题对劳动力密集型中小企业影响较大。 (二)用工风险增加 这部法律颁布实施使用人单位用工风险有所增加。比如为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顽疾,新法大大放宽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只要条件成立,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合同,企业就必须签订。尽管无固定期合同与计划经济体制下铁饭碗式的国有企业的“固定工”不是一个概念,出现法定的解除条件,企业也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解除条件的出现不是那么容易的,而且变更劳动合同也要协商一致采用书面形式,所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使企业用工自主权受到很大压缩。比如“老、弱、病、残、孕”的员工,企业必须自己承担下来,不能再随意推向社会。此外,新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用工不规范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些规定无疑使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有所增加。 (三)利益矛盾增加 劳动合同的签订,应该在雇主双方自愿公平协商的前提下进行。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却将天平倾向了劳动者一方。劳动者权益被优化的同时对企业就失去了公平。事实上由于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存有不同理解,在如何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操作手续上也存在“反向操作”的可能。这都有可能助长雇主双方的关系紧张。 三、利用新劳动法发展中小企业 新劳动法总共有98条,其中14条篇幅全部是针对违法要付出的代价。这种代价包括赔偿、行政处罚,乃至追究责任。该法实施后,大多数中小企业面对压力的态度是敬而远之,底线就是尽量不犯法而已。殊不知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更何况充分利用劳动法赋予企业的权利,对企业而言有百利而无一害。 (一)充分了解劳动法 企业管理者首先要学习领会和掌握新劳动法内容。目前在中小企业中存在一个相当普遍的问题,很多企业不是不愿意执行,而是根本不懂,他们对雇佣关系的理解还只停留在发工资上。企业一旦接触到了往往是和员工对簿公堂的时候,由于没有准备,败诉的情况比较多。因此反过来就形成这样一种印象:劳动法只保护劳动者权益,是员工要求不合理条件的工具,是过于迁就劳动者,企业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所以很多企业采取回避、猜疑的态度。但是这种态度代价惨重。比如许多公司实行末位淘汰制,不合格就解除合同,其实是违法的。按要求,必须先证明不适合,要重新安排岗位,不行再脱岗培训,直至最终解决劳动合同。有的企业没有及时解除劳动合同,人走了照样保存档案,结果几年后员工再找企业,只能按当年合同履行。因此企业管理人应进行全面的劳 新劳动法对中小企业的影响 张宓 (南通市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江苏南通22600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摘要]新劳动法颁布实施后,在市场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中小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压力。如何帮助企业理解和利用这部法律实现劳资两利,推动当地经济发展,这将是笔者以下思考与分析的问题。 [关键词]新劳动法;中小企业;影响 [下转第89页]

新劳动法辞退员工的补偿标准与规定

一、新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二、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劳动法中关于工作时间与加班时间的规定

我国最新《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与加班时间的规定 1、《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2、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3、《〈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 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规定》的有关条款,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如何计发?其休息、休假如何确定?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中秋节

劳动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913146753.html, 劳动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作者:林文彬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4期 摘要: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可以说是一个公司完全运 营发展的重要基础,包括对公司职位,技术,能力等分配都是很关键的,但是劳动法的颁布,自然而然地带动了公司内部人力资源管理的全面的调整,包括职称对应的工资都要修改,同时要找到处理的相关措施,简言之,公司要重新修改公司人员配置管理制度。 关键词:人力资源管理;劳动法;影响 《劳动法》的颁布,意味着在相关的内容上进行改革,在国家对人力资源管理方面进行了更加全面的保护,当然,这对于一个公司来说,将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包括从公司新员工的招聘制度管理,企业在对员工培训的相关制度及内容,员工在该公司进行签署合同的管理及其它的一些有关于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所以,公司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就得在国家法律保护的情况下进行相应的改变,要与时俱进,既要符合国家法律,又要对员工有合法的管理,激励员工去努力奋斗,而不会因《劳动法》的颁布,员工对公司产生不满而不能全心全意地为公司做事。 一、招聘员工方面的影响 公司在对外进行人员扩充时要依靠国家颁布的《劳动法》来做调整,当新的《劳动法》颁布后,公司和受聘人员在对于劳动合同的签订时就会有所改变,公司一般在招到人员时都会对该人员进行相关调查,包括受聘人员在未来三年内的人生规划,对于公司聘用该人员时会作出什么规定,一旦员工在公司内部熟悉公司相关的业务和掌握了公司的相关重要核心技术时,公司一般会以长期合同来保留该员工,辞职将会以毁约来处理,这样对员工自然是不合理的,一般来说,员工都是需要能够有更加好的待遇和锻炼的机会,或是换一个工作环境,一般都只会签署一个短期的合同。而对于一个公司来说,培养了一个懂公司内部业务及相关的其它核心人才是很不容易的,一旦该员工离职将会对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从而公司又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资金去培养其他的人员。公司和员工存在着相互利益的关系,员工拿到资金,公司得到了管理和业务提升。 二、签署相关的合同 一般来说,当公司遇到了一个人才,它就会以相当好的福利待遇来作为条件想办法留住该人才,自然而然就会签署相关的合同,员工也受到了限制,只能在公司待足签订日期才可离职。但是如果签署了劳动合同,在合同未满之前而公司又要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将会受到相应的责任,要做出相应的对劳动者的补偿,相反的,如果在未满劳动合同之前,劳动人员要解除劳动合同,也要按照合同中相关的处罚,包括处罚违约金等。其实合同是对于劳动者和公司两方的一个监督的标准,双方都有保护,当然,最主要还是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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