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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院评审的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院评审的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院评审的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院评审的实施细则(试行)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

【发文字号】粤卫[2012]11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2.08.08

【实施日期】2012.08.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院评审的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卫生厅2012年8月8日以粤卫〔2012〕11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院的监督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促进医院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辖区内的各级各类医院(含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医院、专科医院)按本细则申请评审。

未制定标准的专科医院不纳入评审范围。

第三条医院评审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医院评审有效期四年,实行不定期考核管理。医院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年后方可申请评审。

医院设置级别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执业满三年方可按照变更后级别申请首次评审。

第五条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服务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情况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明确医院的数量、规模、布局和功能。

第六条《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须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当地政府批准。

第七条各级医院评审结论分为甲等、乙等、不合格。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院评审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成立医院评审领导小组,并建立专家库。

医院评审领导小组根据综合性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医院及专科医院的性质,设置评审办公室,负责受理、资质审查、抽取评审专家和审核工作。

医院评审工作可委托适宜的第三方机构负责。

第九条医院评审实行分级负责制度。省级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评审三级医院;地级市评

审领导小组负责评审二级及以下的医院,评审结果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上级医院评审领导小组对下级医院评审领导小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下级评审工作进行抽查。

第十条省级评审领导小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成员若干人。组长由省卫生厅厅长兼任,副组长由主管副厅长兼任,成员由省卫生厅有关职能部门担任。

第十一条医院评审专家库由卫生行政部门、行业学(协)会、医疗保险机构、社会评估机构、医疗机构等方面的专家和群众代表组成,采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名与医院、社会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由卫生行政部门选聘。

第十二条医院评审专家库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二)有医院管理经验或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综合素质好;

(三)临床专家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管理专家应为从事医院管理工作三年以上的科级以上管理干部;

(四)社会保险机构、评价机构和群众代表由熟悉医疗卫生情况的有关人员参加;

(五)年龄在65岁以下。

第十三条评审专家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卫生行政部门和评审组织举办的培训、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参加评审工作。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发放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卫生厅2011年12月29日以粤卫〔2011〕150号发布自2012年1月30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下列公共场所需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一)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住宿场所; (二)桑拿、浴室、洗浴中心、足浴、温泉浴、SPA休闲中心等沐浴场所; (三)理发店、美容店(不含医疗美容)、美甲店等美容美发场所; (四)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厅、卡拉OK、游艺厅(室)、咖啡馆、酒吧、茶座等文化娱乐场所; (五)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健身室等体育场所; (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文化交流场所; (七)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使用集中空调的商场、超市、书店等购物场所; (八)候车(含地铁)室、候船室等公共交通等候场所。 第五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时,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从业人员的名单、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以及卫生管理人员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卫生信息化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卫生信息化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卫办函[2011]316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1.09.08 【实施日期】2011.09.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卫生信息化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粤卫办函〔2011〕316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部属、省属有关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厅直属有关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深化医改工作部署,加快推进全省卫生信息化建设,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提供有力支撑。我厅决定在区域卫生信息化、县域卫生信息化、远程会诊系统、基于居民健康档案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基于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平台、居民健康服务“一卡通”、公共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建设等7个方面开展卫生信息化建设试点工作。在各单位申报、市局根据粤卫办函[2011]195号通知要求推荐的基础上,经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确定广州市、省人民医院等87个单位为第一批

省级卫生信息化建设试点单位(名单见附件)。现将试点单位名单予以公布,并对做好试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对卫生信息化建设试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卫生信息化是我省卫生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医改的迫切需要,是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的重要手段。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和《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各级医疗卫生部门要把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作为本地区、本单位有效落实医改任务,监测与评价医改实施效果,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降低医药费用,促进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的重要举措,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试点建设工作,积极主动地争取当地财政、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等部门的大力支持,落实支持试点的各项措施。 二、加强对卫生信息化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及管理 我厅将制定全省卫生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管理办法等指导性文件。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支持鼓励各试点单位切实做好试点工作,力争1年内取得初步效果。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和省部属院校附属医院及厅直属单位根据试点建设原则要求和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试点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将本辖区(或本单位)的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送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规财处),属基于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的试点医院应同时报我厅医院信息化“先行先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医政处)。原则上每半年报送一次进展情况(具体统计报表另发)。我厅将在厅外网设置专栏,反映、通报各单位试点建设进展信息。 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医院信息化“先行先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我省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部署及各地试点进行情况,给予政策指导和支持,适时组织检查、评估试点进展和成效,委派厅信息化咨询专家组对各单位试点工作给予技术指导。结合各地实际落实支持措施,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不按要求开展试点工作的单位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厅贯彻2011―2020年广东省妇女儿童发展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厅贯彻2011―2020年广东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粤卫[2013]28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3.04.02 【实施日期】2013.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厅贯彻2011-2020年广东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的 通知 (粤卫〔2013〕28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我省妇幼卫生事业,促进妇幼卫生服务公平性和可及性,进一步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根据《广东省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广东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卫生部关于印发贯彻2011-2020年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卫妇社发〔2012〕12号)精神,我厅组织制定了《省卫生厅贯彻2011-2020年广东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

施。 广东省卫生厅 2013年4月2日省卫生厅贯彻2011-2020年广东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实施方案 妇女儿童健康状况是反映全民健康水平、生活质量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加快妇幼卫生事业发展,对于提高全民健康素质、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自贯彻实施2001-2010年广东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紧紧围绕妇女儿童健康目标,认真贯彻《母婴保健法》和《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妇幼卫生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全省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从2000年的16.77‰、21.65‰下降到2010年的4.83‰、6.05‰,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从2000年的2.03%下降到2010年的0.96%,孕产妇死亡率从2000年的31.47/10万下降到2010年的13.14/10万,取得显著成效。当前,我省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威胁我省妇女儿童健康的问题仍然较为突出。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存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和人群之间的差异,妇幼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有待提高;流动、留守等儿童的健康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残疾儿童的康复和救助工作需加快推进;出生缺陷、心理疾患、营养性疾病等已经成为威胁妇女儿童健康的突出公共卫生问题;妇幼卫生服务能力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妇女儿童健康需求等。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广东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两个规划”)和《卫生部关于印发贯彻2011-2020年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卫妇社发〔2012〕12号),不断提高我省妇

迎接三级医院评审工作实施方案

医学院附属医院 三甲医院评建工作推进方案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综合医院等级评审工作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自身建设和规化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确保我院顺利通过“三甲”医院评审,现结合医院实际,制订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按照卫生部《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与评审细则(2011年版)》切实做好各项工作,坚持“六重、三不”原则(重服务、重管理、重质量、重安全、重基础、重保障,不搞形式、不搞运动、不弄虚作假)和“十六字”评建方针(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涵),确保医院管理、医疗质量、医院服务、医疗安全、诊疗效果、技术水平和社会公益性有明显进步,持续推进学科建设,构建和谐医院。通过等级评审工作,进一步完善医院科学管理长效机制,提升医院整体实力,提高医院服务质量,促进医院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组织保证 ㈠为确保“评建”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医院评建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医院等级评审工作的领导、组织及督查工作。 组长: 常务副组长: 成员: ㈡领导小组下设评建办公室,成员如下: 分管领导:

主任: 副主任: 成员: 职责: ⑴制定全院评建工作推进方案、各阶段工作安排和工作要求并具体组 织实施; ⑵相关工作任务的分解、材料印发、指导、督查; ⑶收集、整理、汇总保管、利用分析各类资料信息,做好上传下达; ⑷完成评审达标所需的各种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⑸负责对全院评建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⑹负责做好院自查、邀请院外专家评审、预评审与正式评审各项工作,制定各次实施方案和接待方案。 (三)评建工作小组:全院成立7个工作组,由院领导牵头负责,按照医院等级评审工作实施方案、各阶段工作安排和要求,对照等级医院评审标准,做好各工作组的组织实施、自查整改、评审迎检工作。 1、医、护、药、技、院感组: 分管领导: 组长: 成员: 主要职责: (1)负责医疗核心制度、医疗质量与安全、服务流程及医疗技术、应急管理;临床路径与单病种质量;ICU、感染性疾病、中医、康复、介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 【发文字号】粤卫[2011]150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1.12.29 【实施日期】2012.01.30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广东省卫生厅关于修改《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7修订)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卫生厅2011年12月29日以粤卫〔2011〕150号发布自2012年1月30日起 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下列公共场所需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一)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住宿场所; (二)桑拿、浴室、洗浴中心、足浴、温泉浴、SPA休闲中心等沐浴场所; (三)理发店、美容店(不含医疗美容)、美甲店等美容美发场所; (四)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厅、卡拉OK、游艺厅(室)、咖啡馆、酒吧、茶座等文化娱乐场所; (五)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健身室等体育场所; (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文化交流场所; (七)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使用集中空调的商场、超市、书店等购物场所; (八)候车(含地铁)室、候船室等公共交通等候场所。 第五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时,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广东省卫生厅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

广东省卫生厅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卫[2012]118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2.08.29 【实施日期】2012.08.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卫生厅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卫〔2012〕118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省政府决定取消我厅“新生儿疾病筛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中心血库采供血许可证核发”、“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初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初审”等4项行政审批事项,决定下放我厅实施的“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核准”、“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核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等3项行政审批事项。根据省转变政府职能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

工作的通知》(粤机编办函〔2012〕724号)要求,为做好省卫生厅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卫生厅关于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卫生厅 2012年8月29日省卫生厅关于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和省转变政府职能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粤机编办函〔2012〕724号)要求,为做好省卫生厅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实施方案。

二级甲等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

二级甲等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 第一章医院功能任务 一、医院设臵、功能和任务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臵规划的定位和要求 (一)医院的功能、任务和定位明确,保持适度规模(责任部门:院办)。 (二)主要承担常见病、多发病、部分疑难病的诊疗工作,兼顾预防、保健、康复功能(责任部门:医务科、各临床科室),可提供24小时急危重症诊疗服务(责任部门:医务科、总务科、急诊科及各临床医技科室)。 (三)临床科室诊疗科目设臵、人员梯队(医务科)与诊疗技术能力达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二级医院标准(各临床科室负责统计项目完成情况,准备技术病历)。 (四)医技科室服务能满足临床科室需要,项目设臵、人员梯队与技术能力达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二级医院标准(医务科,各医技科室负责统计所开展项目、人员梯队)。 二、科学规范的内部管理机制 (一)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责任部门:院办)。(二)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责任部门:医务科)。(三)将推进规范诊疗、临床路径管理和单病种质量控制作为推动医疗质量持续改进的重点项目(责任部门:医务科、护理部、各临床科室)。 (四)提高工作绩效,优化医疗服务系统与流程,缩短平均住院日、缩短患者就医等候时间(责任部门:医务科、门诊办、各临床医技科室)。 (五)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及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有关规定,规范医师处方行为,确保基本药物得到优先合理使用(责任部门:医务科、药剂科、各临床科室)。 (六)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开展特需服务(责任部门:院办)。 三、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 (一)根据政府指令承担对口支援基层医疗机构的工作,纳入院长目标责任制与医院年度工作计划,有实施方案,专人负责(责任部门:院办)。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传染病的发现、救治、报告、预防等任务(责任部门:控感科、各临床医技科室)。(三)开展健康教育、健康咨询等多种形式的公益性社会活动(责任部门:门诊办)。(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与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完成医院基本运行状况、医疗技术、诊疗信息和临床用药监测信息等相关数据报送工作,数据真实可靠(责任部门:信息科)。 四、应急管理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级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服从指挥调度,承担本县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任务和配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医务科)。(二)建立医院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责任,建立并不断完善医院应急管理机制(责任部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院评审的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院评审的实施细则(试行)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 【发文字号】粤卫[2012]11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2.08.08 【实施日期】2012.08.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院评审的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卫生厅2012年8月8日以粤卫〔2012〕11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院的监督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促进医院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辖区内的各级各类医院(含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医院、专科医院)按本细则申请评审。 未制定标准的专科医院不纳入评审范围。

第三条医院评审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医院评审有效期四年,实行不定期考核管理。医院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年后方可申请评审。 医院设置级别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执业满三年方可按照变更后级别申请首次评审。 第五条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服务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情况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明确医院的数量、规模、布局和功能。 第六条《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须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当地政府批准。 第七条各级医院评审结论分为甲等、乙等、不合格。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院评审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成立医院评审领导小组,并建立专家库。 医院评审领导小组根据综合性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医院及专科医院的性质,设置评审办公室,负责受理、资质审查、抽取评审专家和审核工作。 医院评审工作可委托适宜的第三方机构负责。 第九条医院评审实行分级负责制度。省级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评审三级医院;地级市评

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

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粤价[2011]15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1.06.23 【实施日期】2011.06.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 目和标准的通知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粤价〔2011〕151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卫生与人口计生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卫生与人口计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3号)精神,现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一般诊疗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门诊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耗材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等见附件,其他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暂不变。 二、合并一般诊疗费是国务院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的重要抓手。各地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各市价格、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省规定的价格范围内、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制定本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价格主管、卫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各地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指导合并一般诊疗费工作。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仅收费不医治。对不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擅自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分解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各地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依法进行查处。 附件: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

三级医院等级评审迎评工作实施方案

三级医院等级评审迎评工作实施方案 各科室、部门: 为促进医院加强内涵建设,保证医疗安全,持续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切实促进我院的发展,根据卫生部《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卫医管发[2011]75号)、《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1年版)》的要求,以及2012年湖南省卫生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力争在第二周期三级综合性医院等级评审中确保“三甲”医院等级。为此,特制订医院三级医院等级评审迎评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的方针,围绕质量、安全、服务、管理、绩效,体现以病人为中心。严格按照卫生部《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卫医管发[2011]75号)、《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1年版)》的要求, 从细、从实、从严加强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增强服务功能,推进学科建设,构建和谐医院,促进医院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全面达到三级甲等医院目标。 二、目标要求 通过建立以院长挂帅的迎评机构及体系,全员发动,以卫生部及湖南省卫生厅“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为依据,认真学习,扎实培训,对照标准自查与整改,逐条达标,确保公立医院的公益性,保证患者安全,使患者享受优质高效价廉的医疗护理,实现医院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立有效的医院管理持续改进体系。 三、领导机构与工作体系 为更好地组织、领导和指挥三级综合医院评审准备活动,保障迎评工作严密有序进行,医院建立“三级医院等级评审”领导机构与工作体系: (一)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办公室

设立三级医院等级评审专门办公室,该办工作人员全脱产开展工作,各成员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积极参与,各司其职,确保人员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 主任: 副主任: 成员: 秘书: (三)评审办职责 1、负责制定迎评工作实施方案和具体工作计划,解读《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和《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指标内涵,明确和细化迎评工作内容和目标任务,以及全院各项迎评任务的安排工作; 2、为院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信息服务以及迎评需要的对外联络工作; 3、负责组织、推动评审工作按计划、分步骤进行; 4、负责组织关于迎评工作全院性的学习、培训和考试工作; 5、组织召开迎评领导工作小组会议; 6、组织部门及科室迎评工作的督查活动,并及时提出反馈及整改建义; 7、督促各单位(部门)各项迎评工作的落实; 8、定期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迎评工作的进展情况,并就特殊性问题提交讨论; 9、负责迎评资料的收集、整理、汇编、建档工作; 10、完成迎评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11、负责专家评审工作的陪检人员安排。 (四)医院评审督查专家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秘书: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

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任务分解

攀枝花市中心医院 三级综合医院复审标准实施细则精简版 (2011年版)目录 第一章坚持医院公益性 .......................................................................................................................................................... 1 一、医院设置、功能和任务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定位和要求1 二、医院内部管理机制科学规范?1 三、承担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对口协作等政府指令性任务 (2) 四、应急管理 (3) 五、临床医学教育4? 六、科研及其成果推广4? 第二章医院服务 (5) 一、预约诊疗服务 (5) 二、门诊流程管理 (5) 三、急诊绿色通道管理 (6) 四、住院、转诊、转科服务流程管理 (7) 五、基本医疗保障服务管理 (7) 六、患者的合法权益8? 七、投诉管理 (8) 八、就诊环境管理 (9) 第三章患者安全 ...................................................................................................................................................................... 10 一、确立查对制度,识别患者身份 (10) 三、确立手术安全核查制度,防止手术患者、手术部位及术式发生错误 (11) 四、执行手卫生规范,落实医院感染控制的基本要求11? 五、特殊药物的管理,提高用药安全?11 六、临床“危急值”报告制度12? 七、防范与减少患者跌倒、坠床等意外事件发生 (12) 八、防范与减少患者压疮发生?12

广东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

广东省卫生厅文件 广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 广东省财政厅文件 粤卫[2000]83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13号)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计社会[1999]261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该《标准》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请各市根据《意见》的要求及《标准》的规定,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和卫生事业发展情况,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开展,以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 附件: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计社会[1999]261号) 省卫生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 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卫生资源标准通知 抄送:卫生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各地级以上及顺德市卫生局、计委、财政局 打字:谢碧桃校对:汤泽群省卫生厅印1000份

广东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卫生行业管理和规划指导,编制与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合理配置卫生资源,促进我省卫生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计社会[1999]261号),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检查、监督、评价区域卫生发展情况。 第三条制定本标准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卫生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与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相协调,实行分类指导;优先发展和保证基本卫生服务;加强农村和预防保健及传统医药;优化组合、合理布局、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与效益。 第四条本标准以各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为基本规划单位,以人口、经济与社会发展、居民健康状况等有关指标为依据,将全省区域划分为四类(详见附表)。 第五条本标准所称的卫生资源,是指卫生机构、医院病床、医师、大型医疗设备和卫生事业经费。配置标准是指对各类区域卫生资源配置总量及主要结构和例的量化规定。 第二章卫生机构配置 第六条根据职责明确、功能互补、布局合理、层次清晰的原则调整区域卫生机构体系。合理规划三级医院数量与规模;构建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巩固和完善县、镇(乡)、村医疗保健网;重组疾病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执法机构。 第七条城市医院配置:广州、深圳市市区可按三级、二级、一级三个层次设置医院;地级市市区可按三级、二级(或一级)两个层次设置医院。三级医院(含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各类专科医院)的配置个数与专科类别应根据区域内三级医院病床总数、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的各类三级医院规模及区域居民主要疾病而设定。二级医院(含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各类专科医院)或一级医院的配置数应符合规模经济与布局经济的原则,根据人口与地理情况,在病床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通讯录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东省人民医院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 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广东省应急医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广东省妇幼保健院 广东省口腔医院 广东省生物制品与药物研究所 广东省医学学术交流中心(广东省医学情报研究所) 广东省健康教育中心 广东省结核病控制中心 广东省精神卫生中心 广东省皮肤性病防治中心 广东省第二中医院(广东省中医药工程技术研究院) 广东省卫生监督所 广东省泗安医院 省深圳牙科医疗中心 广东省医学实验动物中心 广东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 广东省卫生医疗对外合作服务中心 广东省医药采购中心 广东省干部保健中心 广东省计划生育协会 广东省人口发展研究院 广东省人口计生委药具管理中心 广东省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中心 广东省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所 人之初杂志社 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珠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汕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佛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韶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河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梅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惠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汕尾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阳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湛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茂名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肇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潮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揭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云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中山大学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 中山大学第六医院 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 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 中山大学光华口腔医院?附属口腔医院 暨南大学医学院 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广州中医药大学 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广东省中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广东省中医药科学院 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骨伤科医院 汕头大学医学院 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汕头大学精神卫生中心 汕头大学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 汕头大学?香港中联合汕头国际眼科中心 广东医学院 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 广东药学院 广东药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 广州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五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荔湾医院 南方医科大学 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 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 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南方医科大学江都医院

广东省三级医院等级综合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广东省三级医院等级综合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引言 本报告针对广东省三级医院等级综合情况现状,以数据为基础,通过数据分析为大家展示广东省三级医院等级综合情况现状,趋势及发展脉络,为大众充分了解广东省三级医院等级综合情况提供重要参考及指引。 广东省三级医院等级综合情况数据分析报告对关键因素医院机构总数量,三级医院总数量,三级甲等医院数量,三级乙等医院数量,三级丙等医院数量等进行了分析和梳理并展开了深入研究。 报告力求做到精准、精细、精确,公正,客观,报告中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相关行业协会等权威部门,并借助统计分析方法科学得出。相信广东省三级医院等级综合情况数据分析报告能够帮助大众更加跨越向前。

目录 第一节广东省三级医院等级综合情况现状 (1) 第二节广东省医院机构总数量指标分析 (3) 一、广东省医院机构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医院机构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三、广东省医院机构总数量占全国医院机构总数量比重统计 (3) 四、广东省医院机构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广东省医院机构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医院机构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医院机构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广东省医院机构总数量同全国医院机构总数量(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广东省三级医院总数量指标分析 (7) 一、广东省三级医院总数量现状统计 (7) 二、全国三级医院总数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广东省三级医院总数量占全国三级医院总数量比重统计分析 (7) 四、广东省三级医院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广东省三级医院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国三级医院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9)

等级医院评审实施方案

XXXXX医院等级医院评审实施方案为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院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院整体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卫生部于2011年4月开始了新一轮医院评审的有关工作,按照卫计委《医院评审暂行方法》(卫医管发〔2011〕75号)、《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1版)》及《XX省医院评审工作实施办法》(XX卫生计生通〔2014〕XXX号)要求,根据XXX省卫计委新一轮医院评审工作部署,为扎实、有效、有序、有力地推进三甲医院评审准备工作,确保我院顺利通过上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评审,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公立医院改革,坚持医院公益性,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安全和质量建设为核心,以三甲医院评审为动力,不断加强内涵建设,全面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通过迎评与达标过程,促进医院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 二、目标任务 (一)以三甲医院评审作为医院当前工作的抓手和主线,全院上下进行广泛动员和培训,把PDCA循环等先进管理工具贯穿于日常工作始终。通过完善和执行医院管理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抓好医院软件、硬件建设,实现对医疗质量、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持续改进,确保

我院各项指标达到三甲医院标准,并以优异成绩通过上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评审。 (二)通过三甲医院评审,进一步完善我院科学管理的长效机制,提高医院整体实力,促进医院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组织机构 成立三级甲等医院评审领导小组 组长:XXX XXX 副组长:XXX XXX 领导小组下设执行小组: 组长:XXX 副组长:XXX 成员:XXX XXX 办公室设在评审办,办公室主任XXX,办公室副主任XXX 医疗药学组、院感护理组、综合管理组三个工作实施小组名单 科室主任、及每科室至少有一名内审员(在主任领导下负责本科室的评审工作) 四、工作职责 (一)三级甲等医院评审领导小组

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doc

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 (2011 年版) 为全面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逐步建立我国医院评审评价体系,促进医疗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改善医疗服务,更好地履行社会职责和义务,提高医疗行业整体服务水平与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在总结我国第一周期医院评审和医院管理年活动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部印发了《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1 年版)》(卫医管发〔2011〕33号)为增强评审标准的操作性,指导医院加强日常管理与持续质量改进,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行业监管与评审工作提供依据,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范围 《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1 年版)》适用于三级综合性公立医院,其余各级各类医院可参照使用。 本细则共设置7 章73 节378 条标准与监测指标。 第一章至第六章共67 节342 条636 款标准,用于对三级综合医院实地评审,并作为医院自我评价与改进之用;在本说明的各章节中带“★”为“核心条款”,共48 项。 第七章共6 节36 条监测指标,用于对三级综合医院的医院运行、医疗质量与安全指标的监测与追踪评价。 二、细则的项目分类 (一)基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三级综合医院。 (二)核心条款为保持医院的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对那些最基本、最常用、最易做到、必须做好的标准条款,且若未达到合格以上要求,势必影响医疗安全与患者权益的标准,列为“核心条款”,带有★标志。 (三)可选项目主要是指可能由于区域卫生规划与医院功能任务的限制,或是由政府特别控制,需要审批,而不能由医院自行决定即可开展的项目。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项目 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 【发文字号】粤卫[2009]12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9.10.16 【实施日期】2009.1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卫〔2009〕121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研究制订了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广东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2.广东省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等9个项目实施方案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六日附件1: 广东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慢性病人等人群为重点,在自愿的基础上,为辖区常住人口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档案主要信息包括居民基本信息、主要健康问题及卫生服务记录等;健康档案要及时更新,并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 二、健康教育 针对健康素养基本知识和技能、优生优育及辖区重点健康问题等内容,向城乡居民提供健康教育宣传信息和健康教育咨询服务,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并定期更新内容,开展健康知识讲座等健康教育活动。 三、儿童保健 为0-36个月婴幼儿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新生儿访视至少2次,儿童保健1岁以内至少4次,第2年和第3年每年至少2次。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心理行为发育、母乳喂养、辅食添加、意外伤害预防、常见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 四、孕产妇保健 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开展至少5次孕期保健服务和2次产后访视。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了解产后恢复情况并对产后常见问题进行指导。 五、老年人保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医疗行业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县(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的形式,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记分分值 第六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乡、民族乡、镇以上的医疗机构使用一名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 (二)使用一名执业地点不是本医疗机构的医师或护士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 (三)未按院务公开等有关规定将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收费项目与价格、主要药品价格等信息主动对外公开的; (四)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轻微责任的。 第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 (一)不按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的; (二)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 (三)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次要责任的; (四)未按规定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或者对医疗废物、污水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的;

广东省卫生厅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产前诊断技术 管理实施细则》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广东省卫生厅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细则》已于2006年5月印发,2006年9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为做好配套实施,我厅组织制定了《地中海贫血产前诊断技术规范》、《产科超声检查技术指南(试行)》、《产前咨询技术指南(试行)》、《产前诊断技术服务伦理指导原则》等4个相关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地中海贫血产前诊断技术规范 2.产科超声检查技术指南(试行) 3.产前咨询技术指南(试行) 4.产前诊断技术服务伦理指导原则

二○○六年八月八日 附件1 地中海贫血产前诊断技术规范 地中海贫血(以下简称地贫)是一种由珠蛋白基因缺失或突变导致肽链合成障碍而引起的溶血性贫血,是我省发病率最高的人类单基因遗传病之一。为规范我省地贫产前诊断技术的应用,特制定本技术规范。一、地贫产前筛查 (一)基本要求。 1、开展地贫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简称产前筛查机构)应符合《广东省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基本条件》; 2、地贫产前筛查机构应与具有产前诊断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简称产前诊断机构)建立工作联系,并纳入产前诊断质量控制体系。产前诊断机构应对产前筛查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管理。(二)技术规范。 1、地贫产前初筛。

在地贫高发地区,凡未做过地贫筛查的孕妇应建议其进行地贫筛查。地贫的初步筛查应推广使用血液红细胞指数(MCV,MCH)等适宜技术。对红细胞指数下降的,应书面建议进一步做地贫产前筛查,并按规定转诊。不具备红细胞指数检查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应书面建议当事人到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该项目检查,或采用其他方法进行筛查。 2、地贫产前筛查。 对产前检查和血液红细胞指数初筛发现的地贫可疑孕妇,应采用血红蛋白(Hb)电泳技术或/和高效液相色谱(HPLC)技术作进一步筛查,对检测结果为HbA2降低或临界值的,则再作血清铁测定。 临床医生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地贫、异常Hb和缺铁性贫血的鉴别诊断,并提供地贫相关的产前咨询及必要的转诊服务。 3、产前筛查报告。 产前筛查报告包括实验室检测结果和遗传咨询指导意见两部分。实验室检测结果应包括产前筛查所选用的试验名称、参考范围、测定结果。遗传咨询指导应包括是否存在α-或β-地贫的可能性及相应的进一步检查建议等。 实验室检测结果应由经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实验室主管复核后,才能签发。产前筛查报告应当由副高以上职称的产前筛查技术培训合格的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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