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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李天一案”看媒体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从“李天一案”看媒体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从“李天一案”看媒体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从“李天一案”看媒体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内容摘要:媒体报道是一把双刃剑,在实现审判公开,媒体监督的同时,有可能对另一重要的法制原则——司法独立构成威胁。出现媒体报道与司法中立的矛盾是正常的,问题在于需要找寻两者之间的平衡点,探索建立合理的媒体监督模式,使司法权力在媒体阳光的监督下公平运行。

关键字:媒体监督司法公正

近几个月来,打开大大小小的新闻网站,“李天一”的名字都会出现在显著位置。缘何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一位十几岁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引起社会各界接连几个月如此大的关注,当然这还要从李天一的身份说起。

李天一,著名歌唱家李双江与梦鸽之子。在“官二代”、“富二代”成为这一社会的“被敏感”阶层的今天,他“星二代”的身份自然也成为了他备受关注的直接原因。作为在父母光环的笼罩下长大的孩子,作为曾经让他的父亲在节目现场激动落泪引以为豪的孩子,近两年来却屡屡做出“坑爹”行为,2011年因为醉驾他被劳教一年,仅仅时隔一年多的时间他又因涉嫌轮奸而再次成为舆论焦点。“星二代”的敏感身份、涉嫌“轮奸”这种重口味的犯罪,“李天一”案的确噱头十足,媒体当然不会放过。于是,从案件被曝光开始很多网站都特别开辟了“李天一专栏”,从他是否成年到他是否违背受害者意图,从其家人是否收到敲诈短信到李某是否给过受害人现金作为嫖资;各路媒体竞相报道,消息也是真真假假让读者犹如雾里看花。不仅如此,李某的代理律师、著名法学教师、知名节目主持人等等也纷纷在网上大打口水战,各界人士也纷纷通过网络留言发表对于该案的看法,五个多月的媒体报道,李天一的知名度已逐渐赶超他作为歌唱家的父母。如今,李天一案开庭在即,人们在茶余饭后热议案情的同时又是否想过,如此大规模的媒体报道,如此高的媒体关注度;是否会对司法的公正判断产生影响那?就连李天一的代理律师兰和在接受采访时也坦言,他最担心的就是舆论最终影响到司法走向。

一、媒体监督与媒体审判

(一)媒体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

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渎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在现代法制国家,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部分,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并监督司法权的行使,已是一种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在我国,传统上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作用非常有限。近年来,随着进行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的呼声日益强烈,加强对司法的监督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党的十五大报告特别指出,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要“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由于媒体报道是舆论的主导,舆论监督主要通过新闻媒体的监督来实现,因此媒体监督已成为我国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一次从法律层面对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工作,妥善处理法院与媒体的关系,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司法的公信,②做出了规范。

权力只有在阳光下运行才能够减少权力的腐败、滥用,司法权也不例外,媒体的监督无疑是照亮公正司法的一缕阳光。例如2009年的杭州富家子弟飙车案。从警方认定的肇事时速“70码”立即引来了民众的质疑,通过网络蔓延势不可当。甚至韩寒也在网上,以专业人士的角度,对车速进行了推断;到网友惊爆肇事者胡斌已被掉包;③媒体监督无疑将办案不力的警方推到了风口浪尖,最终在媒体的以及各方的监督下,众多真相被还原,肇事者也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媒体监督不仅可以帮助弱者讨回公道,促进司法机关公正执法;同时,媒体监督还可以将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大白天下,增强司法及公权力的公信度。例如2011年陕西安监局“微笑局长”事件。由于在重大交通事故现场的“不当微笑”,时任陕西省安监局局长的杨达才被网友“人肉”,十余张腕带名表的照片遭到曝光。一位国家公务员怎能负担如词奢侈的消费,在网友的惊呼声中,陕西省纪委表示对杨达才展开调查。然而,就在网友们等待“表叔”的调查结果时,记者却调查发现,局长仍是局长,每日正常上班。于是,媒体监督的力量再一次显现出来,很快又有网友晒出文件证实杨达才在任安康市委常委、汉滨区区委书记的时候,就因责任事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在群众一浪高过一浪的“求真相”的呼声下,中共陕西省纪委在其官方网站秦风网中发布称:“调查表明,杨达才存在严重违纪问题,依据有关纪律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经省委研究决定:撤销杨达才陕西省第十二届纪委委员、省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陕西省纪委表示,对调查中发现的杨达才的其他违纪线索,正在进一步调查。

近年来,类似“微笑局长”的事件并不少见,从媒体曝光的“房叔”、“房婶”到“官员不雅照”,我们不仅要感叹,“媒体的眼睛是雪亮的”。媒体用自己雪亮的眼睛洞悉真相,同时借助舆论强大的力量为司法公正保驾护航。

(二)媒体审判——来自舆论的道德审判

1、媒体借助舆论进行的道德审判

自李天一案曝光以来,李家法律顾问兰和就发微博称自己一直以来饱受人身攻击。近日他又在微博中公布了一张被PS成葬礼现场的照片,照片上,他的大头照被高挂正中,下面摆满了花圈。在承受着来自各方的谩骂诋毁的同时他还经常收到一些恐吓的信息…每当有李家律师的消息在网上公布,后面都会跟着数万网友的评论,网友们几乎不约而同地将他看作是为钱而颠倒黑白的

①百度百科https://www.wendangku.net/doc/5915121843.html,/view/1998139.htm。

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法发〔2009〕58号。

③凤凰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5915121843.html,/society/special/hangzhoubiaoche/。

“恶律师”。事实上,犯罪嫌疑人聘请代理律师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虽然他有可能被认定为罪犯,但是他仍然享有最基本的人权。律师只是帮助犯罪嫌疑人行使正当的权利,某种层面上讲也是为了保障司法审判的顺利进行,而不是犯罪嫌疑人的帮凶、同谋。

李天一案并没有开庭审理,并且在整个审判程序走完之前李天一也不过只是犯罪嫌疑人,缘何网友却从案件曝光之日起就已经从心底里认定他所涉罪名均成立,并迁怒于人他的代理律师?正是因为在司法审判之前公众已经对李天一进行了道德审判,并且从道德的角度宣告他“罪名成立”。

2、舆论的道德审判可能对司法公正带来负面影响

道德审判和法律审判相对。法律审判是国家审判机关按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将具体法律条文适用于具体案件并作出裁判的过程。道德审判专指社会舆论以道德标准对案件的评判。④

法官在司法审判中的地位是至关重要的,判官的判断直接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了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法律要求法官在审判中保持中立的地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官的中立地位不应受其他任何主、客观条件的影响。然而,法官也是社会生活的一份子,不可能将自己完全屏蔽起来,媒体铺天盖地舆论攻势,百姓群情激奋的慷慨陈词有可能对法官的“中立”潜移默化的造成影响。

湖北省京山县佘祥林“杀妻”冤案成为舆论道德审判影响司法公正的判例。佘祥林以涉嫌杀妻被冤判15年有期徒刑,这还是在省高院严把事实关、证据关之下,才使佘祥林得以逃脱死刑。但在事发的1993年强大的新闻舆论和民众义愤的“压力”下,佘祥林似乎罪大恶极,非死不可。当地政法机关慑于舆论先已“定死罪”的压力,便绕过省高院给佘祥林判了有期徒刑15年。当然,“无罪”的佘祥林被误捕、误判的原因还很多,但痛定思痛,究其原因之一,与媒体的煽情声讨、舆论导向和舆论先入为主式的“媒体审判”分不开的。这是媒体舆论可能对司法公正造成的消极影响的案例,如今这种情形还屡屡发生,值得人们深思。⑤

二、如何减少媒体报道对司法公正的消极影响

诚如有学者所言:“现代大众传播工具如新闻报纸,无线电与电视等之发达,往往对于法官独立性构成威胁。由于大众传播工具对于司法领域之报道,而对司法之影响程度亦日渐上增,因为整个社会舆论,均为大众传播工具所控制,有些法官之审判,就可能受此等组织之传播系统所控制之舆论所左右,而失却独立审判之立场。”⑥媒体报道对司法公正的影响是必然存在的,既有媒体监督的正面作用,也无法避免媒体审判的负面影响。但是,真正高素质、负责任的媒体却能够将这种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一)提高媒体人的法律素质

④《道德审判的力量》金红华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

⑤《浅论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https://www.wendangku.net/doc/5915121843.html,/llyj/xslw/2011/10/21173015008.html。

⑥《司法公正与传媒监督的冲突与平衡》法律教育网2011年8月。

新闻从业者及网络媒体人应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多掌握一些法律常识,避免在法律问题上出现明显的纰漏。同时,媒体的报道应该以事实报道为主,尊重客观事实,不做一些主观的、道德层面的判断。尤其不能将一些道听途说的消息在媒体上大肆渲染,混淆视听。媒体人应该有意识地做好角色分工,把司法控诉权交给检察官行使,把司法判决权交给法官行使。在这一点上,国外许多成熟媒体所坚持“我报道,你判断”的原则,很有借鉴意义。

(二)增强媒体人的社会责任感

不得不承认,现在很多的媒体人社会责任感很差,媒体报道不是为了还原真相,而是为了吸引大众眼球以换取更多的经济利益。甚至有一些案件当事人,与媒体进行利益交换,通过金钱利益换取媒体的不实报道,以达到通过舆论的力量为自己赢取司法上利益的效果。

每个媒体从业人员,要规范自身的行为,要有着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要时刻记住自身的位置与职责,要有着公平、正义的态度,要给自己的角色作准确的定位。要足够的冷静,不要感情用事,再对事情没有做客观准确的分析就急于做评判、下结论。

(三)健全媒体报道的监督机制

对于一些失实、不负责任的报道要建立起相关的问责机制,对于一些为了经济利益而故意做出错误报道的媒体人要给予一定的惩罚,增加媒体人失实、不负责任报道的成本,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媒体报道是一把双刃剑,在实现审判公开,媒体监督的同时,有可能对另一重要的法制原则——司法独立构成威胁。出现媒体报道与司法中立的矛盾是正常的,问题在于需要找寻两者之间的平衡点,探索建立合理的媒体监督模式,使司法权力在媒体阳光的监督下公平运行。

参考文献:

1、百度百科https://www.wendangku.net/doc/5915121843.html,/view/1998139.htm。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法发〔2009〕58号。

3、凤凰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5915121843.html,/society/special/hangzhoubiaoche/。

4、《道德审判的力量》金红华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

5、《浅论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915121843.html,/llyj/xslw/2011/10/21173015008.html。

6、《司法公正与传媒监督的冲突与平衡》法律教育网2011年8月。

论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

论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 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传媒的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而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传媒在法制建设中的作用越来越显著,由此,传媒与司法的关系也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与研究。 司法权是与立法、行政并立的权力,而传媒监督作为一种新的权力类型已慢慢成熟起来,在西方甚至被称为“第四种权力”,它已成为社会公众实现抗拒公权力的重要手段。司法与传媒同属于社会上层建筑范畴,它们虽相互独立,但都有一个相同的社会职责,那就是共同为公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使得公民在这种秩序下能够幸福的生活,这种幸福生活依赖于一个最基本的也是最高的人类追求——社会正义,这正是司法与传媒的利益契合点,在这个意义上司法与传媒是统一的。①然而,传媒与司法之间由于职业特性和工作特点差异等原因,二者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矛盾,它们可以说是一对天生的矛盾体。 传媒与司法之间的恩恩怨怨由来已久,近年来,“许霆案”、“七十码”、“邓玉娇案”等影响性诉讼更是将两者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激化。长期以来,媒体对法院的公开公正有许多质疑。一些媒体认为法院审判行为不规范,司法公开没有做到全面到位,妨碍了媒体监督作用的发挥;有些法院则对媒体不置可否,采取消极的态度对待媒体的监督和司法公开;有的法院对记者旁听庭审设置一些障碍,经常以法庭席位已满为由阻止记者进入法庭,导致越是社会和媒体关注的案件越难旁听;有的法院甚至提前发放旁听证,安排机关干部或学生占满旁听席;有的法院对媒体记者采取歧视性待遇,只让普通公民进入法庭旁听,有的记者用身份证进入法庭后,也会因法官认识而被“请出”法庭;有的法院有选择地让平日经常沟通联络的媒体旁听和采访,而对不熟识或爱挑刺的记者“敬而远之”;有的法院在媒体申请索要有关审判资料时,往往以需要向领导请示或者涉审判秘密为由拒绝要求等等。②法院则认为媒体监督过多注重对个案的监督,而对司法活动的关注不够广泛,用案件细节描述吸引公众眼球;而对法院的全面工作、办案程序,以及外界对司法活动的不当干扰等问题,涉及很少;而在案件正式判决前媒体所做的带有一定倾向的、强烈感情色彩的报道或评论,不仅影响了法院的司法独立,而且由于媒体对社会大众的舆论影响,也不利于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一、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矛盾的原因分析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批评建议权,只是对公民知情权的肯定。在现代这种科技发达的时代,公民的知情权很大程度上要靠媒体的报导来实现,也正是这样,媒体的力量很容易成为民众的导向,也正是由于宪法所赋予公民的这几项权利,成为了媒体和司法矛盾的根源。 1、传媒和司法在性质和职业立场上的差别:司法机关是以"不告不理"为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公正的居中裁判。同时司法活动具有“权力”的属性,司法机关作为国家权力的象征,对社会纠纷进行评判,解决社会矛盾;司法活动具有庄严、严谨、权威的特点,法庭审判追求的是司法公正这一根本的价值理念。而媒体监督是由媒体这个媒介来实现公众的知情权和表达权,是民意行为,媒体的评论准则是为公众所认可的道德标准,它们总是站在特定的立场,主动寻找、搜集、采访新闻事件,依据自身特定的价值尺度来对事件做出评判;在媒体报道中,它们的文字往往带有倾向性和引导性,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吸引公众的眼球以及经济效益。 2、传媒和司法所关注的范围不同:司法机关需要兼顾各种社会关系,从整体上进行全面审查。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法官的立场是中立的,要客观全面地对案件进行评判,同时,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同等适用法律,基于正当的程序和人权的保障的要求,法院更加关注诉讼中的被控方的权利保障,以平抑控方的强大,实现控辩平衡和司法公正。而媒体关注的往往 ①方胜新:《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平衡》,载于《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3期 ②蒋惠岭、龙飞:《展望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新纪元》,人民法院报2010年第5版

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功效

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功效■ 朱秋卫 由于媒体监督自身所特有的开放性与广泛性,媒体监督为我国的监督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媒体监督是一把双刃剑,缺乏制约或运用不当便可能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的影响,甚至妨碍或破坏司法公正。在此,本文试对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互动关系作初步的探讨。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交点 11媒体监督与司法目标一致,均以寻求“公正”为价值目标 在现有制度下,媒体监督的目的在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司法最终目标在于平衡利益,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因而,, “公开才有正义 方式,,同时限制了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最终实现司法的公正。另外,媒体监督也起到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作用。 司法公正亦是司法独立追求的根本价值目标。作为司法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司法部门只有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不受任何外界非法因素干扰才能真正做到“事断于法”,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正义。坚持司法独立原则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杜绝司法腐败,避免以权代法、人治高于法治的现象,最终目的还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 21司法公正的实现需要媒体监督 传媒对司法的报道和评说并不意味着司法独立性的丧失,传媒完全有可能具有肯定和强化司法行为、过程和结论的作用,由此而产生的新闻媒体监督也有着延续和强化司法行为的社会效果,促成道德与法律的链接,为司法建立更为扎实的社会基础。①特别在现阶段,我国司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内部监督机制也不完善,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更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事实上,近期公开披露的法官贪赃枉法的案例并不少见,甚至有高级法院的院长、最高法院副院长因此而落马。而经过媒体介入,促进司法公正的案例更是不胜枚举。可见,健康正当的媒体监督是维护司法独立的一种实用手段,而不是阻碍司法独立实现的障碍。 二、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 11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在特点上存在区别 媒体监督的实质是新闻媒介对司法的介入,是新闻媒介通过对案件的公开报道产生广泛的社会舆论,从而对法院审判造成影响,以避免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的情况出现。因此,新闻报道的特点必然影响到媒体监督的特点,其特点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公开性。舆论媒介是面向公众的文化形式,一般是以公开报道的方式反映社会问题,从而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第二,广泛性。新闻媒体报道的内容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当然也会涉及司法的各个领域,从而起到监督的作用。另外,新闻舆论面对的对象是社会公众,随着网络、手机等电子传媒的进一步发展,其对象范围将更加广泛。第三,及时性。媒体监督以新闻 ,必然与迅捷、高效、及时等特点有了天然 ,逐利性。新闻媒体为了吸引公众眼球,获 ,在进行报道的过程中,往往会从自身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选择最能实现自身利益的案件和角度进行报道,这就使媒体监督具有了利益关涉性的特征。 司法独立作为司法的重要原则,设立的目的在于实现司法公正,达到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这就决定了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产生了密切的联系,从而具有了司法的典型特征。从广义上来讲,两者在本质、功能、意义等方面一致性:第一,终局性。司法活动尤其是法院判决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目的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具有终局性的意义。第二,公正性。公正是司法的灵魂与价值所在。解决纠纷,实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最终目的是实现司法的价值目标———公正,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独立性。司法独立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必要条件。离开了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就无从谈起了。第四,程序性。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的实现是靠严格的程序来保证的,没有固定的严格的程序设计,司法公正便无法实现,司法独立的价值也就随之缺失了。 21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相互冲突关系 传媒与司法从来就是一对矛盾共生体,在运动中此消彼长。②司法独立的特点决定了司法独立原则对媒体监督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司法独立要求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当然也包括不受新闻媒体的干涉。司法追求的是法律上的公正,而媒体体现的往往是自身或大众观念上的道德意义上的公正。这一差异导致一定的冲突。③另外,媒体监督的本质决定了其对司法独立又有着天然的侵犯性。媒体监督在市场经济下,属于经营体,具有逐利本性,使得它更倾向于对司法活动的眼球效应进行发掘,使之更容易成为舆论热点,更能满足人朱秋卫: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功效 来稿摘登  现代传播2010年第9期(总第170期)161

司法公正与依法治国

司法公正与依法治国 内容提要: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深刻地揭示了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司法机关依法办事,实现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方略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是依法治国的动态表现,是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实现。坚持司法公正,树立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灵魂。而推进司法改革则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根本。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又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司法改革在赋予司法机关独立权的同时也须加强和改进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以保证司法公正,在司法活动中全面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关键词:依法治国,司法公正,司法改革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邓小平理论的继承与重大发展,也是党的十五大对全民族的杰出贡献。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深刻地揭示了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治国作为一个规模宏大的法治系统工程,其内涵十分丰富。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依法行政,努力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等,都是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各级司法机关依法办事,实现司法公正,则是依法治国方略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动态表现,是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实现。 一、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坚持司法公正,树立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灵魂。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严肃执法,秉公办案,实现法律所追求的社会正义。“法不仅仅是思想,而且是活的力量。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①天平与宝剑共同构筑了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理想和信仰,也是法治社会的崇高目标。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司法公正是实现法治的保证,也是司法独立的基础和原因。②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执行,只有司法公正,才能树立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总结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 总结陈词: 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如果网络舆论对于司法的影响是趋于这个态势的,那么就是利大,反之则是弊大。而现有的网络舆论,能否让我们往这个目标更进一步呢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对方辩友说了什么。 他们说:网络舆论,有利于程序公正。理想情况下是可以这样,而当下的网络环境无法实现这个美好愿景。因为网络话语权依然没有能力还原事件的原始过程,更多的是揣测和过度解读,夏俊峰事件,民众对城管的厌恶和夏俊峰妻子雇佣网络推手的炒作,舆论一度信假为真,所有这些舆论的共性在于,营造所谓“事件透明化”的过程中并没能让人们获得理性的思考,何有程序公正可言 他们还说:网络舆论,有利于实体公正。实体公正的具体实现是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为基础的,但我们信手拈来看一下实际,张金柱案,“不杀不足以泄恨”的舆论迫使一件普通的交通案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即死刑,舆论很高兴;邓玉娇案,使得虽构成过度防卫却因舆论同情弱者,最后妥协地无罪释放,舆论认为这是胜利,而事实,这些看似顺应了民意的审判,却无不在严重损害实体公正和司法独立! 在辩论过程中,总感觉对方将监督的重点纠缠在行政而非司法上,不知这是否在辩题的理解上存有瑕疵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网络舆论弊的方面。 首先,现有网络舆论的特殊结构决定了其不能代表完全意义上的民意,这种从源头上并不科学的构成,究竟能否推动整个司法环境的公正,还是一个具大的问号。 其次,网络舆论大多是基于道德探讨,而非法律剖析。在药嘉鑫、许霆等案件中就可看出端倪。司法审判前,舆论对案件人员的背景进行人肉或造谣,在官二富二等强者前,舆论表示要严打,在弱者前,则呼吁法外开恩,这种过分偏好锄强扶弱的基调往往与理性的司法审判结果产生对抗。

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_浅析当前我国法制新闻报道中的问题

2004年第1期(总第83期)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Guizhou University for Ethnic Minorities(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No.1 Feb.2004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浅析当前我国法制新闻报道中的问题 ●罗坤瑾 (广西大学文化传播学院,广西南宁 530004) 摘 要:媒体对司法机关及其活动的监督存在“双刃剑”的作用,即它既可以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也可能会妨碍司法独立。本文透过大众传媒在报道法制新闻,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时与司法活动冲突的现象,从理论、实践和意识形态的角度分析了两者之间冲突的原因,并从制度约束层面探索使二者达到平衡的途径。 关键词:法制新闻报道;媒体监督;司法独立;传媒审判;司法审判;法治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644(2004)01-0025-04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现象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法制新闻报道的复兴及蓬勃发展始于20世纪80年代。我们知道,法制新闻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报道,不仅提高了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更重要的是对我国法治化进程起到了推波助澜的巨大作用。然而,法制新闻对司法活动的报道也有失偏颇之处,有时甚至阻碍司法活动的正常运作,导致了法制新闻报道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困境。 那么,要分析目前我国法制新闻报道的困境,首先就应对“法制新闻”一词有一个清晰的概念。李矗在《法制新闻报道概说》中对“法制新闻”下的定义是:新近发生的具有为受众及时知晓意义的法制信息。“法制新闻报道”则是指人们通过声音、文字、图像等手段,对于新近发生的具有为受众及时知晓意义的法制信息的传播。法制新闻报道具有多种功能:法制信息传播功能、法制宣传教育功能、法制舆论监督功能、法制语警引导功能、法律咨询服务功能、法制文化传承功能和法制视听娱乐功能。这里,本文所谈及的仅仅是法制新闻报道的舆论监督功能。它包括的内容可从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中看出:“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加强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贯彻的监督,保证政令畅通。加强对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严惩执法犯法、贪赃枉法。”这三句话为法制新闻舆论监督指明了方向。媒体监督司法表现在: (一)媒体监督司法活动的必要性 法治,标志着社会文明与进步,意味着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把政府及公民的全部行为纳入了法治运行的轨道。法治作用的发挥,特别是对国家权力的约束,离不开监督机制的保障。从制度设计上考虑,媒体监督是遏制权力腐败的有力武器。为了防止权力腐败,孟德斯鸠提出:“三权分立”学说,但这种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制度设计有一致命缺陷:一旦掌权者进行权权交易,就会出现“官官相护”的局面,人民只能被当权者玩于股掌之间。为此,我们还要依赖另一种监督模式,即广泛的公开的社会舆论监督,借此寻找一种终极控制权。现实中,舆论监督的重任就落在新闻媒体身上,媒体有责任为民众提供对公共事务自由发表意见的机会和条件。所以,媒体是公民行使和实现言论自由、批评建议权、监督权的阵地和工具。媒体监督体现着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这种制约能弥补权力制约权力机制的缺陷,促进国家权力(当然包括司法权力)的公正行使。媒体监督虽然是一种软监督,但由于有它的介入,会促使权力制约机制   收稿日期:2003-05-06 作者简介:罗坤瑾(1980-),女,广西大学文化传播学院传播学硕士研究生。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4?1 25

司法公正和依法治国

司法公正和依法治国 内容提要: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深刻地揭示了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司法机关依法办事,实现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方略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是依法治国的动态表现,是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实现。坚持司法公正,树立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灵魂。而推进司法改革则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根本。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又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司法改革在赋予司法机关独立权的同时也须加强和改进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以保证司法公正,在司法活动中全面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关键词:依法治国司法公正司法改革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邓小平理论的继承与重大发展,也是党的十五大对全民族的杰出贡献。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深刻地揭示了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治国作为一个规模宏大的法治系统工程,其内涵十分丰富。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依法行政,努力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等,都是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各级司法机关依法办事,实现司法公正,则是依法治国方略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动态表现,是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实现。 一、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坚持司法公正,树立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灵魂。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严肃执法,秉公办案,实现法律所追求的社会正义。“法不仅仅是思想,而且是活的力量。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①天平与宝剑共同构筑了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理想和信仰,也是法治社会的崇高目标。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司法公正是实现法治的保证,也是司法独立的基础和原因。②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弊大于利正方赛案 一、定义 网络舆论:网络环境中对一些社会性问题的普遍看法 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 二、论证思路 当今中国阻碍司法公正的主要原因是徇私舞弊、钱权交易、操纵审判,网络舆论能够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所以利大于弊。 ?标准成立依据: 全国政协委员、湖北兆麟律师事务所职业律师吴德立:要保证司法公正,首先要打击司法腐败。其中领导干部插手司法工作是影响司法公正、导致司法腐败的最大问题。 北京人民法院许蕊: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搞钱权交易,是目前司法不公的最主要原因 西南政法大学前校长龙宗智:司法出现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司法不公、司法不廉、司法不力。 三、进攻点 1.网络舆论可以督促法官认真、负责 类似例子:四川省内法院实施民事案件网上同步办案,办案情况可随时在网上接受监督。一经实施,错案率明显下降。(四川省高院副院长陈明国所说) 武汉的陈女士汉阳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索赔,却遭到女法官当场飙脏话痛骂。现场视频网络曝光之后该名法官被记过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 ? 2.网络舆论可以监督司法人员廉洁司法 ?金华法官艳照门事件在网络曝光,被曝光的法官郭坚因涉嫌贪污受贿而被捕(09年3月) ?中纪委对于网络舆论十分重视,“发挥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在促进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这能不能对司法人员起到监督作用?

? 3.网络舆论可以为司法人员提供坚强后盾,避免体制内压力 ?中国足坛假球案当中,原陕西国力俱乐部总经理王珀曾要挟法官“敢改判我让他下岗”,如果有了网络舆论的监督,像王珀这样利用权力操纵审判的幕后黑手,会不会有所收敛? ?如果有了网络舆论的支持,办案法官再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会不会不畏强权、坚持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 ?网络舆论不仅可以让那些企图操作司法审判的幕后黑手有所收敛,还可以成为那些不 畏强权的司法人员的坚强后盾。 四、防守点 1.网络舆论干扰司法审判独立性 让对方论证因为网络舆论原因,司法审判失去了公正。(不能因为中国网名大部分支持奥巴马,最终也是奥巴马当选,就说中国网民影响了美国选举) 现在真正干扰司法审判独立性的是领导干部插手,而非网络舆论 2.为什么只讨论中国问题 在国外,因为有明确的立法,舆论对于司法的干涉微乎其微,讨论前提不成立。

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

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 一、司法的特点与司法独立的保障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设立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行使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与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体制有着重大的区别。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国会、总统(内阁)、法院行使,因此其司法就是指审判活动,司法机关便是法院。在我国,立法权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省级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行政权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司法权则理当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相应地我国的司法就既包括审判活动,也包括检察活动。这从我国的有关政策文件和法律规定中亦可得到证明。中共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在这里,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司法机关显然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司法协助”。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司法机关与外国司法机关之间的刑事司法协助,应当是指双方法院或双方检察机关之间的协助;我国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并非司法机关,它与外国警察机关之间的协助,可以通过国际刑警组织进行。①由此可见,我国的司法机关亦应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代写论文

根据上述我国司法机关范围的确定,我国的司法就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职权与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的专门活动,包括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审判活动和人民检察院对公诉案件的审查、起诉活动以及对刑事裁判、民事裁判、行政裁判的抗诉活动。至于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案件和渎职案件的侦查活动,严格地讲与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一样属于行政活动性质,况且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并无实体处理权,由此不应属于司法活动的范围。笔者认为,无论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还是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和抗诉活动,都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第一,终局性。刑事案件经过公安机关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确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和是否给予刑罚处罚;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由原告起诉,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判,对原被告双方的纠纷或争议加以解决。因此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最终地解决各种社会纠纷或争议,无疑具有终局性的特点。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和对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诉讼活动即告终结,因此亦具有明显的终局性特点。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活动和对各种生效裁判的抗诉活动,虽然其实体终局性不很明显,但它是人民

浅析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

浅析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 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社会现象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在现代法制国家,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密切相联,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并监督司法权的行使已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毋庸置疑,媒体监督由于自身所特有的开放性与广泛性,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了以其他监督形式无法替代的积极作用;然而,媒体监督同时也是一柄双刃剑,缺乏制约或不当的监督也可能给司法公正造成负面的影响,从而妨碍或破坏司法公正。有位学者曾将媒体与司法比喻为一种微妙的“夫妻关系”——作为关系的双方,司法和媒体有时配合十分默契,但有时候也会发生很严重的矛盾,以至于相互攻击、指责,就如同夫妻间的争吵,往往互相不给对方留余地。而实际上,他们彼此之间都不想让这种不愉快维持下去。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微妙关系正在于此。如何充分发挥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和促进作用,同时避免其对司法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既保护公民依法享有的言论自由和媒体享有的新闻自由,又维护司法独立原则和司法权威与正义,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课题。 笔者认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历经着“在冲突中不断演进,在演进中寻求平衡,在平衡中促进互动”的循序过程,冲突、平衡与互动是三个重要的契合点。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概述 从概念上来分析,媒体舆论监督是一项社会的基本权利,被誉为“第四种权力”。[1]它在社会的行政、立法、司法体系之外,通过新闻报道形成一种没有强制力的社会公共意志来干预社会生活、调节社会关系、协调社会机能,从而在总体上实现促进社会正常、健康发展的作用。而司法则主要包括“司法公正、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等概念内容。其中司法公正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比较容易受到外界影响。西方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2]这说的是司法审判中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3]的关系,也是媒体监督司法的理论基础。从保障公正的意义上讲,公开是司法民主本身的要求之一,同时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而媒体的报道则大大增加了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然而,在中国,社会传媒与司法自身的发育都远未成熟,都处于探索与改革之中,只能作为一种尚在发展中的社会力量而存在。正是由于自身体系的不健全和二者之间缺乏合理的结合机制,相互间自然存在着许多阻隔契合的矛盾与弊端,进而形成积极影响与消极影响并存的现状。 就积极作用而言,媒体监督起码可以在三个方面对公正司法起到良性助推作用:其一,将司法机构与司法人员置于社会公众的压力之下,使得他们务必以法律公正为司法审裁的唯一准绳,而不敢掉以轻心,无视专业要求与专业素养,无视社会大众对司法公正的强烈要求。

辩论舆论对司法利大于弊

辩论舆论对司法利大于 弊 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舆论对司法利大于弊 2分30秒 陈词: 谢谢主席,大家好。 刚才听了对方的精彩陈词,有几点让我不敢苟同。。。 我们今天说舆论对司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标准主要是舆论对司法是起推动作用还是阻碍作用。让我们用事实说话。 2003年3月孙志刚事件发生后,4月,题为《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的文章在《南方周末》登出,引发全国关于收容遣送制度的热议。5月,北京大学八名法学博士联名上书,要求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次因为一个人的死亡而废除了一部法律,孙志刚事件——生命谱写中国法制进程,围观彰显舆论监督力量。 2003年,李桂芳因行窃被抓获,由于办案人员的“不作为”,李桂芳的女儿李思怡独自饿死在家中。四川媒体记者采访了此事后在报社压力下未能发出稿件,遂在网络发出文章,立即引起了广泛关注,人们在网络上自发的组织纪念思怡。在舆论的压力下,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涉案的民警以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提起公诉。 2006年唐慧案中,唐慧为被迫卖淫的女儿多次上访,却被当地公安局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处以劳动教养。唐慧被判劳教后,普通民众、意见领袖、官方媒体都纷纷为唐慧发声。巨大舆论关注成为推动事件发展的关键力量之一。2008年4月,案件由当地检察院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几名犯人分获死刑、无期徒刑等罪名。

2007年12月一审,许霆因恶意取款被判处无期徒刑以来,舆论普遍认为许霆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呼吁重刑的不合理性。截止12月24日网易网友的投票结果显示,93%的网友认为许霆不该获重刑。重审判决改判5年有期徒刑,这正是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推动 2009年“躲猫猫”事件的产生加之网络舆论的巨大压力,推动了我国将严禁刑讯逼供列入《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法院的权力是人民交与的,所以人民理所当然地对司法行为有监督权。舆论的存在为案件的公正处理提供了极佳的外界助力,也监督着司法人员严格公正廉洁高效处理各种纠纷。一些在舆论的压力下最终得到公正判决的案例,例如“许霆案”、“邓玉娇案”等不仅表达了公众追求公平正义的愿望,同时也对司法公正的推进起到了积极作用。 真正的司法从不缺乏接纳舆论的勇气,公正的审判决不能依靠雅雀无声来维系,利是全面必要,弊是个别可控,因此我方坚持认为舆论对司法利大于弊。 反驳 1、(舆论易受操纵,缺乏独立性,影响司法独立)世上并没有十全十美的事物。我们并不否认舆论也存在着弊端,但是对方辩友可不要因噎废食,以偏概全。舆论对司法公正有巨大的推动作用,难道你们看不到吗? 2,即使舆论存在一些片面弊端,这些弊端也未必能影响司法。我们的司法具有它自身的程序性,这个严密的程序对司法的独立性构成了一个保护网。不知对方辩友所说舆论对司法独立性的影响从何得出,还请给出具体的数据和案例。

媒体介入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

媒体介入对中国的司法公正的利弊比较 随和社会的进步,新闻媒体蓬勃发展,媒体积极报道有关司法问 题是公众参与社会民主、享有宪法规定言论自由、批评建议权的外在表现,也是社会法治进步的一个标识。不可否认,在目前的社会现实中,媒体依靠其自身天然的开放性、广泛性,在实现遏制司法腐败,打击违法犯罪,净化社会风气方面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凡事过犹不及,都必须掌握一定的度,而这个度的底线就是媒体不能介入到司法审判当中来,影响法院工作或者法官的裁判。因为媒体的介入对司法公正终究是弊大于利的。下面我将对此观点进行阐释。 我们先来明确媒体介入司法的定义。媒体介入是指媒体插入事件之中进行干预。司法公正指的是司法机关在行使其职权时,“以事 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程序内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审判权 与检察权,不受任何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权利者干扰与影响,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请注意司法是法律的执行活动,而不是立法活动。而媒体介入司法公正则是说媒体介入对司法的审判活动产生的影响,而这样的影响本来是不应该是审判活动的考虑因素。 对于媒体介入司法公正的利弊比较,究竟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可以从媒体介入司法影响所造成的后果来评判。如果媒体介入司法产生的弊端是无法克服的,而益处却是可有可无或者说有其他途径可以代替的,那么我们就可以认定媒体介入对司法公正是弊大于利的。 当然,不可否认,媒体介入对司法公正有一定的好处。但是,这种好处真的大于所造的的弊端吗?结论只有经过比较才能知道。持利大于弊观点者认为,媒体介入能有效促进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但是我们要明白,这种监督不能是毫无限制的监督,媒体大可在法院审判完成之后再进行报道,进行事后的监督而不是给审判活动带来干扰。其次现在我国已经有了审判监督、问责制等专业的监督程序。只要能把这些法律已经明确的监督制度落到实处,媒体监督的的作用也就可有可无了。那么,我们为何舍本求末,不把精力放在重点,却偏要用媒体这样一种法外监督机制对司法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呢。还有人说媒体介入能更好的保障公民对司法的监督权、知情权、言论自由权。毫无疑问,公民拥有对司法的监督权、知情权、言论自由权,但是,公

论司法与媒体监督

论司法与媒体监督 宪法与行政法廖思婷 1031601003 【摘要】 【关键词】 一、问题提出 2009年6月16日上午,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邓玉娇案”,并作出一审判决。东县人民法院认为,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据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① “邓玉娇案”本来只是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却因为媒体的大量报道(从案发到作出一审判决的一个多月时间里,对此案的新闻报道、评论几乎没有停止过),引起了公众的极大关注。一开始,被害人的“官员”身份和被告人的“女服务员”身份引起了公众的注意,加上新闻报道中的“三名官员逼服务员提供特殊服务;拿钱炫耀并搧击邓玉娇;多次将邓玉娇按倒,等关键性情节,很容易激发人们对当地官员的愤慨和对邓玉娇的强烈同情。在媒体的倾向性报道的影响下,社会舆论几乎一边倒地支持邓玉娇,甚至出现了邓玉娇英雄说、邓玉娇烈女说,众普遍认为邓玉娇不该为她的“英雄行为”承担责任,因此,有人撰文称“邓玉娇案”开启了全民皆法官的时代。最后,法院认定邓玉娇是防卫过当,并给予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很难说法院的判决是否受到或者在多大程度上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但媒体确实在该案的整个处理过程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 而“邓玉娇案”也再次促使我们思考媒体与司法的关系,究竟应该如何对待媒体审判,才能既保障媒体的自由又不让司法独立受到威胁呢? 二、经验介绍 (一)媒与司法的关系构造 传媒与法院的冲突与契合是客观存在的,如何处理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①胡新桥.邓玉娇案作出一审判决免予刑事处罚[J]:法制日报,2009:6:7.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研究学术综述

理论视野 青年记者·2009年12月中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研究学术综述 ● 刘喜梅 公共交流的平台,为促进环境生态好转,构建公共性,培育公共意识的作用独一无二。可见传媒在促进环境治理方面的巨大效能。 强调传媒公共性并非要抹杀它的利益诉求,泯灭其合理的逐利选择,而是要突出它的公共责任,以及公共利益维护者的地位和权威。环境生态是今天最为突出的公共问题,如果不借助传媒这一公共平台,恐怕环境问题的解决就会遇到更大的阻碍,环境的破坏会来得更猛烈,社会矛盾会更加尖锐。所以作为公共信息平台反映公共问题是符合逻辑的,二者应该有效结合,以此提升公共性层次,培育公民更强有力的公共意识,从而促进环境生态有效改善,促进文明、民主的社会发展前进。 以上分析了环境问题作为公共问题的特点表现以及环保传播中传媒与环境公共性的重合,最后的问题则要归结为两种公共性统一之后的目的与走向—— 近 些年来,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舆论监督在我国政 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显著,媒体舆论与司法活动的关系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因此二者的关系也成为近年来新闻传播学术研究的热点之一。 问题的缘起 在我国,媒体作为舆论监督的重要载体,对司法的监督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不断发展的过程。1954年新中国颁布第一部宪法,对出版自由、言论自由和思想自由做了纲领性的规定,新闻自由也蕴涵其中。但是遗憾的是,这种良好的开端并没有持续发展下去。 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开始了对新闻立法的探索,1984年5月,全国人 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与中国社科院新闻研究所共同成立了“新闻法研究室”,这标志着新闻法起草工作正式启动。1988年,“新闻法研究室”起草了《新闻法》(草案),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至今未制定出新闻法。1998年4月,在全国法院整顿工作座谈会上,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肖扬同志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制度。同年12月1日起,北京市各级法院对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 ,并要求旁听或采访的新闻记者遵守法庭规则,对公开审判案件的报道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文责自负。此后,全国各地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便日益频繁起来。因此,也可以说,“传媒对司法监督问题是在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大环境 中提出、并且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具体措施来认识和讨论的。”① 媒体监督司法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首先,“新闻媒体监督司法审判是公民和媒体新闻自由的直接要求。新闻媒体对司法审判活动进行采访、报道和评论,形式上是新闻媒体新闻自由权在司法领域的直接体现,实质上是广大公民新闻自由权的直接要求,是公民在司法领域行使知晓、言论、出版、批评、建议等权利的直接要求。”② 其次,“司法腐败已到了非根治不可的地步”。现阶段,司法腐败现象大量存在使人们普遍认识到必须强化对司法权的监督,以清除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传媒作为重要的社会监督力量,在这方面被寄予厚望。由此,传媒监督 公共参与。由于公共问题的内涵、特征及其外延,决定了环境问题无一例外具有公共问题的突出症候。当前的公共问题有很多,环境生态只是其中的一种,但它是最为典型的公共问题。其他公共事务诸如教育、医疗卫生、住房、交通、人口、粮食、土地、能源等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弱化问题。环境问题除了政府作为主导者之外,这种公共问题的解决还有赖于全体人民的共同努力,也就是需要和衷共济、齐心协力、共同参与。有些问题要靠政府解决,但不是仅靠政府就可包办;对环境的治理,政府与市场都存在着“双重失灵”,因此需要民众的广泛参与,而民众的参与又离不开传媒的动员,这就需要政府、市场、民众三方为主体的参与,具体包括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大众传媒、企业、社区、个人以及各类自治组织团体都需要参与环境治理。 【本文为2009年江苏省高校社科项 目《科学发展观与环保传播研究》部分成果,项目编号:09SJD9860005】 注释: ①赵成根:《行政决策概论》,北京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系自编教材,1999年版,第44页 ②陈庆云:《公共管理基本模式初探》,《中国行政管理》,2000年第8期 ③张庆东:《公共利益:现代公共管理的本质问题》,《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 ④陈桂棣:《淮河的警告》,人民文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页 ⑤李小 :《淮河流域水污染的原因分析及防治对策的探讨》,《中国科技论文》,2007年第4期 ⑥【德】哈贝马斯著,曹卫东等译:《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32页 ⑦关于厦门海沧化工项目危害的消息主要是通过手机短信在广大厦门市民之间进行传播 (作者单位:徐州师范大学信息传播学院)

王利明 司法公正与法治

司法公正与法治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一、司法与法治 司法顾名思义是指由司法机构适用法律(enforcement of law, application of law, fulfillment of law)。按照亚里士多德的看法,所谓法治就是指“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的良好的法律”[xxx]。博登海默指出,法律体系建立的全部意义不仅仅在于制订和颁布良好的科学的法律还在于被切实执行[xxxi]。所以法治的基本含义在于良好的法律获得普遍遵守。司法之所以被认为是实现法治的关键,因为在英美法系国家司法不仅仅是适用法律的机构,而且由于法官具有造法的权限,因此,司法是法律之母,是法律权威的塑造者,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当代价值法学主要代表美国学者德沃金宣称:“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xxxii],在大陆法国家,法官的造法功能也在不断加强,司法在法治的建立和维护中具有极端重要性。 在我国,司法不能创造法律而只能适用法律,而这种适用法律的功能,也足以决定着法治社会能否建立的问题。按照法治的要求,法的实施是法律的生命,是公民的权利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是法治社会实现的关键,公正的法律在制定以后,只是为规范人们的行为,分配社会利益提供了一个有序的模式,要使此种模式现实化,法律规则不应仅仅是书本上的法律(law in paper),而应当成为人们的行为中的法律(law in action),而法律规则能否真正的为人们所普遍遵守,能够真正的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由国家机构所从事的各种执法活动。在各种执法活动中,由专门的司法机构所从事的适用法律的行为具有最重要的地位。立法只是将纷繁复杂的人类行为而归纳抽象为一般的、普遍的、非人格化的规范,而司法则是要将这些抽象的规范运用于具体的案件中,赋予具体的个案一定的规范效果,由于司法具有统一裁判各种纠纷、并最终解决纷争的权威性和地位。这种裁判借助了公共权利的强制执行,而具有其他任何类型的裁判所不具有的权威性,司法对法律的适用是最为有效的。 在法治社会中,法治的实践状态在很大程度上表现在司法裁判的结果和状况中,公民与法律的接触需要依靠司法部门的活动,因为大多数社会公众对法制的认识常常不是通过自身对法律条纹的研究和学习而获得的,而是从司法的实际操作中获得的直接的感受,相当多的社会公众,甚至把司法理解为法治的全部内容[xxxiii]。美国学者范德比特指出,“只有在法院而不是在立法部门我们的公民才最初接触到了冷峻的法律边缘,假如他们尊重法院的工作,他们对法律的尊重将可以克服其他政府部门的缺陷,但是如果他们失去了对法院工作的尊重,则他们对法律和秩序的的尊重将会消失,从而会对社会构成极大的危害”[xxxiv]。公民对法律的公正的信任需要通过司法机关的公正的裁判、平等保护、诉讼当事人的权益、严格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行为而得以建立,所以,阿伯拉汉姆指出,“只有当法律完全被法院公正的作出解释后适用时,法律才会被社会的大多数成员所接受”[xxxv],所以法律能够被公民真正所信仰是法治社会的基础。伯尔蔓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他将行同虚设”[xxxvi],法律的至高无上性必须深深植根于人们的心中,严格守法成为社会成员的生活的基本信念和准则,在很大程度上需要靠法律的执行,司法者真正作为法律的守护神,严格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使法律平等的适用于一切人,司法者所从事的裁判活动要严格依循法律的一切规则,执法者良好的执法行为,才能为民众的普遍守法树立真正的榜样,并使人们真正相信只有依靠正当的法律途径才能寻求公平和正义并能获得可靠的安全的保障。

舆论对司法的影响

舆论对司法的影响——现今舆论对司法的影响弊大于利 第七组数学科学学院高月洁12300180129 我们先来说两段公案。 古希腊的雅典以民主著称,其中最著名的五百人议事会,其成员来自各个城邦各个阶层,并在任期中专制行使着自己的权利。公元前399年,哲学家、教育家苏格拉底以藐视传统宗教,败坏青年和反对民主的名义,在充分代表各阶层意愿的501人的陪审团中被判处死刑。 中国历史中唐朝以民风开放、法治完备而流传青史。德宗年间,徐州一位女子关盼盼在夫死守节于燕子楼十余年后,在与白居易书信往来中,白多次写诗直言批评她只能守节不能以死殉节,终于逼得一介弱女子自杀身亡。 近年来,舆论对司法的影响力逐渐加大,人们也更深入的思考着舆论对司法的作用究其几何。舆论于司法而言,民意并不等于公正,它容易并往往受着内心道德、时代的价值观、情感倾向等因素的影响。 1.舆论具有片面性、倾向性: 由于舆论大众多为非专业人士、知识结构的不完善等原因,他们对于案件的关注往往只是个别事件,有时甚至仅仅是个案中某些因素而已,于是在作出评论时,容易对某一点过分强调,存在以偏概全的现象。甚至由于信息来源有限,或由于炒作乃至网络推手的存在,使舆论出现一定的倾向性,使得具有煽动性的言论更利于传播,对于案件的讨论往往超越了案件本身,对于案件的真相的渴求屈居次位,对于案件新的进展,也往往只会择其有利于己方观点的部分加以阐述,即使案件已水落石出,舆论的内容并不会完全随之更新。如药家鑫一案中,前期有舆论将矛头指向“药家鑫为富二代”而引起广泛讨论,虽然在后期的权威调查中发现,药家鑫家庭情况只算普通中产家庭,但舆论对此的攻击依旧存在,甚至存在大量言论表示对调查结果的不屑,此时,这种不尊重事实的舆论其实已沦为发泄个人不满情绪的狂欢。 2.舆论的对法律的要求道德化 法律所提出的是人要遵循的最低要求,而道德则是对于崇高人格的一种理想状态。当案件触动人们的道德神经之时,舆论则带有明显的价值情感倾向,出于对弱者的同情,感性的判断往往代替了理性的分析,严惩的愿望往往压倒法律程序的要求。宪法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所谓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也并不能因身份而罪加一等。 民意的复杂性、局限性导致并不是大多数人都赞成的东西就是对的,譬如苏格拉底之死。而如今的舆论素质与当年的评审团相比,更是存在质的差距。再则,舆论是否能对它导致的结果负责,对于关盼盼之死,后世还可以找到“压死骆驼的最后那位稻草”来加以谴责,但对于当世而言,即使舆论导致了可以被目睹的严重后果,面对舆论的散乱,实在无法追究责任。而这不是一个负责任的司法系统、一个负责任的社会所希望出现的。因此我国宪法第126条已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学大词典》中也提到:“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不受其他任何机关或者个人干涉的原则。” 当然,舆论对于司法的影响也有其积极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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