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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29号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29号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29号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

银监会[2007]29号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的管理,建立真实、全面、动态反映非信贷资产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的管理体系,增强防范和化解资产风险的能力,进一步提高非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一、分类目的

(一)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树立审慎经营、风险管理的理念;

(二)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非信贷资产质量,充分揭示非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

(三)发现和分析非信贷资产使用、管理、监控、催收、处置等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加强对非信贷资产的风险管理,提高非信贷资产的质量;

(四)为判断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是否充足提供依据,建立科学合理的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制度;

(五)为计量、监测资本充足率,评价经营管理能力提供依据。

二、适用范围

(一)本指引所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二)本指引适用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各类非信贷资产。

(三)本指引所称非信贷资产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内除信贷资产以外的各类资产。

(四)本指引所指非信贷资产根据风险程度的不同,将其划分为安全性和风险性两大类非信贷资产。其中:

安全性非信贷资产是指无风险或风险很低的非信贷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及周转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联行款项等非信贷资产项目。

风险性非信贷资产是指有风险或风险程度较高的非信贷资产,主要包括专项央行票据、同业债权、待处理抵债资产、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投资类资产、委托

及代理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固定资产清理、历年亏损挂账等非信贷资产项目。

三、分类原则

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应广泛搜集非信贷资产的各类可得信息,严格按照分类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分类,充分估计现实与潜在的风险状况,全面、真实地反映资产风险程度。

(二)谨慎性原则。在对减值迹象的判断和计量的精确性受到影响的情况下,应运用谨慎的职业判断和稳妥的方法。

(三)重要性原则。在对影响交易对手偿还或支付的可能性及导致资产减值的各项因素进行分析时,应区分重要程度,对其中的关键因素进行重点分析与评价。(四)及时性原则。及时、动态地掌握影响非信贷资产质量的有利、不利因素,加强资产的跟踪管理,及时防范和化解非信贷资产风险。

(五)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则。应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对非信贷资产风险进行整体评价,合理划分风险类别。

四、核心定义

本指引按照非信贷资产的风险和预计损失程度,并按照一定分类标准和方法,主要将风险性非信贷资产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5个类别、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非信贷资产。具体分类标准的核心定义是:

正常类:

交易对手能够履行合同,资产未出现减值迹象,资金能够正常回收,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资产及收益会发生损失。其基本特征为“一切正常”。

关注类:

交易对手目前有债务偿还能力,资产未发生减值,但存在一些可能造成资产及收益损失的不利因素。其基本特征为存在“潜在缺陷”。

次级类:

交易对手的债务偿还能力出现明显问题,资产或已出现显著减值迹象,即使采取各种可能措施,资产仍可能形成一定损失,但损失较小。其基本特征为“缺陷明显,可能损失”。

可疑类:

交易对手无法足额偿还债务,资产已显著减值,即使采取措施,也肯定要形成较大损失。其基本特征为“肯定损失、损失较大”。

损失类: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资产仍然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极少一部分。其基本特征为“损失严重”。

五、分类方法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在信用风险分析、市场风险分析和操作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结合非信贷资产的形态、对象、权属、账龄等,相应对不同的非信贷资产使用风险分类法、账面价值法、可变现净值法、成本与市价孰低法、专家判定法等分类方法进行风险分类。

(一)风险分类法:根据资产账龄及其他相关信息,以风险为基础,将风险性非信贷资产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5类。该办法主要用于与交易对手(或债务人,下同)相关的风险性非信贷资产质量分类。

1、正常类。交易对手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债权不能按时足额收回。

2、关注类。交易对手目前有债务偿还能力,但存在可能对收回债权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3、次级类。交易对手的债务偿还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造成一定损失。

4、可疑类。交易对手无法足额偿还债务,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5、损失类。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债务仍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主要适用于专项央行票据,同业债权、投资类资产、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项等非信贷资产项目。

(二)账面价值法:根据资产的特性、合同及账面的价值,能直接确认有无损失或损失程度,将资产直接按照账面价值和损失程度进行分类的方法。

主要适用于安全性非信贷资产和风险性非信贷资产中的待处理财产损溢等。(三)可变现净值法:以风险性非信贷资产账面余额,扣除其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后的差额部分,作为预计损失的质量分类方法。可变现净值是指以资产预

计售价减去预计相关处置税费后的金额。

预计损失计算:预计损失额=资产账面价值–可(已)变现净值;

预计损失率=(预计损失额/资产账面价值) ×100%。

主要适用于待处理抵债资产、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等。

(四)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根据投资成本与市价孰低的原则,估算投资损失的质量分类方法。

预计损失计算:预计损失额=资产账面价值–公允价值;

预计损失率=(预计损失额/资产账面价值)×100%。

主要适用于投资类资产等。

(五)专家判定法:以风险性非信贷资产实际情况为基础,经专家组综合判研确定预计损失的质量分类方法。该方法适用于资产情况复杂、资料不全、信息有限,不能使用上述分类方法确认损失的资产质量认定和分类。采用专家判定法时,要由各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专家组或者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和有关专家等,预计损失并进行质量分类。

六、组织机构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在银行业监管机构指导检查下,由各级联社(行)组织、实施。各级联社(行)的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分类工作的组织、领导、实施和分类认定。风险管理部门与非信贷资产经营管理部门相互分离制约,分工负责,配合完成。各级联社(行)和基层信用社要成立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小组,由风险管理部门牵头,具体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负责非信贷资产的分类认定工作;

负责制定不良非信贷资产的压降措施,研究、制订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坏账准备等的计提,并在年度业务经营中予以落实;

按照授权对上报的非信贷资产分类结果提出审核意见;

负责损失类非信贷资产的核销工作;

负责全面、准确、及时地统计报送非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数据;

负责非信贷资产五级分类管理的其他工作。

单笔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非信贷资产,如计入损失类,必须上报省联社最终认定。

省联社可根据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对须经其认定的大额非信贷资产金额标准进行调整,但不得高于本指引的规定限额。

七、操作规程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一般操作流程:归集整理档案资料→核对会计核算科目→填写分类工作底稿→填写《风险分类认定表》→各级联社(行)业务经营和资产管理部门确定初分结果→各级联社(行)风险分类小组审查→各级联社(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按权限确定或调整分类结果,登记台账。具体操作流程:

(一)初分

1.归集整理资料,做好初始分类准备工作。非信贷资产的分类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背景资料。主要包括:

非信贷资产的形成过程及现状;

非信贷资产交易对手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履约意愿等,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产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各种因素;

非信贷资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以往资产处置、变现损失率等;

非信贷资产有关的操作管理情况。

(2)附件材料。指该项资产所涉及有关资料的复印件,主要包括:

主要法律文书;

原始凭证和原始记录;

司法部门或相关政府部门的文件;

本社(行)已有的调查分析报告;

原认定的风险分类资料,包括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表、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记录、批复文件等。

2.核对会计核算科目;

3.编制《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底稿》,撰写分类理由、依据及预计损失程度;对符合损失类条件的非损失类非信贷资产情况,随时记录在《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表》(附表一,下同)中,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小组成员签署分类意见,确定初分结果;

4.对《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底稿》、《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表》中资料的完整性和初分结果的准确性进行集体讨论并提出审核意见,由所在部门和信用社(支行)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县级联社(行)。

(二)确定分类结果

1.各级联社(行)风险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上报分类结果、本部经营管理非信贷资产的分类、统计、分析及相关程序等进行审查、确认和最终认定工作;

2.各级联社(行)风险分类小组审核确认分类意见,并对须报经风险管理委员会认定的贷款提出分类意见;

3.各级联社(行)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大额非信贷资产、损失类非信贷资产以及分类争议较大非信贷资产的认定工作。

(三)调整分类的审查认定。

非信贷资产类别由上级调至下级的,由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小组进行最终认定。非信贷资产类别由下级调至上级的,由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小组提出调整建议并上报县级联社(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后,按照规定权限确定资产分类结果。(四)档案管理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加强业务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各项非信贷资产的档案资料,确保档案要素齐备,内容真实、完整(如有漏缺,应以书面形式说明)、有效,为各项非信贷资产的分类提供充分、可*的信息基础。

八、管理考核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分类管理要按照“落实责任、按季监测、定期分析、科学考核”的要求进行。

(一)落实责任: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明确理事长(董事长)为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将责任分别落实到有关责任人,做到人员落实、任务落实、措施落实。省联社主要负责对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督查落实工作;地、市联社(省联社办事处)主要负责指导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照监管部门要求进行风险分类,监测、管理、检查其分类准确性;县级联社(行)主要负责组织实施风险分类、确保分类准确性、提高非信贷资产管理水平;农村信用社(支行)主要负责具体风险分类、完善档案、定

期上报、优化非信贷资产结构等工作。

(二)按季监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按季监测、分析非信贷资产的风险状况,及时填报《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汇总表》,及时上报上级联社和当地监管部门。(三)定期分析:各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每半年、年度要对辖内非信贷资产风险状况和变化趋势做出判断和评价,进行新发生的不良非信贷资产原因分析,提出抓好非信贷资产管理意见和措施,形成监测分析报告,上报上级联社和监管部门。

(四)科学考核: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根据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要求,合理确定各项考核指标,重点考核分类结果的准确性和非信贷资产风险的化解情况等,对责任人进行严格考核,并向监管部门和上级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九、资产减值准备提取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根据非信贷风险资产风险分类结果,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49号)文件要求,提取一般准备和相关资产减值准备。一般准备和相关资产减值准备比例达不到要求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的资产质量及经营状况,制订切实可行的“损失准备分年计提计划”报当地监管机构核准后实施。

十、违规处理

对存在下列违规行为的责任人,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性质和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一)由于主观原因,未按规范程序操作,导致分类不准;

(二)不真实反映和报告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结果;

(三)超权限认定风险分类结果;

(四)因主观原因,未按时上报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数据,影响上级行上报和汇总分析;

(五)未将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列入常规审计、检查;蓄意隐瞒存在的问题;(六)对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审查不严、检查敷衍了事;

(七)未按照规定对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结果进行会计处理,导致反映不真实;(八)相互不配合协调工作,推诿、扯皮影响分类质量及分类后续工作管理。十一、其他

(一)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指引所涉及的非信贷资产包含各级联社(行)机关本身及省联社办事处的非信贷资产。

(三)本指引所涉及的非信贷资产数据应与“银行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数据保持一致。

(四)各省级合作金融机构要根据本指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经当地银监局审核批准后执行。

(五)本指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发[2013]8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近期,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交易平台等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增长迅速。一些银行在业务开展中存在规避贷款管理、未及时隔离投资风险等问题。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相关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二、商业银行应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单独管理指对每个理财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单独建账指为每个理财产品建立投资明细账,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单独核算指对每个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个理财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对于本通知印发之前已投资的达不到上述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于2013年底前完成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 三、商业银行应向理财产品投资人充分披露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情况,包括融资客户和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等。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所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发生变更或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在5日内向投资人披露。 四、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流程,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进行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 五、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控制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总额,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 六、商业银行应加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明确合作机构准入标准和程序、存续期管理、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商业银行应将合作机构名单于业务开办10日前报告监管部门。本通知印发前已开展合作的机构名单应于2013年4月底前报告监管部门。 七、商业银行代销代理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的,必须由商业银行总行审核批准。 八、商业银行不得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融资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 九、商业银行要持续探索理财业务投资运作的模式和领域,促进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3 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

附件13: 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 一、全面风险管理框架的评估 (一)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与其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相互衔接和配合的完善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维护银行的稳健运行和持续发展。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1.有效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监督。 2.适当的政策、程序和限额。 3.全面、及时的识别、计量、监测、缓释和控制风险。 4.良好的管理信息系统。 5.全面的内部控制。 (二)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全面风险管理框架的有效性负首要责任,根据风险承受能力和经营战略确定风险偏好,并确保银行各项限额与风险偏好保持一致。 (三)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具备全面风险管理所需的知识和管理经验,熟悉主要业务条线特别是新业务领域的运营情况和主要风险,确保风险政策和控制措施有效落实。 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风险计量、风险加总的主要假设和局限性,确保管理决策信息充分可靠。 (四)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持续关注银行的风险状况,并要求风险管理部门及时报告风险集中和违反风险限额等事项。 (五)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清晰确定业务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划分和报告路线,并确保风险管理部门的

独立性。 (六)商业银行应当完善与自身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和财务状况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政策及流程,针对主要风险设定风险限额,确保限额与资本水平、资产、收益及总体风险水平相匹配。风险政策、流程和限额应确保实现以下目标: 1.完善全行层面和单个业务条线层面的风险管理功能,确保全面及时地识别、计量、监测、缓释和控制信贷、投资、交易、证券化、表外等重要业务的风险。 2.确保风险管理流程能够充分识别主要风险暴露的经济实质,包括声誉风险和估值不确定性等。 3.各级管理层应及时掌握违反内部头寸限额情况,并根据设定程序采取措施。 4.确保对新业务、新产品的风险管理和控制。业务开办前,应当召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业务条线等部门对新业务、新产品进行评估,以确保银行事先具备足够的风险管控能力。 5.建立定期评估和更新机制,确保风险政策.流程和限额的合理性。 (七)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与全面风险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信息系统体系,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应具备以下主要功能: 1.支持各业务条线的风险计量和全行风险加总。 2.识别全行范围的集中度风险,以及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相互作用产生的风险。 3.分析各类风险缓释工具在不同市场环境的作用和效果。 4.支持全行层面的压力测试工作,评估各种压力场景对全行及主要业务条线的影响。 5.具有适当的灵活性,及时反映风险假设变化对风险评估和

16《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9]38号,2009年5月4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 (银监发〔2009〕38号,2009年5月4日) 各银监局,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 银监会组织开展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三年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于2008年末结束。三年来,一大批隐藏多年的大要案得以暴露,作案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受到了应有惩处,近万名案件责任人被严肃问责,查处各类违规责任人23万余人次。经过三年的努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机制逐年完善,防范案件风险能力明显提高,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比专项治理前的2005年大幅度下降,案件高发态势得到有效控制,“三年大见成效”的目标基本实现。但是,由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体制机制、外部环境和“四自能力”(即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差异性,案件治理工作进展很不平衡,部分地区、机构工作不扎实、不深入、不稳固,潜藏的案件风险没有充分暴露。近期,北京、上海、内蒙古、山西、山东、河南等地发生的多起千万元以上重特大案件表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风险防控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必须常抓不懈。根据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形势,银监会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为期三年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防控治理活动,并制定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五月四日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风险责任意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4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和农村中小非法人金融机构。 农村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包括: (一)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二)农村合作银行。 (三)农村商业银行。 (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 农村中小非法人金融机构指前款各法人机构设置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案件包括: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实施或因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所引发的,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或其客户的资金、财产、权益为侵犯对象的侵占、挪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以及诈骗、盗窃、抢劫等,应移送司法机关或经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本指导意见所称涉案金额是指案发时犯罪嫌疑人侵占、挪用等涉及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或其客户资金、财产、权益的价值数额。 第四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其中,间接责任人划

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8号文)

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3年3月25日,银监会下发《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对银行理财资金的投向、风险拨备提出明确要求。此举是应对日益火爆的银证业务、银基业务的重要举措,在一定程度上鲜明的对银监会的立场做了表示,虽意在控制风险,但实际对银证、银基业务(通道业务)起到了降温的作用。[1]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发[2013]8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面对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交易平台等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增长迅猛的趋势。一些银行在业务开展中存在规避贷款管理、未及时隔离投资风险等问题。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相关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解读:把所有不在银行间以及交易所交易的资产统统归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其中把部分带回购的股权以及在北金所等挂牌的统统归为非标准化,基本把信托、券商、基金、产权类交易所挂牌的所有产品纳入管理。圈定范围广泛,前所未有。 二、商业银行应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单独管理指对每个理财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单独建账指为每个理财产品建立投资明细账,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单独核算指对每个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个理财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对于本通知印发之前已投资的达不到上述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于2013年底前完成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

银监发【2011】86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电子银行客户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急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银监发[2011] 86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 电子银行客户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促进电子银行业务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商业银行客户信息管理行为,有效保护商业银行客户信息安全,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中电子资金转移与支付环节的客户信息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商业银行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高度重视客户信息安全与保密工作,开展电子资金转移与支付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计算机、手机、电话、掌上电脑、电视、自助终端等电子设备,由客户自助发起提交银行或通过第三方机构提交银行处理的资金划转行为)时,严格执行《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商业银行对于以上电子资金转移与支付业务应明确统一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部门,持续具各相应的专业能力和管理能力,明确风

险管理责任。 三、商业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客户信息安全,加强电子资金转移和支付环节的身份识别管理。从客户银行账户扣划资金时,原则上应由账户所在银行完成电子资金转移与支付交易的安全认证;对于由第三方机构完成安全认证的电子资金转移与支付业务,应至少在首笔业务前由账户所在银行通过物理网点、电子渠道或其他有效方式直接验证客户身份,并与客户约定双方相关 权利与义务。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业务类型和安全认证方式采取差异化的风险控制策略,谨慎设置交易限额。 四、商业银行在开展电子资金转移与支付业务过程中,应不断加强客户信息安全的内部控制与管理。未经客户对本机构授权,不得直接或间接将客户名称、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及其他客户敏感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机构。 五、商业银行在开展电子资金转移与支付业务过程中,应加强对合作商户和第三方机构的合作方准入管理,与之明确约定相关商户、商品及资金用途等信息共享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防范套现、欺诈等风险。 六、商业银行应做好相关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保障业务安全、稳定和持续运行, 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七、商业银行应加强相关风险提示与公众知识普及, 帮助公众提高电子资金转移与支付交易的安全意识。 八、商业银行应按照《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要求, 定期

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08

附件8: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一、总体要求 (一)商业银行应制定与其交易活动的特征、复杂程度和风险暴露水平相适应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二)商业银行应计算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中未结算的证券、商品和外汇交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包括: 1. 场外衍生工具交易形成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2. 证券融资交易(包括回购交易、证券借贷和保证金贷款交易等)形成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3.与中央交易对手交易形成的信用风险。 (三)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与信用估值调整风险加权资产两部分。 信用估值调整风险是指交易对手信用状况恶化、信用利差扩大导致商业银行衍生工具交易发生损失的风险。 (四)对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二、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 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与信用估值调整风险加权资产之和。 (一)违约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

易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 2.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为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违约风险暴露乘以本办法附件2规定的交易对手的风险权重。 3.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的,应按照本办法附件3的规定计量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 4. 商业银行应采用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违约风险暴露(EAD),计算规则如下: EAD = MTM + Add-on 其中: (1)MTM为按盯市价值计算的重置成本与0之间的较大者; (2)Add-on为反映剩余期限内潜在风险暴露的附加因子。 (3)潜在风险暴露的附加因子(Add-on)等于衍生工具的名义本金乘以相应的附加系数。 5.信用衍生工具的附加系数见表1。 (1)合格参照资产包括我国中央政府、中国人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债券,以及本办法附件10所规定的政府证券和合格证券。 (2)信用违约互换的信用保护卖方只有在参照资产的发行人

银监会12号文

银监会12号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和《关于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政策有关问题的说明》对我司目前开展的政府平台业务有指导意义的条文如下:一、对财产权类信托业务有影响的条文 1、指导意见第17条项下的“各银行不得向退出类平台发放保障性住房和其他公益性项目贷款。” 2、说明第3条项下的“对于保障性住房等公益性项目,允许新增贷款,但是必须纳入监管类管理。” 上述条文表明,金融机构只能针对监管类平台发放保障性住房等公益性项目贷款。目前,已有一批之前调整为退出类的平台,由于有保障性住房等公益性项目贷款,已被调回监管类。实际操作中,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如果融资平台的银行贷款余额中有针对保障性住房等公益性项目的贷款,则该平台极有可能被重新调回监管类管理。公司目前对该类平台不准入。 2、如果有保障性住房等公益性项目,但是银行借款余额中没有针对保障性住房等公益性项目的贷款。公司对于该类平台一事一议。 3、作为基础资产和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不得为保障性住房等公益性项目。 4、拆迁安置房要根据其具体情况来判定是否属于保障性住 文档冲亿季,好礼乐相随mini ipad移动硬盘拍立得百度书包 房等公益性项目。 5、对于压缩类的平台,该平台的后续融资能力未来将受到限制,可能对未来的还款能力造成影响。二、对信托贷款类信托业务有影响的条文 1、指导意见第18条:各银行应在原有“名单制”管理的基础上,对融资平台按照“支持类、维持类、压缩类”进行信贷分类。“支持类”指符合融资平台贷款的新增条件和银行信贷政策及风险偏好,可以新增贷款的融资平台;“维持类”指不完全满足融资平台贷款的新增条件,但未超越银行风险容忍度,可以为保项目完工进行再融资但贷款余额不超过年初水平的融资平台;“压缩类”指既不符合融资平台贷款的新增条件和银行信贷政策,又超越银行风险容忍度,贷款余额不得增加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新发放贷款的融资平台。 2、指导意见第21条:对于存在以下情形的融资平台,各银行一律不得新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一是信贷分类结果为“压缩类”的;二是借款人为异地融资平台的;三是所在地区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达到或超出限额的;四是地方政府以直接或间接形式为新增贷款提供担保承诺的;五是以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抵质押品的;六是以无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预期出让收入承诺作为质押的;六是以无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预期土地出让收入承诺作为质押的;七是存量贷款担保抵押、贷款合同等方面整改不到位的;八是资产负债率和现金流覆盖率不符合规定要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金融机构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银监办发[2013]51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2.16 【实施日期】2013.0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3]51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央一号文件要求,结合2013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部署,现就银行业金融机构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加大强农惠农富农金融支持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涉农信贷投放,保持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和“四化同步”战略部署的重要性,切实承担起金融支农责任,促进城乡金融服务一

体化发展。在有效执行稳健货币政策前提下,继续稳定、完善和强化行之有效的农村金融服务政策,在资金供给、财务费用、激励考核、人才引进等方面向农业、农村和农民倾斜,继续坚持“有保有压”、“有扶有控”、“区别对待”原则,将有限的信贷资源重点投放到“三农”领域,对稳定发展农业生产、强化现代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以及支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方面的信贷需求要优先安排信贷资金,确保涉农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实现涉农信贷总量持续增加,充分发挥信贷资金对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推动效应。 二、积极推进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体制机制改革,着力加强服务能力建设 在保持县域法人地位不变的前提下,稳步推进农村信用社转制为农村商业银行,成熟一家改制一家。鼓励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下沉服务网点。推动省联社逐步淡出行政管理职能,不得违规抽调资金集中使用,不得牵头组织非涉农社团贷款。按照商业可持续和“贴近基层、贴近社区、贴近居民”原则,允许城商行在辖内和周边经济紧密区申设分支机构,但不跨省区,抑制盲目扩张冲动。在社区范围特别是农村社区探索建立村级金融服务点等多种形式的便民服务网络,强化社区金融服务,扩展服务覆盖面。农业银行要继续深化“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利用“惠农通”增强农村金融服务能力。邮政储蓄银行要充分发挥网络优势,面向广大农村居民大力发展小额贷款等涉农零售贷款业务。农业发展银行在强化政策性职能基础上,要进一步开展农业综合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业务,加大对农田水利设施、农业科技创新、生态环境改造的信贷投放力度,为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供信贷支持。 <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办发-〔--〕-整理-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落实案件风险责任,促进案件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案 件问责工作,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参 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 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犯罪或存在其他与

案件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 (一)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含)以上的; (二)性质恶劣,造成挤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恶性的案件。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案件问责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作案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参与人以及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责任的人员。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有关环节内部控制失效,致使案件发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对案件发生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能及时发现、报告案件及风险的人员。 第七条案件责任人员范围应当根据相关岗位和业务条线的职责内容、管理权限、履职情况等因素予以认定。

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2 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

附件12: 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 一、基本指标法总收入定义 总收入为净利息收入与净非利息收入之和。总收入构成说明见表1。 表1 总收入构成说明 二、标准法实施条件及业务条线归类 (一)实施条件 — 1 —

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清晰的操作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政策、工具、流程和报告路线。董事会应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应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操作风险管理策略、总体政策及体系。商业银行应指定部门专门负责全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组织实施操作风险的识别、监测、评估、计量、控制、缓释、监督与报告等。商业银行应在全行范围内建立激励机制鼓励改进操作风险管理。 2.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产品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系统。该管理系统应能够记录和存储与操作风险损失相关的数据和操作风险事件信息,能够支持操作风险及控制措施的自我评估和对关键风险指标的监测。该管理系统应配备完整的制度文件,规定对未遵守制度的情况进行合理的处臵和补救。 3.商业银行应当系统性地收集、跟踪和分析与操作风险相关的数据,包括各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损失金额和损失频率。商业银行收集内部损失数据应符合本附件第四部分的规定。 4.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操作风险评估机制,将风险评估整合入业务处理流程,建立操作风险和控制自我评估或其他评估工具,定期评估主要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并将评估结果应用到风险考核、流程优化和风险报告中。 5.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关键风险指标体系,实时监测相关指标,并建立指标突破阈值情况的处理流程,积极开展风险预警管控。 6.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全行统一的业务连续性管理政策措施,建立业务连续性管理应急计划。 7.商业银行负责操作风险管理的部门应定期向高级管理层和董 — 2 —

银监发【2013】8号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发【2013】8号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个银监会八号文的解读, 《规范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解读之一:把所有不在银行间以及交易所交易的资产统统归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其中把部分带回购的股权以及在北金所等挂牌的统统归为非标准化,基本把信托、券商、基金、产权类交易所挂牌的所有产品纳入管理。圈定范围广泛,前所未有。 《规范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解读之二:对非标准化债权分开建账,单独管理,增加管理的手续环节,并且厘清各个产品风险独立测试,对于混合打包以及资金池对接一揽子的类非标准化债权产品进行了厘清,这种厘清让银行对各个产品进行独立刻划,增加了透明度,也为信托产品等入池增加了很大难度。 《规范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解读之三:对以前没达到要求的进行追溯,比照自营贷款进行计提资本金以及风险资本。这个比较狠,具有很大的惩罚性。让以前做了不合规的付出代价。 《规范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解读之四:清晰化理财产品的投向,尤其是对非标准化债权投资进行披露,并且要披露给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人,这个同样也比较厉害,因为目前银行理财产品通过久期以及风险溢价错配,模糊理财产品投向,从而获得高收益。这下需要定向披露,基本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银行滥设产品. 《规范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解读之五:理财产品等同自营贷款一样进行尽职调查、合规审查以及贷后管理,这样增加了银行投资非标的成本,对项目本体提出了更为精细的要求,同时也在某种程

度上限制了一些实效性的包装产品。 《规范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解读之六:对非标准化理财产品进行总量控制,设置两个线35%以及总资产4%为红线,并且执行“孰低”的严格标准。这个用双线限定了总量。控制了量上面的风险敞口。这也测度出了银监会对这类“类影子金融的”容忍度进行一个量的刻画。 《规范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解读之七:必须总行批准,也就限定了批准权。以前很多分行可以自行进行入池业务进行了叫停。比如工商银行,中行等很多大行分行尤其是一级大分行具有这类自主权,这次明确了权力统统上收。这一招比较狠,对有些权力比较大的分行权力进行了明确收缴! 《规范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解读之八:明确不准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这类基本把银行变相增信给掐断了。通行的银信合作、银证信合作等通道业务中通行的回购,暗含、三方、四方协议等类进行了围堵。通道业务基本可以说就此”歇息“了,否则违规成本大幅提高了。 《规范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解读之九:要求严格执行,措辞比较严厉,估计至少在一段时间里,银行会相对谨慎。否则枪打出头鸟,谁也不想被停止这类中间业务。 《规范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解读之十:总体来说《》对于银行规范理财投资在量上,时间上以及执行的具体化上都进行了明确的限定,说明管理层也是经过大量调研才拟定的,每个规定基本都有

银监会“8号文”成理财产品生死劫

首页> 财经频道> 要闻精华> 正文 数据:新股申购解禁表大宗交易公告中心龙虎榜 8号文成理财产品生死劫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511103818.html,2013年04月05日17:53 手机免费访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5511103818.html,|字体:大中小|我有话说(0) 风乍起,吹皱一池春水。8号文吹乱了银行(行情专区)庞大的表外业务,为中国银行(行情股吧买卖点)业高达7.6万亿元理财资金戴上了个风险“紧箍咒”。而这在理财市场亦激起了一波涟漪,“资金池”、“影子银行”成为当下最热议的话题。 理财产品收益率将下行 今年“两会”期间,证监会机构部巡视员欧阳昌琼就曾经表示,银证合作有随时被叫停的政策风险。证监会主席肖钢早在2012年10月份,也公开撰文指责“影子银行”风险是庞氏骗局。最近3年以来,银行通过“发新偿旧”来满足到期理财产品的兑付,从而隐藏了资金池和资产池的期限错配风险。击鼓传花的游戏一旦玩不下去,则风险立现。于是,3月25日,银监会下发《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理财规划师国家职业标准》创始人刘彦斌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银行以前发行理财产品的投资标的,无论是投向还是规模均不明确,而且收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均不透明,这损害了投资人利益。监管层着手规范…影子银行?,制度将更加规范化和明确化,预计未来还将有更多的细则出台。”市场人士分析认为,规范非标准化债权理财业务,就是促进理财产品长期健康发展。去年底,因为华夏银行(行情股吧买卖点)私售理财产品令客户巨亏上亿元事件仍在调查中,此次新规出台主要是对银行代销产品进行整顿。 记者了解到,理财产品中非标准债权资产规模大约在2.5万~3万亿左右,目前各银行以

银监发[2013]8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发[2013]8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近期,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交易平台等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增长迅速。一些银行在业务开展中存在规避贷款管理、未及时隔离投资风险等问题。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相关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二、商业银行应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单独管理指对每个理财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单独建账指为每个理财产品建立投资明细账,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单独核算指对每个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个理财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对于本通知印发之前已投资的达不到上述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于2013年底前完成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 三、商业银行应向理财产品投资人充分披露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情况,包括融资客户和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等。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所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发生变更或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在5日内向投资人披露。 四、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流程,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进行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 五、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控制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总额,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 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

银监会2013年8号文内容

文章摘要:《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年8号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发2013年8号文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近期,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交易平台等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增长迅速。一些银行在业务开展中存在规避贷款管理、未及时隔离投资风险等问题。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相关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二、商业银行应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单独管理指对每个理财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单独建账指为每个理财产品建立投资明细账,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单独核算指对每个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个理财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对于本通知印发之前已投资的达不到上述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于2013年底前完成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 三、商业银行应向理财产品投资人充分披露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情况,包括融资客户和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等。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所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发生变更或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在5日内向投资人披露。 四、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流程,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进行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 五、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控制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总额,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 六、商业银行应加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明确合作机构准入标准和程序、存续期管理、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商业银行应将合作机构名单于业务开办10日前报告监管部门。本通知印发前已开展合作的机构名单应于2013年4月底前报告监管部门。 七、商业银行代销代理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的,必须由商业银行总行审核批准。 八、商业银行不得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融资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 九、商业银行要持续探索理财业务投资运作的模式和领域,促进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2013年银监会规章制度介绍

2013年银监会规章制度介绍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37号银行二部 2013年8月29日)银监会将持续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一是强调确保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即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二是进一步完善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指导意见》首次将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覆盖率和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3项指标纳入监测指标体系,并按月进行监测、考核和通报。三是继续强化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正向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须在全年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且当年全行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水平的前提下,下一年度才能享受相关政策优惠。并且适度提高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进一步推进服务网点和渠道建设,增加对小微企业的有效金融供给。四是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创新小微企业服务方式。五是争取多方政策支持优化小微企业金融外部环境。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客户信息安全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11号法规部 8月15日) 银监会要求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信息安全管理,消除风险隐患。一是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建设和责任落实。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客户信息安全管理的重要意义,明确指定牵头

负责部门,积极组织协调行内各部门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声誉风险和法律风险。二是加强客户信息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工作。重新检视数据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流程、系统,重新评估各类相关业务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三是防范外部风险传染,审慎评估与第三方机构的各项合作。加强外包环节客户信息保护,在合同中明确客户信息保密和访问控制要求,防范外包服务活动中客户信息泄露风险。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保理融资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35号银行一部 2013年7月31日) 银监会要求加强银行保理融资业务管理。银监会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保理融资业务管理的通知》, 针对一些银行借保理融资之名叙做一般性贷款、放松融资审查等问题提出监管要求。一是对保理业务和银行保理融资进行了明确定义,要求银行建立健全与业务相匹配的组织架构、政策和程序,并保持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操作要求,对各类应收账款对应的保理业务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区别控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保理融资业务风险。二是明确了禁止开展保理融资的业务品种(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代理销售合同、未来应收账款等),强调对卖方单保理、卖方双保理等业务应加强风险管理并提出具体管控要求。三是督促银行根据自身保理融资业务发展状况,加强科技系统建设和支持力度。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3〕34号银行二部 7月19日)

银监发【2013】8号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个银监会八号文的解读, 《规范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解读之一:把所有不在银行间以及交易所交易的资产统统归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其中把部分带回购的股权以及在北金所等挂牌的统统归为非标准化,基本把信托、券商、基金、产权类交易所挂牌的所有产品纳入管理。圈定范围广泛,前所未有。 《规范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解读之二:对非标准化债权分开建账,单独管理,增加管理的手续环节,并且厘清各个产品风险独立测试,对于混合打包以及资金池对接一揽子的类非标准化债权产品进行了厘清,这种厘清让银行对各个产品进行独立刻划,增加了透明度,也为信托产品等入池增加了很大难度。 《规范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解读之三:对以前没达到要求的进行追溯,比照自营贷款进行计提资本金以及风险资本。这个比较狠,具有很大的惩罚性。让以前做了不合规的付出代价。 《规范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解读之四:清晰化理财产品的投向,尤其是对非标准化债权投资进行披露,并且要披露给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人,这个同样也比较厉害,因为目前银行理财产品通过久期以及风险溢价错配,模糊理财产品投向,从而获得高收益。这下需要定向披露,基本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银行滥设产品. 《规范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解读之五:理财产品等同自营贷款一样进行尽职调查、合规审查以及贷后管理,这样增加了银行投资非标的成本,对项目本体提出了更为精细的要求,同时也在某种程

度上限制了一些实效性的包装产品。 《规范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解读之六:对非标准化理财产品进行总量控制,设置两个线35%以及总资产4%为红线,并且执行“孰低”的严格标准。这个用双线限定了总量。控制了量上面的风险敞口。这也测度出了银监会对这类“类影子金融的”容忍度进行一个量的刻画。 《规范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解读之七:必须总行批准,也就限定了批准权。以前很多分行可以自行进行入池业务进行了叫停。比如工商银行,中行等很多大行分行尤其是一级大分行具有这类自主权,这次明确了权力统统上收。这一招比较狠,对有些权力比较大的分行权力进行了明确收缴! 《规范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解读之八:明确不准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这类基本把银行变相增信给掐断了。通行的银信合作、银证信合作等通道业务中通行的回购,暗含、三方、四方协议等类进行了围堵。通道业务基本可以说就此”歇息“了,否则违规成本大幅提高了。 《规范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解读之九:要求严格执行,措辞比较严厉,估计至少在一段时间里,银行会相对谨慎。否则枪打出头鸟,谁也不想被停止这类中间业务。 《规范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解读之十:总体来说《》对于银行规范理财投资在量上,时间上以及执行的具体化上都进行了明确的限定,说明管理层也是经过大量调研才拟定的,每个规定基本都有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政府不得授权融资平台公司承担土地储备职能和进行土地储备融资,不得将土地储备贷款用于城市建设以及其他与土地储备业务无关的项目。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对符合法律或国务院规定可以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项目,确需采取代建制建设并由财政性资金逐年回购(BT)的,必须合理确定建设规模,落实分年资金偿还计划。 通知要求,地方政府对融资平台公司注资必须合法合规,不得将政府办公楼、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地方政府将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必须经过法定的出让或划拨程序。地方各级政府不得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 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向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借款,不得通过金融机构中的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等直接或间接融资。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3]10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2013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的总体原则,以控制总量、优化结构、隔离风险、明晰职责为重点,继续推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简称“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控。现就2013年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严格把握定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机关、事业、企业三类法人。 (二)完善“名单制”管理。各银行要继续完善融资平台“名单制”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客户信息,并按季报送监管机构。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银监发[2007]42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5.14 【实施日期】2007.05.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7〕42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为加强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推动商业银行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银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主报告行。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本定义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实施监督检查,评价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章操作风险管理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具体形式不要求统一,但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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