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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维视角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界定

法治思维视角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界定
法治思维视角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界定

Advances in Social Sciences 社会科学前沿, 2016, 5(5), 753-757 Published Online November 2016 in Hans.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c11148646.html,/journal/ass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c11148646.html,/10.12677/ass.2016.55106

文章引用: 王丽萍, 苏小蕤. 法治思维视角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界定[J]. 社会科学前沿, 2016, 5(5): 753-757.

Regulation of the Major Administrative Decision-Making Procedures in the View of the Rule of Law Thinking

Liping Wang 1, Xiaorui Su 2

1

Tianjin University of Commerce, Tianjin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Beijing Received: Nov. 1st , 2016; accepted: Nov. 17th , 2016; published: Nov. 22nd , 2016

Copyright ? 2016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c11148646.html,/licenses/by/4.0/

Abstract

It is significative to regulate the major administrative decision-making procedure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constructing a nomocracy government, defining the concept of major administra-tive decision-making scientifically is the important cornerstone. The definition of major adminis-trative decision-making is faced up with the dilemma that concept embodied in its upper adminis-trative decision-making in the field of administrative law is not so independent and the broad ex-tension is difficult to determine too. We can improve the scope of major administrative deci-sion-making issues by studying the administrative decision of the rule of law theory and the prac-tice of the rule of law major administrative decision-making research. Firstly, our government should improve the major administrative decision-making system and ensure the participation of multiple subjects; Secondly, our government can encourage government leaders and civil servants use the rule of law thinking to prevent the abuse of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Thirdly,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should build a major administrative decision-making annual directory system so as to promote the concept extension of curing. Keywords

The Rule of Law Thinking, Major Administrative Decision-Making, Epitaxial

法治思维视角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界定 王丽萍1,苏小蕤2

Open Access

王丽萍,苏小蕤

1天津商业大学,天津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收稿日期:2016年11月1日;录用日期:2016年11月17日;发布日期:2016年11月22日

摘要

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在当前建设法治政府的时代背景下具有重要意义,而科学、合理地界定重大行政决策的概念是其重要的基石。重大行政决策概念界定的困境体现在其上位概念行政决策在行政法学领域中独立性不强,外延宽泛而难以确定。通过对行政决策法治理论和重大行政决策的法治实践研究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一是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提起制度,保证多元的参与主体;二是鼓励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以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三是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制度以促进其概念外延的固化。

关键词

法治思维,重大行政决策,外延

1. 引言

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的五大程序。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明确指出,为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要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并对其五个必经程序做出了更为细化的规定。目前我国各地方政府纷纷出台了重大行政决策以及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相关规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提供了一定的制度依据。但是,重大行政决策存在着内涵难以界定的基础性问题,这关系到后续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当前在中央对重大行政决策的评价标准未作统一规范以及内涵未明确界定的背景下,一些地方政府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其概念加以界定。一方面,概括了重大行政决策区别与一般行政决策的本质特性,另一方面通过列举加“兜底条款”的方式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本文通过分析重大行政决策概念的依附性和外延的不确定性等困境,对解决当前“中央缺位,地方先行”的重大行政决策问题提出对策建议。首先,通过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的提起制度,从源头上保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确实符合“重大”的标准;其次,用法治思维去控制和约束行政机关对重大行政决策的自由裁量权,通过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来确保决策中的法定程序切实运行;最后,通过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制度来固化其概念的外延。

2. 重大行政决策概念界定的困境

在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建设中,一直存在着概念内涵难以界定,外延难以确定的问题。目前理论界普遍认为,行政决策的概念在行政学界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是行政法学界却难以给重大行政决策提供一个确切的概念。现有的文献资料中对其概念的界定也只是基于重大行政决策与一般行政决策区分的视角,部分省市还通过制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方式来弥补实践中重大行政决策范围难以确定的缺陷。

王丽萍,苏小蕤2.1. 上位概念“行政决策”的独立性不强

研究重大行政决策的概念首先要对其上位概念“行政决策”进行界定。在行政学领域中,行政决策作为独立的概念而存在。我国行政学界普遍将行政决策的概念定义为,“行政决策是指具有法定行政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或有合法权限的政府官员为了实现行政目标,依据既定的政策和法律,对面临要解决的问题,拟定并选择活动方案,做出决策的行为。”[1]行政决策的特点在于:决策主体的特殊性;决策目标的长远性、公共性和非营利性;决策对象的宏观性和综合性;决策执行的权威性与强制性;决策影响力的深远性[2]。国内行政学领域的学者对行政决策的概念从不同角度进行了界定。一是行政决策与行政环境、行政职能、行政组织、行政领导、行政法治以及行政监督等概念平行且独立存在。目前国内行政学的教材大多都是按照这种逻辑加以编排的,如夏书章[3]的《行政管理学》认为行政决策是个复杂的过程,其中存在许多机构、部门、个人间的相互作用,可能在若干阶段上依次逐渐展开,因此将其放在第九章的政策过程与政策分析方法中进行介绍;陈振明[4]等译的《行政过程的政治——公共行政学新论》中主要包括行政组织学和行政行为学,而行政行为学就包括行政机关如何决策以及决策之后如何执行。二是些学者认为决策学处于行政学的核心地位,在教材中将行政决策单独列出一个章节。如吴挽澜[5]主编的《行政学新论》,将行政决策放在第三章进行详细的阐述。

在行政法学的学科背景中,行政决策的独立性却是有待商榷的。行政法学现有的概念群中并没有行政决策这一概念,但对行政决策的定义的认识存在两种观点。一部分学者认为行政决策既是具体行政行为,又是抽象的行政行为。如果要解决的问题是具体的行政问题,那么此类行政决策即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完全可以通过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赔偿等具体行政行为而达成;如果要解决的问题是抽象的行政问题,不管是问题的对象还是问题的法律效果都是宽泛和不确定的,可以将此类问题纳入抽象行政行为之中,通过行政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在行政法学界,行政决策行为难以类型化,即处于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之间的模糊地带,行政决策行为兼具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双重属性[6]。具体表现在:一方面,行政决策作出后往往会形成行政规范性文件,如“决定”、“意见”、“通知”等,其效力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性,并涉及到不特定相对人的权益;另一方面,一些规范性文件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能够对特定对象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的影响,如政府针对某一地域的征用土地的决策文件,其效力并不适合反复适用。因此,不管行政决策能否归类于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在行政法学界,其在概念表述上似乎没有独立意义可言。

2.2. 重大行政决策的外延难以确定

重大行政决策属于行政决策的一部分,廓清重大行政决策与一般行政决策的区别是确定重大行政决策外延的基础性工作。研究者茅珠芳[7]、曾哲[8]将行政决策区分为重大行政决策和一般行政决策,认为重大行政决策是指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在国家、社会或地区范围内影响重大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针对重大事项的决策行为。但是从当前我国的行政法治实践来看,这种宏观的概括并不能准确界定重大行政决策的概念外延,正如《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研究报告中》[9]所言,“重大行政决策是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对其做一个明确而具体的界定是不现实的,确定某事项是否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标准也不是单一的,必须根据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多角度衡量。”

为推进行政法治建设,我国各地方政府陆续通过使用或综合使用定义法、列举法等方法对何种决策事项为重大行政决策进行了规定,但是在实践中这种立法表述技术难免存在一些缺陷。首先,定义法,即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本质特征或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而简要的说明。但是这种方法比较宏观,给行

王丽萍,苏小蕤

政机关留下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难以保证“重大”之界定标准的客观公正性,因而外延也是不确定性的。如将重大行政决策定义为:行政机关所做出的在国家、社会或地区范围内影响重大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针对重大事项的决策行为;其次,列举法。即对何种决策事项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一一列举的方法。从对各地重大行政决策的立法实践来看,列举法是普遍采用的一种方法。各地普遍以《国务院工作规则》第22条中的规定,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家预算,重大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国家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法律议案和行政法规等。”[10]为参照,结合本省或本市的实际情况稍作改变进行列举。如黑龙江省和天津市对本省或本市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拟定;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中新发生的大额资金支出、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重大项目和重要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涉及本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政策及工作部署等列为重大行政的决策事项。但是列举法对重大行政决策外延只能起到有限的限制性效果。一方面“兜底条款”的存在削弱了列举法的限制效果。如黑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中的第十九条:“对全区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或者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其他重要事项”实际上说明了重大行政决策外延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规定中的“授权条款”也说明了重大行政决策概念外延的模糊性。如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中的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11]

3. 重大行政决策概念界定的补正方案

如前所述,从理论界和各地的立法实践来看,重大行政决策的概念缺陷难以避免,为提高立法者的法治思维,推进行政法治建设,建设法治政府,须将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尽可能地固定化,缩小不必要的自由裁量空间,让权力的行使在法制的轨道上正常运行。

3.1. 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的提起制度

虽然目前我国部分重大行政决策的产生是借助于人大代表会议及政协会议代表议案提起制度来实现的,但是更多的则是由主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行政机关自行提起。一项决策的做出是多方利益群体互相作用的过程,这种由行政机关单一主体提起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难免存在忽视利害关系人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影响权,使得重大行政决策是基于领导或者集体领导自由意志的结果,从而导致重大行政决策在提起确定环节就失去了制约。为此,应建立一项复杂的、多元的、由多种方式共同组合而成的重大行政决策提起制度,使重大行政决策的提起尽可能限制由掌握主动权的行政机关自行提起,以避免裁判者又是运动员所导致的程序不公正的问题出现。将程序的分权功能引入重大行政决策的提起中,即将重大行政决策的提起权或启动权交由不同的主体实施。如《中共广东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中指出,“凡地方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同级党委讨论决定。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比例。探索和完善法规规章多元起草机制,对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规章草案,委托第三方研究起草等。”[12]需要注意的是,包括由人大会议代表及政协会议代表所提起的重大行政决策议案,也有必要借助一定的公开程序和反馈程序,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保证人大代表们真正代表厉害关系人的利益。

3.2. 以法治思维控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重大行政决策与一般行政决策的区别往往很难有一个固定的标准,二者只是程度上的差异。我国地域广泛、幅员辽阔,东中西部经济、社会环境存在着较大差异,在一个区域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未必

王丽萍,苏小蕤

在其他的区域也是重大行政决策,同一区域的重大行政决策在不同的时间段也是不固定的。因此,诸如“对全区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或者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此类的“兜底条款”具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是它的存在也给了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因此,为了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防止重大行政决策是基于领导干部自由意志的结果和公权力侵犯私权利情况的发生,要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同时,要求领导干部必须用法治思维消解政法思维,用法治思维和意识去控制和约束权力的行使。

3.3.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制度

创建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制度是对原有制度的补充,这种思路是通过建立相关配套制度来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予以固定化,并且根据本区域环境的变化更新固化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在实践中,一方面要注意目录制度本身并不能解决重大行政决策的概念缺陷问题,它只是一种补充性的方案,而且目录文本本身具有临时性,往往以一个年度为限;另一方面,目录决策事项范围的选定应该尽可能向独立的概念地位靠近,避免对行政法学上的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重申,选择只将未经法律规定的各种行政行为纳入目录,彰显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独立性价值。同时,目录制度应配有动态的机制。因为,随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进程不断推进,未经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也有可能纳入法治的轨道。因此,要保证重大行政决策目录能够适应这种变化。

4. 结语

科学、合理地界定重大行政决策的概念是保证重大行政决策按照法定程序运行的重要基础。在当前难以避免重大行政决策概念困境的背景下,必须在重大行政决策的提起环节引入多元参与的主体,尤其重视权利相关群体的发言权和表达权,避免裁判者即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双重身份而带来的程序不公正;鼓励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意识去控制和约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避免公权力的滥用造成私权利被吞噬的后果;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年度目录制度,通过建立相关配套制度来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予以固定化,并且根据本区域环境的变化更新固化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吴肇基. 行政学[M]. 北京: 中国戏剧出版社, 2001: 136-136.

[2]魏娜, 吴爱明. 当代中国政府与行政[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89-91.

[3]夏书章. 行政管理学[M].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8: 237.

[4]陈振明, 等, 译. 行政过程的政治——公共行政学新论[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5]吴挽澜. 行政学新论[M]. 台湾: 幼狮文化事业公司, 1990: 5-9.

[6]黄学贤, 桂萍. 重大行政决策之范围界定[J].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 2013, 15(5): 35-37.

[7]茅珠芳. 论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制约[J]. 江西行政学院学报, 2013, 15(3): 9-12.

[8]曾哲. 我国重大行政决策权划分边界研究[J]. 南京社会科学, 2012(1): 92-98.

[9]刘平, 费文婷, 丁立, 王天品, 王晓妹, 高俊. 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研究报告[R]. 2009: 64.

[10]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工作规则》的通知[J]. 司法业务文选, 2013(21): 35.

[11]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J]. 山东政报, 2011(14): 13.

[12]中共广东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N]. 南方日报,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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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复习指南答题第四章-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考试复习指南答题第四章-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第四章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1、(单选题)依法行政是()的基础和保障。 A.文明执法 2、(单选题)在依法治国不断深入的当今, 行政机关()往往成为了行政权力运行中的 一大风险。 C.不依法决策 3、(单选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贯穿于宪法始终、体现在各部法律之内。B.权力制约 4、(单选题)培养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首先必须要(),深入学习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切实做到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C.结合实际

5、(单选题)下列关于职权法定的表述错误的是()。 C.非经法律授权,不得作出行政管理行为,超出法律授权范围,不享有对有关事务的管理权,否则都属于刑事违法 6、(单选题)()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基础内容和基本遵循。 B.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7、(单选题)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C.共产党执政

8、(单选题)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载入宪法,明确规定“()”。B.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9、(单选题)行政机关的岗位职责来自于(),必须要牢固树立岗位权力清单意识,在想问题、作决策和办事情中,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定程序,切实做到依法尽职、依法行权。C.法律授权 10、(单选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D.权力清单 11、(单选题)1991年11月1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向世界公布了新中国第一份()

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方面: (一)依法行政的远景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以本局名义出台的重大政策性文件; (三)大额国有资产的处置; (四)大额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五)动用大额资金安排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依法行政建设的重大措施; (七)其他需由集体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重大行政事项集体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本局决定相结合,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四条重大决策应当兼顾公民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局务会议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议决。 第六条局长和分管领导对一般行政事项决策,可以不通过局务会议决策程序。但应当按照科学、合法、效率、公平原则,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择优决策,其决策内容应当向其他有关局领导通报。 第七条局长代表本局对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分管副局长协助局长决策。 第八条本局各工作部门为相关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局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 政策法规股应当为局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政策、专业性咨询、论证、听证、公示等有关服务。 第十条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 第十一条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事项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定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应当进行风险预测,力求做到决策目标科学、明确、务实和完整。

论行政决策的法制化

目录 摘要 (2) 关键词 (2) 一、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必要性 (3) 二、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必然性 (5) 三、行政决策的拟定需求 (7) (一) 科学化水平 (7) (二)民主化水平 (8) (三)理性化水平 (8) 四、行政决策法制所表现出的基本特征 (10) (一)决策规范 (10) (二)信息公开 (10) (三)公民参与 (10) 五、行政决策法制所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12) (一)行政决策者观念陈旧,决策存在主观性、随意性 (12) (二)行政决策体制不完善,信息系统、智囊系统乏力 (12) (三)行政决策行政问责制不完善,对决策的绩效评估不够 (12) 六、行政决策法制的实施 (14) (一)培养行政决策者法治思维方式,加强决策民主 (15) (二)立法完善行政决策体系,实现科学决策 (15) 1、完善程序立法,规范政府的决策行为 (16) 2、科学的行政决策体系制度化 (16) (三)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评价法 (16) 总结 (18) 参考文献 (19)

摘要 在以依法治国为基本方针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过程中,行政决策的法制化所体现出的是普遍性与必然性的特征。法律对于政府的功能在于将行政决策的程序进行原则性与基本性的规定与监督,目的在于提高决策部门的程序意识,改变决策者与管理者的传统性思维,增强既定的法定程序的权威性。我国行政决策过程中,所面对的是在转型期的过程中出现的利益与矛盾冲突,这就要求行政决策必须保持较高的、透明化的参与机制。本文就在法制范畴内的行政机关的政策制定、政策选择的信息等相关因素的研究,为行政决策法制化的民主性与正当性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行政决策法制化利益冲突矛盾冲突政府智能决策选择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2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3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于2020年1月7日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陈武 2020年1月2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第七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职督查机构按照规定对本级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办。 第九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包括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决策执行和调整等。 第十条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决策启动

行政决策考试题目及答案

行政决策考试题目及答案(A卷、B卷) 一、填空题(注:题目关键字词填空内容) 1、领导决策民主化的特征是(决策观念)(决策研究) 2、行政决策科学化的特征(决策思想科学化)(决策程序科学化) 3、古代行政决策的对象和内容(政治)(军事) 4、古代奴隶制、封建制的各国体制(君主制) 5、行政决策集团包括(年龄)(素质)(知识)(气质) 6、行政决策按所处客观条件和后果的确定程度不同(确定型决策)(风险型决策)(不确定 型决策) 7、优先决策方案步骤(筛选法)(归避法)(决策树法) 8、行政决策者个人素质结构包括(政治素质)(知识素质)(能力素质)(心理素质) 9、行政决策执行过程(计划制定)(协调控制) 10、行政决策控制实施经历(确定控制标准)(实施控制) 11、行政决策方案类型、3钟(积极方案)(应变方案)(临时方案) 12、决策者、国家行政体系中层次划分(高层决策者)(中层决策者)(基层决策者) 13、行政决策反馈条件类型(对问题和机会的反馈)(对目标的反馈)(对方案的反馈) 14、行政决策法律责任类型(违宪责任)(刑事责任) 15、现代行政决策创造思维表现形式(想象)(灵感) 16、可行性决策方案、研究、分析(经济上的可行性)(行政上的可行性) 17、决策问题结构分为(结构优良问题)(结构适中问题)(结构不良问题) 18、行政决策国际环境包括国际(社会环境条件)(自然环境) 19、依据法定程序、授予而拥有行政决策者要素(主体) 20、现代行政决策评估过程分为(准备阶段)(实施阶段)(结束阶段) 21、决策议程将决策问题议事日程(纳入决策领域) 22、决策议程分为(系统议程)(政府议程) 23、行政决策抉择的任务,对各种备选方案(权衡)(比较) 24、决策议程模型分为(外在提出模型)(动员模型)(内在提出模型) 25、运筹博弈(人一机)(人一人) 26、行政决策拟定阶段、任务、针对决策问题依据(决策目标)设计实现目标 27、西蒙认为模式(协作)(决策) 28、行政决策评估5个(生产力标准)(效率标准) 29、系统工程在决策中的基本程序(系统分析)(系统决策) 30、决策问题、性质、领域(政治问题)(经济问题)(社会问题) 31、行政决策社会环境包括(物质经济环境)(政治法律环境)(精神文明环境) 32、现代行政决策、基本原则(系统性原则)(择优原则) 二、名词解释 1、行政决策方案:就是一个或一组解决决策问题,实现决策目标的行动准则,它规定了实 现决策目标的步骤、途径、方法。 2、行政决策:指国家行政机关为履行行政职能面临要解决问题。从实际出发制定与选择行 动方案作出决定活动。 3、行政决策执行:指国家行政机关将决策中枢系统所输出的决策指令付诸实施,从而实现 行政决策目标的一种行为,也就是把决策由设想变为现实的过程。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 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 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 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条例。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 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 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 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 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 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第七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 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 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节决策启动

不断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能力

不断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能力 【摘要】十八大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表明,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文章分析了我国当前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解决问题能力现状,并从加强法治教育培训,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解决问题的自觉性,改善法治环境三方面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法治环境 党的十八大报告第五部分,用一个专题,以较大篇幅论述了依法治国方略。要求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执政党报告中首次出现,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到如此高度,这说明,虽然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治建设已取得了较大成绩,但发展中还存在一些社会矛盾亟待化解,法治建设任务任重道远。而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 一、深刻理解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内涵 2010年10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首次提出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的要求。党的十八大的提法则更进一步,要求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法治思维”是思想层面的要求。指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能够运用法律规范、原则、精神和逻辑对所遇到和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判断、推理和做出结论的思想认识过程。法治思维强调思想转变,要求领导干部在行使国家公权力时,无论是在决策、执行和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的解决过程中,要做到权力行使的目的、权限、内容、手段、程序合法。 “法治方式”是法治思维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是指领导干部通过制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运用法律创制的制度、机制、程序处理各种经济社会问题,解决各种社会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措施方法。 二、当前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能力现状 从当前来看,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作为我国社会整体法律素质的缩影,有了明显的提高,学法、用法、守法、护法的观念和习惯也在逐步养成。但是种种现象也表明,领导干部,尤其是一些基层的领导干部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以下问题。

树立法治思维,推进依法行政

树立法治思维推进依法行政发言提纲 各位领导、同志们: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党员干部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高级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领导干部是党和国家的执政骨干,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直接贯彻者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者,也是依法行政的主体,理应成为自觉树立法治思维、主动运用法治思维推动改革发展稳定的实践者,成为坚持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的表率和模范。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法治思维,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做学法、用法、遵法、守法的模范。 一、加强法律教育,充实法治知识储备 一是在学习内容上,要注重加强针对性和实用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能力的提升,关键在于法律素养的提高和法律知识的储备。首先要认真学习宪法和宪法性法律,理解国家制度的基本内容、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力运行的规则,特别要重视对法律基本原则的学习。其次要熟练掌握业务工作中涉及的基本法律法规、各种法律关系及法律程序,成为熟悉业务工作的行家里手,再次要加强法律基础理论、法律逻辑、反腐倡廉、平安中国、综治维稳等社会法治知识的学习和更新。 二是在学习方式上,要注重加强多元化和有效性。不断创新

法治教育培训方法,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建立健全学法用法长效机制。要通过初任培训、中心组学习、法治讲座、专题交流、学习考试等多种形式,使法律知识、法治意识、法治精神融入身心,内化为领导干部的自觉意识和精神修养,外化为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能力。 二、树立法治理念,形成法治思维定势 领导干部一要充分认识加强法治建设对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大意义,全面理解法治建设与经济建设、法治思维与权力行使、依法行政与依法治权的关系,不断增强法治建设的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二要牢固树立依法治国、公平正义,以人为本、以法为尊、保护人权、依法治权等法治理念,不断追求自由、平等、公平、公正、公开的法治价值。三要自觉用法治理念思考问题、分析问题,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推动工作,自觉而坚定地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形成运用法治思维的定势,就是让选择法治思维成为领导干部自发的一种心理需求和思维选择,养成依法履职、依规办事的良好习惯。 三、提升法律运用,丰富法治实践途径 养成法治思维不是简单的学习法律知识,而是要注重优化领导干部知识结构的同时,提高其依法思考、依法决策、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一是领导干部在法治实践中,要善于发挥法治的引导、规范、保障、惩戒作用,切实做到依法化解社会矛盾、依法预防打击犯罪、依法规范社会秩序、依法维护社会稳定、依

审计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审计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鞍山市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论证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内容 (一)审计行政的远景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以审计局名义出台的重大政策性文件; (三)大额国有资产的处置; (四)大额投资的建设项目; (五)动用大额资金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需由集体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原则 (一)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局机关决定相结合,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四)集体讨论。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审计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决议。

局长和分管领导对一般行政事项决策,可以不通过局长办公会议决策程序。但应当按照科学、合法、效率、公平原则,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择优决策,其决策内容应当向其他有关局领导和人员通报。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机构 局长代表审计局对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局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协助局长决策。 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局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专业性咨询、论证、听证、公示以及法律、政策、合法性审查等有关服务。 局各工作部门为相关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一)提出预案。决策承办机构在对拟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等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进行调研、掌握和分析的基础上,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不同意见,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研、咨询论证。 (二)咨询论证。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拟制单位应当咨询专家意见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专家咨询论证可以采用咨询会、论证会或者书面咨询等方式。召开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决策拟制单位负责人应当出席听取意见。

关于行政决策法治化的思考【可编辑版】

关于行政决策法治化的思考 关于行政决策法治化的思考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依法治国,行政机关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是关键,是基础。面对入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新一轮机构改革势在必行。要建立“现代公共型政府”,真正实现依法治国,一个不容忽视的课题就是,加快推进决定事业兴衰成败的关键环节——决策的法治化进程,以此的带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顺利开展。 一、行政决策法治化的现实背景——行政三分制在十六报告中,有这样一句话,“按照精简、统 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继续推进政府机构改革。”这是我国致力于建设政治文明的一段论述。这34个字的深刻内涵在于,我国将按照二战后各国对“大政府”进行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并为大多数发达国家所采用的普适性管理模式,重新审视我们政府的职能定位,以此来指导和推动新一轮的机构改革。这场改革的基本思路是“行政三分制”。有消息说,在即将召开的全国人大会上审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已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各职能部委将再次合并。“行政三分制”的主要内容,是将行政管理职能分为决策、执行、监督三部分,在相对分离的基础上,三者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相互协调。其目标是建立“现代公共型政府”,在这一管理体系下,政府职能将从全能型转为有限型,从权威行政转向服务行政,从人治行政转向依法行政,从“部门性”转向“公共性”。加强决策机构作为一个重要方面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单独提出,已充分体现

党和国家对决策这一决定事业兴衰成败关键环节的高度重视。在对决策正确性的各种促进方式的不断探索中,继民主化、科学化之后,又提出法治化,依照法定程度、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决策,越来越显现出其重要性。 二、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基本要求——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级领导干部在领导方法、内容和标准上,都面临着大量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尤其是2001年12月,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在经济全球化、国际法和国内法相互交融的背景下,领导干部尽快地提高法律素质就成为当务之急。这是因为: 一是领导环境发生了变化。我们过去几十年在封闭条件下进行领导工作。而现在县、市以上领导干部经常要在国内、国际范围内进行活动,在对外开放的过程中,加强同国际间的联系与交流,引进先进技术和国外资金,处理各种涉外关系,都离不开法律和国际惯例。一个领导干部如果不具备一定法律素质,不懂得国际交往规则,在对外交往中就难以赢得主动,获得成功。二是领导内容发生了变化。全党工作重心已从过去的搞阶级斗争、搞政治运动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论是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还是政府的宏观指导和调控,都离不开法律、法规的保障。没有法治的市场经济是不能健康发展的,没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也是难以驾驭市场经济的。三是领导对象发生了变化。现在领导干部的对象呈多元化,各种经济实体都具有独立法律地位,不象过去那样单靠行政命令就可以随意调动和指挥,只有法律才能真正规范和引导其行为。在公民中,那种对权力的服从,已更多地转变为对法律的遵守,法律在人际关系协调中作用越来越大。领导干部如果缺乏法律素质,在这方面落

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制已是行政决策法律规制的共识,但其涉及的若干实体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则始终存在较大争议。下文是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欢迎阅读! 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全文 第一条为了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下统称决策机关)的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事项: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 (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等民生领域和环境保护、 资源分配等方面的重大政策;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 建设项目; (四)决策机关确定的其他决策事项。 具体决策事项,由决策机关根据前款规定并结合决策中的相关因 素确定;决策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订决策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突发事件应对、立法、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 地和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政府定价、地方标准制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决策程序规定的事项,其决策活动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前款事项的决策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本规定细化、规范决策

工作具体流程。 第四条决策机关在决策工作中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决策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决策机关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第六条决策机关在决策工作中应当深入开展调研,充分掌握信息, 加强协商协调,注重合法权益保护,避免激化、遗留矛盾。 第七条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决策工作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规定: (一)对有关决策事项中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 关注的问题,组织公众参与; (二)对有关决策事项中专业性较强的问题,组织专家论证; (三)对有关决策事项中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 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组织风险评估; (四)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决策方案经合法性审查后,由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的组织工作由决策方案起草单位负责,根据具体情况,相关工作可以一并开展,也可以委托第 三方专业机构具体实施。 合法性审查工作由决策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决策机关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由主要单位的法制机构负责。政府决策的,由决策方案起草单位的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全文)

遴选考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条例。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第七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决策草案的形成

科技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科技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为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方面: (一)科技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以科技局名义报送区委区政府出台的重大政策性文件; (三)年度科技项目及研发资金安排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大额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五)其它需由集体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 第二条重大行政事项集体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局决定相结合,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三条重大决策的应当经过科技局务会议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决定。

第四条局长和分管领导对一般行政事项决策,可以不通过局务会议决策程序。但应当按照科学、合法、效率、公平原则,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择优决策。 第五条局长代表科技局对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局分管领导协助局长决策。局各业务科室为相关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局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 第六条决策承办科室的职责决策承办科室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备选方案。决策承办单位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所采集的信息失真或者过时;、遗漏必要的信息;、隐瞒、歪曲真实情况;、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七条决策备选方案提交局务会议审议前,应当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第八条提交局务会议重大决策议题,由局长确定。需要报送以下资料:(一)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二)专家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别是禁止性规定;(四)涉及资源配置的决策,应当进行效益分析。 第九条局务会议审议重大决策方案,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行政管理学》-行政决策民主化及其保障

南开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考试卷 2019年春季学期期末(2019.9) 《行政管理学》 主讲教师:沈亚平 一、请同学们在下列(15个)题目中任选一题,写成期末论文 1.传统时期的行政学与行为科学时期的行政学互补性分析 2.县域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职能及其实现路径分析 3.政府职能转变视域下“放管服”改革问题研究 4.新时期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分析——以ⅹⅹ省(或县)为例 5.本单位领导方式及其效能分析 6.行政决策科学化及其保障——以ⅹⅹ行政决策为例 7.行政决策民主化及其保障——以ⅹⅹ行政决策为例 8.行政决策法治化及其保障——以ⅹⅹ行政决策为例 9.基层公务员激励机制研究 10.基层行政领导考核指标体系问题研究 11.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构建的必要性及其途径 12.新时期机关管理现代化的基本内容及其实现路径 13.如何在行政执法中体现公平正义 1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及其对完善行政监督体系的重要意义 15.行政领导授权及其对调动部属工作积极性的实证分析 二、论文写作要求 1.论文题目应为授课教师指定题目,论文要结构合理、层次清晰、论点清楚、论据准确; 2.论文写作要理论联系实际,应结合课堂讲授内容,广泛收集与论文有关资料,含有一定案例,参考一定文献资料。 三、论文写作格式要求 1.论文题目要求为宋体三号字,加粗居中; 2.正文部分要求为宋体小四号字,标题加粗,行间距为1.5倍行距; 3.论文字数为3500字左右; 4.论文标题书写顺序依次为一、(一)1. ……; 5.论文相关要素要完整无缺,包括论文题目、摘要和关键词、正文、脚注、参考文献等。

四、论文提交注意事项: 1.论文一律以此文件为封面,写明学习中心、专业、姓名、学号等信息,论文保存为word文件,以“课程名+学号+姓名”命名; 2.论文一律采用线上提交方式,在学院规定时间内上传到教学教务平台,逾期平台关闭,将不接受补交; 3.不接受纸质论文; 4.如有抄袭雷同现象,将按学院规定严肃处理。 行政决策民主化及其保障 摘要 本文主要论述我国行政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从行政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的基本内涵,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阐述,并提出了完善行政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行政决策是政府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履行各项政府职能的基础,而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则是推进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着眼点。有关我国行政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进程已经研究了多年,虽然行政决策制度建设和政策法规方面取得了一些有益的进展,但是与西方国家的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程度相比,我国仍处于理论框架建构的低速运行,雏形发展阶段。我国行政决策具有重要的地位,如果我国所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国情作为立足点,那么,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行政决策体系是实行行政决策民主化与科学化的根本保障。 行政决策时行政管理的核心和基础,是政策制定和行政执行过程中最基本的活动,如何高效地市县行政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如何保证政策达到效果最佳和获得良好的执行效果,是各级公共行政组织和行政决策者必然面临的难题,也是行政决策发展的必由之路。 1行政决策民主化与科学化的基本内涵 决策民主化就是指行政决策主体在决策过程中与社会公众保持密切的联系最大限度地让人民群众参与决策,使人民群众能够通过各种有效的信息渠道充分表达对各种行政决策选择方案的意见和建议达到决策体制符合民愿、决策目标符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 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佛府[2013]105号 【发布部门】佛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19 【实施日期】2013.1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佛府[2013]10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现将《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9日 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政府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及《佛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区人民政府就本区范围内的重大行政决策及决策程序,可另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市政府派出机构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政府依法定职责权限,对涉及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和合法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五条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指导、协调工作,以及决策执行落实的检查、督促工作。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相关规定规定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相关规定 目录 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2)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 (15)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22) 县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 (31) 县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 (33) 县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37) 县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第三方评估实施制度 (39)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制度 (44) 县人民政府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48)

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保证决策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X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X省行政程序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县政府的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事项: (一)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 (二)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具体决策事项,由县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并结合决策中的相关因素确定;县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重大行政

决策目录。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依照本规则规定作出决策。 突发事件应对、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和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政府定价、地方标准制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决策程序规定的事项,其决策活动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在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所属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组织发改、财政、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后,编制县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应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承办时间与实施计划等内容。 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县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依照本规定作出决策。 第四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坚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保证决策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 (二)科学决策原则。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 三 )民主决策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群众路线,

重大行政决策规则

海口市龙华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发展局 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局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大力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全面提高我局的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则。 一、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二、本规则所指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区级以上文体部门作出的涉及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1、制定文化体育和旅游发展年度计划; 2、编制文化体育和旅游发展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3、重大资金安排; 4、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5、文化体育和旅游管理方面的重大措施; 6、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7、重大行政处罚; 8、其他需由文体部门决策的重大事项。 三、文体局局长代表文体局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分管副局长协助局长决策。文体局所属二级机构、机关办公室室认为重大事

项需要提请局长决策的,可以提出决策建议。决策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局长指定。 四、文体局局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局长交承办单位承办,启动决策程序。局分管副局长、办公室室和二级机构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建议,由局长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 五、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走群众路线,注重调查研究、民主讨论和科学论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集思广益,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部门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主要程序是: 1、启动。提出重大行政决策。 2、调查研究。决策前应深入基层、企业和群众中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专家论证。在调查研究基础上,组织3名以上专家或咨询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拟订几种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加以比较鉴别。专家进行论证后,应当出具书面论证意见,由专家签名确认。专家对论证意见的科学性负责。 4、向社会征求意见。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都要公开。尤其是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公众有权查阅。公布的事项包括:(一)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三)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证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提高行政决策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本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关 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决策规则。 第四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制定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防灾减灾、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教育卫生、住房建设、交通管理、国有企业改制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 (四)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五)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大额资金使用安排; (六)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八)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九)行政区划变更方案; (十)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部门根据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本部门职能确定,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六条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程度高或者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应当事先请示本级人民政府。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决策调研; (二)咨询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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