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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慈《洗冤集录》整理 (2)

宋慈《洗冤集录》整理 (2)
宋慈《洗冤集录》整理 (2)

南宋理宗淳祐七年(1247年)宋慈(字惠夫,1186~1249年,福建建阳人)《洗冤集录》问世。从南宋到清末的600多年里,历代检验所涉及内容均在《洗冤集录》框架里增减,而《洗冤集录》地位不断提高,成为“格”和“式”的法律形式出现,并在国外广为流传,这是学术书籍绝无仅有的。现代法医学者把《洗冤集录》评价为世界最早的、公认的系统法医学著作,主要从科学技术角度加以研究,认为《洗冤集录》是中国古代法医学的代表作,为法医学科学技术发展做出贡献〔1、2、3、4、5、6〕。作者认为,这种评价还是不够的,应该从《洗冤集录》书名含义、宋慈《洗冤集录》的法律思想和学术思想加以全面研究,这样才能反映该书的真正价值。作者试加分析,供参考。

一、关于《洗冤集录》的书名含义

宋慈《洗冤集录》出版后,历代官方或学者编撰的同类

书籍,主要是详解、校正、释义、补遗之类,没有多大发展;一些书籍把《洗冤集录》改为《无冤录》、《平冤录》,已改变了其初衷;外国一些学者翻译《洗冤集录》时译成《洗除错误—十三世纪的中国法医学》(《The Washingaway of Wrong:Forensic Medicine in Thirteenth-Century China》)或《改错误的书》或《洗冤录或验尸官教程》(《The His Yuan Lu or Instructions to Coroners》)已偏离其本义。

宋慈《洗冤集录》的书名有其特殊的含义。

“洗”,不是“改”或“无”,也不是“平”或“洗除”,而是“洗雪”。这与宋朝“理雪制度”有关,即被告不服而申诉由官府“理雪”。“冤”,不是简单指“错误”,而是指“屈枉”、“冤枉”。这一点在宋慈《洗冤集录》的《序》里讲得很清楚:“盖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屈伸之机括,于是乎决。”“名曰《洗冤集录》…则其洗冤泽物,当与起死回生同一功用矣。”﹝1﹞关于“集录”一词。宋慈在《序》里也讲得很清楚:“博采近世所传诸书,自《内恕录》以下凡数家。会而粹之,厘而正之,增以己见,总为一编,名曰《洗冤集录》。”《内恕录》一书早已失传,内容无法考证。《内恕录》以下数家指和凝所撰《疑狱集》(北宋)和郑克所撰《折狱龟鉴》(南宋)二部书籍,可能还包括桂万荣所撰《棠阴比事》(南宋)。《棠阴比事》除目录不同于《疑狱集》、《折狱龟鉴》外,内容并无特殊。但此书后来风行于日本和朝鲜,成为检验书籍的先声,在中外文化交流史上,作出了重要贡献﹝3﹞。就是说,《洗冤集录》是参考《内恕录》及《疑狱集》、《折狱龟鉴》和《棠阴比事》等数家之书,结合实践经验、研究成果和个人见解,编撰而成的﹝5﹞。

宋代司法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加强中央到地方的司法权控制﹝6、7﹞。皇帝亲自御笔断案行使审判权、中央设“审刑院”司法机构、地方设路级“提刑”。宋慈就是路级(省级)提刑,为了对中央负责和完善检验制度,职业使他深感刑事案件中法医检验的异常重要性。他在《序》中写到:“法中所以通差令佐理掾者,谨之至也。年来州县悉以委之初官,付之右选,更历未深,骤然尝试,重以仵作之欺伪,吏胥之奸巧,虚幻变化,茫不可诘。纵有敏者,一心两目,亦无所用其志;而况遥望而弗亲,掩鼻不屑者哉。慈四叼臬寄,他无所长,独于狱案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心。若灼然知其欺,则亟与驳下,或疑信未决,必反复深思,惟恐率然而行,死者虚被涝漉。每念狱情之失,多起发端之差,定验之误,皆原于历试之浅。…《洗冤集录》刊于湖南宪治,示我同寅,使得参验互考。如医师讨论古法,脉络表里,先以洞澈,一旦按此以施针砭,发无不中。﹝1﹞”

由上,我们可以认为,宋慈著述检验书籍并命名该书为《洗冤集录》有以下初衷:

其一、为法律需要而作。宋代的刑事检验制度在前代基础上有较大发展。宋真宗咸平三年(1000年)颁布的诏敕就对检验官吏、初检、复检等作了明确规定。南宋宁宗时纂修的《庆元条法事类》中专设检验一章,涉及宋代一系列检验法令﹝6、7﹞。作为提刑的宋慈认为检验以法令形式出现,检验制度的发展需要检验规范化,这是宋慈著《洗冤集录》的重要因素。

其二、为官吏断案而作。这里所指的官吏按法律规定应该是右选(即正职)。这里所指的官吏

断案就是官吏为民洗冤。按宋代法律规定:“今后杀伤公事,在县委尉,在州委司理参军。如缺正官,差以次官。”但是,宋慈认为当时参与检验的官吏,初任官员的有之、检验资历低的有之、不愿接触尸体且不屑一顾的有之,更有“仵作之欺伪、吏胥之奸巧”,这些都给检验和法令实施带来了困难。这种情况下,急需一部权威的检验书籍,这是宋慈著《洗冤集录》主要原因。

其三、为弥补官吏检验知识缺憾而作。宋慈认为,并非所有官吏都精通检验,而法律又委以重任,“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定验之误,皆原于历试之浅。”怎么办?宋慈有了博采众说、弥补不足的想法,当时正值唐宋检验盛行、祖国医学发达和《内恕录》、《疑狱集》等影响,以及自己多年积累,形成了《洗冤集录》产生的条件。宋慈说:“《洗冤集录》刊于湖南宪治,示我同寅,使得参验互考。”所以,宋慈著《洗冤集录》是为同行提供检验参考书,以保证检验正确,法律权威。至于后来《洗冤集录》发展成“格”和“式”的法律形式,如“结案式”、“检尸式”、“检验体式”、“尸格”、“《律例馆校正洗冤录》”等,并成为官吏案头检验指南(中国、日本、朝鲜等)和官吏考试科目(如中国、朝鲜),还流传至美、英、法、德、荷兰、日、朝、越南等国,说明其适应历史潮流和法律环境,且实用性和科学性,同时,还有其法律思想和学术思想的研究价值。

其四、为案件复检而作。宋代检验设初检和复检两种形式,初检出现差错由复检纠正,表明法律对检验工作的重视和检验制度的严谨。宋慈说:《洗冤集录》“如医师讨论古法,脉络表里,先已洞澈,一旦按此以施针砭,发无不中。”“针砭”有指出错误并改正之意,即纠正复检中发现的问题。宋慈本身就是负责复检的提刑,相当省级监督州、县办案司法官吏。他长期处理刑事狱案,对复检的重要性深有体会。例如,嘉熙六年(1239年)宋慈升提点广东刑狱。由于当地官吏不奉法而积案盛多,宋慈立下规约,限期清案,八个月复核二百多件。以后,他移任湖南提点刑狱。就在这期间,他完成了《洗冤集录》。

其五、受“断例”和“比”的影响。宋代法律形式除律、令、格、式外,还有断例、指挥、申明、看详等。“断例”即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编集而成的判例汇编。断例之流行,大致始于北宋神宗时,此后断例之编集成为经常性的立法活动。另一个就是“比”,即“比附”,这是汉朝的法律形式,是指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选择已判决的案例作司法审判的依据,又称“决事比”。在南宋时期,世人对“比”、“断例”似乎已不太严格。当时所设立的“讼学校”、“业嘴社”等讼师养成所里都在教授包括检验在内的断案课程,有的书籍就以准“断例”或“决事比”的形式出现,如《棠阴比事》等。宋慈著《洗冤集录》可能也受这些书籍的影响。

二、关于《洗冤集录》的法律思想

宋慈《洗冤集录》既然是一部为官吏断案服务的检验书籍,那么,它必然有其鲜明的法律思想。否则,不可能被历代封建王朝使用,并发展成“格”、“式”法律形式。宋慈《洗冤集录》的法律思想可以从书中反映出来。

其一、“恤刑慎狱”的法律思想。宋朝的法律思想属中华法系定型时期,即基本形成儒家法律思想体系﹝6、8﹞。这一时期,朱子法律思想处主导地位。朱熹的“恤刑”、“慎狱”的法律思想对宋慈影响很大。朱熹说:“狱讼,系人性命处,须吃紧思量,犹恐有误也。”“明慎用刑而不留狱。”宋慈《洗冤集录序》就开宗明义说:“狱事莫重与大辟,大辟莫重与初情,初情莫重与检验。盖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屈伸之机括,于是乎决。”“慈四叨臬寄,他无寸长,独于狱案审之又审,不敢一毫慢易心。若灼然知其为欺,则亟与驳下,或疑信未决,必反复深思惟恐率然而行,死者虚被涝漉。”宋慈认为,只有通过严密的检验,才能保证断案审判不冤不枉,才能体现儒家“决狱谨慎”的主流法律思想。

其二、“礼法并用”的法律思想。这里主要是孔子的“为政在人”、《唐律疏义》的“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法律格言,即重视官吏职业道德,把法律强制与德礼教化结合起来﹝8﹞。宋慈在《洗冤集录》中录入了《宋刑统》、《宋刑统疏》的法令、检验制度、检验

人员失职罚则等内容以及检验的注意事项。宋慈反对验尸时“遥望而弗亲,掩鼻而不屑”,要求官吏亲自验尸,即“躬亲诣尸首地头”,提倡对案子“审之又审的”职业道德。《卷一?条令》中强调检验要真实,“命官检验不实或不当,不许用觉举原免”,即故意不真实验尸者,即使坦白了也不能免除处分。《卷一?检复总论上》规定验尸不扰民、不接触当地官员和当事人,保证“检验无差”。对检验官吏违法行为引用《宋刑统》:“诸尸应验而不验,或受差过两时辰不发,或不亲临视,或不定要害致死因,或定而不当,各以违制论。”“诸称违制论者,不以失论。”

其三、“重证据”、“直理刑正”的法律思想。这里主要指受张斐法律思想的影响﹝8﹞。张斐典型的法律观之一就是“重证据”、“直理刑正”。在具体的审讯中如何做到“直理刑正”?张斐说:“夫刑者,司理之官;理者,求情之机;情者心神之使…论罪务本其心,审其情,精其事,近取诸身,远取诸物,然后可以正刑。”这就是重实据、不轻信口供,重事实、依理断案的法律思想。宋慈《洗冤集录》中明确指出:“凡血属入状乞免检,多是暗受凶身买和,套和公吏入状,检官切不可信凭。”“凡官守戒访外事,惟检验一事,若有大段疑难,须更广布耳目以合之,庶几无误。如斗殴限内身死,痕损不明,若有病色,曾使医人救治之类,即多因病患死。若不访问,则不知也。虽广布耳目,不可任一人,仍在善使之,不然,适足自误。”“凡体究者,必须先唤集邻保,反复审问。如归一,则合款供;或见闻参差,则令各供一款,或并责行凶人供吐大略,一并邀申本县及宪司。县狱凭此审勘,宪司凭此详复。”“须是多方体访,务令参会归一,切不可凭一二人口说,便以为信。”宋慈在《洗冤集录》(卷二?五)记载这样一个案例:“广右有凶徒谋死小童行,而夺其所赍。发觉,距行凶日已远。囚已招伏:‘打夺就推入水中。’尉司打捞已得尸于下流,肉已溃尽,仅留骸骨,不可辨验,终未免疑其假合,未敢处断。后因阅案卷,见初验体究官缴到血属所供,称其弟原是龟胸而矮小。遂差官复验,其胸果然,方敢定刑。﹝1﹞”这种“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直理刑正”的法律思想贯通宋慈《洗冤集录》全书。

其四、“用法宽仁”的法律思想。宋慈说,《洗冤集录》受《内恕录》以下诸书(包括《疑狱集》、《折狱龟鉴》等)的影响。“内恕”、“折狱”、“疑狱”都体现“用法宽仁”、“罪疑狱从赦”的法律思想。唐太宗主张执法“务必宽平”﹝8﹞,因为,他最担心的是司法官吏的职业病—“意在深刻”、“利在杀人”。宋慈说:“疑信未决,必反复深思,惟恐率然而行,死者虚被涝漉。”这种“内心宽平”的法律思想主宰宋慈几十年法官生涯,也是《洗冤集录》全部内容。关于“内心宽平”法律思想的解释﹝8﹞,明丘浚说:“存哀敬以折狱,治狱必先宽,罪疑从轻。”清沈家本讲得更清楚:“心存平恕”,“恕心用则可寄枉直矣”,“恕心用实为平刑审断之本。”

三、关于《洗冤集录》的学术思想

宋慈《洗冤集录》问世后,历代不断增补、扩充、注释,板本繁多。国外也不断见到译本,流传甚广。但研究者主要是关注《洗冤集录》的科学成就,美国学者Brian E. Mcknight就直接把《洗冤集录》译成《十三世纪的中国法医学》(《Forensic Medicine in Thirteenth-Century China》),我国学者贾静涛也说,现代法医学就是在《洗冤集录》成就基础上发展起来的﹝3﹞。但是,为什么只有《洗冤集录》能受到世人上述那样关注?这里有其内在因素。作者认为,《洗冤集录》除了其科学成就外,还有其法律思想(见上述)和学术思想。

研究《洗冤集录》后可以发现该书的学术思想是非常鲜明的:

其一、以医师讨论医案的方式研究尸体检验的学术思想—经验法医学。早些时候,有学者因为书中有丰富的侦查、审问、解剖、外科和尸体检验内容而说成是各科的经验总结。但是,经过研究,这是一部利用各学科知识为尸体检验服务的独立的科学,即《洗冤集录》是一部法医学著作。问题是《洗冤集录》从学术角度出发,她的知识结构如何?她属那一类型科学?

如何总结出来?这一点作者赞同诸葛计的说法﹝3﹞:“以《疑狱集》、《折狱龟鉴》等书和医药学知识及刑狱检验的实际经验编辑而成。”宋慈也说:《洗冤集录》是“博采近世所传诸书,会而粹之,厘而正之,增以己见,总为一编。”宋慈又补充说:《洗冤集录》“如医师讨论古法”。刑狱案集和祖国医学都属于经验总结的科学,加之自己的经验积累,所以我们说,从学术角度而言《洗冤集录》是一部参考医师讨论医案的方式研究尸体检验的以经验为主法医学书籍。

其二、以法官思维研究尸体检验始终的学术思想—裁判医学。宋慈《洗冤集录》不是单纯地“医师讨论医案”,而是法官围绕检验的审案、断案,这种检验本身就是审判的一部分。宋慈把解决“狱情之失”与“定验之误”摆在同等的地位,足见他对检验的重视。宋朝检验制度规定检验由官吏行使,仵作只“喝报伤痕”而已,地位极低,检验“委官定验”,检验之误也由官吏负责。所以,我们从学术角度出发也可以这样理解:《洗冤集录》是以法官思维研究尸体检验、利用医学知识解决审判问题的一门科学—裁判医学(Forensic Medicine or Legal Medicine即现在所称法庭科学范畴或法医学)。《洗冤集录》应用有关学科知识创立了独特的科学体系—法医学,这是与其他书籍不同的最大区别点。国外学者在译《洗冤集录》时译成《验尸官教程》(《Instruction to Coroners》)在某种程度上是有道理的。但是,“验尸官”(“Coroners”)是专门审判死因的法官,法官并不直接检验,而是委托病理学家鉴定,鉴定错误由病理学家负责,这与宋朝的官吏检验制度还是有区别的。

其三、务求尸体检验知识系统全面的学术思想—系统法医学。宋慈著《洗冤集录》的初衷之一是给官吏断案时“参验互考”,以“洞澈”、“针砭”检验中发现的问题,达到“发无不中”和“洗冤泽物”的目的。为此,《洗冤集录》必须全面系统反映检验完整内容,否则,难以实现之。在这一学术思想的指导下,宋慈“博采诸书”,结合自己四任提刑的几十年检验经验,反复修改、更正、提炼终成大著。宋慈说自己“他无寸长,独于狱案审之又审”,一直在收集、整理、总结检验材料,终在南宋淳祐七年(1247年)出版《洗冤集录》。1249年(即《洗冤集录》完成后2年)宋慈病逝于湖南任内,可以说,宋慈一生只从事一个职业—检验断案,一生只专心著述一本书—《洗冤集录》。该书包括尸体现象、机械性窒息、机械性损伤、高低温损伤、现场尸体检查、猝死、中毒、自杀、医疗事故、堕胎、杀婴、妇科检查等,据作者研究,还涉及到法医昆虫学的研究﹝9、10﹞。贾静涛评价《洗冤集录》是“集宋以前尸体检验经验之大成的比较系统的法医学著作”﹝3﹞一点也不为过。

其四、尸表检验、由表及里的学术思想—东洋法医学。《洗冤集录》应封建礼教、宋朝法典、检验制度和官吏检验需要而产生,她的内容也必然受维护外表尸体的检验制度所决定和制约,从书的内容看也几乎都是根据尸体外表检查得到的,所以,《洗冤集录》按其思维方式和学术角度出发是一部指导尸体外表检验的法医学书籍。宋慈说,《洗冤集录》“如医师讨论古法,脉络表里,先以洞澈。”也就是说,《洗冤集录》是用传统医学方法、由表及里、由尸表现象探究死亡本质的书籍。《洗冤集录》问世后,不断出版,成为历代检验经典书籍,并传至朝鲜、日本等国成为邻国的检验书籍。我国古代的法医学对朝鲜、日本、越南等亚洲国家法医学的发生、发展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实际上,当时世界法医学形成了两大流派,一个是以剖验尸体解决死因问题为标志的欧洲法医学,或称西洋法医学;另一个便是以我国古代尸表检验法医学为中心的亚洲法医学,或称东洋法医学﹝3﹞。

其五、尸体检验与实验研究密不可分的学术思想—实验法医学。我国古代法医学中通过科学实验研究尸体现象、损伤和死亡原因的范例很多,如张举烧猪、彭刺二形、李公验榉等。《洗冤集录》(卷二?五疑难杂说下)介绍一个案例:有一村民被人镰刀砍死,没人承认。检验官吏便召集村民将所有镰刀收集来,夏天的阳光下,七、八十把镰刀中有一把“蝇子飞集”。于是,检验官吏指认刀主为凶手,“杀人者叩首服罪”。这便是利用“血腥集蝇”的原理破案的一个科学实验。《洗冤集录》(卷二?八疑难杂说下)介绍:“验尸并骨伤损处,痕迹未见,

于露天以新油绢或明油伞覆欲见处,迎日隔伞看,痕即见。”这是利用阳光下新赤油伞发生红外线的原理检验伤痕的科学实验。由于古代法医学限制于尸表检验,不能切开皮肤研究是否皮下出血,只能利用当时其他学科研究成果进行有效的实验以提高检验水平,从学术角度出发,尸表检验与实验研究结合的学术思想—实验法医学,也是《洗冤集录》的另一学术特点。

对《洗冤集录》中特殊方式窒息死亡论述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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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洗冤集录》中特殊方式窒息死亡论述的探讨 作者:黄瑞亭, 陈新山 作者单位:黄瑞亭(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室,福建,福州350003), 陈新山(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法医系,湖北,武汉430030) 刊名: 中国法医学杂志 英文刊名: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MEDICINE 年,卷(期):2010,25(6) 参考文献(7条) 1.黄瑞亭;陈新山《洗冤集录》今释 2008 2.黄瑞亭林几法医生涯录 1995 3.黄瑞亭中国近现代法医学发展史 1999 4.黄瑞亭中国现代法医学发展史述评 1995(01) 5.黄瑞亭法医昆虫学研究进展[期刊论文]-法律与医学杂志 1994(01) 6.黄瑞亭宋慈《洗冤集录》与法医昆虫学[期刊论文]-法律与医学杂志 2000(01) 7.黄瑞亭《洗冤集录》与宋慈的法律学术思想[期刊论文]-法律与医学杂志 2004(02) 本文读者也读过(10条) 1.李水德尸体心前区体外抽心血最佳部位选择[期刊论文]-中国法医学杂志2010,25(6) 2.张强.马钢利用现场勘验信息推断死亡时间1例[期刊论文]-中国法医学杂志2010,25(6) 3.冯振月.张阿众.王斌寰枢关节半脱位医学诊断和法医学鉴定的质疑及对策[期刊论文]-中国法医学杂志 2010,25(6) 4.王超群.梁栋.WANG Chaoqun.LIANG Dong窦房结间质增生与年龄及右冠状动脉病变程度的关系[期刊论文]-中国法医学杂志2010,25(6) 5.邸玉敏.朱军.崔巍死后体内检出多种碱性滥用药物1例[期刊论文]-中国法医学杂志2010,25(6) 6.赵小林.于建云.李坪.董迎春.ZHAO Xiaolin.YU Jianyun.LI Ping.DONG Yingchun大鼠脑震荡后大脑多巴胺 D1受体的动态表达观察[期刊论文]-中国法医学杂志2010,25(6) 7.姚青华.刘柏松.葛振奎疑似他杀的自杀案件1例[期刊论文]-中国法医学杂志2010,25(6) 8.郑剑.刘宁国.邹冬华.张建华.赵辉林.陈忆九.ZHENG Jian.LIU Ningguo.ZOU Donghua.ZHANG Jianhua.ZHAO Huilin.CHEN Yijiu不同部位颅脑摔跌伤的特征分析68例[期刊论文]-中国法医学杂志2010,25(6) 9.曾令华.金洪年.李亚景.符辉殉情自杀1例[期刊论文]-中国法医学杂志2010,25(6) 10.徐传宝创伤性胸主动脉瘤腔内支架隔绝术后评残1例探讨[期刊论文]-中国法医学杂志2010,25(6) 引用本文格式:黄瑞亭.陈新山对《洗冤集录》中特殊方式窒息死亡论述的探讨[期刊论文]-中国法医学杂志 2010(6)

洗冤集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什么著作

洗冤集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系统的法证工作。《冤屈救济史汇编》,也叫《宋朝洗冤集录史》,四卷。 《洗冤集录》是中国古代的法医学著作,共5册53个命令,约7万字。它由南宋宋词撰写,于宋淳七年(1247年)出版,也是世界上第一本系统的法医学专着。它比意大利的Fidelis在国外撰写的第一部法证书早了350多年。 “洗冤集录”的内容非常丰富,描述了人体解剖学,尸体检查,现场调查,死因和伤害原因识别,各种自杀或谋杀现象,各种毒物等广泛的内容。急救和排毒方法;它区分了溺水,吊死和假吊死,自惩罚和杀人,火灾死亡和错误火灾死亡的方法,这些方法今天仍在使用;它记录了尸体清洗,人工呼吸,雨伞伤口检查,银针测试和明矾蛋白水解引起的砷中毒的方法。 在宋代,法医学知识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例如匿名的内修路,1200年的郑可在监狱中的鬼剑,1213年的桂万荣在《唐隐笔录》,赵义斋的《平渊路》和《检查网格》。郑兴义在此基础上,出现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系统的法证工作-《清算案例集》,这也是世界上较早的法学专着。经过300多年的历史,1602年,意大利人费德利斯(Fidelis)撰写了最早的西方法医著作《医生关系》。

宋词综合了内舒鲁等几本特殊的书籍,然后参考当时的现场执法检查经验,并在1247年撰写了《洗冤集录》一书。该书共五册,其中第一册包含规则和一般性陈述,第2卷尸检以及第3至5卷包含各种伤害和死亡。错误记录描述了广泛的内容,例如人体解剖学,尸体检查,现场检查,死因和伤害原因识别,各种自杀或谋杀现象,各种毒药以及急救和解毒方法。在这本书中,自杀,杀人或死亡之间的区别非常明显,案件也很详细。 详细区分溺水和溺水,吊死和假吊死,自惩罚和杀人,火灾死亡和火灾虚假死亡等,并列出各种突然死亡情况。本书中记录的内容,例如洗涤尸体,人工呼吸,用夹板固定破裂的部分,用银针测试毒物以及用明矾蛋白解毒,均符合科学原因。从13世纪到19世纪,“洗涤错误”不仅在中国使用了600多年,而且成为了后代各种法医学著作的主要参考书。它被广泛传播并翻译成荷兰文,法文,德文,韩文,日文,英文,俄文和其他文本。

宋慈《洗冤集录》整理

?? 宋慈《洗冤集录》是世界公认的古代法医学巨著[1、2、3、4]。既往学术界主要对《洗冤集录》中法医检验的内容进行科学研究,对与检验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及其检验规则等研究不多[5]。对《洗冤集录》的法医学学术价值和司法检验制度等成果进行全面研究,有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4、5]。本文特就宋慈《洗冤集录》与宋朝司法鉴定制度进行研究,介绍如下: 一、官验制度 1、参与检验的机构和官员[6] 宋朝司法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加强中央司法权的直接控制[7]。主要表现在设置“审刑院”以控制中央司法;设置路级“提刑”以控制地方司法。宋朝把全国分为二十六路(相当现在的省),在路设置向中央负责的提点刑狱官,简称“提刑”,掌管辖区内的司法工作,巡回视察在押囚犯,检举违法失职官吏。 宋朝在中央设狱史台(简称“狱司”),另外还有“刑寺长二(见宋慈《洗冤集录》之一条令)”,即大理寺和刑部(简称“法司”);在地方,各路设“提点刑狱司”又称“宪司”代表朝廷监督州县的司法,各州、县地方长官如知州、知县对刑案负全责。关于检验人员,宋慈记载:“诸验尸,州差司理参军,县差尉(见宋慈《洗冤集录》之一条令)。”“司理参军”即州司理院专掌审理案件和监管犯人的官吏,“尉”即掌管关押犯人和捕捉盗贼的官吏。宋慈指出检验“不敢萌一毫慢心。每念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定验之误,皆原于历试之浅。(见宋慈《洗冤集录》序)”,他强调:“乾道六年,尚书省此批状州县检验之官,并差文官,如有阙官去处,复检官方差右选。本所看详检验之官,自合依法差文臣。(见宋慈《洗冤集录》之一条令)”宋朝法律规定[6]杖刑以下的案件由县判决执行,徒刑以上的案件由县“审”州“判”,各州死刑案件除报刑部外,也报提刑司,叫“送勘”,提刑司负有详复的责任。宋慈记载:“凡验诸处狱内非理死囚人,须当径申提刑司,即时入发递铺(见宋慈《洗冤集录》之五(三二)验罪囚死)”,“近年诸路宪司行下,每于初、复验官内,就差一员兼体究。(见宋慈《洗冤集录》之(三)检复总说下)”。 ?? 谈到司法检验人员,必然要谈到《洗冤集录》中多处提到的仵作、行人。五代时,仵作、行人是生活在社会底层、文化程度底、专门帮助丧家埋葬的人。因其从事处理尸体的职业,到宋朝成为被官吏召到现场洗罨尸体或喝报伤痕的人。宋慈说:“对众勒仵作、行人用醋汤洗检”,“拥罨检讫,仵作、行人喝四缝尸首(见宋慈《洗冤集录》之二(八)验尸)”。由此可见,在宋朝,仵作、行人只是官府雇用的人,并非公人,没有其法律地位。但是,官吏召仵作、行人到命案现场帮助检验尸体,对其是十分不信任的。宋慈说:“凡检验不可信凭行人,须令将酒醋洗净,仔细检视(见宋慈《洗冤集录》之一(三)检复总说下)”,“重以仵作之欺伪,吏胥之奸诈,虚幻变化,茫不可诘。(见宋慈《洗冤集录》序)”。从事贱役,文化低下,要用他工作又不敢信任,这些矛盾集于仵作一身。在宋朝官验制度下,仵作、行人的地位只能如此。直到清末,仵作准于“检验吏”从九品出身,但从来没有摆脱贱役的社会歧视。2、检验的启动和决定[6] 宋朝县、州一级地方政府一般无专门的审判机关,行政机关兼行审判权,行政长官不仅参与检验而且必须“亲临视”(见宋慈《洗冤集录》之一条令)。宋朝的结案期限或叫“审限”实行“三限制”:“听狱之限,大事四十日,中事二十日,小事十日,不他逮捕而决者,毋过三日”(《宋史?刑法志》),并规定违背“三限”准用《官书稽程建》处罚。宋朝的官验制度决定了官吏对检验的重视,可以从如下几个规定了解有关检验的启动和决定。 报官,指发生人命案时由保正报到官府,按法律规定派官员去检验并处理尸体,也称报到或报案。宋朝王安石创行“保甲法”以十户为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保的负责人叫保正。宋慈认为:“诸验尸,报到过两时不请官者。以违制论(见宋慈《洗冤集录》之一条令)”。“复检官验讫,如无争论,方可给尸与亲属。无亲属者,责付本都埋瘗,勒令看守,

大宋提刑官宋慈与《洗冤集录》

大宋提刑官宋慈与《洗冤集录》 宋慈祖籍河北邢台市南和县,唐相宋璟后人,与理学大师朱熹同居建阳。生于南宋孝宗淳熙十三年(1186年),出身在一个朝廷官吏家庭,父名巩,曾做过广州节度推官。宋

慈少年受业于同邑吴稚门下,吴稚是朱熹的弟子,因此,宋慈有机会与当时有名的学者交往。宋慈二十岁进太学。当时主持太学的真德秀是著名的理学家,真德秀发现宋慈的文章出自内心,流露有其感情,因此,对他十分器重。宋慈早年的师友,对于他学业的进步与后来的思想当有相当的影响。 宁宗嘉定十年(1217年),中进士乙科,朝廷派他去浙江鄞县任尉官(掌一县治安),因父丧而未赴任。 宋理宗宝广二年(1226年),宋慈出任江西信丰县主薄(典颁文书,办理事务),从此正式踏上了仕宦生涯。绍定一至三年,在郑性之幕下参与军事;迄招捕使陈韡檄同监军李华平定莲城七十二寨寇,宋慈参赞居多。 宋慈于绍定四年(1232年)陈韡奏其政绩,举为福建长汀知县(一县的行政长官),嘉熙元年(1237年)任邵 武军通判(州府长官的行政助理),嘉熙二年(1238 年)调南剑州通判,嘉熙三年(1239年)任提点广东刑(主管司法刑狱和监察),嘉熙四年移任江西提点刑狱兼赣州知县。淳祐元年(1241年)知常州军事,淳祐七年任直秘阁提点湖南刑狱并兼大使行府参议官,次年进直宝谟阁奉使四路(宋分天下为各路,等于现在的省份),皆司皋事。 淳祐九年(1249年),拔直焕阅知广州、广东经略安抚使(掌管一路之军事行政)。 宋慈一生二十余年的官宦生涯中,先后担任四次高级

刑法官,后来进直宝谟阁奉使四路,也是「皆司皋事」,可见宋慈一生从事司法刑狱。长期的专业工作,使他积累了丰富的法医检验经验。宋慈平反冤案无数,他认为「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出自《洗冤集录》序),坚持「审之又审」,重视现场堪验,还指出「凡验妇人,不可羞避」,「检妇人,无伤损处须看⑴阴门,恐自此入刀于腹内」,如死者是富家女,把女尸抬到光明平稳处,「令众人见,以避嫌疑」。 宋慈卒于南宋理宗淳祐六年(1249年)广州经略安抚使的任所,享年64岁。宋理宗亲自为其书写墓门,凭吊宋慈功绩卓著的一生。后来宋慈的墓地迁至福建建阳市崇 雒乡昌茂村西北。 刘克庄在墓志铭中称他:「听讼清明,决事刚果,抚 善良甚恩,临豪猾甚威。属部官吏以至穷闾委巷,深山幽谷之民,咸若有一宋提刑之临其前。」。这一期间,宋慈在处理狱讼中,特别重视现场勘验。他对当时传世的尸伤检验著作加以综合、核定和提炼,并结合自己丰富的实践经验,于逝世前两年(公元1247年)撰成并刊刻《洗冤 集录》五卷。此书是其一生经验、思想的结晶,不仅是中国,也是世界第一部法医学专著。它比意大利人佛图纳

合工大慕课《洗冤集录》答案

1-1 1 【单选题】 哪本书在南宋期间特别受欢迎? A、 洗冤集录 B、 梦溪笔谈 C、 资治通鉴 D、 西游记 我的答案:A 2 【单选题】 洗冤集录的作者是谁? A、 陆心源 B、 宋慈 C、 克庄 D、 朱熹 我的答案:B 3 【判断题】 端杀了某甲的父亲。 我的答案:× 4 【判断题】 左撇子的船夫杀死了米船的船长。

我的答案:√ 1-2 1 【单选题】 谁为宋慈写了墓志铭? A、 陆心源 B、 克庄 C、 朱熹 D、 宋秉 我的答案:B 2 【单选题】 下面哪首诗歌使克庄饱受苦难? A、 西江月 B、 落梅 C、 如梦令 D、 静夜思 我的答案:B 3 【判断题】 落梅使克庄被罢了官,倒了霉。 我的答案:√ 4 【判断题】

克庄写了宋史翼。 我的答案:× 1-3 1 【单选题】 为何宋慈没在宋史上留下自传呢? A、 儿子对父亲的影响 B、 古代人对科技的无知 C、 包括a,b D、 宋慈不优秀 我的答案:C 2 【单选题】 下面哪个是洗冤集录的重点? A、 道德 B、 诗歌 C、 政治 D、 科技 我的答案:D 3 【判断题】 宋慈在宋史中有自传。 我的答案:×

【判断题】 古代人更注重诗歌,道德和政治,而不是科技。我的答案:√ 1-4 1 【单选题】 宋慈行辛王之事的原因是什么? A、 宋慈是武官 B、 三峒煽乱 C、 大有的举荐 D、 宋慈喜欢行辛王之事 我的答案:B 2 【单选题】 下面哪项能描写南宋的中后期状况? A、 繁荣 B、 腐败 C、 包括a,b D、 起义 我的答案:C 3 【判断题】 宋慈是文官,不会行辛王之事的。

宋慈《洗冤集录》整理 (2)

南宋理宗淳祐七年(1247年)宋慈(字惠夫,1186~1249年,福建建阳人)《洗冤集录》问世。从南宋到清末的600多年里,历代检验所涉及内容均在《洗冤集录》框架里增减,而《洗冤集录》地位不断提高,成为“格”和“式”的法律形式出现,并在国外广为流传,这是学术书籍绝无仅有的。现代法医学者把《洗冤集录》评价为世界最早的、公认的系统法医学著作,主要从科学技术角度加以研究,认为《洗冤集录》是中国古代法医学的代表作,为法医学科学技术发展做出贡献〔1、2、3、4、5、6〕。作者认为,这种评价还是不够的,应该从《洗冤集录》书名含义、宋慈《洗冤集录》的法律思想和学术思想加以全面研究,这样才能反映该书的真正价值。作者试加分析,供参考。 一、关于《洗冤集录》的书名含义 宋慈《洗冤集录》出版后,历代官方或学者编撰的同类 书籍,主要是详解、校正、释义、补遗之类,没有多大发展;一些书籍把《洗冤集录》改为《无冤录》、《平冤录》,已改变了其初衷;外国一些学者翻译《洗冤集录》时译成《洗除错误—十三世纪的中国法医学》(《The Washingaway of Wrong:Forensic Medicine in Thirteenth-Century China》)或《改错误的书》或《洗冤录或验尸官教程》(《The His Yuan Lu or Instructions to Coroners》)已偏离其本义。 宋慈《洗冤集录》的书名有其特殊的含义。 “洗”,不是“改”或“无”,也不是“平”或“洗除”,而是“洗雪”。这与宋朝“理雪制度”有关,即被告不服而申诉由官府“理雪”。“冤”,不是简单指“错误”,而是指“屈枉”、“冤枉”。这一点在宋慈《洗冤集录》的《序》里讲得很清楚:“盖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屈伸之机括,于是乎决。”“名曰《洗冤集录》…则其洗冤泽物,当与起死回生同一功用矣。”﹝1﹞关于“集录”一词。宋慈在《序》里也讲得很清楚:“博采近世所传诸书,自《内恕录》以下凡数家。会而粹之,厘而正之,增以己见,总为一编,名曰《洗冤集录》。”《内恕录》一书早已失传,内容无法考证。《内恕录》以下数家指和凝所撰《疑狱集》(北宋)和郑克所撰《折狱龟鉴》(南宋)二部书籍,可能还包括桂万荣所撰《棠阴比事》(南宋)。《棠阴比事》除目录不同于《疑狱集》、《折狱龟鉴》外,内容并无特殊。但此书后来风行于日本和朝鲜,成为检验书籍的先声,在中外文化交流史上,作出了重要贡献﹝3﹞。就是说,《洗冤集录》是参考《内恕录》及《疑狱集》、《折狱龟鉴》和《棠阴比事》等数家之书,结合实践经验、研究成果和个人见解,编撰而成的﹝5﹞。 宋代司法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加强中央到地方的司法权控制﹝6、7﹞。皇帝亲自御笔断案行使审判权、中央设“审刑院”司法机构、地方设路级“提刑”。宋慈就是路级(省级)提刑,为了对中央负责和完善检验制度,职业使他深感刑事案件中法医检验的异常重要性。他在《序》中写到:“法中所以通差令佐理掾者,谨之至也。年来州县悉以委之初官,付之右选,更历未深,骤然尝试,重以仵作之欺伪,吏胥之奸巧,虚幻变化,茫不可诘。纵有敏者,一心两目,亦无所用其志;而况遥望而弗亲,掩鼻不屑者哉。慈四叼臬寄,他无所长,独于狱案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心。若灼然知其欺,则亟与驳下,或疑信未决,必反复深思,惟恐率然而行,死者虚被涝漉。每念狱情之失,多起发端之差,定验之误,皆原于历试之浅。…《洗冤集录》刊于湖南宪治,示我同寅,使得参验互考。如医师讨论古法,脉络表里,先以洞澈,一旦按此以施针砭,发无不中。﹝1﹞” 由上,我们可以认为,宋慈著述检验书籍并命名该书为《洗冤集录》有以下初衷: 其一、为法律需要而作。宋代的刑事检验制度在前代基础上有较大发展。宋真宗咸平三年(1000年)颁布的诏敕就对检验官吏、初检、复检等作了明确规定。南宋宁宗时纂修的《庆元条法事类》中专设检验一章,涉及宋代一系列检验法令﹝6、7﹞。作为提刑的宋慈认为检验以法令形式出现,检验制度的发展需要检验规范化,这是宋慈著《洗冤集录》的重要因素。 其二、为官吏断案而作。这里所指的官吏按法律规定应该是右选(即正职)。这里所指的官吏

宋慈生平简介

宋慈生平简介 宋慈,字惠父,号自牧,宋孝宗淳熙十三年(公元1186年)出生于福建建阳县童游里(今建阳区童游街道)。宋慈一生四任提点刑狱使,积累了丰富的法医检验的第一手资料,又总结了宋代和以前的法医知识,编著了《洗冤集录》一书。该书历宋、元、明、清及近现代七百多年,在国内外广为流传,是世界上现存最早的系统法医学名著,比西方国家同类著作的出版整整早了350多年,因此他被公认为“世界法医学之父”。宋慈的祖先宋世唐(字世卿)自唐朝入闽任建阳丞之后,便聚族于此,在建阳定居下来。父亲名巩,以特科进士身份出任广州节度使。宋慈自幼聪明好学,拜同乡前辈、朱熹的得意门生吴雉为师。后来宋慈进入太学,有幸结识了太学博士真德秀(西山先生)。宋慈在太学里读书非常用功,尤其文章写得很好,真德秀盛赞他的文章源流都是从心灵深处发出来的,因此宋慈又拜其为师。 嘉定十年(1217),宋慈应试获南宫奏赋第三,中进士乙科,授浙江鄞县县尉,适逢父亲宋巩病重,并于两年后病故。宋慈居家侍服丧,未赴鄞县之任。直到宝庆二年(1226),41岁的宋慈始赴仕途,先后任赣州信丰县主薄、长汀县令、邵武军(今邵武市)通判。嘉熙三年(1239)升任司农丞知赣州,不久,改任广东提刑使。淳祐元年(1241),宋慈知常州军州事,利用工作之余,开始收集编写《洗冤集录》资料。届满,宋慈转任广西提刑使。淳祐七年(1247),任直密阁湖南提刑使。宋慈凭借他历任提点刑狱使的经验,又总结了宋代和以前的法医知识,编成《洗冤集录》。该书于淳祐丁未(1247)刊于湖南任所。宋慈在自序中阐明了他编写该书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表达了他洗冤泽物、起死回生的人道主义精神。 淳祐八年(1248),宋慈进直宝谟阁,奉使四路,皆司刑狱之事。在任期间听讼清明,决事刚果,对善良的平民甚为爱护,遇到狡猾的豪门则严厉处制。淳祐九年(1249),宋慈拨直焕章阁,知广州,任广东经略安抚使。就在这年春天,他突然患上头晕病,但仍然照常工作。由于长期积劳成疾,终于在这年农历三月初七日于广州任内病逝,享年64岁。次年农历七月十五日归葬于福建建阳县雒田里(今崇雒乡)昌茂坊。 宋理宗赵昀赞誉宋慈为“中外分忧之臣”,特赠“朝议大夫”,并亲自书写墓门“慈字惠父,宋公之墓”以旌表他的丰功伟绩。宋慈逝世后十年,他的生前密友刘克庄撰写了《宋经略墓志铭》,说他居官一生,“禄万石,位方伯”,却“家无钗泽,厩无驵骏,鱼羹饭,敝温袍,萧然终身”。由此可见,宋慈不但断案清明,著书立说,遗泽后世,而且为官清正,是封建社会中非常难得的清官。数百年来,宋慈得到国内外法医界的普遍尊崇。电视连续剧《大宋提刑官》热播后,他的不朽业绩和伟大人格更在神州大地广泛传扬。在大力加强法制建设的今天,纪念宋慈比宣传一般意义上的清官,自有不寻常的意义。(刘通) 一.征联内容: 1.赞颂宋慈清正廉明的官格人格,以及生平业绩、对世界法医学的特殊伟大贡献等; 2.紧密结合当前法制建设,抒发今天纪念宋慈的现实意义; 3.表达法医界和宋慈故里人民对这位伟人的思念、景仰之情。 研究断狱之学

合工大慕课《洗冤集录》答案

1 【单选题】 哪本书在南宋期间特别受欢迎 A、 洗冤集录 B、 梦溪笔谈 / C、 资治通鉴 D、 西游记 我的答案:A 2 【单选题】 | 洗冤集录的作者是谁 A、 陆心源 B、 宋慈 C、 刘克庄 ' D、 朱熹 我的答案:B 3 【判断题】 陈端杀了某甲的父亲。 我的答案:× .

【判断题】 左撇子的船夫杀死了米船的船长。 我的答案:√ 1-2 1 【单选题】 谁为宋慈写了墓志铭 * A、 陆心源 B、 刘克庄 C、 朱熹 》 D、 宋秉孙 我的答案:B 2 【单选题】 下面哪首诗歌使刘克庄饱受苦难 A、 西江月 ( B、 落梅 C、 如梦令 D、 静夜思 》

我的答案:B 3 【判断题】 落梅使刘克庄被罢了官,倒了霉。 我的答案:√ 4 【判断题】 刘克庄写了宋史翼。 ? 我的答案:× 1-3 1 【单选题】 为何宋慈没在宋史上留下自传呢 A、 儿子对父亲的影响 # B、 古代人对科技的无知 C、 包括a,b D、 宋慈不优秀 我的答案:C , 2 【单选题】 下面哪个是洗冤集录的重点 A、 道德 B、 诗歌 :

政治 D、 科技 我的答案:D 3 【判断题】 宋慈在宋史中有自传。 $ 我的答案:× 4 【判断题】 古代人更注重诗歌,道德和政治,而不是科技。我的答案:√ 1-4 1 } 【单选题】 宋慈行辛王之事的原因是什么 A、 宋慈是武官 B、 三峒煽乱 C、 ~ 魏大有的举荐 D、 宋慈喜欢行辛王之事 我的答案:B 2 【单选题】 下面哪项能描写南宋的中后期状况 !

繁荣 B、 腐败 C、 包括a,b D、 # 起义 我的答案:C 3 【判断题】 宋慈是文官,不会行辛王之事的。 我的答案:× 4 【判断题】 > 宋慈是魏大有举荐提升官位的。我的答案:× 1-5 1 【单选题】 哪位受命去平定晏彪起义的 A、 ¥ 宋慈 B、 陈韡 C、 魏大有 D、 真德秀 [

听讼决狱之圭臬:宋慈《洗冤录》

听讼决狱之圭臬:宋慈《洗冤录》 1、宋慈以前的法医学传统 我国早在先秦时期就有服务于司法、刑侦的法医检验工作。《礼记·月令》中就有严格区别伤、创、折、断以确保刑罚的公正的记载,东汉蔡邕称为“当以伤、创、折、断深浅大小正其罪之轻重”1。战国晚期的睡虎地秦简有《封诊式》,内容是秦国关于查封和勘验程式的规定,记载了包括现场勘验、验尸,指令医生对被告进行检验以确定其是否属于应被送往隔离区的麻风病患者,或对殴斗流产者所持胎儿的检验等内容2。 《汉书?王莽传》和《后汉书?陈忠传》都提到汉代被判刑的孕妇,应该等到生完之后才执行刑罚;《汉书?薛宣传》记载汉代法律中有“疻痏”,“疻”就是打伤人以致皮肤肿起,“痏”就是打伤人致皮破流血,两者在处罚上是有区别的3;汉律中又有“狂易杀人”、“孕妇缓刑”等规定。这些都反映了汉代法律与医学的互相渗透。 到唐代,法医检验已经纳入到法律文本中加以规范。《唐律疏义》规定,在人命和伤害案件中,检验的对象主要有三类,即尸体、伤者以及诈病者,即相当于现今的尸体检验和活体检验。同时,对伤害案件中“伤”的标准作了明确的界定,即“见血为伤”;将各种伤害分为手足伤、他物伤与刃伤三类,并根据伤害程度的不同,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而所有的伤势,都必须通过司法鉴定4。 宋在唐代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检验的法令,明确规定凡杀人案件均需报检,否则按律追究。宋朝还印制了《验尸格目》和《检验正背人形图》等规范化尸体检验的程序和格式,其中规定了尸体检验应由检验官吏负责,“仵作”参与,并负责处理尸体;检验女尸外生殖器时,应由“巫婆”承担;检验官吏必须根据尸体检验结果撰写验尸文件,称“验状”。这些说明在宋代法医学检验制度已基本形成5。 唐宋检验制是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检验制度,正是在这样的环境中,孕育出世界法医学史上的巨著——宋慈的《洗冤集录》。 2、大宋提刑官宋慈 宋慈(1186-1249),字惠父,南宋建阳县童游里(今福建省建阳市童游镇)人。20岁时,他进京入太学,拜理学大师真德秀为师,常以“治世以大德,不以小惠”自勉。41岁时,他出任江西省信丰县主簿,自此开始了25年的仕宦生涯,最后官至广东经略安抚使,从一个低级官吏成长为封疆大吏。受理学的影响,宋慈在他仕宦的二十多年里,非常关心民苦。他任职福建长汀之时,县内百姓苦于监价高昂,他调整运盐路线,大大节省运费,将盐廉价出售给百姓;任职南剑州时,浙江西部遇饥荒,他实行“济粜法”,使百姓顺利地度过了灾荒6。此外,宋慈虽然长年担任高级官吏,但为官清廉,家无余财。由于宋慈廉政爱民,使得他成为封建官吏的楷模。宋慈死后,宋理宗赐赠朝议大夫,誉他为“中外分忧之臣”,并亲自手书墓碑“慈字惠父宋公之墓”。 宋慈曾三次担任提点刑狱(广东、江西、湖南),一次担任直宝谟阁奉使四路,都是负责刑狱的高级官吏。由于宋慈关心民苦,在刑狱问题上一直坚持审慎的态度和求实的精神。在掌管刑狱的过程中,能比较实事求是,刚断果毅,“以民命为重”。他说:“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盖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曲伸之机括,于是乎决。”7[8]意思是说,“大辟”即杀头是最重的刑罚,这种刑罚则是由犯罪事实决定的,而犯罪事实 1孙希旦.礼记集解(中册).第468-469页,北京:中华书局,1989. 2贾静涛.中国古代法医学史.群众出版社,1984,第1-3页,北京:群众出版社,1984. 3班固.汉书,第3395-3396页,北京:中华书局,1964. 4殷啸虎.中国古代司法鉴定的运用以及制度化的发展,中国司法鉴定,2001,(1). 5贾静涛.世界法医学与法科学史.第52-57页,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 6陆心源辑.宋史翼·宋慈.卷22,见(十万卷楼)潜园总集.第十七函. 7宋慈.宋提刑洗冤集录,丛书集成初编本第1456册.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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