纤芯维护协议
甲方:湖南中信通信有限公司
联系人:廖强
电话: 156********
传真: 0731-********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289号中商大厦4楼
邮编: 410007
乙方:长沙国安广播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
联系人:黎华
电话:139******** 189********
传真:0731-********
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100号湘凯石化大厦4楼
邮编: 410007
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就甲方租用乙方纤芯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租用的标的物及其范围
1.1本协议所称的纤芯是指乙方所拥有自主产权的用于光网络通信的光纤。
1.2租用纤芯的源、目的地点为:以甲方向乙方下达的《纤芯租赁订单》(合同附件)为准,
乙方见甲方下达的《纤芯租赁订单》立即施工。
1.3本协议中甲方租用的纤芯所有权归乙方,租用期内甲方有使用权,乙方在协议期免费负
责维护。
第二条租用数量及目的、技术指标
2.1甲方租用乙方纤芯。
2.2甲方租用的纤芯作为数据传输使用。
2.3乙方提供的纤芯技术指标为IUT-T规定的G.652。
2.4 甲、乙双方承诺根据并严格遵守《中国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电信服务质量标准(试行)》履行本合作协议。若合作协议执行期间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则按照新的
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
2.5 乙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服务质量标准(试行)》有关服务
质量的要求,保证向甲方提供资源的可用性,业务可用率平均达到99.9%。
第三条租用期限
纤芯租用期限为 3 年,以纤芯交付使用通知书(合同附件)载明的交付使用日期起开始计算租期和计费,从提交上述通知书开始,为甲方提供7天的免费测试期。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权利及义务:
4.1.1按时向乙方支付各项费用。
4.1.2甲方进行维护和施工时,如需要对乙方所拥有的线路变动时,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
取得乙方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和操作;
4.1.3当纤芯发生故障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配合乙方进行处理;
(二)乙方权利及义务:
4.2.1乙方应在甲方下达的《纤芯租赁订单》(见附件一)后5天内交付本协议范围纤芯给
甲方使用,乙方线路施工须以甲方名义实施。
4.2.2由于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纤芯不能按时交付使用时,交付时间顺延。
4.2.3提供的纤芯应符合国家相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4.2.4保证所提供的纤芯持续可利用,当纤芯发生故障时,一般故障应在2小时内解决,重大故障应在8小时内解决。业务开通后,因乙方责任造成的中断(不可抗力除外),乙
方对甲方予以补偿,补偿的计算方法:每故障一次形成一次书面报告,以电子邮件或传真
方式发送至甲方指定代表。补偿方法如下:
时限内容
《2小时不扣款
2-5小时(含)减免月服务费 1%,
5-8小时(含)减免月服务费 2%,提
交书面报告。
8-12小时(含)减免月服务费 5%,提
交书面报告。
12-16小时(含)减免月服务费 10%,提
交书面报告。
16-24小时(含)减免月服务费 20%,提
交书面报告。
24-48小时(含)减免月服务费 30%,提
交书面报告。
48-72小时(含)减免月服务费 50%;提
交书面报告。
72-96小时(含)减免月服务费60%,提
交书面报告。
96小时以上的减免月服务费 100%,
提交书面报告。
4.2.5乙方的维护界面为:本协议项下乙方所属的光缆和光纤。
(三)双方承诺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均不得对外泄露和进行转让;因本合同的履行而知悉或取得对方的任何资料和信息,应视为对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用途。
第五条租用费及支付
5.1本协议租赁费:甲方预计向乙方租赁光纤总额为100万元/年。标准单价为:不足1公里
的按1公里计算: 150元/月/芯公里;1公里至3公里按: 135元/月/芯公里;3公里及以上按: 120元/月/芯公里。
5.2付款按季度支付,根据《纤芯交付使用通知书》(附件二)的租赁长度与单价,光纤交付
使用后第2个季度,支付上一个季度的租赁费,以此类推。
5.3 乙方的帐户资料为:
单位名称:
开户行:
帐号:
5.4若乙方更改付款帐户,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造成的逾期付款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甲乙双方若需提前终止合同,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6.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其他约定,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年租费的10 %。
第七条不可抗力
在合同履行期内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七天内向对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地市级以上的公证处或政府相关部门证明。双方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协商确定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8.1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可通过通信行政管理部
门协调解决,经协调仍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8.2 除在诉讼部分外,本协议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当诉讼处于未决状态时,不应妨碍
任何一方根据约定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第九条协议终止
9.1 本协议履行期届满,除非任何一方在履行期届满前一个月向对方发出不续签合同的书
面函件,否则本协议有效期以一年为周期自动顺延,顺延次数不限。
9.2 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本协议有关保密之规定依然有效。
9.3 本协议终止时,各方应通力协作妥善处理终止合同后的有关事宜,结清与本协议有关
的法律、经济等事宜。
第十条双方对接联系人
10.1 甲方业务联系指定人:廖强联系电话:156********
甲方线路建设对接指定人:梁建文联系电话:135********
甲方线路维护对接指定人:徐佳联系电话:151********
10.2 乙方业务联系指定人:黎华联系电话:139********
乙方线路建设对接指定人:
乙方线路维护对接指定人:
第十一条附则
11.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1.2 未尽事宜,双方可对本协议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
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存在分歧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11.3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湖南中信通信有限公司乙方:长沙国安广播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