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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

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
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

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全省生态环境安全,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意识,督促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市(自治州)、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公共管理职能单位的领导干部;各类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态环境损害领导干部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经济社会发展决策和生态环境监管、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违反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任。

第四条生态环境损害领导干部问责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

第六条各级党委、政府在组织领导和决策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问责:

(一)制定与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和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法规相违背的文件及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在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决策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辖区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影响群众健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因监管和防控不力,导致本地区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不力以及不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导致群体性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连续两年未完成本地区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造成环境污染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擅自变更已批准实施的城乡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生态红线保护管控区规划等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依法对辖区内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八)对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可视范围内的露采矿山,未完成限期关闭和逐步退出任务,未督促矿山企业开展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对生态环境安全造成威胁的;

(九)不按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擅自变更保护区范围的,或者不按规定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污口的;

(十)因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导致环境保护部对本地区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的;

(十一)对群众反映强烈或者上级机关督办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问题,不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或久拖不决、处理不力,造成生态环境质量恶化的;

(十二)限制、干扰、阻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保护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和对破坏生态环境案件进行查处的;

(十三)谎报、瞒报有关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信息,迟报、漏报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具有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职能的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

行问责: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规定擅自审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

(二)不按规定对违法排污单位进行查处,或者支持、放任已被依法停产整顿、关闭的严重污染环境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

(三)违法批准缓缴、减缴、免缴排污费及水土保持费等相关规费的;

(四)不依法履行职责,取缔淘汰落后产能不力的;

(五)在山区、河谷区、陡坡区等水土流失易发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建设项目,没有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擅自审批,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歼石、尾矿、废渣等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七)违反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或按规定应由上级机关审批的建设项目,擅自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八)擅自批准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宾馆等工程项目,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九)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生态环境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致使应当受到追究的人员未受到处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

第八条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问责:

(一)因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直接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对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负有领导责任的;

(二)偷排或篡改、伪造数据,逃避监管的;

(三)不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防治污染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擅自投入生产,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

(四)向对生态环境有较大损害,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发放贷款的;

(五)发生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故,不及时报告或者隐瞒不报,不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的;

(六)擅自闲置、拆除或者不正常使用环境保护设施造成环境污染的;

(七)擅自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

(八)擅自在城乡建设规划区内开矿采石、挖沙取土、掘坑填塘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九)擅自更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生产工艺流程,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

(十)对生态环境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十一)拒绝、阻碍行政执法机关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行政执法机关对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第九条有其他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造成严重生态破坏或恶劣社会影响,应当问责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问责的方式及问责结果的运用

第十条问责方式:

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本条所列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视情况合并使用。

第十一条具有本办法第六、七、八条所列情形,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因损害生态环境问题,两次以上(含两次)被问责的;

(五)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二条具有本办法第六、七、八条所列情形,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三条问责的情况,应当作为被问责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和考核的重要内容:

(一)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二)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部,根据问责情形至少一年内不安排职务,期间可酌情安排从事临时性、专项性工作;至少两年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三)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重新任职的岗位,应当根据问责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综合情况考虑,可低于原职务层次安排,也可安排担任与其原职务层次相当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不得担任原任职务或者原任职务监管部门的领导职务,一般不安排担任党政正职。

(四)对拟重新任职的,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第四章问责的程序

第十四条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监督检查、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问责的线索,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二)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问责的线索,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三)问责决定机关可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作出问责决定。

(四)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的同时,向问责决定机关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

第十八条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九条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代问责决定机关草拟。《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的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办理情况向问责决定机关报告,向问责建议机关回复。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廉政档案。

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及时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巧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四条被问责的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机关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

??机关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市第十次党代会和县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切实加强全县干部队伍作风和效能建设,牢固树立“作风是生产力、效能是竞争力”的观念,坚决治理“庸懒散拖推贪”现象,切实转变作风,提高效能,打造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服务型机关,进一步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为顺利实现我县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各项奋斗目标提供坚强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处理办法》、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和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垂直管理和双重管理部门及其下设机构,县、乡(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本条所称工作人员包括科级党

政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一般干部、借调人员、聘用人员、公益性岗位人员和大学生志愿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反机关作风和效能要求的行为,是指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含八小时以外),违反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工作目标任务未能完成或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行为;或因作风不正、效率低下,对工作、干部群众利益或其他组织利益造成损害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机关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是指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机关作风和效能要求的行为,按照一定程序给予惩诫的处理办法。 第五条问责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统一、有错必纠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问责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六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思想作风和学风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问责: (一)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不能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市、县党委、政府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政令不通,令行不止,在决策或执行公务过程中明显违背上级精神,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 (二)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不能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和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思想路线,对重大决策部署不进行风险评估,在决策或执行公务过程中不能从实际出发,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培训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培训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申诉期间,问责决定()。 A、停止执行 B、延缓执行 C、中断执行 D、不停止执行 参考答案:D 2、下列哪项是对具有问责情形的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 A、降级 B、撤职 C、免职 D、开除 参考答案:C 3、下列哪些人员不是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对象?()

A、某市教育局局长 B、某市人大主任 C、某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D、某市委宣传部宣传处长 参考答案:B 4、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受一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限制的问责方式是哪一项?() A、引咎辞职 B、停职检查 C、免职 D、责令辞职 参考答案:B 5、下列哪项不是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主体?() A、党委 B、政府

C、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 D、人大 参考答案:D 6、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A、5 B、10 C、15 D、30 参考答案:C 7、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将执行情况向()报告。 A、问责决定机关 B、人大机关 C、纪检机关 D、行政监察机关

参考答案:A 8、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问题追究党政领导干部责任的依据是:() A、《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D、《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参考答案:D 9、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备案。 A、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 B、上一级主管部门 C、相关部门 D、不用 参考答案:A 10、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培训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培训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学习心得

时间: 地点:国医学院会议室 参加人员:中心组全体成员 学习内容: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学习心得 魏小萌 前不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问责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是“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步入法制化的重要步骤。它完善了制度层面对公共权力控制与监督的责任追究、纪律追究、法律追究三大机制,对于健全责任追究体系,规范问责行为,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问责规定》的基本内容:分为“总则”“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实行问责的程序”“附则”共四章二十六条。同时明确地划分出问责对象范围、坚持的原则、问责的情形、问责的方式、被问责后的使用和问责方式与党纪政纪处分的关系等。第一章规定了《问责规定》的立法目的、问责对象、实行问责的基本原则、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以及刑事责任追究的衔接。第二章规定了问责的情形、问责方式、党政领导干部被问责后如何使用。第三章规定了问责的程序,包括问责情形的发现、调查、提出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执行、

受理不服问责决定的申诉等内容。第四章规定了除第二条规定的问责对象外的其他适用和参照《问责规定》的人员范围。 《问责规定》的一个亮点是将党委系统纳入问责体系,补充了以往只在行政系统问责、而同样负有领导和决策责任的党委系统却置身事外的弊端。《问责规定》的颁布实施说明了党的领导干部一方面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另一方面要对领导范围承担一定责任。 问责的情形上,做到了一方面使党政领导干部清楚地了解到出现哪种情形应当被问责,以促使其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另一方面也对在何种情形下应当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予以明确,有利于避免问责的随意性。某种情形采取哪种问责方式,由问责决定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对党政领导干部被问责后如何使用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样的规定,既考虑了问责阶段民众对问责对象的情绪反映,又体现了最大限度地教育和爱护干部,而不是将被问责的干部简单地视为一无是处,一棒子打死。问责决定的公开透明,有效防止了“带病复出”的现象。 问责方式与党纪政纪处分的关系方面,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这就是说,实行的五种问责方式不能代替党纪政纪处分,问责后根据实际情形还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被问责者党纪政纪处分,但也不是对实行问责的都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南京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南京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 09-03-24 10:48 发表于:《老总共赢圈》分类:未分类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南京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委办发〔2009〕13号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3月11日 南京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党政领导干部强化责任意识,正确履行职责,提高执行力与工作效能,保障全市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是指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党政领导干部,由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中具有组织、管理、监督等职权的领导干部。 第四条问责坚持依法依纪、客观公正,权责统一、过错与责任相一致,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全面履行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市委、市政府赋予的各项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对其问责。 (一)决策失误,造成严重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 1、制定、发布与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 规范性文件、决定或命令,造成不良后果; 2、不按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造成重大损失; 3、违规选拔任用干部,用人严重失察、失误; 4、资金使用不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或造成严重浪费; 5、采取不当措施,导致群众集体上访、重复上访或其他不稳定情况。 (二)责任意识淡薄,导致公共利益或群众合法权益遭受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1、在处理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和重大突发事件过程中,拖延懈 怠、推诿扯皮,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2、在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导致重大 责任事故发生; 3、瞒报、虚报、迟报、漏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

2020年《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知识竞赛试卷及答案

2020年《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知 识竞赛试卷及答案 一、单选题 1.《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被问责的党 政领导干部在申诉期间,问责决定______。(D) A.停止执行 B.延缓执行 C.中断执行 D.不停止执行 2.《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______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B) A.半年 B.一年 C.二年 D.三年 3.《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______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C) A.5 B.10

C.15 D.30 4.《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______。(A) A.党纪政纪处分 B.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C.给予免职处理 D.诫勉谈话 5.《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______。(C) A.可直接出具书面处理意见 B.不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C.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D.需进一步听取被问责的领导干部的陈述 6.《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在实行问责时,党政领导干部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可以 ______问责。(B) A.减轻 B.从轻 C.加重 D.从重

7.《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______决定。(B) A.由主要领导 B.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 C.由分管领导 D.经上级领导机关研究 二、多选题 1.《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______。(ABCD) A.停职检查 B.引咎辞职 C.责令辞职 D.免职 2.《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适用于______。(ABCD) A.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 C.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D.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 3.《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______(ABCD)

贵州喀斯特山区生态环境脆弱性分析(精)

收稿日期:2000-02-28;改回日期:2000-05-24。 作者简介:苏维词(1964-,男(苗族,湖南人,1990年北京师大地理系毕业,硕士,副研究员。主要从事地域系 统、生态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研究,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部。Tel :0851- *******。 贵州喀斯特山区生态环境脆弱性分析 苏维词,朱文孝 (贵州省山地资源研究所,贵州贵阳550001 摘要:贵州是我国喀斯特地貌最发育的省份之一,属典型的生态环境脆弱区。本文在阐述贵州喀斯特山区生态环境脆弱性基本特征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了其成因机理,并简要地提出了相应的生态治理对策。 关键词:生态环境脆弱性;成因机理;治理对策;贵州喀斯特山区 中图分类号:X171.1文献标识码:A 贵州地处我国西南喀斯特的腹心地带,碳酸盐岩出露面积达13万km 2,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73%,是我国喀斯特地貌最发育的省份。全省95%的县(市、区、特区都属喀斯特分布区,91.7%的耕地、88.3%的农村人口、94%的粮食产量和95.7%的国民生产总值都出自在有喀斯特分布的县份,贵州的工业、农业、交通、城建、旅游、生态等各方面都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喀斯特影响,喀斯特是贵州最大和最基本的省情之一。受喀斯特环境脆弱性的影响,贵州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差,可持续能力弱,人地矛盾、人粮矛盾尖锐突出。因此,探讨喀斯特生态环境脆弱性特征及其成因,搞好喀斯特脆弱环境的治理,对于提高贵州喀斯特山区生态环境容量和稳定性,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贵州喀斯特山区生态环境脆弱性的基本特征

喀斯特生态环境是一种特殊的物质体系(地球化学过程占主导地位的双重含水介质碳酸盐岩系、能量体系(碳、钙循环交换、贮存转移强烈、结构体系(地表、地下二元三维空间地域系统[1]和功能体系(开放系统下强溶蚀动力过程的熵控自组织功能构成的多相多层次复杂界面体系,属环境相对均衡要素之间突发转接或异常空间临接的一个非线性典型域,并集中显示出环境界面变异敏感度高、空间转移能力强、生态系统竞争程度高、生物量小、被替代概率大、环境容量低、承灾能力弱、稳定性差等一系列体现喀斯特环境脆弱性的特征。 1.1喀斯特环境的人口容量小 水、土、气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要素,在贵州喀斯特生态环境要素水、土、气中,水、土俱缺,尤以可供有效利用的土地要素最为薄弱,而喀斯特环境的人口容量并不取决最优势要素,而是取决于最薄弱的要素,即土地要素。一是贵州喀斯特环境中的可耕地比重小,仅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10.75%,单位面积宜耕地平均只有 10.67hm 2/km 2,比全国平均13.13hm 2/km 2和广西11.6hm 2/km 2、湖南 18.3hm 2/km 2等邻省区的平均水平都低,全省喀斯特地区人均耕地只有 0.052hm 2/km 2,已低于联合国规定的人均耕地警戒线。二是耕地资源质量差,与水热条件相似的我国东部非喀斯特区相比,贵州喀斯特地区单位面积耕地的产量低。据统计,贵州上等田土仅占耕地总面积的21.2%,而78.8%为中、下等田地;平地仅占耕地的25%,75%为坡地;水田占耕地的42%,58%为旱地,水田中有效灌溉面积仅占65%;40%以上的耕地耕作层厚度<15cm ,近年全省耕地平均水稻单产约为 5250kg/hm 2,玉米则只有3000kg/hm 2~3750kg/hm 2,只相当于同纬度湘、赣、苏等省的70%~91%,人均粮食占有量1996年只有288kg ,仅高于京、津、沪三个直辖市。三是非耕地开发利用难度大,产出率低。以喀斯特发 18卷5期429~434页 2000年10月山地学报JOURNAL OF MOUN TAIN SCIENCE Vol.18,No.5pp429~434Oct.,2000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自然保护 【发布部门】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6 【实施日期】2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 第三条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 第五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导致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在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决策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违反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违反草原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在草原征用、占用审核、审批工作中,因无权审批、越权审批或者非法审批,造成草原面积缩小、资源流失的; (三)本地区发生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件的; (四)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未完成国家和自治区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目标任务,造成国家对我区实施区域、流域、行业限批的; (五)未严格执行水资源管理制度,导致本地区新产生地下水超采区的,以及对自治区公布的地下水超采区治理不力、造成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的; (六)因管理不到位或者不合理开发等造成林地严重流失或者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的。 第六条本细则第五条所称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水环境监测数据显示地表水质量降级,重点监测河流水质明显变差;

贵州的自然灾害和环境问题

“贵州的自然灾害和环境问题”微课程设计和教学反思 赤水市两河口学校袁有财 一、教学设计 (一)课程标准: 1、《初中地理新课程标准》第三条中国地理第(五)款认识区域中推出:“根据资料分析区域主要自然灾害与环境问题所造成的后果,了解区域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利用的成功经验。 2、《初中地理新课程标准》第四条乡土地理中提出:①结合实际说明家乡的生态环境状况、存在的问题以及改善措施。②举例介绍家乡的主要自然灾害及防灾、减灾举措与存在的问题。③举例介绍家乡在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的情况。 (二)学习目标分析: 1、知识与技能: ①.了解贵州省存在的自然灾害与生态环境问题。(教学重点)。 ②.了解贵州省石漠化现象产生的原因。(教学难点)。 2、过程与方法: 通过对贵州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学习,培养学生学习读图、用图的能力,并使学生进一步学会认识与分析一个地区区域特征的方法。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通过对本知识点的学习,使学生增强对环境、资源的保护意识,初步形成可持续发展的观念,逐步养成关心和爱护环境的行为习惯。 (三)学习者特征分析: 近两年的初中地理学科知识的学习,学生掌握了一定的学习区域地理知识的基本技能和技巧;经课堂教学结构的改革,学生会积极参与到小组讨论、交流和合作学习中;学生基本会利用网络、图书、报刊杂志等媒体资料寻找和解决相关的地理问题,能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因此,学生对本知识点的学习较容易。 (四)教学创新与策略选择 1、教学创新点:通过培养学生学习读图、用图的能力,使学生进一步学会认识与分析一个地区区域特征的方法。 2、微课课型策略:新授课 (五)教学资源与工具设计 1、教学资源来源:湘教版初中八年级下册教材、湘教版初中八年级下册教师用书及其配套光盘、网络资源。 2、教学网络应用平台:支持教师、学生教与学的网络环境平台,如校园网、微信平台等。 (六)教学过程 1、教学过程(通过ppt课件展示) ⑴.学习导入 ①.导入课题:《贵州的自然灾害和环境问题》 ②.创设情境,导入语:“天无三日晴,地无三里平”这是贵州自然地理环境的写照。贵州地处云贵高原,以高原和山地为主,喀斯特地貌广布,属于亚热带湿润性季风气候,是自然灾害频发,环境问题突出的省级行政区域。今天我们一起走进贵州,了解贵州的自然灾害和环境问题。 ③.导入学习目标:提出问题

陕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陕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陕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绿色发展理念,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加快推进“美丽陕西”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等党内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乡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第三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

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党政同责、终身追究的原则。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的;地区和部门之间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方面推诿扯皮,主要领导成员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发生主要领导成员职责范围内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或者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处臵不力的;对公益诉讼裁决和资源环境保护督察整

改要求执行不力的;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有上述情形的,在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责任的同时,对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及相关部门领导成员依据职责分工和履职情况追究相应责任。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门对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审批、建设或者投产的;对分管部门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行为监管失察、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的;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应当依法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停业、关闭的;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查处不力的;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责任:制定的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全区党政领导干部的纪律观念、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忠实履职、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应尽职责和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及区直单位(含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区直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区直单位对所管理的干部实行问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 第四条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坚持依法有序、公开公正、权责统一、责罚适当、依靠群众、实事求是、惩教结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五条有下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 (二)违反《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违反请示报告制度,该请示的不请示,该汇报的不汇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者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公示、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的。 (二)个人擅自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三)违规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或者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 (四)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环境污染等重大损失的。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细则(全文)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细则(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是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建设、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对于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责任意识、完善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

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 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 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 限确定。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

2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试卷答案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一、单选题 1.《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申诉期间,问责决定______。(D) A.停止执行 B.延缓执行 C.中断执行 D.不停止执行 2.《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______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B) A.半年 B.一年 C.二年 D.三年 3.《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______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C) A.5 B.10 C.15

D.30 4.《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______。(A) A.党纪政纪处分 B.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C.给予免职处理 D.诫勉谈话 5.《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______。(C) A.可直接出具书面处理意见 B.不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C.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D.需进一步听取被问责的领导干部的陈述 6.《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在实行问责时,党政领导干部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可以______问责。(B) A.减轻 B.从轻 C.加重 D.从重 7.《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______决定。(B)

济宁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济宁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巩固拓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强化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促进全市党政领导干部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推进科学发展、转型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是指对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单位(含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四条对领导干部实施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公开公正,分级管理、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五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对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落实不力,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致使工作贻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组织原则、保密纪律,搞非组织活动、跑风漏气,造成不良影响的;(三)违反请示报告制度,该请示不请示,该汇报不汇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编造、传播虚假消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作风不民主、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涉及本地、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者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合法性审查和论证、听证、公示、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的; (二)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三)违规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社会矛盾的; (四)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人员伤亡、影响工程建设质量、破坏生态环境等问题的; (五)作风不民主、决策失误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不负责任、工作失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因不负责任、工作失职引发群体性、突发性等重大事故、事件,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机关交办的重点工作消极应付,或面对急难险重任务不能有效应对,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的违纪违法行为应当发现没有发现,应当纠正而不纠正的; (四)对群众反映带有明显问题线索的投诉、举报、申诉、控告,不按照规定调查处理,或者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应该解决而不解

贵州生态环境数据

贵州生态环境数据 通过近几年的生态文明建设,全省全面推进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防护林建设体系、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等重点林业工程,加快以用材林为主的林业产业基地 建设,实施林业六大工程,努力构筑长江、珠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水土流失和石漠化扩展 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局部地区生态环境状况得到改善,“十一五”的环境质量明显比“十五”期间的高(见表6-1至表6-5)1。 2010年全省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两项主要污染物减排成效明显,排放总量分别比上 年下降了2.3%和3.8%,均完成国家“十一五”控制目标。通过加大限期治理和实施挂牌督办,全省排污单位污染处理能力大幅度增强,达标率和废水循环利用率明显提高,固体废弃 物资源化利用及安全处置程度稳步提高。2010年,全省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为77.27%,比 上年高7个百分点。全省工业废气中二氧化硫去除率为76.99%,比上年提高9个百分点; 工业粉尘去除率95.96%,比上年略有增长。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显著改善,城镇环保基础设 施建设进一步加快,垃圾处理场建设步伐明显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取得历史性突破。到2010年末,全省共建成城市污水处理厂101座,生活污水处理能力为162.25万吨/日,全 年生活污水处理率为66.08%,比上年增长24个百分点。生态保护与建设成效显著。2010年,森林覆盖率达40.52%,比2005年多6个百分点。全省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5.33平 方米,全省建成区绿化覆盖率21.83%都有所增加。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力度不断加强。累计 实施了154个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惠及村寨190余个;累计实施了120个农村清洁示范 工程,惠及农户7840余户。环保投入持续增加,2005年,我省环保投入继续增长,全年环 保投入达33.26亿元,2010年,全省环保投入为89.45亿元,5年平均增长近34%。 表6-1 生态资源与保护状况 2000 2002 2004 2006 2008 2010 森林覆盖率(%)30.83 30.83 34.90 39.93 39.93 40.52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8.24 4.06 4.53 4.66 4.44 5.33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24.75 16.29 19.1 21.7 21.55 21.83 自然保护区面积约占全省国土面积(%) 2.6 5% 5.46 5.46% 5.46% 5.46% 森林公园面积(万公顷) 3.50 12.34 20.41 24 24.7 25.4 水土流失(万平方公里)- 7.32 - 7.32 - - 累计综合治理水土流失面积(平方公里)966.5 901.65 1098.1 2730 2860 2970 表6-2 水环境污染与治理状况 2000 2002 2004 2006 2008 2010 废水排放总量(亿吨) 5.54 5.33 5.57 5.51 5.58 6.08 工业废水排放量(亿吨) 2.06 1.72 1.61 1.39 1.17 1.41 1资料来源:2000,2002,2004,2006,2008,2010年贵州省环境状况公报

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重要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xx市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情况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通知》精神,根据《鸡西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报送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督察汇报材料的通知》要求,现就我市环境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情况 (一)以坚定的决心和有力的措施抓好整改任务落实 2016年11月以来,xx市委、市政府深入贯彻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省委十二届第十三次常委会会议和省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精神,把此次整改落实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全力抓紧抓好。 1、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后,xx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组织召开了市委常委会,对整改落实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要求各部门按照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的反馈意见要求,以鲜明的态度、果断的措施、严格的标准,主动整改、认真整改、坚决整改,努力向党中央和全市人民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同时,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为契机,全面审视、深刻反思、举一反三,深入查找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制定有力措施,补齐薄弱环节,切实堵塞漏洞。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在多次会议、多个场合提出要深入抓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对涉及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具体问题多次作出批示部署。

2、明确职责,强化责任追究。为确保整改落实工作有序开展、执行到位、取得实效,成立了以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督察整改工作的推进。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类梳理,对问题的整改实行清单制,逐一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整改时限、整改目标和整改措施,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问题线索深入调查,逐一厘清责任,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各有关部门均成立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对号入座,主动认领,强化措施,认真整改。 3、调度督导,推动整改落实。对照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实行月调度制度,成立了以政府督查室为联合督导组,全面负责整改目标任务落实的督导检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环境保护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定期报送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市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汇总分析,对未按时限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的,实行督办、限期完成;对重点、难点问题,召集有关单位研究解决之策,提出明确要求。 (二)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进展情况 为切实做好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问题整改工作,xx市委市政府牢固树立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增强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重大民生工程和重大发展问题来抓,现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关于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暂行办法

关于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公司依法治企战略,进一步深化责任法人考核制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保证公司各项方针、政策、措施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问责,是指公司对处级领导干部、对外控(参)股单位我方派出高管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理职责,致使所分管的单位部门工作失误,或领导干部个人失律失误,造成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指出其问题、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实履行公司赋予的岗位职责,正确行使权力,严格执行公司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公司设立问责领导组,领导组成员由公司党政领导班子全体成员组成。领导组下设联合协调办公室,联合协调办公室成员由党委组织部、纪委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 第五条联合协调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经常性地通过组织程序、民主程序等不同渠道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了解矿处级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方面的情况。

2、负责受理职工群众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等方面的来信、来电、来访及相关署名材料。 3、负责受理上级部门或公司领导批示的对领导干部的问责调查。 4、牵头组织协调或委托有关部门对需问责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5、提出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和建议,提交有关领导或相关会议讨论决定。 6、完成领导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建立联合协调办公室会议制度。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联合办公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召集并主持,全体成员参加,必要时可吸收有关领导参加。 第七条建立请示汇报制度和信息沟通制度。联合协调办公室成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定期沟通交流信息,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问责领导组汇报。 第三章问责原则 第八条问责原则 1、依法依规原则 对领导干部的问责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有关规章制度,不得随意启动问责程序,不得随意加重或减轻处罚。 2、从严治企原则 问责以落实责任、加强管理为目的,促使干部严格执行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依法行政领导水平。 3、权责对等原则 在追究领导干部责任时,要严格按照其职责范围,结合其职

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

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 【法规类别】政纪党纪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1.28 【实施日期】2011.0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1年1月28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党政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区县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施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不能替代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市委、市政府,区县党委、政府是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问责。必要时,市委、市政府可以直接对区县管理权限内的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或者责成区县党委、政府实行问责。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是问责调查机关,按照问责决定机关的要求,负责具体的调查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同级党委、政府提出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建议。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方式和适用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委办〔2011〕91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8月4日

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书记和行政首长; (二)各市、县(市、区)法院、检察院和宁波海事法院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省、市、县(市、区)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四)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新区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第三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实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以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为主。 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原则上实行同步审计。 第四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管辖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项目,授权给下一级审计机关审计。 各市、县(市、区)审计局局长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应当明确经济责任审计机构,配备与经济责任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 第六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审计机关应当对确定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配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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