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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环卫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荣昌县市政环卫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3)

1.1编制目的 (3)

1.2编制依据 (3)

1.3工作原则 (3)

1.4适用范围 (3)

2、组织体系 (3)

2.1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3)

2.2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 (4)

2.3市政环卫安全事故灾难救援组织体系图 (5)

3、预警与监测 (6)

3.1预警分类 (6)

3.2 市政环卫设施检查监测 (7)

3.3 事故报告 (8)

4、应急响应 (9)

4.1 分级响应 (9)

4.2 基本处置程序 (9)

4.3应急结束 (11)

4.4闻发布 (11)

5、后期处置 (11)

5.1 善后处置 (11)

5.2社会救助 (12)

5.3保险理赔…………………………………………………………………

1 2 5.4调查和总结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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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保障措施 (13)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3)

6.2 救援力量保障 (13)

6.3 救援装备及物资保障 (13)

6.4 救援资金保障 (13)

6.5责任追究 (13)

7、宣传、培训和演习 (14)

7.1 安全宣传 (14)

7.2 预案培训 (14)

7.3 演习 (14)

7.4 预案更新 (14)

8、附则 (14)

8.1 预案制订与解释 (14)

8.2 城市市政环卫设施定义 (14)

8.3 预案公布实施 (15)

9、附录…………………………………………………………………………

1 5 9.1县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电话 (15)

9.2市政行政主管部门24小时值班电话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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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完善处置市政环卫安全事故,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环卫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市政环卫设施实际,制订本应急预案。

1.3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重视生命;加强管理,预防为主;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1.4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对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市政环卫安全事故灾难和险情的应急管理和处置。

2、组织体系

2.1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荣昌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政府应急委)为县市政环卫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领导机构。

县政府应急委下设荣昌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府应急办),负责市政环卫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统筹协调工作;设立荣昌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负责市政环卫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根据处置需要,成立荣昌县市政环卫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应急办、县安监局、县市政园林管理局、县环保局、县卫生局、县气象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武装部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现场抢救组、安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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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组、善后处理组和后勤保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2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

(1)县政府应急办:负责制订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牵头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及时报告事故有关情况,督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力量赶赴事故现场,实施先期应急处置,控制事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危害。

(2)县安监局:负责提出应急救援工作建议,落实县领导的指示、批示;负责检查应急预案启动执行情况,组建安全生产技术专家组,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有关信息收集、上报;督促、协调乡镇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县市政园林管理局: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专业救援队伍,参与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牵头组织开展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为事故抢险救援及调查工作提供后勤保障。

(4)县环保局:负责事故现场及周围区域的环境质量监测,配合有关部门提出控制环境污染应急措施,消除事故现场危险有毒有害物质。

(5)县公安局:参与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提供必要应急资源和技术支持,负责指挥事故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维护现场及周边的治安,组织人员疏散。负责现场灭火、排爆和清理工作,参与事故现场抢险救援。

(6)县卫生局:负责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对伤病人员实施医疗救治。负责调配现场医护人员、医疗器材、应急药品,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7)县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期间的天气气候信息。

(8)县监察局:依法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查处失职、渎职行为。牵头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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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县总工会:负责指挥、协调做好遇难、受伤人员家属的安抚和稳定工作,支持配合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工作;为受事故影响的人员提供相关权益咨询保护。

(10)县财政局:负责事故抢险救援经费保障工作。

(11)县武装部:负责参与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2.3 市政环卫安全事故灾难救援组织体系图。

荣昌县市政环卫安全事故灾难救组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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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预警与监测

3.1预警分类

市政环卫安全事故分为三类:市政环卫设施爆炸、坍塌、翻沉事故;易燃、易爆物质进入市政环卫设施发生重大险情和事故;强降雨造成城市市政环卫设施阻塞或垃圾场渗滤液满溢事故。

根据市政环卫安全事故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事故伤亡情况及影响范围,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IV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I级(特别重大)共4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加以标识。

一般事故(蓝色预警):市政环卫设施因爆炸、坍塌、翻沉等造成1—2人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499万元的;城市遭遇5年一遇的降雨,造成局部地区交通瘫痪8小时以内的。

较大事故(黄色预警):市政环卫设施因爆炸、坍塌、翻沉等造成3—9人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5000万元的;城市遭遇10年一遇的降雨,造成局部地区交通瘫痪8小时以上的。

重大事故(橙色预警):市政环卫设施因爆炸、坍塌、翻沉等造成10—29人死亡,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1亿元的;城市遭遇50年一遇的降雨,市政环卫设施造成大面积水灾和局部地区交通瘫痪的事故,或造成50—100人中毒(重伤),或造成紧急转移安置5万—10万人的。

特别重大事故(红色预警):市政环卫设施因爆炸、坍塌、翻沉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城市遭遇100年一遇的降雨,市政环卫设施造成大面积水灾和大局部地区交通瘫痪的,或造成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造成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

上述分级标准中,国务院及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政环卫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参照预警级别分级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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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市政环卫设施检查监测

3.2.1 市政环卫设施安全管理体系

县市政园林管理局负责全县市政环卫设施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县市政园林管理局市政设施科具体负责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行业管理,县环境卫生管理所具体负责环卫设施的行业管理。县市政园林管理局市政设施科和县环境卫生管理所负责对全县市政环卫设施的养护进行行业指导、监督、检查。

各镇街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环卫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

3.2.2 城市排水设施疏浚、维护责任

县市政园林管理局市政设施科负责县城区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各镇街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市政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

建设小区、公(私)房住宅及单位自建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由设施产权单位负责;

集贸市场、经批准临时占用市政道路开办摊区市场的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由市场主办单位负责;

市政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应当符合国家及重庆市规定的养护维修标准、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确保市政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自建排水设施的产权单位或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接受县市政园林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3.2.3 地下排水设施安全预防体系

(1)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2)使用市政排水设施实行许可证制度。凡直接或间接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市政园林管理局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

(3)新自建排水设施与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的需要办理《接沟许可证》;

(4)对堵塞、损毁、填埋、盗窃市政排水设施或擅自接、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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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跨)、压市政排水设施,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放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质等有损排水设施的行为,依据国家和重庆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由县市政园林局发送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2.4 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维护

县环境卫生管理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城市粪便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并负责其他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

建设小区、公(私)房住宅及单位自建的粪便设施的维护,由设施产权单位负责;

粪便处理设施的主管单位(业主)应制订全面的维护保养计划,严格按照《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运行维护技术规程》进行管理维护,并由市环境卫生监测单位确定监测采样点、采样周期、采样频率进行连续监测,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3.2.5 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维护

县市政园林管理局负责县城垃圾处理设施的维护工作。

城市垃圾处理设施是城市环境卫生重要的工作设施,城市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并达到国家及重庆市规定的维护标准、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使垃圾处理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3.3 事故报告

3.3.1报警

充分利用110、119、122、120等报警系统,对市政环卫安全事故实现联动报警。公民、法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有报警义务。

报警内容主要包括:①市政环卫安全事故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种类;②可能或已经产生的影响、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③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倡导和鼓励公民、法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对市政环卫安全事故隐患进行举报,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报警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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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和减少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损失的有关部门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3.3.2 信息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或知情者应及时向县市政园林管理局报告,县市政园林管理局及时核实后向县政府应急委(县政府应急办)报告,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县安监局。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地点、时间、事故设备名称、事故类别;

(3)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潜在危险、危害程度及发展趋势的初步评估;

(4)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分析判断;

(5)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应急处置按照分级负责、分级响应的原则,一般、较大级事故由县政府应急办统筹协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密切配合,迅速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工作。重大、特别重大级事故由市政府应急办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负责善后处理工作。

4.2 基本处置程序

4.2.1 分级处置

按照事故发生地和发生等级,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处置。

(1)发生一次死亡10人(不含10人)以下的一般、较大事故,县政府分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同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2)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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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上报市人民政府,按规定开展救援处置。

4.2.2 现场指挥部构成

发生一次死亡10人(不含10人)以下的一般、较大事故,县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应急办、县安监局、县市政园林管理局、县环保局、县卫生局、县建委、县公安局等部门、事故发生地镇街负责人、事故单位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现场抢救组、安全保卫组、善后处理组、后勤保障组,具体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组人员构成和工作任务如下:

(1)综合协调组

人员构成:由县安监局牵头,县市政园林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建委、县委宣传部及有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参加。

工作任务:落实领导同志的指示和批示,启动有关保障应急预案,协调开展现场抢险救援,确保通信畅通,负责现场信息收集汇总和新闻发布,收集上报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及事故调查资料。

(2)现场抢救组

人员构成:县市政园林管理局牵头,县卫生局、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消防中队、县建委、县环保局、安全生产技术专家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参加。

工作任务:勘查事故现场,负责对事故现场调查取证,研究现场处置情况,提出事故或险情处置建议和抢险救援技术方案,调集抢险救援队伍及所需器材、物资,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及时将现场事故调查物证提交事故调查领导小组。

(3)安全保卫组

人员构成:县公安局牵头,县交通局、县武警中队、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单位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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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

工作任务: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道路警戒、控制和保护,组织人员有序疏散,保护现场财产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和抢险救援工作有序开展,维护现场秩序。

(4)善后工作组

人员构成:县应急办牵头,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总工会、保险公司、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参加。

工作任务:负责对伤亡人员及家属实施救治、处置和安抚,开展保险理赔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后勤保障组

人员构成:县应急办牵头,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参加。

工作任务:负责抢险救援及事故调查工作人员的生活保障,提供必要应急抢险救援器材物资。

4.3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结束后,应急组提出应急状态结束意见,报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状态结束(必要时可发布公告),现场人员、装备等及时撤离,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善后处理工作。

4.4新闻发布

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做好新闻发布工作。必要时,启动《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瓣闻发布应急预案》,及时向媒体发布有关信息。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应急处置结束后,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指导迅速开展善后处理工作,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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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县政府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确定合理的安置和补偿标准,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赔偿、补偿。对在应急处置中伤亡人员给予奖励和抚恤,并做好评先、评优(烈)、晋级(职)等工作;对紧急征用的物资和调集的社会力量,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结算和补偿。

5.2社会救助

政府接受捐赠办公室、红十字会、慈善总会负责开展各项社会救助活动,并加强对社会、个人或国际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

5.3保险理赔

事故发生后,有关保险机构和企业要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协调下,开展事故损失调查取证和理赔工作。

5.4调查和总结

5.4.1发生一次死亡10人(不含10人)以下的一般、较大事故,由县人民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调查负责。事故调查实行备案制,须经市安监局审核后方可结案,必要时可由市政府应急委负责调查(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4.2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的重大事故,由市政府应急委负责调查。成立重大事故调查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调查工作,起草事故调查报告,报市政府应急委批复结案。

5.4.3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调查组负责事故调查,市政府上报事故调查报告,报国务院批复结案。

5.4.4事故调查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责任事故或非责任事故);

(3)确定事故责任部门和个人,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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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起草事故调查报告。

5.4.5事故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简要经过;

(2)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人员情况;

(3)事故调查的简要经过;

(4)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5)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及认定依据;

(6)事故的性质;

(7)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依据以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8)主要教训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9)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

(10)事故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6、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由电信荣昌分公司、移动荣昌分公司、联通荣昌分公司负责,分别组建一支通信应急保障分队,确保处置期间的信息畅通。参与应急的部门和单位应确定一名负责人和联系人,保持24小时的通讯畅通。建立市政环卫设施重特大事故信息采集、处理制度。

6.2 救援力量保障

由县市政园林管理局牵头,组建一支市政环卫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和一支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市政环卫安全事故应急分队,为市政环卫安全事故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应急保障。

6.3 救援装备及物资保障

参加应急救援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准备应急救援的设施、设备和物资,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6.4 救援资金保障

政府建立应急管理专项资金,保障应急救援工作必要的经费。

6.5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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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关于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重庆市关于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等规定,对具有以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1)对市政环卫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信息不按照有关规定上报、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

(2)拒不执行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延误应急抢救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人员救助、物资调配、事故调查、现场秩序维护等方面不配合、不支持,严重影响和干扰应急救援工作的。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安全宣传

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向社会公众广泛开展市政环卫安全事故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逃生、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7.2 预案培训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本部门、本系统的负责人以及参与事故处置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熟悉实施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做好实施应急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7.3 演习

由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实战演习,让相关人员熟悉处置程序、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项等,为实战打下坚实的基础。每次应急演习结束后,各参加单位应及时总结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建议,以便修订完善本应急预案。

7.4 预案更新

本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组织一次修订。

8、附则

8.1 预案制订与解释

本应急预案由县政府应急办负责制订和解释。

8.2 城市市政环卫设施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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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应急预案所称城市市政环卫设施是指:城市排水管网(站)、雨水、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沟渠、涵洞、出水口、进水口、窨井及其附属设施等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城市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场、生物化处理装置、沼气净化池、三格化粪池和贮粪池、自建粪便处理设施、粪便集中处理场及专用输送管道、水上环卫作业船只。

8.3 预案公布实施

本应急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9、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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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昌县市政环卫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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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昌县市政园林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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