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样机试验)事项
办理机构: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地址:郑州市花园路21号省质监局行政服务大厅
联系人:程振亚联系电话: 0371-********
办理程序:
1、国内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样机试验)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向省级计量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资料;
(2)省级计量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
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
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
(3)省级计量行政部门确定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并通知申请单位;承担定型
鉴定的技术机构根据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的定型鉴定技术规范拟定鉴定大纲,
并按鉴定大纲进行试验,定型鉴定一般应在3个月内完成;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
构将型式评价报告报委托鉴定的计量行政部门。
(4)计量行政部门对型式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向申请单位颁发型式
批准证书;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程序同国内计量
器具型式批准办理程序。
3、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下,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可以对进口计量器具给予临时
型式批准:
(1)展销会留购的;
(2)国内急需进口的;
(3)销售量极少的;
(4)国内暂不具备型式评价能力的。
申请临时型式批准,须经省级计量行政部门对技术资料审查合格,其他办理程序同国内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办理程序。
办理时限: 1、受理:计量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查,并通知申请单位是否受理。
2、考核:计量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确定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并通知申请单位。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一般应在3个月内完成型式评价并出具型式评价报告。
3、审核发证:计量行政部门在接到型式评价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向申请单位颁发型式批准(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受理条件:样机型式评价的总结论合格,符合型式评价大纲的要求。材料明细:
1、单位或个人合法身份的证明。
2、申请书一式三份(可复印)。
3、企业具备自身制造的样机和以下资料:
(1)样机外形照片;
(2)产品标准(含检验方法);
(3)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
(4)使用说明书;
(5)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
收费情况:
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技监局法发[ 1991 ]323号),国内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工本费每证10元,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审查费和工本费每系列2000元,临时型式批准审查费和工本费每批次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