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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诉讼狂人“杨立荣”辩护“

为”诉讼狂人“杨立荣”辩护“
为”诉讼狂人“杨立荣”辩护“

为“诉讼狂人”杨立荣“辩护”

被北京的媒体称为“闲事佬”、“告状王”、“诉讼狂人”的杨立荣,年届60,四川成都人,寄居北京,以打官司为乐,7年打了50场官司,在北京引起了广泛争议。其中有一种观点呼声很强烈,说他频繁而又看似没有必要的诉讼行为是在滥用诉权,浪费国家司法资源。

如果妄然将“滥用诉权”的观点认定为无根据无理由,那就显得此认定本身就无根据无理由。所以,我们在认定和判断之前有必要搞清楚何谓诉权,又何谓滥用诉权。对于诉权,人们比较认同的说法是,诉权是指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权利①。诉权是人们的一项基本权利,没有这项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便不能启动民事诉讼程序获得司法裁判,实现实体权利。简而言之,诉权是一种权能,是一种可以启动诉讼程序的资格。而《现代汉语词典》对“滥用”一词的解释为:胡乱地或过度地使用。虽然学界对滥用诉权概念的界定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但大概可以概括定义为:指没有行使诉权的正当根据,而为非正当的目的行使诉权的情形。例如,诉权行使人不是真正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或某些法律上规定的社会权益而行使诉权的情形。②关于滥用诉权的性质认定,无可争议的是滥用诉权是一种违法行为。滥用诉权为一种特殊的侵权,是诉权的一种非常态的表现方式,是对诉权的一种破坏。滥用诉权的构成要件,由主观的恶意或故意和客观的四要件组成:1、诉权滥用者存在着过错;2、实施了滥用诉权的行为;3、滥用诉权致相对人民事权益损害;4、受害人之损害与滥用诉权者的违法行为存在

着明显的因果关系。③现在,我们再来仔细看看杨立荣的诸多诉讼,虽然都是些频繁,看似没有必要的小额诉讼,但不可否认的是每起诉讼他的利益确实或多或少都遭受了损害,他的诉讼要求也并未超过自身利益损害范围之外,每一起诉讼他都在依法行使自己的诉权。当我们用“滥用诉权”这支标尺仔细的去衡量他的诉讼时,会很难找到有符合要求的。因此说杨立荣是在滥用诉权的观点确属为无根据无理由。

还有一说认为,杨立荣的没完没了的本无必要的各种小额诉讼纯属浪费国家司法资源,因为如此小额诉讼却要耗费比它多好多倍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各种资源,实属没有必要的浪费。但是如果我们仅因为“没必要”就将提起诉讼之人拒之门外,就成了赤裸裸地侵害公民的诉权。况且《民事诉讼法》第二条明文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所以公民的正当的诉权绝对不能侵害,但是又不得不承认浪费司法资源的客观事实。在我看来这样的矛盾正好反映了我国法制不健全的一面。如果我们回避这其中我国法制不健全的本质性问题,而让杨立荣个人去承担一个浪费国家司法资源的罪名确实很不公。我们可以像现在许多国家一样采用案件繁简分流及设置小额法庭的改革措施来进行积极应对。因为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

小额案件只会越来越多,不会越来越少。解决小额诉讼的正确途径应是在司法程序及法庭设置上予以变革,而不是对小额诉讼的抑制。

最后我们再从诉的利益角度来看,杨立荣的诉权行使是否正当。诉的利益,是指当事人所提起的诉中应具有的,法院对该诉讼请求做出判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必要性是指法院有无必要通过判决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实效性是指法院能否通过判决实际解决该纠纷。④关于诉的利益的法律性质在理论界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诉的利益属于诉权行使的要件;另一种观点认为,诉的利益属于诉讼要件。但可以确定的是诉的利益包含着权利保护的资格和权利保护的利益这两方面的内容。从法院的角度来考察,权利保护资格实际上是关于法院审判权的范围问题。杨立荣诉的各类案件,不管是诉信息产业部、西城区法院、北京公交总公司还是作家柯云路。每一起案件都在法院的审判权范围之内,而法院受理并最终判决就是最好的证明。就权利保护的利益而言,当事人所提起的诉尽管具有权利保护的资格,但未必有必要对案件进行审判,在某些情况下,法院明确规定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该起诉就不具有权利保护的利益。从否定的角度看,不具有权利保护利益的情形有:1、当事人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又向同一法院或其他法院提起相同的诉讼;2、法院已经对该诉讼请求做出判决,但当事人又就同一诉讼请求提起诉讼(法律有明确规定的除外);3、法律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当事人起诉的。

4、当事人双方已经有协议就该民事争议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机关正在仲裁审理之中或已经做出仲裁裁决。⑤由此看来,上述否定情形,

没有一种是符合杨立荣之诉的。但有人可能仍然会认为如此之小额诉讼,不具有“必要性”或“实效性”。在此我举杨立荣诉黄宏一案来简单说明,该案中杨立荣的诉讼要求是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20元。我们无法否认黄宏5分钟的迟到,会给当事人杨立荣造成20元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双方当事人之间确实存在民事纠纷,在法院审判范围之内,当事人选择通过提起诉讼来解决争议而非调解等途径,那是当事人的权利和选择自由,他人或其他组织机构无权干涉。可见此诉中具有“必要性”。该案件的争议就是黄宏应不应当因为迟到5分钟赔偿杨立荣20元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很显然只要法院依法做出判决,此争议是完全可以解决的。可见此诉中也具有“实效性”。

从一个“诉讼狂人”杨立荣,至少让我们看到了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懂得利用法律所赋予的诉权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此时我们应该做的不是忙于去抨击这种异于常态的行为,而是去思考这样的行为反映了什么实质问题,有什么是亟待解决的。鉴于前文已述,结尾就不在赘述。

注释:⑴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第45页

⑵同注释⑴第46页

⑶郭卫华《滥用诉权之侵权责任》,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6期

张晓燕《滥用诉权行为的性质和法律规制》,载《云南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

⑷同注释⑴第53页

⑸同注释⑴第54-55页

法庭辩护词

刑事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上海市甘雨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之母彭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并作了必须的调查,因而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又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使辩护人对本案的实质有一个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 一、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但是对于被告王某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量刑方面提出几点看法:经过我们调查发现事情是由被害人聂某等人因要强包水塘引起的,在案发当天被害人聂某等人在刘某家与台州村村支书刘某因水塘承包事项产生分歧而发生口角继而厮打,而刘某之弟、儿子刘某得知此事之后,召集被告人王某等人对其进行报复行为。在该事件当中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聂某等人平时不认识,且并没有过节。被告人主观上是不存在故意伤害被害人的意图的,只是出于一种社会上对朋友的义气,对被害人进行了人身打击。而且在本案中被害人应当承担引起事端的主要的责任,假如不是被害人聂某等不讲道理,不按正常的程序承包水塘,只是单方面的认为水塘承包权应当由自己取得,而对村书记刘某进行人身伤害就不会有被告人王某等对其进行人身伤害的事情发生,这其中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而且被告人王某不应当认

定为故意伤害罪的主犯。按照我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主犯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我们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可以看出被告人不符合主犯的特征,可以肯定的是,被告人不是犯罪集团的组织、领导者、策划者。而且也不是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人。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发现他只是按照他人事先安排号的方法、路线对被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实际上只是起到从属的地位。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从犯。故按照事情原由应当认定被告人易鹏的从犯地位并且从轻处罚。 二、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毁坏财产罪有异议,公诉机关对于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而根据本案材料分析,可以认定被告人王某并没有参与到砸车行为当中(见王某的第一次讯问笔录)。故辩护人认为本罪名不成立。 三、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的是数额较大。

谈刑事诉讼中辩护的种类划分(一)

谈刑事诉讼中辩护的种类划分(一) 根据不同的标准,对辩护可以作以下几种分类。 一、根据辩护主体的不同,可将辩护划分为自行辩护和他人代为辩护 (一)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辩护。这种方式贯穿在刑事诉讼的始终,从第一次被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起直到审判阶段的被告人最后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自行辩护,可以提出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以及减轻、免除自己刑事责任的主张和理由。 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重要方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是否实施了犯罪、如何实施的以及犯罪后的后果最清楚,为保护自己不受非法追究或者是罚当其罪,他们会竭力提供对自己有利的各种事实和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罪轻和应当或者可以减轻处罚。法律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权。 (二)他人代为辩护,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行辩护之外,辩护权还可以由他人代为行使的状况。 二、根据辩护人设定的方式不同,可以将辩护划分为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 (一)委托辩护,是指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法律允许的人担任辩护人,为自己提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的意见,代为反驳指控,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 1、委托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①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应自人民检察院的刑事侦查部门将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部门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②自诉案件,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也就是说,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一旦知道自己被人起诉并被人民法院受理,即可以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如果没有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属于程序违法。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己委托辩护人,也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为其委托辩护人。 (二)指定辩护,是指遇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时,人民法院对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为其进行辩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因此指定辩护又称刑事法律援助,适用于以下情形: 1、任意指定辩护,即人民法院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给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这种情形主要是指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刑诉解释》第37条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根据该条的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①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②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③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④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⑤具有外国国籍的;⑥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⑦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凡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是否指定,由人民法院根据每个案件和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决定。

狂人日记的解读

《狂人日记》教案初稿 教学目标:①把握小说内容。 ②透过狂人的大哥、“余”和“狂人”的眼睛,感受狂人多重形象特征。 ③试着理解小说主题。 ④激发学生阅读与探索鲁迅小说的兴趣和欲望。 教学重点:感受“狂人”多重形象特征,理解小说主题。 教学课时:3---4课时 第一课时 课时目标:①阅读小说,初步感知小说内容。 ②感受“狂人”在大哥眼中的形象。 一、 1、导入(可由《狂人日记》在文学史上的重要地位导入) 2、介绍小说创作的原型 狂人的原型是鲁迅的表兄弟,不过不是小说开头所写的“余昔日在中学校时的良友”,而是鲁迅的一个亲戚,在西北作幕僚,忽然说同事要谋害他,逃到北京来躲避,可是没有用。他虽然住下了,但还是很恐慌,要逃跑,换了一个又一个房间。鲁迅安顿他,劝慰他,却苦于怎么说都没有用。有一天这位亲戚极为恐惧地朝鲁迅喊:“今天就要被拉去砍头了!”并颤抖着拿出一封绝命书。鲁迅认为他精神错乱了,送他去池田医院时,沿途的巡警又吓得他面如土色。医院里治了一星期,无效。鲁迅托人送他回了绍兴。这事发生在1916年。短篇小说《狂人日记》酝酿了两年之久。 二、认真阅读小说,说一说自己读不大懂的地方。 老师可画一画重点字词。 三、研读序言 研读目的:鲁迅在小序中实际早已先置了引起日后争论不休的三种观点,他在正文之前安排了一个小序,小序虽短,却有三人出场,他们对狂人表达了三种不同的态度,正是这三种态度,赋予了狂人多重形象的特征。 1、小序中一共有几个人出场?狂人的哥哥,我,狂人 2、结合小序中对大哥的描写,思考大哥对狂人的态度。 问题一:阅读小说的第三、四、五、七、十、十一节,画一画写大哥的句子,看一看狂人眼中的大哥是什么样的人? ①吃人的人 ②合伙吃我的人,便是我的哥哥。吃人的是我哥哥。 ③大哥教唆“吃人”(讲书的时候说“易子而食”“食肉寝皮”)“不但唇边还抹着人油,而且心里满装着吃人的意思”。

初犯辩护词

初犯尊敬的审判长:我们受被告人郑超然亲属的委托,广东广成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被告人郑超然的辩护人,现依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罪这一定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具有如下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一、被告人郑超然属于从犯。本案中,被告人郑超然是同案人周潮灿与被害人因琐事发生争吵,出于朋友义气,参加了与被害人的打架,与同案人周潮灿等人相比,郑超然在整个共同犯罪中明显是起着辅助和次要作用,居次要地位,属于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二、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及事态的扩大有责任、有过错。法庭调查表明,引发本案的起因其实很简单,就是在被害人与被告人因为琐事发生争执,本来是一件小事情,但被害人却,以至于小事无法解决,使矛盾激化,双方继而大打出手。如果当初被害人合理合法,事件可能就不会发生。事情发生时如果梁某某能够保持冷静,不介入双方的冲突而是予以劝解或干脆打电话报警,事件将会是另外的结果。但是遗憾的是,被告人处于朋友义气,参与了打架。被告人参与打架是不对的。但在评价被告人行为的同时,我们必须看到受害人本身是有过错的,对整个案件的发生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三、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在法庭上能当庭认罪,真诚向被害人道歉,有悔改表现。另外,事件发生后,被告人的家属多次向被害人表达诚恳歉意,探望被害人,并表示愿意足额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只是由于被害人的过分要求和无理拒绝才无法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将耐心寻求被害人的谅解,争取消除矛盾纠纷。请考虑以上情况,对被告人郑超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是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造成的社会影响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有悔改表现。根据上述《刑法》有关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意见》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理,对其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参考。

刑事案件辩护要点和技巧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辩护要点和技巧 第一部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辩护策略 刑事辩护是一个战役,应讲究战略、策略。若要决胜千里之外,必须具有运筹帷幄的能力,具有根据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况,同一案件的不同阶段,制定出一个切实可行的辩护策略。根据不同的标准,我认为形式辩护策略主要由以下几类。 一、有罪辩护与无罪辩护的策略。 刑事辩护业务中的具体案件,首先需要确定的策略问题,就是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恰当地确定: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 所谓无罪辩护策略,就是认为控方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也许是绝对无罪,也许是存疑无罪。这一策略是辩护律师的最高境界——最上策。有人说辩护律师应当怀疑一切,其首要的就是怀疑所指控的罪名能否成立。 确定原则:只要实体上存在不构成犯罪的因素,不符合犯罪构成条件的案件,就应当进行无罪辩护;只要可能做无罪辩护的案件,坚决不做罪轻辩护。在目前的司法现实下,无罪辩护成功的标志:第一,促使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第二,促使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第三,促使法院判处缓刑;第四,促使法院作出“实报实销”的判决。(判决前羁押的时间要折抵刑期,如果法院对无法定罪的被告直接宣告无罪释放,就会导致采取羁押措施的机关承担错案赔偿责任,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法院往往会作出“实报实销”的判决。) 1.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1)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2)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 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2.辩护律师应当做无罪辩护的几种情形: (1)被告人没有实施被指控的犯罪行为的;(2)被告人行为仅构成民事违法或行政违法的;(3)被告人行为系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的;(4)被告人行为不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的。 3.辩护律师可以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 (1)指控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相应证据证明的:(2)据以定案的基本证据不确实的;(3)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之间有明显矛盾,无法排除的;(4)依据证据得出的结论不具备排他性的;(5)只有被告人的口供,而无其他证据的。 4.只有间接证据的案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1)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未经查证属实的;(2)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的;(3)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未能形成完整证明体系的;(4)依据间接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不能得出唯一结论的;(5)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的推理不符合逻辑或经验判断的。

狂人日记整理

1.“狂人”的“狂”表现在哪些方面? ⑴变态的心理。 他把平常人的交往如探视、抚摩都看作是吃人行为的一部分。将别人善意的“笑”理解为暗藏杀机的吃人者的表面文章,完全背离了正常生活的心里轨道。 ⑵混乱的逻辑。 狂人在这种变态的心理下,正常的逻辑必然会被打破,这就造成了逻辑的混乱。“他”与“赵家的狗”没有必然的联系,那狗看“我”两眼更是与“我”不相干,但狂人却将他和“那狗”与“我怕”与“月光”的不见都联系了起来。 ⑶虚幻的幻觉。 狂人即疯子,是生活在幻觉世界中的人。 “我想:我同赵贵翁有什么仇……古久先生很不高兴。”“我翻开历史一查,这历史没有年代,歪歪斜斜的每页上都写着‘仁义道德’几个字。 2、“狂人”难道仅是一个病人吗? ⑴“凡事总需研究,才会明白”,表现了狂人怀疑传统、研究一切的启蒙者的思想特点。 ⑵“狮子似的凶心,兔子的怯弱,狐狸的狡猾”,是狂人对“吃人者”本质的认识。 ⑶狂人在“歪歪斜斜的每页上都写着‘仁义道德’”几个字的历史的“字缝里”,看出了“吃人”两个字,是他对封建礼教的“吃人”本质所做的历史概括。作品中所提及的活生生的吃人的事实,则是这一历史和结论的旁证。虽然狂人把“把脉”理解为“揣一揣肥瘠”是混乱的臆想,但既然古代能够“易子而食”,现实中狼子村能够吃人,为什么自己的大哥不可能吃自己呢?荒诞的逻辑中自有逻辑的合理性。 ⑷狂人“踹”了古久先生的陈年流水簿子,是对于吃人社会的“经典”“戒律”的蔑视和斗争。通过“古久”和“陈年流水簿子”的形象暗示意义,将矛头直接指向了保守的传统文化。 ⑸将来是“容不得吃人的人”,是狂人对未来社会的幻想和规划。 ⑹“我也未必没有吃过妹子的肉”。这是对自我的估价和反思,也是对自己前途的绝望,充满了自我忏悔的精神。 ⑺“救救孩子”的呼喊是狂人为建立新的社会而进行的实践性探索。现实中的人、文化中的人,都是有罪的,只有孩子是纯洁的。没有受到吃人文化的污染。因此,要想有一个美好的未来,就只能把希望寄托在孩子的身上,就只能赶紧救救孩子。 3.小说通过狂人的形象,意在揭示什么? 作品通过狂人的形象,尖锐地揭示了家族制度和礼教的“吃人”本质,表现了作者对以家族制度和封建礼教为主题内涵的中国封建文化的反抗;也表现了作者深刻的忏悔意识。作者以彻底的“革命民主主义”的立场对中国的文化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同时对中国的甚至是人类的前途表达了深广的忧愤。 4、艺术手法? ⑴借实行虚,以虚证实。 小说选取狂人作为主角是个十分精心的安排。 ⑵独特的心理描写。 ⑶采用了一些注入象征、暗示、变态心理描绘等现代主义手段。 借用某种具体的形象的事物暗示特定的人物或事理,以表达真挚的感情和深刻的寓意,这种以物征事的艺术表现手法叫象征。象征的表现效果是:寓意深刻,能丰富人们的联想,耐人

李庄案一审辩护词

“李庄案”的一审辩护词(无论你是否是学法学的都要看看)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尊敬的合议庭各位法官: 我们受本案被告人李庄的委托, 分别受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和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指派,出庭为李庄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进行辩护。根据我们庭前的调查、认真听取李庄本人对全案真相的介绍和自我辩解,分析控方《起诉书》和指控证据,分析《刑法》306条的构成要件同本案的案情,再经过今天的公开开庭的庭审质证,我们认为本案被告不构成犯罪。李庄不但无罪,而且是一位非常优秀、负责任、敢于冒风险对当事人负责的中国刑事律师。因此,我们决定对本案进行完全的无罪辩护。 本案案情不大,但包含的意义重大。中国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的为被告辩护权、会见权、调查权、法律帮助权、帮助控告权、不被监视干扰权,其界限到底在哪里?怎样做才是合法的?怎样做算是违规的?怎样做是犯罪的?这个问题,从《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立法和修改开始,长期争论着。我国的侦查权和辩护权一直发生着冲突。全国人大法工委试图进行过协

调,但一直没有解决。法学理论和法治观念上的碰撞,在李庄案中集中表现出来。中国的最敢说话的律师,最敢为被告负责任的律师,往往是公权机关最讨厌的律师、最容易出事的律师。李庄由于他办案的认真、负责、敢于直面公权力,敢于在律师普遍不敢真辩的环境里,直接挑战和指出侦查机关的违法现象,努力寻找证据证明这样违法现象,不幸成了这种观念碰撞中的一个牺牲品。法院审判的作用,就是通过公开证据和真相,通过控辩各方的质疑和争辩,让法庭兼听则明,作出合法公正的判决。我们会认真听取控方和警方的证据和观点,也期望控方和合议庭能够实事求是地分析我们的意见,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现在我向法庭发表辩护意见,请审查、采纳。 一、基础之辩: 《起诉书》本身直接违反《刑诉法》,概念明显错误, 指控的罪状在法律上就不能成立 法庭的调查和辩论,针对指控罪名和情节进行。因此我们必须审查《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的基本点能否成立。

狂人日记问题

狂人日记 《狂人日记》是鲁迅的第一篇白话小说,也是现代文学史上的第一篇白话小说,发表于1918年5月的《新青年》,作者首次采用了鲁迅这一笔名。 本篇塑了一个反封建战士——“狂人”的形象。 1.作者通过狂人的叙述,揭露了什么本质? 答:作者通过狂人的叙述,揭露了中国社会几千年的文明史,实质上是一部吃人的 历史;披着“仁义道德”外衣的封建家庭制度和封建礼教,其本质是吃人。 2.作者为什么说“救救孩子”? 答: 作者发出“救救孩子”的呼声,呼吁人民觉悟起来,推翻封建制度。 3.《狂人日记》的影响 答: 本篇以鲜明的反封建思想和强烈的艺术感染力,在思想界,文化界引起了巨大 反响,从而为整个中国新文学运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本篇在艺术手法上的特色, 在新文化运动中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4.论述《狂人日记》的写作手法 答: 作者用写实主义手法描写狂人的多疑敏感、妄想,都符合迫害狂的病态特征。 而且用象征主义的手法写狂人含义双关的表述。狂人对封建势力作得象征性描绘, 将写实的手法和象征的手法结合得天衣无缝,从而产生了极强的艺术感染力。 其次是语言性格化。《狂从日记》使用的是现代文学语言。作者精心构思了一个“语 言杂错无伦次”的狂人。语言似杂乱而实敏锐,既符合精神病人的特点,又道出了 被压迫者的心声。性格化的语言成功的塑造了貌似狂人而实具象征意义的战士形象。 5.开篇小序的作用 在写作上 (1)交代了作者与“狂人”的关系,介绍了“狂人”的病症以及“狂人” 的日记,说明了小说的形成及其篇名的由来; (2)有了小序,小说开头就可以省掉对“狂人”的有关情况的许多交代, 可以直入正题。 在内容上,对整篇小说具有提示作用: (1)交代了“狂人”所患病症系“迫害狂”。 (2)交代了作者的写作目的。“供医家研究”,语带双关,从表面上看,是说把它写出来好让医生研究治疗狂人之症,而实质是要让有志之士研究我国封 建家族制度和封建礼教的弊病,探求改革社会,救治中华古国,拯救苦难 的中国人民的道路。 因而,小序对小说表现中心思想起了画龙点睛的作用。 6.《狂人日记》主要讲述了怎样的一个故事?核心问题是什么? 小说以第一人称的口吻叙述了一个“狂人”的故事。他害怕所有人的眼光,总觉得 人们想害他,想吃掉他 核心问题:吃人

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张某某的同意担任其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认真听取了公诉人的公诉意见。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首先,被告人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事实方面,被告人犯罪持续的时间较短仅一个月左右,涉案公民个人信息准确率较低,因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其次,在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方面,被告人本打算不继续犯罪,后因受到王阔的鼓动才导致本案被告人犯下诈骗罪。但是被告人在诈骗罪方面只是打推销电话推销产品,后续的产品、发货、汇款等都是由王阔负责的。因此被告人在诈骗罪方面犯罪情节也是较轻,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法庭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坦白的情节。 被告人张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请法庭对被告人这一法定从轻情节予以充分考虑。 三、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非常好,且被告人在今天的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深刻,请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先前没有违法犯罪的记录。在公安

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及今天法院审理阶段,始终陈述一致,口供稳定。认罪态度非常好,被告人有深刻的悔罪表现,有强烈的悔罪之心和重新做人的迫切愿望。只因法制意识淡薄,也希望给家庭较好的生活,才导致本次的犯罪。另外,被告人张某某在归案后积极配合侦查,其认罪的态度端正良好。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也有深刻的认罪、悔罪表现。故希望法庭考虑以上酌定情节,能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能够对被告人予以最大程度的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的家庭情况。被告人系独身子女,自幼父母离异,由母亲一人抚养成年。现母亲已老,又有疾病在身,身边没有子女照顾。另外被告人在2017年娶妻,同年8月4日生育一女。被告人上有年老母亲,下有年幼女儿,妻子身体又不太好,现在家庭情况十分困难,被告人是家庭的唯一经济支柱。希望法庭考虑被告人的家庭情况并予以最大幅度的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具有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又系初犯、偶犯,家庭情况十分困难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请法庭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被告人张某某予以最大幅度的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给被告人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以体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王律师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我国刑事诉讼法辩护意思是什么

我国刑事诉讼法辩护意思是什么 在刑事诉讼活动当中的辩护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实际上辩护的意思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或者说被告方聘请的律师当庭向法院提出一些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意见,从而能够争取到法庭对被告最公正的判决。所以说,我国刑事诉讼法辩护意思其实也并不难理解的,在下述资料当中,就是详细的给大家阐述一下这个问题。 在刑事诉讼活动当中的辩护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实际上辩护的意思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或者说被告方聘请的律师当庭向法院提出一些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意见,从而能够争取到法庭对被告最公正的判决。所以说,我国刑事诉讼法辩护意思其实也并不难理解的,在下述资料当中,就是详细的给大家阐述一下这个问题。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辩护意思是什么? 刑事辩护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要追溯到古罗马时期。该制度扎根于“尊重人的尊严”这一思想,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

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而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充分行使辩护权,与追诉机关进行平等对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实际上,辩护权并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而是每个公民、每个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因为从理论上来说,每个人都可能受到刑事指控,因此,每个人都需要并享有辩护权。 辩护业务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主要业务,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可以接受公诉或自诉案件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 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律师必备刑事辩护策略

刑事律师辩护策略七步谈 林强(律师) 运用有效的辩护策略来保护被告的权利,便成为对一位辩护律师最大的挑战。他不仅要有睿智的头脑和丰富的辩护技巧,更需要真正把握法律所赋予正义的涵义! (一)说服法官 说服是辩护律师的一项基本功。辩护业务是一种最基本的诉讼业务,而诉讼的本质就是说服。一位优秀的刑辩律师可以成为一名着名学者、教授。但一位学者、教授或法学专家未必一定能成为一位好的刑辩律师。因为刑辩业务不是讲课和传授知识的,而是一种直接的对抗。刑辩律师出席法庭辩护的目的就是要说服审判的法官,而不是公诉人。公诉人是无法说服的,因为,他们坐在法庭时已事先设定你辩护人的观点是错误的。所以,刑辩律师不要把说服的对象搞错。否则只能是事倍功半。达不到辩护目的。 (二)选准角度 选准辩护的角度是刑辩律师从事刑辩业务成功的一个关键。被告人的辩护人选错了辩护角度,在法庭上对被害人生前的行为进行攻击,从而激怒了受害方,更是让审判的法官无法接受其辩护意见,从而导致辩护的失败。 (三)、换位思考 刑辩律师要学会换位思考,换位思考不仅能帮助刑辩律师把握全面、选准辩护的角度和突破口,更有利于消除公诉人的对立情绪,说服审判法官。我曾经担任过一位公安局长受贿案的一审辩护人,庭审中,我采用换位思考的方法对刑事与民事案件认定事实的证据标准和原则进行简要论述。从而推导出“在民事诉讼”中都无法认定的证据,又如何能在

刑事诉讼中认定。最后,法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做出无罪判决,公诉机关也认可了一审判决结果,没有提出抗诉。所以,我认为,成功的辩护有时不需要浪费太多的心思和口舌。换一个角度看问题,可能就是成功全不费功夫。 (四)、教被告人说话 所讲的所谓“教被告人说话”不是要教被告人说谎。是教给被告人说话的方法和技巧。我在担任一位大学生正当防卫一审辩护人时,就是用教会被告人的辩护策略达到了成功辩护的目的。在开庭前,我三次会见被告人,告诫他不要在庭审中攻击受害人(死者)生前的过错,要利用法庭上被告人自我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机会,向法庭讲述其与受害人几年同窗的深厚友情、情急之下的自卫、防卫致死挚友的痛苦和懊悔以及甘愿承受一切处罚的“悔罪”态度。从而取得了最佳的庭审效果。当我看到审判台上拭泪的法官,听到受害人亲属失声的痛哭,我就明白,我的辩护成功啦!法院最后以防卫过当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由此可见,教会被告人说话也是辩护成功的策略。 (五)深挖证据 我们都知道,证据是诉讼之王,有其是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显得尤为重要。有些刑事案件证据更是成功辩护的关键。我在承办过一起“无期徒刑犯越狱杀人案”。阅卷时发现,全部卷宗材料仅59页。并且杀人现场留有被告人指纹。通过对仅有几十页的卷宗材料深入细致地分析和研究。最后是发案宾馆的总台小姐半张纸的证言救了被告人一条命。多年的刑事辩护实践证明,深挖证据,是许多刑事案件辩护成功的法宝。 (六)、媒体“双刃剑” 媒体一向被司法界称之为“双刃剑”,刑辩律师应慎重使用。

辩护词范文

辩护词范文 导读:本文是关于辩护词范文的文章,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篇一:辩护词范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接受了本案被告人李XX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本所指派本人担任李XX的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庭参加诉讼。 开庭前,我仔细查阅了公诉机关提交的全部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刚才又听取了详细的庭审调查,对本案案情有了较清楚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对照法律,特提出辩护意见如下,供法庭参考,并请法庭充分予以采纳。 一、首先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李XX犯有故意杀人罪没有异议,认定事实清楚,定性正确。 二、本案被告人李XX的确参与了本案的犯罪活动,但本案是一个典型的民转刑的案件,本案的起因就是因为变相克扣民工工资,最后由一般的民事纠纷转化成为刑事案件的,本案中的受害人与本案的所有被告人均系雇主与雇员的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应规定,谁用工谁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虽然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约定工资,但双方事实上有约在先,5被告人才从老家赶往江阴的被害人承包的工地来打工的,作为被告人

认为自己已经辛辛苦苦给被害人在完成其所承包的工程,既然被告人已经来到江阴的工地付出劳动,被害人就应该一诺值千金,不该随意更改,现在作为被害人的工头说话不算,不尊重被告人的人格,而且,在被告人不同意的前提下,强行地按照被害人的单方意思算账,在拿钱的过程中被害人还曾经请了社会上不明身份的人威胁本案的被告人,本案5名被告人在深夜拿到工资后,5名被告人曾经哀求本案的被害人能否再容他们住上一个晚上明天再走,然而,被害人坚决拒绝并立即将曾经为被害人打工的5名员工赶走,激愤中的被告人喝过酒后,一时冲动,在此情形下被告人才买了刀,本来被告人李XX他们只是想拿回属于自己应当的工资,买刀的初衷当时是想在被害人如果再叫上社会上的人到场时可以防身之用,就是在被告人李XX他们带上刀前往被害人处时也没有先动手说要被害人的命,当时也只是说要教训被害人,至于最终将被害人乱刀捅死已经是超出了被告人的初衷,作为当时本案被告人用买刀的方式去教训被害人是野蛮了一点,没有必要采取这样的手段对付被害人,然而,在本案5名被告人均已经喝酒且喝下的都是烈性酒的前提下,冲动中的被告人与被害人算账补钱时被害人仍不愿意补给被告人,再次发生口角后,在揪扭中双方倒地时才动了刀,犯下了命案,故辩护人在此恳请法庭给予酌情从轻处罚本案被告人李XX。 三、本案被告人李XX本次犯罪之前表现一贯良好,本次犯罪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被告人李XX已经深深忏悔,深感对不起被害人及其家人,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如有机会让其重新做人,被

最新整理律师进行刑事案件辩护的技巧

律师进行刑事案件辩护的技巧 我们认为律师办案尽力扩展自己的知识范围,在法庭辩论中,针对案件具体客观事实,有的放矢的运用与掌握辩护技巧,力求达到能辩善辩与量刑结果辩证统一的好效果。接下来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了律师进行刑事案件辩护的技巧,希望对你有帮助。 律师进行刑事案件辩护的技巧一要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 律师凭什么为被告辩护?我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也作了内容相同的规定,只不过是该规定不仅对律师适用,对非律师的其他辩护人也同样适用。 对于律师辩护的法定理由,我归纳出以下四类。 1、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可作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大致有三种:一是刑法不认为犯罪的,如

《刑法》第三条法无明文不为罪,《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刑法》第十六条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二是刑 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如《刑法》第十六条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 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八条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三是刑法不予追究的,如《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自诉案件受 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 2、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辩护的法定理由。在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方面的有:年龄方面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岁的,精神方面间歇性精神病人,生理方面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等;在主观方面恶性程度较小的有:防

李庄案辩护词

[陈有西按]这份辩护词,30日公开开庭一结束已经交付法庭。全文12300字。迟迟不公布的原因,是考虑这样的真相公布出去,可能影响不好。想不到这三天来,全国媒体对本案的庭审情况,公开得比我们的辩护词还透明。连一些我们都不知道的重庆方面的决策内幕,记者们都深追披露出来了。网络时代,真的无法控制一件大家普遍关心的事件真相。由于这些报道,读者产生了很多的猜测;很多律师和新闻界朋友都向我要辩护词;本网上好多读者也要求强烈。有些同行认为我们可能只会说豪言壮语而没有辩到位;重庆方面组织的西政的两位教授甚至称关证人取证、只读证不出示是合法的。如果我再不公布这份辩护词,会产生更多的猜想和误解,把事实都搞混。因此,考虑再三还是将其公布。欢迎各位律师同行批评指正。 李庄律师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第一审辩护词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尊敬的合议庭各位法官: 我们受本案被告人李庄的委托, 分别受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和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指派,出庭为李庄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进行辩护。根据我们庭前的调查、认真听取李庄本人对全案真相的介绍和自我辩解,分析控方《起诉书》和指控证据,分析《刑法》306条的构成要件同本案的案情,再经过今天的公开开庭的庭审质证,我们认为本案被告不构成犯罪。李庄不但无罪,而且是一位非常优秀、负责任、敢于冒风险对当事人负责的中国刑事律师。因此,我们决定对本案进行完全的无罪辩护。 本案案情不大,但包含的意义重大。中国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的为被告辩护权、会见权、调查权、法律帮助权、帮助控告权、不被监视干扰权,其界限到底在哪里?怎样做才是合法的?怎样做算是违规的?怎样做是犯罪的?这个问题,从《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立法和修改开始,长期争论着。我国的侦查权和辩护权一直发生着冲突。全国人大法工委试图进行过协调,但一直没有解决。法学理论和法治观念上的碰撞,在李庄案中集中表现出来。中国的最敢说

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原则

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原则 一、什么是有效辩护原则 对于刑事辩护的有效性,有的学者曾做出以下解释:“有效辩护原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层意思: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享有充分的辩护权。二是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合格的能够有效履行辩护义务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包括审前阶段的辩护和审判阶段的辩护,甚至还应当包括执行阶段提供的法律援助。三是国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充分行使辩护权,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的帮助。”可以看出,这一解释是从广义上界定有效辩护的,其核心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享有充分的辩护权、是否能获得辩护人的帮助包括法律援助等方面来定义有效辩护的。 我认为,辩护与辩护权虽然密切相关却是不同的概念。辩护权固然重要,获得律师帮助也固然重要,但这都不是辩护的目的。辩护的有效性更为强调的是辩护行为的目的和效果。从这个意义上讲,有效辩护或辩护的有效性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别是辩护律师提出的正确的辩护意见或主张被办案机关接受或采纳,在实体上或程序上做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诉讼决定。具体而言,实体上的有效性主要指辩护方围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否承担刑事责任这一问题提出的有关证据或辩护意见,符合案件事实或符合刑事实体法的规定,被办案机关接受或采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等有利的处理决定。如在侦查阶段案件被撤销,在审查起诉中获得不起诉决定,在审判中被判无罪等。程序上的有效性则是指辩护方在诉讼过程中,针对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在诉讼中存在的程序违法行为,提出异议要求纠正并获得解决的有利结果。如超期羁押被解除,违法管辖被纠正,非法证据被排除等等。 二、刑事辩护有效性的实现条件 (一)立法上应当具备的条件 (1)准备辩护的权利 “准备性辩护权利是指辩护主体为反驳控诉、充分、有效的进行辩护创造必要条件的诉讼权利”。它包括: 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与律师会见和通信的权利。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八条规定,“遭逮捕、拘留或监禁的所有人应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不迟延地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联合国《关于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规定,“未经审讯的囚犯可以会见律师,警察或监所官员对于囚犯与律师间的会谈,可用目光监视,但不得在可以听见谈话的距离以内”。

个人刑事辩护词

个人刑事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 XX市XXXX公司 的委托,指派 XXX律师作为本案被告人 XXX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法庭审判活动,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本辩护人在开庭前,详细地研究了控方的起诉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就本案有关事实和情节进行了必要调查,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现对本案事实有了较全面的了解。为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公诉机关对 XXX的行为定性不准,不宜定为“持械聚众斗殴罪”。 1、持械聚众斗殴,一般是指用随身携带的凶器殴斗,或利用殴斗现场原有器物殴斗。 持械是聚众斗殴的加重情节,原则上,当持械的故意及行为系个体性而非一般性(或共同性)时,该加重情节只适用于个体。只有这样,才能既符合共同犯罪构成理论,又符合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 2、当持械的故意以及行为本身具有共同性或由个体性转变为共同性时,就有必要按照共同犯罪构成理论来分别认定了。持械者未形成与持械者配合持械聚众斗殴的意思联络,达成持械聚众斗殴的共同犯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配合持械者殴打他人的行为,则对未持械者均不能以持械聚众斗殴论,持械者是实行过限行为。 3、本案中,我们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有无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是认定是否构成持械 聚众斗殴的关键。相对于被告 XXX 而言,他事先没有预谋持械,虽然在聚众斗殴过程中有参加者持械,但他并没有同其他参加者形成持械聚众斗殴的共同犯意,也没有有与他人配合持械聚众斗殴的意思联络。故对XXX不能以“持械”聚众斗殴论。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对聚众斗殴中“持械”情节的认定,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关键是看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基础上有无“持械” 聚众斗殴共同故意。不能简单归罪,把一个、部分参加者“持械”归责于所有的共同犯罪人。否则,将有悖于罪刑相适应原则。所以,对于XXX的行为性质不应当定性为持械聚众斗殴,而应当定性为普通的聚众斗殴。 二、 XXX在实施打架行为时还不满 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XXX在案发时尚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未成年人对社会的认识,如果缺乏必要的引导和帮助,他们就会按自己的思维和认识去行事,包括暴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38 条明确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所以国家对于 处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保护十分重视,他们的健康成长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三、 XXX事后的认罪态度也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词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词的主要内容有 哪些 刑事案件当中律师所提交的辩护词的主要内容一般是标题、前言,辩护理由和结尾这4个部分,结尾是律师要对自己的辩护理由做一些归纳的,辩护理由需要有刑事案件的确切情况才能给出针对性的分析,前言是交代自己的合法地位及准备工作的。 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词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 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

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二、刑事案件辩护人范围具体是怎样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被宣告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提出高质量的辩护意见这是每一位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最主要的工作了,可以说律师前期所有的准备和调查也都是为了确认最终的辩护方案。不过,没有任何一位执业律师在写辩护词之前不会和犯罪嫌疑人进行沟通的,写好辩护词也能先让犯罪嫌疑人过目。

在刑事诉讼中可以担任辩护人的条件是什么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f11606766.html, 在刑事诉讼中可以担任辩护人的条件是什么 出庭支持公诉:是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公诉案件时,派员以国家公诉员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本院对被告人构成犯罪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指控的活动,是人民检察院一项特有的职权。 法律咨询:刑事诉讼中可以担任辩护人的人有哪些? 律师回答: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

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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