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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新一代交易系统FAQ

深圳证券交易所新一代交易系统FAQ
深圳证券交易所新一代交易系统FAQ

深圳证券交易所新一代交易系统FAQ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目录

一、接入 (1)

二、交易 (5)

三、行情 (10)

四、交易参考信息 (10)

一、接入

1.一个券商是否可以同时使用STEP和Binary协议?

答复:可以。

2.一个交易网关是否同时支持接收两种协议(STEP\Binary)?

答复:同时只能支持一种协议。

3.使用BINARY接口是否会比STEP接口性能更好?

答复: STEP接口的数据最终都要转换为BINARY格式,因此BINARY 接口要比STEP接口快,但是扩展性要差一些。建议对于性能要求较高业务规则较为成熟的业务如竞价业务使用BINARY接口,对于性能要求不高的业务比如协议交易业务各类创新业务可以考虑使用STEP接口。但一个网关实例上的所有平台只能选择一种协议。

4.一个会话是否可以建立多个TCP连接?

答复:不可以。

5.用户订单系统logon成功后,收到logout消息,在重新登录时,

是否一定要关闭当前TCP连接,建立新的TCP连接再logon,复用原来的TCP连接可不可以?

答复:不可以。

6.如果用户订单系统收到logout消息后,在不关闭TCP连接的情况

下,是否还有心跳机制存在?

答复:收到logout消息后,心跳机制不再存在。

7.行情网关日志显示“SyncOnlineCfg@647@0101000@Online

config not arrived, continue to synchronize online

config ...@ ”是什么原因?

答复:出现该日志信息是因为行情网关还没有从交易系统完成配置同步,需要确认行情网关的管理通道的IP地址是否为交易所指定的地址,确认接收数据的网卡地址是否和管理通道的IP地址在同一个网段,如果这两项配置都正确,则当线上配置同步完成以后,上述日志就会消失。

8.行情网关日志显示“mdgw has not been authenticated by server ,

discard received message”是什么原因?

答复:显示该日志是因为网关没有得到服务的授权,需要检查配置的resend_service地址是否为交易所指定的地址,网关ID和密码是否正确。

9.登录网关后为什么很快就超时断开?

答复:网关的连接心跳及超时时间是根据柜台登录消息中相关字段的值进行设置的,请检查登录消息中是否正确填写这些字段。10.向交易网关报单时为什么会出现“Session {1}({2}) is not

logined yet”错误?

答复:柜台在发送登录消息后,应在收到登录响应后才可以开始发送业务消息。

11.闭市后网关还会给客户端发送心跳包吗?

答复:会的。只要柜台与网关建立连接,在没有数据时就会发送心跳包。

12.行情网关cfg目录下的mdgw_channel_list.xml、

mdgw_realtime_line_list.xml有什么用?

答复:这些是网关私有配置文件,可用于协助查错,用户不需要进行修改。

13.交易网关启动后一直提示“Connecting Timeout. Reconnecting

after 10 seconds...”是什么原因?

答复:提示该信息是因为交易系统尚未启动。

14.STEP接口中,Logout后,再次Logon时,其会话的序列号会重新

从1开始,这种现象是否正常?

答复:STEP接口使用LFIXT协议,再次登录会从OMS登录消息中填写的下一个期望的ID(NextExpectedMsgSeqNum)开始,如果未提供则从1开始。

15.STEP协议登录消息中DefaultApplVerID字段应如何填写?

答复:按接口规范要求填写,目前DefaultApplVerID=9,DefaultApplExtVerID=124。

16.SenderCompId字段应如何填写?

答复:SenderCompId可以自行填写,要求为非空字符串。

17.字符串类型字段是否需要补空格?

答复:Binary协议,字符串类型字段需要在后面补足空格;STEP 协议,不需要补空格(补空格也没问题)。

18.BINARY协议应该使用哪种字节序?

答复:应使用网络字节序(big-endian)。

19.解析FAST的时候是否需要先加载模板,再根据模板解析FAST?

答复:是的。解析时要先从FAST流中解出模板ID,再根据模板ID,找到模板,之后再解析后续的FAST数据。

20.行情STEP接口中,一条STEP消息是否会包含多只证券的数据?

答复:行情STEP接口中,一条STEP消息可能会包含多条FAST消息,因此可能包含多只证券的数据。

21.windows网关应安装64位还是32位的VC2012发布包?

答复:windows网关应安装32位的VC2012发布包。

22.回报同步消息中的回报顺序号应如何填写?

答复:回报同步消息中的回报顺序号说明了OMS想从哪笔回报开始接收(从1开始连续编号)。如果不发送回报同步消息,默认为不需要接收回报。如果发送的话,回报顺序号字段应填写为正整数。回报顺序号每个交易日都会从1开始重新编号。

23.回报同步消息(Report Synchronization )是否只有在需要重新

获取某段执行报告时才需要发送?

答复:OMS每次登录时都应该发送回报同步消息,TGW只有在收到回报同步消息后才会继续发送回报。

24.柜台系统在发生故障灾备切换后,如何收到之前的成交数据?

答复:灾备切换时,可以通过应用层消息恢复机制重新收取丢失的成交回报数据。

25.如果多个交易网关都配置了同一个交易单元,该交易单元对应的

回报会返回到哪个网关?

答复:回报会发送给所有配置了该交易单元的交易网关。

26.交易网关应如何配置才可以实现热备?

答复:可以安装两个或多个交易网关,为这些网关指定相同的交易单元,就可以保证这些网关收到的回报顺序一致。同一个交易单元的委托可以通过任一网关进行申报,这些网关都会收到相同的回报,从而可以实现热备。

27.是否可以在一个交易网关上同时开展多个平台的业务?

答复:可以。一个交易网关可以同时支持多个业务平台,可以在交易网关的配置文件中指定每个平台的监听地址和端口,柜台通过连接相应的地址和端口来开展对应平台的业务。柜台可以同时建立多个连接开展多个平台的业务。

二、交易

1.新订单主动撤单成功时,撤单数量如何确定?

答复:新订单主动撤单成功时,返回撤单成功执行报告,撤单数量为OrderQty减去CumQty。

2.是否所有类型ETF的申购赎回订单通过非交易处理平台申报?

答复:是的。

3.成交编号ExecID是全市场唯一,还是每个交易单元唯一?

答复:成交编号ExecID在一个交易日内是全市场唯一的。

4.成交编号ExecID字段可能会有非数字的字符吗?

答复:有可能。

5.在平台未开放阶段申报的委托被拒绝之后,柜台系统可否仍然用

原有的消息ID(流水号)来重发委托?

答复:可以。

6.委托消息ID(流水号)的唯一性是如何要求的?

答复:一个交易单元对同一业务一个交易日内申报的所有委托消息ID(流水号)不能重复,应用标识ApplID前两位相同的委托属于同一业务,交易系统会拒绝委托消息ID(流水号)违反唯一性要求的委托。关于委托消息ID唯一性的详细说明可参考《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五版交易系统接口规范开发指南》。

7.委托消息ID(流水号)是否有递增要求?

答复:无递增要求。

8.撤单请求被拒绝时,返回的撤单拒绝消息中的OrdStatus域在什

么情况下会是New(0)?

答复:撤单拒绝消息中的OrdStatus域反映的是被撤委托的当前状态,当被撤委托当前状态是New(0)时,并且业务规则上规定了不允许撤销时,返回的撤单拒绝消息中的OrdStatus域取值就是New(0)。

9.业务拒绝消息(Business Reject)什么情况发生,与一般的回报

消息中的拒绝有什么差别?

答复:在委托字段取值不符合接口规范要求,非平台开放时间申报委托,证券代码不存在,对证券申报不合理的业务(比如对股票代码申报ETF申购赎回委托)等情形下,交易系统会以业务拒绝消息来拒绝委托;其他因为不满足风控要求的委托一般都是通过执行报告等响应消息来拒绝,比如股份卖空,交易单元权限不

足,账户非法等。一笔委托如果收到了业务拒绝消息则不会再收到其他回报消息。

10.平台状态消息(Platform State Info )控制申报状态,如何保

证物理位置分散的OMS系统时间上无差别的获取到平台的状态变更?

答复:无法保证物理位置分散的OMS系统时间上无差别的获取到平台的状态变更,但是在平台开放前会提前(暂定3秒)发出“平台即将开放”的状态消息,OMS收到该状态后即可以尝试申报委托,不需要等待收到“平台开放”的状态消息后才开始申报委托。

11.撤单请求消息中的OrderID域是否必须填写?

答复:不是。

12.Binary交易接口中不需要填写的字段如何填写?

答复:不需要填写的字段如果是数值型的则填写0,如果是字符串型的则填写全空格。

13.Binary交易接口中委托消息的扩展部分是否可以不填写?

答复:视业务不同委托消息会有不同的扩展部分,也可能没有扩展部分,具体请参见消息后面的注释说明,对于某一项业务如果定义了扩展部分,则在申报委托时就必须填写。

14.Binary交易接口,证券账户字段的类型是 char[12],在填写时

需要在后面补2个空格,STEP接口中是否仍然可以只填写10位?

答复:STEP接口中仍可以只填写10位。

15.报价成交后是返回执行报告消息吗?

答复:是的。

16.报价如何撤销?

答复:报价的更新和撤销仍然通过报价消息进行,具体请参考接口规范中报价消息后的注释说明。

17.报价消息的消息ID(流水号)是哪个域?

答复:报价消息的QuoteMsgID(tag#1166)域即表示消息ID,在报价产生成交时,返回的执行报告中的ClOrdID即填写的是报价消息的QuoteMsgID。

18.融资融券强平委托如何申报?

答复:申报融资融券平仓委托时,将OwnerType(tag#522)填写为102(会员发起)即表示强制平仓。

19.一笔订单通过交易系统前端检查并且进入撮合系统立即成交或撤

单的是否还有New执行报告?

答复:会有New执行报告。

20.交易接口中的平台状态消息会在什么时间发送?

答复:柜台每次登录成功后会发送一次,每当平台状态变化时也会发送。

21.在预开市的时候发送委托,交易所是回业务拒绝消息还是回报消

息?

答复:如委托到达交易系统时还未到达开放时间,交易系统会回业务拒绝消息,拒绝原因为20104(平台未开放)。

22.对于无委托成交的回报数据(例如原SJSHB中的PB<黄金ETF实物

申购份额的回报记录>、PS<黄金ETF实物赎回份额的回报记录>业务类别),回报时的MsgType和ApplID是如何定义的,而且其是否能和ETF基金申购赎回的消息KB、KS区分开?

答复:黄金ETF实物申购赎采用新订单申报,ApplID为220(只能由上海黄金交易所申报),其回报为执行报告消息,ApplID也为220.(可参见STEP接口规范3.2节)。

23.质押式回购交易申报和债券分销申报对应第四版的哪种申报?

答复:质押式回购交易订单申报对应第四版以1318xx,1319xx回购代码申报的0B、0S委托;在第五版以1318xx,1319xx回购代码申报交易委托时,ApplID必须填写020。债券分销订单申报对应第四版以1016xx,1017xx债券分销代码申报的0B委托;在第五版以1016xx,1017xx债券分销代码申报时,ApplID必须填写030。

24.从交易系统发送暂停开放的平台状态消息到OMS收到该消息会存

在一个时间差,这个时间差收到的委托会被交易系统拒绝,那么这笔委托还有效吗?还能不能在交易系统重新开放的时候发送?

答复:委托有效,并且应该重新发送。

25.委托中的OwerType字段应该怎么取值?

答复:经纪业务委托填写1=个人投资者发起或103=机构投资者发起;自营业务填写104=自营交易发起;做市商业务填写105=流动性服务提供商发起;融资融券的券商强平委托和期权交易的券商强平委托填写102=会员发起。

三、行情

1.现场版行情和网络版行情有什么区别?

答复:现场版行情相比网络版行情缺少集中竞价逐笔行情信息。

2.集中竞价行情快照中的买卖盘档位的顺序是怎样的?

答复:买卖盘档位的顺序不作保证,接收方应该根据快照中每个档位的MDPriceLevel字段判断是对应买卖盘的第几档。

3.在快照行情msgType=W中,哪个是最新价?是MDEntryType=2(最

近价)还是MDEntryType=3(当前指数)?

答复:对于证券的快照行情,MDEntryType=2表示最新价;对于指数的快照行情,MDEntryType=3表示最新指数。

四、交易参考信息

1.静态交易参考信息对于当天没有相应业务的文件交易所会发一个

空文件吗?

答复:会。

2.证券信息文件中的证券类别是否包含债券的细分类别,例如可转

债,公司债,企债等等?

答复:证券类别包含债券的细分类别。

3.原sjsxxn.dbf中每笔限量字段对应新接口中是如何定义的?

答复:第五版交易系统中的每笔限量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交换数据接口规范》中各业务的参考信息文件,比如“集中竞价交易类业务参考信息”中的“买数量上限”,“卖数量上限”。如某业务未规定委托数量上限,则委托数量最大值为Qty类型的上

限,即9,999,999,999,999.99。

4.原sjsxxn.dbf中折合比例字段对应新接口中是如何定义的?

答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交换数据接口规范》中,“证券信息”文件的“对回购标准券折算率”即为折合比例。

深圳证券交易所新一代交易系统FAQ

深圳证券交易所新一代交易系统FAQ 二零一五年三月

目录 一、接入 (1) a)交易网关和行情网关 (1) b)文件网关 (16) c)DCOM (18) 二、交易 (21) 三、行情 (33) 四、交易参考信息 (35)

一、接入 a)交易网关和行情网关 1.一个用户是否可以同时使用STEP和BINARY协议? 答复:用户可通过调整网关的配置设置网关使用STEP或BINARY 协议。由于一个网关只能支持一种协议,因此,如果用户部分系统使用STEP协议,部分系统使用BINARY协议,则需要启动不同的网关程序。 2.使用BINARY接口是否会比STEP接口性能更好? 答复: STEP接口的数据最终都要转换为BINARY格式,因此BINARY 接口要比STEP接口快,但是扩展性要差一些。建议对于性能要求较高、业务规则较为成熟的业务,如竞价业务,使用BINARY接口,对于性能要求不高的业务,如协议交易业务、各类创新业务,可以考虑使用STEP接口。 3.字符串类型字段是否需要补空格? 答复:BINARY协议字符串类型字段需要在后面(即右侧)补足空格;STEP协议不需要补空格(补空格也没问题)。 4.BINARY协议应该使用哪种字节序? 答复:应使用网络字节序(big-endian)。 5.解析FAST的时候是否需要先加载模板,再根据模板解析FAST? 答复:是的。解析时要先从FAST流中解出模板ID,再根据模板ID找到模板,之后再解析后续的FAST数据。 6.行情STEP接口中,一条STEP消息是否会包含多只证券的数据?

答复:行情STEP接口中,一条STEP消息可能会包含多条FAST消息,因此可能包含多只证券的数据。在收到一条STEP消息时,应该重置一下FAST解码的上下文。 7.STEP接口中,logout后,再次logon时,其会话的序列号会重新 从1开始,这种现象是否正常? 答复:STEP接口使用LFIXT协议,再次登录会从OMS登录消息中填写的下一个期望的ID(NextExpectedMsgSeqNum)开始,如果未提供则从1开始。 8.STEP协议登录消息中DefaultApplVerID字段应如何填写? 答复:按接口规范要求填写。 DefaultApplVerID=9 DefaultApplExtVerID=124,DefaultCstmApplVerID=STEP1.20_SZ_1.00 注意:DefaultCstmApplVerID 应填写为STEPn.xy_SZ_a.bc格式,其中n.xy为step协议版本, a.bc为数据接口规范版本,当前应该填写的版本号为STEP1.20_SZ_1.00,表示使1.20版本的STEP 协议和1.00版本的数据接口规范。 9.SenderCompId字段应如何填写? 答复:SenderCompId可以自行填写,要求为非空字符串。 10.STEP方式和BINARY方式的登录消息中的用户名和密码为可选项, 是否可以不填写? 答复:登录网关是否需要身份验证,可由用户自己决定。将网关

1、《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所上市债券的现券交易、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交易,是指采用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交易品种、方式与时间 第四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债券品种,可以进行现券和回购交易。 第五条债券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但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2.3条要求的债券交易应当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第六条债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债券采用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第三章债券现券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七条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值为1张。 第八条债券现券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 第九条债券现券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第十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净价交易的方式,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全价交易的方式。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第二节应计利息 第十一条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净价交易方式的,结算价格为成交价格与应计利息金额之和;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全价交易方式的,结算价格为成交价格。 第十二条附息式债券应计利息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计利息金额=债券面值×计息天数×票面利率/365天 计息天数,是指本次付息起息日至交易日(包括交易日)期间的自然日天数(闰年的2月29日不计入); 票面利率,是指固定利率型债券发行的票面利率、浮动利率型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第6号

第6号上市公司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格式指引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委托)投资公告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或除董事XXX、XXX外的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XXX因(具体和明确的理由)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一、对外投资概述 (1)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包括协议签署日期、地点,协议主体名称,投资标的以及涉及金额等。 (2)董事会审议投资议案的表决情况;交易生效所必需的审批程序,诸如是否需经过股东大会批准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等。 (3)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如适用) 主要介绍除上市公司本身以外的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主营业务和相互关系等。如属于关联交易,说明关联关系。 交易对手方为法人的,需披露相关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三、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如果是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1)出资方式:介绍主要投资人或股东出资的方式:①如现金出资的,说明资金来源;②如涉及用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介绍资产的名称、账面价值、评估价值或本次交易价格、资产运营情况、设定担保等其他财产权利的情况、涉及该资产的诉讼、仲裁事项;③如涉及用公司股权出资的,应当介绍该公司的名称,股权结构,主营业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及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股权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时适用)。

(2)标的公司基本情况:如是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还需说明公司的经营范围、各主要投资人的投资规模和持股比例;如是成立股份有限公司,还需说明经营范围、前五名股东的投资规模和持股比例等。 如果是投资具体项目:披露项目的具体内容,投资进度,对公司的影响。 如果公司投资进入新的领域,还需披露新进入领域的基本情况、拟投资的项目情况、人员、技术、管理要求,可行性分析和市场前景等。 如果对现有公司增资,应按照前述“出资方式”的要求披露增资方式,同时披露被增资公司经营情况、增资前后的股权结构和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包括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 四、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主要介绍合同(包括附件)的主要条款,包括投资金额,支付方式,标的公司董事会和管理人员的组成安排、违约条款、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以及合同中的其他重要条款。 如涉及非现金方式出资,说明定价政策。定价政策主要说明制定成交价格的依据,成交价格与资产或股权账面值或评估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主要披露对外(委托)投资的意图,本次对外(委托)投资的资金来源,该项投资可能产生的风险,如投资项目因市场、技术、环保、财务等因素引致的风险,股权投资及与他人合作的风险,项目管理和组织实施的风险等,以及对上市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六、如属于关联交易,还应当参照“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有关内容。 七、其他 对外投资公告首次披露后,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对外投资的审议、协议签署和其他进展或变化情况。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XXXX年XX月XX日 备注:本格式指引所称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含对控股子公司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衍生品投资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附件2: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2014年10月第八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3) 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 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7) 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9) 第四章保荐人 (13) 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5) 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15) 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18) 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21) 第六章定期报告 (22) 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26) 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28) 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28) 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29) 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30) 第十章关联交易 (36) 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36) 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37)

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42) 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42) 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3) 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4) 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6) 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47) 第六节回购股份 (48) 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0) 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51) 第九节股权激励 (53) 第十节破产 (54) 第十一节其他 (58) 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60) 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64) 第一节一般规定 (64) 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65) 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 (70) 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73) 第一节暂停上市 (73) 第二节恢复上市 (76) 第三节主动终止上市 (84) 第四节强制终止上市 (89) 第五节重新上市 (98) 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100) 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101) 第十七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101) 第十八章释义 (103) 第十九章附则 (107) 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07) 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07) 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07)

20150520《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以下简称“预审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按照依法监管、公开透明、集体决策、分工制衡、高效便民的要求,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二条拟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公司债券”),由本所按照本工作流程的相关规定,对其是否符合本所上市条件进行预审工作并出具审核意见。 本所对公司债券的预审工作不表明本所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三条发行人、承销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对其所出具的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申请材料(以下简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预审工作遵循集体决策、书面审核、书面反馈、双人双审原则;基本工作制度是会议制度;原则上按照受理顺序安排反馈会、审核专家会议。 第五条预审工作流程分为受理、审核、反馈、决定、期后

事项等环节。本所内部审核工作时间应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第六条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本所工作人员在审核申请材料时,如果存在利益冲突或者潜在利益冲突,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二章受理 第七条发行人应当按照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及本所相关规则要求,通过承销机构在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以下简称“固收专区”)“公司债上市预审核申请”栏目,提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本所应当于收到材料后二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齐备性进行形式审核,并按下列要求处理: (一)申请材料形式要件齐备,确认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告知需要补正的事项。 发行人可通过承销商在固收专区查阅预审工作进展状态。 第三章审核 第九条本所受理申请材料当日,根据本所回避要求等确定两名审核人员。 第十条审核人员应当在查询诚信档案的基础上分别从财务和非财务角度对发行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人员审核完毕后应当撰写反馈会报告和反馈意见初稿,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版)

深交所5日发布公告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版)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 同时,深交所2009年11月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证上〔2009〕143号)同时废止。 以下为全文: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行为,以及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债券市场秩序,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交易,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所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企业债券的上市交易,参照本规则执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不适用本规则。 1.3 债券在本所上市,不表明本所对该债券的投资价值和按期还本付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债券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1.4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并在本所上市的债券,不得在本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交易或转让。 1.5 本所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审核债券上市申请,安排债券上市,并对发行人和上市推荐人等进行监管。 第二章债券上市条件 2.1 发行人申请其发行的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债券经中国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批准或者备案并公开发行; (二)发行人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债券发行条件; (三)债券期限为一年以上; (四)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五)债券须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且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2014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以下统称“债券”)在竞价交易系统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债券在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的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券品种,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投资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 会员应当对其向本所发出的债券交易申报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会员将客户债券申报作为回购质押券或者申报进行债券现券交易的,视为会

员已经获得其客户的同意,本所对此不负审查义务。 第四条会员及其他从事债券交易的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账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债券回购交易。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至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五条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章债券现货交易 第六条债券现货实行净价交易,并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第七条债券现货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八条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 (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 (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四)申报数量为1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万手; (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债券现货交易开盘价,为当日该债券集合竞价中产生的价格;集合竞价不能产生开盘价的,连续竞价中的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股票名称:广州友谊/股票代码:000987 2007年6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依法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送达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监局”“深交所”)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 第五条公开、公平、公正地向全体股东披露信息(受法律、法规保护的商业机密以及其他可不予披露的信息除外)。

第六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并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八条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并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获得。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九条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招(配)股说明书 2、募集说明书 3、上市公告书 4、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5、临时报告: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内容: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4)股东大会决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四批)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四批) 为完善本所业务规则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在2003年、2005年、2006年先后三次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基础上,本所对成立以来至2010年9月30日期间公布的业务规则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已明令废止、自行失效以及因业务发展不再适用应予废止的业务规则共计104件。现将废止业务规则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批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批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 序号文件编号发布日期标题 1 1991 深圳股价指数的编制方法及发布方式 2 深证所字〔1993〕299号1993-10-2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工作办法 3 深证所字〔1994〕177号1994-11-11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管理暂行规则》的通知 4 深证所字〔1994〕187号1994-11-24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5 深证所字〔1995〕33号1995-3-13 关于印发《出市代表守则》的通知 6 深证所字〔1995〕81号1995-5-8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大厅管理办法》的通知 7 1995-5-9 交易大厅设备管理办法 8 深证发〔1996〕450号1996-12-2 关于加强交易与开户管理的通知 9 深证发〔1998〕194号1998-8-10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0 深证会〔1999〕47号1999-6-23 关于收取席位分支管理费通知 11 深证会〔1999〕84号1999-11-17 资金前端风险控制系统券商业务操作指引 12 深证会〔2000〕59号2000-5-18 关于债券二级帐系统启用后有关事项的通知 13 深证综〔2000〕16号2000-6-7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认购新股事项的通知 14 2000-8-8 深圳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规则(2000年) 15 深证会〔2000〕26号2000-8-22 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信息上网披露工作的通知 16 深证会〔2000〕151号2000-12-4 关于建立“保荐人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17 深证上〔2001〕25号2001-3-27 关于确认上市公司行业类属的通知 18 深证上〔2001〕32号2001-4-6 关于上网披露公司章程等事项的通知 19 深证上〔2001〕48号2001-5-11 关于印发《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20 2001-7-11 关于提交自律承诺书的机构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有关材料的通知 21 深证会〔2002〕1号2002-1-7 关于启用“会员之家”网页并通过该网页发送会员监管信息的通知 22 深证上〔2002〕12号2002-3-8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 23 深证会〔2002〕55号2002-3-26 关于启用会员报表网上报送系统的通知

2006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2006年9月20日深证会〔2006〕92号)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债券回购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1.2 本所上市债券、债券回购的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规定的事项,适用《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1.3 债券、债券回购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批准的其他方式。 1.4 会员对客户托管的债券应当严格按户分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债券。 1.5 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是指采取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债券交易 2.1 债券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即当日买入的债券可在当日卖出。 2.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2.3 国债交易以净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2.4 企业债交易以全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第三章债券回购交易 3.1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会员或特定机构为“融资方”;作为其对手方的会员或特定机构称为“融券方”。 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 标准券折算比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3.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3.3 会员应当与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客户签订债券回购委托协议,并设立标准券明细账。

金莱特: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证券代码:002723 证券简称:金莱特公告编码:2020-029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发出的《关于对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169号),要求公司就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事项进行进一步说明。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及回复,现将相关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2020年3月7日,你公司披露《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称,拟向南昌新如升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志劲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不超过57,400,0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03,522,000元,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1、根据公告披露,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对象分别成立于2020年3月5日和2020年1月17日,成立时间短且未实际开展业务。请你公司及保荐机构核实并披露:(1)上述认购对象的实际控制人是否已真实、准确披露; (2)上述主体认购本次发行的资金来源,是否具备认缴本次非公开发行资金的能力; (3)上述主体与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等其他未披露的协议和利益安排;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 【公司回复】: 一、认购对象新如升科技、志劲科技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南昌新如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如升科技”)的股权结构为姜旭持有80%股权、娄亚华持有20%股权。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中山市志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劲科技”)的股权结构为卢保山持有100%股权。 因此,新如升科技的实际控制人为姜旭,志劲科技的实际控制人为卢保山。上述认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上市协议完整版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上市 协议完整版 In the case of dispute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ners should be protected. In the process of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disputes should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This paper is the main basis for restoring the cooperation scene.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上市协议完整 版 下载说明:本协议资料适合用于需解决双方争议的场景下,维护合作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诉讼,本文书即成为复原合作场景的主要依据。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2012号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鉴于乙方申请其发行的债券在甲方

上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甲方业务规则等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及甲方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甲方其他相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债券上市申请进行审核,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同意乙方债券在甲方上市。 本协议中上市债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各市场参与人: 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债券市场风险,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现予发布。为做好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行人、承销机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做好前端技术控制,切实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证券经营机构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评估、报备合格投资者,在2017年7月1日前完成公司债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本所提供转让服务的暂停上市债券的存量合格投资者的调整工作,并通过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提交合格投资者账户名单。 二、本通知发布前已在本所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本所提供转让服务的暂停上市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或者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申请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债券,其存续期间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一)自即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沿用原规则的规定,具体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及企业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及《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的规定,本所提供转让服务的暂停上市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沿用《关于为暂停上市公司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17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17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水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考核。 第二章考核方式和等级 第三条 每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结束后,本所对上年12月31日前已在本所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采用公司自评与本所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期间为上年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 上市公司应当在考核期间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附件的格式,对考核期间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进行自评并向本所提交。 第五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主要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同时结合上市公

司运作规范程度、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程度等因素,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 四个等级。 本所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在上市公司范围内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的结果,不代表本所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任何判断,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三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本所在考核上市公司以下情形的基础上,结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综合考核: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合法合规性和公平性; (二)上市公司被处罚、处分及采取监管措施情况; (三)上市公司与本所配合情况; (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情况;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公告文稿是否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 (二)公告文稿是否如实反映客观情况,是否存在虚假记载或不实陈述; (三)公告相关备查文件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等虚假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08〕38号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第一季度 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2008年第一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季报”)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季报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发布的与本次季度报告有关的各项规定,按照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本次季报。 - 1 -

二、本所上市公司应当在2008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本次季报披露时间不得早于2007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预计不能在2008年4月30日前披露本次季报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告未能如期披露本次季报的原因、解决方案和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将自2008年5月1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三、上市公司应当通过本所业务专区向本所预约本次季报的披露时间。本所将根据均衡披露的原则,在公司预约的基础上每日最多安排50家公司披露本次季报。公司预约披露情况将在本所网站公开披露并及时更新。 公司应当按照与本所约定的披露时间披露本次季报。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确定新的披露时间,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变更。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四、本次季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上市公司如存在已披露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且相关审计意见所涉事项在前次定期报告披露时尚未解决的,应当在本次季报正文 3.2“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中说明2008年第一季度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 - 2 -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2017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开发行且在本所上市债券的现券交易、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交易,是指采用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交易品种、方式与时间 第四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债券品种,可以进行现券和回购交易。 第五条债券现券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但

在申请上市时不能同时符合《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3.1.2 条所列条件的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品种债券的交易应当采用协议大宗交易等协议交易方式。 债券回购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债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债券采用协议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债券采用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5至15︰30。 第六条债券现券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当日买入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三章债券现券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七条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值为1张。 第八条债券现券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 第九条债券现券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第十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净价交易的方式,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全价交易的方式。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风险警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风险警 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降低市场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关于执行<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补充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现就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有关风险警示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以下简称“退市风险警示”)。 本所对公司股票实行上述特别处理,是为了充分揭示其终止上市的风险,上市公司在上述特别处理期间的权利义务不变。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 (一)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二)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或公司主动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 (三)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对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改正的; (四)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定期报告")的; (五)处于股票恢复上市交易后至其披露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期间的。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通知所称“退市风险警示”是在《上市规则》第九章规定“特别处理”基础上增加的一类特别处理,其主要措施为在其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突出显示。在退市风险警示期间,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在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消除之后,上市公司应当向本所申请撤销该特别处理,并应按照本所要求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前一交易日做出公告,公告日其股票及衍生品种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撤销其股票简称中的“*ST”。 如果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后,上市公司仍存在《上市规则》第九章规定应予特别处理的情形,其特别处理的实行和撤销仍按《上市规则》第九章的规定执行。 四、上市公司出现本通知第二条第(一)、(二)项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当年审计报告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本所自公司披露该年度报告首个交易日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对其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FBM-CLI-CS-7451)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第一条为明确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协议回购的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所称协议回购、资金融入方和资金融出方(以下统称“回购双方”)以及协议回购的交易要素等均按《暂行办法》定义。资金融入方为出质方,资金融出方为质权方。 第三条回购双方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协议回购,认可并自愿遵守深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接受深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自律监管。 第四条回购双方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申报,交易系统确认后生成的成交数据是回购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回购双方应当认可并遵守相关约定,确保相关账户的资金或质押券在结算时足额。 交易系统根据深交所业务规则对符合形式要求的协议回购相关申报进行确认,不对申报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五条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回购双方同意,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 第六条投资者参与协议回购交易应当确保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参与者应当根据深交所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七条资金融入方的权利主要包括: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上市公司监管透明度,明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的认定标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等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所对主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信息披露违规 第三条 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本所予以公开谴责。 第四条 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的,本所予以公开谴责: (一)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情节严重的; (二)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情节严重的,或者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三)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但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四)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公司改正后涉及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情节严重的。 第五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违规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本所予以公开谴责: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业绩预告及其修正公告,或者披露的业绩快报、业绩预告及其修正公告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重大差异的; (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涉及资产金额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的; (三)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涉及年均营业收入金额超过人民币1亿元,且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0%以上的; (四)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涉及损益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的; (五)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涉及交易金额超过人民币1亿元,且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的; (六)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涉及交易金额超过人民币1亿元,且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以上的; (七)因涉及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及其他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八)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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