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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

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

附件1

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

序号名称基本特征数量提取部位提取方法提取人备注

见证人:办案单位(盖章)

提取人:年月日年月日

火灾痕迹物证的发现提取与检验_李云波

安防科技安全技术与管理 www.secumag.com20119 -18- 火灾痕迹物证的发现提取与检验 李云波 公安消防部队昆明指挥学校,云南,650208 【摘要】收集火灾现场痕迹物证是火灾事故调查中认定火灾原因,明确火灾性质的重要工作,本文结合火场勘察的实践经验,对火灾痕迹物证的发现和提取工作进行了总结,对火灾痕迹物证的检验方法和要求做了简要说明。 【关键词】火灾痕迹物证发现提取检验 一、引言 认定火灾原因,必须有可靠的证据,没有证据,一切推测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火灾调查人员现场勘查的目的就是对那些能够证明火灾蔓延路线、起火点位置及起火原因的那部份物证进行发现和提取,火灾现场勘查的主要任务就是证据的发掘、收集和检测。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大量的理化检测方法被应用在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物证检验成为火灾调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火灾痕迹物证发现和提取的方法 火灾事故调查不同于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刑事案件现场保存相对较为完整,而火灾现场一般破坏较大,一方面火灾的燃烧过程对现场的破坏会使能够证明火灾蔓延的痕迹被烧掉,难以判断火势蔓延方向;另一方面火灾发生后,现场被困人员撤离、抢救物品以及消防队员到场后进行火灾扑救都会对现场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这些因素增加了对火灾原因准确认定的难度。目前,我国从事火灾调查的技术人员对火灾现场的燃烧痕迹研究较多,而对火灾痕迹物证的发现、提取和研究重视不够,这与许多地区不重视火灾调查的技术工作,调查仍停留在经验型基础上有很大的关系。这种经验型工作大多局限于对火场痕迹的直观判断上,缺少物证检验的意识和能力,往往造成许多失误。同时由于一些具有研究价值的起火物证没得到有效的发掘和应用,使消防科研特别是火灾原因技术鉴定工作的开展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研究火灾现场痕迹物证的形成机理和产生的环境,是判明起火原因的关键,而火灾现场痕迹物证的发掘和提取是这一关键性工作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 (1)火灾痕迹物证的发现 火灾痕迹物证是指能证明火灾发生原因和经过的一切痕迹和物品,包括烟熏痕迹、倒塌痕迹、液体燃烧痕迹、短路和过负荷痕迹、火场尸体、炭化痕迹等等。火灾痕迹物证的发现和寻找,可根据不同的火场采取不同的步骤。但是无论对什么样的火场,在进入火场实地寻找物证之前,都必须向有关人员了解起火原因、起火点和物质燃烧发展变化的情况,掌握线索,做到心中有数;明确搜寻目标,尽量避免勘查过程中人为的破坏。在搜寻过程中,特别是接近起火点部位时必须做到“三细”:即细扒、细看、细闻。应该使用双手或用铁丝制成小扒手细致地扒掘,绝对禁止在扒掘起火部位时使用锹、镐等较大的工具。在扒掘中发现堆积层中有较大的物体以及长形物体时,不能搬撬或拉出,防止搅乱堆积物的层次,应将它们保留,不使它们自然跌落或翻倒。然后将上面和周围的堆积物清除,细心地观察,检验得出结论后再将其搬出。扒掘中发现可疑物质,必须细心观察、嗅闻,辨别其种类、用途及特征。在清除物证的尘埃时,不要用手剥,要用

犯罪现场痕迹物证的发现和提取

犯罪现场痕迹物证的发现和提取 第一节发现提取痕迹物证的原则 1. 先静观后动手; 2.先记录后提取; 3.先地面后高处; 4.先外表后内部; 5.先重点后一般; 6. 先易消失后稳定。 1. 先静观后动手:即检查现场上各种物体时,要先做静态观察,寻找痕迹物证,然后再翻转移动物体进行细致检查。 2. 先记录后提取:是指勘查人员发现痕迹物证时,先用现场记录的方法,将痕迹物证所在位置、状态等固定下来,然后再做提取。 3. 先地面后高处:是指勘查人员寻找痕迹物证时,必须首先从地面开始,然后再检查高处的物体,进一步寻找发现痕迹物证。 4. 先外表后内部:是指勘查人员勘验检查现场上的各种客体时,必须首先检查客体外表,然后再检查客体的内部。 5. 先重点后一般:是指勘查人员勘验检查现场时,必须首先勘验现场重点部位和重要客体,然后检查一般部位和一般客体。 6. 先易消失后稳定:是指勘查人员勘验检查现场时,必须首先勘验提取容易消失和容易遭到破坏的痕迹物证,然后再勘验提取较稳定的痕迹物证。 第二节痕迹物证发现提取的基本方法一、潜在手印物证的发现提取方法(一)手印物证的发现方法 1、严格遵守勘验的程序和方法。现场勘查人员要全面、客观、准确地分析案犯的活动过程和可能接触遗留手印的部位,认真负责、耐心细致地去寻找发现手印。先重点后一般;先静观后动观;先观察后显现;先戴手套后拿动。 2、必须设法保全手印不被破坏A 及时保护好现场; B 禁止非现场勘验人员触动现场物品; C 不要随意触摸现场物品; D 对已发现的手印,用色笔划出明显标记; E 对提取的手印要妥善保管; F 用其它方法处理手印前应先照相; G 照相提取的手印原物要保留一段时间; H 提取、包装带有手印的物品时方法要正确。 3、观察寻找手印的方法(1)立体手印和平面有色手印好观察 (2)无色潜在手印: A 透射光观察法,适用于透明体 B 反射光观察法,适用于透明体和有光泽的非透明体。 C 哈气法,适用于有光泽、吸湿性较弱的透明体或非透明体。 D 借助灯光观察,如:蓝光灯(激发)或紫外灯(矿物油、动植物油、精斑、阴道分泌物) (二)潜在手印的显现方法手印显现方法一览表 1、遗留手印客体——渗透性——血手印——DFO 、茚二酮、茚三酮、四甲基联苯胺 2、遗留手印客体——渗透性——汗液手印——DFO 、茚二酮、茚三酮 3、遗留手印客体一一非渗透性一一血手印一一BBI、EOS、四甲基联苯胺 4、遗留手印客体——非渗透性——汗液手印——光源、粉末、碘熏、松香熏、502 胶、502 染色等 灰尘手印显现:直接拍照、静电吸附法、JB 染色法、硫氰酸钾熏显法汗液手印的显现(重点)1、粉末显现法(常用) 1.1 显现机理

现场法医物证检材的发现和提取心得体会

现场法医物证检材的发现和提取心得体会 主任法医师为我们带来了《现场法医物证检材的发现和提取》的精彩讲座,使我受益良多。法医物证检材是指来源于案(事)件现场,并可进行法医物证、DNA检验,从而能为侦查提供线索、为法庭提供证据的生物样本,或含有、承载可进行法医物证、DNA检验的生物样品的物品。 物证检验的基本过程包括从发现检材到检验、做出鉴定结论的全过程,主要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在案件勘查或案件调查过程中完成,通过对案件发生现场,犯罪嫌疑人住所、活动场所、衣物、用品等进行勘查,对发现的检材进行观察、记录、拍照、录像并制定恰当的采集、保存方案。 第二阶段为实验室检验鉴定,这一阶段是对现场收集的可疑样品及举证需要的参考样品进行检验,重点解决个体识别,即判断现场采集的法医物证检材来自何人。 法医物证检材包括人体各种体液与组织,具有容易变性、变质、降解和腐败的特点。 在物证鉴定中,处理各类陈旧、腐败检材,解决检材本身的不确定性是鉴定成功的关键。因此,在检材送达实验室检验鉴定之前,办案人员应该尽量保存好法医物证检材,尽量缩短送检时间。 一、检材发现 1.现场勘查过程中,全面仔细搜寻检材非常重要 2.发现检材,第一时间原位拍照或拍摄录像资料,结合测量、绘图等手段详细记录现场原始状态 3.在进行详细记录后,方可移动和提取检材 4.应力求做到全面、充分和仔细 5.要注意改善照明条件,仔细观察拐角、缝隙等隐蔽部位 (一)血痕 薄层血痕,为褐色斑痕,局部量大的血痕形成暗褐色血痂。血痕常可见于现场地面、墙面、墙角、家具、衣服、鞋袜、被褥、蚊帐、凶器、石块、砖头、泥土、木棒、工具、窗台、窗玻璃、门把手、水龙头开关、植物叶茎表面、头发、指甲缝等处。 作案人处理过的现场,特别注意观察家具脚、缝隙,家具下的地面,家具挡住的墙角,木板缝隙,垃圾桶内外壁、桶底,照明不好的地面,墙面等地方。仔细观察现场和嫌疑人住所找到的各种刀具、工具的凹槽、缝隙,鞋底和鞋面缝隙。 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车辆,仔细观察轮胎、车底盘、挡泥板、撞击变形处附近等隐蔽部位。现场勘查过程中应配备便携式照明工具。黑暗现场的血痕,可用鲁米诺(luminol)喷雾寻找,血痕发荧光。 (二)精斑 性犯罪案件必须常规提取受害人阴道拭子。 现场的精斑可出现在于受害人衣裤、卫生巾、被褥、手帕、卫生纸、草席,及受害人腹壁、大腿、阴毛等处。 精斑的形状不规则,颜色因附着物不同而有所差异,在白色的衣裤或床褥等布类物品和卫生纸上,呈淡黄色不规则型,周边颜色稍深,触之较无斑痕处更硬。 浓稠的精斑呈灰白色糨糊状痂块。 深色布上的精斑不易发现,在质料松软的深色布料上的精斑,触感发硬明显。 精斑在紫外线灯光下呈银白色带淡紫晕的荧光。 受害人对案件发生过程的描述对发现精斑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根据受害人提供的情况可对重

贵州省命案卷宗评分标准(2019版)

附件二 贵州省命案卷宗评分标准 (2019版) 本评分标准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及相关司法解释、法律规定,从受案、立案、撤案程序,强制措施,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辨认、破案经过,证据的综合审查和运用,技术侦查,补充侦查,文书制作,加分项目等14个方面进行考核。每个卷宗基础分为100分,不符合规定的按标准扣分,各部分分值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一、受案、立案、撤案程序(共3分) 1.证明案件来源的《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及询问笔录、《移送案件通知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报案材料或询问报案人笔录等有关材料应收集未收集的,或犯罪嫌疑人拨打电话报警(委托他人报警,或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的)未附报警单、受委托人证言等的,或证明案件来源的材料存在矛盾且未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每起扣1分。 2.应出具未出具《受案回执》的,每份扣0.2分。

3.应当依法开展初查工作未开展的,或应当依法立案侦查未开展的,或被检察机关监督立案的,每起扣1分。 4.应当撤案未撤案的,或应当终止侦查未终止侦查的,每起扣1分。 二、强制措施(共3分) 5.适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每人(次)扣1分。 6.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撤销、变更、解除未依法履行审批的,或未开具相应文书的,每人(次)扣1分。 7.执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主体、对象、地点、时限、方式或措施不合法的,每人(次)扣1分。 三、物证、书证(共18分) 8.通过非法搜查、扣押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方式非法获取的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每件扣0.5分;不能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每件扣3分;致使不能定案的,全卷记0分。 9.采取搜查、调取、扣押、查封、查询、强制检查、强制提取或提取秘级文件等方式获取的物证、书证,未履行审批或未制作相应法律文书的,每份扣0.5分。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提取及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 提取及鉴定 WTD standardization office【WTD 5AB- WTDK 08- WTD 2C】

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与理赔: 第四章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提取及鉴定 第一节概述 一、痕迹物证的基本概念 所谓痕迹物证是能够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物证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在交通事故中一般为车辆、散落物,以及留有事故痕迹的物品等。 痕迹物证是以它的存在情况、形状、质量、特性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因为痕迹物证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具体物品,比较容易查明,不像其他证据那样容易受到主观因素和其他复杂情况的影响,所以可用来审查其他证据的真伪。 在这里,需要单独说明痕迹的概念。痕迹是事物运动过程中遗留下来的影像或形象。公安、司法部门所研究的痕迹是专指犯罪行为所留下来的各种影像或反映形象,这些统称为犯罪痕迹。这些痕迹,有的反映着作案活动过程和手段,有的则反映着作案人本身以及使用工具(如车辆)的形貌和特征,且均可用来证明犯罪事实,甚至证实犯罪人。 由于犯罪痕迹所反映的对象不同,在案件中解决的对象不同,形成研究工作的不同领域,因此又把痕迹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类。 1.广义的痕迹 广义的痕迹,是指犯罪活动所引起(现场范围内)的一切变化而遗留下来的各种影像或反映形象。例如,伤害人身形成的伤痕、血迹;毒害人命中的毒品和尸体;交通肇事后车辆的附加痕;撬门压锁被破坏而变形的钌铞和门框上凹痕;被翻动过的箱、柜、抽屉的凌乱状态;走动和接触物体时所留下的足迹、手印;罪犯在犯罪现场遗留下的工具、枪弹、烟头、纸片,或者从身上掉落的纽扣、毛发、分泌物、呕吐物和碎末、附着物、气味、颜色等。这些痕迹的存在可以提供研究犯罪实施过程,分析案情性质和其他具体情节的重要材料,有的则可以提供检验鉴定的物质基础,因此在侦查案件中能起到重要作用。 广义痕迹不可能只由一门痕迹技术进行研究,有一些是法医检验的对象,有的则是刑事化学、刑事物理学、现场勘察学或者其他科学的研究对象。 2.狭义的痕迹 狭义的痕迹,是指犯罪活动中使一客体作用于另一客体,前者引起后者发生形态的变化而遗留下来的反映形象。前者叫做造型客体,后者叫做承受客体。承受客体上的痕迹以各种形式反映着造型客体接触部位的外表形态、结构特征或动作特点,因此称之为形象痕迹。研究形象痕迹可以解决同一认定问题,即可以确定痕,迹是何人何物所遗留。所以,这种痕迹是痕迹检验技术的专门研究对象,而研究其他痕迹通常只是解决种属认定问题,如一种车辆 粘附另一种车辆的油漆色。物体的物质也是种属的认定问题,种属认定在特定条件、环境中可起的证据作用不可忽视。 二、痕迹物证的基本类型 交通事故遍及城乡,现场状况千差万别,事故痕迹物证种类繁多。根据痕迹物证的形态和形成机制大体可分为:

六痕迹物证的提取

第一节犯罪痕迹物品的定义和种类 一、犯罪痕迹物品的定义 (一) 犯罪痕迹的定义 犯罪痕迹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这里所说的是狭义的犯罪痕迹,是指与犯罪有关的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反映形象,一般是由于人与人,人与物体或物体与物体之间相互作用而产生的,大多数以印纹、印迹、擦痕、标记、裂纹或沉积物的形式存在。痕迹的形成需要具备三个基本要素,即造型客体、承受客体和作用力,其表现形式是各种反映形象。痕迹是以其外部形象特征来证明案件的某一真实情况的。常见的犯罪痕迹有手印、足迹、工具痕迹、枪弹痕迹、车辆痕迹、牙齿痕迹等。 (二) 犯罪相关物品的定义 犯罪相关物品,是指与犯罪有关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实物。犯罪相关物品是客观存在的事物,是与案件存在某种联系的事物,并且是对证明案件有着实际意义的客观事物,如犯罪工具、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物质客体、泥土、纤维、油脂、木屑、金属碎屑、各种残渣等细微物质。相关物品的最大特点是客观性很强,一经收集保全后,可以长时间保持其原有形态,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有力证据。 二、犯罪相关物品的种类 (一) 一般物品 一般物品,是指在现场勘查中发现的,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客观实在的物体,是以其外部形态特征、字迹特征或者物质属性、存在状况等来证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如作案工具,是以其外部形态特征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而对毒物的认定,是通过其物质属性来确定的。犯罪相关的一般物品,储存着大量有关案件事实的信息,有可能成为证明案情的证据。 (二) 书面材料 (三) 视听资料 (四) 微量物质 三、收集犯罪痕迹物品的意义 (一) 犯罪痕迹物品是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 犯罪痕迹物品可以验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书面证据的可靠性 (三) 犯罪痕迹物品包含着大量的犯罪信息,是进行现场分析的依据 犯罪现场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客观反映,是以犯罪痕迹物品为表现形式的。犯罪现场还是一个犯罪信息“宝库”,通过对现场犯罪痕迹物品的分析,可以获取大量的犯罪信息,为现场分析提供依据。 1.提供有关犯罪事实的信息。犯罪事实是指证明一种犯罪发生的那些基本事实。如现场上的尸体、血迹和凶器都是证明凶杀案件发生的基本事实。 2.提供作案方式的信息。现场犯罪痕迹物品的状况能反映出犯罪分子的作案方式,如进入室内的方法、撬锁的方式、作案目标的选择等,有时还可通过犯罪分子作案方式的习惯性,进行并案侦查。 3.提供某人与犯罪现场之间联系的信息。 4.提供犯罪分子个人情况的信息。

公安机关物证鉴定规则修订稿

公安机关物证鉴定规则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

公安机关物证鉴定规则?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公安机关物证鉴定程序和鉴定人的工作,提高鉴定水平,确保鉴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 第二条【定义】本规则所称物证鉴定,是指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按照技术规程,运用专业知识、仪器设备和技术方法,对受理委托鉴定的检材进行检查、验证、鉴别、判定,并出具检验鉴定结论的过程。 ? 第三条【鉴定范围】物证鉴定机构受理鉴定的范围,应当是与查明或者证明案件、事件有关的人身、尸体、生物检材、痕迹、物品、气味,以及文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 第四条【鉴定原则】物证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遵循科学、客观、及时、准确、安全的原则,保证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

第二章物证鉴定机构的职责 ? 第五条【上下级关系】上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对下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的业务工作负有管理、监督、考核、指导的责任。 ? 第六条【各级鉴定机构】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应当按照系统管理、属地管辖、分工负责和逐级受理的原则,在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鉴定工作。 ? (一)公安部物证鉴定机构,主要负责受理中央、公安部交办,省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委托的鉴定,以及省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请求复核的鉴定。 ? (二)省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主要负责受理本辖区重大疑难案件、事件等有关的鉴定,以及地市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请求复核的鉴定。 ? (三)地市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主要负责受理本辖区案件、事件等有关的鉴定,以及县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请求复核的鉴定。? (四)县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主要负责受理本辖区案件、事件等有关的常规鉴定。

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

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保存与送检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保存与送检。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及院校系统的法医物证检验。 2 总则 本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使法医物证检验的检材提取、保存与送检有一个统一的规范的要求,为法医物证检验提供良好的检材,适合检验要求,使检验取得成功;也为复核检验部门提供需要的检材。 3 术语 法医学物证检材:凡是与案件有关并可为侦察提供线索、为审判提供证据,能揭露和证实案件性质的生物物品皆为法医学物证。一般包括:人体残存组织、分泌物或排泄物以及常见的家畜家禽动物组织,如血液(斑)、唾液(斑)、精液(斑)、毛发、骨骼、阴道分泌物(斑)、尿液(斑)、汗斑、粪便、羊水、恶露、乳汁(斑)、鼻涕(斑)、痰液(斑)、人体软组织、呕吐物。法医学物证所附着的物品等称为法医学物证检材(下简称检材)。 4 法医学物证检材提取的一般规则 4.1 检材均应直接提取,易携带物品整体采取;不易携带物品提取附着检材的部位。

4.2 根据检材附着的不同载体,应用擦拭、剪切、刮削、吸敷、浸泡、锯凿、挖取等方法提取。 4.3 不同部位的各种检材应分别提取,单独包装,使用标准的物证袋或物证标签贴封,作好标记和编号。 4.4 提取的检材必须详细登记:案件名称;提取地点及时间;提取方法;检材名称;数量、形状、颜色;提取人;保存方法。4.5 检材提取者必须戴手套持洁净器具,如刀、剪、镊子或竹木类工具等取材,禁止赤手触摸检材。 4.6 凡是从各种载体上提取的检材,均应提取检材附近的空白材料。 4.7 提取的新鲜体液保留部分尽快检验,其余部分应制成纱布斑迹;人体组织应干燥或冷冻保存。 4.8 提取的各种体液性的检材应在阴凉通风处自然干燥成纱布斑迹,禁止加热烘干。 4. 9 提取的检材在包装和携带运送过程中应避免互相磨擦、冲撞及失落,易碎检材防止挤压和震动,易散失的检材严密包装。 5 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方法 5.1 血液及血痕的提取 5.1.1 各种纺织物品上的遗留血痕,小件的可以整件提取;如不便整件提取或血痕附在较大件的物品上可以将血痕剪下送检并记录其所在部位,同时剪取血痕附近的空白织物一并送检。

现场痕迹物证和作案的关系

现场痕迹物证和作案的关系 08本科大队刑事技术二区队朱琦元 0804409 【摘要】现场痕迹是反映作案的最直接的体现,研究现场痕迹物证和作案的关系是侦破案件的重中之重。物证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之一,在证据证明中占有极其关键和重要的作用。物证研究是指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和成果,对侦察活动中收集到的某些物证进行科学分析和鉴定,用以解释和回答它们与案件或案件中的人与事之间的关系,也包括回答罪与非罪问题,提示事物真相,将侦察工作引向深入。物证让客观事物来说明犯罪,让看得见的事实使百姓心服口服,从而避免不必要的警民纠纷。 【关键词】现场痕迹物证刑讯逼供证据意识 多年以来,由于我们一部分民警在办案过程中缺乏证据意识,运用一些诸如“刑讯逼供”那样的方法来获得破案成果,结果导致的是仇警情绪的高涨并且因此给我们公安形象带来了相当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去了解一下有关证据方面的知识对于一名立志成为人民警察的学生来说是十分有意义的。而物证在证据中的地位是极其重要的,应为他有不可辩驳的客观性,能使人们跟容易接受他的证明力。何况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证据在我们民警办案过程中表现得越来越重要了。同时,对民警在物证方面的素质与能力要求也越来越高了。物证让客观事物来说明犯罪,让看得见的事实使百姓心服口服,从而避免不必要的警民纠纷。然而,物证的范围是极其广阔的,我们无法一一例举。所以我们就将几个比较重要的物证方面的内容进行了研究。 在刑事案件中,现场发现的痕迹物证既可能是案犯在作案的时候留下的,也可能是事主或进入现场的有关人员留的,还可能是案犯平时接触时就已经留下的。如何把这些痕迹科学区分开来是研究现场痕迹物证和作案关系的目的所在。我们要明确每个现场的痕迹物证的性质,从中科学地甄别出可以证明是案犯作案是留下的痕迹物证。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提取及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与理赔: 第四章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提取及鉴定 第一节概述 一、痕迹物证的基本概念 所谓痕迹物证是能够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物证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在交通事故中一般为车辆、散落物,以及留有事故痕迹的物品等。 痕迹物证是以它的存在情况、形状、质量、特性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因为痕迹物证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具体物品,比较容易查明,不像其他证据那样容易受到主观因素和其他复杂情况的影响,所以可用来审查其他证据的真伪。 在这里,需要单独说明痕迹的概念。痕迹是事物运动过程中遗留下来的影像或形象。公安、司法部门所研究的痕迹是专指犯罪行为所留下来的各种影像或反映形象,这些统称为犯罪痕迹。这些痕迹,有的反映着作案活动过程和手段,有的则反映着作案人本身以及使用工具(如车辆)的形貌和特征,且均可用来证明犯罪事实,甚至证实犯罪人。 由于犯罪痕迹所反映的对象不同,在案件中解决的对象不同,形成研究工作的不同领域,因此又把痕迹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类。 1.广义的痕迹 广义的痕迹,是指犯罪活动所引起(现场范围内)的一切变化而遗留下来的各种影像或反映形象。例如,伤害人身形成的伤痕、血迹;毒害人命中的毒品和尸体;交通肇事后车辆的附加痕;撬门压锁被破坏而变形的钌铞和门框上凹痕;被翻动过的箱、柜、抽屉的凌乱状态;走动和接触物体时所留下的足迹、手印;罪犯在犯罪现场遗留下的工具、枪弹、烟头、纸片,或者从身上掉落的纽扣、毛发、分泌物、呕吐物和碎末、附着物、气味、颜色等。这些痕迹的存在可以提供研究犯罪实施过程,分析案情性质和其他具体情节的重要材料,有的则可以提供检验鉴定的物质基础,因此在侦查案件中能起到重要作用。 广义痕迹不可能只由一门痕迹技术进行研究,有一些是法医检验的对象,有的则是刑事化学、刑事物理学、现场勘察学或者其他科学的研究对象。 2.狭义的痕迹 狭义的痕迹,是指犯罪活动中使一客体作用于另一客体,前者引起后者发生形态的变化而遗留下来的反映形象。前者叫做造型客体,后者叫做承受客体。承受客体上的痕迹以各种形式反映着造型客体接触部位的外表形态、结构特征或动作特点,因此称之为形象痕迹。研究形象痕迹可以解决同一认定问题,即可以确定痕,迹是何人何物所遗留。所以,这种痕迹是痕迹检验技术的专门研究对象,而研究其他痕迹通常只是解决种属认定问题,如一种车辆粘附另一种车辆的油漆色。物体的物质也是种属的认定问题,种属认定在特定条件、环境中可起的证据作用不可忽视。 二、痕迹物证的基本类型 交通事故遍及城乡,现场状况千差万别,事故痕迹物证种类繁多。根据痕迹物证的形态和形成机制大体可分为: 1.附着物类型 交通事故发生后,粘附在肇事车辆、尸体以及其他物体表面能够证明事故状况的物质,叫做事故附着物。在事故发生过程中,车辆、人员或其他物体的接触部位会发生物质的脱落和转移。肇事双方表面物质的类型、事故作用力大小、方向可以决定这种物质的转移过程。由于形成事故附着物的条件不同,肇事双方接触部位的物质,有时呈单向转移,有时为双向

试述微量物证的发现与提取

试述微量物证的发现与提取 微量物证是指作为证据的一定细小物质的总称,由于微量物质量小质微,易遗留在现场且不易消除。因此,发现与提取微量物证对整个现场勘查过程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作为微量物证的微量物质,是犯罪活动所遗留在现场及其相关区域,有的是遗留在犯罪嫌疑人身上及其周围,被害人身上等等。具体的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现场进出口 现场进出口往往遗留有大量的物证,如犯罪分子在攀登、越墙时将鞋子上沾有的泥土、油漆、衣裤或手套上的纤维、毛发等物质足蹭、擦在墙上、窗台上等等,若门、墙等进出口的障碍物是被工具破坏的话,则在被破坏客体及罕附有微量金属屑、涂料碎片、木屑,作案工具表面的物质也会转移到被破坏客体上,若门、窗户、锁均无破坏,未发现其他出入口则要注意门锁有无自配钥匙所留下的擦划痕迹,可先排除划痕物质是否为原配钥匙所留。 二、犯罪现场的中心区域

犯罪分子最有可能侵害的客体及可能触动的部位是勘 查现场工作的重点,例如入室盗窃中,被破坏客体就有可能沾附有犯罪分子的衣服、手套上的纤维、工具碎屑,头发、划破皮肤滴落的血滴。 如果被侵害客体是人,则被害人有可能与犯罪分子发生 搏斗,现场地面、墙壁、门窗家具等表面都可能留下碰撞、磨擦的痕迹,并留有犯罪分子的毛发、纤维、体液等细微物质,应结合实际案情分析观察被移动、触摸过的物品,从中发现异常和可能的微量物证附着物。 以往的勘查工作我们重视痕迹物证如指纹、脚印等等, 这仅是对于痕迹形态而言,对于提取痕迹形态同时,要特别强调发现:提取其中的微量物证,一方面应仔细检查其表面是否有微量附着物如泥、杂草及劳动作业场所带来的矿渣、煤屑、金属碎片等等,这有助于我们推断犯罪分子的职业、工作环境。另一方面,要注意现场的物质是否会沾附在犯罪分子的鞋底上被带走,如地毯纤维、涂料碎片、玻璃残粒等等,能缩小侦查范围、确定犯罪嫌疑人。 在凶杀案件,尸体是物证的丰富来源之一,除一般的法医的法医尸检外,还应对尸体穿的衣服、鞋袜及头部、脸部、手脚、指甲、头发、口腔、阴道、呕吐物作仔细检查,死者口中、鼻腔可能会留有吸入的砂石、粉尘、煤灰、游生物、水草等;死者生前与犯罪分子搏斗,则死者身上、手上、指甲缝都可能

刑事文书式样及填写要求

刑事案件现场勘查、检查、搜查法律文书式样及填写要求: (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整理) 一、相关规定: 1、在刑事案件中,相关的容易混淆使用的程序有三个:1、现场勘验、检查; 2、人身检查; 3、搜查。三者的适用范围、实施人员、审批程序、文书填写要求均有所不同:(见后附比照表) 2、根据一部两院《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书证、物证,未附有勘验、检查、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该规定已成为办理所有刑事案件的指导性文件。 二、填写要求: (一)、现场勘验、检查: 1、现场勘验必须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必要时制作《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在现场勘验过程中同时进行检查的,应将检查内容和检查结果写入《现场勘验笔录》,不必单独制作《检查笔录》。 2、勘查过程要记载现场和勘查的具体情况,如现场的空间、方位、大小及建筑布局,物体的摆放、陈设情况,犯罪工具及其他物证、痕迹的具体位置、种类、分布情况及提取方法,现场物品损坏情况及被害人情况,以及其他变动或异常情况。对于性质不同的案件,要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有针对性的进行勘查。 3、侦查人员对现场情况的分析意见,不能记录在笔录中,应写在

《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中。 4、“指派/报告单位”一栏中,由上级机关由上而下的指派某单位前往现场勘查的,定为“指派单位”;由勘验部门先进行勘验,然后自下而上的报告的,定为“报告单位”;一般填写“济南铁路公安处”或“济南铁路公安处信息指挥中心”,由其它单位指派或向其他单位报告的,也可以填写其他单位。 (二)、人身检查: 1、人身检查必须制作《检查笔录》(万能笔录);强制人身检查时,还应制作《呈请人身检查报告书》(在案件管理系统更新前暂时使用旧文书),报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2、在人身检查中需要扣押的,还要制作《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指挥人员决定就行,不必制作《呈请扣押报告书》)。 (三)、搜查: 1、搜查必须制作《呈请搜查报告书》(在案件管理系统更新前暂时使用旧文书),报县级以上公安记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搜查证》、《搜查笔录》(万能笔录)。 2、在搜查中需要扣押的,还要制作《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指挥人员决定就行,不必制作《呈请扣押报告书》)。

电子物证最终版

本重点所有内容都为个人猜测,仅为大家复习提供一个方向,是非不再辩诉,此版为最终版本,之后不再更新。最后感谢万一组合、满红姐对本重点的付出。另选择题在题库中,估计题库总题在80~150之间,建议大家像做科一般多做两遍即能达到很高的正确率。 电子物证 填空题 1.电子数据的特点:表现形式的多样性与复杂性、依赖介质与无形性、易破坏性、易复制性、时限性、易传播性。 2.电子数据的审查:客观性审查、关联性审查、法律性审查。 3.电子数据取证:现场勘查检查、远程勘验、电子物证检验。 4.电子物证的固定方法:完整性校验方法、备份方法、封存方法。 5.电子物证检验:提取数据、检验数据、分析数据并得出结果、形成鉴定文书4个阶段。 6.电子物证检验的常用技术和工具 ①保全备份技术及工具镜像——Linux dd 命令、Encase、Forensic Toolkit、SafeBack、NTI;硬件克隆——The Forensic Dossier、DC8201、Image MASSter Solo-IV ②数据擦除技术及工具同上 ③数据恢复技术及工具FinalData。EasyRecovery。FileRecovery。PhotoRecovery。Encase。Forensic Toolkit。GetFree。R-Studio ④数据搜索技术及工具Encase。Forensic Toolkit。X-Ways Forensic资源管理器 ⑤密码破解技术及工具Encase。Forensic Toolkit。X-Ways Forensic ⑥文件一致性检验技术及工具Encase。Forensic Toolkit。MD5SUM 7.存储介质的擦除:存储介质的擦除标准(ChinaBMB21-2007 (6次))、命令擦除法、软件擦除法、硬件擦除法 8.保全备份:命令备份法(#dd if=/dev/hdb of=/dev/hdc)软件备份法、硬件备份法9.电子物证检验工具encase: ①案例文件:一个案例详细信息的文件②证据文件:encase分析方法的核心部分是证据文件 ③哈希值:根据文件或磁盘内容生成的用于描述文件唯一性的数字,即数字指纹 ④文件签名:.doc、.jpeg ⑤文件松弛区:文件逻辑结束位置和物理结束位置之间的区域,这个区域的字节是以前文件残留下来的 ⑥GREP:#(0~9),?(重复0或者1次)详情P55,实际在多选题有出现过。10.电子物证检验与分析过程与对应表单:①案件受理——《鉴定委托书》《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封存电子证据清单》《委托鉴定检材清单》《原始证据使用记录》《鉴定受理登记表》《不予受理函》 ②检材的保存及处理——《送检(补充)检材和样本》 ③检验与分析——《鉴定管理流程表》 ④相关文书的形成与签发——《鉴定文书审批单》《备考表》 ⑤出庭等。 11.案例管理及证据操作 案例结构:由证据文件、案例文件、 encase程序配置文件3部分组成 证据操作:encase证据文件 (.e01、.e02、.e03)包含已获取的设 备内容,集合了可分析的元数据、设备 的哈希值以及所获得的设备内容;逻辑 证据文件(.101、.102、.103)包含了 在预览嫌疑计算机中的文件时,复制出 来的有代表性的个别文件;原始数据镜 像;单个文件包括目录 12.证据的分析与检验文本样式包括 ①ASCII:美国信息交换标准代码 ②GB2312:国标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汉字信息交换用编码) ③GB10830:国标10830汉字字符集 ④Big-5:大五码(繁体中文字符集)

痕迹物证在命案现场勘查中的分析与运用_由明文

2012年1月 辽 宁 警 专 学 报 Jan.2012 第1期(总第71期) JOURNAL OF LIAONING POLICE ACADEMY No.1(Sum.71) 80 痕迹物证在命案现场勘查中的分析与运用 由明文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研究生处, 辽宁 沈阳 110854) 摘 要:认真、细致、全面、系统地对命案现场进行勘查与检验,是侦破命案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有效地对各种命案现场中提取到的痕迹物证进行分析和运用,不仅可以确定整个命案案件的性质,据此判断出“当事”现场是否为第一现场,确定犯罪嫌疑人在整个现场中的作案过程,还可以直接认定犯罪嫌疑人或区分犯罪嫌疑人的主次,从而为侦查破案提供必要的方向和范围,为诉讼审判提供强有利的证据价值。 关键字:痕迹物证;命案现场勘查;作 用 中图分类号:D91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5378(2012)01 -0080-04 收稿日期:2011-08-13 作者简介:由明文(1984-),男,辽宁丹东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物证技术。 命案现场的勘查是刑事科学技术人员勘验与检查工作中最具挑战性的工作。在刑侦实践工作中,对命案现场中提取到的痕迹物证的分析与运用,不仅有助于确定案件性质,判断“事发”现场是否为第一现场,并据此推断出犯罪嫌疑人在整个现场中的作案过程,甚至可以直接认定犯罪嫌疑人或区分犯罪嫌疑人所要承担的责任。可见,站在刑事科学技术尤其是痕迹检验专业的角度,认真、细致、全面、系统地对命案现场进行勘查与检验,是侦破命案工作中的重要环节。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和大量涉及侦查破案文艺作品的广泛传播,犯罪分子作案手段日趋智能化、专业化,反侦查能力不断加强,刑事科学技术人员在命案现场提取痕迹物证的难度也在明显加大。因而,提高痕迹物证的分析与运用是侦破命案的关键所在。 一、痕迹物证的概述 所谓痕迹物证,是指能够以其外表结构、物体增减、位置变动以及状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客观存在痕迹。其属性是以其表面结构变化或形态改变而反映出的具体特征。痕迹物证是为区分与文件物证、人身物证和物品物证等而出现的名词。 (一)痕迹物证的种类和形成因素 痕迹物证从宏观结构上可分为立体痕迹物证和平面痕迹物证,根据造痕体不同可以分为人体痕迹物证(手印、足迹、唇纹、耳廓痕迹和牙齿痕迹等)、器械痕迹物证(工具痕迹、枪弹痕迹、车辆痕迹、纺织品痕迹和开破锁痕迹等)、动物痕迹。 由于各种痕迹物证的形态结构不同,形成痕迹物证的条件不同,因而形成痕迹物证的因素也有区别,主要是有造痕体、承痕体、作用力三个因素(平面痕迹还有中介质因素)。造痕体又称造型客体,是指留下痕迹物证的人、动物或物体,其表面结构、特征的来源有些是固有的,有些是外加的,在形成痕迹物证时,这些特征会不同程度地反映在痕迹物证之中;承痕体又称承受客体,是指在造痕体的作用下而出现的客体反映,是诸如木质、金属、泥土、塑料、玻璃等客体的表面结构、特征的反映体。其机械性能的不同,

公安文书写作格式

(行政刑事通用) 受案登记表 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附卷。

通缉令 ×公()缉字〔〕号 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在逃人员网上编号、身份证号码、体貌特征、行为特征、口音、携带物品、特长: 发布范围: 简要案情: 工作要求和注意事项: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1、犯罪嫌疑人照片、指纹。 2、犯罪嫌疑人社会关系。 3、DNA编号。 公安局(印) 年月日抄送部门: (注:此联用于对内发布)

通缉令 ×公()缉字〔〕号 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号码、体貌特征、行为特征、口音、携带物品、特长: 发布范围: 简要案情: 注意事项: 联系人、联系方式: 附:犯罪嫌疑人照片。 公安局(印) 年月日 (注:此联用于对外发布)

呈请报告书 第一部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身份证件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政治面貌(如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并写明具体级、届代表、委员)、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简历等〕。尚未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写明案件基本情况。如果涉及其他人员的,写明该人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呈请事项(立案,采取或解除强制措施、侦查措施,破案,侦查终结,撤销案件等需要领导批示的事项)。 第三部分:事实依据(详细叙述有关案件事实,并对有关证据进行分析)。 第四部分:法律依据(写明依据的具体法律规定)。 第五部分:结语和落款。 ﹡﹡﹡公安局 提请批准逮捕书 ×公()提捕字〔〕号 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等),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利用尸体上痕迹物证确定肇事车辆

利用尸体上痕迹物证确定肇事车辆 发表时间:2018-03-27T16:03:06.610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18年1期作者:王斌、尤亮[导读] 摘要:在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中,由于肇事逃逸、保护不当或其他原因,尸体常常被后来的车辆碾压形成二次或多次损伤痕迹。这类案件的现场勘查及尸体检验就需要我们解决各次痕迹的先后,确定第一肇事车辆的问题。 摘要:在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中,由于肇事逃逸、保护不当或其他原因,尸体常常被后来的车辆碾压形成二次或多次损伤痕迹。这类案件的现场勘查及尸体检验就需要我们解决各次痕迹的先后,确定第一肇事车辆的问题。本文联系在实际工作中的一些经验着重谈谈鉴定中如何从尸体上反应出的痕迹特征上区分并找出第一肇事车辆的办法。 关键字:现场勘查痕迹物证车辆 在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中,由于肇事逃逸、保护不当或其他原因,尸体常常被后来的车辆碾压形成二次或多次损伤痕迹。这类案件的现场勘查及尸体检验就需要我们解决各次痕迹的先后,确定第一肇事车辆的问题。本文联系在实际工作中的一些经验着重谈谈鉴定中如何从尸体上反应出的痕迹特征区分并找出第一肇事车辆的办法。 一、区分尸体上的痕迹物证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受害人身体受车辆碰撞产生的运动状态可概括为接触、飞行、滑动三个基本过程,有时还在此过程后形成碾压,在此过程中车身及路面在尸体上会有大量损伤痕迹,而车辆是一个有着相对固定形态的物体,不同的车辆有不同的轨迹、轴距、车身高度、车身形状、车轮的宽度、轮胎花纹等,使其在人体上形成的损伤痕迹与其他物体在尸体上形成的损伤痕迹比较时,在形态、方向、作用力上有其特殊性。在实际工作中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以及各种痕迹物证的综合分析一般可初步确定尸体上形成的痕迹是否是车辆形成的。并确定尸体是否被车辆碾压。 二、区分碾压痕迹的先后 在尸体衣着上轮胎花纹痕迹上判断先后碾压的顺序,由于车辆轮胎上粘附有大量泥土、灰尘及一些粘性物质,常在尸体衣服上形成加层印压痕,如在同部位有两次以上重叠印压痕,首先我们应从印痕的花纹特征、宽度、方向结合现场道路上的轮胎印痕,刹车痕等判断压痕是同一车辆不同轮子形成,还是不同车辆轮子所形成。对不同车辆形成的花纹印痕可通过显微镜下观察纺织纤维的倒向及粘附物的上下加层状况,确定其先后。从而确定车辆的先后碾压顺序。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由于第二次碾压时尸体一般呈平卧状,位置相对平整,所以第二次碾压形成的压痕一般比较平整,连续性较好,尸体上碾压痕与相对应的路面上的轮胎印压痕连接完整流畅,花纹反应较清晰。在尸体上有开放性伤口或口鼻腔等大量出血时,轮胎上有时还会印压上受害人流于现场地面的血迹,并在地面及尸体上形成一完整的血迹压痕带。而第一次与相应的路面轮胎印压痕的连贯性不好,一般很难看出车辆行驶的方向。在尸体上有出血时,由于人体出血有一定的时间而车辆撞击、碾压的过程只有1.1~1.3秒,在第一次碾压时轮胎上一般不会印压上受害者血迹。 寻找尸体上第一接触点结合现场各种痕迹物证推断车辆形态特征,确定第一肇事车辆。寻找到尸体上的第一接触点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交通肇事案中一般由车辆的外壳与人体发生接触,是人体倒地后才形成碾压痕迹,而车辆与人体最先产生接触的点即为第一接触点。在受害人被撞击倒地过程中由于身体的滚动、滑动,地面泥土、石子及车体外壳等常在尸体上形成表皮的带状擦伤及大面积的碰撞伤,车辆轮子的碾压常形成带状有规律性的有一定固定形态的压痕,一般能在尸体表面反应出轮胎花纹的部分形态,其痕迹带中尸体骨骼常形成粉碎性大面积骨折,其断端指向轮胎印压方向。而第一接触点由于是直接受到车壳体的撞击,力量较大常伴有尸体表皮的擦挫伤,皮下软组织淤血,严重的可致相应内部骨质断裂。与其他损伤相比较第一接触点有以下特征:(1)第一接触点尸体上的擦挫上没有连续性,损伤面及内部肌肉组织与周围表皮及内部肌肉组织有明显分界,尸体外衣上没有对应的轮胎花纹印压痕;(2)第一接触点尸体表上的擦挫伤有相对规则的形状,一般为平行或垂直于地面的条状有一定宽度的压痕,可反映出肇事车辆保险杠的形态或车壳体上凸起边沿形态;(3)第一接触点处如果为裸露皮肤,擦挫伤边沿内侧有时可见撞击时由车辆棱边上细小凹凸点挤压身体时肌肉组织弹性变形产生轻微滑动而形成的垂直于棱边的短细条状擦伤,其长短基本一致一端与棱边相连;(4)第一接触点致人体骨折时骨折面反应较为整齐,断折面积一般较碾压部位骨折面积小,常形成水平纵向错位,两断端错位方向与人身体直立时车辆撞击人体的作用力方向一致。 三、需要注意的问题 交通肇事形成的痕迹由于造痕客体多且不确定需要我们对每一个现场的道路状况、周围环境、刹车痕迹、肇事撞击残片、尸体检验综合分析才能做出正确的结论。寻找第一接触点时,要注意第一接触点有时是由多个点或面共同组成的。还要结合现场状况排除尸体被地面石块等物体挤压产生的痕迹。第一接触点的高度在测量时要考虑车辆行驶速度、路面状况及车辆减震系统所产生的误差,还应考虑到尸体所穿着衣服的厚薄、质地而使第一接触点在形状、力量、方向产生的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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