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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关于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的认定与处理-word版 (6页)

【2018-2019】关于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的认定与处理-word版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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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的认定与处理

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中,理论界与司法实务部门对涉案财物称谓不统一,认定不一致,处理结果也不一样,总是存在诸多争议。尽管《刑事诉讼法》刚修改不久,但其相关规定仍然比较模糊,问题较多。有鉴于此,本文拟对目前立法、理论与司法实务中关于涉案财物的认定与处理问题厘清思路,以飨读者。

一、关于涉案财物的认定

财物是指拥有的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物质财富,包括国家财产、私人财产。涉案财物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依法扣押、调取、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的与案件有关联的财物,主要包括: 取保候审保证金,扣押或查缴的现金和其他财物,提取、查扣的作案工具或违禁品。

关于涉案财物的规定,主要体现在部门法规中。最早的是1965 年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最新的是最高检201X 年制定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201X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 》,以及现行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涉案财物的处理也做出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1、除了依法确需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需要销毁的违禁品外,赃款赃物必须如实上缴国库,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2、对于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赃款,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后,需要上缴国库的,通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 3、作为证据的物品,应当列出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一起随案移送; 4、被指控人死亡的,追诉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发出通知,将其被冻结的存款、汇款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 5、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赃款赃物

在民法上,作为赃款的货币,属于物的一种,具有高度的替代性,又是典型的消费物,因此是一种特殊的物,所以一般将赃款赃物并列使用。赃款是赃物的一种特殊形式,有时亦简称为赃物。所谓赃款赃物,是指犯罪分子用非法手段获取的金钱,以及用非法手段获取的物资称作赃物。赃款赃物包含两种含义,一种含义是在违法的意义上使用,另一种含义是在犯罪的意义上使用。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及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及处理 作者:杨盛承发布时间: 2009-12-04 09:57:52 随着社会的进步,夫妻之间对财产关注越来越强烈,尤其是当涉及到财产分割以及财产继承时,因为财产关系到一个人的生存问题,当无法与他人共同生活时,最重要的就是财产该如何处理。特别是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涉及财产的问题日益突出,当然,我国《婚姻法》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为我们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本人试从审判实践角度出发对夫妻财产方面的一些问题进行一些研究,并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夫妻共同财产定义、特征及范围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或取得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所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

妻共同财产的主体。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4.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凡是重大财产问题,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方或双方获得的财产或收益,具体范围为:1、工资、奖金,以及以工资、奖金购置的各类动产、不动产。无论夫妻各方收入多寡,有无收入,均不影响他们对财产的共有权。2、从事经营活动的收益。无论从事承包、租赁、股份、个体等经营活动的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其生产、经营活动所得收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3、知识产权的收益。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等知识产权取得的相应经济利益,无论权利人是一方或夫妻双方,其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无论继承人、受赠人是一方或夫妻双方,其继承和受赠所得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但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属于该继承人或受赠人个人所有; 5、一方一个人财产投资产生的收益。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涉案财物管理浅析

所谓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刑事案件和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依法扣押、调取、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的与案件有关联的财物。主要包括:取保候审保证金,扣押或查缴的现金和其他财物,提取、查扣的作案工具或违禁品,行政案件预交款,行政复议保证金,抽样取证的财物,以及执法实践中依法保存的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财物。非涉案财物,又称代为保管财物,是指公安机关日常工作中除涉案财物外,出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安全等因素考虑,由公安机关代为保管的与案件事实无关联的财物。包括在接处警、案件调查过程中现场弃置的财物,群众拾遗的财物,无主财物以及违法犯罪嫌疑人随身携带的合法财物。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公安机关的形象,加强对执法环节财物的管理,是保障刑事、行政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和推进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为此,公安机关审计部门联合纪检、督察、法制等部门应加强对执法环节财物的专项审查监督力度。从历年审计调查情况看,多数一线执法单位能遵守国家财政法规和省厅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但也存在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现就公安机关在执法环节财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进行探讨,以寻求共同解决途径。

一、存在的问题 1、收取涉案财物的程序不规范。多数发生在治安行政案件中,对于暂扣标的较大,违法者又是外地人员的情况下,为了保证随后的行政处罚能顺利执行,往往采用未裁先收手段;有的属于超范围收取预交(暂扣)款,根据有关规定,《浙江省行政执法预收(暂扣)款票据》的使用范围:一是治安调解解决医疗费和损害赔偿需侵害人预交部分款项的;二是违反治安行政管理的行为人因客观原因需要在案件处 理期间离开案发地,愿意预交部分款项听候公安机关处理的;三是办理刑事、行政案件中的各类保证金。但在实际执法工作中,对于赌博、卖淫嫖娼等案件一般都对违法嫌疑人要求预交款项;有些暂扣款项由于证据单一,明知无法按法定程序处理,但为了种种原因,还是责令当事人先交预交款;有的扣押款项只有一份笔录,无完整案卷,有的单位甚至连笔录都没有,缺乏扣押合法性,属于违规扣押。 2、涉案款项处理不及时,造成长期挂账。主要是:1 )、对暂扣预交款项、暂扣物品处理不及时,如有的办案单位对十多年前扣押的款项未得到处理,二至三年扣押款未及时处理的情况较普遍。该退还的未及时退还当事人,根据《证据登记保存和行政没收的程序规定》,对预交款应在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结果,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被扣押财物退还当事人,否则就是违规扣押。由于各种

论对刑事涉案财物管理8897440

论对刑事涉案财物管理8897440

毕业论文题目:论对刑事涉案财物管理

提纲 一、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范围、处理特点及意义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关于“及时返还”与退赃不规范, (二)涉案财物保管和追缴中的权利保护 (三)涉案财物随案移送问题 (四)法院判决后对涉案财物的处理 三、改进刑事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对策 (一)更新执法理念,强化社会责任 (二)增强综合素质,提升办案能力 (三)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 (四)强化内部监督 (五)加强刑事涉案财物保管场所建设

对刑事涉案财物的追缴和管理,不仅关系到受害人权利的保护,还涉及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权利。尽管刑事涉案财物(主要是赃款赃物)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规范中均有规定,但司法实践中的操作还是比较混乱,公、检、法都从自身工作实际出发,制定了对涉案财物的管理规定,但实施的情况仍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只有改善目前这种状况,才能使执法更加规范。 一、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范围、处理特点及意义 刑事案件涉案财物与刑事犯罪密切相关,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 涉案财物的范围大致包括以下几类: (1) 犯罪对象。它是指犯罪行为直接指向的财物。在某些犯罪中, 这些物品是决定行为构成犯罪不可缺少的要素。如走私的货物, 贿赂的钱财。(2) 犯罪工具。即能够为犯罪预备行为、实行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使犯罪行为得以进行的物品, 如供犯罪使用的凶器、用于犯罪的通讯工具等。 (3) 犯罪所生之物。即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物品。犯罪所生之物是犯罪意图的外化和行为社会危害性的物质表现, 如伪造的货币、生产的伪劣产品。(4) 犯罪所得之物。它是通过犯罪行为直接或间接地从他方取得的物品。如犯罪得到的财物、非法所获的利益。当然, 上述划分也是相对的, 有些涉案财物可以同时具备两种或者更多的属性。如盗窃犯罪中盗窃所得的电视机、人民币既是犯罪对象, 又是犯罪所得之物。一般说来, 凡是上述所列范围之内的物品均可以按涉案财物论处。 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处理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待特定财物采取特定措施的司法行为。对涉案财物的处理在本质上属于司法行为, 这种处理具有以下特点: (l) 处理权只能由司法机关行使。严格意义上, 只有人民法院才具有处理权, 因为被司法机关扣押、冻结的财物及擎息的性质取决于犯罪嫌疑人即被告人最终是否被依法确认为有罪, 而审判权依宪法规定只能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但现实中, 由于涉案财物的最终认定并不是一个单独的环节, 没有公安检察机关的搜集、保管、移送和其他相应相关的上缴或发还等配合工作, 人民法院不可能独自完成对涉案财物的全部处理。因此本文所指的司法机关行使涉案财物的处理权,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权行使, 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涉及。(2) 涉案财物的处理和刑事诉讼具有关联性。涉案财物总是以一定的形式和犯罪行为相联系, 它或者是犯罪所得之物, 或者是犯罪工具等等关联性为涉案财物的处理范围作了宏观上的划分, 凡是和犯罪无关的财物, 凡是和刑事诉讼无关的财物均不得作为涉案财物加以处理。(3) 涉案财物的处理具有法定性。涉案财物的处理范围

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提高司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从其他办案机关接收的财物及其孳息,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财物、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 第三条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依法处理。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严禁以虚假立案或者其他非法方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涉案单位违规的账外资金但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可以通知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其上级单位处理。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减少对涉案单位正常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影响。 第五条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立案之前发现涉嫌犯罪的财物,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以保全证据和防止涉案财物转移、损毁。 个人或者单位在立案之前向人民检察院自首时携带涉案财物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管辖规定先行接收,并向自首人开具接收凭证,根据立案和侦查情况决定是否查封、扣押、冻结。 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后,应当对案件及时进行侦查,不得在无法定理由情况下撤销案件或者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第六条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其亲友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或者主动代为向检察机关退还或者赔偿涉案财物的,参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关于查封、扣押、冻结的相关程序办理。符合相关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开具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并由检察人员、代为退还或者赔偿的人员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人员在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代为退还或者赔偿的人员应当在清单上注明系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或者主动代为犯罪嫌疑人退还或者赔偿。

哪些东西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财产

哪些东西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财产 按照《婚姻法》第17条中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包括了: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但通常情况下要求上述财产都是在婚内取得。 一、哪些东西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财产 新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 这里的“工资、奖金”应作广义的理解,泛指工资性收入,目前我国职工的基本工资只是个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资之外,还有各种形式的补贴、奖金、福利等,甚至还存在着一定范围的实物分配,这些共同构成了职工的个人收入,当然,在一些现代企业或外资企业中,也存在着一定比例的高工资、高收入,

甚至年薪、股份期权等,这些收入都属于工资性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2、生产、经营的收益。 这里的“生产、经营收益”,既包括农民的生产劳动收入,也包括工业、服务业、信息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收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越来越多的人买卖股票和债券,投资于公司、企业经营,还有不少人依靠自己的资本或筹资兴办公司、企业,这些人成为大量资本的拥有者,经营收益丰厚。这些经营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权,它既是一种财产权,也是一种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与人身不可分离,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归一方专有,权利也仅归权利人行使,作者的配偶无权在其著作中署名,也不能决定作品是否发表。但是,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因发表作品取得的稿费,因转让专利获得的转让费等,归夫妻共同所有。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关于因继承所得的财产,有人提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女婿、儿媳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之内,如果将一方继承的财产

王浩博案例探究: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的案例剖析

如何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 【案情】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彭某某于2002年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与被告父母双亲一共4人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并以家庭收入购置商业门市2间,产权记载为原、被告各占50%的份额;购置住宅1套,产权记载为原、被告各占50%的份额。 2013年原告来院起诉离婚,认为上述3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分割。被告及其父母认为4人共同生活,3套房产系被告父亲的收入购买,办理产权登记时,被告父母也没有提交《放弃权利承诺书》,因此属于家庭共有财产,主张被告父母也具有所有权。 【审判】 在诉讼中,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家庭4人对家庭财产进行了析产、分割:原告王某分得门市1间和50000元财产分割款,其余财产由其他人共同共有。 【分歧】 本案焦点为3处不动产是属于家庭共有财产还是属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存在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原、被告没有以夫妻双方为基础独立生活,夫妻小家庭没有从4人家庭中真正分户,购买3处不动产用于4人大家庭占用、使用、经营、收益,父母出资不是为子女购房出资,而是为了维持4人家庭关系的存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之规定,视为赠与成立的法律要件 --

之一为“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而本案中被告父母并不是为夫妻双方购置房屋,所以3处不动产不属于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不动产的归属有争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之规定,以产权登记为准,而本案中3处不动产产权登记为原、被告2人各占50%,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评析】 由于共有财产纠纷的情况比较复杂,不仅涉及家庭共有财产与个人财产、夫妻财产、与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以及各种不同的共有财产之间的界限和关系,还因财产所有权主体、客体、内容的复杂性和不断变化等情况,使处理起来难度比较大。笔者将从二者的概念、特征、区别及法律原则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和特征 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做出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如果夫妻与家庭其他成员约定某些财产为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共同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所得的财产,为夫妻与其他家庭成员的共有财产。其基本特征是: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 2.夫妻之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取得的财产; 3.夫妻之间依《婚姻法》的规定采取书面约定形成规定的财产。 (二)家庭共有财产的概念和特征 --

涉案财物管理系统

一、系统简介 涉案财物管理系统是一套严格按照《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的规范》要求并结合多年从事涉案财物管理的业务专家之经验,利用射频技术、网络摄像技术、网络技术和数据库技术等研发的集涉案财物追踪、监控、案件和涉案财物信息录入、涉案财物照片采集保存、查询、自动盘点、统计分析等功能的综合涉案财物信息管理平台。 本系统把涉案财物按特性分为十二种类别,支持涉案财物的分类保存,根据涉案财物的种别和保存位置,为每件涉案财物建立唯一的标识码进行电子档案化管理,并用射频电子标签(EPC)进行识别和区分。 涉案财物被从涉案财物保管室调出及归还时,监控系统能自动以非接触方式对涉案财物上的射频电子标签进行扫描并启动网络摄像机抓拍记录,没有办理调出手续或取错涉案财物的情况,系统能通过声讯报警进行提醒。 同时,通过选配的手持盘库机,结合相应的盘库软件,几千上万件涉案财物可以在十几分钟之内完成盘点工作。系统的网络化功能,提供了涉案财物分类统计分析,为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更好地监督和指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提供了准确的数据和高效的平台。

二、系统主要工作流程

三、系统组成

四、系统实施效果图

五、系统多层管理功能介绍

六、产品参数 (一) 基础参数 --使用电子标签唯一绑定涉案财物,“一物一码”,电子标签可存储物证信息, 寿命20年以上,不怕污染可工作于恶劣环境; --能够对多个涉案财物进行批量快速自动识别和不可视读取,无需人工干预; --案件及涉案财物数据项兼容公安部案(事)件现场勘验信息编码规则及标准; --兼容并支持条码管理,支持电子标签、物证识别码、现场物证号三重绑定; --支持用户自定义涉案财物系统单位名称,并在登录界面使用自定义的单位名 称进行显示; --涉案财物和存放位置信息实时联动,即时提示财物位置,图形化显示各类存 储设备的使用状态和空闲状态; --根据涉案财物保管室环境可以按照管理要求任意划分区域,自由组合;自定 义配置存储设备类型,从存储区/存储室到每一个存储设备的门或密集柜层等; --支持普通物证柜、智能柜、密集柜及电磁柜等多种设备,支持存储联动(需 硬件支持); --采用UI-Facade-Data Access分层设计模式,采用标准化模型,架构稳定, 兼容性及扩展性强; --电子标签射频采集终端及高清影像采集终端7X24小时连续无故障工作。 --系统采用嵌入式系统设计;采用低占空比、动态天线开关、主动式在线电子 标签搜索技术; --支持PoE供电模式,部署方便,低耗环保;接口支持IEEE 802.3af标准;(二)系统参数

关于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意见的解析

关于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意见的解析 解析一:为什么改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 2015年1月24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出台原因 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是一件事关正确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的大事,是一项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这些年来,司法不公、贪赃枉法的一个突出问题就发生在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的过程中。 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虽然对涉案财物处置都有规定,也出台了不少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但目前涉案财物处置工作随意性大,保管不规范、移送不顺畅、信息不透明、处置不及时、救济不到位等问题突出,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社会反映强烈。 同时,境外追逃追赃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国际性强,要求高、数量大,情况复杂,但由于职能分散,责任不实,导致境外追逃追赃效率低、效果差,不利于依法惩治犯罪,不利于推进反腐败工作。 《意见》重在明确政策

涉案财物处置涉及不同诉讼领域、不同执法司法环节,是一项跨部门、跨地方的复杂工作,政策性、操作性要求都很高。《意见》区分情况,重在明确政策或政策取向,为中央政法单位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办法提供依据。 解析二:改什么 八大改革举措,勒紧涉案财物处置“紧箍咒” 2015年1月24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目前涉案财物处置工作随意性大,保管不规范、移送不顺畅、信息不透明、处置不及时、救济不到位等问题,提出相应解决措施。 1. 针对涉案财物处置随意性大的问题,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程序。 2. 针对涉案财物保管不规范的问题,建立办案部门与保管部门、办案人员与保管人员相互制约制度,规范涉案财物保管制度。 3. 针对涉案财物移送不顺畅、信息不透明的问题,探索建立跨部门的地方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 4. 针对涉案财物处置不及时的问题,完善涉案财物审前返还和先行处置程序。 5. 针对境外追逃追赃难的问题,健全境外追逃追赃工作体制机制。

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期末复习)陈光中第六版

第一编 第一章 一、刑事诉讼的特征: 1.刑事诉讼是一种国家活动,是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2.刑事诉讼具有特定的任务,即通过刑事诉讼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惩罚犯罪人,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利的动用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的特点) 3.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尤其是当事人是刑事诉讼不可缺少的诉讼主体. 4.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进行的. 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p8~9) 三、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简答题】法条(3)+主要内容 第4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290条: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是处于核心地位的原则 第6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贯彻实行本原则的意义: 1.坚持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等于抓住了刑事诉讼的关键问题,为 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创造了最根本的条件. 2.坚持这个原则,就可以杜绝”枉”、”纵”现象的发生,提高司法机关办理形 式案件的质量. 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是协调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原则 六、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实行监督. (二)对法院的审判实行监督. (三)对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七、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1、称谓: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案例解析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案例解析 案由: 董老板夫妇有一片稀有金属矿产的经营权,在P2P大热时期,借款五百万用于P2P经营,后因资金链断裂无法还款夫妻二人遭到起诉,在一审未应诉,二审败诉后委托我背水一战。 临危受命 一日突接电话,对方的声音充满了悲戚,但仍谦和有礼,想必是位受到过高等教育的女子。她说:“王律师,您一定要帮帮我,我已经走投无路。”说着就哽咽起来。我劝慰董夫人别着急,慢慢讲。听罢案情,我沉吟许久,在一审缺席二审败诉的前提下,想通过再审翻案着实不易,也怪不得董老板夫妇会放弃先前委托的律师找到我。 头脑风暴 放下电话,我跟助手们开了个会,商讨案情。我的思路是通过再审申请迫使对方主动提出和解,再审仅为手段,目的是达成有利的和解。助手却说,目前我方处于劣势,对方的和解条件必然十分苛刻,不如釜底抽薪全力再审。我笑着摇摇头,告诉他们和解的几个原因:一来当事人经过两审现已筋疲力尽,再审继续拖延令人身心俱疲;二来再审有一定风险,可能再次作出不利判决。 我想到可将借款定义为非夫妻共同债务,原判决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事实不清,若向检方提出抗诉,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再审法院在查清事实后仍有希望改判。同时抗诉申请能给对方施加压力,若对方能主动提出和解,最终和解条件就会对我方极为有利。我一方面着手检索夫妻共同债务

的法律依据,着手搜寻该笔借款并非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请求起草再审申请书;另一方面未雨绸缪,拟定和解协议。 吟诗作对 抵达和解现场后,对方态度之强硬令人咋舌,甚至还朗诵了一段自己创作的打油诗:“赖账不还已三春,骗人鬼话三货轮。厚颜无耻竟上诉,真是天下大奇闻。”申请执行人作诗赞美法官早有耳闻,但作诗批判被执行人确实闻所未闻,董老板夫妇听罢也只能苦笑。眼看气氛进入冰点,我重申本案争议焦点,并出示了对账单、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借款仅用于公司经营,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重新将和解节奏从情感宣泄拉回事实认定。最终对方认同了我方拟定的和解协议,按夫妻共同财产执行,以放弃一半追偿金额为最终结果。 要点提示:、 本案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重中之重,根据《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一 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我方若能在再审中举证证明该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方即使胜诉也难以执行到款项,也正因此促成了和解的顺利达成。 下附再审申请书:

关于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如何处置的分析

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如何处置 当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侧重于对被追诉人生命权、自由权的保障,而在财产权的保障上则相对滞后。诚然,财产权的地位次于生命权、自由权,但它仍然是基本人权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处置涉案财物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法治不断健全,监督机制不断完善,对财产权的重视也不断提高,人们对刑事案件中处置涉案财物存在问题的关注度也与日提高: 一、未经法院审判,部分扣押物品已被拍卖。《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第32条规定:“扣押、冻结的款物,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以外,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处理。”即未经人民法院宣判,任何部门、组织和个人不得拍卖被告人的涉案财物。这亦是无罪推定的必然要求。但在实践中,刑事案件因诉讼周期太长,扣押物品不易保存,在审判前部分扣押物品已被拍卖。 二、拍卖物品不属于“易损毁、灭失、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工作规定》第26条规定:“对易损毁、灭失、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可以经检察长批准后及时委托有关部门拍卖、变卖。”但是在某些刑事案件中,拍卖品多为汽车等物品,并不属于“易损毁、灭失、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 三、大量拍卖物品被贱卖。我国刑法定罪量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涉案财产的价格,但是在某些刑事案件中,拍卖物品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影响着定罪量刑,不能有效地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 虽然我国法律对上述问题已有规定,但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执法存在困难,笔者总结原因如下: 其一,执法机关不移送涉案财物的情况比较普遍。涉案财物一般情况下均应移送到人民法院。但是在实践中出现的情况却恰恰相反,涉案财物的移送成了例外情况。由于办案经费紧张问题较为突出,一般情况下入库的罚没收入都按一定的比例返还给办案机关,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罚没收入越多,所得的办案经费也就相应的增多。在这种情况下,办案机关为了本部门利益,就可能尽可能少地移送涉案财物,擅自将涉案财物处分。 其二,我国刑事诉讼周期太长,导致扣押物品存放困难且贬值较快。有人说许多刑事案件中拍卖的物品不属于《工作规定》第26条中的“易损毁、灭失、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但是究竟什么物品属于上述物品?法律并没

解析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

解析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 (一)法定夫妻共同财产 (二)( a ) the statutory matrimonial property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 The statutory matrimonial property refers to both husband and wife before or after marriage is not on marital property to make agreement or the agreement is invalid situation, the marital property system is directly applicable law.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Seventeenth marriage law on the income of husband

and wife in marriage, couples should belong to the common property of all the scope of the provisions, the following property income is husband and wife in marriage on the jointly belongs to the husband and wife: 1 salary, bonus, the marital relationship continues to exist in one or both of the salary, bonus and various the welfare policy of income, subsidies; 2 production, operating income, which is in the marital relationship continues to exist, one or both of the couple engaged in production, operating income; 3 income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refers to the duration of the relation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one or both of the couple own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come; 4 inheritance or gift from the property, refers to in the marital relationship continues to exist one or both parties because of inheritance and accept the gift from the property.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5 other shall be jointly owned property. (二)约定夫妻共同财产 ( two ) agreed to the joint property of husband and

法律硕士经典案例分析题深度剖析:夫妻共同财产

凯程考研集训营,为学生引路,为学员服务! 第 1 页 共 1 页 法律硕士经典案例分析题深度剖析:夫 妻共同财产 案例分析题一般综合性较强,涉及的法律关系较复杂,要求考生根据案例所提供的事实,正确地运用法律进行分析,得出科学的处理方法。下面是中公考研为大家整理的比较经典的案例题,供大家参考。 甲、乙两夫妻将自己的一处房产租给丙做生意,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并办理了相应的登记手续。其后,甲由于做生意亏损,于是向丁借款,把该房产作为担保抵押给了丁,甲与丁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约定:“如果甲到期不还欠款,则丁自动拥有该房产。”这件事乙知道,但是不表态。那么: (1)甲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否生效? (2)甲丁之间的抵押合同是否生效? (3)如果甲到期不能清偿欠款,丙与丁均主张优先受偿权,应如何处理? (4)事后,乙可否以自己不同意主张撤销甲与丁之间的抵押合同? 答:(1)该租赁合同有效。甲与丙之间达成了协议,签订了租赁合同,且办理了登记手续,应该认为租赁合同生效。 (2)抵押合同生效。《担保法》第48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由此可见,租赁合同并不影响成立在后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并且抵押也已办理了登记。另该房产虽系夫妻共有,但乙未表示反对的,视为同意。 (3)应该认为丙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售房产的时候享有优先购买权,而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时候,也享有就抵押物出售的优先受偿权。当承租人的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发生冲突时,理论上认为承租人的优先权优先行使,因为这样可以更有力地保护承租人的权利,不改变承租物的使用者,便于承租物的更有效合理使用,同时承租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后,债权人可以就其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款项实现自己的债权,并不影响自己的利益。如果由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那么承租物的所有权就会发生变动,不利于保护承租人的利益。 (4)不可以。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财产属于双方共同共有,虽然甲将该房屋设定抵押权没有经过乙的同意,但是乙在得知该情况后并未表示反对,而且丁取得抵押权是善意、有偿的,因此应当认定甲与丁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乙不能撤销甲与丁之间的抵押合同。

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思经派出所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派出所涉案财物管理,规范派出所的执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根据《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试行)》、《四川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为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收集违法犯罪证据,维护安全和管理秩序,派出所民警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与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有关的违法犯罪人员的人身和随身财物进行检查、搜查。 第三条违法犯罪嫌疑人财物保管实行集中保管和分散保管相结合、保管与办案相分离、依法及时处理的原则,严禁以扣代管。 第四条严禁截留、挪用、借用、销毁、私分、调换、变卖、转移涉案财物。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犯罪嫌疑人财物,应当严格保密。 第五条由两名以上民警具体负责违法犯罪嫌疑人财物的管理工作,不得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 第六条需要对案件有关的财物采取扣押、调取、收缴、抽样取证等法定措施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

会同财物的持有人和见证人当场查点清楚,分别使用相应的法律文书,并在文书上详细注明物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质量、成色、纯度、颜色、新旧程度、来源等特征情况,由两名以上侦查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并加盖办案单位印章,备注中应载明财物详细特征。 第七条在对涉案人员的人身自由采取法定措施前,应当告知涉案人员可以将随身非涉案财物委托他人领回保管或者交由派出所代为保管。 第八条涉案人员需要移送其他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理的,其随身非涉案财物应当退还本人。 第九条不得对违法犯罪嫌疑人随身非涉案物品扣押。 第十条需要将案件移送其他公安机关办理或者本局案件主管部门办理的,应当将涉案财物连同清单等法律文书一并移送。 第十一条办案人员确因侦查、调查、鉴定、质证等事由,需要调取涉案财物的,应当严格履行收付手续,保管人员应对调取和送还情况详细登记并签字。对于有毁损、短少、灭失、调换等情况的,及时上报。不得以“办案需要”为由调用涉案机动车和其他涉案物品。 第十二条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涉案财物随案移送;对于不宜

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置机制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011823403.html, 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置机制研究 作者:龙建平 来源:《重庆行政》2017年第03期 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类型呈现多样化和复杂化等特点,并且涉案金额表现为逐年增加。依法处置刑事案件的涉案财物,并最大程度地减少被害人的损失成了刑事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刑事案件的涉案财物处置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均未对涉案财物的处置机制进行明确规定,且刑事法理论界的研究成果局限于某种处置方式、某一类财产或诉讼阶段。因此,理论界和实务界未形成系统的涉案财物处置机制,导致出现涉案财物处置法律困境。 一、涉案财物处置机制的理论界定 (一)涉案财物处置的概念界定 1.涉案财物 刑法第64条对涉案财物规定为:“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产,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关于严格执行有关走私案件涉案财物处理规定的通知》中将涉案财物认定为“涉案的赃款赃物”。此后,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涉案财物”认定为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和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扣押、冻结、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或者固定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有观点认为:“涉案财物,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公检法机关依据合理理由扣押的、可能是犯罪所得的一切款项、物品及其孳息、变价款物。涉案款物不包括作案工具,不包括违禁品和成为罚金、没收财产刑执行标的的被告人的合法财产。” 尽管上述有关涉案财物的规定对于涉案财物处置具有一定的指导价值,但是法律规定较为笼统和规则不实用,导致办案人员对涉案财物的界定不一致。因此,对“涉案财物”做出理论界定是研究和完善刑事涉案财物处置机制的理论基础。“刑事涉案财物”是法律规定的与犯罪行为直接相关的,应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采取其他处置办法的财产和物品。涉案财物的法律特征可区分为:第一,法律统一规定认定涉案财物,因而司法机关不能做出相关司法解释确定涉案财物的范围;第二,涉案财物应当犯罪行为直接相关,即犯罪行为所涉的相关财物,并且该财物与该犯罪行的联系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认定为涉案财物;最后,该财物属于应当予以追缴、没收或者采取其他处置措施的财物,若该类财产虽与犯罪有关,但属于不能对其进行司法处置的财物,则不属于刑事涉案财物。 2.涉案财物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三章 提起公诉(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 第三章提起公诉 第三章提起公诉 第一百六十七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规定。 【本条释义】 提起公诉是对犯罪进行起诉的重要环节,也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阶段,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起诉活动,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提起公诉,同时,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以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这也体现了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者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 结认为应当起诉的案件,经全面审查,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处以刑罚的,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刑事诉讼活动。对于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是人民检察院的重要工作,也是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根据本条的规定,只有人民检察院有审查决定提起公诉的权力。本条中“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经侦查终结后认为应当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凡是公诉案件,非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任何单位都无权将案件

交付人民法院审判。“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移送的公诉案件进行审查核实,作出起诉决定的过程。包括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者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这种审查包括对案卷材料的审查和对据以定罪证据的审查。二是根据全面审查的结果,作出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审查起诉的内容的规定。 【本条释义】 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重点应当围绕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发挥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作用,以保证准确、及时打击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本条对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案件应当查明的具体内容作了规

从本案看对夫妻婚前财产协议的认定

从本案看对夫妻婚前财产协议的认定 【案情】 胡某与石某于2006年相识恋爱,于2007年1月7日在荣昌县登记结婚。为了婚后生活的便利。胡某于2007年1月2 日购买房屋一套登记于自己名下并付首期款7万多元,并与石某签有婚前财产协议,并将该协议作为离婚时夫妻分配共同财产的依据。协议中明确约定,在婚前购买房屋的所有权,自愿与石某结婚有小孩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若双方离婚,则有过错方视为自动放弃房子的分配。 一年后,胡某与石某因感情不和于2008年8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房子的分配问题上双方互不相让,石某主张按照婚前财产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而胡某却认为双方的婚前协议约定房子的归属实为赠与合同,由于婚后胡某并没有将房屋登记的共有栏中填上石某的名字,所以认为该赠与合同因相应物权没有转移而不发生法律效力。故主张该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 【分歧】 由于离婚是民事纠纷,属于民法意思自治的范畴,在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的前提下,法院对当事人的约定应当予以认可,即该婚前财产协议本身的真实有效性是无庸质疑的。所以本案的焦点在于如何认定婚前财产协议的性质。

一种意见认为,由该婚前协议第2条可以得知,对该房屋的所有权而言,胡某与石某的约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其理由主要有:首先,从财产关系的事实状态来看,在婚前购买的房屋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其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看待。该房屋本身就是胡某的个人财产,只因为该婚前协议的约定才自愿与石某“分享”所有权,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对赠与合同的定义来看,“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让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胡某将房屋的部分所有权无偿给予石某的行为是处分自己财产的一种方式,是一种赠与行为。其次,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层面上来看,该婚前协议第二条明确约定:“胡某在婚前购买房屋的所有权,自愿与石某结婚有小孩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若双方离婚,则有过错方视为自动放弃房子的分配。”从该约定本身来看,当“结婚并有小孩”的条件成立时,该赠与合同才有可能发生法律效力。所以,该婚前财产协议应当是一个附生效条件的赠与合同。最后,从法律效力的层面上看,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该法条属于强行性规定,即如果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而没有办理有关手续的,应当认定该物权转移未发生法律效力。这一法条的基本法理精神也契合了不动产物权的转移必须遵循公示公信的基本原则。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由于胡某极力主张该房屋为他个人所有,故该赠与合同并未发生法律效力。该房屋仍属于胡某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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