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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机务技术监督制度

附件4: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风电机务技术监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风电机务技术监督工作,根据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技术监控管理办法》,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风电机务技术监督(以下简称机务技术监督)是电力生产、建设过程中技术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风力发电场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要从设备设施的设计、选型、制造、安装、调试、试运行、运行、停用、检修、设备改造等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技术监督和技术管理。

第三条机务技术监督的目的是通过对受监部件的检测和诊断,及时了解并掌握风机基础沉降、设备振动状况和金属部件的质量情况以及健康状况,防止由于选材不当、材质不佳、焊接缺陷、运行工况不良、应力状态不当等因素而引起的各类事故,保证人身安全,提高风机可利用率及设备安全运行的可靠性,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

第四条机务技术监督要依靠科学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机务技术监督的专业水平。

第五条机务技术监督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关口前移、闭环管理”的原则,实行专业监

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方法,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以下简称各分、子公司)、各基层风电企业和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

第二章机务技术监督的任务

第七条做好受监范围内各种金属部件在制造、安装和检修过程中的材料质量、焊接质量、部件质量监督以及相应的金属试验工作。

第八条根据旋转设备的振动国家标准及各项反事故措施的相关规定;掌握受监范围内设备的振动变化规律,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缺陷;分析振动事故;参与制订反事故措施,不断提高旋转设备运行的安全可靠性。

第九条检查和掌握受监部件服役过程中金属组织变化、性能变化和缺陷发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防爆、防断、防裂、防腐措施。

第十条掌握受监范围内风机塔筒长期运行后的应力状态,对基础环或地脚螺栓全面检查。

第十一条掌握受监范围内风机基础观测点的沉降量,做好基础沉降测量数据的定期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参加受监金属部件事故的调查和原因分析,总结经验,提出处理对策,并督促实施。

第十三条参与新机组的监造,参加带缺陷设备的机组安全评估、寿命预测和寿命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采用先进的诊断技术,以便及时、准确地掌握和判断受监金属部件寿命损耗程度和损伤状况。

第十五条建立和健全机务技术监督档案。

第三章机务技术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技术监督工作实行四级管理,第一级为集团公司,第二级为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第三级为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第四级为风电企业。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成立以副总经理为首的技术监控领导小组,是集团公司技术监控工作的领导机构,下设技术监控办公室归口管理集团公司的技术监控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技术监控领导小组及技术监控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机务技术监督的政策、法规、标准、制度、技术措施等,行使监督的领导职能。

(二)组织起草集团公司机务技术监督的规程、标准、制度、技术措施。

(三)对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和风电企业技术监督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组织并参加在建和投产风电场因机务技术监督不力而发生的重大事故的分析调查工作,制定反事故措施,对机务技术监督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五)按照集团公司关于机务技术监督的统一部署,根据各风电企业实际情况,有计划地采用和推广成熟、可靠、实用、有效的机务技术监督和故障诊断技术。

(六)组织制定集团公司机务技术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集团公司机务技术监督网络,组织召开集团公司机务技术监督工作会议,布置全年机务技术监督工作。

(七)组织集团公司所属风电企业机务技术监督工作技术交流活动。

第十九条各分、子公司成立以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为组长的技术监控管理领导小组,下设技术监控管理办公室。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机务技术监督的政策、法规、标准、制度、技术措施等,行使监督的领导职能。

(二)执行集团公司机务技术监督的规程、标准、制度、技术措施。

(三)对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和风电企业技术监督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组织并参加在建和投产风电场因机务技术监督不力而发生的重大事故的分析调查工作,制定反事故措施,对机务技术监督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五)按照集团公司关于机务技术监督的统一部署,根据各风

电企业实际情况,有计划地采用和推广成熟、可靠、实用、有效的机务技术监督和故障诊断技术。

(六)负责制定分、子公司机务技术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分、子公司机务技术监督网络,组织召开分、子公司机务技术监督工作会议,布置全年机务技术监督工作。

(七)负责组织分、子公司所属风电企业机务技术监督工作技术交流活动。

(八)组织参加所管理和所管理风电企业在建风电工程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监造、安装、调试、试生产阶段的机务技术监督和质量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设立技术监督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根据技术监控管理和技术服务合同负责本地区内集团公司所属风电企业的日常机务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机务技术监督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机务技术监督的法规、标准、规程、制度及相关文件等。

(二)建立本地区集团公司所属风电企业的机务技术监督网络。

(三)了解并掌握本地区集团公司所属风电企业机务技术监督范围内的设备健康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和措施,并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四)制定本地区集团公司所属风电企业机务技术监督工作计

划与规划;定期对本地区集团公司所属风电企业进行机务技术监督工作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采取对策。

(五)对本地区集团公司所属风电企业因机务技术监督不力而发生的重大事故组织调查分析与处理。

(六)组织对本地区集团公司所属风电企业的机务技术监督人员培训、考核。

(七)定期组织召开机务技术监督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和推广机务技术监督的工作经验和先进技术。

(八)定期向集团公司技术监控领导小组及技术监控办公室报送机务技术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报告机务技术监督情况和调查分析资料以及提出建议。

第二十二条各风电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生产副厂长(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领导下的机务技术监督网,在企业内成立技术监督领导小组归口管理技术监督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各风电企业分管领导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机务的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以及上级机务技术监督机构的指示、规定,组织制定本单位的机务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2.组织召开本单位机务技术监督工作会议,总结本单位在机务技术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工作计划,提高本单位的机务技术监督专业水平。

3.建立健全各项监督管理网络,监督并指导监督网的监督工作,对技术监督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协调解决技术监督工作各方

面的关系,组织对技术监督工作进行检查与控制。

4.组织落实机务相关的安全措施、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规程、规定。了解本单位机务相关设备的运行、事故和缺陷情况,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对于发现的设备缺陷要及时清除,努力消除事故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分析处理,重大问题如实上报。

5.组织对新安装设备、重大技改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主要设备的监造验收以及安装、调试、试生产过程中的技术监督和质量验收工作。

(二)机务技术监督工程师职责:

1.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订机务技术监督管理制度,提出机务技术监督工作计划以及受监设备检修、运行中的机务技术监督检查和试验项目。

2.负责组织落实本企业机务技术监督检查和试验工作,参加机务监督范围设备的事故分析、试验鉴定以及预防措施制定等工作。

3.做好对钢材、备品备件和焊材等的监督管理工作。

4、建立健全本企业机务技术监督档案资料,按时提出有关机务技术监督的大修报告、事故分析报告和其它专题报告。

5.负责编写机务技术监督报告总结,填写机务技术监督工作报表,并按时上报主管技术监督职能部门。

6.负责实行技术监督电传制度,对机务技术监督工作情况及设备部件运行情况、事故等及时上报,沟通信息。

7.负责开展本企业机务技术监督网活动,宣传贯彻机务技术监督规程、条例、标准等,普及机务技术监督知识,经常检查监督网

内各专业部门贯彻执行机务技术监督规程、条例、标准和机务技术监督制度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及时整改。

8.协助本厂有关部门搞好金属检验人员和焊工的培训、考证工作,加强焊接质量管理。

9.加强机务技术监督网人员的技术交流和学习,推广应用新技术和新方法。

(三)部门机务技术监督工程师职责:

1.机务技术监督工作接受上级机务技术监督工程师的指导。

2.参加机务技术监督网人员的技术交流和学习,推广应用新技术和新方法。

3.配合外协单位做好本厂的机务技术监督工作。

4.负责现场机务技术监督工作的资料搜集。定期向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机务技术监督专责人上报技术监督报表,并上报集团公司公司。

5.完成上级机务技术监督工程师布置的工作。

第四章监督范围与内容

第二十三条监督范围

(一)风力发电机液压站的管道和管件、偏航制动装置、刹车装置;

(二)风力发电机基础

(三)风力发电机叶片和齿轮箱

(四)风力发电机低速轴、联接螺栓等

(五)风力发电机高速轴、联接螺栓等

(六)风力发电机的低速轴轴承和高速轴轴承

(七)风力发电机的塔筒及附件,如进人门、爬梯、联接螺栓等

(八)各金属部件焊接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机务部件的监督

(一)机务技术监督试验的项目、方法和标准,应严格按照相应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执行。若目前尚无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时,可参照制造厂或有关科研试验单位的技术标准执行。

(二)凡从国外进口的金属部件和备品备件、钢材或其它金属材料的试验与验收工作,应按合同规定的有关国家标准进行。

(三)凡机务技术监督的重要部件鉴定数据低于标准及采用代用材料时,应请示上级有关部门,经审批后再决定其能否继续使用或更换,并应记录归档,修改图纸或在图纸上注明。

(四)设备监造及验收中的机务技术监督工作,应严格按DL/T586-1995《电力设备用户监造技术导则》、JB4708-2000《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JB/T7949-1995《钢结构焊缝外形尺寸》、GB/T12467.1~4-1998《焊接质量要求,金属材料的熔化焊》等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进行。对于进口机组的施工与验收项目,在合同中应有明确规定,且不得低于国内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当与国内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相抵触时,必须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机务材料的监督

(一)物资供应部门要加强对钢材、水泥、焊接材料、备品备件的管理工作,并应设置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二)受监的钢材、水泥、焊接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口的钢材、水泥、焊接材料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有关国家的技术标准。

(三)受监的钢材、水泥、焊接材料以及备品备件应备有国家认可的质量合格证或质保书,并应标明钢号、化学成份、机械性能、28天稳定性试验报告等项试验数据并提供相关检验试验证报告、无损探伤结果以及热处理工艺等,并应有制造技术标准说明。当缺少原始资料时,物资管理部门应主动委托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试验。

(四)受监的钢材、水泥、焊接材料以及备品备件入库前应通知机务技术监督部门按照相应的标准、规程,进行入场抽检。合金钢部件、焊接材料、备品备件使用前都应交机务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光谱试验以核对材质,避免错用。

(五)凡机务技术监督范围内的部件采用代用材料时,须有必要的报批手续,经机务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并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方能代用。代用材料应做好详细记录并存档,同时应相应修改图纸或注明。

(六)各企业应建立严格的钢材、水泥、焊接材料、备品备件的质量验收、保管和领用制度,并应设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二十六条电力建设施工过程中的机务技术监督

(一)出厂前,应对机务技术监督范围内的所有部件的材质理

化性能(化学成份、机械性能、金相组织、热处理情况)、无损探伤及焊接接头检验等的技术资料或合格证明书进行核查,并进行质量复检抽查,以确保设备安全可靠。检验工作依据相应的标准、制度执行,检验结果应随设备资料移交建设单位,发现重大问题时应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新机组投产前生产单位应要求基建单位移交下列资料:1.机务技术监督范围内部件及代用材料的技术资料(化学成份、机械性能、无损检测、金相组织及照片、热处理规范)和基建过程中加工配制的部件钢号检验、水泥试块检验等试验报告。

2.电力建设施工过程中采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等资料。

3.与机务技术监督有关的设备缺陷及处理情况资料。

4.其他部件的检验记录。

(三)电力建设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设置专人协同施工单位做好基建工程中的机务技术监督工作。

第二十七条风力发电场机组检修过程中的机务技术监督

(一)严格按照标准、规程、制度、导则及相关文件等的要求,在检修过程中,不缺项,不漏项。

(二)加强对老机组、老设备的监督检验工作,根据相关标准、规程、导则及制度,及时开展设备普查、寿命评估及更换工作,保证机组的安全运行。

(三)进一步加强风机基础、塔筒、叶片及齿轮箱定期检验中

的机务检验工作。

第二十八条焊接质量的监督

(一)风机塔筒的焊接工作,必须由按DL/T679—1999《焊工技术考核规程》和劳动人事部1988年1月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考试合格的焊工担任。

(二)凡机务技术监督范围内的部件所用的焊接材料必须有质量保证书或经过鉴定确系合格品才能使用,禁止使用生锈的焊条、焊丝及药皮变质、剥落的焊条。不允许使用未经鉴定的电石气和纯度不合格的氩气。

(三)对制造厂焊接的焊口,应先核对合格证件,并做好外观检查。

(四)外委加工的机务技术监督范围内的部件,要求承包单位必须按DL5007-92《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焊接篇)》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工作完成后应有焊接技术记录和检验报告,否则应按规定重新检验。

第五章机务技术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集团公司所属风电企业及受委托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应按期制定机务技术监督年度工作计划、编写年度工作总结和有关专题报告。

第三十条集团公司风电机务技术监控实行年报告制度,报送要求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技术监控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机务技术监督报表应包括本地区集团公司所属各风电企业机务技术监督情况综述、指标汇总、缺陷及处理情况汇总、设备健康状况分析、监督管理分析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各风电企业在监督工作中发现设备出现重大异常或事故,应立即向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分子公司、受委托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报告。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应及时分析,提出建议,并上报集团公司技术监控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各风电企业建立和健全设备质量全过程监督的签字验收制度。在电力生产与建设各阶段,对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设备、材料等,技术监督部门和人员有权拒绝签字,并可越级上报。

第三十四条各风电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机务技术监督的规程、制度和标准等,凡由于监督失职或自行减少监督项目、降低监督指标标准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视具体情况,追究有关领导与当事者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新建机组安装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设备质量问题以及处理情况应上报分子公司、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和集团公司技术监控办公室。

第三十六条各风电企业对发现的超标缺陷应及时进行消缺处理,暂时不能进行消缺处理需监督运行的部件,必须经主管监督的总工程师批准,并上报分支机构和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监督运行的部件必须制定明确的监督措施,且必须有专人负责落实,对监督运行部件进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七条各风电企业应建立健全机务技术监督档案,并实现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微机化。机务技术监督档案内容为:

(一)机务技术监督原始资料,项目包括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单位移交的有关原始资料;受监金属部件的用钢资料等。

(二)机务技术监督专业技术档案,项目包括塔筒、风机基础和齿轮箱监督档案;重要转动部件监督档案;塔筒和风力发电机主轴联接螺栓监督档案;焊接质量监督档案;事故分析及异常情况档案;反事故措施及各种部件缺陷处理情况档案。

(三)机务技术监督管理档案,包括风电企业机务技术监督组织机构和职责条例;上级下达的机务技术监督规程、导则以及企业编制的机务技术监督实施细则;机务技术监督工作计划、总结等;仪器设备档案等。

第三十八条各风电企业各级机务技术监督部门要对基建、生产、试验用的设备、材料等的质量严格把关,防止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进入本企业。

第三十九条各风电企业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机务技术监督工作考核奖励办法,定期对机务技术监督工作进行自查、考核和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各分、子公司,基层风电企业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1.风力发电场机务技术监督检验项目表

2.风机定检机务技术监督季报表

3.机务部件检验、缺陷处理统计季报表

4.风机基础沉降观测要求

附录1:

风力发电场检修机务技术监督检验项目表

附录2:

风机定检机务技术监督季报表

(内部统计)

风电场名称:机组编号:机组容量(MW):累计运行时间(小时):风机定检起止日期:

附录3:

机务部件检验、缺陷处理统计季报表

(内部统计)

总工程师:安生部:机务技术监督专工:日期:

附录4:

风机基础沉降观测要求

1.每台风机进行单独的沉降观测。

2.沉降观测点布置要求:沿风机基础底座周边与基础底座轴线相交的位置布点,每台风机设置沉降观测点不得少于4个,对每个观测点均需观测和记录。

3.基准点宜用双金属标(或钢管标),若用基岩标应成组设置,每组不得少于三个水准标石,并宜采用深埋标志。工作基点应设在距风机较近处,采用基岩标、岩石标。风机上的测点宜采用地面标志;风机外的测点宜采用岩石标。各测量标点的设置应符合《GB50026-2007工程测量规范》中相关要求。

4.监测基准网,由基准点和部分工作基点构成,监测基准网应当每半年复测一次,按II等垂直位移监测基准网布置,往返或环线闭合差应小于0.30√ N mm(N为测站总数);当对变形监测成果发生怀疑时,应随时检核监测基准网。

5.每期观测前,应对所使用的仪器和设备进行检查、校正,并做好记录。

6.观测要求

(1)水准工作基点应尽量靠近观测点位置,但应在基础沉降影响范围之外,即距风机基础边线至少应大于80m,基准点一般不少于3个。

(2)观测时间和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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