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昭政发〔2009〕49号(关于印发昭通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昭政发〔2009〕49号(关于印发昭通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昭政发〔2009〕49号(关于印发昭通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昭政发〔2009〕49号(关于印发昭通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昭政发〔2009〕49号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通市被征地农民

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昭通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九日

昭通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

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8〕22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土地在本意见实施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册人员。

第三条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要求,采取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共同筹资,统账结合的模式,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障)制度。

第四条基本养老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障资金实行县区级统筹。

第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障的人员,年龄以居民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征地时间以批准征地机关的批文为准。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人员,按自愿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村

(居)民小组、村(居)委会初审,公示7天后,村(居)委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并提名造册,报所在地乡镇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准,经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定,以村(居)委会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

参加基本养老保障的人员,必须从被征地之日起12个月内办理完参保手续,年龄和缴费标准以征地时为准。

第七条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当地政府分比例共同承担,实行一次性缴纳,筹资总额以统筹地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础,并适当考虑其增幅。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部分不高于筹资总额的60%,政府补贴部分不低于筹资总额的40%。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部分足额缴纳后,政府予以补贴。

60周岁及其以下的被征地农民,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按15年计算,每增加1周岁减少缴费年限1年;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缴费年限为5年。60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也可一次性缴满15年,以享受更高的养老待遇。

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不计征税、费。

第八条政府补贴部分由财政部门从增收的专项征地资金中一次性划拨。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根据国家确定的土地级别,每亩增收不低于2万元的资金,专项用于基本养老保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征地时应将基本养老保障费用作为农地取得费用的一部分依法测算,并由征地机构将测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基本养老保障费等测算资料送财政部门、劳

动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基本养老保障费用由财政部门进行一次性解缴。

第十条各方按规定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障资金应按时足额缴纳,并鼓励被征地农民自愿多缴纳基本养老保障费,以享受更高水平的保障待遇。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障资金采取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政府补贴部分一次性划入统筹账户,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部分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金增值收益分别记入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及会计核算办法按省级财政、人保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各地在土地出让时,由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的资金用于建立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不足和待遇调整。各县区财政部门必须于次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提取的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划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需动用风险准备金时,由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使用。

第十四条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障并足额缴费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障金。

参保时年满60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实行即征即保,一次性

足额缴清基本养老保障费后,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障金。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保障金主要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分别从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中列支,个人账户不足时,由统筹账户列支。

月基本养老保障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积累总额÷180)+月基础养老金(为启领时不低于统筹地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0%)。

启领时,缴费年限达15年及其以上的,月基本养老保障金达不到统筹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统筹账户资金予以补足;缴费年限达不到15年的,月基本养老保障金达不到统筹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统筹账户资金不予补足。

第十六条基本养老保障金标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参照统筹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适时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养老金领取人员被判刑后,服刑期间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刑满释放后继续享受服刑前的基本养老金待遇。

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缓期执行的,拘役或缓刑期间可以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可以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第十八条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本息余额一次性清算,在办理有关手续后,退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没有法定继承人且也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应全部转入统筹地的统筹账户。

第十九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障后,符合参加城镇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并参保的,应退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其个人账户本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并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关系。

第二十条已参加原农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障时,原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视为基本养老保障个人缴费,一次性抵交进入基本养老保障个人账户并终止原农村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从本地迁往外地,根据个人意愿,由本人提出申请,可将个人账户本息余额全部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障关系;也可将保障关系留在本地,达到享受条件时按相关规定领取养老金。

第二十二条基本养老保障金由统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提出用款计划,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将所需资金拨付到统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统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并作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费用的征收主体。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国土资源、农业、审计、公安、信息产业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个人账户的管理,待遇的审核、发放以及相关会计核算、统计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所需资

金的划拨、财政专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过程中负责监督做好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兑付,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对参保人员情况进行核准。

第二十七条农业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

第二十八条审计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资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的收支及管理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公安部门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纳入基本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的身份确定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信息产业部门负责协助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第三十一条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确保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十二条本意见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问题,各县区应统筹考虑需要与可能、新老政策相互衔接等因素,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予以解决。

第三十三条有条件的县区,可以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补助制度,对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妥善解决征地后农民的基本生活。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问题依照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各地应根据本意见的规定,抓紧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本意见实施前各地已经出台的相关政策,应在实施过程中按本意见逐步统一完善。

对没有出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未落实、未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违者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按照省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意见由昭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劳动养老保障△意见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昭通军分区、武警昭通支队,

市直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昭各单位。

(共印10份)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10月9日印发校对:姚斌

被征地农民社保情况调研报告

被征地农民社保情况调研报告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先后出台多个文件,要求各地严格落实。省市分别在20XX 年、20XX年下发专题文件对辖区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给予政策扶持。可以说,在这方面,政府是下了很大决心的,那么最重要的落实还是在基层。要落实,不折不扣的落实,就一定会面临一些具体的实际情况,而对于我们县来说,由于经济基础条件薄弱,财政困难,地方上筹措资金十分有限,多靠中央省市转移支付或财政补助,所以最大的问题就是资金,如何应对现实困难,争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利益最大化,就需要基层摸清情况,掌握需求,因地制宜,提供科学准确的第一手资料,为上级决策提供依据。 根据《安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调研的通知〉的通知》文件精神,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做好我县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努力实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失地而降低的长远保障目标,对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进行了一次深入细致的调研。 一、基本情况 镇坪县位于陕西省东南部,大巴山北翼。地处东经109°1T—109° 38',北纬31° 42 ‘一32° 13',东与湖北省竹溪县接壤,南与重庆市巫溪县、城口县毗邻,西北与本省平利县连界,南

北长57公里,东西宽43公里,总面积1503 平方公里。全县辖6乡4镇,总人口万人,农业人口近5万人,,县内无大工业企业,属山区农业县。 1、据统计,截止20XX年底累计被征地农民人数628人,其中,规划区以内116人,规划区外被征地农民总数512人。 2、20XX年新增人数:无。 3、按照当地政策规定,属于保障范围的人数45人。 4、享受基本生活保障人数46人,享受标准为110元/ 月//人。 5、养老保险待遇情况:我县被征地农民目前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6、培训情况:我县通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主导产业 培训、创业培训等等,已参加各类就业培训的被征地农民315人,通过培训就业256人。 二、政策规定 止20XX年我县未出台专门文件,严格按安劳社发〔20XX〕23号文件和安政发〔20XX1 19号文件执行。 三、当前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就业方面 我县的被征地农民在就业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① 重视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汇报材料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汇报材料 篇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探讨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探讨 东昌府区是山东省聊城的唯一市辖区,属于山东省西部欠发达地区,但近几年发展较快,城市化建设、公路、铁路建设突飞猛进,随之而来的是失去土地的农民越来越多,这部分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日渐突出,下面在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谈谈笔者的看法。 1 各级政府相继出台文件,足以看出上级对这项工作重视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山东省于XX年就出台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鲁政发 【XX】115号)文件,省劳动保障厅根据此文件出台了《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操作办法》。XX年、XX年市区相继出台《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XX年省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下发《关于对全省失地农民有关情况进行调研的通知》(鲁劳社函【XX】216号),XX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29号),《山

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XX】99号)。XX年省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XX年市区又根据国家和省文件精神先后出台《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XX年国家开展新农保试点,我区成为全国 篇二:xx区贯彻落实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情况汇报xx区落实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情况的报告莆田市xx区人民政府 (XX年5月26日)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受区人民政府委托,我向区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报告我区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 一、主要工作情况 近年来,随着我区“一核四翼”城市建设和“产业强区”发展战略的推进,征迁量不断加大,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热点、焦点问题。区委、区政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粤府办[2010]4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10〕4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结合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现被征地农民应保尽保 列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粤府〔2009〕124号)的要求,开展对本地农民基本情况的全面调查,抓紧制定新农保试点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加快建立新农保制度,逐步实现农民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要将已实行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入新农保制度,将参加原制度的参保人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本意见的有关规定计发待遇。已领取养老金的,在原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发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暂未列入新农保试点的地区,按照新农保的制度模式和主要政策,优先组织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落实政府和集体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助。 二、完善养老保障政策,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待遇水平 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适当提高被征地农民(含本意见下发后新征地项目和已缴纳社保押金并办理征地前批报手续的征地项目)个人缴费标准,增加基础养老金。 (一)提高个人缴费标准。被征地农民个人最低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由征地时单列计提的养老保障资金支付。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提高最低缴费标准,或者增设缴费档次供被征地农民选择。被征地农民选择的个人缴费标准高于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缴费标准的,高出部分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二)增加基础养老金。被征地农民增加每人每月基础养老金55元。列入新农保试点的地区,被征地农民按新农保规定每人每月再增加新农保基础养老金55元,达到110元。

被征地农民社保落实方案

被征地农民社保落实方案 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 各局(室)、村(社区)、相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被征地农民和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水平,推进开发区城乡统筹建设,加快开发区转型发展,根据《区政府关于印发<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开发区(汊河街道)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方案:一、工作机构成立开发区(汊河街道)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吴亚龙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开发区党群工作局、农村工作局、规划建设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派出所等职能部门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各局(室)职能科室负责人和各村(社区)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动社保科。二、实施步骤1、调

查摸底阶段(4月1日—7月31日)。成立各村(社区)工作班子,抽调工作人员,逐户上门登记,核对基础信息,反馈疑难问题,填写被征地农民花名册及汇总表,报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劳动社保科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宣传发动阶段(8月1日—10月30日)。召开宣传部署动员大会,开展业务知识培训,推选各村民小组代表参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宣讲。在前期入户调查宣传的基础上,展开重点宣传,每家每户发放宣传资料,利用宣传栏、横幅、滚动字幕、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载体全方位开展宣传活动,整理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家庭和个人档案。3、实施办理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本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本人自愿的原则,积极稳妥地组织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三、工作流程(一)申请参保时应提供的材料。1、申请参保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四张;2、

黑龙江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妥善解决我省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保障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作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6]29号)、《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有农业户籍,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土地被政府批准征收的农民。 第三条被征地农民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享受待遇年龄时,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工作,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各行政职能部门按各自权限分别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具体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有关被征收土地的基础数据;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的落实和监督;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养老保险待遇的承办与管理。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应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二章参加养老保险人员资格的确认 第六条参加养老保险人员,按照被征地农民的年龄,划分为被征地参保人员和被征地养老人员。

(一)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为被征地参保人员;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含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为被征地养老人员。 年龄计算时段以政府依法批准并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为准。 第七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格的确认。对于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收的农民,由被征地农民所在村民委员会依据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参保人数确定参保人员,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后,报市、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投保手续。 第八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格确认后,视具体情况分为以下两类: 1、被征地后转为城镇户籍的农民,应按本办法为其办理相关养老保险手续,是否参加、何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自行决 定。 此前参加过农村养老保险,应一次性将本息返还给本人。 被征地后进入城镇就业的,按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 险。 2、被征地后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土地但仍为农业户籍的,应按本办法办理养老保险手续。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 (2013-11-29 09:40:34) 分类: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文件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办法》 (省政府第93号令),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 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四类地区(见附表),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二章征地补偿

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方案》(x发(X)49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X、XX全会精神,以X理论、“xx”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建成统筹城乡、保障有力、层次清晰、惠及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将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加大政府补贴力度,确保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 2.坚持先保后征,应保尽保原则; 3.坚持权责对等,费用共担,补贴一致原则。 二、保障范围 X市X区、X、x区行政区域内,自X年1月1日以后经X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统一征地(X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X市x新区管委会除外),具有X市常住户籍,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

承包权,被征地后完全失地或人均耕地低于0.5亩,且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16周岁以上在册人口(不含在校学生)。 三、参保办法 被征地农民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可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一)对被征地农民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征地时自治区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以20%的缴费比例参保缴费,并根据被征地时不同年龄段实行养老保险费趸缴。 1.男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一次性趸缴5年; 2.男年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一次性趸缴10年; 3.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一次性趸缴15年。 被征地农民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后,以后年度没有在用人单位就业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由个人继续参保缴费,在用人单位就业的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参保缴费,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月计发养老金,一次性趸缴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年限。 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趸缴费用,由市政府按照征地时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以12%的缴费比例承担并计入统筹基金,其余8%由被征地农民个人承

被征地农民社保情况调研报告

被征地农民社保情况调研报告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先后出台多个文件,要求各地严格落实。省市分别在XX年、XX年下发专题文件对辖区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给予政策扶持。可以说,在这方面,政府是下了很大决心的,那么最重要的落实还是在基层。要落实,不折不扣的落实,就一定会面临一些具体的实际情况,而对于我们县来说,由于经济基础条件薄弱,财政困难,地方上筹措资金十分有限,多靠中央省市转移支付或财政补助,所以最大的问题就是资金,如何应对现实困难,争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利益最大化,就需要基层摸清情况,掌握需求,因地制宜,提供科学准确的第一手资料,为上级决策提供依据。 根据《安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调研的通知〉的通知》文件精神,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做好我县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努力实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失地而降低的长远保障目标,对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进行了一次深入细致的调研。 一、基本情况 镇坪县位于陕西省东南部,大巴山北翼。地处东经109°11′—109°38′,北纬31°42′—32°13′,东与湖北省竹溪县接壤,南与重庆市巫溪县、城口县毗邻,西北与本省

平利县连界,南北长57公里,东西宽43公里,总面积1503平方公里。全县辖6乡4镇,总人口万人,农业人口近5万人,,县内无大工业企业,属山区农业县。 1、据统计,截止XX年底累计被征地农民人数628人,其中,规划区以内116人,规划区外被征地农民总数512人。 2、XX年新增人数:无。 3、按照当地政策规定,属于保障范围的人数45人。 4、享受基本生活保障人数46人,享受标准为110元∕月∕∕人。 5、养老保险待遇情况:我县被征地农民目前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6、培训情况:我县通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主导产业培训、创业培训等等,已参加各类就业培训的被征地农民315人,通过培训就业256人。 二、政策规定 止XX年我县未出台专门文件,严格按安劳社发〔XX〕23号文件和安政发〔XX〕19号文件执行。 三、当前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就业方面 我县的被征地农民在就业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①重视程度不高。被征地农民由于他们的身份是农民,在失去土地后,他们往往注重的是补偿费用的高低合理问题,今后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总结

2007年我县的农村养老保险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在上级部门和县委、县政府的的正确指导下,认真贯彻农村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和省政府浙政发〔2002〕27号、〔2003〕26号文件精神及省五部门指导意见的要求,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扎实开展农村养老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1、2007年,全县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万元(利息),支出万元,当年结余万元,历年结余万元。到月底,全县共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人,其中享受农村养老保险待遇人。 2、为深化完善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完善被片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33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温政发〔2005〕63号)文件精神,在国土、社保、罗阳、雅阳等单位调查研究基础上,于2007年10月出台了《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政策的通知》,并于2007年12月开始申报实施,进一步推进了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2007年,我县共有被征地项目17个,涉及11个乡镇14个行政村,应当落实即征即保对象225人。到2007年12月底,共落实应保对象155人. 二、存在的问题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一直是县领导十分重视和关注的问题,但由于试点工作在开展过程中遇到了许多实际问题,因此,我县2007年之前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一直没有实质性进展。主要原因在于: 1、被征地农民参保意识不强 由于被征地村人均被征耕地省,土地安置费基本已被农民领去,个人部分无法缴纳,而且大部分被征地农民认为参不参保无所谓。 2、资金难以筹措 根据前些年我县耕地征用补偿情况分析,个人安置费部分无法抵足个人缴费部分,资金缺口较大。而集体承担部分的资金,因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的返回金为全体村民所共有,主要用于补足村集体土地补偿费。用集体所有的资金为部分村民缴纳保险费,大多数村民在思想上不能认同,集体出资部分筹集也会遇到较大的难度。除此之外,县政府需要承担的资金也较大,一步很难到位。 3、参保对象难以界定。根据泰顺的实际情况,由于二轮土地承包不到位,即使被征地农民在土地被征用之后,也还存在着“征地而不失地”的现象。有的村还在征地之后,把征地费平均分给了村民,同时对被征的土地进行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导致参保对象一时难以确定。 4、历史遗留的问题比较突出:一是新58省道改建工程征地项目中,因工程资金紧张,有相当大一部分被征地属于我县内部政策处理,没有严格按征地标准报批,故该项目的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均未落实。三是珊溪水库工程牵涉到当时移民对象19114人,共被征用土地6928亩。库区移民只享受移民安置补助待遇,并未真正享受失地待遇,由此,可能存在较大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2008年工作思路 2008年,我县将按照“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确保2008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做到即征即保。同时,要根据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按照个人养老储蓄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适当补贴的原则,进一步研究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努力推进社会保险全民化。 二〇〇八年二月一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融合型方式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融合型方式 被征地农民群体的出现和壮大是城市化进程的伴生物。根据我国近几年的发展水平,2020年我国城镇化水平将超过60%。[1]民进中央预测,2020年我国被征地农民人口将超过1亿。长期以来农民阶层相对弱势的经济地位和社会保障水平使得他们在失去土地的保障功能后,抵御生活风险的能力极低。特别是随着老龄化时代的到来和家庭养老保障功能的式微,如果政府不能助其构筑一道保护网,其养老问题将会带来沉重的家庭和社会负担。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时代背景下,探索建立一套适合国情,能够将被征地农民当前的基本生活保障和长远的发展性保障有效衔接起来的养老保障模式,对于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保障现状 维护和发展好被征地农民的各项权益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被征地农民的利益流失和保障现状值得关注和研究。 (一)农民主体地位缺失,土地征用补偿难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养老 当前的土地制度下,农民虽然从法律上获得了土地使用权,但是这种使用权却相对有限,当因公共利益而需要改变这种关系时,由于缺少法律和制度层面的有效保护,被征地农民作为这场博弈中的弱势一方,在土地的征用、开发、流转和补偿分配中处于边缘位置,利益流失不可避免。农民既不能参与决定土地征用是否应该,也无法对地方政府征地用途形成有效的监督和约束,基本上没有讨价还价的能力和空间。农民主体地位的缺失和政府在改变土地使用关系过程中的强势就使得在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的征地和征地款的使用过程之中,被征农民始终被排除在通过博弈达成契约以保护自己利益的主体地位之外,加上在这一过程中又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规定

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该如何落实失地农户的社会保障!讲座(八)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农村集体的农户的土地被征收,土地被征收后村民也就失去了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征收土地后如何保障失地村民的基本生产和生活也就成为征地过程中必须要落实的重要问题。笔者在自己多年办理该类案件的基础上,总结出征收集体土地在落实农民社会保障环节应注意的一些问题,以供需要的朋友参考。 一、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规定。 1、法律规定 我国《物权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要落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物权法》第42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应该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2、行政法规和中央文件规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对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就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性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要加强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纳入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按规定足额安排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要资金的不足。 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规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被征地农民参加有关社会保障所需要的个人缴费,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各地在制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中,要明确和落实社会保障资金渠道。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有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当地政府共同承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把握的政策措施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把握的政策措施 近年来,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伴随着城镇化进程(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城市周边大量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农民失去了土地保障;进而传统的以“家庭养老、土地养老”为主的农村社会保障模式受到冲击,其结果必然会影响社会的安定。因此,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成为农村社会保障所面临的新课题。 关键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 项目成果:保定市社科规划课题“新形势下保定市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研究成果(课题号:200901002)保定新市区M乡位于保定市西北郊,距市中心4公里,境内交通便利,M乡现辖13个行政村,总人口17,000人,总面积20平方公里,耕地面积10,794亩,人均耕地面积0.64亩。全乡年社会总产值约12亿元,人均收入5,100元。2010年保定市新市区计划征地15,000亩,一期征地面积达到5,000亩,为保定高新区建区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征地,地处城镇化建设关键位置的M乡作为征地的重点。截至2010年8月,M乡已经有6个村的土地被征用。在土地征用中,新市区坚持对征地全过程公开、公正、透明,规范操作,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对于土地补偿价格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区片地价标准,即每亩80,866元。针对地面附着物的赔偿:(1)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地上青苗、树木等附着物平均按每亩1.6万元进行赔付。具体赔付标准,由乡政府指导村委会制定;(2)集体所有的农田水利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参照实际评估价值和有关赔付标准赔付。经大致推算,失地农民得到的赔付款大约为人均6万元左右。 一、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现状 1、失地农民缺乏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失地农民在我国城乡二元制结构下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拥有农民身份却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没有土地却又被排斥在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之外,没有土地就缺乏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虽然每个家庭在土地被征用后都得到一大笔土地补偿款,但这笔数额固定的补偿款需承担他们今后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子女教育、就业、住房等方面的支出,而这些支出的数额是不固定的,且还存在隐患。以保定市新市区M乡一个五口之家为例,五口人得到征地补偿款约为30万元,老人的养老问题、子女的教育问题都是家庭的敏感问题,假定老人养老费用为每人5万元,子女完成9年义务教育后还要继续深造,高中3年费用大约2万元,大学4年费用最低也得4万元,这两项支出就占去补偿款的一半还多,余款还要支付五口之家衣食住行的日常支出。因此,有限的征地补偿款远远不足以补偿农民永久的损失。农民既不能靠有限的补偿款来维持今后最基本的生活,更不能分享由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的巨额增值,严重影响农民自身的既得利益。 2、政府对失地农民保障资金投入不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面临的最为棘手的问题就是资金问题。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起步较晚,政府对于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仍然偏重于城市,对农村社保资金投入水平较低。农村社会保障实际上仍然停留在救济层面上,农村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合作医疗等制度还处于起步试点阶段,有待进一步完善。以M乡为例,政府制定了失地农民养老补助金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在征地协议签订后的次月开始每月发放200元补助金,标准由区财政给予补助,并随保定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而做相应幅度的提高。但这点补助金相对于不断攀升的物价来说实在是微不足道的。资金供给不足与需求不断增长的双重压力制约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同时也制约了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逐步推进。由于多数农村地区经济落后,地方财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细则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保障其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有农业户籍,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土地被政府批准征收的农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 是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全部或者大部分被依法批准征收、征用时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农业户口的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人员。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享受待遇年龄时,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对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不

到位的,不得强行征地。各行政职能部门按各自权限分别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具体工作。 市政府要将征地补偿支出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收支预算。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费用。 第六条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征地补偿费,在支付由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后,70%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的补助,30%用于持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基础和公益设施建设、兴办村办企业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等。 征地补偿费用不能满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统筹安排,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住房及社会保障等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第七条市财政部门应当直接将征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拨付到社会保障、个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要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所需资金的筹集、划转等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的落实和监督。 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根据集

关于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关于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土地做为农民赖以生存的重要生产资料,历来得到珍惜和保护,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大量土地被征用,失地农民越来越多。土地被征用后,以土地为基本生存条件的农民的生活保障、生存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为切实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从2006年开始我市将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提上议事日程,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字〔2006〕10号),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此建立。 一、基本情况 据劳动部门初步统计,全市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市区在0.4亩以下,县(市)0.6亩以下,年满16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约有42530人,主要集中在市区和县(市)、区城镇中。我市自2006年启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以来,先后在桥西区、南宫市、内邱县、沙河市开展试点,至今已全面铺开,目前已真正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有1785人,核定养老保险资金5080万元,核定并到位的政府社保储备金8772万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风险基金1850万元,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逐步开展。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认识不到位,参保意识差。由于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起步较晚,加之相关政策宣传不够,被征地农民对社会保障制度缺乏足够认识,参保意识还较差,有的群众认为土地被政府征收征用,养老保险应由政府承担,存在着“等、靠、要”的依赖思想。

据统计,目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有1785人,参保率较低。造成参保率低的原因:一是应由用地单位(开发商)或政府承担的参保补贴部分95%以上落实不到位,严重阻碍着被征地农民的参保比例。二是老弱病残人员土地被征用后生活失去了保障,无力缴纳养老保险。三是部分中青年农民感到现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距今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间太长,不愿参保。四是农民只看重即得利益,被征地后只想尽快把补偿拿到手而不愿参保。 2、生活负担重,缴费能力弱。一是早期被征地农民获取的补偿标准低,按现在统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较为困难。二是家庭人口较多的被征地农民,生活负担重,长期没有稳定的收入,无钱缴纳数万元养老保险费。 3、保障标准低,生活难保障。我市参保政策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按我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发,目前养老金发放标准为每月市区265元、县(市)225元,总体上看保障标准偏低,按目前物价看就是保生活都很困难。 4、补贴不到位,社保开展难。一是政府补贴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根据市政〔2006〕10号文件规定:政府承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30%,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实际上至少占95%以上没有落实到位。二是集体补助资金难以到位,文件规定集体补助部分不低于筹资额的40%,目前不少村集体没有积蓄,村级资金不宽裕支付不了应承担的40%补助资金。我市市区各村(即城中村)土地没有分包到户,全部归村集体所有,并且这些村人均耕地已不足0.4亩,以上各村只要被征地就涉及到全村参保,用地单位(开发商)或政府拿不了,村集体拿不起。三是人员和办公经费不足,制约农

【计划_解决方案】被征地农民社保落实方案-2019最新整理

方案计划参考范本 【计划_解决方案】被征地农民社保落实方案-2019最新整理 撰写人: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各局(室)、村(社区)、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被征地农民和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水平,推进开发 区城乡统筹建设,加快开发区转型发展,根据《区政府关于印发<市区 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开发区 (汊河街道)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机构 成立开发区(汊河街道)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吴亚龙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开发区党群工作局、农村工作局、 规划建设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派出所等职能部门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各局(室)职能科室负责人和各村(社区)主任,领导小组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动社保科。 二、实施步骤 1、调查摸底阶段(4月1日—7月31日)。成立各村(社区)工 作班子,抽调工作人员,逐户上门登记,核对基础信息,反馈疑难问题,填写被征地农民花名册及汇总表,报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劳动社保 科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宣传发动阶段(8月1日—10月30日)。召开宣传部署动员 大会,开展业务知识培训,推选各村民小组代表参与被征地农民养老 保险政策宣讲。在前期入户调查宣传的基础上,展开重点宣传,每家 每户发放宣传资料,利用宣传栏、横幅、滚动字幕、手机短信、电子 显示屏等载体全方位开展宣传活动,整理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家庭和个 人档案。

3、实施办理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本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本人自愿的原则,积极稳妥地组织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三、工作流程 (一)申请参保时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参保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四张; 2、已参保人应在《申报认定表》上注明已参保的起止时间,提供已参保的社会保障号、《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相关证明; 3、高中、中专以上学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服兵役及享受国家规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被判刑或劳动教养人员的,应如实说明,其服刑或劳动教养的年限不视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 (二)参保业务流程 1、被征地农民、失地农民自愿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由户籍所在村(社区)组织其填写《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申报认定表》(以下简称《申报认定表》),失地农民需签订书面承诺书,村(社区)组织专人对申请人参保资格及相关信息进行初审,并报送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劳动社保科; 2、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劳动社保科和汊河派出所、开发区国土直属所、财政局,联合对申请人参保资格及相关信息的初审结果进行复核认定;

2019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2019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对象 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导致失去全部或部分土地的农民。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纳年龄 1、男不满45周岁、女不满40周岁,从参保之日按规定缴费; 2、男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女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从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时补缴; 3、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一次性足额补缴15年后能够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4.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的,年龄每增加1年,补缴额度可相对应减免1500元,累计减免不超过1.5万元。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申请材料 1、农民提供身份证、户口本; 2、《养老保险申请表》; 3、农民需要提供村委会开具的征地协议证明、征地补偿合同; 4、《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花名册》。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1、按月缴费:20元、40元、60元、80元; 2、按年缴费:每年100元至800元; 3、按档次缴费:A档每人4000元(现在已经取消)、B档每人7000元、C档每人10000元、D档每人18000元、E档每人26000元。 五、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农村户口,16岁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业人员。 2017年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领取标准 1、被征地30%以下(不含30%),每人每月领取养老金10元; 2、被征地30%—50%(含30%),每人每月领取养老金32元; 3、被征地50%—70%(含50%),每人每月领取养老金64元; 4、被征地70%(含70%)—100%以下,每人每月领取养老金97元; 5、被征地100%以上,每人每月领取养老金129元。 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申请流程 失地农村以村集体为参保单位,参加被征地养老保险,农民在村委会的指导下填写《申请表》并盖章,上报政府部门,经审核批准后办理登记。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篇一:关于阿里巴巴项目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和养老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阿里巴巴项目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 险和养老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了确保阿里巴巴项目的顺利引进,以保障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为原则,以推动街道经济发展创建和谐社会为目的,统筹城乡发展,建立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根据街道工委会议纪要,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缴费为主,个人补贴为辅的原则;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逐步完善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一)在阿里巴巴项目建设中土地被征用的农民。 (二)征地前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有在册农业户口人员,并享受和履行被征地权利和义务的农民。 (三)《实施方案》所指失去土地,是指农户人均土地被征用、征收高于亩,即为失地,应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 (四)方案实施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不纳入《方案》的实施范围。 三、实施细则 资格认定 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将拟订征地的情况通过《征地基本情况告知书》书面告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部门,并附征地范围应安置的农业人口人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征地基本情况告知书》应安置的农业人口人数,

对所需要交纳养老保险金进行核算。 (二)组织申报 1、符合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由农村集体组织填写《武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簿、登记照、征地协议、补偿合同等资料。 2、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被征地人员进行汇总,填写《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花名册》,交街道人社中心审核申报。 3、街道人社中心对参保人员的条件与年龄进行复查,对有疑异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4、根据实际情况,旭光村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分为三批办理,第一批为男60岁、女55岁以上的参加社会保障人员; 第二批为男56-60岁、女51-55岁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第三批办理其余人员。缴费标准按照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的标准执行(测算表附后)。

2020被征地农民社保落实方案

2020被征地农民社保落实方案 各局(室)、村(社区)、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被征地农民和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水平,推进开发区城乡统筹建设,加快开发区转型发展,根据《区政府关于印发<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开发区(汊河街道)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机构 成立开发区(汊河街道)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吴亚龙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开发区党群工作局、农村工作局、规划建设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派出所等职能部门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各局(室)职能科室负责人和各村(社区)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动社保科。 二、实施步骤 1、调查摸底阶段(4月1日—7月31日)。成立各村(社区)工作班子,抽调工作人员,逐户上门登记,核对基础信息,反馈疑难问题,填写被征地农民花名册及汇总表,报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劳动社保科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宣传发动阶段(8月1日—10月30日)。召开宣传部署动员大会,开展业务知识培训,推选各村民小组代表参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宣讲。在前期入户调查宣传的基础上,展开重点宣传,每家每户发放宣传资料,利用宣传栏、横幅、滚动字幕、手机短信、电子

显示屏等载体全方位开展宣传活动,整理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家庭和个人档案。 3、实施办理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本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本人自愿的原则,积极稳妥地组织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三、工作流程 (一)申请参保时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参保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四张; 2、已参保人应在《申报认定表》上注明已参保的起止时间,提供已参保的社会保障号、《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相关证明; 3、高中、中专以上学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服兵役及享受国家规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被判刑或劳动教养人员的,应如实说明,其服刑或劳动教养的年限不视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 (二)参保业务流程 1、被征地农民、失地农民自愿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由户籍所在村(社区)组织其填写《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申报认定表》(以下简称《申报认定表》),失地农民需签订书面承诺书,村(社区)组织专人对申请人参保资格及相关信息进行初审,并报送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劳动社保科;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