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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摩托车牌照现行政策

上海摩托车牌照现行政策
上海摩托车牌照现行政策

上海摩托车牌照现行政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

上海市摩托车牌照现行政策

《上海摩托车牌照政策法规》一上海摩托车牌照取得。

1.沪A(黄)

2. 沪b(黄)历史上幸福专用,目前功能和黄a 一样3.沪C(黄)

4.沪A(蓝)

5.岛牌,沪CR DR ER(郊县----崇明县牌照,俗称“三岛牌”,主要是黄牌)

6. 沪C,D,E (蓝)

以上1-5的牌照现在均已经不发放新牌,只能通过个人过户(购买)取得,6可以通过新购车取得上牌额度,但是必须具备轻便摩托车驾驶证,俗称F照(上海市郊户口以及本人名下上海考出的摩托车D/E/F驾照),嘉定宝山等部分郊区可能停止新沪c(蓝)发放,可购买二手取得。

上沪A黄和蓝A,,都需要本市户口,没有驾照要求。上沪c黄牌,需要郊区户口,1人只能申请一个额度(1人名下可以有两黄),没有驾照要求。上沪轻便牌,需要郊区户口,而且需要上海本市考出的摩托车D E F驾照之一,1人只能申请1个额度。持有数量:一个人名下只能有2辆摩托,无论沪牌外牌,且只能有1辆蓝C。二行驶区域。 A牌,3纵3横都不允许进入,然后还有一些区域的

特定禁摩路段,比如衡山路什么的,外环范围内的黄浦江隧桥可以走复兴路隧道南浦大桥杨浦大桥徐浦大桥,外环之外基本不限制。黄C原则是不能进入市中心行政区(实际操作多是外环线内),外环范围内的黄浦江隧桥可以走杨浦大桥徐浦大桥,外环之外基本不限制。蓝C是不能进入浦西内环以内和陆家嘴贸易区(禁行区域含内环线地面道路),一般不能通过黄浦江隧桥。松浦大桥闵浦大桥东向西等除外。岛牌只能在崇明岛等三岛内行驶。三公牌。私牌贵,公司牌照便宜,大约是私牌的一半以下价格,现在已经取消特种行业外的公牌报废更新,黄A公牌到报废期参加拍卖拿取当月四轮拍卖均价的47%,需要公司有效营业执照和银行账户,以公司名义去申请。四增驾和转证。取得汽车驾照之后一年实习期内,不能学摩托。需要等一年实习期满时间且没有扣满12分才能学。外地摩托车驾照办好后可以立即转入上海,一年后才能申请额度。五摩汽转换。黄A牌可以转为小汽车上牌额度。(现在市价实际已经名存实亡)。六边三轮政策。边三轮,不能私人上牌,只能上在公司、企事业单位,或特殊行业公司。公牌不能过户,到期直接报废。沪牌边三轮,很特殊。在路权上完全和沪牌小轿车一样,大桥隧道都可上,还能带人,还不需要带安全头盔。外地牌边三轮,按政策等同于外地牌两轮摩托车。几乎不能进上海辖

区。但是由于边三轮使用者,外籍人士居多,造成现在管理上,基本等同沪牌边三轮。甚至有JC也不清楚相关条例。现在路面上的边三轮。正沪牌的少。有也是大多死牌(已过报废年限)。上海有黄A边三轮私牌,可更新,数量小等于10。相关名词:一借户口:没有相应户口的,借别人的户口申请摩托车额度,属于政策的边沿地带。

二大排小标(请百度)

三黄,蓝牌区别:黄牌为大于50cc以上排气量范围,蓝牌为小于等于50cc排气量范围。黄牌可以带人和越黄浦江部分隧桥,蓝牌则不允许带人和越黄浦江隧桥。

四中心城区:黄浦区、徐汇区、长宁区、静安区、普陀区、闸北区、虹口区、杨浦区

郊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浦东新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区。三岛指崇明、长兴、横沙三个岛[ Last edited by 西行客 on 2016-3-15 at 21:16 ]

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 沪保同业公会【2010】第135号 签发人:潘涨潮 关于关于印发印发印发《《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 理赔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理赔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试行)《)》、《上海市上海市上海市 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 规范服务考核办法规范服务考核办法((试行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经营车险业务的财险会员公司、各理赔服务中心分中心: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沪公发[2009]253号),加强对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理赔服务中心”)的规范化管理,“理赔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在充分听取各经营车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和各“理赔服务中心”分中心的意见后,制定《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规范服务考核办法(试行)》,现将上述两个文件印发给你们。 特此通知。

此页无正文 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 2010年8月5日 主题词:理赔中心 印发办法 通知 ────────────────────────────── 抄报:上海保监局 ────────────────────────────── 编录:叶近辉 校对:马弋锝 ────────────────────────────── 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 2010年8月5日印发 ──────────────────────────────

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的规范化管理,保障服务中心快捷、有序运作,根据《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沪公发【2009】253号(以下简称《处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二条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保监局负责服务中心相关政策的制定及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 服务中心下设以各承办企业命名的服务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由分中心承办企业、保险公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派驻人员。 第四条 服务中心成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服务中心管理的议事决策机构;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及各服务分中心工作协调小组,对服务中心日常工作实施管理。 第五条 管委会由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事故防范处和选举产生的分中心代表组成。 第六条 管委会办公室成员由管委会聘请的相关人员和保险同业公会人员组成。 第七条 服务分中心工作协调小组由承办企业指定的负责人,警务室民警和派驻分中心的保险公司推选的定损人员代表共三人组成。 第三章 主要职能 第八条 管委会职能: (一)根据《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服务中心的管理办法,负责对各分中心的管理和考核; (二)协调分中心在运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结合实际运作情况,及时提出解决办法; (三)讨论和审核管委会办公室提出的管理建议、违规情况处罚通报和对重大问题的处理决定。 第九条 管委会办公室职能:

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2010修正)

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2010修正)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0.09.17 【实施日期】199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 (1996年10月3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 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滩涂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滩涂,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口、东海和杭州湾沿岸以及岛屿四周的滩涂。现有港区以及国家和本市确定的规划港区除外。 本条例所称开发利用滩涂,是指滩涂的促淤、圈围、利用和保护。 第三条本市滩涂属国家所有。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滩涂。

第四条开发利用滩涂应当根据本市城乡建设需要,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开发、有偿使用的原则。 本市鼓励和支持国内外投资者开发利用滩涂,谁投资谁受益。 本市依法保护开发利用滩涂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市和滨江沿海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滩涂的开发利用。 第六条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开发利用滩涂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上海市滩涂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滩涂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市开发利用滩涂的管理工作。 滨江沿海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滩涂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 本市城市规划、房屋土地、港务、航道、海监、海洋、环境保护、财政、物价、农业、渔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七条本市开发利用滩涂总体规划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全市城市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开发利用滩涂规划应当与航道、港口、环境保护、土地利用、海洋开发等专业规划相协调,滩涂的圈围规划线不得超过驳岸规划线。 第八条促淤工程应当根据本市开发利用滩涂总体规划,结合长江口、杭州湾的整治规划组织实施。 第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方式,筹集开发利用滩涂资金。 开发利用滩涂资金来源主要有:

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以及相关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等交通工具。 第三条(职责分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生产质量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销售的监督管理。 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残

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管理相关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做好辖区内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调控措施) 本市根据城市交通发展状况和道路交通实际,可以对特定种类的非机动车实行总量控制或者淘汰措施。 第二章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管理 第五条(安全技术要求) 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电动自行车的整车重量、电动机功率以及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设计最高时速、外形尺寸、汽油机排量等重要标准项目,在本市强制执行。 第六条(产品目录) 本市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 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 第七条(目录管理)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产品目录由市经信

关于《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起草说明

关于《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起草说明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相关立法工作的要求,市城管执法局联合市司法局等部门组织起草了《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条例》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目前我市养犬方面的监管处于空白状态,亟需规范。 至年月底,国家和省没有出台专门规范养犬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市尚未出台相关制度,也未明确由哪个部门牵头主管,因此我市的养犬管理工作仍处于相对空白的状态。除了犬只免疫检疫为农业部门,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和狂犬病人诊治为卫生部门,上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较为清晰无争议外,养犬登记、管理收费、养犬行为规范、法律责任等均处于无法可依、无部门管理的状态。公安、城管等部门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对个别特殊情况进行零星的执法。 .我市犬只数量众多且增长较快,影响市民人身安全、社会公共秩序等问题愈发突出。 根据市社情民意调查中心数据,至年月底,全市犬只数量约为万只。 根据市疾控中心数据,我市犬伤门诊就诊数量以每年的速度

增长,年为万人次。犬伤门诊的伤人动物以犬类为主,占全部伤人动物的,其他为猫鼠等。 根据市公安局数据,近年来涉犬类警情呈增加趋势。分别为:年宗,年宗,年宗。 .养犬涉及面广、纠纷量多,社会矛盾日益突出。 养犬管理涉及邻里关系、物业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社会公共秩序等,喜欢养犬和不喜欢养犬的群体同时存在同样庞大,涉及面广、争议性大,加上养犬人素质参差不齐,导致养犬引发的矛盾时有发生,影响市民和谐共处。据统计,市民反映最为强烈的养犬问题主要是以下几类:犬只便溺()、犬只惊吓()、噪音干扰()、气味影响()、犬只咬伤()。据调查数据,我市有近六成市民对养犬表示理解,认为只要管理好就可以养;近四成市民对养犬持反对态度,认为不该养。另外,超过五成市民认为养犬会给周边居民带来卫生和安全问题,近两成市民曾因为犬只与他人发生争执或纠纷。由此可见,我市在养犬方面持对立意见的利益群体数量庞大,矛盾突出,政府有必要加强管理和引导。 (二)可行性 我市于年月日取得地方立法权,养犬管理属于城乡建设与管理范畴,符合立法法规定的设区的市立法权限范围。我市可以借鉴国内多个有立法法城市的经验(至年月底,全国共有个城市进行养犬立法,其中法规部,规章部)。 二、制定《条例》的主要参考依据

上海市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上海市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上海市汽车维修合同 示范文本 (2007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汽车维修行业协会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依法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二、本合同适用于汽车维修业务,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应当签订本合同。 三、签订合同时,托修人(甲方)应当查看承修人(乙方)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营业执照及其经营范围。 四、汽车维修系汽车修理和汽车维护的泛称。汽车修理分为整车修理(俗称 “大修”)、总成修理、小修和专项修理;汽车维护(俗称“汽车保养”)分为日常维护、定期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 原厂配件是指汽车生产厂及其指定配套厂以其商标生产销售的配件;副厂配件是指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但非汽车生产厂及指定配套厂生产,而以本企业商标或名义生产销售的配件;修复配件是指非原车修复的配件。 五、按照市物价局规定:汽车维修费用 =工时费(工时单价X结算工时定额)+ 材料费[材料进价X ( 1+进销差价率)]+外加工费。 六、托修人(甲方)要求改变汽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向承修人(乙方)出示相关手续的证明原件和提供其复印件。 七、签订合同时,对本合同示范文本中带“口”的选项,凡承、托修双方约定同意的,在“口”内打。 八、本合同示范文本,自2007年11月1日起使用。今后在未制定新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合同编号 上海市汽车维修合同 托修方(甲 方):

这种电动车不给上牌,上海人千万别买,2017全新沪电动车上牌攻略!

这种电动车不给上牌,上海人千万别买,2017全新沪电动车上牌攻略!大家注意啦!去年底新修订通过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将于3月25日施行《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非机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注册登记并取得车辆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未按规定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上路行驶,执勤公安民警将对该车辆依法扣留。大家家里有非标电动自行车吗? 超过 500 2014 3月1日起,上海市“非标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非标电动车”)所悬挂的临时牌照将失效,所有“非标电动车”将禁止上路。强行上路会有什么后果?3月起,非标电动车如上路行驶将被视为违法,依法处以50元罚款。3月25日《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后,处罚上限将提高至200元;如果骑车人不接受处罚,或者无法提供车辆合法来源证明的,交警还将对

其采取暂扣车辆等处罚措施。上海购买这些自行车上牌后可放心上路~根据要求,现在市民新购电动自行车,应当确保车辆型号在该目录内,才能被获准申领正式号牌。关注【上海本地宝】(shbendibao)官方微信号,复“自行车”即可进入查询目录。目前,3000多款可被允许申领上海电动自行车正式号牌的品牌、型号一目了然。如何办理正式牌照呢?那么,问题来了。如何办理正式牌照呢?需要携带哪些证件?去哪里办理?哪些车辆是不能上 牌的? 3. 址 64mm ≤ 切莫轻易相信商家兜售的牌照2.超出限定的大型电动车不能上牌附非机动车常见交通违法行为1.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罚款50元2.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罚款20元3.驾驶非机动车搭载1名12周岁以上人员罚款20元4.非机动车不按非机动信号灯表示通行罚款50元特别申明:拒绝接受处罚的,警察蜀黍可以依法暂扣车辆!被店家忽悠消费者改装并代上牌咋办?

上海市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2019版)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 上海市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2019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编号 托修方(甲方): 承修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汽车维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维修车辆车牌号发动机号颜色车型VIN代码/车架号行驶公里数 第二条 维修类别与项目 乙方应当对承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诊断检验,提出需要维修的类别和项目,填写《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见附件1、2、3)。 甲方确认后在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上签字。 第三条 维修配件材料 1.乙方提供维修配件材料的,应当如实填写材料清单,分别标明原厂配件、副厂配件或者修复配件,明码标价,并保证质量。

2.乙方在维修中换下配件、总成等,交由甲方自行处理。 第四条 维修价格 1.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公示的工时单价元/工时、材料进销差价率%进行计价。 2.结算工时定额执行标准: 汽车制造企业提供□市交通局制定□。 3.维修预算费用: 元,大写: 。 其中: 工时费元,大写: ;材料费元,大写: 。 4.维修费用高于或低于维修预算费用的%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否则按照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结算。

第五条 车辆交接 乙方接收待修车辆时,甲方应当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物品。 车上附件、设备等填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的,乙方在竣工交车前对其及承修车辆负有保管责任。 第六条 质量标准 1.质量标准执行: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造企业维修手册等有关资料的要求□。 2.质量保证期按照下列第项执行。 (1)按照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 整车或总成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专项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2)按照乙方承诺(不低于交通部规定)的车辆行驶公里或日执行。 3.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计算;因维修质量问题返修的,其返修的作业项目,从返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重

实施办法》的公告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实施办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三条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四条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第五条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的军事设施。 第六条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七条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第八条免税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范围限于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场所。 第九条免税的医疗机构,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内专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医疗机构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减税的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防火隔离带。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

上海电动车上牌规定

上海电动车上牌新规定 近日在北京、上海街头,蜜蜂出行各投放了10万辆外形酷似小蜜蜂的共享电动车,今年将在全国一、二线城市投放30万台。不过目前投放运营的电动自行车均拆除了脚蹬,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国家标准,存在安全隐患,也没有登记牌照,属违法上路行驶行为。 还有不到一周,上海将有数百万辆悬挂临时牌照的电动自行车失去上路行驶的资格。 2014年3月1日,修订后的《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实施,对上海数以百万辆计的电动自行车实施系统、严格的号牌登记管理制度,只要在申城街头行驶,电动自行车均须带牌上路。当时出于人性化考虑,政府设置了缓冲期,规定2013年4月8日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含外省市号牌)可申领临时牌照,有效期3年,2017年3月1日正式失效。 如今大限将至,申城各大非机动车管理所都迎来了换车上牌的高峰。上海持临时号牌的电动车究竟是一个多大的群体?短时间里,数量庞大的换车族能否快速消化?超标车的骑行者们对政策是否知情?如果违法者众,交警又有哪些应对措施?快递、外卖等超标电动车集中使用行业该如何应对、转身?超标电动车的源头管理如何加强?一连串问题,等待答案。 大量超标 保守估计500万辆 嘉定区公安路上的电动车上牌点这几天一直大排长龙。据嘉定交警部门介绍,每天都有600多人赶来上牌,比平时翻了几番。

据早前报道,2014年底,仅嘉定区就有超过35万辆超标车,除去损耗,预计目前至少仍有20万辆超标车。这个数字在全市范围内更加庞大。据交警部门统计,截至2014年底,全市共发放320万张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而据上海市自行车行业协会当时预测,全市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至少有500万辆。 超标电动车的3年缓冲期,也是快递、外卖等行业蓬勃兴起的时期,其中大多数从业人员依靠电动车工作。为了多拉快跑,这些车辆大多是功率高、速度快、改装过的超标车,这些车辆的大量出现,使原来的超标车数字不降反增。据业内人士估计,500万只是一个保守的数字。 上牌高峰 最多时一天200辆 昨天下午,虹口公安分局非机动车管理所内,办理申领非机动车牌照的市民在窗口前排起了长队。现场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最近每天受理的上牌数量约在160-170张左右,最多时一天要办200辆。 我知道临时号牌3月1日就到期了。从江杨南路赶来的罗女士是一名电动车经营者。她承认,最近生意比之前好了很多,昨天她就是帮一位客户前来办理号牌的。相比罗女士这样的专业人员,不少市民是从近期的新闻报道才回想起有这回事。虹口交警支队民警周向安表示,实际上当年在超标车申领临时号牌时,公安部门对每一位申领、补领者都已逐一告知:临时号牌的有效期是3年。 在虹口公安分局非机动车管理所办公室的档案柜里,记者看到成捆的材料,全是3年前申领、补领非机动车临时号牌的骑车人办理的文书和书面承诺。我们所的量不大,当时申领临时号牌的约6万多人。 合法上路

知行杯申请书201506011

第七届“知行杯”上海市大学生社会实践大赛 项目申报书 项目名称加强宠物犬类管理,创建和谐文明城市 项目负责人 所在学校 填表日期2015年6月8日 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 二○一五年五月 注:请交至团长所在学院,由学院汇总后统一交校团委。

附页: 加强宠物犬类管理,创建和谐文明城市——以松江居民小区为调研对象探究 宠物犬饲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研究背景 随着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剧,居民家庭的封闭性、独立性增加,人与人之间交流减少,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因而居民休闲、消费和情感寄托方式也呈多元发展。为了缓解精神压力和孤独寂寞感,饲养宠物犬已成为不少家庭精神寄托的重要组成部分。就目前上海的情况来看,上海市居民饲养的宠物超过120万只,其中犬类宠物超过50多万只,平均每29人饲养一只宠物犬,猫、鸟等其它类宠物则超过70万只,可见我国饲养宠物犬已经成为城市居民消费的新热点。然而,在急剧增加的养犬数量面前,由于相关管理法规滞后和职能部门管理体制不健全,由宠物犬饲养引发的问题越来越多。薄弱的管理力量,使本来就较脆弱的管理体系面临严峻的形势。同时,由于部分宠物主人责任心不够,缺乏文明规范养狗的意识等原因,宠物犬饲养给城市卫生、安全、环境等带来了一系列隐患,引发诸多社会问题: 1.污染环境卫生,导致疾病传播。养犬人几乎都是任由宠物随地排便而不进行处理,对市容和环境卫生造成恶劣的影响,导致动物间疫病的交叉感染,甚至引起人畜共患病。 2.缺乏检疫、免疫处理,带来卫生安全隐患。部分饲养者未给宠物犬进行必要的检疫、免疫接种和驱虫,给社会卫生安全带来隐患。 3.宠物交易市场不规范。宠物犬的交易还处于自发状态,宠物市场没有检疫监督等管理措施,绝大多数进入交易市场的犬没有进行检疫和免疫处理,缺乏具体的来源和繁殖记录。 4.疏于管理,犬粪、犬吠扰民。对宠物在公共场所的排泄物,不进行清除,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由于缺乏对宠物犬的束缚,在公共场所容易惊吓小孩和老人,出现咬伤事件。 事实上,上海早在2011年5月就出台了新版《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然而,规定虽然划分得细致,但大多无法靠监管来实现,只能依赖宠物主人的自觉行为。作为当代大学生,我们有责任为和谐文明城市建设出一份力。因此,为缓解饲养宠物狗与居民生活之间不断突出的矛盾,维护上海这座城市的和谐环境,我们选择宠物犬饲养管理这一关乎城市和谐文明的议题进行调研,通过比较我国各大中城市出台的有关养犬管理规定并对松江居民小区以及宠物市场进行实地调研,发现在宠物犬管理的立法与监管工作中实际存在的问题,并对如何解决问题提出建设性思路和方向性建议,以期为构建更完善的上海养犬管理制度,创建和谐文明城市提供理论参考。

上海市汽车维修合同(2021)完整版

上海市汽车维修合同 (2021)完整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海市汽车维修合同(2021)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合同编号_________ 托修方(甲方):_________ 承修方(乙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汽车维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维修车辆 车牌号 发动机号

颜色 车型 VIN代码/ 车架号 行驶 公里数 第二条维修类别与项目 乙方应当对承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诊断检验,提出需要维修的类别和项目,

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相关知识点(一) 1.涉及使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机动车物损事故不适用“快处易赔”开展事故快处。(正确) 2目前“快处易赔”只能适用两辆机动车的物损交通事故,单车或三车及以上事故只能采取线下快处或开具事故认定书等方式处置。(正确) 3目前“快处易赔”不能适用外省市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正确) 4符合“快处易赔”适用条件且尚未撤离现场的,事故当事人应当使用“快处易赔”完成姓名、电话采集、责任确定、保险报案等流程。(错误) 5符合快处、快撤条件且尚未撤离现场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使用“快处易赔”或手机照相功能等拍摄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并尽快撤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点。(正确) 6“快处易赔”能够支持事后相册照片上传功能。(错误) 7使用“快处易赔”只要拍摄三张照片(包括全景照、损坏部位照片)即可撤离现场。 (错误) 8使用“快处易赔”应当至少拍摄五张照片(包括全景照、双方车牌号牌照片、双方损坏部位照片)并点击完成后,按提示撤离现场。(正确) 9目前“快处易赔”微信版可以通过在手写签名的方式确认事故责任信息。(错误) 10目前“快处易赔”微信版可以通过将各方当事人手机收到的相关验证码共同输入“快处易赔”的方式,确认事故责任等信息。(正确) 11符合快处、快撤条件的交通事故,可以在未固定现场证据的情况下(即未在现场使用“快处易赔”或手机拍照等方式固定现场证据)撤离现场。(错误) 12使用“快处易赔”完成事故处理的当事人,有责方当事人现场可向保险公司报案取得报案号,并由保险公司引导办理后续保险理赔事宜。(正确) 13当事人使用“快处易赔”申请交警远程定责指导但超时响应或定责失败了,就只能采取填写纸质协议书至“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登记定损方式处理。(错误) 14“快处易赔”需要当事人手工输入车牌号码、保单信息。(错误) 15“快处易赔”具有车牌号码自动识别功能,拍摄车牌照片后,可以自动录入车牌号码、保单等信息。(正确) 16符合快处、快撤条件,事故当事人未撤离现场并拨打“110”的,事发地交通指挥台或执勤民警可以通过电话引导当事人使用“快处易赔”拍摄事故现场照片后,提示尽快撤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点自行处理或等候民警到场处理。(正确)

140301-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14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 2013年10月20日 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2013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公布)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公安局是本市非机动车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非机动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生产质量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销售的监督管理。 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管理相关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调控措施) 本市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发展需求和环境保护实际情况,对特定种类的非机动车实行总量调控或者采取淘汰措施。 第二章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管理 第五条(安全技术要求)

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中的电动机功率、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中的汽油机排量等推荐性项目,在本市强制执行。 第六条(产品目录) 本市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因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而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 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质量技监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编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产品目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市质量技监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等部门编制。 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产品目录应当载明生产企业、品牌、型号、定型技术参数等项目,向社会公示安全性能良好的产品,并适时更新。 第七条(变更技术参数) 已经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技术参数发生变更的,负责目录编制的部门应当重新进行核定。 生产者擅自更改定型技术参数的,其相应产品从产品目录中删除。 第八条(销售承诺)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现行有效的产品目录,并通过店堂告示、销售凭证中载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车辆已纳入产品目录,符合本市登记上牌条件。 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因未纳入产品目录无法在本市登记上牌的,可以依法要求退货。 第九条(禁止拼装、加装、改装) 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拼装非机动车; (二)在非机动车上加装动力装置、座位、高分贝音响或者擅自加装车篷; (三)改变非机动车排气装置的尺寸或者擅自更换动力装置; (四)拆除或者改动非机动车的消音、限速、尾气处理装置; (五)其他更改非机动车定型技术参数、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拼装、加装、改装行为。

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2010修正)

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2010修正) 【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 【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0.09.17 【实施日期】2010.09.17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1) 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 (1998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地名管理,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 (一)区、县、乡、镇、街道、村等名称; (二)山丘、河流、湖泊、岛屿、礁、沙洲、滩涂、水道等名称; (三)开发区、区片、公共绿地、公共广场、游览地、农场、围垦地等名称; (四)居住区、集住地、集镇、自然村等名称; (五)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铁道和其他城市轨道交通的站、线,铁路的站、线,公路,机场,港口,码头(含轮渡站),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等名称; (六)海塘、江堤名称; (七)建筑物、构筑物名称; (八)门弄号。 第四条上海市地名委员会和区、县地名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审议决定地名工作的重大事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上海市地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名办)和区、县地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地名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区、县地名办业务上受市地名办领导。 第五条市公安部门负责全市的门弄号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地名办指导。区、县公安部门在市公安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门弄号管理工作。 本市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市和区、县地名办、公安部门监督检查辖区内的地名工作。

上海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上海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近年来,随着人们工作、生活节奏的加快和汽油价格的逐年增长,非机动车以其无需挂牌办证、轻便、快捷节支的优势受到广大群众青睐。下文是上海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上海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公安局是本市非机动车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非机动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生产质量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销售的监督管理。 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管理相关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调控措施) 本市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发展需求和环境保护实际情况,对特定种类的非机动车实行总量调控或者采取淘汰措施。 第二章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管理 第五条(安全技术要求) 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中的电动机功率、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中的汽油机排量等推荐性项目,在本市强制执行。 第六条(产品目录)

本市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因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而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 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质量技监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编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产品目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市质量技监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等部门编制。 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产品目录应当载明生产企业、品牌、型号、定型技术参数等项目,向社会公示安全性能良好的产品,并适时更新。 第七条(变更技术参数) 已经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技术参数发生变更的,负责目录编制的部门应当重新进行核定。 生产者擅自更改定型技术参数的,其相应产品从产品目录中删除。 第八条(销售承诺)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现行有效的产品目录,并通过店堂告示、销售凭证

养犬安全管理措施

养犬安全管理措施 本宠物医院主要从事犬只养殖、销售,开办诊疗、美容、寄养等为犬只服务的经营性机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向公安部门备案。关于养殖、销售犬只,按照国家的规定做好防疫工作,并如实记录犬只的品种、数量和流向,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公安部门的监督检查。 根据《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严格控制烈性犬的饲养,像拉布拉多、金毛这样,体型虽大,但性格友善的犬只不被列入危险犬的范围。 对于犬只的管理措施如下: (一)不得携犬进入超市、商场(店)、商业街区、金融经营场所、宾馆、饭店、园林、公园、公共绿地、机关、学校、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医院、图书馆、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二)携犬外出,应当对犬挂犬牌、束犬链,携带养犬登记证,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三)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人力三轮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人力三轮车时,应当征得司驾人员同意;(四)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电梯运行的高峰时间; (五)单位的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栓养或者圈养,不得外出遛犬;(六)养犬不得污染环境。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七)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时,养犬人应当采

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八)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九)犬只死亡的,应当及时报告畜牧兽医部门,并在其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履行养犬责任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最后,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及时向畜牧兽医部门、卫生部门报告,并配合公安部门将犬只及时送交犬只留验所,由畜牧兽医部门进行检疫;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只,畜牧兽医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扑灭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上海市汽车维修合同实用版

YF-ED-J4361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上海市汽车维修合同实用 版 An Agreement Between Civil Subjects To Establish, Change And Terminate Civil Legal Relations. Please Sign After Consensu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Realize Common Interes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上海市汽车维修合同实用版 提示:该合同文档适合使用于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请经过一致协商再签订,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上海市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 上海市汽车维修合同 示范文本 (2007版) 上 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 海市汽车维修行业协会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依法制定的示范文本, 供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

读。 二、本合同适用于汽车维修业务,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应当签订本合同。 三、签订合同时,托修人(甲方)应当查看承修人(乙方)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营业执照及其经营范围。 四、汽车维修系汽车修理和汽车维护的泛称。汽车修理分为整车修理(俗称“大修”)、总成修理、小修和专项修理;汽车维护(俗称“汽车保养”)分为日常维护、定期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 原厂配件是指汽车生产厂及其指定配套厂以其商标生产销售的配件;副厂配件是指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但非汽车生产厂及指定配套厂生产,而以本企业商标或名义生产销售的

上海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部分法规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对下列法规中引用的法律法规名称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法规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2.《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 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4.《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5.《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6.《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第四十一条; 7.《上海市工会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8.《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9.《上海市档案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10.《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11.《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12.《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13.《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14.《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 15.《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16.《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九条;

17.《上海市献血条例》第四十一条; 18.《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六条; 19.《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20.《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21.《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22.《上海市防汛条例》第五十一条。 (二)将下列法规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24.《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25.《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26.《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27.《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8.《上海市献血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29.《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三)将下列法规中的“《上海市滩涂管理暂行规定》”修改为“《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 30.《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二、对下列法规中关于审批、备案、年检或收费的规定作出修改 31.删去《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三款。 32.将《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修改为“渔业行政管理部门”。 33.删去《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 34.删去《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核发和注销捕捞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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