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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投行资本金方案设计与优化

亚投行资本金方案设计与优化《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

2010年《巴塞尔协议III》:2010年9月12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宣布,各方代表就《巴塞尔协议III》的内容达成一致。根据这项协议,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将由目前的4%上调到6%,同时计提2.5%的防护缓冲资本和不高于2.5%的反周期准备资本,这样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可达到8.5%-11%。总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维持8%不变。此外,还将引入杠杆比率、流动杠杆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来源比率的要求,以降低银行系统的流动性风险,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根据新资本协议的初衷,资本要求与风险管理紧密相联。新资本协议作为一个完整的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由三大支柱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三是银行业必须满足的信息披露要求。这三点也通常概括为最低资本要求、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

三大支柱的首要组成部分是第一点,即资本充足率,又叫资本适宜度,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

的比率,是一种用来衡量银行资本与其风险加权资产负责规模是否相

适应的指标,是在银行资产负债风险一定的情况下,衡量银行持有的

资本金是否适当的指标。资本充足率对银行的监管、发展乃至生存

都具有重要意义。,其他两项是对第一支柱的辅助和支持。新协议进

一步明确了资本金的重要地位,称为第一支柱。巴塞尔委员会认为"

压倒一切的目标是促进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健",而充足的资本

水平被认为是服务于这一目标的中心因素。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此增

加了两个方面的要求。

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 倍的市场风

险资本)

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

+12.5 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要求大银行建立自己的内部风险评估机制,运用自己的内部评级系统,决定自己对资本的需求。但这一定要在严格的监管

之下进行。另外,委员会提出了一个统一的方案,即"标准化方案",

建议各银行借用外部评级机构特别是专业评级机构对贷款企业进行

评级,根据评级决定银行面临的风险有多大,并为此准备多少的风险

准备金。一些企业在贷款时,由于没有经过担保和抵押,在发生财务

危机时会在还款方面发生困难。通过评级银行可以降低自己的风险,

事先预备相应的准备金。

监管者通过监测决定银行内部能否合理运行,并对其提出改进的

方案。监管约束第一次被纳入资本框架之中。基本原则是要求监管机

构应该根据银行的风险状况和外部经营环境,保持高于最低水平的资

本充足率,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有严格的控制,确保银行有严格的内

部体制,有效管理自己的资本需求。银行应参照其承担风险的大小,

建立起关于资本充足整体状况的内部评价机制,并制定维持资本充足

水平的战略;同时监管者有责任为银行提供每个单独项目的监管。

市场对银行业的约束要求银行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使外界对它的财务、管理等有更好的了解。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第一次

引入了市场约束机制,让市场力量来促使银行稳健、高效地经营以及

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稳健的、经营良好的银行可以以更为有利的价

格和条件从投资者、债权人、存款人及其他交易对手那里获得资金,

而风险程度高的银行在市场中则处于不利地位,它们必须支付更高的

风险溢价、提供额外的担保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市场的奖惩机制有

利于促使银行更有效地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

市场对金融体系的安全进行监管,也就是要求银行提供及时、可靠、

全面、准确的信息,以便市场参与者据此作出判断。根据巴塞尔新资

本协议,银行应及时公开披露包括资本结构、风险敞口、资本充足比

率、对资本的内部评价机制以及风险管理战略等在内的信息。

筹建亚投行的倡议是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于2013年10月出访东南亚时提出来的。在首批21个创始成员国中,中国计划持有该

银行高达50%的股权,是其最大股东。伴随域外国家的不断加入,

中国将主动稀释自身的股权。亚投行总部设在北京,这是第一家将总

部设在中国的区域开发银行。

亚投行是一个标准的多边开发性金融机构。多边开发金融机构不会把商业利益至上放在第一位,它实际是结合了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金融机构两者的特点,要兼顾两方面的政策诉求。多边开发性金融机构不能吸收存款,而是通过发债或者国家的捐赠来获得资本金;多边开发金融机构在资本充足率、流动性及业务运作上是不受该协议约束的。多边开发金融机构一般是不分红的,所得利润都要继续投入到资本金当中。

《筹建亚投行备忘录》规定,亚投行的法定资本为1000亿美元,初始认缴资本目标为500亿美元左右,中国出资50%。也就是说,初期,中国将会认缴250亿美元。

亚投行的注册资本金由成员分期缴纳,一期实缴资本金为初始认缴目标的10%,即50亿美元,其中中国出资25亿美元。其他创始成员共同筹集一期资本金的其余25亿美元。

亚投行成立初期的资本以会员国认缴的方式筹集,未来,亚投行走上正轨后,初定的融资渠道有两种:1)银行同业拆借;2)集中21个初始成员国的主权信用,发行债券。

一家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越高,其能够承受违约资产风险的能力就越大,其资本风险也越小。但从盈利角度看,资本充足率并非越高越好,因为较低的资本充足率,意味着商业银行开展资产业务所需资本的支持数量相对较少,资金成本也相应提高。因此商业银行均有

降低资本充足率的动机。为控制风险,各国金融监管当局一般都规定了商业银行必须满足的最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巴塞尔协议》中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至少应为8%;我国人民银行也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8%。

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过低会导致商业银行的资本不足。资本不足是商业银行过分重视盈利,忽视安全经营的结果,说明该银行承担了过重的风险,破产或倒闭的潜在可能性很大。资本充足率过低会导致商业银行的资本不足,商业银行的资本越少,存款人和债权人的存款或债权便越没有保障,当商业银行遇到流动性下降,资金短缺的情况时,则容易发生挤兑行为,从而造成商业银行面临倒闭危险;商业银行的资本不足,会导致银行冒险经营、破产或倒闭,对国家经济与金融稳定发展带来伤害,商业银行在国家金融系统中的地位非常重要,一旦商业银行发生经营危险并导致倒闭时,其他的金融部门也都会受到很大的影响,有引发连锁反应的危险,对国家经济带来很大的伤害;就银行自身而言,资本不足会影响到银行的安全经营和健康发展,商业银行的发展应站在一个长远的角度,发展应该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因此,维护满足金融管理当局所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资本量,不仅是遵守金融法规、尊重公众利益的要求,而且也是商业银行增加信誉、安全经营从而在此基础上获取尽可能多利润的自发要求。

对于亚投行来说,如何保持并提高资本充足率也成为重中之重的问题。一般来说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可通过以下的举措:收缩资产规模,提高低风险资产比率,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通过

发行次级债券、国家降低税收、注入资本和剥离不良资产等政策,充实资本,改善资本结构。同时,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模型,注重风险缓释技术的应用,提高内部评级水平并全面应用。

亚投行的融资手段主要分为同业拆借和发行债券。发行债券作为有力地提升资本充足率方式,发行程序相对简单、周期短,是一种快捷、可持续的补充资本金的方式。次级债券一般偿付期限较长,以及偿付次序位于存款之后,为亚投行提供宝贵的现金流,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具有资本的属性,为亚投行经营提供一种额外的保障。次级债券的主要发行对象是居民个人,且债券期限一般较长,利率较存款利率高。长期次级债务工具快捷、灵活,可以迅速为银行补充资本,提供一个改善经营状况、调整资产结构的缓冲期。当前债券市场流动性充裕,在流动性充裕的债市环境下,发债不仅获得投资者的积极购买,而且可取得较低发债利率,使筹集资金的成本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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