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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安全控制程序示范文本

危险作业安全控制程序示范文本
危险作业安全控制程序示范文本

危险作业安全控制程序示

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危险作业安全控制程序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危

险作业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3.1 危险作业

危险作业是指对操作者本人及周围其他人员的安全有

较大危险的作业,本标准危险作业特指动火作业、高处作

业和有限空间作业,包括相关方人员进行的相关作业。

3.2 动火作业

特指使用明火进行的作业活动,包括电焊、气焊及其

他使用明火进行的作业活动;动火作业分为三级:凡在各类仓库内动火、动火点周边有保温层及其他塑料等无法清理易燃物、在其他易燃易爆现场动火,为高度风险动火;室内动火为中度风险动火;室外动火作业为一般风险动火。

3.3 高处作业

特指落高度基准面2m及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其中:作业高度(2~5)m的高处作业及5 m以上有固定平台或使用移动平台的高处作业,为一般高处作业;5m及以上无固定平台且未使用移动平台的高处作业、使用吊篮或吊板作业等为重点高处作业。

3.4 有限空间作业

特指人员进入许可性有限空间的作业,包括单纯缺氧危险作业和在作业场所中同时存在或可能产生其他有害气体的特殊缺氧危险作业;其中有限空间是指仅有1个~2个

人孔,即进出口受到限制的密闭、狭窄、通风不良的分隔间,或深度大于1.2 m封闭或敞口的通风不良空间。

4 管理职责

4.1 安保:负责在企业进行的危险作业的审批和现场监管;负责所有高度风险动火作业的审批;负责对各部门危险作业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4.2 危险作业所在部门:负责对本部门主管的危险作业申报办理审批手续,并对危险作业现场进行监护,包括现场交底、作业前检查和作业过程监护。

5 管理要求

5.1 动火作业管理

5.1.1 动火作业审批应符合以下要求:

——动火作业应经过审批,未经审批不得作业;作业前由动火作业部门或从事动火作业的相关方主管部门填写《危险作业审批表》,其中应明确作业负责人,高度风险

动火作业需编制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技术方案,并填写在《危险作业审批表》中,对动火人员及现场准备、动火作业现场消防设施和器材、动火过程的防范措施、动火作业后的现场清理、应急等制定具体措施;

——所有高度风险动火作业由作业部门或作业相关方主管部门的专兼职安全员初审后,报安保部审批;审批时应对其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如有疑问时应组织对动火现场进行勘察;确认动火准备工作有效方可批准;

——在企业及各部门进行的中度风险动火作业和一般风险动火作业,由作业部门或作业相关方主管部门报维修部审核,维修部经理批准;维修部进行的中度风险动火作业和一般风险动火作业报专职安全员审批;审批时应对其动火分级情况及填报内容进行审查;

——审批时应确定动火作业交底人和监护人;交底人

应是作业部门或作业相关方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人员或专兼职安全员,监护人应是作业区域所在部门专兼职安全员;

——在企业厂区范围内进行的中度风险动火作业和一般风险动火作业,作业部门应将审批后的《危险作业审批表》报红河卷烟厂、红河烟叶复烤有限公司相关部门审查或备案,审查或备案完成后方可进行作业;

——动火作业审批的有效期限一般为24小时,特殊情况可加长到3天;动火作业超过审批期限的,应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延长批准手续,并在《危险作业审批表》内记录。

5.1.2 动火作业现场监管应符合以下要求:

——审批后的《危险作业审批表》应放置在作业现场,每天的动火作业结束后将《危险作业审批表》交给现场所在部门专兼职安全员或保安人员保管,第二天动火作

业前再重新领取;

——高风险动火作业前,审批部门及作业部门(或作业相关方主管部门)、现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交底人和监护人应到动火现场监管,检查现场各项准备工作;由作业部门交底人负责对作业人员资质进行验证,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动火作业安全交底,交底内容应包括作业的危险,作业前、作业中和作业后的安全措施,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等,现场部门监护人负责检查作业准备情况;交底和监护情况在审批表中记录;

——中度风险动火、一般风险动火作业前,作业部门(或作业相关方主管部门)交底人、现场所在部门的监护人应到动火现场监管;交底和监护要求同高风险动火;

——动火作业过程中,动火区域所在部门的监护人应通过巡查等方式进行监督;作业现场部门、班组及员工应对作业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未经过审批或审批期限过

期、作业方式危险等情况,应立即制止并报告安保部或专兼职安全员处置。

5.1.3 动火作业现场风险控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动火作业现场无灭火器材或原有灭火器材不能满足动火应急的,应确定灭火器材、水源等配置要求,作为动火审批的审核要求和现场准备的重点内容;

——动火作业前,动火作业部门或作业相关方主管部门应通知动火所在部门或所在部位,清理现场易燃物,确保消防通道畅通,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有烟感探头的场所,应采取措施防止误报警;

——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机、气瓶、电缆线等器具,确保状态完好,电线无破损、漏电、卡压、乱拽等不安全因素;电焊机的地线应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乱搭乱接;

——凡盛装或输送过易燃易爆物质的容器、设备、管道及除尘设备,应经过清理或采取防火措施后作业,严禁

盲目动火;

——动火作业前,应辨识火种可能或潜在落下区域,明确周围环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确认、清理现场,防止火种溅落引起火灾;

——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氢气瓶、乙炔气瓶、氧气瓶距离明火不得小于10m的安全距离,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m,气瓶严禁横躺卧放使用;严禁碰撞、敲击、剧烈滚动,并设置气瓶防倾倒装置;

——动火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必须对周围现场进行清理,监视现场至少30分钟后,确认无任何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 5.2 高处作业管理

5.2.1 高处作业审批应符合以下要求:

——各部门确认本部门经常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即高处作业人员,报安保部汇总;安保部组织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培训,对每人的作业

资质进行确认,形成《高处作业人员清单》,由安保部经理审核,管理者代表批准后下发;高处作业人员每年复训、确认一次。

——从事一般高处作业的作业人员不再进行审批;其他人员(包括相关方人员)进行一般和重点高处作业、高处作业人员进行重点高处作业,均应经过审批,未经审批不得作业;

——作业前由高处作业部门或从事高处作业的相关方主管部门填写《危险作业审批表》,其中应明确作业负责人,重点高处作业需编制高处作业安全措施技术方案,并填写在《危险作业审批表》中,对高处作业人员及现场准备、高处作业现场登高梯台、作业过程的防范措施、应急等制定具体措施;

——《危险作业审批表》经部门兼职安全员初审后,报作业区域专职安全员审批,审批时应对其高处作业安全

措施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如有疑问时应组织对高处作业现场进行勘察;确认作业准备工作有效方可批准;

——企业厂区现场由其他人员(包括相关方人员)进行一般和重点高处作业、高处作业人员进行重点高处作业的,作业部门应将审批后的《危险作业审批表》报企业相关部门审查或备案,审查或备案完成后方可进行作业;

——审批时应确定高处作业交底人和监护人;交底人应是作业部门或作业相关方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人员或专兼职安全员,监护人应是作业区域所在部门专兼职安全员;

——高处作业审批的有效期限一般为24小时,特殊情况可加长到3天;高处作业超过审批期限的,应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延长批准手续,并在《危险作业审批表》内记录。

5.2.2 高处作业现场监管应符合以下要求:

——审批后的《危险作业审批表》应放置在作业现场;每天的高处作业结束后将《危险作业审批表》交给现场所在部门专兼职安全员或保安人员保管,第二天高处作业前再重新领取;

——重点高处作业前,审批部门及作业部门(或作业相关方主管部门)、现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交底人和监护人应到登高作业现场监管,检查现场各项准备工作;由作业部门交底人负责对作业人员资质进行验证,并对作业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安全交底,交底内容应包括作业的危险,作业前、作业中和作业后的安全措施,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等,现场部门监护人负责检查作业准备情况和登高梯台、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等安全状况;交底和监护情况在审批表中记录;

——一般高处作业前,作业部门(或作业相关方主管部门)交底人、现场所在部门的监护人应到登高作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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