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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企业安全管理办法

冶金企业安全管理办法
冶金企业安全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考核办法(修订)

为了促进各级领导、职能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减少或避免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目标。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攀钢(集团)公司年度专项考核细则》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伤亡事故

1、考核标准

各二级单位、机关部室在发生轻伤事故、重伤事故、工亡事故和群体伤害(3人及以上)事故时,实行分组分类划定考核标准如下表:

2、计算方法

⑴轻伤事故核减工资总额(元)=分组分类标准(元/人)×单位总人数(人)。

⑵重伤事故核减工资总额(元)=分组分类标准(元/人)×单位总人数(人),其中:事故单位党政一把手及主管副职核减工资不低于800元,其余班子成员不低于600元。

⑶工亡事故核减工资总额(元)=分组分类标准(元/人)×单位总人数(人),其中:事故单位党政一把手及主管副职核减工资不低于1500元,

其余班子成员不低于1200元;

车间主任予以免职,且6个月内不得重新任职;

公司安委会委员中,公司领导按(集团)公司的有关考核规定执行,其它安委会委员(部门领导)核减工资不低于800元;

安办成员单位核减工资不低于15元/人,其中生产安全部核减工资不低于30元/人;

上述核减工资总额低于攀钢(集团)公司考核额时,差额部分由事故单位承担,如遇特殊情况,由安办提出考核方案,经绩效考核小组核准后执行。

⑷群伤事故核减工资总额(元)=〔(分组分类标准+5元)×轻伤人数+(分组分类标准+10元)×重伤人数+(分组分类标准+20元)×死亡人数〕×单位总人数。其余考核按相同等级事故的条款执行,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计算。

⑸事故责任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的,核减工资的标准及人数以伤者所在单位为准,根据责任大小确定各单位考核比例,其中主要责任单位承担60%~80%,其余责任单位承担40%~20%。

⑹重伤、工亡及群伤事故考核中,个人受到上级部门或地方政府处罚的,以额度高者执行,不重复考核。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情况

1、各级领导、管理人员及岗位职工需严格认真地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因履责不到位导致后果者,考核责任者500~1000元;各部门、各单位因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导致严重后果者,考核责任单位3000~5000元。

2、各单位未建立安委会、车间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未按期召开安委会(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安委会办公室成员单位会议,考核责任单位1000~2000元。

3、各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台账、档案等,考核责任单位500~1000元。

4、各单位未制定伤害预知预警(KYT)活动检查、考核等管理办法;班组未开展KYT活动和“四件事”活动,考核责任单位1000~2000元。

三、安全检查及安全教育

1、各单位未进行定期专业性安全检查,查出的问题不记录不整改,检查单位不督促、复查责任单位整改情况;接到整改通知后逾期未整改的,考核责任单位2000~5000元。

2、各单位新进厂人员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转岗、复岗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未严格进行培训、考核和取证工作,未持有效的上岗证作业的,考核责任单位500~1000元。

四、危险源控制及事故隐患整改

1、各单位未进行危险源辨识登记、风险评价,未落实防范措施;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未开展安全评审、风险控制,未制定监控措施、应急预案,考核责任单位3000~5000元。

2、各单位未按“三定四不推”原则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当情况发生变化时未开展相应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作的,考核责任单位1000~3000元。

五、生产现场安全管理

1、技改、设备大中修项目未成立工程指挥部统一协调安全管理工作;小甲方未进行现场安全监督管理的,考核责任单位2000~5000元。

2、工程承包未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签订专门的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协议,考核责任单位2000~5000元。

3、施工现场未按区域责任制管理;施工区域、重点部位未落实安全措施,未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警示的,考核责任单位1000~3000元。

4、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区域交叉作业,大型起重、安装、拆卸、爆破、高处施工作业等未将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报相关部门审查备案;现场未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监督的,考核责任单位1000~2000元。

5、各单位从业人员未遵守国家强制性标准、企业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未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导致事故的,按伤亡事故考核条款执行,未造成事故的,考核责任单位500~1000元。

6、外包工程项目现场安全管理考核按《工程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长钢办发〔2006〕146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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