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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商务信用服务协会章程(草案)

中小企业商务信用服务协会章程(草案)
中小企业商务信用服务协会章程(草案)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商务信用服务分会;英文名称为:,英文缩写为。

第二条本会是全国中小企业、企业经营者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综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发挥协会的促进、服务、维权、自律作用,围绕提高中小企业诚信生产经营意识、融资贷款能力,提高企业信用管理水平和中小企业家素质、联合高校院所及社会其他合法团体为中小企业搭建产学研平台、维护中小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而开展各项活动。宣传贯彻国家关于支持鼓励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及时反映中小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研究中小企业发展的体制和机制,为政府制定政策措施提供建议,在政府与中小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中小企业诚信守法,积极承担社会义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中国北京。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社会信用体系规划纲要》《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入推进商务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为中小企业提供商务信用服务、金融服务、金融科技产品、技术支持、企业信息化、人员培训、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三)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发布中小企业所需要的各种信息,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新品开发、市场开拓,引进智力与技术、参与政府采购与国际采购提供服务;

(四)维护中小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开展与外国中小企业协会和经济组织的联系,组织会员参与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六)组织各类培训,开展理论研讨和高层论坛,不断提高中小企业商务信用管理和中小企业家的综合素质;

(七)组织推广先进经验,开展评选、表彰、宣传优秀中小企业与企业家活动,促进中小企业品牌建设和自主创新工作;

(八)引导中小企业守法诚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升职业道德,加强行业自律,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九)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入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入会并积极承担和履行会员的各项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

(二)管理规范、业绩突出的地方中小企业社团组织;

(三)热心支持并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大型企业和社会机构;

(四)从事中小企业诚信发展理论研究并具一定影响的社会组织;

(五)其他有关单位。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小企业家和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二)从事中小企业理论研究并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家学者;

(三)关心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界知名人士;

(四)其他有关人士。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申请个人会员还须提交所在单位或本会会员的推荐意见;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经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审核、会长同意后,报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本会常设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国内外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类信息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实施监督;

(五)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寻求本会的保护和支持;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所需的有关信息、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会员资格即终止:

(一)会员自愿退会,并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三)单位会员单位解散或依法注销,并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对违反法律法规、不遵守本会章程或不履行义务的会员,视情节轻重,本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本会会费标准;

(五)表决通过本会的终止;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获得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赞成方能

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和民政部批准同意。

笫十八条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增补或改选理事;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决定设立本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制定行业自律制度并监督执行;

(八)对违反本会章程、决议、自律制度以及行业公约的会员作出处理决定;

(九)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理事授权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工作需要时,由会长或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笫二十二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是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提出改选或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秘书长的建议名单;

(三)提出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需要讨论的各种议案;

(四)审议决定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的聘用。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名。副会长、秘书长由会长提名,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后推荐,按本会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

条件:

(一)拥护和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政治素质好;

(二)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国家关于鼓励、支持、引导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了解和熟悉中小企业现状,热心支持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能胜任本职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换届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会员表决通过,报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审查同意,并经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任免副秘书长、办事机

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代表本会参加重大活动。

第二十八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会长指定一名副会长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九条实行会长办公会制度。会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或受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研究决定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审议的事项。经常务理事会授权,代理行使其部分职能。

第三十条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会长负责,定期向会长办公会报告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人选,经会长同意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五)审核会员入会事务,核准会员自动退会事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指定副秘书长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一条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内设职能部、室,承办具体事务。

第三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本会可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从事各项专业活动,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分支机构名称为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名称为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第三十三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可作为特邀代表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根据需要,可特邀部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列席。

第五章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笫三十四条本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员会费;

(二)国(境)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和有关方面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和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主要用途为:

(一)本会所需固定资产及管理费用支出;

(二)本会举办各项活动或服务支出;

(三)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金等支出;

(四)其他与本会相关的支出。

第三十六条本会建立严格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四十二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笫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会经中国中小企业协会核准注销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笫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2020年1月1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中国中小企业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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